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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国策驱动(001569)

泰信国策驱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泰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重要提 示 
泰信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会2015
年6月17 日 证监 许可[ 2015]1290 号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泰信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基 金的 财产 ............................................................................................................................. 4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4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97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泰 信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泰信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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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泰 信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泰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泰 信国 策驱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泰信 国策驱 动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泰 信国策 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泰信国 策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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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泰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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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 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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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小林 设立日 期:2003 年5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王斌 股权结 构: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 9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 本的 45% ;江 苏 省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本 的 30% ; 青岛 国信 实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 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2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王小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山东 省高 新技 术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山 东鲁 信文 化传 媒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山东 省鲁 信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经理 (拟 任) , 中国 银监 会国际 部副 主任 (挂 职) ; 现任山 东省 鲁信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徐宏强 , 董 事,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江苏 省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租赁 部项 目经理 , 南 京国际 租赁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综 合计 划部 科长 , 江苏 省国 际集 团综合 计划 部科 长、 副总 经理 , 南 京国 际租赁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江苏省 国信 集团发 展规 划 部 副总经 理; 现任 江苏 省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财务部 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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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葛航先生 ,董 事,总 经理 ,上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学士 ;1989 年7月加 入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租 赁部 高级 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 部经理 。 徐国君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北 京林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助教 , 青岛大 学副 教授 、教 授, 中国海 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现任 青岛 国信 集团 副总经 理。 俞二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硕士 ; 曾 任西 藏军 区第二 通信 总站 政治 处主 任, 财 政部 人事教 育司 司长 , 中 央汇 金公司 派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 董 事会 薪酬 委员会 主席 , 中 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干 部, 中国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工会 主席; 现任中 央汇 金公 司派 任光 大银行 董事 。 王川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管理 学大 专,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山 西省 委政 策研 究室干 部 、 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中 国农 业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综合 处副处 长、 人事 教育 部副 主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信贷 业务 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 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 成员( 党委委 员) 、 副行长 兼党委 副书记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记 兼中国 光大 银行 副董 事长 、 行长, 中国 中信集 团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委员、 中信 (金 融) 控 股总裁 。 丁玮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世界 银行 华盛顿 总部 经济 学家 、 项 目经理 、 部 门主管 , 德 意志 银行 中国 区总裁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投行 业务负 责人 , 淡 马锡投 资控 股高 级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区总 裁。 (2) 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 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行 资金 调度员 、 信 贷员 , 青 岛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 处长, 青岛 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部 长。 张牧农 先生 , 监 事, 工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项 目评 审部 副经 理 , 青岛华 和国 际租 赁公 司副 总经理 , 法 国巴 黎鲁 新公 司副总 经理,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 投资 部 副 经 理 ;现 任 山 东 鲁信 投 资 控 股 公司 投 资 管 理部 高 级 业 务经 理。 戴平先 生, 监事 , 大 专文 化, 工 程师 ; 曾 任江 苏省 投资公 司科 长, 江苏 省计 划干部 培训 中心办 公室 副主 任, 中外 合资东 西方 投资 咨询 公司 副总经 理, 江苏 省机 电轻 纺投资 公司 投资 部经理 ,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业部 副经 理, 江苏 省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投 资部 副经 理;现 任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投 资部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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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唐光杰先 生, 职工监 事, 硕士,工 程师 。2007 年1月 加入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工 会主席 。 董山青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银 行 上海分 行对 公业 务业 务经 理; 2004 年8月 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监助 理、 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基 金经 理。 周向光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12 月加 入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部 副经 理 、 北京 办事 处主任 、 行政 副总监 兼理 财顾问 部业 务副 总监 , 现 任董监 事工 作 部 主任、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监 。 2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小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山东 省高 新技 术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山 东鲁 信文 化传 媒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山东 省鲁 信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经理 (拟 任) , 中国 银监 会国际 部副 主任 (挂 职) ; 现任山 东省 鲁信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葛航先生 ,董 事,总 经理 ,上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学士 ;1989 年7月加 入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任 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理 、 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吴胜光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京大学 城市 与资 源系 副主 任、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业 务二 部经 理、 信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 士;2002 年10月 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及 成立 ,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负 责人 兼营 销策划 部负 责人 、行 政总 监、第 一届 及第 二届 监事 会职工 监事 、总 经理 助理 。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 学本科 ; 曾 先后 任山 东国 投上海 证券 部财 务经 理, 鲁信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 投资管 理部 门经理 。2002 年10月 加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 筹 建及成 立, 历任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总 经理 助理 。 2 、基 金经 理 车广路先 生, 工商管 理学 硕士。2007 年6 月进 入泰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部 研 究员、高 级研 究员、 泰信 蓝筹精选 股票 基金经 理助 理。自2012 年3 月1日至2014 年6月21 日担 任泰信蓝 筹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经 理。2014 年6 月21起任 泰信 发展主 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5日起 任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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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由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韩波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总监兼 投资 总监 ,泰 信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柳菁女 士 , 研 究部总 监兼 研究总 监 ,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基 金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 资部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基 金、 泰信 债券增 强 收 益基金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金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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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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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制 完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险 控 制与公 司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 监 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下 设立有 独立 董事 参加 的审 计、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 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公司监 事会 负责 审阅 外部 独立审 计机 构的 审计 报告 ,确保 公司 财务 报告 的真 实性、 可靠 性 , 督促实 施有 关审 计建 议。