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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级(161811)

300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沪 深 3 0 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 0 15 年 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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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经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转 型 而 成 ,
有 关 决 议 事 项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0 1 3 年 1 2 月 1 1 日
基 金 部 函 [ 2 0 1 3 ] 1 0 6 1 号 《 关 于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备 案 的 回 函 》 备 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4 年 1 月 7 日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如 指 数 化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替 代 风 险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 风 险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 的 1 0 % 时 ,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银 华 3 0 0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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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7 月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 所 披 露 的 投 资 组 合 为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的 数 据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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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9 2 ) 中 天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七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八 、 基 金 的 存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四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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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5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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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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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原 银 华 沪 深 3 0 0 L O F 基 金 : 指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 基 金 合 同 : 指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基 金 合 同 由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6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 议 由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修 订 而 成
7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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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2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销 售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 场 外 ” 和 “ 场 内 ”
2 3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2 4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 务 的 场 所
2 5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行 为
2 6 . 销 售 机 构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8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9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3 0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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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机 构 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3 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3 2 . 会 员 单 位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3 3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4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5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即 A 股 账 户 )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3 6 . 基 金 转 型 : 指 通 过 原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将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变 更 为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相 应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3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起 始 日 ,
基 金 合 同 自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生 效 , 原 银 华 沪 深 3 0 0
( L O F )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失 效
3 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9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4 0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4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3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4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5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7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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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8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 包 括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和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4 9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0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 1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2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 在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将 自 动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日 常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也 可 选 择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外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5 3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指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选 择 分 拆 的 稳 健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5 4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指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选 择 分 拆 的 积 极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5 5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本 金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而 言 , 指
1 . 0 0 元
5 6 . 分 级 运 作 起 始 折 算 基 准 日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进 行 分 级 运
作 起 始 折 算 基 准 日
5 7 .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即 将 场 内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成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之 日
5 8 . 分 级 运 作 起 始 折 算 : 指 将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以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行 为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5 9 .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 指 在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 将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场 内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以 1 : 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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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的 1 0 %
6 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2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6 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7 .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指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6 8 . 自 动 分 离 : 指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的 每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在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按 1 : 1 比
例 自 动 转 换 为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1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行 为
6 9 . 配 对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之 间 按 约 定
的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 ,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7 0 . 分 拆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1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行 为
7 1 . 合 并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1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7 2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指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3 . 5 %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计 算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的 首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3 . 5 % ”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等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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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指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依 据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截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的 累 计 收 益
7 4 .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 第 一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之 后 最 近
一 个 1 1 月 3 0 日 , 第 二 个 及 之 后 的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指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1 2 月 1 日 至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1 1 月 3 0 日
7 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的 任 何 事 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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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珠 林 设 立 日 期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冯 晶
电 话 0 1 0 - 8 5 1 8 6 5 5 8 传 真 0 1 0 - 5 8 1 6 3 0 2 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7 号 文 )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4 9 %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9 %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 1 % ) 及 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 % ) 。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公 司 注 册
地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 的 监 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4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高 端 客 户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等 2 0 个 职 能 部 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同
时 下 设 “ 主 动 型 A 股 投 资 决 策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和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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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等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 , 深 圳
市 证 券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杨 树 财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创 新 发 展 战 略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吉 林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委 , 第 十 三 届 长
春 市 人 大 代 表 , 长 春 市 特 等 劳 动 模 范 , 吉 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 吉 林 省 劳 动 模 范 ,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届 、 第 四 届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 曾 任 职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 林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业 务 部 主 任 ; 广 西 北 海 吉 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会 计 师 ; 吉 林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裁 、 总 裁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东 证 融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东 证 融 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周 晓 冬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M B A 、 国 际 商 务 师 。 曾 任 中 国 南 光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海 博 鑫 惠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兼 任 北 京 惠 宇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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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所 兼 职 教 授 , 辽 宁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 深 圳 天
骥 基 金 董 事 ; 中 国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天 达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刘 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重 庆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会 计 学 系 主 任 。 现 任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职 业 会 员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 化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法 与 经 济 数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王 致 贤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一 处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副 处 长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 主 任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财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发
基 金 机 构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 2 0 1 1 年 3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经 理 。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 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 2 0 0 9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及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银 华 财 富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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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8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及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周 大 鹏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2 0 0 8 年 7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自 2 0 1 1 年 9 月
2 6 日 至 2 0 1 4 年 1 月 6 日 期 间 担 任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2
年 8 月 2 3 日 起 兼 任 上 证 5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2 年 8
月 2 9 日 起 兼 任 银 华 上 证 5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3 年 5 月 2 2 日 起 兼 任 银 华 中 证 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 3 0 / 7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4 年 1 月 7 日 起 兼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3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 员 : 封 树 标 、 周 毅 、 王 华 、 姜 永 康 、 王 世 伟 、 郭 建 兴 、 倪 明 、 董 岚 枫
王 立 新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封 树 标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周 毅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0 0 年 1 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 先 后 在 研 究 策 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及 A 股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姜 永 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至 2 0 0 5 年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组 合 经 理 等 职 。 2 0 0 5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曾 担 任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以 及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并 同 时 担 任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世 伟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吉 林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研 究 所 讲 师 ; 平 安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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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郭 建 兴 先 生 , 学 士 学 位 。 曾 在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监 理 等 职 ; 并 曾 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曾 担 任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 0 1 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倪 明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 0 1 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董 岚 枫 先 生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五 矿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员 。 2 0 1 0 年 1 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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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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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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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 2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 3 )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
