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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163907)

中海惠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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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本基 金于2012 年11 月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48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 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惠裕A 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 收益 相对稳定的 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裕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惠裕B 份额则表现出风险 较高、收益较高 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 足惠裕 A 的约定应得收 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 惠裕 A 的约定应得 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 下,则 惠裕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 金转换为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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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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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6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42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 49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5 九、惠裕A 的 基 金 份 额折 算 .......................................... 57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 59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61 十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满 时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 77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 79 十 四 、 基 金的 业 绩 .................................................. 87 十 五 、 基 金的 财 产 .................................................. 88 十 六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89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95 十 八 、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 97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100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101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 107 二 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12 二 十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115


二十四、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32 二十五、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 147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的事 项 ......................................... 150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 152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5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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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 绪言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 说 明书 ” ) 依 照《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以 及 《 中海 惠 裕 纯 债分级 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 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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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海惠裕纯债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中 海惠裕 纯 债 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中 海惠裕 纯 债 分级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中海惠 裕 纯 债分级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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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 金 的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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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3、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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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惠 裕 A 单 个开放日,惠 裕A 净赎回金额 (惠裕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所 代 表 的 份 额 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元:指 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惠 裕 A 、惠裕 B 两 级 份 额 ,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57、 惠 裕 A:指 中海 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 A 份 额 。 惠 裕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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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8、 惠 裕 B:指 中海 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 裕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 裕 B 享 有 , 亏 损 以 惠 裕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惠 裕 B 承 担 ; 惠 裕 B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为 3 年 59、惠裕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60、惠裕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 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惠裕 A 的开放日惠裕 A 不折算)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1、惠裕 B 的封闭期: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惠 裕 A 和 惠 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惠 裕 A 的 开 放 日 和 惠 裕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63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64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5 、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66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中 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 惠 裕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67 、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 关 于 增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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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相 关 条 件 募 集 、 且 募 集 资 金 中 发 起 资 金 不 少 于 规 定 金 额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68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下 同 )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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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 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 、 党委书记。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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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资产处处长,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 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财务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 融资处处长、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 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 黄鹏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硕士 。 现任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中海 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限公司销 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 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期间曾 兼 任 中 海优质 成 长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部总 经 理 兼风控 总 监 ,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 南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 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无锡华夏 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兴 业 资 产 管理 集 团 行 政及 财 务 部 门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兼 营运 总 监( 亚太 区,日 本除 外)、 董事 总 经理 兼 法 国 兴业 资产 管 理 新 加坡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王卫东) 先生, 独 立董事。 美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 任 美国德杰 律师事务 所合 伙 人 。 历任Sidley Austin( 盛 德律 师 事 务 所) 芝加哥总 部律师,北京 大 学 国家发 展 研 究院国 际MBA 项目 访 问 教授 , 北 京 德恒律 师 事 务 所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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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发展研 究 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 女士, 监事长。 硕士 ,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纪委 副 书记、 总稽核兼 合规总监、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 交易 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 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 岗位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飞 ) 先 生 ,监 事 。 法 国国 籍 。 学 士。 现 任 爱 德蒙 得 洛 希尔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 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 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 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 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法国兴业 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副执行总监。 康铁祥 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 部总经 理。 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 上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员,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 风控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奇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浩鸣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 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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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 总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7月至今任中 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 经济师。 历任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 室 主 任 、研究 发 展 部总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入本 公 司 工作, 历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 、 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 年5 月至 2014年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 ,2015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莉女士, 督察长。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 经济法专业学士。 历任中银国际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研 究 部翻译 , 上 海源泰 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 助理。2006 年9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 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察 稽 核 部 总经理 兼 信 息披露 负 责 人。2015 年5 月至 今 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兼信 息 披 露 负 责人。 4、 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 历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理、 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部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 理。 2009 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 历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现 任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理。2010 年7月至2012 年10 月任中海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2011 年3 月至今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 至 今 任中海 可 转 换债券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4 年8 月至 今 任 中 海 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11日 江小震、陆成来 2013年1月12日-2015 年5月25日 江小震 2015年5月26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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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黄鹏先生, 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夏春晖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副总经理、 研究总 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 委员。 