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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转型成长(000935)

汇金转型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浙江 浙 商 证券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由 浙江 浙商 证 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 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271号 准予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2014 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 操作 风险、 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06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 日。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22 九、基金的投资 ............................................................................................................................ 32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02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言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 及 《 浙商 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浙 商汇 金转型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浙 商汇 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浙商 汇金转 型成 长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代销机构 2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江浙商 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3、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 1106 室 4、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5、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2】1431 号 7、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8、联系人:沈燚洁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吴承根先生,1965 年7 月出生, 硕士, 现任浙商资管董事长、 母公司董事、 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 助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综合处、 机构处、 稽查处、 上市处处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重组工作组 常务副组长。2007 年 1 月至今在浙商证券工作,兼任浙商期货董事长、浙商资 本董事长。 李雪峰先生,1970 年 1 月出生,硕士,现任浙商资管董事和总经理、母公 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 渤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在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浙商证券工作,兼任浙商资本董事 。 高玮女 士,1968 年 出 生,浙 江大 学数 学系 博 士,高 级工 程师 。现 任 浙商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 和浙商资管合规风控总监。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 市场管理总部经理、 稽核部经理、 职工监事 , 浙商基金董 事长 ;目前兼任浙商期货董事。 盛建龙先生,1971 年 6 月出生,硕士,现任母公司财务总监。曾在杭州市 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 曾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内审部副主任、 主任, 2006 年 7 月在浙商证 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目前兼任浙 商期货董事、浙商资本董事。 楼小平先生,1968 年10 月出生, 研究生文化, 现任浙商资管董事和副总经 理, 曾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宁波 第二营业部总经 理、 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 经理、 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 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商资管 私募投行总部 总经理。 (2)监事 李坚路先生,1957 年 9 月出生,硕士,现任公司监事、母公司监事长。曾 任绍兴市人民银行储蓄所所长, 绍兴市中国银行信贷、 储蓄、 信托科长, 绍兴市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专职党委副书记,浙商证券运营总监、副总裁。 (3)高级管理人员 吴承根(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李雪峰(简历请参见上述关 于董事的介绍) 高玮(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楼小平(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冬先生, 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证券投资与银行学专业, 理学硕士。 拥有 6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浙商证券研究所和浙商证券资产管理部任职, 从事 行业公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工作 ,现任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 。 3、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公募基 金投 资执行 委员 会 成员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构成 如下: 公司总经理 李雪峰, 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 李冬, 公募基金部宫幼林,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合规风控部 行政负责人王珏。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规 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 产品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 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 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 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 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 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 连续聘请 外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 管业务 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4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396 号民航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 )87902685 传真: (0571)87902827 网址:www.stocke.com.cn 2、代销机构 (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 )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室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 俞绍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 889 号香榭商务大厦 6J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 889 号香榭商务大厦 6J 室 负责人: 李东升 电话:0571-87971196 传真:0571-87971190 联系人: 杨霖 经办律师: 杨霖、 方建江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全洲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 陈树华 经办会计师: 陈树华、江睿超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4 】 1271 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 共募集 1,568,594,317.6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50 户。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或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业 务 操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 3 月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等业务, 具体开 始办理时 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适用赎回费率 Y <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 ≤Y <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个自然日,2 年为 730 个自然日 ,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 =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 =525.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 -525.00=104,47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转型相关的上市公司 ,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控制风 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30%-95% ;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成长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成长主要是指中国在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将重构经济 体系, 而经济结构的优化会为成长型的行业和公司带来投资机遇。 从当前中国的 经济结构分析, 传统产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 逐步进行技术升级, 从而优化市场 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新经济因素的不断孕育生长, 带动了新能源、 新 材料和互联网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在转型过程中,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其成长空间将会更加广阔。