( 4 )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 5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 6 )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 7 )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行 为 ;
( 9 )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
( 1 1 ) 进 行 高 位 接 盘 、 利 益 输 送 等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 1 2 ) 通 过 股 票 投 资 取 得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 1 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 5 %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利 益 ;
( 1 4 )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2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3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5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7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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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声 誉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1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环 境 。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 容 。
( 2 ) 识 别 风 险 。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什 么 样 的 风 险 , 为 什 么 会 存 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 险 。
( 3 ) 分 析 风 险 。 检 查 存 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 度 量 风 险 。 评 估 风 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 的 度 量 手 段 , 也 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 的 大 小 。
( 5 ) 处 理 风 险 。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 ,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 ) 监 视 与 检 查 。 对 已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 其 管 理 绩 效 , 在 必 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 变 。
( 7 ) 报 告 与 咨 询 。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 司 股 东 、 公 司 董 事 会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
2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A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B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C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D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E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
F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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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A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 的 同 时 , 对 公 司 业 务 进 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B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C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D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E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A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B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C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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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于 2 0 1 4 年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市 值 约 为 2 , 0 7 9 亿 美 元 , 居 全 球 上 市 银 行 第 四 位 。
于 2 0 1 4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 6 7 , 4 4 1 . 3 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8 . 9 9 %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 4 , 7 4 5 . 2 3 亿 元 , 增 长 1 0 . 3 0 %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2 8 , 9 8 6 . 7 5 亿 元 , 增 长 5 . 5 3 % 。 营 业 收
入 5 , 7 0 4 . 7 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 2 . 1 6 %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 2 . 2 8 %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 N I M ) 2 . 8 0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为 1 9 . 0 2 % ; 成 本 收 入 比 为 2 8 . 8 5 % 。 利 润
总 额 2 , 9 9 0 . 8 6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6 . 8 9 % ; 净 利 润 2 , 2 8 2 . 4 7 亿 元 , 增 长 6 . 1 0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4 . 8 7 % , 不 良 贷 款 率 1 . 1 9 % , 拨 备 覆 盖 率 2 2 2 . 3 3 % 。
客 户 基 础 进 一 步 夯 实 , 全 年 公 司 机 构 有 效 客 户 和 单 位 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分 别 新 增 1 1 万 户 和
6 8 万 户 , 个 人 有 效 客 户 新 增 1 , 1 8 8 万 户 。 网 点 “ 三 综 合 ” 覆 盖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 综 合 性 网 点 达
到 1 . 3 7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 0 %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1 . 7 5 万 个 , 网 点 功 能 逐 步 向 客 户 营 销 平
台 、 体 验 平 台 和 产 品 展 示 平 台 转 变 。 深 化 网 点 柜 面 业 务 前 后 台 分 离 , 全 行 超 过 1 . 4 5 万 个 营 业
网 点 3 0 类 柜 面 实 时 性 业 务 产 品 实 现 总 行 集 中 处 理 , 处 理 效 率 提 高 6 0 % 。 总 分 行 之 间 、 总 分 行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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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子 公 司 之 间 、 境 内 外 以 及 各 分 行 之 间 的 业 务 联 动 和 交 叉 营 销 取 得 重 要 进 展 , 集 团 综 合 性 、
多 功 能 优 势 逐 步 显 现 。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3 , 9 8 9 . 8 3 亿 元 , 承 销 额 连 续 四 年 同 业 排 名 第 一 。 以 “ 养 颐 ”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 1 8 8 . 3 2
亿 元 和 6 2 . 3 4 万 户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增 幅 3 8 . 0 6 % , 新 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只 数 和 首 发 份 额
市 场 领 先 。 跨 境 人 民 币 客 户 数 突 破 1 万 个 、 结 算 量 达 1 . 4 6 万 亿 元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6 , 5 9 3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 1 6 , 5 8 0 . 8 1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同 业 第 一 。 私 人 银 行 业 务 持 续 推 进 ,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1 4 . 1 8 % , 金 融 资 产 增 长 1 8 . 2 1 % 。
2 0 1 4 年 , 本 集 团 各 方 面 良 好 表 现 , 得 到 市 场 与 业 界 广 泛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1 0 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 0 1 4 年 “ 世 界 银 行 1 0 0 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2 ; 在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全 球 5 0 0 强 排 名 第 2 9 位 , 新 兴 市 场 5 0 0 强 排 名
第 3 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2 0 1 4 年 全 球 上 市 公 司 2 0 0 0 强 排 名 中 位 列 第 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世 界 5 0 0 强 排 名 第 3 8 位 。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国 内 外 重 要 媒 体 评 出 的 诸 多 重 要 奖 项 , 覆
盖 公 司 治 理 、 社 会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信 贷 、 零 售 业 务 、 投 资 托 管 、 债 券 承 销 、 信 用 卡 、
住 房 金 融 和 信 息 科 技 等 多 个 领 域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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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 F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5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 1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 0 0 9 年 至 今 连 续 五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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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 监 督 流 程
(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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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电 话 0 1 0 - 5 8 1 6 2 9 5 0 传 真 0 1 0 - 5 8 1 6 2 9 5 1
联 系 人 展 璐 网 址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 0 0 - 6 7 8 - 3 3 3 3
( 2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5 0 0 2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5 0 8 2
联 系 人 饶 艳 艳
( 3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t r a d e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e t r a d i n g
手 机 交 易 网 站 m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 1 0 - 8 5 1 8 6 5 5 8 , 4 0 0 6 7 8 3 3 3 3
2 . 代 销 机 构
( 1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洪 章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2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3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8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4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超 良
客 服 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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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牛 锡 明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建 红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 标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8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8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客 服 电 话 9 5 5 1 1 - 3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9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 晓 辉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8 网 址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0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建 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3 0 - 8 0 0 3 网 址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1 1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建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2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 3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安 东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0 网 址 w w w . p s b c . c o m
1 3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谢 小 华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6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4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7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丰 靖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5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何 茂 才
客 服 电 话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1 6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严 峻
客 服 电 话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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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胡 技 勋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4 网 址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8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施 传 荣
客 服 电 话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6 9 6 2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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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农 惠 臣 联 系 人 何 佳
客 服 电 话 9 6 5 1 8 网 址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2 0 )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 5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千 真 联 系 人 孔 文 超
客 服 电 话
9 6 8 9 9 ( 重 庆 地 区 ) ;
4 0 0 - 7 0 9 - 6 8 9 9 ( 其 他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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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8
注 册 地 址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林 黎 云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2 2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蔡 霆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b h z q . c o m
2 3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智 河 联 系 人 谢 立 军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2 4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祥 联 系 人 薛 津
客 服 电 话 4 0 0 7 1 2 1 2 1 2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
2 5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树 财 联 系 人 安 岩 岩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0 0 - 0 6 8 6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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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汤 漫 川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8 8 8 - 9 9 3 网 址 w w w . d x z q . n e t
2 7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2 8 ) 国 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华 外 馆 斜 街 甲 1 号 泰 利 明 苑 写 字 楼 A 座 二 区 4 层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9
法 定 代 表 人 黎 维 彬 联 系 人 朱 瑜
客 服 电 话 0 1 0 - 5 1 7 8 9 3 0 9 网 址 w w w . g k z q . c o m . c n
2 9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王 旭 华
客 服 电 话 0 4 7 1 - 4 9 6 0 7 6 2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3 0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季 联 系 人 李 巍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3 1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邓 鹏 怡
客 服 电 话 9 5 3 6 8 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3 2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黄 恒
客 服 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3 3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陕 西 街 2 3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张 曼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4
网 址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3 4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刘 爽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3 5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刚 联 系 人 付 琦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w w w . k y s e c . c n
3 6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0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刚
联 系 人
郭 晴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4
网 址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3 7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联 系 人 马 晓 男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8 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3 8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文 思 婷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0 - 9 8 3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3 9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程 宜 荪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4 0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侯 巍 联 系 人 郭 熠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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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尹 伶
客 服 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4 2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刘 莹
客 服 电 话 9 5 5 8 2 网 址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4 3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孙 恺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9 8 - 9 8 - 9 8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4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唐 静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4 5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李 微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8 9 5 6 1 8 网 址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4 6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宋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4 7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金 立 群 联 系 人 蔡 宇 洲
客 服 电 话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0 1 0 - 8 5 6 7 9 1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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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 中 天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光 荣 街 2 3 号 甲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功 勋 联 系 人 袁 劲 松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1 8 0 - 3 1 5 网 址 w w w . s t o c k r e n . c o m