现 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陈明星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 江小震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基金经 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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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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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己任。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 )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包括公 司 的 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 或 机构和 各 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内控 手 段 和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 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财产 、 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 益 原 则。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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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控制 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 定; 三、 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 日常管理; 四、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 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事会 应 充 分重视 风 险 控制。 通 过 批准公 司 的 风险控 制 战 略、制 度 和 工作计划, 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 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 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险控 制 委 员会为 公 司 非常设 议 事 机构, 负 责 对公司 业 务 风险控 制 进 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规 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察长 负 责 对公司 和 基 金的内 部 控 制和管 理 情 况进行 全 面 监督, 对 公 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监察稽 核 部 是公司 管 理 层对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 动 (包括 风 险 管理活 动 )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 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 执行。 (5 ) 公司各 职 能 部门是 公 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措施 的 具 体执行 单 位 ,应在 公 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 审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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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 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 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 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规性检查 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 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司依 据 自 身经营 特 点 设立顺 序 递 进、权 责 统 一、严 密 有 效的内 控 防 线: 1 ) 各 岗位职 责 明 确,有 详 细 的岗位 说 明 书和业 务 流 程,各 岗 位 人员在 上 岗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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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3 ) 公 司督察 长 和 内部监 察 稽 核部门 独 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司建 立 有 效的人 力 资 源管理 制 度 ,健全 激 励 约束机 制 , 确保公 司 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公司建 立 科 学严密 的 风 险评估 体 系 ,对公 司 内 外部风 险 进 行识别 、 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权控 制 贯 穿于公 司 经 营活动 的 始 终,通 过 完 善法人 治 理 结构、 明 确 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司建 立 完 善的资 产 分 离制度 , 基 金财产 与 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金 的 财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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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 资产4.9089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5%,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8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 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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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托管(QFII ) 、全 国 社 会保障 基 金 托 管、 保 险 资金托 管 、 企 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 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创“6S 托 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 以“保 护 您 的业务 、 保 护 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系统 ” 、 托管业 务 综 合系统 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 首家发 布 私 募 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 财 、第一 家 大 小非解 禁 资 产、第 一 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 过 十 三 年发 展 , 招 商银 行 资 产 托管 规 模 快 速壮 大 。2015 年 招 商 银行 加 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0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12.5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9.13 亿元, 同比增长 52.31%,托管资产余额 5.29 万亿元,同比增 长 102.59%。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 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 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 十 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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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 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 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现 金增值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 夏 经典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 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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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 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增 强 收 益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华安 国 际 龙头(DAX)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 华 安 国 际龙头(DAX)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银 聚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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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 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时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共 120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52,934.17 亿元人民币。


( 四 )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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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 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覆盖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操作环 节 、 覆盖所 有 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慎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的核心 是 有 效防范 各 种 风险, 托 管 组织体 系 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 原 则 。各室 、 各 岗位职 责 应 当保持 相 对 独立, 不 同 托管资 产 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当具 有 高 度的权 威 性 ,任何 人 不 得拥有 不 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适应 我 行 托管业 务 风 险管理 的 需 要,并 能 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 察 等相关 室 , 应当在 制 度 上和人 员 上 适当分离, 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 重要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当在 全 面 控制的 基 础 上,关 注 重 要托管 业 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 制衡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当在 托 管 组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 及 权责分 配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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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本效 益 原 则。内 部 控 制应当 权 衡 托管业 务 的 实施成 本 与 预期效 益 ,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 办 法 》 ,并 建 立 了灾难 备 份 中心, 各 种 业务数 据 能 及时在 灾 难 备份中 心 进 行 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 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托管 项 目 审批、 资 金 清算与 会 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 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托管业务 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 用登记。 (4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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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监 督 内容 的约 定 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资指 令 违 反《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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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 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1 号楼F218 负责人: 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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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 网址:www.abc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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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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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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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思聪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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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联系人: 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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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客户 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 路 86 号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 网址:www.qlzq.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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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 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 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 95 号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 网址:www.gj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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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张腾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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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993 公司 网址:www.dxzq.net.cn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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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 网站:www.xmzq.cn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 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3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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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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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 浦 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 多 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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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4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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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惠裕 B 基金 份 额 办理场 内 认 购业务 的 发 售机构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 惠裕B 基金份 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惠裕 B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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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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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 、 基金份额 的 分级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裕A、惠裕B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 