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智能:开放日常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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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 智 能制造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赎回 及转 换 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智 能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智 能制 造股 票
基金主 代码
00147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智能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 中银智 能制造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赎回起 始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2. 日常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 间
中银智 能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等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赎 回时除 外 。 投 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赎回 申请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 额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赎回 的价 格 。 若 未 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回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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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3.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赎回 费
中计入 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4 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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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用加上 转出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的补差 两部分 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1)基金 转换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的差额 收取补 差费。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时 , 补 差费 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差额;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时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则 G =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净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转出 金额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例如: 某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超过 30 天不 到 1 年的 100 万份中 银 智 能制 造 基 金份 额转换 到
中银新 经济 基金 ,则 这部 分中银 智能 制造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 转换日 的中 银
智能制 造 基 金和 中银 新经 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元和 1.500 元 , 因转换 入金 额
介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 之 间,对 应中 银 智 能制 造 基 金和中 银新 经济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分别 为
1.2% 和 1.2%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 0 。则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结果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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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0,000 份
C=1.200
D=0.5%
E=1.500
G=0
H=1.2%-1.2% =0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5%)/(1+0)+0]/1.500= 796,000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5%=60,000 元
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5%)/(1+0)]× 0= 0 元
即,该 投资 者承 担 60,000 元转换 费( 含 60,000 元赎 回费和 0 元 申购 补差 费) 后,将 获
得 796,000 份中 银新 经济 基金。
注: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 且 该销 售 机构应 当能 够同 时办 理拟 转出基 金与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 务。 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 照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最 新业务规则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各基金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公 式并 公告 。
4.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 项
1、办 理时 间
本次开 放转 换的 具体 时间 为 8 月 19 日 , 本基 金转 换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基金转 换业务时 除外) 。 由于各销 售 机
构系统 及业 务安 排等 原因 , 开 放日 的具 体交 易时 间 可能有 所不 同 , 投 资者 应 参照相 关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
2、适 用基 金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 用于与 中银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000996 ) 、中银 多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72 ) 、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91 ) 、 中 银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 (000699 ) 、 中银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805 ) 、 中 银研
究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939 ) 、 中 银宏 观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127 )
和中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370 )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 。 基金 管理人 今后 发
行的开 放式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业务 并另 行公 告。
3、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 包括 网 上直销 平台 ) 及中 国银 行 的营业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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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4、(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 时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收到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 基金转 换申 请
的网点 或网 站进 行成 交查 询。
5、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 申 请转 换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单笔 转换 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6、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基 金转换申 请,在当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2) 基金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工 作日 为基 金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公
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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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网址:
www.cmbc.com.cn
5)兴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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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客服电 话:
95561
联系人 :
曾鸣
网址:
www.cib.com.cn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7 月 9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 已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分别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敬 请投资 者 留 意 。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日 常赎 回 及 转换 业务的 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智能 制造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 中银 智能 制 造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等 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 了
解相关 情况 。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