4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5 0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腾 艳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8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5 1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
注 册 地 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 2 6 6 0 6 1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吴 忠 超
客 服 电 话 9 5 5 4 8 网 址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5 2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强 联 系 人 王 霈 霈
客 服 电 话 9 5 5 4 8 网 址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5 3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客 服 电 话
9 6 7 2 1 8 ;
4 0 0 - 8 1 3 - 9 6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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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钱 华 联 系 人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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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 冠 兴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0 - 1 0 0 1 网 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5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继 宁
客 服 电 话
9 5 3 3 6
4 0 0 8 6 9 6 3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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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客 服 电 话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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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3
注 册 地 址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奚 博 宇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9 ; 4 0 0 - 8 8 8 8 - 9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5 9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姚 文 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2 8 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6 0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学 民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1 8 8 8 网 址 w w w . f c s c . c o m
6 1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梁 旭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6 2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东 吴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范 力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6 0 1 - 5 5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6 3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1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6 4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唐 昌 田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6 5 - 0 9 9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6 5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薛 峰 联 系 人 刘 晨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5 ; 1 0 1 0 8 9 9 8 ;
4 0 0 - 8 8 8 - 8 7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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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4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黄 岚
客 服 电 话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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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林 洁 茹
客 服 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6 8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牛 孟 宇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3 网 址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6 9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冉 云 联 系 人 刘 婧 漪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6 0 0 1 0 9 网 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7 0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陈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2 2 - 1 1 1 网 址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7 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万 建 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6 6 6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7 2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联 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服 电 话 9 5 5 3 6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7 3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蔡 咏 联 系 人 祝 丽 萍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5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7 7 7 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7 4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9 5 5 5 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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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高 国 泽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7 1 - 8 8 8 0 网 址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7 6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工 联 系 人 范 超
客 服 电 话
9 6 5 1 8 ( 安 徽 ) ;
4 0 0 - 8 0 9 - 6 5 1 8 ( 全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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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7 8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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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薛 荣 年 联 系 人 王 叶 平
客 服 电 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 0 0 - 1 8 8 - 3 8 8 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 0 0 - 8 8 0 - 2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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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6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客 服 电 话 9 5 5 9 7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8 1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俞 洋 联 系 人 杨 莉 娟
客 服 电 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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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8 2 2 8 网 址 w w w . j y z q . c n
8 3 )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步 国 旬 联 系 人 潘 月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8 - 5 8 8 8 网 址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8 4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谢 永 林
客 服 电 话 9 5 5 1 1 -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8 5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傅 毅 辉
客 服 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8 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龚 德 雄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9 1 - 8 9 1 8 ;
0 2 1 - 9 6 2 5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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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7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梅
客 服 电 话 9 5 5 2 3 ; 4 0 0 - 8 8 9 - 5 5 2 3 网 址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8 8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昧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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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磊 联 系 人 刘 鑫
客 服 电 话
0 2 8 - 8 6 7 1 1 4 1 0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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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王 鑫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9 1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永 衡 联 系 人 赖 君 伟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8 4 - 0 0 2 8 网 址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9 2 )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 0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贾 绍 君 联 系 人 曹 亦 思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9 3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余 维 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0 9 - 6 0 9 6 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9 4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李 欣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8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w w w . x c s c . c o m
9 5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9 5 5 6 2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9 6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3 0 、 3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骏
客 服 电 话 4 0 0 0 - 1 8 8 - 6 8 8 网 址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9 7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黄 婵 君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1 1 ; 9 5 5 6 5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9 8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6 / 7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承 根
客 服 电 话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9 9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罗 艺 琳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1 0 0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许 刚 联 系 人 王 炜 哲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2 0 - 8 8 8 8 网 址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1 0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联 系 人 潘 世 友
客 服 电 话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0 2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
联 系 人 费 勤 雯
客 服 电 话 4 0 0 - 0 2 1 - 8 8 5 0 网 址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1 0 3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联 系 人 马 鹏 程
客 服 电 话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1 0 4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1 3 号 楼 6 层 6 1 6 室
联 系 人 魏 争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w w w . n i u j i . n e t
1 0 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联 系 人
吴 杰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w w w . i j i j i n . c n
1 0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联 系 人 童 彩 平
客 服 电 话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0 7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联 系 人
徐 昳 绯
客 服 电 话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1 0 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 2 0 0 1 2 0 )
联 系 人 罗 梦
客 服 电 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2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0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金 颖 联 系 人 崔 巍
电 话 0 1 0 - 6 6 2 1 0 9 8 8 , 0 1 0 - 5 9 3 7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6 2 1 0 9 3 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韩 炯 联 系 人 黎 明
电 话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 办 律 师 黎 明 、 孙 睿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 办
公 楼 )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港 平 联 系 人 王 珊 珊
电 话 0 1 0 - 5 8 1 5 3 2 8 0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0 1 0 - 8 5 1 8 8 2 9 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慧 民 、 王 珊 珊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 与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 。 其 中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1 ∶ 1 的 比 例 不 变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与 分 拆 规 则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等 相 关 业 务 直 至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分 级 运 作 起 始 折 算 , 将 在 分 级 运 作 起 始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在 分 级 运 作 自 动 分 离 日 对 折 算 后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按 照 1 : 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根 据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 0 %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 0 % ,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自 动 分 离 规 则 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自 动 分 离 以 后 投 资 人 持 有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记 录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银 华 3 0 0 份 额 保 留 原 有 基 金 代 码 , 只 可 以 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不 上 市 交 易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 只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可 单 独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并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日 常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按 1 : 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按 1 : 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申 请 合 并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后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银 华 3 0 0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分 拆 成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人 可 按 1 : 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合 并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后 赎 回 。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上 述
折 算 产 生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按 1 : 1 的 比 例 分 拆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 三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根 据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性 不 同 ,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为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为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优 先 确 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后 , 将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如 下 :
1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3 . 5 %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计 算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3 . 5 % ” 。 如 果 未 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不 再 发 布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调 整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构 成 。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 . 0 0 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进 行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在 进 行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时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之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按 依 据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每 日 收 益 率
和 截 至 计 算 日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确 定 ;
3 . 每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等 于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1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
4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且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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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该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且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
( 四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 按 照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T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1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T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之 和 。
2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N
t
R N A V
A
) 1 (
300
? ?
