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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关于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 10 
 
 
 
关于 国 金通用 鑫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及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相 关规 则 的第 一次 提示性 公告 
 
国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旗下 国 金通用鑫 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000749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成立。 根据 《 国金通用 鑫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为 一年 ,自 2014 年
8 月27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27 日止。本基金 在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期 满后, 在符合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保本基金 存续的 条件下 , 本 基金转入 第二个 保本 周 期。 为更好地 为投资 者提供 服务 , 现对本 基金
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到期操 作的 相关规则 及安排 发布第 一次 提示性公 告如下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和注 册登记机 构为 本 公司 , 基金 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本基金的 保本周 期为一 年。 第一个保 本周期 自 2014 年8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27 日止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期满 后, 在 符合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保本基金 存续要 求的条 件下 , 本基 金继续
存续并转 入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 本基金 第二个 保本周 期由 瀚华担保 股份有 限公司 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 证 。 
根据本基 金到期 处理及 转入 下一个保 本周期 的相关 规则,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中 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 人对 《 国金通 用鑫 安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和《 国金通 用鑫 安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部 分条款进 行了修 订, 并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证监会指 定披露媒 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gfund.com )发布了相应 公告, 修订后的 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
生效。 
现将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处理 规则及 转入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相关 规则说 明如 下: 
重 要 提 示: 2 / 10 
 
1 、 第二个 保本周 期担保 人为 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提供 的担保额 度上限 为 20 亿元。 过渡期
申购的限 定期限 内, 当 日本 基金有效 申购申 请的总 金额 和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之 和不 超过 20 亿元,
则有效申 购申请 将全部 获得 确认; 若 当日净 值和当 日的 申购申请 金额之 和接近 或超 过 20 亿元时,
基金管理 人将于 次日在 公司 网站和指 定媒体 上公告 自即 日起停止 本基金 的过渡 期申 购业务; 超过
20 亿元,则采用 “末日 比例 配售原则 ”对当 日的申 购申 请给予部 分确认 ,未确 认部 分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当发生 部分确认 时, 投资者 申购费 率按照比 例确认 后的有 效金 额所对应 的费
率计算, 而且有 效金额 不受 申购最低 限额的 限制。 
2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 (含)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止
(含)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操作结 束后 , 第二 个保本 周期开始 前, 设置过 渡期, 过渡期时 间自
2015 年9 月 8 日 起(含) 至 2015 年9 月 22 日 止(含)。 过渡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 收市后进 行基
金份额折 算,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为第二 个保
本周期的 起始日 ,保本 周期 最长不超 过一 年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自2015 年 9 月 23 日 开始计算 。 
3 、本基金自 第二个 保本周 期开始, 在每个 保本周 期内 均设置该 保本周 期的目 标收 益率,在
保本周期 内,如 本基金 份额 净值累计 收益率 连续 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 预设目 标收 益率,则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 金当前保 本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 日距
离满足条 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进 入到期 期间 。 本 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内的目 标收
益率为8%。 
4 、 本基金将根 据第二 个保本 周期基金 管理人 的募集 规模 上限(20 亿元人民币) 设 定过 渡期申
购的规模 上限 , 若本基 金提 前达到或 接近规 模上限,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发 布公告, 提 前结束过 渡期申
购并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并 提前进入 第二个 保本周 期, 若本基金 提前结 束过渡 期申 购和进行 基金
份额折算 并提前 进入第 二个 保本周期, 实 际的过 渡期结 束日期和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 始日期将 早于
上文设定 日期, 届时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和指定 披 露媒体 进行公 告, 敬请投资 者关
注和留意 。 
5 、申购赎回 业务开 放及暂 停的时间 安排 
(1 ) 2015 年8 月 27 日起( 含)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止( 含), 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到
期操作时 间。该 期间, 本基 金仅开放 赎回业 务和转 换转 出业务, 暂停 申购业 务、转换 转入业 务。