基 金 募集设 立 时 ,惠 裕A 、 惠裕B的 份 额 配比将 不 超 过7:3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 的每 一 个开 放日 , 经注 册登 记 机构 确认 后 的惠 裕A 、 惠裕B 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3 年内, 惠 裕A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 惠裕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惠裕A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裕A进 行基 金 份额 折算 ( 但《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3年 内 第六 个惠 裕A的 开放 日惠裕A不折 算 ) ,惠裕A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调整 为1.000元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惠裕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 惠裕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 惠裕A 没有赎 回 或 者 净 赎 回 份 额 极 小 , 惠裕A 、惠裕B 在 该 次 开 放 日 后 的 份 额 配 比 可 能 会 出 现 大于7:3 的 情 形 ; 如 果 惠裕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较 多 , 惠裕A 、 惠裕B 在 该 次 开 放 日 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2、惠裕A的运作 (1 )收益率 惠裕A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获 取约定 收 益 ,其收 益 率 将在每 个 开 放日设 定 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4% 惠裕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裕A的首次年收益率, 该收益 率即为惠裕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到第1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惠裕A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 据 该日中 国 人 民银行 公 布 并执行 的 金 融机构 人 民 币1年 期银行定 期 存 款基 准利 率 重新 设定 惠 裕A 的年 收 益率 ,该 收 益率 即为 惠 裕A 接下 来6个 月的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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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 收 益 率,适 用 于 该开放 日 ( 不含) 到 下 个开放 日 ( 含)的 时 间 段;在 惠 裕A 的 最后1 个开放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该 日 中国人 民 银 行公布 并 执 行的金 融 机 构 人 民币1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裕A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 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则 惠 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惠裕A的年收益率(单利)=3.00%+1.4%=4.40% (2 )开放日 惠裕A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3 年内 每满6 个 月(该6 个 月,下 称 为 “惠裕A 开放周 期”)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惠裕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惠裕A的第n ( 16 n ?? ) 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n*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裕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满6个月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次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12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2年10 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 满12个月、 满18 个 月的 日 期 分 别为2013 年4 月6日、2013 年10 月6 日、2014 年4 月6日,以此类 推。假设2013 年4 月6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在 其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2013 年4 月5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4月5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惠裕A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 但《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 第六 个 惠裕A的 开 放 日 惠裕A 不 折 算),惠裕A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的惠裕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 为 同 一个 工作 日 (但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3 年 内第 六个 惠 裕A 的开 放 日惠 裕A 不折算) 。 惠裕A 的基金 份 额 折算具 体 见 招募说 明 书 第九部 分 以 及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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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 )规模限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确 认 后 的 惠 裕A 的份额余额 较惠裕B的份额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惠裕B的运作 (1 )惠裕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惠裕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3个月 内 , 在符合 基 金 上市交 易 条 件下, 惠 裕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本基金 在 扣 除惠裕A 的 应计收 益 后 的全部 剩 余 收益归 惠 裕B享有 , 亏 损 以惠裕B 的资 产 净值 为限 由 惠裕B 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并 不承 诺 或保 证惠 裕A的 约定 应 得 收 益,即 如 在 本基金 资 产 出现极 端 损 失情况 下 , 惠裕A 仍 可 能面临 无 法 取 得 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裕B剩余资产可能为0。 ( 二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裕A和惠裕B的份额 总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T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惠裕 A 的开放日计算惠裕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惠裕 B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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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惠裕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惠裕 A 的某 一开放日或者惠裕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T 日) , 设 a T 为自惠裕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惠裕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惠裕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0 (T a NAV 为惠裕A 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 , 若上一开放日未 发生折算, 则为上一开放日惠裕 A 的份额净值,r 为在惠裕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 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惠裕B 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裕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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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惠裕 A、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设自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 和 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20 天, 基 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 基金资产净 值为21 亿元, 惠裕A、 惠裕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 亿份和6 亿份, 惠裕A 上一 次开放日设定的惠裕 A 年收益率为 4.65%。则惠裕 A、惠裕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4.65% 1.00 1 120 365 ?? ? ? ? ?? ?? =1.01528767 (元) 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14 1 .01528767 6 ?? =1.13099544 (元) 3、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惠裕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裕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惠裕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惠裕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惠 裕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惠裕A 的份额余 额, b F 为 T 日惠裕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 0 T a NAV 为惠裕A 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 若上一开放日未发 生折算, 则为上一开放日惠裕 A 的份额净值,r 为在惠裕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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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T 日全部惠裕 A 份额应计收益=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 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裕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惠裕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惠裕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max ,0 T aT aT bT b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中, 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3 年内的惠裕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惠裕 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惠裕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惠裕 A、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惠裕A 上一次开放日和折 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 为21 亿元, 惠裕A、 惠裕 B 的份额 余额分别为14 亿份和6 亿份, 惠裕 A 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的惠裕 A 年 收益率为 4.65%。则惠裕 A、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65% 1.00 1 90 365 ?? ? ? ? ?? ?? =1.011 (元) 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1 14 1.011 6 ?? =1.141(元)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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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三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3 年 期 届 满时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将 按 照基金 合 同 约定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惠裕A、 惠裕B的基 金 份 额 将以 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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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七 、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名称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名称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一 ) 募 集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月2日证监许 可[2012]144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 二 )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三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 惠裕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开放一 次, 惠裕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四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募 集方 式 和 募 集场 所 惠裕A、 惠裕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两级 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裕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惠裕A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裕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惠裕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裕B份额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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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惠裕A 、惠裕B 的具体发售方式 和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投 资 人 可 参 与 惠 裕A 份 额 或 惠 裕B 份 额 中 的 某 一 级 份 额 的 认 购 , 也 可 同 时 参 与惠裕A 份额和惠裕B 份额的认购。 基金发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B 份额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 按照不 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裕A 份额的有效认购 申请进行确认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六 )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七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八 ) 募集 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5000 万 元人民 币。其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之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的金额分别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 的份额,下同) ,其中,惠裕 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5 亿元,惠裕 B 的发 售规 模上限为 15 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 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惠裕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 对惠裕 A 的 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 )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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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九 ) 基金 份额初 始 面值 、 认 购 费用 和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裕 A 和惠裕 B 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按初始 面 值发售。 2 、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认 购 本 基 金 之惠裕 A 份 额 与 惠 裕 B 份 额 的 金 额 分 别 不 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裕A 不收取认购费。 惠裕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元/笔 惠裕 B 场 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 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认 购费率执行。