银华
5 . 0
5 . 0
300 300
300
A
B
N A V N A V
N A V
银华 银华
银华
? ?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 = 1 , 2 , 3 … … N ; N 为 当 期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实 际 天 数 ;
t = m i n { 自 1 2 月 1 日 至 T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当 期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T 日 ,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T 日 } ;
0 30 银华
N A V
为 T 日 每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A
N A V
300 银华
为 T 日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B
N A V
3 0 0 银 华
为 T 日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为 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4
华 3 0 0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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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转 型 而 成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于 2 0 0 9 年 8 月 1 7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7 9 3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9 年 1 0 月 1 4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0 1 3 年 1 0 月 1 4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大 会 审 议 了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采 用 分 级 运 作 的 议
案 , 内 容 包 括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采 用 分 级 运 作 、 基 金 更 名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办 理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的 终 止 上 市 。 根 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自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失 效 且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同 时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更 名 为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等 相 关 业 务 直 至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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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存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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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本 基 金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于 2 0 1 4 年 1 月 2 1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所 分 拆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
2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5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
定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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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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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 基 金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银 华 3 0 0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基 金 销 售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外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下 一 交 易 日 申 请 处 理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1 4 年 1 月 2 1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银 华 沪 深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业 务 。
本 基 金 自 2 0 1 4 年 1 月 2 1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银 华 沪 深 3 0 0 份 额 的 赎 回 业 务 。
( 四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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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可 用 份 额 余 额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银 华 3 0 0 份 额 。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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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投 资 人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 0 0 0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
且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且 单 笔 赎 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 9 , 9 9 9 , 9 9 9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业 务 申 请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0 0 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购 费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场 外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2 %
0 . 3 6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6 %
0 . 1 8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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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1 %
0 . 0 3 %
M ≥ 5 0 0 万 元
固 定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固 定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2 .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赎 回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场 外 赎 回 费
持 有 期 限 ( Y ) 费 率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5 %
0 . 1 2 5 %
1 年 ≤ Y < 2 年 0 . 2 %
0 . 0 5 %
Y ≥ 2 年 0
0 %
场 内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赎 回 费 率 0 . 5 %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 率 。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指 7 3 0 天 。
3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4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并 成 功 确 认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赎 回 费 率 而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计
算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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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并 另 行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 基 金 银 华 3 0 0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足 1 份 额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一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6 0 , 0 0 0 元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6 0 , 0 0 0 / ( 1 + 1 . 2 % ) = 5 9 , 2 8 8 . 5 4 元
申 购 费 用 = 6 0 , 0 0 0 - 5 9 , 2 8 8 . 5 4 = 7 1 1 . 4 6 元
申 购 份 额 = 5 9 , 2 8 8 . 5 4 / 1 . 0 6 0 = 5 5 , 9 3 2 份 ( 截 位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6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5 5 , 9 3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
例 二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6 0 , 0 0 0 元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6 0 , 0 0 0 / ( 1 + 1 . 2 % ) = 5 9 , 2 8 8 . 5 4 元
申 购 费 用 = 6 0 , 0 0 0 - 5 9 , 2 8 8 . 5 4 = 7 1 1 . 4 6 元
申 购 份 额 = 5 9 , 2 8 8 . 5 4 / 1 . 0 6 0 = 5 5 , 9 3 2 . 5 8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6 , 0 0 0 元 从 场 外 申 购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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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6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5 5 , 9 3 2 . 5 8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银 华 3 0 0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银 华 3 0 0 份 额 赎 回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场 内 和 场 外 赎 回 时 , 赎 回 金 额 均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三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5 % = 5 7 . 4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5 7 . 4 = 1 1 , 4 2 2 . 6 0 元
即 :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2 2 . 6 0 元 。
例 四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银 华 3 0 0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三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 = 2 2 . 9 6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2 . 9 6 = 1 1 , 4 5 7 . 0 4 元
即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1 0 , 0 0 0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一 年 三 个 月 后 从 场 外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5 7 . 0 4 元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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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但 不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但 可 按 1 : 1 比 例 申 请 合 并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也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申 请 按 1 :
1 比 例 分 拆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除 第 5 项 外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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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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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 十 三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前 依 法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为 每 个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四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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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五 ) 基 金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但 不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但 可 按 1 : 1 比 例 申 请 合 并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也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申 请 按
