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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稳健(690004)

民生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稳健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0 年5 月4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6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者 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充 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 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与净 转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者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 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 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 投 资者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 常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 险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申 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 投 资 行为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获 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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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 者 应 当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或 代 销机构 购 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 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投 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除非 另有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5 年6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年3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 业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9 十三、 基金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九、 风险 揭示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8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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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系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 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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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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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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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本 期利 润: 指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 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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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 63.33 % ) 、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 理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 监 察稽核 部、 投 资 部、 风 险管 理部 、 研 究部 、 专户 理财 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部 、 固 定收 益部 、 产 品部、 渠道 管理 部、 市场 策划 中心 、 直 销 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 务部 、 运 营管 理部 、 交 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 北区。 截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24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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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稳 增利 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民生 加银 城镇 化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研究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新战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 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硕士 , 高 级编 辑。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记 者 部 副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公 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 助理 、 副 主任 , 企 业文化 部副 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现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董事 会秘 书、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吴剑飞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15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研究 员;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 监;2009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平 安资 产管 理公 司, 担任股 票投 资部 总经理 ;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月担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分 管投 研) ; 现 任党委 委员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支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民 生 银 行北京 管理 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京 管理 部投 资银 行 处处长 、 北 京管 理部 公司 部 总经理 ; 2008 年10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渠道 一 部 总监,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2014 年4 月起 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生 :董 事,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 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 执行官。 现任加 拿大皇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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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 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 汇丰 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淮秀 , 独 立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 建设经 济 教 研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 投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 资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 金学 院投资 经济 系 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敏, 独立 董事 , 博 士后 。 历任 武汉 大学 原管 理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 商 学院金 融 系 副教授 , 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博 士后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金 融学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 务所律 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 国民生 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处 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福州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中小 企 业 金融部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纪委 书记、 党委 委员 。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 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历任 三 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三峡财 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 金 融创新 部 经 理、总 裁助理、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兼任金 融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专户 投 资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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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 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 事, 学士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机构 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 硕士 。