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惠裕A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惠裕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裕 A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 )/1.00=10,010 份 (2 )惠裕B 认购份额的计算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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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裕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裕 B,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4%,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裕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 )=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1.00=9970.16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裕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挂牌价格 为1.00 元/份, 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 份惠裕B, 会员单为设定费率为0.4% ,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惠裕 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 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 =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 =5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50,000 份惠裕 B, 需缴纳50,200 元, 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0 份,则总共可得到 50,050 份惠裕 B 基金份额。 ( 十 ) 投 资人 对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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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此处, 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同上) 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 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数量限制 (1 )惠裕A 的认购限制 惠裕 A 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的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惠裕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裕 B 的认购在代销机构 或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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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裕 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 十 一 ) 募集 期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惠裕 A、 惠裕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二 ) 基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结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动 用。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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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八 、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之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不少于 2000 万 元人 民 币 , 且使 用 发 起资金 认 购 本基金 的 投 资人承 诺 持 有期限 不 少 于 三 年, 募集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之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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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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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九 、 惠裕A 的 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折 算基 准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 A的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和折算 的, 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惠裕A 的基金 份 额 折算基 准 日 与其开 放 日 为同一 个 工 作日 ( 但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惠裕A 的开放日惠裕A不折算)。 ( 二 )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裕A所有份额。 ( 三 ) 折 算频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6 个 月 折 算 一 次 ( 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内第六个惠裕A的开放日惠裕A 不折算)。 ( 四 ) 折 算方 式 折 算 日 日 终, 惠裕A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算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惠裕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裕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 下: 惠裕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裕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裕A的份额数×惠裕A 的折算比例 惠裕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裕A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裕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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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五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业 务 规 定暂停 惠 裕B的上 市 交 易 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公 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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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在惠裕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裕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惠 裕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裕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惠裕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 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 转换后 的 基 金份额 将 继 续在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 市交 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惠裕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 规 则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份 额后 , 本 基金将 自 转 换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1、 惠裕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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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 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五)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惠裕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惠裕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惠裕 B)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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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一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人可在惠裕 A 的开放日办理惠裕 A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 本基金 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惠 裕 A 的 申购 与 赎 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惠裕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惠裕A 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惠裕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惠裕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 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中“惠裕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惠裕 A 的开 放 日 以及开 放 日 办理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的 具体事 宜 见 基金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对 该 持有人 账 户 在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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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率; (5 ) 基金管 理 人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可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购惠裕A,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裕A的开放日, 将以惠裕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倍惠裕B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惠裕A的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惠裕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惠裕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惠裕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惠裕 A 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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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惠裕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惠裕A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 该 类 基 金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有 其 他 规 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 投资人 可 多 次申购 , 对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 份 额不设 上 限 限制。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惠裕A 的申购、赎回价格 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惠裕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 ) 惠裕A 的赎回费用: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每满 6 个月为惠裕A 的 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惠裕 A 的赎回费率为 0.1%;持有 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 (不含) 的, 惠裕A 的赎回费为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 )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6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 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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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在 惠裕A 的开放日 (第六个开放日除外)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惠裕A,则其可得到的 惠裕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惠裕 A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 在惠裕A 的开放 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 赎回惠裕A 10,000 份,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1 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00 =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1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0.00=9,990.00 元 8、 拒绝或暂停申购惠裕A 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拒绝 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对惠 裕 A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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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9、 暂停赎回惠裕A 或延缓支付 惠裕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裕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惠裕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裕A 份 额 的 单个开 放 日 ,经过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成交 确 认 后,惠 裕A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 (惠裕A 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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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所 代 表 的 份 额 净值之 和 ) 超过本 基 金 前一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时 的 情 形,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满 并 进 行 基金 转 换 后 的申 购 与 赎 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赎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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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 价 格以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按 “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 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 、 注册登记机构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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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 通 过 代销网 点 或 本公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首 次申购 的 单 笔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赎 回,单 笔 赎 回不得 少 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 ) 投资人 可 多 次申购 , 对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 份 额不设 上 限 限制。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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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本基金 申 购 费率按 照 申 购金额 递 减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 购 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100 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 万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 (Y) 场外赎回费率 Y<0.5 年 0.1% 0.5年≤Y<1年 0.05% Y≥1 年 0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转为LOF 基金后,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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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 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7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还给投资人。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20=9,745.45 份