1 : 1 比 例 分 离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2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或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银 华 3 0 0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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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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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 一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的 配 对 转 换 :
1 . 分 拆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一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行 为 。
2 . 合 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一 份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两 份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行 为 。
( 二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三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自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四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原 则
1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2 . 申 请 分 拆 为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必 须 是 偶 数 。
3 . 申 请 合 并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必 须 同 时 配 对 申 请 , 且 基
金 份 额 数 必 须 同 为 整 数 且 相 等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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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方 可 进 行 。
5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五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六 )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形
1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2 .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七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公 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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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运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流 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3 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认 为 ,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的 发 展 态 势 为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以 复 制 、 跟 踪 沪 深 3 0 0 指 数 为 原 则 ,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长 期 投 资 , 从 而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该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平 均 收 益 率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投 资 沪 深 3 0 0 指 数
的 有 效 投 资 工 具 , 以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带 来 的 中 长 期 收 益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 3 0 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含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和 增 发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 5 % - 1 0 0 %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5 % ,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9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四 )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以 沪 深 3 0 0 指 数 为 标 的 指 数 。
如 果 沪 深 3 0 0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沪 深 3 0 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沪 深 3 0 0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 、 与 原 指 数 相 关 性 等 诸 多 因 素 选 择 确 定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五 ) 投 资 策 略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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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采 用 最 优 化 抽 样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 最 优 化 抽 样 依 托 银 华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使 用 组 合 优
化 方 法 创 建 投 资 组 合 , 从 而 实 现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紧 密 跟 踪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 5 % - 1 0 0 %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5 % ,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9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2 . 最 优 化 目 标 组 合 的 构 建
( 1 ) 股 票 预 筛 选
本 基 金 股 票 筛 选 范 围 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股 。
( 2 ) 最 优 化 抽 样
结 合 指 数 的 特 点 ,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效 果 、 操 作 风 险 、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 使 用 组 合 优 化 方 法
进 行 最 优 化 抽 样 , 得 到 目 标 组 合 。
( 3 ) 调 整 频 率
本 基 金 采 用 最 优 化 抽 样 复 制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目 标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其 权 重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股 票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从 而 实 现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紧 密 跟 踪 。
① 定 期 调 整
本 基 金 构 建 的 目 标 组 合 为 根 据 最 优 化 抽 样 方 法 得 到 的 最 优 化 抽 样 组 合 , 将 每 半 年 根 据 上
述 最 优 化 抽 样 复 制 方 法 对 目 标 组 合 进 行 定 期 调 整 。
② 不 定 期 调 整
根 据 沪 深 3 0 0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 因 指 数 成 份 股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 送 配 等 股 权 变 动 需 要 进 行
成 份 股 权 重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和 最 优 化 目 标 组 合 之 间 的 差 异 , 如 果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自 身 的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较 大 幅 度 的 偏 差 时 , 需 要 及 时 根 据 最 优 化 抽 样 复 制
方 法 调 整 目 标 组 合 。
3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 可 以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国 家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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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流 动 性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 4 )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本 基 金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力 争 不 超 过 0 . 3 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如 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将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
3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运 用 将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达 到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别 是 在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做 套 期 保 值 的 过 程 中 , 降
低 由 于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导 致 仓 位 大 幅 变 动 引 起 的 跟 踪 误 差 。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流 程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 调 整 等 相 关 规 定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制 定 的 指 数 复 制 和 跟 踪 策 略 , 并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最 高 准 则 ;
( 2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管 理 部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运 用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研 究 报 告 ,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
( 2 ) A 股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投 资 管 理 部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日 常 决 策 ;
( 3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原 则 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 建 组 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将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 以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 4 ) 交 易 管 理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
( 5 ) 投 资 管 理 部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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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控 制 ;
( 6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投 资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供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以 及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 密 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 5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 商 业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 且 本 基 金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定 为 9 5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 商 业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具 有 高 风 险 、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 九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规 定 ,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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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2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 5 % - 1 0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5 % ,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9 0 % ;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8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达 到 规 定 的 标 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和 转 融 通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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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此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