(2 )2015 年9 月 8 日 起 (含) 至2015 年 9 月 22 日止 (含) , 为本基 金过渡 期申 购的限定 期限。该 期间 本 基金仅 开放 申购、转换 转入 业务, 暂停 赎回业务 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3 )2015 年 9 月22 日, 为 本基金的 折算日 ,该日 折算 后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4 )上述的 暂停及 开放业 务, 届时不再 另行公 告。 3 / 10 一 、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 作的 规 则 1 、到期操作 方式 本次到期 操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做出如 下选择 : (1 )赎回基 金份额 ; (2 )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期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将其 持有 的所有基 金份额 选择上 述 两 种处理方 式之一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 本基金不 接受申 购业务 申请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未对到 期操作 方式 做出选择 的 ,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默认 方式 为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2 、到期操作 的时间 自 2015 年8 月27 日(含)至 2015 年9 月 7 日(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在 该期 间的每个 工作日正 常交易 时间内 , 通 过基金管 理人及 各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包 括电子 化服 务渠道) 办理 赎回业务 。赎回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3 、到期操作 的费用 (1 )对于在 本基金 募集期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办理 赎回 业务的, 无需支付 赎回费 用。 (2 )在到期 操作期 间未进 行任何操 作的基 金份额 ,将 自动默认 为选择 转入本 基金 的第二个 保本周期 , 无交 易费用 。 第 二个保本 周期 内 , 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赎 回或转 换出 本基金基 金份 额时,根 据 基金 合同约 定 收 取赎回费 用。 4 、本次到期 操作结 束后, 未选择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将 默认自动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须提 交申请 。 5 、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仍使用 原名称 和基金 代码 办理日常 业务。 二 、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 的 保本 条 款 在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届满 , 认 购本基 金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 赎回或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都适 用保本条 款。 在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如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 乘积加 上其持 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 的总金 额低于 其认 购保本额 , 则 基金管理 人将补 足该差 额。 认购保本 额=净 认购金 额+ 募集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三 、 过 渡期 相 关规 定 4 / 10 为了保障 本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平稳进行 , 本 基金在 第一个 保本周期 结束后 、 第 二个保 本周期开 始前, 设置过 渡期 , 过 渡期 时间为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结束 下一个 工作日 起至 第二个保 本周 期开始前 一个工 作日, 即自 2015 年9 月 8 日起 (含) 至 2015 年9 月 22 日止 (含) 。 过渡期内 , 本基金仅 接受申 购业务 和转 换转入业 务申请 , 不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申请 。2015 年 9 月 22 日为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于 该 日收市后 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 折算后基 金份额 净值调 整 为 1.0000 元。 若本基金 提前达 到 第二 个保 本周期的 20 亿元 规 模上限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发布 公告 ,提前结 束过 渡期申购 及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过 渡期的 申购 1 、过渡期申 购的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将 于 2015 年 9 月8 日(含) 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含) 开放过 渡期申 购。 投资者可 在该期间 的每个 工作日 正常 交易时间 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及各基 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包括电 子化服务 渠道) 办理申 购业 务。 2 、过渡期申 购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申 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销; 3 、过渡期申 购的费 用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 4 、过渡期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申购 金额即为 净申购 金额。 具体 计算公式 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 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100,000 元,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50 元, 其获得的 基金 份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 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150 =86,956.52 份 即投资者 缴纳申 购款 100,000 元, 假设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50 元, 获得 86,956.52 份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 (二)过 渡期的 规模控 制 5 / 10 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按担 保额度对 基金规 模实行 上限 控制,担 保额度 为 20 亿元。过渡期 申购的限 定期限 内, 当 日本 基金有效 申购申 请的总 金额 和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之 和不 超过 20 亿元, 则有效申 购申请 将全部 获得 确认; 若 当日净 值和当 日的 申购申请 金额之 和接近 或超 过 20 亿元时, 基金管理 人将于 次日在 公司 网站和指 定媒体 上公告 自即 日起停止 本基金 的过渡 期申 购业务; 超过 20 亿元,则采用 “末日 比例 配售原则 ”对当 日的申 购申 请给予部 分确认 ,未确 认部 分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当发生 部分确认 时, 投资者 申购费 率按照比 例确认 后的有 效金 额所对应 的费 率计算, 而且有 效金额 不受 申购最低 限额的 限制。 本基金管 理人有 权依据 本基 金的持仓 情况和 市场变 化情 况, 对上 述基金 合计规 模上 限进行调 整并公告 。若本 基金提 前达 到规模上 限,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发布公 告,提 前进行 基金 份额折算 。 (三)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的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为 基金份额 折算日 , 即 2015 年9 月 22 日收市后本基金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若本基 金提前 达到 规模上限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布公告 ,提前 进行基 金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对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包括投 资者过 渡期 申购、 转 入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保本 周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 。 2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原则 在折算日 日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该 日登记 在册的 基金 份额实施 折算。 折算后 , 基 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按照折 算比例 相应调 整, 以调整后 的基 金份额作 为自动 计入本 基金 第二个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 数。 3 、基金份额 折算的 计算方 法 基金份额 折算比 例= 折算前 基金资产 净值/ (折 算前基 金份额总 数 ×1.0000 元) 四、到 期选 择 及过 渡 期申 购的 风 险 提示 1 、对于可享 受第一 个保本 期保本条 款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而言, 以 2015 年 8 月 27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计价 依据 , 计算 其可赎回 金额加 上保本 期内 的累计分 红金额 与其投 资净 额的差额 , 以 确定是否 进行差 额的偿 付。 即: (1 )在2015 年 8 月 27 日 (不含该 日)之 后至其 作出 赎回或转 换 转出 的有效 申请 日(含申 请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2 ) 在第一 个保本 期到期 操作期间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2015 年 9 月7 日) 不进行选择 而 自动默认 选择转 入本基 金第 二个保本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而言, 其计入 第二个 保本 期的投资 净额6 / 10 是其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所代 表的资 产净值 。 即 在过渡期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下 跌风险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2 、对于在过 渡期申 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而 言,其 计入 第二个保 本期的 投资净 额是 其在过渡 期申购的 基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 即 在其 申购日至 折算日 (含) 期间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下跌风 险由申 购人承 担。 3 、基金管理 人 将在 到期操 作期间和 过渡期 内使基 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形 式。上 述期 间内,除 暂时无法 变现的 基金财 产外 , 基金管 理人使 基金财 产保 持为现金 形式 ( 无法变 现的 基金财产 , 如 在上述期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排变 现)。 五、第 二个 保 本周 期 的保 本和 担 保 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为一 年, 起始 日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若本基金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的 ,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为基 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 的第二个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保 本 周期到 期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一) 保本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 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当 期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 项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于其 保 本额,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本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为上 一保本 周期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的 保本额 , 以及 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 到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的 保本额 。分别 按以 下方式进 行计算 : (1 )从上一 个保本 周期选 择或默认 选择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保本 额为 : 保本额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默认 选择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持有 到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份额 在基金 份额折 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 (2 )过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保 本额为 : 保本额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申购 并 持有 到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日所 代表的 资产净 值。 2 、适用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对第一 个保本 周期而 言,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7 / 10 (2 ) 对于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的各保 本周期 而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过 渡期 内申购并 持有 到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 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从本基 金上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期 保本期 并持有 到当 期保本期 到期日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的 , 指 折算后对 应的 基金份额 )。