1995 年至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处 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 司银 行部 处长 、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 投资 管理委 员会 办 公 室处长 ;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先生,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金融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6 年 起 在 金 鹰 基 金先后从事行业研究、策略研究、投资助理及交易主管等相关工作,2011 年1 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1 年7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11 月起至2013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4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2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 东先 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下设公 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专户 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 吴 剑飞先 生担 任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 于善 辉先 生, 担 任专 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简历 见上 ; 杨 林耘 女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牛洪 振 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薇薇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专户理 财一 部副 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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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证 券法》 、 《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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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管理 公 司制度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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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 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须覆 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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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 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部控制 的基础,控制环 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应当牢固树立内 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按 “利 益公 平 、 信息透 明 、 信 誉可 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 本原 则制 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据健 全性、高效性、 独立性、制约性 、前瞻性 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 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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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制风 险评估包括定期 和不定期的风险 评估、开 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 险评估 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制是 内部控制活动的 基本要点,它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 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 书须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 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须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授 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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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当、有效 的信息系 统,识别、采集 、加工并 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 一切 信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 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 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 完善由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 须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度,研 究部门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应当 有充分的投资依 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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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进 行审核,确认其 合法、合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 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有效 的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持 有人利益。基金 投资涉及 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 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算 工作,在授权范 围内,及 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基 金以基金作为会 计核算主体,每 只基金分 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帐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 )公司应当采取 合理的估值方法 和科学的估值程 序,公允 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 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与托管银行间 的业务往来严格 按《托管协议》 进行,分 清权责,协调合 作, 互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发前 应进行充分的市 场调研和可行性 论证,进 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 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 者为宗 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场的 开发和培育,统 一部署基金的营 销战略计 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 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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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 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披 露应当进行持续 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 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信息技术系 统 的设计开发应符 合国家、金融行 业软件工 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 的 技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 )对信息系统的 项目立项、设计 、开发、测试、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 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公司应当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 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 件要求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 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 )公司软件的使 用应充分考虑软 件的安全性、可 靠性、稳 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 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机系 统的日常维护和 管理,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 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 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对信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 安全、真 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 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 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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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国家 颁布的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严 格按照公 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 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务 制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 )公司应当明确 职责划分,在岗 位分工的基础上 明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 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8 )制定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度,财 会部门应 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 手续 ,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公司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全面推行监察 稽核工作的责任 管理制度,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 组 织纪律 。 