(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3 5 , 9 4 3 , 7 4 4 . 6 0 9 1 . 7 2
其 中 : 股 票 3 3 5 , 9 4 3 , 7 4 4 . 6 0 9 1 . 7 2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3 , 0 1 2 , 2 2 9 . 5 2 6 . 2 8
7 其 他 资 产 7 , 3 3 1 , 7 2 4 . 6 5 2 . 0 0
8 合 计 3 6 6 , 2 8 7 , 6 9 8 . 7 7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8 1 4 , 2 1 8 . 9 2 0 . 2 3
B 采 矿 业 1 5 , 4 4 7 , 4 7 4 . 7 3 4 . 3 6
C 制 造 业 1 1 0 , 2 6 3 , 6 1 8 . 4 5 3 1 . 1 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4 , 6 5 8 , 6 4 7 . 5 0 4 . 1 4
E 建 筑 业 1 4 , 8 9 2 , 5 5 4 . 6 7 4 . 2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 , 0 6 3 , 3 2 1 . 8 3 1 . 9 9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3 , 8 5 3 , 5 4 0 . 4 8 3 . 9 1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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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9 , 3 9 7 , 0 7 5 . 9 7 5 . 4 7
J 金 融 业 1 1 2 , 5 3 6 , 2 7 9 . 8 9 3 1 . 7 6
K 房 地 产 业 1 4 , 0 9 2 , 3 4 1 . 9 8 3 . 9 8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 , 4 1 9 , 7 8 0 . 3 0 0 . 9 7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 , 7 3 9 , 4 9 8 . 4 4 0 . 7 7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3 6 3 , 2 7 9 . 8 6 0 . 1 0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4 , 0 0 7 , 2 4 5 . 5 5 1 . 1 3
S 综 合 9 3 9 , 7 8 8 . 4 3 0 . 2 7
合 计 3 3 4 , 4 8 8 , 6 6 7 . 0 0 9 4 . 4 1
2 .2 .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3 1 9 , 1 0 1 . 5 2 0 . 0 9
C 制 造 业 4 9 7 , 9 6 1 . 9 4 0 . 1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3 6 , 6 2 4 . 0 0 0 . 0 1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4 9 6 , 5 0 3 . 5 4 0 . 1 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0 4 , 8 8 6 . 6 0 0 . 0 3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9
合 计 1 , 4 5 5 , 0 7 7 . 6 0 0 . 4 1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3 .1 . 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1 5 5 , 2 6 8 1 2 , 7 2 2 , 6 5 9 . 9 2 3 . 5 9
2 6 0 0 0 3 6 招 商 银 行 4 7 3 , 1 5 4 8 , 8 5 7 , 4 4 2 . 8 8 2 . 5 0
3 6 0 0 0 1 6 民 生 银 行 8 4 7 , 2 5 4 8 , 4 2 1 , 7 0 4 . 7 6 2 . 3 8
4 6 0 0 0 3 0 中 信 证 券 2 2 5 , 6 6 9 6 , 0 7 2 , 7 5 2 . 7 9 1 . 7 1
5 6 0 1 1 6 6 兴 业 银 行 3 2 7 , 7 3 5 5 , 6 5 3 , 4 2 8 . 7 5 1 . 6 0
6 6 0 1 3 9 8 工 商 银 行 1 , 0 5 1 , 7 7 8 5 , 5 5 3 , 3 8 7 . 8 4 1 . 5 7
7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3 2 0 , 8 7 3 5 , 4 4 2 , 0 0 6 . 0 8 1 . 5 4
8 6 0 0 8 3 7 海 通 证 券 2 3 8 , 3 9 2 5 , 1 9 6 , 9 4 5 . 6 0 1 . 4 7
9 6 0 1 7 6 6 中 国 中 车 2 7 0 , 0 1 3 4 , 9 5 7 , 4 3 8 . 6 8 1 . 4 0
1 0 6 0 1 3 2 8 交 通 银 行 5 6 2 , 6 7 3 4 , 6 3 6 , 4 2 5 . 5 2 1 . 3 1
3 .2 . 报告 期末 积极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3 9 5 盘 江 股 份 2 0 , 3 1 2 3 1 9 , 1 0 1 . 5 2 0 . 0 9
2 6 0 0 8 7 2 中 炬 高 新 9 , 0 3 0 2 0 9 , 2 2 5 . 1 0 0 . 0 6
3 6 0 0 0 5 8 五 矿 发 展 6 , 0 8 4 1 9 8 , 7 6 4 . 2 8 0 . 0 6
4 0 0 2 4 1 6 爱 施 德 8 , 1 7 8 1 6 9 , 0 3 9 . 2 6 0 . 0 5
5 0 0 0 9 9 6 中 国 中 期 4 , 5 0 0 1 2 8 , 7 0 0 . 0 0 0 . 0 4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0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1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 1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情
形。
1 1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5 4 , 5 1 0 . 0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6 , 2 6 2 , 0 7 8 . 9 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 2 8 9 . 1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7 0 9 , 8 4 6 . 4 1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 , 3 3 1 , 7 2 4 . 6 5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1 1.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1 1 . 5 . 1 .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 1 . 5 . 2 .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0 3 9 5 盘 江 股 份 3 1 9 , 1 0 1 . 5 2 0 . 0 9 重 大 事 项
2 6 0 0 8 7 2 中 炬 高 新 2 0 9 , 2 2 5 . 1 0 0 . 0 6 重 大 事 项
3 0 0 2 4 1 6 爱 施 德 1 6 9 , 0 3 9 . 2 6 0 . 0 5 重 大 事 项
4 0 0 0 9 9 6 中 国 中 期 1 2 8 , 7 0 0 . 0 0 0 . 0 4 重 大 事 项
1 1. 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1 . 7 - 2 0 1 4 . 1 2
. 3 1
4 9 . 8 0 % 1 . 0 5 % 5 4 . 4 5 % 1 . 1 5 % - 4 . 6 5 % - 0 . 1 0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6 .
3 0
2 2 . 8 1 % 2 . 1 7 % 2 5 . 2 9 % 2 . 1 5 % - 2 . 4 8 % 0 . 0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0 1 4 . 1 . 7 ) 起 至
2 0 1 5 . 6 . 3 0
8 3 . 9 7 % 1 . 5 1 % 9 3 . 5 1 % 1 . 5 5 % - 9 . 5 4 % - 0 . 0 4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
十五 、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6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7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8
十六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 含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和 上 市 月 费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
1 0 .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费 ;
1 1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0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0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为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计 费 时 间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计 算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2 % / 年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5 万 元 ( 即 不 足 5 万 元 按 照 5 万 元 收 取 )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 、 4 月 、 7 月 、 1 0 月 的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存 续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第 一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之 后 最 近 一 个 1 1 月 3 0 日 , 第 二 个 及 之 后 的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指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1 2
月 1 日 至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1 1 月 3 0 日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每 年 折 算 一 次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应 得 收 益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每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将 按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获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新 增 折 算 份 额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前 与 折 算 后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保 持 1 : 1 的
比 例 。
对 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期 末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期 末 即
1 1 月 3 0 日 份 额 净 值 超 出 1 . 0 0 0 元 部 分 , 将 折 算 为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分 配 给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2 份 银 华 3 0 0 份 额 将 按 1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获 得 新 增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外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将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时 , 有 关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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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
R N A V
A
) 1 (
300
? ?
银华
以 下 公 式 中 每 份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等 于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1 1 月 3 0 日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1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
300
0 30
0 30
2
1.000 0 30
N U M
N U M A
N A V
?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后
银华
前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
0 30
300
1.000 - 300
N A V
N U M A
A
?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后
银华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
300
000 . 1 - 300A
N A V
】
其 中 :
后
银华 300
N A V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前
银华 300
N U M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A
N U M
300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2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不 改 变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净 值 及 其 份 额 数 。
( 3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
前
银 华
前
银 华 后
银 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3 0 0
3 0 0
2
1 . 0 0 0 - 3 0 0 - 0 3 0
N U M
N U M A
N A V
?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后
银 华
前
银 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3 0 0
3 0 0
0 0 0 . 1 - 3 0 0
2 N A V
A N U M
?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2
1
) 0 0 0 . 1 - 3 0 0 (
3 0 0
?
