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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新经济(580006)

东吴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 东 吴 新经 济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9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9 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东 吴新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 监基金字【2009】【 1024】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9 年12 月 30 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新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 ”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 等。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 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 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东 吴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合 同” 或 “ 基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东吴 新经济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吴新经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东吴新经济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东吴 新经济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东吴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12. 《运 作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7.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 28.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32.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 务 规 则》: 指《东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2.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53.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任少 华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8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钱巍 10. 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 立基金投资总部、专户业 务事业部、研究策划部、 集中交易室、 营销管理部、北京营销中 心、上海营销中心、广州 营销中心、苏州分公司、 产品策略部、营 销 策划部 (加 挂电 子金 融部 ) 、 总经 理办 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部 、 财 务管 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 风 险管 理部 、 北 京办 事处 等 19 个 职能部 门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一只 产品 东吴 嘉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禾优势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5 年2 月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二 只产 品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2006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托 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三 只产 品 东吴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华夏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四 只产 品东 吴优 信稳 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五 只产品东吴进取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9 年5 月6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六只 产品 东吴 新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09 年 12 月30 日基 金 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七只 产品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八只 产品东 吴新 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已管理的第九只产品东吴 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2011 年2 月 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十只 产品 东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托 管 行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一只 产品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十 二只产 品东 吴深 证1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于 2012 年3 月9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三只 产品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十 四只产 品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交 通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 五只 产品 东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3 年4 月2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 托管 行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六 只产 品东 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已管理的第十七只产品东 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于2014 年5 月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 托 管行 为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十 八只 产 品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 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市财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 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 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 科长、苏州市审 计 局副局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辉峰先生,副董事长, 大学,高级国际商务师, 中共党员。历任上海轻工 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总经 理、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兰 生股份有限公司 常 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上 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营运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上海东浩兰生国 际 服务贸 易( 集团 )有 限公 司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任少华 先生 ,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苏 州市 人民 检察 院助 理检查 员, 苏州中辰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苏州证券投资部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济师, 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济 师、总裁助理兼任期货 筹 备组组长、研究 所 所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 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国联证 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 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 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 研究所所长,现 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规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全卓伟女士,董事,硕士 研究生,历任上海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 处、规划发展 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企业改革处副处长。现 任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 贸易(集团)有 限 公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 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王炯先生,职工董事,硕 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 综合平衡处科 员,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 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 务副总 经理 。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 经学院讲师、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 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苏州大学人文 社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 委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 任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 银行巴州中心 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 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 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处长、副行长, 交 通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苏州电子计 算机厂 工程 师 、 室 主任 , 苏 州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 组长 , 苏 州证 券电 脑中 心 经理 、 技 术总 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东吴证 券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总 部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士 学位, 会计 师, 中 共 党 员。 历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 财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员工监事,本科 ,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兼风险管理部总 经 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 先生 ,董 事长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任少华 先生 ,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王炯先 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产品 策略 部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 ,会计师、审 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财政、金融审 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总裁 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徐嶒 , 硕 士 , 香 港中 文大 学毕业 。2009 年7 月至 2010 年 12 月 就职 于埃 森哲 咨询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任行 业研 究员 , 自 2011 年 1 月起 加入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一 直从 事投资 研究 工作 , 曾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5 年5 月 12 日 起担任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担 任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 任东 吴新 创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任壮,2009 年 12 月30 日至 2011 年5 月14 日; 吴圣涛 ,2010 年 4 月2 日至 2012 年8 月22 日。 邹国英 ,2012 年 8 月10 日至2014 年12 月 30 日。 张楷浠 ,2014 年 6 月14 日至2015 年6 月19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任少华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基金 投资 总部 总 经理; 陈





研究 策划 部总 经 理; 戴





基金 投资 总部 副 总经理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王立立


基 金投 资总 部副 总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依法 募集 本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 念、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的理 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3)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 各 风险 控制 机 构和人 员 具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察和 稽 核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 强化监 察 稽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能 ; (5)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 资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 离,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清 算 应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务 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 应对其 相 应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 原则 :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 而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 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经 营 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 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 定公司的业务风 险 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 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 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 部 控制方面的重大 事 项。


