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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策略A(001405)

东方红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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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红策 略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1号) 
 
 
 
 
 
 
基金管 理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八月十 八日


2 【重要提示】 东方红策 略精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募 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2015 年5 月21 日证监 许可 【2015】 947 号文准予 注册。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5 年6 月5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基 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 同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 ( 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投资 者在获得 基金 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 可能包括 : 证 券市场整 体环境 引 发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 险、 封闭期无 法赎回 和 开放期大 量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投 资经营 过 程中产生 的操作 风 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等。 基 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卖者 尽责、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 本基金投 资于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采取非 3 公开发行 的方式 发 行, 即使在 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 况 下, 个别债 券 的流动性 可能较 差 , 从而使得 基金在 进行个券 操作时, 可能难以 按计 划买入或 卖出相 应 的数量, 或买入 卖 出行为对 价格产 生 比较大的 影 响, 增加 个券的 建 仓成本或 变现成 本 。 并且,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信用 等级较一 般债券 较 低,存在 着发行 人 不能按时 足额还 本 付息的风 险, 此外, 当发 行人信 用评级降 低时, 基 金所投资 的债券 可 能面临价 格下 跌风险。 本基金是 一只混 合 型基金, 属于较 高 预期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 期 收益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 金,在基 金募集 时 , 发起资 金 认购 本 基金份额 的金额不 低于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不 低 于 三年。 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高级 管理人 员 或基金经 理 对 本基金的 发起认 购 , 并不代表 对本基 金的风险 或收益 的 任何判断、 预 测、 推荐 和保证 , 发起资金 也并不 用 于对投资 人投资 亏 损的补偿 , 投 资人及发 起资金 认 购人均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发起资 金认 购的本基 金 份额持有 期限满 三 年后,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 将根据 自身情 况 决定是否 继 续持有, 届时 发 起 资金提供 方 有可 能 赎回认购 的本基 金 份额。另 外, 在基金合 同生效 满3 年后的对 应日, 如 果本基金 的资产 规 模低于2 亿 元,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程 序进行清 算并终 止 , 且不得通 过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延 续基金 合 同期限。 因 此, 投资 人将面临 基 金合同可 能终止 的 不确定性 风险。


4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至2015 年8 月17 日。


5 目录 一、绪 言........................................................................................................................................... 6 二、释 义........................................................................................................................................... 7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 5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六、 风险 揭示 ............................................................................................................................. 7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1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 116


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金 :指东方 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同》 : 指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 月17 日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12 、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投 资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20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代 销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 基 金登 记机构 : 指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9 25 、 基 金账 户: 指基金登记 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28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 、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期间 31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3 、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7 、 发 起式 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8 、 发 起资 金: 指用于认购 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 于三年