后
银 华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N A V
A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其 中 :
后
银华 300
N A V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前
银华 0 30
N U M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例 一 、 假 设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第 3 个 会 计 年 度 1 2 月 份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银 华 3 0 0 场 外 份 额 及 银 华 3 0 0 场 内 份 额 的 规 模 依 次
为 5 亿 份 、 5 亿 份 、 1 0 亿 份 和 1 0 亿 份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5 0 0 0 0 0 0 元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为 0 . 9 9 4 0 0 0 0 0 0 元 , 则 ,
折 算 后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 . 0 6 5 0 0 0 0 0 0 - 1 . 0 0 0 )
/ 0 . 9 9 4 0 0 0 0 0 0 = 0 . 0 6 5 3 9 2 3 5 4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0 . 5 *
( 1 . 0 6 5 0 0 0 0 0 0 - 1 . 0 0 0 ) / 0 . 9 9 4 0 0 0 0 0 0 = 0 . 0 3 2 6 9 6 1 7 7 。
本 基 金 折 算 后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5 亿 份 , 同 时 ,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数 = 5 0 0 , 0 0 0 , 0 0 0
× 0 . 0 6 5 3 9 2 3 5 4 = 3 2 , 6 9 6 , 1 7 7 份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5 亿 份 ;
银 华 3 0 0 场 外 份 额 数 = 1 , 0 0 0 , 0 0 0 , 0 0 0 + 1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 0 3 2 6 9 6 1 7 7 = 1 , 0 3 2 , 6 9 6 , 1 7 7 . 0 0 份 ;
银 华 3 0 0 场 内 份 额 数 = 1 , 0 0 0 , 0 0 0 , 0 0 0 + 1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 0 3 2 6 9 6 1 7 7 = 1 , 0 3 2 , 6 9 6 , 1 7 7 份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7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1 1 月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 额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
折 算 的 规 则 或 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某 年 1 2 月 1 日 之 后 , 则 该 会 计 年 度 不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 二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及 以 上 ; 当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2 5 0
元 及 以 下 。 在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位 以 份 额 折 算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1 . 当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及 以 上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及 以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折
算 基 准 日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不 定 期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当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及 以 上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将 确 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1 : 1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元 。
当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 . 5 0 0 元 及 以 上 后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将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1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①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相 等 ;
②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净 值 部
分 全 部 折 算 为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前
银华
后
银华 A A
N U M N U M
300 300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5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A
A
N A V N U M ?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A
N A V
】
其 中 :
前
银华 A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银华 A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A
N A V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2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①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保 持 1 : 1 配 比 ;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相 等 ;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与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后
银 华
后
银 华 A B
N U M N U M
3 0 0 3 0 0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1.000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B B
N A V N U M ?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B
N A V
】
其 中 :
后
银华 B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银华 A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B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B
N A V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6
3 ) 银 华 3 0 0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场 外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
000 . 1
300 0 30
0 30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 U M N A V
N U M
?
?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000 . 1
000 . 1 -
300
前
银华
N A V
】
其 中 :
后
银华 300
N U M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300
N A V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前
银华 300
N U M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例 二 、 某 三 位 投 资 人 分 别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1 0 , 0 0 0 份 ,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三 类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折 算 后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 前基金份额数 折算 后 基金份额数
银华 3 0 0 份额 0 . 5 0 0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1 0 , 0 0 0 份银华 3 0 0 份额
+ 5 , 0 0 0 份新增银华 3 0 0 份额
银华 3 0 0 A 份额 0 . 0 3 0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1 0 , 0 0 0 份银华 3 0 0 A 份额+ 3 0 0
份新增银华 3 0 0 份额
银华 3 0 0 B 份额 0 . 9 7 0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1 0 , 0 0 0 份银华 3 0 0 B 份额
+ 9 , 7 0 0 份新增银华 3 0 0 份额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7
2 . 当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2 5 0 元 及 以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2 5 0 元 及 以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折 算 基 准 日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不 定 期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当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2 5 0 元 及 以 下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将 确 保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1 : 1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元 。
当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2 5 0 元 及 以 下 后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将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1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 等 。
0 0 0 . 1
3 0 0 3 0 0
3 0 0
前
银 华
前
银 华 后
银 华
B B
B
N A V N U M
N U M
?
?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0 0 0 . 1
3 0 0
前
银 华 B
N A V
】
其 中 :
后
银华 B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B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B
N A V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2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8
①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始 终 保 持 1 : 1 配 比 ;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相 等 ;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
后
银 华
后
银 华 B A
N U M N U M
3 0 0 3 0 0
?
000 . 1
000 . 1 -
300 300 300
300
? ?
?
后
银华
前
银华
前
银华 场内
银华
A A A
N U M N A V N U M
N U M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0 0 0 . 1
3 0 0
前
银 华 B
N A V
】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000 . 1
-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B A
N A V N A V
】
其 中 :
后
银华 A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银华 B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场内
银华 300
N U M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所 持 有 的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A
N U M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A
N A V
300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3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 等 。
000 . 1
300 300
300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 A V N U M
N U M
?