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总 经理 办公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 经 营、基 金投 资、 风险 管理 的重大 决策 。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作 。 督 察长 履行 职责 的范围 , 涵 盖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所有 业务环 节,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及 合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工 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 包 括所 有能对 经 营目标 、 投 资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可 能性 及影响 程度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总 经理 办公 会。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 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 业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位 分工 合理 、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在 明确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基础 上,设 置科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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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理、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 存完 整的 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 的检 查、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设置 风 险管理 部, 分析和 监控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见 ,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地 执行 。 内 部稽 核人 员和风 险管 理人 员具 有相 对的独 立性 , 内 部稽 核报 告报董 事长 及中 国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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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联系人 :洪渊 电话: (010 )6610579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3 人 ,平 均年 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 一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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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 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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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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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签署 的《 托管协 议》 和有关 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 产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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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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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郅齐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与 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 华保险 大厦1310 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 (0755 )33988759 传真: (0755 )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2 、销售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销 售机 构 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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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小林 联系人 韩波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60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卢湾 区湖 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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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2015 年6 月1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5 】1290 号) 准予 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自基 金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机构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公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5 年8 月24 日至 2015 年9 月18 日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 六)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七)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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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 机构 (包括 直销 和 销售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 销 售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 不设 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 网上交 易系 统 单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含 认购 费) ;直 销柜台单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为人民 币5 万元 (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万 元( 含认 购费 )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200 万 0.8% 200 万 ≤M< 500 万 0.4% M≥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 售费 及市 场推 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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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金 额 包 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购 金 额 。 有 效认 购 资 金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产 生 的 利息 折 成 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 有, 投资 者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 十)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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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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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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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6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该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机构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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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直 销柜 台 单个 基金账 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人 民币5 万元( 含申购 费), 追加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万 元( 含申 购费 )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按照 份额进 行赎 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单笔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 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对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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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30天 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0 天 (含 ) 但 少于90 天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天 ( 含) 但 少于180 天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180 天 (含)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天≤T<30 天 0.75% 30天≤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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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数 的计算 按四 舍五入 的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元, 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 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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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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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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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或 按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执 行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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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 参 与收益 分配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 并 制定相 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积 极投 资于 受益 于国家 政策 驱动 、 符合 经济 发展方 向且 具有 良好 成长 性的优 质 企业,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可转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 三) 投资 策略 我国经 济转 型的 推进 与国 家政策 导向 紧密 相关 , 国家 政策将 有力 推动 相关 经济 领域的 发 展, 受益 于国 家政策 的行 业和公 司将 成为 先导 性力 量, 在整 体经 济中占 主导 地位 , 其 中蕴 含 的投资 机会 将主 导未 来资 本市场 的走 向。 本基金 将深 入挖 掘国 家政 策驱动 、 符 合经 济发 展方 向且确 定性 较高 的投 资机 会, 同 时结 合 “自 上而 下”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和 “ 自下 而上 ” 的 个股精 选策 略, 注重 股票 资产在 其各 相关 行业的 配置 , 并 考虑 组合 品种的 估值 风险 和大 类资 产的系 统风 险, 通过 品种 和仓位 的动 态调 整降低 资产 波动 的风 险。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资 产配 置中, 本基 金将主要 考虑: (1) 宏观 经济指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工 业 增加值 、PPI、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 据变 化等;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 包括 各行 业主 要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 况及 盈利预 期等 ; (3) 市场 指 标, 包括 股票 市场与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及预 期收益 率、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及 与国 外市 场的 比较 、市场 资金 的供 求关 系及 其变化 等; (4 ) 政策因 素,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及 其它与 证券 市场 密切 相关 的各种 政策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深 入分 析上述 指标 与因 素, 动态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和货 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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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场工具 等大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控 制市 场风 险, 提高配 置效 率。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将 行业 精选和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 , 在 宏观策 略研 究的 基础 上优 选特定 经 济周期 阶段 下的 优势 行业 ,在优 势行 业中 发掘 具备 投资价 值的 优势 个股 。