例: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 假 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0 元 , 则其 可 得 到的申 购 份 额及返 还 的 资 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20=9,745.4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45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45×1.020=9,939.90 元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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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退款金额=10,000-9,939.90-59.64=0.46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745 份,退款0.46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2 周后决 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8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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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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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能 力 支付投 资 人 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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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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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惠裕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将持 有 的 惠裕 A 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惠裕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惠裕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惠裕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基金赎 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上 市 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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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 本 基金跨 系 统 转托管 的 具 体业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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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二 、 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 期 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一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满 时 的 基 金存 续 形 式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 , 本基金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 基金 名 称 变更为 “ 中 海惠裕 纯 债 债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惠裕A 和惠 裕B 以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 转换为 中海 惠 裕 纯 债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的 基金份额, 并 办 理基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 。


本 基 金 转换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基金 份 额 仍将在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交易。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3 年 期 届满 时 的 基金份额 转 换 规 则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3 年 期 届 满 日 , 即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后 的 对 应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换基 准 日 日终, 转 换 成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调整为1.000 元。 在 份 额 转 换基 准 日 日 终, 以 份 额 转换 后1.000元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 惠 裕A、惠裕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惠裕A份额(或惠裕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惠裕A(或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裕A (或惠 裕B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转换 后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转换 前惠 裕A( 或惠 裕B) 的份 额 数× 惠裕A 份额 (或 惠裕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惠裕A 、 惠裕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 外 份 额,且 均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下 ; 惠裕B 的 场 内份额 将 转 换成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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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惠裕A份额 (或惠裕B份额) 的转换比率、 惠裕A (或 惠裕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惠裕A、 惠裕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30日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 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惠裕A、 惠裕B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 金份 额 转 换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裕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 金份 额 转 换 后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的投资 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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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三、基金的投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3 年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的 投资相 关 内 容将保 持 不 变。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 变并及时公告。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 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 ) 投 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 资、 消费品市场、 价格指数和货币信贷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 由此预测利率变 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同时结合债券市 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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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 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在 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 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 品种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 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方 法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公 司治理、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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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 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综 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4、其它交易策略 (1 ) 杠杆放 大 策 略:即 以 组 合现有 债 券 为基础 , 利 用回购 等 方 式融入 低 成 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2 ) 公司债 跨 市 场套利 : 公 司债将 在 银 行间市 场 和 交易所 市 场 同时挂 牌 , 根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本基金将利用两 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增加基 金资产收益。 ( 四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2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5 ) 本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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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有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 B 的剩余封闭运 作期; (13 ) 本基金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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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 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有控股 关 系 的股东 或 者 与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 裕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 惠裕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七)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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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中海 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净值为 667,692,779.15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175 元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2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120,836,707.80 96.66 其中:债券


1,120,836,707.80 96.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付金合计


13,280,292.58 1.15 7 其他资产


25,502,967.87 2.20 8 合计





1,159,619,968.2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3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64,781.20 0.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44,000.00 4.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44,000.00 4.5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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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 企业债券 956,184,926.60 143.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31,543,000.00 19.7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120,836,707.80 167.8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209 13 三门峡 900,000 92,565,000.00 13.86 2 124131 13 安国资 600,000 61,878,000.00 9.27 3 124240 13 合工投 600,970 61,425,143.70 9.20 4 1280467 12 湖州城 投债 500,000 52,070,000.00 7.80 5 124159 13 绍城改 500,000 51,755,000.00 7.7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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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没有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041.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74,926.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502,967.8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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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2015 ③ ②-④ 2013.01.07- 2013.12.31 -0.55% 0.13% -1.04% 0.10% 0.49% 0.03% 2014.01.01- 2014.12.31 15.24% 0.26% 10.82% 0.09% 4.42% 0.17% 2015.01.01- 2015.6.30 6.34% 0.15% 3.17% 0.09% 3.17% 0.06%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1.86% 0.20% 13.15% 0.10% 8.71% 0.1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月7日,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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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 五 、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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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 六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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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估值。 如 使 用的估 值 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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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在惠裕A 的开放日计算惠裕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惠裕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每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惠裕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裕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裕 A 的折算比例等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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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 应 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 任 方对有 关 当 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 损 失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 方 拒绝进 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基金 管 理 人过错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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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6 ) 如果出 现 差 错的当 事 人 未按规 定 对 受损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 发 生的原 因 , 列明所 有 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 发 生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 错 处 理原则 或 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法由 差 错 的责任 方 进 行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 处 理的方 法 , 需要修 改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因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给 基 金 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它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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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惠裕 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裕 A 与惠裕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裕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裕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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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 七 、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则


