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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荣和(519753)

交银荣和: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 荣 和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并 参与 部 分 销售 机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5 年 8 月 19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荣和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 5197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交银施罗德荣 和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交银施 罗德 荣和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 赎回 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 定期 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 注:1、 根据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其赎回或转换 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关 于本 基金 的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 约定, 请参 考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3、定 期定 额 投资是 指投 资人 可通 过 向相关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 请,约 定 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2 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 对基金日常申 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日 常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相 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 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以 及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3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 用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1.0%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8%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6%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4%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40%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32% 申购金额<2,000,000.00, 0.24%












































































































































4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16%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有 关养 老金 客户 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的具 体 规定以 及活 动时 间如 有变 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 月” 指的是 30 个自 然日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5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7 日 1.5% 持有期限<30 日 ,持有期限>=7 日 0.75% 持有期限<1(年) , 持有期限>=30 日 0.5% 持有期限<2(年) , 持有期限>=1(年) 0.25% 持有期限>=2(年) 0.00% 注:1、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2、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将转型为 “ 交 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转 型后的赎回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 事项 5.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5.1. 申请方式


5.1.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人 须首 先开 立 中登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已开 户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 投资 人开 立基 金 账户后 即可 携带 本人 有 效身份 证件 及相 关业 务 凭证 到 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 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1.3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交 易平台 办理 开户 业务 , 开户 当 日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 若遇非工作 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 循销售 机构相 关的 业务 规则进 行处理 ) , 申购 以实际 提交申 购申 请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3 扣款金额


5.3.1 投资 人遵 循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并与 销售 机 构约定 每期 固定 扣款 金 额, 通 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办









































































































































6 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200 元(含 200 元) ,扣款 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 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 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 200 元, 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 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 准。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3.2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 50 份, 开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 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 基金账户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提请投资人 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 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 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5.3.3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网上 直销 业务 已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5.3.4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有 关规 定对 上述 单 笔申购 的金 额限 制进 行 调整 , 并进行公告。


5.4 扣款方式


5.4.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人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提交 申 购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 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 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5.4.2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5.4.3 投资 人扣 款账 户 余额不 足会 导致 当月 申 购不成 功, 请投 资人 于 每月 申 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5.5 申购费率


5.5.1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申 购费 率和 计费 方 式与日 常申 购费 率和 计 费方 式 相同。 5.5.2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交易平 台办 理网 上直 销 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享受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的费率优惠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7 人网站。


5.5.3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 届时将另行公告。 5.5.4 其它 销售 机构 关 于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费率优 惠活 动以 该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5.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可于 T +2 工作日 (含该日) 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变更和终止


5.7.1 投资 人变 更每 期 扣款金 额、 申购 日、 扣 款账户 等, 须携 带本 人 有效 身 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 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7.2 投资 人终 止本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须 携 带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相关 凭 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事宜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7.3 投资 人可 通过 网 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 网 上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变 更或终止,详情请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 5.7.4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6. 基金销 售机 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其 中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仅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 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 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2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 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









































































































































9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如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适用)等。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 7.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8.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8.1 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的“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以 下简称 “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办 理开户 和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通 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赎 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8.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8.3 销售机构办理本业务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 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8.4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 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下列 销售 机构开 展的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5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下列销售机构开 展的相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8.6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查询。 8.7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8.8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5 月 21 日《上海证 券报》和 2015 年 5 月 22 日 《证 券 时报》 上的《 交银 施罗 德 荣和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人亦









































































































































11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 销售机构查阅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资料。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8.9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8.10 就已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各项业 务。 具体就本公司 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 则》 ,了解本公司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