(1) 行业 精选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从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两个 角度 进行考 察 , 依 据行 业周 期轮 动特征 以 及行业 相对 投资 价值 评估 结果 , 精 选行 业景 气度 趋于 改善或 者长 期增 长前 景看 好且具 有良 好 投资价 值的 行业 进行 重点 配置。


① 定性 分析方 面,以 宏观 经济运行 和经 济景气 周期 监测为基 础, 结合对 我国 行业周 期 轮动特 征的 考察 , 从 经济 周期因 素 、 行 业发展 政策 因素 、 产 业结 构变化 趋势 因素以 及行 业 自 身景气 周期 因素 等多 个指 标把握 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 变化情 况和 业绩 增长 趋势 。 本基金 重点 关 注行业 景气 度趋 于改 善或 者长期 增长 前景 良好 的优 势行业 。


② 定量 分析方 面,主 要依 据行业相 对估 值水平 (行 业估值/ 市场估 值) 、 行业 相对利 润 增长率 (行业 利润增 长率/ 市场利 润增长 率) 、 行业 PEG (行 业估值/ 行业 利润增 长率) 三项 指标进 行筛 选。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优势 行业 中获益 程度 最高 的优 势个 股。优 势个 股的 评价 标准 包括:


① 公司 主营业 务鲜明 ,行 业地位突 出, 具体的 考察 指标包括 公司 的主营 业务 收入不 低 于行业 平均 等。


② 公司 财务状 况良好 ,盈 利能力较 强且 资产质 量较 好,具体 的考 察指标 包括 成长性 指 标(收 入增 长率 、息 税折 旧前利 润增 长率 等) 、盈 利 指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投 资回报 率等 ) 。


③ 公司 治理结 构规范 ,管 理水平较 高, 拥有市 场自 主品牌并 具有 较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 场拓展 能力 。


④ 公 司的 预期 股息 回报 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和 预期 动态 市盈率 低于 行业 平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发 挥在研 究方 面的 专业 化优 势, 采 取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以中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长期 的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 及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实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收 益 。 通 过 确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确定 债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和 挑选个 券等 三个 步骤 构建 债券组 合, 尽可 能地控 制风 险、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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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 确定 组合 久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配 置,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波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 特性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的目 的。 本 基金 在进 行债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及市 场利率 波动 预测 的基 础上 ,结合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利率弹 性特 征 ,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2)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 结构配 置


在确定 了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后 ,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的 期 限结构 配置 。 所谓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策略 , 即通 过考 察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期 变化 , 寻求在 一定 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变 化而 产生 的超 额收益 。 债券 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况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 预测充 分反 应的 结果 。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 线,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 体状 态,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含 的远 期利 率,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趋势 ,从 而把 握债 券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 差波动 等因 素分 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 形 成具体 的收 益率 曲线 组合 策略,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组合 中不 同期 限结构 券种 的配 置。


(3) 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 通 过对不 同类 别债券 收益 率基 差的 分析 , 预测 其变 动趋 势, 及时 发现因 基 ( 利) 差超 出债 券内在 价值 差异 而产生 的投 资机 会, 发掘 价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并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 险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综合 评判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 以 挑选风 险收 益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 建 立具体 的个 券 组 合。