5 )公司应当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重视 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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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 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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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 险评 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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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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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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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3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一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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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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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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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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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gfhfzq.com.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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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9)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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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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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 许 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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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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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4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28829790 ,021-6089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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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4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 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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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755-83007034 (50)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西 、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西 、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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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0 年 5 月 4 日 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5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14,175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775,589,076.14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11,149.38 份 ,两 项合 计共 775,700,225.52 份 基金 份额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 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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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 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2、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 、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 方 式,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请见 相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照 认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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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 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常 情况 下 ,在 T+1 日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 资者 应主 动查询 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付 赎 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 包括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网 上直销 系统 )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业 务, 其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 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亦 调整 为 1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 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业务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暂 不进行 调整 , 具 体以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为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 配售 和红 利再 投资 不受此 最低 申购 金额 规定 限制; 投资 者 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本 基金 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 份,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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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允许情 况下 可根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 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 购, 须 按每 笔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者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5% T ≥2 年 0

















注: 上表 中 ,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投资 者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 调 整申购费率和调 低赎回费 率 以及调整 收 费方 式。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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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适 用的 申 购费 率 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者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 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 净 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 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 份) (2)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 率为 0. 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 得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60%=12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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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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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网 站或短信 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4)暂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本基 金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的为连 续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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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 、暂停申购或赎 回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二天,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二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二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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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额的投 资者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主 要投 资于 成长 性良好 且 经 营稳健 的企 业,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和稳 健投资 的理 念,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 和企 业基 本面 进行 深 入研究 , 挖掘成 长性 良好 且经 营稳 健的企 业, 并进 行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 期 稳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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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 采 用 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分 析全球 经济 发展 形势 、 中 国经济 发展 情况 、 经 济政 策、 市 场情 况等, 研究 和 判断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变化趋 势,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等 规定 前 提 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 上的 配置 比例 。