(3 ) 督 察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 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 的支持 ,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 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 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告 、 提 示程 序 ; 建 立了 评估 风 险 的委 员 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能 地 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于 2014 年末 , 中国 建设 银行 市值约 为2,079 亿美元 ,居 全球 上市 银行 第四位 。 于2014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67,441.3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8.9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5 94,745.23 亿元 ,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 额128,986.75 亿元,增长5.53% 。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 费 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 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 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 年增长6.89% ; 净利 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 本充足 率14.87% , 不 良贷 款率1.19% , 拨 备 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 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 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11万户和68 万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合 ”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 综 合性网 点达 到1.37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0% , 综合 营销 团队1.75 万 个, 网点 功能 逐步 向客 户 营销平 台 、 体 验平 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 分离,全行超过1.45 万个 营业网点30类柜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 处 理效 率提 高60% 。 总分 行之 间 、 总 分行 与子 公 司之 间 、 境 内外以 及各 分行 之间 的业 务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 要进展 , 集团 综合 性 、 多 功 能优势 逐步 显 现 。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 四 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 颐”为主品 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 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 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 别新增188.32 亿元 和62.34 万 户 。 投 资托 管业 务规模 增幅38.06% , 新 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只数 和首 发份额 市场 领先 。 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 个、结算量达1.46万亿 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 额16,580.81 亿 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人 银 行业务 持续 推进 , 客户 数 量增长14.18%,金 融资产 增长18.21% 。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 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 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 予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 中, 以一 级资 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 《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 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 强 排名第3位;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 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 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 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公司治 理、 社 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 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 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 科 技等多 个领 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6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 之一。截至2015 年6月末 ,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7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 系 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 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源 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 50509884


联系人 :钱巍 客服电 话: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8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 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2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申 万宏 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 sywg.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5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5)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6 (2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9) 东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4)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8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2)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43)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1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联系人 :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2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1) 申万宏源 ( 西部 )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219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3)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4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5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8)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6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6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 话:0571-86078823


传 真:0571-85783711


联 系人 :周妍





网 址:www.bigsun.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6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8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9)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71)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7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0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 心南楼6层





负 责人 :陶 修明





电 话:010-66523388





传 真:010-66523399





经 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18 号 东宇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18 号 东宇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1024 号文) 批准 ,于2009 年 11 月 12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募 集。截 止到2009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 募集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1 工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 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800 ,643 ,534.52 元人民 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11, 594.64 元人 民币 。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8, 445 户 ,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800 ,855 ,129.16 份 基金份 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 者所有 。 其中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5 ,630 ,530.65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70%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金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得到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 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予 以 公告。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2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可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 人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 2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本基 金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 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


例 二 : 假定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00 元 , 四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5,000 元、150 万元、350 万元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三 :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T 日赎回20,000.00份, 其 赎 回 费 率为0.5%,现假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20,00 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 0 0.00 ×0. 5 %=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 有本基 金的 超过 一年、 但 不超过 两年 时间 内 的T 日 赎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25% ,现假 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5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20,00 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 0 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 % , 现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 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5 6.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8.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的 0.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 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6 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7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代码 :580001 )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前 端收 费 (基 金 代码 :580002)、 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C (基 金代 码:582201 ) 、 东吴 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5 )、东吴新 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7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A(基金代码:583001 )和东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B (基 金代 码: 583101 )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 585001)、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582003 )、 东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582002 )、东 吴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基 金代码 :582202 )、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000531)、 东 吴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9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 业务,并将另 行公告 。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温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 万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江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厦门 证 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 纪有限公司、财富里昂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浙 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和 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上海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还 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 以 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 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9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通 过投资于引领经济发展未 来方向的新兴行业的上市 公司,享受新 经济发展带来的高成长和 高收益。重点投资其中具 有成长优势和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 追 求超额 收益 。 新经济 的概 念最 早是 在 1996 提 出来 的, 不 同的 学者 和组织 对新 经济 的定 义有 所不同 。 随 着 大家对“新经济”的研究 逐渐加深,对其实质逐渐 取得了共识:即新经济的 增长方式实际上 就 是一种依靠技术创新和组 织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本 基金将新经济理 解 为技术-经 济范 式, 如 下图 。 可见 新技 术是 新经 济理 论中最 关键 的因 素, 本基 金的投 资逻 辑也 是 围绕新 技术 展开 的。



