1、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 , 转换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3 ) 基金收 益 分 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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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 程 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 收 益分配 方 案 公布后 ,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体 方 案 的规定 就 支 付的现 金 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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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 八 、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或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或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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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惠裕 A 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惠裕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裕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裕 A 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惠裕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裕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1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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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目。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 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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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十 九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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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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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五)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惠裕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惠裕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裕 A 和惠裕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裕 A 的首次开放或者惠裕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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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以及惠裕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惠裕A 和惠 裕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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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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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上市交易公告书; (27)惠裕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8)惠裕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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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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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 十 一 、 风险揭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证券组成,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化 , 各 行业和 证 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市 场利率 的 波 动会 影 响 企 业的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 水 平等, 并 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 ,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4 、 通 货膨胀 风 险 。如果 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 资 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 用风险 。 信 用风险 主 要 指信用 证 券 发行主 体 信 用状况 恶 化 ,导致 信 用 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资风 险 。 再投资 风 险 反映了 利 率 下降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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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1、惠裕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惠裕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每满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惠裕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 惠裕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惠裕 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设定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 惠裕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裕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并相应对惠裕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惠裕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惠裕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惠裕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 六个惠裕 A 的开放日惠裕A 不折算) 。惠裕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 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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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惠裕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惠裕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惠裕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 有的惠裕A 份额 赎回、或是转入“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投资者不 选择的, 其持有的惠裕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 风险。 2、惠裕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惠裕 A 的 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惠裕 B 享有, 亏损以惠裕 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惠裕 B 承担,因此,惠裕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以B 自 身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惠裕A 的 应计收益和 本金,极端情况下,惠裕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惠裕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惠裕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惠裕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做 出调整,惠裕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惠裕 A、 惠裕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由于惠裕 A、 惠裕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 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惠裕 B 封闭运作,惠裕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惠裕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 在惠裕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惠裕A、 惠裕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惠裕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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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惠裕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惠裕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 但是, 惠裕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取决于惠裕 A 和惠裕B 的资 产净值比,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惠裕 B 的封闭期为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惠裕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惠裕 B 份额, 产生风险; 惠裕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溢价交易风险 惠裕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惠裕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惠裕 B 上市交易 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 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惠裕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惠裕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惠裕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 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份额 。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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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 险。 ( 五 )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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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二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之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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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 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裕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惠裕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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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七)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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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 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销 售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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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6 ) 返 还在基 金 交 易过程 中 因 任何原 因 , 自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管 理人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为 : 1 )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基金 合 同 获得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规 定监督 基 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 管 人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 行担任 或 选 择、更 换 注 册登记 机 构 ,获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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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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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配收益; 16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为 : 1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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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5 )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规 定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营 业 场 所,配 备 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出 具 意 见,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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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裕 A、 惠裕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 惠裕A、 惠裕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 , 经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 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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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但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类似表 述 均 指“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10% ) ” ,下同。