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 绝 对 收益 多 策 略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富国 绝 对收 益多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2015 年 3 月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425 号)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的注册 并不代 表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的风险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 本基 金的基 金类型 是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本基金 是契约 型 定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其中 直销机 构是指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 ,包 括上海投 资理财 中心 , 代销机构是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2015 年8 月24 日至2015 年9 月 15 日止 (周六、
周日部分代销 机构 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 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
5、 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发起资金提供方是指 以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 且承诺 以发起 资金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的 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包括基金
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6、 客户 欲购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
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8、 销售机构 (指代销 机构和/或直销 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 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 本公告仅对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客户欲了解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8 月18 日 《中
国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上的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和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上 的《 富国 绝对收 益多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10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www.fullgoal.com.cn )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站
(www.ccb.com ) 。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
12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1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 利用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冲市场波动风险, 相对
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较小。 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
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 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 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操作 风 险、 管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特殊混合型基金, 将根据资
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 并将利用股指期
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市场波动风险,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 固定收
益市场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多方面风险: 首先, 如果固定收 益市场系统
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 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
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再次,
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走势的判断与分析, 以及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市场 与现货市场联动关系的判断与分析是否科学、 准确, 也将影响到 本基金的对
冲策略等衍生品投资策略能否为基金财产贡献合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
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杠杆风险、 到期日风
险、 盯市结算风险、 平仓风险、 连带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面临 非 开 放 日 不 能 赎 回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富国 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简称 和代 码
基金简称: 富 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发起式
基金代码:001641
3 、基 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 、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所在
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5 年9 月 17 日, 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
12 月,2015 年12 月份的沪深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为 12 月18 日, 因此本基金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5 年12 月21 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6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7 、基 金份额 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8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9 、销 售机构 与销 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
10 、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8 月24 日至2015 年9 月15 日, 期间面向个
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 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
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11 、 基金认 购方 式与费率
(1 )认购数量 限制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 人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 资人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已经正 式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 资人认购本基金时,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投资 者通过销 售机构 认购本 基金时, 除需满 足 基金 管理人 最低
认 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
购费) 。 已在直 销网点 有认购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提供 前端 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 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 认购费率。 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 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500万元 0.24%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 上述特定 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 额的计算
①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10,000-118.58+5.50 )/1.00=9,886.9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24%,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1+0.24% )=1,995,211.49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 =4,788.51 元
认购份额=(2,000,000-4,788.51+1,100.00)/1.00=1,996,311.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
份额。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 +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
2、 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以上 (含 50,000 元)、
追加认购金额在20,000 元以上 (含20,000 元) 的客户 (不分机构和个人) 的认
购申请。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本基金直销网点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
情 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3、 代销机构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100 元以
上 (含100 元) 的认购申请。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 在本 基金的 直销机构 以及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等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本基金代码为 001641。
5、 募集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 三 、个 人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 (周六、 周日 、 节假日不受
理)。
2、个人客户办理 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个 人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169-00040040078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水清南路支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5 年9 月 15 日15:00 前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
( 三) 本公 司 电话 交易系 统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688 办理认购 业务。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 15:00 前
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 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不支持办理基金账户开户业务, 敬请投
资者留意。
( 四 ) 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 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 五 )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15:00(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 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在各 个代销券 商代销 网点开 立资金账 户和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个 人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个 人投资 者 若委 托他人办 理开户 和认购 事宜,须 按照代 销券商 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六) 其他销售 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 、机 构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 (周六、 周日 、 节假日不受
理)。
2、机构 客户办 理开户 申请时, 应由指 定经办 人亲赴直 销网点 ,并 提 供下列
资料 :
(1 )加 盖单位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及副本 原件;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或 《开立银 行账户 申请表 》原件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7 )填 妥的 《 机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机 构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169-0004004007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水清南路支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 基金风 险确认 单》和《 开放式 基金交 易业务 申 请表》, 并加 盖预留
印鉴章。
( 二) 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 三)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1:30 和13:00 —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机构投资者开 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如果没有,
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 证件原 件和加 盖公章的 复印件 :营业 执照副本 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4)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 件及其复 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发 的 的授 权委托 书(法定
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 )如果已有资 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开立资 金账户和 开放式 基金账 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 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机 构投资 者需由 授权的业 务经办 人本人 到代销机 构指定 的代销 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四) 其他销售 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 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
户中,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在募 集期结
束后完成 。 六 、退 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 购资金 将于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客 户指定 银行账户划
出 。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注册 登记人确 认数据 将该基 金的有效 认购资 金和认 购资金
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 由该基金存款账户
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
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田青
客户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薛爱东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9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1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 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 :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