图10-1: 技术 经济 范式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将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 类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属 于新 经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固定 收 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根据自上而下对宏观经 济、政策和证 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在遵循前述本基金资产配 置总体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 票、债券、现金和其他金 融工具上的具体投资比例 。根据科学技术和产业的 发展趋势对与新 经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0 济相关创新技 术、典型产 业进行识别。随后自下而 上地精选代表新经济的典 型上市公司和与 新 经济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针对两类公司的不同特 征,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 性,运用 东吴基 金 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 进 行评价,构建股票池。投 资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竞 争优势的上市公 司 股票, 追求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 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 选股 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权 证投资策略 等 几方面 。 1.资产 配置 策略 对于大类资产的配置,本 基金主要由投资研究团队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 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 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 券市场 的发展趋 势 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大 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前提 下,根据大类资产风险收 益分析结果,并 结 合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目 标, 最终确 定、 调整 基金 资产 中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 2.选股 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首先通过对代表新经济 的创新技术进 行识别,推导出代表新经 济的典型产业,然后自下 而上的寻找与典型产业相 关的上市公司, 精 选其中 具有 成长 优势 和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投资 对象 。


(1)新 经济 中创 新技 术的 识 别 科学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 展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 技术和产业出现,也不时 会有某些技术 和 产业被淘汰。为了紧跟 时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须 不断对新技术和新产业进 行跟踪,动态更 新 新经济 创新 技术 和典 型产 业的范 围。 通过参考《中国共产党第 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 十一 个五 年规 划纲 要》 、2009 年温 家宝 同志 的 《政 府工 作报 告》 中的 相 关部署 和借 鉴 《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对前 沿技 术选 择的 主要原 则, 本基 金 对新经 济创 新技 术识 别标 准有以 下几 点: 1)代表 世界 高新 技术 前沿 的发展 方向 ,具 有较 大的 技术创 新程 度。 2)对国 家未 来新 兴产 业的 形成和 发展 具有 引 领 作用 。 3)有利 于产 业技 术的 更新 换代, 实现 跨越 发展 。 4)具备 较好 的人 才队 伍和 研究开 发基 础。 在 2006 年国 务院 发布 的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规 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明 确指出,生物技术、信息 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 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 、海洋技术、激 光 技术、空天技术是引领未 来经济发展的前沿技术, 这些创新技术是新经济未 来增长动力,将 很 大程度 上改 变传 统经 济的 运行机 制和 经济 结构 。 (2)代 表新 经济 典型 产业 的 识别