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中国及 世界 主要 国家 GDP 增速 、居 民消 费价格 指 数(CPI)、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社 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 增 速、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币供 应量 M1 增 速、M2 增速 、大 宗商 品价 格、 重要行 业指 数、 重要 行业 的盈利 情况 、市 场 PE 、PB 估值 水平 、A-H 股 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进行全 面分 析和 深度 数据 挖掘工 作 ; 定 性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宏观 经济增 长模 式、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进 行 研究, 判断 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为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资产之 间进 行 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2、股 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本 基 金 在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下 运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对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进 行 适 度 均 衡 行 业 配 置。即 在分 析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特点 、发 展现 状、生 命周 期 、 景气程 度, 同时 比较 分析 行业内 在价 值和 市场 估值 的差异 情况 , 判 断各 个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投 资时 机, 确定 和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在 各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其中 本基金 在考 虑 上 述因素 的前 提下 ,将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成 熟期 的行业 ,适 当关 注受 益于 国家政 策扶 持 、 经济转 型或 者经 济区 域性 转移等 发展 机遇 的处 于幼 稚期、 衰退 期的 行业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具有 良好 的成长 性, 是推 动股 价上 升的重 要动 力, 但是,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投资 的企 业不 仅需 要具 有良好 的成 长性 , 而 且要 求经营 稳健 。 这 是因 为企 业的成 长应 是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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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好又快 的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而不 是不 顾实 力的 短时 期盲目 快速 扩张 , 稳 健经 营是企 业保 持 良 好成长 性的 必然 要求 ; 同 时, 稳 健经 营包 含着 积极 进取的 意味 , 不 是固 步自 封, 强 调在 安 全 与效率 兼顾 的基 础上 求得 长期可 持续 发展 。 此 外, 拟进入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企 业, 还 需要 经过 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审慎 筛选。 1)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的选 择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初步筛 选出 成长 性良 好的 企业, 然后 通过 外部 环境 和企业 内 部 因素分 析, 寻找 和研 究支 持企业 成长 的内 外因 素, 并判断 这些 因素 在未 来是 否能够 继续 发 挥 作用支 持企 业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 成长性 , 以 验证 财务 指标 筛选结 果, 并补 充经过 内外 因素 深入 细致 分析挖 掘出 的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以弥 补单 纯依 靠财 务指标 选择 的 局 限性。


① 财 务指 标分 析 本 基 金 从 反 映 企 业 成 长 水 平 的 指 标 和 对 于 企 业 成 长 产 生 影 响 的 指 标 两 个 维 度 开 展 企 业 成长性 分析 , 其 中, 前 一 类指标 侧重 考察 企业 过往 的成长 状况 , 后 一类 指标 侧重考 察企 业未 来的持 续成 长能 力 。 具 体 而言 , 反 映企 业成 长水 平 的指标 有净 利润 增长 率 、 销售收 入增 长率 、 总资产 增长 率、 主营 利润 率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 收益增 长、 市场 扩张 能力 、 规模扩 张能 力、 成本控 制能 力等 , 综 合以 上四项 指标 ,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业 在过 去一 段时 间的 成长速 度与 成 长 质量 。 对于 企业 成长 产生 影响的 指标 有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 业利 润比 率、 固定 资产比 率、 资 产 负债率 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的 盈利 能力 、 主 业收 益稳定 性、 资产 结构 、 资 本结构 等对 企 业 成长的 影响 ,综 合以 上四 项指标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 业在未 来实 现持 续成 长的 潜力和 稳 定 性 。 本基金 将关 注依 靠上 述方 法计算 得出 成长 性指 标符 合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标准 的企业 : A 高 于全 市场 平均 水平 ; B 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C 高 于企 业自 身往 年平 均 水平。 ② 外 部环 境分 析


A 行 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注重 解决的 是企 业未 来的 行业 成长空 间预 测问 题。 本基 金认为 行 业 发展前 景分 析, 不能 仅仅 停 留在大 行业 的一 般性 粗略 分析中 , 应 当深 入到 相关 的 细分行 业中 , 做到精 耕细 作式 的深 入研 究。 本 基金 主要 从以 下两 个方面 分析 : 其 一, 分 析 目前的 细分 行业 的市场 竞争 结构 状况 , 包括 企业 数量 、 规 模分 布、 新企业 进入 障碍 、 产 品差 异化程 度、 厂 商 成本结 构等 方面 因素 , 特 别是进行 市 场进 入情 况分 析, 判断 目前 的行 业市 场 空间大 小 ; 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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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分析影 响和 推动 行业 市场 空间变 化的 国家 产业 政策 、 技术 创新 、 上 下游 产品 供求状 况等 相 关 因素是 否在 发生 改变 以及 其对于 行业 市场 空间 的影 响, 研 究和 判断 行业 的未 来成长 空间 是 否 足够以 支持 企业 的长 期成 长发展 需要 。 B 突 发性 环境 变化 分析 对于国 内外 突然 出现 的社 会、 经济 、 政治 环境 的重 大变化 , 例如 , 战争 、 恐 怖事件 、 流 行性疾 病、 重大 经济 政策 转变、 金融 危机 、 经 济危 机、 重 大的 技术 突破 等, 本基金 将及 时 跟 进研究 , 分 析其 对于 相关 行业的 短期 和中 长期 成长 发展的 影响 , 以 寻找 受益 于环境 突发 性 变 化而发 展壮 大的 行业 。 ③ 企 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A 发 展战 略分 析 企业发 展战 略是 企业 在对 于市场 环境 、 企 业自 身、 竞争对 手等 情况 进行 综合 分析判 断 后 形成企 业成 长发 展方 向的 选择。 企业 发展 战略 分析 的主要 内容 是研 究企 业发 展方向 的布 局 以 及历史 变革 情况 ; 业 务范 围的大 小, 是坚 持主 营业 务为主 , 还 是多 元化 业务 ; 特别 关注 发 展 战 略 在 企 业 资 金 运 作 上 的 体 现 即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资 项 目 , 分 析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发 展 战 略、是 强化 主营 业务 还是 增加企 业业 务范 围, 以及 分析和 测算 投资 项目 的收 益和风 险等 。 B 管 理能 力分 析 企业管 理能 力是 在企 业发 展过程 中的 一种 重要 的企 业能力 , 是 影响 其他 能力 发挥效 用 的 关键因 素 , 因此 , 企 业在 成长的 同时 , 客 观上 要求 其管理 能力 的相 应发 展和 提高, 否则 , 企 业的发 展将 面临 无序 低效 的窘境 。成 长性 良好 的企 业管理 需要 先进 、科 学的 经营管 理理 念 , 高素质 、 适度 稳定 的经 营 管理团 队 , 健 全 、 高 效的 组织机 构 , 合 理 、 有 效、 到位的 激励 约束 机制等 , 因 此, 本基 金将 围绕以 上四 个方 面分 析企 业的管 理能 力。 其中 ,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 注 企业的 经营 管理 团队 和激 励约束 机制 。 因 为, 经营 管理团 队在 企业 的组 织中 具有核 心和 主 导 地位, 通过 指挥 、 协 调、 管理等 作用 , 深 刻影 响着 企业的 生存 和发 展; 激励 约束机 制直接影 响着企 业全 体员 工 的 工作 积极性 、主 动性 和创 造性 ,从而 影响 员工 为企 业创 造价值 的大 小 。 对于 经 营管 理团 队 分 析, 主要从 职业 经历 、 文 化知 识结构 、 核 心团 队的 稳定 性、 是 否具 有 开 拓进取 精神 等方 面开 展。 对于激 励约 束机 制的 分析 ,主要 从 绩 效考 核制 度 、 员工晋升 体系、 员工 培 训制 度等 方面 开展 。 C 市 场开 发能 力分析 市场开 发能 力是 企业 成长 发展的 内在 要求 , 也 是企 业成长 发展 的外 在核 心表 现。 市 场 开 发能力 主要 从产 品创 新开 发能力 , 以 顾客 为导 向的 质 量管理 能力 , 品 牌管 理与 营 销传播 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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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从原材 料供 应商 、 生 产商 、 分销 商、 经销 商到 最终 顾客之 间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能 力, 服 务 与客户 关系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展开 分析 。 其 中,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企 业以 顾客 为导向 的质 量 管 理能力 、 供 应链 与销 售管 理能力 。 这 是因 为对 于一 家企业 而言 , 拥 有顾 客是 生存和 发展 的前 提, 是 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 中实现 增长 的关 键 ; 良好 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 能力 , 可以 有助 于企 业 降低 有关 成本 , 提 高对 市场的 应变 速度 , 增 加销 售量 , 提高 产品 及服 务的 品质, 改善 企业 与顾客 及供 应商 等之 间的 关系。 对于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质量 管理 能力 ,在 分析 质量管 理体 系 、 产品质 量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重 点考 察企 业对 顾客 需求的 识别 和满 足程 度, 现有顾 客对 企 业 的忠诚 度以 及企 业开 发新 顾客的 能力 。 对于 供 应链 的分析 , 主 要从 企业 与外 部 供应 商 等 企业 之间 的 信息 共享 程度 、 是 否建立 长期 互惠 互利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 企 业是 否 积 极参与 外部 供应 商 等 的 质量 管理 和质 量改 进 ; 对于 销 售管 理能 力 的 分析, 不仅 要 考 察企 业对 于分销 渠道 的 管 理,还 要 研 究企 业 对 于 销 售的组 织、 人员 、服 务和 过程的 管 理 。 D 企业 学习 与技 术创新 能 力分析