10 39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指包 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0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7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估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 、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11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 、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 基 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6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12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 2010 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 号: 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国斌先生,董事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融资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融资经理; 中国经 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助理;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总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交易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东 13 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 委员 (公司副总裁序列) 兼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副总裁兼受托资产管 理业务总 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现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 潘鑫军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 副组长; 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 、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长兼总裁。 现任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 发行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 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现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成先生,董事,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 大众科技创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裁; 申能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董事会秘书,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陈光明先生,董事,197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受 14 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东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兼基金经理;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现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党委书记, 代行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顾林福先生,监事,1956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上海市 教育局办事员、 科员、 副处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处长; 现任上海市教育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光明先生, 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任莉女士,联席总经理,1968 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士,美国芝加哥伊 利诺州立大学社会学硕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央音乐学院教师; 深圳工业品集团业务主管; 深圳新药特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诚医药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荘生荘臣公司高级分析员; 北美医药公司副总 经理; 东方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 亚洲环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 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 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佳员工” 称号等, 在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 丰富的经验。 4、合规总监 杨斌先生,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1972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 上海证监局稽查处、 案件审理 处、 机构二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处处长、 法制处处 长;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15 陈光明先生, 代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督察长) , 简 历请参 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 生于 1984 年,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自 2009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 资深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现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起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 生于 1982 年, 江苏大学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 自 2007 年起 开始证券 行业工 作。2007 年加入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担 任固定 收益部、销 售交易部 经理;2011 年加入德 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债 券投资 交易部总经 理;2014 年 加入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东方 红领先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7、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光明先 生,董事总经理、 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 权益研究部总监 杨达治先生, 公募权益投资部执行董事林 鹏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16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17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 明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 监事、 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20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 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 对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 产品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 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 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批准的《公 司章程》,是基金管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宏 观 方 面 进 行 内 部 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 及业务流程 — —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是 在 公 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21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22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由 原中国建 设银行 于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 家在海 外公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9月1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 行A股 在 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67,441.3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8.9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94,745.23 亿 元 , 增 长10.30%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28,986.75 亿 元, 增 长5.53% 。营 业收 入5,704.70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12.16% ; 其 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 净利息收益率 ( NIM)2.80% ; 手 续费及佣金 23 净收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19.02%; 成本 收入比 为28.85%。 利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上年增长6.89% ; 净利润2,282.47 亿元, 增长6.10%。 资本充足率14.87% , 不良贷款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856 个, 服务于348 万公司客户、 3.14 亿个人 客户, 与 中国经济 战略性 行业的 主导企业 和大量 高端客 户保持密切 合作关系; 在香港、 澳门、 新加坡、 法兰 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 墨尔本、 台北、 卢森 堡、 布里斯班、 多伦多 设有海外分 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 建行新西兰、 建信基金 、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 建信人寿、 建信期货 、 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2014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在英国 《金融时 报》 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 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第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 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 排名第38 位。 此外, 中 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 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 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 管、 债券承 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处 等9个 职能处室 ,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 中国建 24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在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被 《财 资》 杂志评为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25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 )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 )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 户认购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 )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11 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颖、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2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尤文杰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5月21日证监许可 【2015】947号文准予注册。 ( 一)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募集 情况 募集期为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止 。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0,082,466.4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其中东方红策略精选混合A为 10,054,466.40份,东方红策略精选混合C为28,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 共为6 户。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15年 6月5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 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32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 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33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该类基金 份额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各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的限制,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份。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 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率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 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34 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30% 100 万≤M<500 万 0.1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根据份 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具体见下表: 份额存续 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 L≥180日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30日 0.5% 30日≤L<90日 0.1% L≥9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份额赎回时,C类份额的赎回费将全额归入 基金财产;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 35 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30日小于3个月的(1个月等于30日,下同) , 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4 万元 申购A类份额, 申购费率 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可得到37,893.14 份A类基金份额。


36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 ×1.016- 50.80=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37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38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39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 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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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2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 公司发行 的短期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 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基 础上,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 金类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 43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产配 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 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投 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精选出价格低估、 质地 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 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股票进行投资。 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的行业分析和定量的公司特质分析来精选 个股。 定性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结合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 通过深入了 解上市公司的经营主业、 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前景, 一方面对股票价值水平、 成 长能力进行研究筛选, 把可持续成长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选择 的一个重要方向, 另一方面本基金也会考虑公司未来盈利空间和发展潜力, 不仅 仅拘泥于现有的盈利表现, 更注重选择符合上述个股选择和行业配置的策略, 选 择切实受益于改革红利、 或者确有新商业模式、 新产品 、 新市场等符合国家改革 和经济转型方向的个股,着眼于长期发展,积极提前配置。 本基金的案头研究工作集中于收集如下方面的信息:


(1) 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政策的变化趋势; (2) 公 司 和 行 业 所 拥 有 的 核 心 技 术 和 技 术 壁 垒 的 高 低 , 技 术 成 熟 度 , 以 及技术演变的趋势,是否会出现颠覆性的新技术; (3) 上 市 公 司 产 品 的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 市 场 供 给 情 况 , 供 需 格 局 和 竞 争 结 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以及是否会出现行业外的跨产业竞争者; (4)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核 心 商 业 模 式 , 该 商 业 模 式 的 稳 定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 行 业中各种不同商业模式方面的竞争和演化。 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围绕上述内容收集信息, 与案头资料互相验 证, 同时研究团队将通过结合多种信息渠道进行信息的搜集比较, 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的多个部门、 行业专家、 政策制定机构、 行业协会、 上游供应商、 下游 客户、竞争对手等。