代表新经济的 典型产业与创新技术 密切相关 ,是一个跨行业 、跨地区、跨板块的概念 ,它 具有强大生命力, 受到创 新技术的带动 ,市场前景 广阔,代表未来 经济发展 的趋势,一定条 件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 下可演变为主导产业甚至 支柱产业 。识别代表新经 济的典型产业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随着经 济 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 新兴的产业会被纳入新经 济的概念,也有一些产业 可能逐渐进入衰 退 期,被 剔除 出去 。 本基金在对新经济创新技 术进行识别的基础之上, 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 进行不断跟踪 和更新 ,对 典型 产业 的识 别标准 是: 1)与创 新技 术密 切相 关。 2)符合 国家 政策 支持 或受 国家制 度创 新变 革的 积极 推动。 3)具有 较好 的盈 利前 景和 投资价 值。 4)已经 具有 一定 的产 业基 础,国 内资 本市 场已 经出 现相关 的上 市公 司。 2006 年 国务 院发 布的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指出 , 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 国防安全中重点发展、亟 待科技提供支撑的产业和 行业有能源、水 和 矿产资源、环境、农业、 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 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人 口与健康、城镇 化 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 国防。本基金将以此作为 代表新经济典型产业的基 础,随着时间的 推 移,还 将根 据以 上所 述标 准对新 经济 的创 新技 术和 典型产 业进 行动 态更 新。 (3) 个股 选择 在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 业 进行识别之后,我们采 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筛选与 新经济相关的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与新经济产业之间的关系 ,属于新经济范畴的上市 公司分为两类:a. 代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公 司;b.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关 的上市 公司 。 1)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 公司 所谓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 市公司是指直接从事新经 济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和生产,受益 于新经济带来的高收益, 属于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 业的上市公司。对该类上 市公司筛选的标 准 有以下 几点 : a.主营业务中具有或未来即将具有直接从事与新经济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b.公司 具有 较为 明确 的盈 利前景 , 受 益于 新经 济带 来的高 回报 。 c.公司 无重 大经 营风 险, 如负债 、诉 讼、 破产 清算 等。 2)与 新经 济密 切相 关的 上 市公司 此类上 市公 司虽 属于 传统 产业 、 但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 关。 例如 : 应用 新技 术为 企 业带来 效益 , 或对新技术发展具有重要 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对 新经济相关产业进行投资 ,或提供人力、 技 术、资金上的支持;公司 使用清洁能源,对生产过 程中的废渣、废水、废气 、余热等进行回 收 和合理 利用 , 提 高经 营效 益; 更 新环 保设 备、 减 少环 境污染 、 节 约资 源能 源, 企 业从中 获益 等。 这类公 司我 们关 注的 是其 受益于 新经 济的 程度 以及 公司的 价值 和成 长性 。 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我们 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 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的 行业研究员将 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a.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与 新经济的相关程度。b.公 司原有业务与新 经 济相关 部分 的比 例。c. 上 市公司 受益 于新 经济 的形 式与性 质。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2 得到以上两类上市公司后 ,我们根据成长性指标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筛选 形成基金备选 股票池,再根据“东吴基 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 ”计算备选股票池中上市 公司的竞争优势 综 合分值 ,评 价新 经济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剔 除掉 分值较 低的 上市 公司 ,得 到基金 股票 池。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 大周期、市场 运行的小周 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 特征,制定相 应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 取利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 得为辅 。 (1)积 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 基金会 紧密 关注 央行 对于 流动性 的调 节以 及市 场的 资金松 紧, 本 基金的 申购/赎 回现 金流 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 日 历效应 等 , 建 立组 合流 动 性管理 框架 , 实现 对基金 资产 的结 构化 管理 ,以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变现能 力。 (2)基于收益率预期的期限 配置和类别配置。在预期 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 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 同 时获 得比 较高的 利息 收入 ; 在预 期基 准利率 上升 时 ,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 下降 的风 险。 (3)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 调整策 略。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的情 况下 , 预 期收 益曲 线的变 形调 整 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当 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弹 策略;而当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我们 将 可能采 用杠 铃策 略 , 总 体 而言 , 就 是在 仔细 评估 收 益曲线 变形 情况 下, 分别在 子弹 组合 、梯 式组 合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 (4)基 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 信用产 品配 置。 观察 金融 债/国 债, 短 期融 资券/央 票的相 对利 差 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在 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况 下,可在利差扩大时,适 当增加信用产品 比 重;在 利差 缩小 时, 适当 减持信 用产 品 。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把握 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 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 收益。具体投资 方 法如下 : (1) 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 值、 标 的股 票价 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 行 权方 式、 股 价历 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2) 根 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 以及 权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10-2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资产 配置 、 审议 股票 池、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仓 位 与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 策,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沟 通; 2. 基 金经 理: 参 与构 建股 票池、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 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 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以《资产 配 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 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 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 分管领导、投资 管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3 理部总 经理 及风 险控 制部 门备案 ,以 便监 控。 3. 集中 交易 室 :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馈 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 监 督 交易指 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 构 建股 票池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 为 基 金经理 投资 提 供支持 ; 5. 金融 工程 小组 :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 险控 制部 门 (右 边方 框内 ) : 风险 控制 部门 : 由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监 察 稽核部 、 风险 管理部等构成。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 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定 期向风险管理委 员 会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管 理部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 险与收益水平, 向风险管 理委员会提供投 资 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 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 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 与投资决策委员 会 沟通, 以监 控投 资决 策流 程和各 级决 策权 限的 行使 是否合 法合 规及 科学 合理 。 图 10-2