企业在 成长 壮 大 的过 程中 , 经常 遇到 两个 重要 问题 , 其一 是如 何适 应和 应对 环境变 化 问 题, 其 二是 技术 瓶颈 问题 。 这两 个问 题的 有效 解决 , 需要 企业 具备 良好 的学 习与技 术创 新能 力。 在 市场 环境 日益 变化 的知识 经济 时代 , 企 业具 有良好 的学 习机 制, 可以 使员工 和企 业通 过学习 提升 员工 和企 业整 体的知 识水 平, 培养 员工 和企业 的持 续创 新能 力, 有助于 解决 企 业 成长中 不断 出现 的问 题, 成为不 断前 进的 学习 型组 织。 本 基金 对于 企业 学习 与技术 创新 能 力 的分析 , 主 要从 学习 机制 、 创新 机制 、 员 工教 育培 训投入 、 技 术研 发投 入、 技术研 发的 管 理 机制和 激励 机制 、 研 发团 队特别 是核 心技 术人 员、 创新 成 果以 及转 化、 技术 的壁垒 和专 利保 护等方 面展 开。 其中 , 本 基金特 别关 注科 技转 化成 果、 技 术壁 垒保 护的 能力 , 因为 只有 将 技 术成功 应用 于生 产, 并且 产品符 合市 场需 求, 才 能 最终体 现出 技术 的价 值, 才能促 使企 业不 断成长 ; 因 为如 果新 技术 壁垒不 强或 者企 业没 有实 施有效 的专 利保 护措 施, 新技术 被后 来 者 低成本 的模 仿, 将使 企业 的技术 创新 优势 逐渐 消耗 殆尽。 2)经 营稳 健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经营 稳健 的企业 应包 括以 下三 个有 机联系 部分 :健 全有 序的 内部控 制 , 这是经 营稳 健的 基础 ; 稳 健合理 的财 务安 排, 这是 经营稳 健的 保障 ; 协 调和 谐的成 长, 这 是 经营稳 健 的 表现 。 A 内 控健 全有 序性 分析 企业建 立并 实施 有力 有序 的内部 控制 , 是 企业 长期 成长发 展的 重要 基础 。 本 基金将 从 企 业的内 控文 化和 氛围 、 内 部控制 规章 制度 、 内 控的 组织机 构、 外部 审计 报告 、 是否 发生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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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事件、 舆论 报道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内控 的健 全有 序性 。 B 财 务稳 健合 理性 分析 财务稳 健是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成 长性 的必 然要 求。 本基金 将重 点分 析企 业资 本结构 的 合 理性, 关注 资本 成本 在企 业发展 中是 否在 降低 , 以 及是否 合理 安排 债权 资本 比例以 增加 股 东 利益; 分析 企业 负债 结构 , 研究 是否 按照 合理 配比 原则统 筹安 排短 、 中 、 长 期负债 , 特 别 关 注企业 对于 短期 负债 比重 的控制 ,是 否会 发生 还债 期过于 集中 和还 债高 峰出 现过早 。 C 成 长协 调和 谐性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开展 企业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析 : 其 一, 分析 企业 成长和 外 部 环境以 及公 司资 源 、 发 展 阶段的 协调 性 , 即 分析 企 业的业 务范 围 、 扩 张步 伐 是否和 外部 环境 、 公司资 源、 发展 阶段 相适 应, 是 否存 在不 顾公 司实 力而片 面追 求企 业成 长速 度的盲 目扩 张 现 象; 其二 , 分 析企 业在资 产增加 、 销售额 提高 、 人 员增加 、 盈利扩 大等 方面 “ 量 ” 的 扩张 和在 发展战 略、 企业管 理、 市 场开发 、 学 习与技 术创 新 等内在 能力 的 “ 质” 的 提高 的协调 性, 是否 根据行 业和 公司 特点 , 有 计划稳 妥 的 处理 好 “ 量” 的 扩张与 “ 质” 的提 高的 和谐 成长问 题 ; 其 三, 分析企 业的 投资 额和 利润 额的协 调性 , 两 者是 否同 步增长 或者 预期 将同 步增 长, 是 否存 在 企 业投资 额增 加速 度过 快而 影响企 业利 润、 股东 利益 的情形 。 3)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选 择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企业 , 进 一步 考量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以 构 建股票 组合 。 本 基金 将根 据企业 的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自身特 征, 从绝 对估 值和 相对估 值方 法 的 角度开 展分 析, 选择 适用 于该企 业的 估值 方法 , 并 通过在 行业 内、 全市 场内 、 国际 同等 发 展 阶段行 业等 范围 内进 行估 值水平 比较 ,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企业 ; 此 外, 本 基金 还从 组合投 资流 动性 需要 的角 度出发 , 结 合企 业价 值的 判断, 对于 企业 的市 值规 模和市 场交 易 情 况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企 业。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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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 保证 债券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适 时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 曲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 等方法 来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 将通 过运 用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限和 信用等级等因素 基本一致的前提 下,运用 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 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 )公司基本面良 好,具备良好的 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 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 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 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 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降 低组 合风 险,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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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 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 深度 分析 ,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 查上 市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 销售商 , 考 察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 券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 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 行 特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 关决定 ,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 资指令 。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 馈,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金 融工程 小组 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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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基于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 国债指 数具 有覆 盖面 广 、 编制合 理 、 透 明度 高 、 运 用广泛 、 市 场代表 性强 的特 点, 本基 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指 数作 为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 投 资业绩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发 生法 律法 规变 化、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有 关 指数、 或者 出现 更有 代表 性、 更 权威 、 更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 投 资 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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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7)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 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款前 述规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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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8,011,748.21 86.23 其中: 股票


108,011,748.21 86.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386,640.99 10.69 6 其他资 产


3,860,085.22 3.08 7 合计