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略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本 基金 充 分发 挥管 理人 的 投资 研究 优势 , 挖掘 出 受益 于中 国经 济 发展 趋 势 和投资主题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和微观经济数据, 及时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 通过分析市场情绪和资金流向, 预估市场未来的趋势变化, 评估上市公司 业绩和股票价格联动的方式。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体系,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研 究手段,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比例, 并通过不断的优化组合, 控制市场风险。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构建全新经济体系架构这一大趋势 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1 ) “转型成长”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转型成长主题包括传统产业中因转型而出现业绩拐点的企 业和新兴产业中业绩显著增长的企业。 1)传统 产业是 指在历 史上曾经 高速增 长 ,但 目前 发展 速度趋 缓 ,进 入成熟 阶段, 资源消耗大和环保水平低 的产业。 传统产业的 转型指的是资源存量在产业 间的再配置, 也就是将资本、 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传统 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的过 程。 当前我国的传统产业,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产业 群, 在产业分类上包括传统农林牧副渔业, 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 如采掘业、 制 造业、 建筑业和电力行业等, 以及部分第三产业 如交通运输业和房地产业等 。 随 着 我国经济模式的主动和被动调整, 传统产业依赖自然资源和低成本发展模式的 弊端显现 , 因此迫切需要向智能、 环保和高效的方向 转型。 目前影响传统企业的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资源价格改革、 国企改革、 金融市场化 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 外贸改革、 户籍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 国家安 全建设、 信 息技术创新及装备升级、 生态文明建设、 教育、 医疗、 养老改革和创新等。 在上 述 政策的扶持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动力下, 一批传统产业的企业将出现经营 业 绩拐点 , 进入又一个高成长的阶段 ,此类企业将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2)新兴 产业是 指 以重 大技术突 破 和重 大发展 需求为基 础,对 经济社 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 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新兴产业 的成长将是经济继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新兴产业 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高端装备制造、 新 能源、 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在我 国产业政策的大 力扶持下, 新兴产业 以及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将获得发展的良机, 其中业绩显著增 长、 估值较高但是成长预期合理、 低市值、 涨幅不高的企业 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 会。 3)转型 成 长是 一个长 期动态的 概念, 一方面 ,基金管 理人将 持续跟 踪因相 关政策出台和变更所推动的产业转型, 并密切关注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和商业模 式创新过程中形成可持续性的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 加强对新技术、 新产品和新 工艺等研发应用的跟踪, 寻找新兴产业成长的驱动力, 研究其未来扩张能力, 将 相关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进程的深入, 动态调整 投资主题的范畴界定。 (2 )行业选择 转型成长主题涉及到的相关行业,在我国 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处的 发展 阶段、 商业周期 和运行模式均有所差异, 面临的上下游 产业环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 各 行 业的表现也不会完全同步。 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总体收益, 配置过 程中需要考虑 到以下情况: 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当期政策推动转型、 未来政 策变化可影响成长预期的相关行业,予以 重点配置 ; 技术发展和产业模式的 变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 进 展 情况, 观察生产方式 和销售模式转变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影响, 重点配置 受益于 新技术促进转型 的相关行业; 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口分布和结构的变化, 不同子行业面临的发展 机遇 各不相同, 市场中将会不断的涌现出跨界 行业。 跟踪这些 跨界变化, 有利于 配置 符合经济社会 转型趋势的 相关行业;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中短期内, 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 在分析短期宏观 经济形势 及各个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 有利于在各个阶段配置预期收益 率较高的子行业。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结构调整将重构经济体系, 符合政策扶持方向、 代表未 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会展现出高景气度和高成长性。 在高景气度的行业内进 行投资, 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在行业增速 高的行业内远比增长低的行业取 得高增长的概率要大 。 (3 )个股选择 改革和转型背景下, 首先改变的是对经济、 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的成 长预期。 无论是改革提升了经营效率, 还是转型开拓行业新模式、 企业生存的新空间, 都 是进入了成长的第一个阶段,企业估值空间都会打开。 基金管理人 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 关注具有先进的经营模式、 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价值的上市公司; 结合管理人定量投资方 法, 重点观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空间和股本扩张能力, 筛选出具有优秀 成长基因的股票。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掘 业绩高成长的 公司, 成长性 是推动股价长期上涨的关键因素 , 并且 公司 业绩 需具有相对持续、稳定的高成长预期 ; 分析 高估值的企业 , 中国已经进入融合并购的大时代, 企业的高估值有利于 外延式并购 , 二级市场高估值吸纳一级市场低估值, 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能 力 ; 关注 涨幅较低的企业 , 因为当行业和企业的基本面发生巨大变化、 景气度和 成长性向好时, 涨幅较低的企业未来的 上涨空间 会更大; 关注 总体市值较低的 企业, 较小的市值提供了相对 较高的安全边际, 既包括 横向比较,也包括纵向比较 ; 寻找 经营有拐点的 企业, 经营拐点 包含了业绩和业务拐点 , 有业绩拐点的企 业将进入一个高成长的阶段 ,而有业务拐点的企业 则有潜在的业绩拐点预期 。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管理方式 ,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指标、 市场利率、 供求关系等因素, 灵活管理不同债 券品种的配置比例, 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重点把握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溢 价变化趋势。 本基金综合考虑申赎情况和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灵活采用回购交易适当增强 收益,形成稳健的流动性管理体系。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对当前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为目标, 控制下行风险,平滑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充裕、 交易成本低、 成交价 格的宽度和深 度较好等特点, 当市场下行时, 配置股指期货能够快速降低组合的风险敞口, 回避市场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 当市场上行时, 又能灵活的提高仓位, 享受市场贝 塔的收益; 通过研究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运行特征, 能够更好对组合进行调整 优化,控制组合风险。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贩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 率*3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 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 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 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0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930,106,088.50 85.94 其中:股票 930,106,088.50 85.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257,360.94 10.00 8 其他各项资产 43,903,552.26 4.06 9 合计 1,082,267,001.7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4,276,000.00 2.34 C 制造业 717,927,649.10 69.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4,471,554.00 3.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5,911,435.40 5.40 J 金融业 113,250.0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446,200.00 4.