投资决策流程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为 60%-95%, 其中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 票类资产投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类资 产 的80% , 债 券投资 比 例为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长期 来看 , 本 基金 的股 票 平均仓 位 在75% 左右 , 债 券 平均仓 位 在 25% 左右,因此本基金总体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 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 75% 的权重,而债券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 给予 了 25% 的权 重。 本基 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资产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 位 与 组 合 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监察稽核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险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涵盖 沪 深两市 ,是 由沪 深两 市流 通市值 最大 并且 流动 性好 、业绩 良好 的股 票 组成,代表性强;并且该 指数采用流通股本分级靠 档加权方式编制,能够真 实反映沪深两市 市 场走势。本基金以新经济 相关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目标是超越市场,获取超 额收益,因此, 本 基金选 择最 具市 场代 表性 的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 票 资产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债 券资 产业 绩 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是因为本基金在债 券的投资范围方面不仅包 括国债,而且也 包 括企业 债和 金融 债等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 能较 好地 反映本 基金 在债 券方 面的 投资范 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6)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 类资产的 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0-35%,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6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4,013,301.36 78.65 其中: 股票


74,013,301.36 78.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251,328.16 20.46 7 其他资 产


837,611.88 0.89 8 合计





94,102,241.4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751,194.76 68.7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894,191.00 4.8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7,523.76 1.4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741,384.66 5.8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023,399.18 7.4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05,824.00 0.9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16,520.00 1.01 S 综合 773,264.00 0.95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7 合计 74,013,301.36 91.2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02217 合力泰 301,167 6,752,164.14 8.33 2 600499 科达洁 能 174,790 3,993,951.50 4.93 3 600521 华海药 业 114,177 3,568,031.25 4.40 4 300088 长信科 技 128,800 3,542,000.00 4.37 5 000690 宝新能 源 275,280 3,482,292.00 4.30 6 600594 益佰制 药 57,730 3,355,844.90 4.14 7 600446 金证股 份 23,083 2,849,827.18 3.52 8 600559 老白干 酒 33,802 2,823,143.04 3.48 9 002131 利欧股 份 46,619 2,727,677.69 3.36 10 600029 南方航 空 178,183 2,590,780.82 3.2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长信 科技 (300088 )在 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 )1 号》关于公司基建总监 杨建南与业务相关 人员陈 彬辉 涉嫌 内幕 交易 , 在 内幕 信息 尚未 公开 前 其股票 操作 存在 明显 异常 , 构 成了 《 证券 法》 的内幕交易行为,并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 徽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长 期 跟踪研究该股票,我们认 为,该处罚事项未对长信 科技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 资价值产生实质 性 影响。 我们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 制度的 规定 。 除 此 之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3,957.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06.77 5 应收申 购款 629,047.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7,611.8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99 科达洁 能 3,993,951.50 4.93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9 十 、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 新经 济基 金历 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1.01-2010.12.31 14.99% 1.35% -8.88% 1.19% 23.87% 0.16% 2011.01.01-2011.12.31 -17.72% 1.22% -17.81% 0.98% 0.09% 0.24% 2012.01.01-2012.12.31 1.90% 1.22% 6.67% 0.96% -4.77% 0.26% 2013.01.01-2013.12.31 -4.77% 1.64% -5.29% 1.05% 0.52% 0.59% 2014.01.01-2014.12.31 33.95% 1.21% 41.10% 0.92% -7.15% 0.29% 2015.01.01-2015.06.30 46.63 2.08 20.39 1.71 26.24 0.37 2009.12.30-2015.06.30 80.50 1.42 27.06 1.10 53.44 0.32 注: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数 据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09 年12 月30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注:东吴新经济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 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1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三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四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受损方”),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4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5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八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 划 付。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6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7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 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9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0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 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 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1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 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 的 收益率 。 6.法律 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 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 选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 识、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2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术 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 生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本基金特有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高 科技企 业, 这类 公司 在风 险管理 方面 主要 有两 个特 点: 1.高科技带来的高风险。 高科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许多高科技 公司盈利前景不明 确,仅 仅依靠概念受到追 捧,淘 汰率很高。这类上 市公司 股票基本面变动快 , 价格波动较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上市公司,自然要承受这类风险。 2.股票的流动性风险。许 多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规模 较小,总股本和流通股本 也较少,对于 基金来 说, 这类 股票 存在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 为 了降 低新 技术 带来 的 不确定 性, 本基 金十 分重 视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在选 股策 略 和股票池构建过程中,专 门设计了多道程序对上市 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筛选, 第一,如果上市 公 司的新技术相关业务短期 内无法给公司带来盈利, 将无法被列为代表新经济 典型上市公司, 也 就无法进入股票池。第二 ,股票池构建过程的定量 筛选阶段,本基金专门设 计了未来两年净 利 润增长 率指 标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 如 果在 未来 两年 公司 没有明 确的 盈利 前景 , 将被 筛选出 股票 池 。 第三,本基金还将使用“ 东吴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 系”对股票进行筛选,该 体系可以全面考 查 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 , 其中许多指标,如财务 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等指标对上市公 司 的基本 面都 有明 确要 求。 2. 对 于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 金将在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 股票 、 债 券及 现金 ) 与战 术性资 产配 置 (股票的不同行业与板块 、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品种 结构等)时专门评估不同 配置方式的流动 性 风险,并作为资产配置决 策过程中进行风险与收益 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 投资过程中,本 基 金对组合交易流动性风 险 进行动态管理:1) 运用“ 东吴流动性分析系统 ” , 根 据流动性指标, 每日对组合、组合内所 有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 动 态跟踪计算,考察证券 流 动性变化态势。2 ) 本基金将设立时间 周期和 幅度标准,对持续时间达 到周期期限及幅度达到规 定标准的流动性 风 险证券 进行 调整 ,并 根据 组合配 置需 要调 入流 动性 较好的 替代 品种 或直 接减 少组合 配置 比例 。 (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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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73 1.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3.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 业 绩并 不构成 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及 赎回费 率。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5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产 ; (2)依 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 及赎回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6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7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8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9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 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0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7)表决 方式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1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2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议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3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4)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4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结果 。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1)- 8)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2 条所规定的第 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5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于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3)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机 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6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7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8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将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 属于新 经济 范畴 的股 票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类资产 的 80%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以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定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4) 本 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属 于新 经济 范畴 的股 票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类 资产 的 80%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5)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9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 并 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0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 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 会 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并承 担 所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 金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1 托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及 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2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3 (7)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 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4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 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5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 股 东名 册的 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发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6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 户服务 部 门 将 向 所 有 选 择 此 项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或 最 近 一 年 度 电子对 账单 ,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最近 一年 度内所 有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等 交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向 本年度 有交 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基金 交易 情 况、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拨 打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 资 料 修改、 疑难 解答、 客户 投 诉/意见/建 议处理 、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 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线 账户 查询、 信息 下 载、 专 家在 线咨询 、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4 年 12 月31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延长在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展 的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2014 年 12 月31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7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5 倾心回 馈 ”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3)2014 年 12 月31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代销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4)2015 年 01 月05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4 年年 度资 产净 值 公告》 ; (5)2015 年 01 月21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参加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及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6)2015 年 12 月31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7)2015 年 02 月12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及摘 要》 ; (8)2015 年 03 月05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旗下 基金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9)2015 年 03 月05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10 )2015 年 03 月09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11)2015 年 03 月 19 日 , 在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2)2015 年 03 月21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线代 销旗 下基金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时 间的 公告 》; (13)2015 年 03 月 25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调整 交易 所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 (14 )2015 年 03 月28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 度报告 以及 摘要 》; (15 )2015 年 03 月30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个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6 )2015 年 04 月14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17 )2015 年 04 月20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18 )2015 年 04 月21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19 )2015 年 05 月25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8 (20 )2015 年 05 月29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 (21 )2015 年 05 月29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22 )2015 年 06 月04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23 )2015 年 06 月08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公司 网上 交易 开展 转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4 )2015 年 06 月08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柜 台 、 网 上交 易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25)2015 年 06 月 12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6)2015 年 06 月 12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在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27 )2015 年 06 月19 日 , 在 上海 证券报 、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 (28)2015 年 06 月 26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关 于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与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9)2015 年 06 月 26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数米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30)2015 年 06 月 26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1)2015 年 06 月 29 日 ,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延长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9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吴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八月 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