125,258,474.42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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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A 农、林 、牧 、渔 业 2,573,711.30 2.23 B 采矿业 4,107,514.05 3.56 C 制造业 52,626,792.34 45.6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6.20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184,350.00 5.3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580,833.54 3.1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4,147,982.96 20.95 J 金融业 6,862,428.00 5.95 K 房地产 业 3,563,532.00 3.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7,209.00 0.4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3,847,268.82 3.3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8,011,748.21 93.72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87 中鼎股 份 380,445 8,871,977.40 7.70 2 300240 飞力达 254,500 6,184,350.00 5.37 3 300089 长城集 团 182,774 6,122,929.00 5.31 4 600536 中国软 件 114,292 5,903,181.80 5.12 5 002345 潮宏基 442,073 5,649,692.94 4.90 6 002612 朗姿股 份 129,196 5,272,488.76 4.57 7 002279 久其软 件 80,800 4,578,128.00 3.97 8 000655 金岭矿 业 266,895 4,107,514.05 3.56 9 300104 乐视网 42,603 3,992,753.16 3.46 10 600661 新南洋 80,302 3,847,268.82 3.3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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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声明报 告期 内本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是 否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乐视网 信息 技术 (北 京) 股 份有限 公司 (股 票简 称 “ 乐 视网” , 证 券代 码 300104)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因其 与央 视在互 联网 机顶 盒合 作中 存在违 规现 象受 到深 交所 整改通 知。 本 基 金投资 上述 公司 发行 证券 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本基金 持有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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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6,488.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260,077.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57.93 5 应收申 购款 489,761.7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60,085.2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887 中鼎股 份 8,871,977.40 7.70 重大事 项 2 002612 朗姿股 份 5,272,488.76 4.57 重大事 项 3 002279 久其软 件 4,578,128.00 3.97 重大事 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0 年(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10% 1.20% 12.36% 1.28% -12.46% -0.08% 2011 年度 -34.93% 1.23% -19.67% 1.04% -15.26% 0.19% 2012 年度 5.23% 1.25% 7.04% 1.02% -1.81% 0.23% 2013 年度 10.38% 1.52% -5.30% 1.11% 15.68% 0.41% 2014 年度 31.26% 1.30% 41.16% 0.97% -9.90% 0.33%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29.47% 1.64% 12.08% 1.46% 17.39%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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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5 年 3 月 31 日) 28.30% 1.34% 44.74% 1.09% -16.44% 0.25%





注: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三、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以 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 互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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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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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 采 用的 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未上 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 购 权证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 当实际利 率与合同利率差 异较小时 ,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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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按 照规 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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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已实 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 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不 分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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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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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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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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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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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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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 济、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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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 从 而可 能产 生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定、投 资决策执 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决策 执行中,由于投 资指令不 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 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 金坚 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 果市 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 金固 守 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 配置 上, 由于 本基 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将 无法 完全规 避此 类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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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成 长性 良好且 经营 稳健 的企 业, 如果某 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稳 健的 企业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受 到不 利 影 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 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基金合同的变 更属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的,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修改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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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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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或者委托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登 记 服 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配备 安 全、 完善 的 电 脑系 统及 通 讯系 统, 准 确 、及 时地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办 理 基金账户 与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 管 理、 托管 与 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 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选 择 红利 再 投 资形 式 进行 基 金 收益 分 配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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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 条 件 成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网 上 交易 平 台 。通 过 先 进的 网 络通 讯 技 术,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通过 电 子邮 件 、 短信 、 主动 致 电 等方 式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各 项主 动 通 知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公 告 及 重要 信息 将 通过 指定 媒 体 发布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以 电 子形 式为主的 确认 单、 对 账单 等基 金 信 息 服 务,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 通 24 小 时 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 上查 询 等 方式 。