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960,000.00 4.7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合计 930,106,088.50 89.83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49 福瑞股份 900,000 55,989,000.00 5.41 2 002178 延华智能 1,700,000 48,960,000.00 4.73 3 002610 爱康科技 1,624,500 48,702,510.00 4.70 4 600358 国旅联合 3,610,000 48,446,200.00 4.68 5 300065 海兰信 1,390,000 47,941,100.00 4.63 6 300038 梅泰诺 1,300,000 47,723,000.00 4.61 7 002382 蓝帆医疗 1,805,000 44,511,300.00 4.30 8 300329 海伦钢琴 1,500,000 43,560,000.00 4.21 9 300034 钢研高纳 1,257,258 39,867,651.18 3.85 10 002282 博深工具 1,710,000 38,646,000.00 3.7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 的 股票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06,411.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02,309.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743.22 5 应收申购款 18,047,595.71 6 其他应收款 110,493.0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903,552.26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1 基金 净值表 现 1.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30至 2015-03-31 33.70% 1.32% 10.08% 1.28% 23.62% 0.04% 注: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70%+ 中国债 券总指 数收益 率*30% 。 1.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 基金基准 2014-12-30 2015-01-13 2015-01-23 2015-02-04 2015-02-17 2015-03-06 2015-03-18 2015-03-31 30% 25% 20% 15% 10% 5% 0%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 指 期货合 约按照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 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 的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 (三 )流动性风险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 和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 措资金 满足建立 或者维 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 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申购、 赎回 、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七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获得 的不当得 利; (9)法 律 法规及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转型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控制风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30%-95% ;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成长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成长主要是指中国在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将重构经济 体系, 而经济结构的优化会为成长型的行业和公司带来投资机遇。 从当前中国的 经济结构分析, 传统产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 逐步进行技术升级, 从而优化市场 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新经济因素的不断孕育生长, 带动了新能源、 新 材料和互联网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在转型过程中,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其成长空间将会更加 广阔。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贩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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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公募业务部门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C 座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贩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因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欲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需先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报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减 去 负 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3 、当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七 、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对账 单服务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易 的 投 资人 发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年第4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对 账单服 务 且在 季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发送年度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 中心 人 工座席 在交易日 提供 每 天不少 于8小时 的 人工 服务 , 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四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五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0571-967777 客户服务传 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zhangzimo@stocke.com.cn 客服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 座11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4/12/31 2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净值 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1/1 3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推广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1/27 4 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推广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2/12 5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3/3 6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同花顺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7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8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9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浙商证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10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11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深圳众禄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12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中国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上海证券报 2015/3/5 13 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推广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3/6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合规风控总监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22 15 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22 16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同花顺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17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18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浙商证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19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深圳众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20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21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4/30 2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 募基金直销柜台关于调整浙商汇金 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 费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5/22 2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公募基金开通直销柜台业务的公 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5/22 24 关于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6/10 25 关于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6/12 26 关于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的更正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6/17 2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门基金增加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 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5/6/30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