?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000 . 1
300
前
银华
N A V
】
其 中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9
后
银华 300
N U M :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300
N U M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银华 300
N A V :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3 0 0 份 额 净 值
例 三 、 某 三 位 投 资 人 分 别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1 0 , 0 0 0
份 ,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三 类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折 算 后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折算比例
折算 前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基金份额
银华 3 0 0 份额 0 . 6 3 3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6 3 3 0 份银华 3 0 0 份额
银华 3 0 0 A 份额
持有银华 3 0 0 A 份额的折算比例 : 0 . 2 3 4 0 0 0 0 0 0
新增银华 3 0 0 份额的折算比例 0 . 7 9 8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2 3 4 0 份银华 3 0 0 A 份额
+ 7 9 8 0 份银华 3 0 0 份额
银华 3 0 0 B 份额 0 . 2 3 4 0 0 0 0 0 0 1 0 , 0 0 0 份 2 3 4 0 份银华 3 0 0 B 份额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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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销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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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银 华 3 0 0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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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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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或 暂 停 接 受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
2 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后 恢 复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2 8 .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2 9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3 0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3 1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 2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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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 十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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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指 数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循 环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利 率 、 产 业
政 策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环 境 , 利 用 指 数 复 制 技 术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客 观 上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 一 )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价 格 因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以 及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从 而 可 能 给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潜 在 的 损 失 。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种 :
1 、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波 动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的 利 率 波 动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并 会 影 响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持 有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销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5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多 种 因 素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盈 利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就 有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可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将 会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本 基 金 以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7 、 国 际 竞 争 风 险
随 着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必 将 面 临 来 自 国 际 市 场 上 具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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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同 类 技 术 、 提 供 同 类 产 品 的 企 业 的 激 烈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可 能 会 由 于 这 种 竞 争 而 导 致 业
绩 下 滑 , 造 成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8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完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1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 , 将 会 导 致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例 如 该 投 资 品 种 的 买 入 成 本 提 高 , 或 者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
从 而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
2 、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将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 四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五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 诈 等 。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 六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1 .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投 资 标 的 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指 数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 1 ) 系 统 性 风 险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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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重 点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备 选 股 所 具 有 的 特 有 风 险 , 也 可 能 由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较 高 而 带 来 较 高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取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被 动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当 指 数 下 跌 时 , 基 金 不 会 采 取 防 守 策 略 , 由 此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 2 ) 投 资 替 代 风 险
因 特 殊 情 况 ( 比 如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 个 别 成 份 股 被 限 制 投 资 等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搭 配 使 用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 如 买 入 非 成 份 股 等 ) 进 行 适 当 的 替
代 , 由 此 可 能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 3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风 险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者 还 须 承 担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 4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无 法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
① 基 金 有 投 资 成 本 、 各 种 费 用 及 税 收 , 而 指 数 编 制 不 考 虑 费 用 和 税 收 , 这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落 后 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 生 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
② 指 数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市 值 配 售 收 益 等 因 素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 生 正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
③ 当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构 成 , 或 成 份 股 公 司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该 成 份 股 在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 或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时 ,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可 能 暂 时 扩 大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构 成 差 异 , 而 且 会 产 生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扩 大 。
④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现 金 流 或 变 现 需 求 , 在 遭 遇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情 形 时 ,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 承 担 冲 击 成 本 ,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扩 大 。
⑤ 在 基 金 进 行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⑥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9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产 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 5 )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2 . 基 金 运 作 的 特 有 风 险
( 1 ) 上 市 交 易 风 险
分 级 基 金 子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特 定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子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子 份 额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此 外 , 两 类 子 份 额 折 算 前 可 能 存 在 折 溢 价 交 易 情 形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 其 各 自 的 折 溢
价 率 可 能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特 提 请 参 与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注 意 高 溢 价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 2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对 于 《 分 级 基 金 审 核 指 引 》 所 指 的 分 级 基 金 而 言 , 其 两 类 子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其 中 ,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称 为 母 基 金 份 额 ,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较 低 的 子 份 额 称 为 A 类 份
额 ,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较 高 的 子 份 额 称 为 B 类 份 额 。
由 于 B 类 份 额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B 类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幅 度 将 大 于 母 基 金 份 额 和 A 类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幅 度 , 即 B 类 份 额 净 值 变 动 的 波 动 性 要 高 于 其 他 两 类 份 额 。
( 3 )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A 类 份 额 与 B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由 于 受 到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出 现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 溢 价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套 利 机 制 的 设 计 已 将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的 折 / 溢 价 风 险 降 至 较 低 水 平 , 但 是 该 制 度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该 风 险 的 存 在 。
( 4 ) 份 额 折 算 风 险
1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变 化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在 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一 定 阀 值 后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份 额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原 B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母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原 B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会 发 生 改 变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在 B 类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一 定 阀 值 后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原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母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原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会 发 生 改 变 。
由 于 对 A 类 份 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使 原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母 基 金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0
份 额 , 因 此 , 原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会 发 生 改 变 。
2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因 此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3 )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有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在 场 内 购 买 A 类 份 额 或 B 类 份 额 的 一 部 分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购 买 A 类 份 额 或 B 类 份 额 , 在 其
参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 则 折 算 新 增 的 母 基 金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 。 此 风 险 需 要 引 起 投 资 人 注 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 算 前 将 A 类 份 额 或 B 类 份 额 卖 出 ,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母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5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母 基 金 份 额 、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母 基 金 份 额 与 A 类 份 额 、 B 类 份 额 之 间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可 能 改 变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 风 险 。
( 6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分 级 基 金 ( 包 括 母 基 金 份 额 、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母 基 金 份 额 和 A 类 份 额 实 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人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人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 七 ) 其 他 风 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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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离 职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
并 可 能 对 基 金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
5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终 止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1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 5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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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7 ) 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 该 等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9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1 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4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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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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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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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订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资 料 寄 送
1 .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 话 、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情 况 。 纸 质 对 账 单 按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电 子 对 账 单 按 月 度 和 季 度 提 供 , 包 括 彩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电 子 方
式 ,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选 择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资 讯 服 务
1 . 信 息 查 询 密 码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者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 位 数 字 , 不 足 6 位 数 字 的 , 前 面 加 “ 0 ” 补 足 。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者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者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 0 0 6 7 8 3 3 3 3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2 . 信 息 咨 询 、 查 询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6 7 8 - 3 3 3 3 、 0 1 0 - 8 5 1 8 6 5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三 )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 或 投
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 四 ) 电 子 交 易 与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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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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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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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 关 于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备 案 的 回 函 》 ( 基 金 部 函 [ 2 0 1 3 ] 1 0 6 1 号 ) ;
2 .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修 改 银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的 法 律 意 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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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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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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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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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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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六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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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终 止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1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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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 5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7 ) 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 该 等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9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1 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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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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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下 同 ; 指 有 效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份 额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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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等 非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且 除 纸 面 授 权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之 间 的 授 权 亦 可 根 据 召 集 人 在 大 会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 通
过 电 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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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以 上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指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六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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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指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指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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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另 有 规 定 的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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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0 ) 终 止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1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
( 5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7 ) 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 该 等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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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1 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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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银 华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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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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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销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银 华 3 0 0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 在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银 华 3 0 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和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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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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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或 暂 停 接 受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
2 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后 恢 复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2 8 .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2 9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3 0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3 1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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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 十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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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 2 办 公 楼 1 5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7 3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珠 林
成 立 日 期 : 2 0 0 1 年 5 月 2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1 ] 7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 0 0 1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 亿 捌 仟 玖 佰 零 捌 万 肆 仟 元 人 民 币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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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 3 0 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 5 % - 1 0 0 %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5 % ,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组 合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9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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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 5 % - 1 0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5 % , 投 资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9 0 %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达 到 规 定 的 标 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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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终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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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八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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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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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支 付 。
( 三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四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和 客 户 服 务 协 议 。
( 五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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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七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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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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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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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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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周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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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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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银华沪深 3 0 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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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银 华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银 华 3 0 0 份 额 、 银 华 3 0 0 A 份 额 与 银 华 3 0 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