3 、不适用保 本条款 的情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按持有 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 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基金为 持有人 提供的 保本 额; (2 )投资人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3 )投资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转 换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 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担 保证责 任; (6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 基金份 额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行 全部或 部分义 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人免 于履 行保本义 务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 基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 但根据 法 律法规要 求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二)保 本的担保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款 ,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瀚华 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1 、保证的范 围和最 高限额 (1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 的 范围是 :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 乘积 (即 “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 其第二个 保本周 期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低于保 本金 额的差额 部 分(该差 额部分 即为第 二个 保本周期 的保本 赔付差 额) 。 (2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 的金额最 高不超 过 20 亿元人民币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 为 本基金 第二 个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个月 。 8 / 10 3 、保证方式 在保证 期间 , 担保 人在 保证 范围内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证 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一 情形发 生时, 担保 人不承担 保证责 任: (1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加 上其 在当期保 本周期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 金 额不低于 本基金 为持有 人提 供的保本 金额; (2 )投资人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3 )投资人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转 换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情 形; (5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 形,担 保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 证责任 ; (6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担 保人 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 且 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 求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 )保证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未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主 张权利 ; (9 )保本周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因自 身原因 未遵循 既定 投资策略 及既定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10 ) 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分 义务 或延迟履 行义务 的 ;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 履行保本 义务的 。 六、第 二个 保 本期 到 期公 告 1 、 第二个保 本期届 满或者 提 前到期时 ,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下, 保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就本 基金继 续存 续、 持有 人到期 选择及 转入 下一个保 本期 前的过渡 期申购 等相关 事宜 进行公告 。 2 、第二个保 本期届 满或者 提前到期 后,如 本基金 不符 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续 要求,则 本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终止 。 七、本 基金 的 销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 9 / 10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府 前街三号 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西 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 财经中 心 D 座14 层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 :010-88005812 客服信箱 :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 :http://www.gfund.com (2 )国金基 金网上 直销系 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 的网上 直销支 付渠 道:建行 卡、天 天盈、 支付 宝 、工行 卡 。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 信箱:service@g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 其他销 售机构 的具 体信息请 详见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及增加 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构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八 、 其 他事 项 1 、本公告仅 对本次 保本周 期到期操 作和转 入第二 个保 本周期的 有关事 项和规 定予 以说明, 其它未说 明的事 项遵循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投资者欲 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 情况, 请登陆 本公司网 站(ww.gfund.com )阅读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及其 更新 等 法律 文件 。 2 、基金管理 人可综 合各种 情况对本 次到期 操作和 转入 第二个保 本周期 的安排 做适 当调整。 3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希 望了解本 基金其 他有关 信息 的投资者 ,可以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gfund.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4000-2000-18 )咨询相关事 宜。 4 、本公告的 解释权 归 属于 本公司 。


风 险 提 示: 本公司承 诺以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 基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为存 款存放 在银行 或者 存款类金 融机 构,并且 保本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仍然 存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敬请 投资人 注意投 资风 险。 10 / 10 投资者申 请使用 网上交 易业 务前, 应 认真阅 读有关 网上 交易协议 、 相关 规则, 了解 网上交易 的固有风 险,投 资者应 慎重 选择,并 在使用 时妥善 保管 好网上交 易信息 ,特别 是账 号和密码 。 特此公告 。


国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