44 定量的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考察股票的市值、 市净率 (P/B) 、 市盈率 (P/E) 、 动态市盈率 (PEG) 、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 率、 自由现金流 (DCF ) 等指标, 并在相对估值 (P/B、P/E、PEG、EV/EBITDA 等) 和绝对估值(DCF、DDM 、NAV等)中灵活选取合 适的估值视角进行评估。 3、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 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以及结构调整等因 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对利率走势进行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 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 配置、市场比较、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 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 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 (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 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45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在进行投资时, 将采取 分散投资、 锁定收益策略。 在遴选债券时, 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 业发 行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 略主要从信用风险、 流动性、 收益 率几方 面来考虑 , 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 精选策略, 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 投资标的,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根据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 在有 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 并结合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 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 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的品种,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 回 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 货空头 46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 隐含波动率、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投资, 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 及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基金业务投资 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部 、 固定收益部、 基金投 资部 、 量化投资部的协助与支 持下, 在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 的投资决策,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7 (4 )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 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 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 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研究员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债券研究员的债券 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量化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 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4)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6)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 成 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 程序作出调整。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8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国债期货或股指 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 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49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22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50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1.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 从过往 历史数据看, “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1.5%”绝大部分时间都能战 胜通货膨胀, 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市场情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 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1.50%” 。


51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 或通货膨胀明显 上行,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 公布该基准利 率, 或有更具权威、 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2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股指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 的通 知》、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关 于进 一步规 范 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 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 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54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三) 估值方 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 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55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按估值技术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6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57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差 错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58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59 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60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份 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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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10 ) 因 交 易 需 要 而 产 生 的 能 明 确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费 用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 的年费 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 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6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 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费率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 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65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30% 100 万≤M<500 万 0.1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具体见下表: 份额存续 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 L≥180日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L<30日 0.5% 30日≤L<90日 0.1% L≥9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份额赎回时,C类份额的赎回费将全额归入 基金财产;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 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30日小于3个月的(1个月等于30日,下同) , 66 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 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9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70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 称 “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1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2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73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4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 一) 东 方红 策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75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 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76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 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面临如下风险: (1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 着发行人不能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 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 可控。 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 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 77 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 尤其是对大幅度的 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 股指 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 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 风险。 由于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 的现金, 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 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 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 )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但 总体而言, 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 属于可控、 可知、 可 承担的风险。 10、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 )杠 杆性风 险。国 债期货交 易采用 保证金 交易方式 ,潜在 损失可 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到 期日风 险。国 债期货合 约到期 时,如 本基金仍 持有未 平仓合 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本 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 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强 制平仓 风险。 如本基金 参与交 割不符 合交易所 或者期 货公司 相关业 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11、本基金特有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 ,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面风 78 险: 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选择 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对股票市 场的筛选与 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 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12、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2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3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84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85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 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86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87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 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88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 合同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89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90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91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除外)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9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93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95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96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7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3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 5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98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9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持 有 国 债期货 或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持 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100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9. 流通受 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101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102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103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1.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 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104 失。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105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106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 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107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于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 基 金 托 管 人 顺 延 至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扣 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持 续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108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海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估 值和会 计核 算 1.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109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110 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 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客户呼 叫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 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112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 六)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6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红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2015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东方红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3、2015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 4、2015 年 7 月 1 日在 公司网站发布《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5、2015 年7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快捷开户及支付业务的公告》 6、2015 年7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网上直销系统支持银行卡的提示公 告》 7、2015 年7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 8、2015 年7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召开东 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 式)的公告》 9、2015 年7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5 年 7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召开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114 11、2015 年 7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召开 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12、2015 年 8 月 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结束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3、2015 年 8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理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