在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略 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 凸 性套利 交易 策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等 交易 策略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 含可分 离转 债) 同时 具有 债券与 权益 类证券 的双 重特 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特 点 。 本 基金将 利用 可转换 债券 定价 模型 进行 估值分 析 , 重 点 结合 公 司投 资价 值、 可转 换债券 条款 、 可转换 债券 的转换 价值 溢价 水平 、 债 券价值 溢价 水 平 选择债 性股 性相 对均 衡的 转债品 种, 获得 一定 超额 回报。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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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投资该 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析 和跟 踪发 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风 险 、 久期、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 性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 资决策 。 作 为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该 类债 券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 对于 有一 定信 用风险 隐患 的个 券, 基于 流动性 风险 的考 虑,本 基金 将及 时减 仓或 卖出。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判, 以及 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 与股 票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 实 现多头 或空 头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由此 获 得股 票组 合 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流动 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 改善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的原 则主 要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 的标 的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 础, 结合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 交 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要运 用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杆交 易策 略、 对冲 保底 组 合投资 策略 、保 底套 利组 合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Delta 对冲 策略 等。


6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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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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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从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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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作为样本 的综 合性指 数; 样本选择 标准 为规模 大、 流动性好 的股 票,目 前沪 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上证 国债 指数 样本涵 盖了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所有 的国 债品 种, 交 易所 的国 债交 易市 场具有 参与 主体 丰富 、 竞 价交易 连续 的特 性, 能 反映 出市 场利 率的 瞬息变 化, 也使 得上 证国 债指数 能 真 实地 标示 出利 率市场 整体 的收 益风险 度。 因此 本基 金选 取的基 准具 有较 好的 代表 性。


如果上 述指 数停 止编 制或 更改名 称 , 或 者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 中高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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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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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发行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发行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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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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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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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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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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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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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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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基金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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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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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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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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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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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等 。 11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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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1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况 在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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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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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其他基 金份 额所 投资 的债 券违约 ,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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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信用 风 险: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发 行人可 能由 于规 模小 、 经 营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 内 部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信息 透明 度低 等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 本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实 际收 益发 生偏离 的可 能性 ,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基金 可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2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流 动性 风险: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由于其转 让方 式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 的限制 ,存 在变 现困 难或 无法在 适当 或期 望时 变现 引起损 失的 可能 性。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销 售机 构 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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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约 定的程 序进 行。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在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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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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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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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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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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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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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及 本基 金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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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除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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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 对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 实 质性 变化 ; 7 )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构 、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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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 通讯 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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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 1/2)。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3(含 1/3)。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 1/2);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2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 有 代表 1/3 以 上( 含1/3 )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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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1/2 以 上 ( 含1/2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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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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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约 定的程 序进 行。 2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 规 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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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3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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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李 其东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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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可转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但须 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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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方可 纳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b、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以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d、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g、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i、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k、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m、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n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o、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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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p、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q、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占 基金资 产 的0%-95% ;


r、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s、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t、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但须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方 可纳入 基金托 管人 投资监 督范围。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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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措 施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 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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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按照 证监会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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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合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 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 控的 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 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 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 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必 须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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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其他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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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其 他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必要 的协 助配 合, 但对 此不承 担 责 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 其 他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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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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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和 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发行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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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 发行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 发行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 ③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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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 当事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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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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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妥 善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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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致,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泰信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登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应根 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人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基金销 售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销售网 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人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 认单 。


( 二) 资料 寄送 1 、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发 生交 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 形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三)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人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 四)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 电话为24小 时语 音服 务电 话,在 工作 时间 内可 转人 工服务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 六) 投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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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公司 及时 处理 投资 者的 投诉,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及时反 馈。 由于 呼叫 中心 将成为 投资 者投诉 的主 要诉 求对 象, 为了保 证能 及时 处理 投诉 事宜, 我们 设置 了完 善的 投诉处 理流 程 , 这是一 个闭 环流 程, 任何 进入系 统内 的投 诉必 须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回 复。 同时 我们将 销 售 机构 也纳入 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们 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的 服务 。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客户 服务电 话与 基金管 理人 取得 联系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贵 机构 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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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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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泰 信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泰 信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 《泰 信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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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