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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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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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到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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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惠裕 A 和惠裕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 ,下同。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 集人在 监 督 人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和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以上; 5 )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人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容 为 本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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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 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议 的 通 知后, 如 果 需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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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在公 证 机 关及监 督 人 的监督 下 由 召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惠裕 A 和惠裕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下同。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除 非 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明 ,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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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或类似表述均指 “参加大会的惠裕 A 和惠裕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 下 同。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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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 合 同变更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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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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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 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裕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惠裕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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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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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 四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 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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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 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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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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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于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 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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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 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的 监 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 本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的 应 符 合证监 会 《 关于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前,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2 ) 基金管 理 人 对本基 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的 流动性 风 险 负责, 确 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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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3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制 定的风 险 控 制制度 对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是 否 符合比 例 限 制进行 事 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 6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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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 本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 本协议 所 称 的流通 受 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 公 司证券 发 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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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 制 度 》 ” ) , 以规 范 对中 期票 据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 。基 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 公 募基金 投 资 于一家 企 业 发行的 单 期 中期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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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因市 场 变 化,基 金 管 理人投 资 的 中期票 据 超 过投资 比 例 的,基 金 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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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本 基金、 惠裕 A 份额、 惠裕B 份额及中海惠裕纯债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折 算 比例计 算 、 惠 裕 A 份 额 与惠裕 B 份 额终 止 运 作后的 份 额 转换比 例 计 算、中 海 惠 裕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价 格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3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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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 对于因 为 基 金投资 产 生 的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 基 金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 基金托 管 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 产生的 存 放 或存管 在 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外,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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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3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保 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应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的 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证券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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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 展 需要而 开 立 的其他 账 户 ,可以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代保 管 库 ,实物 保 管 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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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 A 和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 惠裕A 和惠裕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裕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惠裕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基 金 会 计核算 的 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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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 分会,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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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二十 五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持 有人 注 册 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 交 易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 的对账单。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工作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后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 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 4、对于未主动 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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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三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 网 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 “ 网上开户 ” 和 “ 网 上交易”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 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六 ) 信 息定 制 服 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 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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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七 ) 投 资者 投 诉 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zhfund.com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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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二十六 、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 、2015-01-0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 裕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 、2015-01-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 、2015-01-2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4季度报告 4 、2015-01-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 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5 、2015-02-1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 号) 6 、2015-02-1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 7 、2015-03-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8 、2015-03-2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年度报告 9 、2015-03-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 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10、2015-03-2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11、2015-04-1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直销支付宝渠 道部分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12 、2015-04-2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1季度报告 13 、2015-05-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 、2015-05-2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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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 、2015-06-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借记 卡 ) 、 农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浦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及兴业银行卡(借记卡)APP直销业务的公告 16 、2015-06-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17 、2015-07-0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 裕A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18、2015-07-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 回期间惠裕B 份额(150114)的风险提示公告 19、2015-07-0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 裕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20、2015-07-0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半年 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1、2015-07-03


关于在中海基金官方京东店开展直销业务的公告 22、2015-07-0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 裕B份额(150114)停牌公告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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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二十 七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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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二十八 、 备查文件 ( 一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 海惠裕纯 债 分级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 文 件 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 于申 请募集 中 海 惠裕纯债 分 级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之 法 律意 见 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 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三 )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