通 过 以上 方式 可 进 行 基 金管 理 人 信 息查 询 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线 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 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 方便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索 取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了 多 元 化的 资料 索 取服 务, 索 取途 径 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 有 对 外公 布 文 件及 各 种相 关 历 史文 件 均可 向 客 户服 务 人 员索 取 ,客 户 服 务人 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 进 一 步提 高 基 金运 作 的透 明 度 ,提 升 服务 品 质 ,使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 时 了解 基 金投 资 资 讯 ,基 金管 理 人推 出全 方 位 资讯 服务 定 制项 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客 服 热线 、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短信 定制 各种资讯, 基金管理 人 通 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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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 金 管 理人 拥 有 一支 训 练有 素 、 专业 知 识全 面 的 投资 顾 问 队伍 ,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客 户 服 务 代表 将在 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 答客 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 关于 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的 咨 询 服务。 (十一 )投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理 建议 是 基 金管 理 人 发展 的 动力 与 方 向 。 如 果对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 种服 务感到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手机 短 信 等 各 种方 式随 时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也 可 直接 与客 户 服 务人 员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将 采 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举 办各 种 互动 活 动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见 面 会、 理 财讲 座 等 ,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 、 市 场 状 况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5 年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4 年12月31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1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凤 凰股 份”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1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中国 工商银 行借 记卡 基金 网上 直销申 购费 率优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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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惠期的 公告 2015 年1 月22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1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1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方 案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2 月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2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2 月13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2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久 其软 件”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站 2015 年2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3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中 鼎股 份”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3 月26 日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3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4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朗 姿股 份”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4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兴 业银 行电 子渠 道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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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15 年4 月21 日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年 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4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 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三 特索 道”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潮 宏基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5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飞 力达 ”停 牌后估 值 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5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长 城集 团”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5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朗 姿股 份”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5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潮 宏基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6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暴 风科 技”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华 信国 际”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信 雅达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英 唐智 控”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6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2015 年6 月24 日 民生加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本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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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费查 阅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 明书 ,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 营业 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 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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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基 金合 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 及采 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 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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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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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 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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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相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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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 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 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变更申购费 等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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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以上 ( “ 以上 ” 包括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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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人在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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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 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后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 证 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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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数重新组 织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人的情 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按照 下文 确定 的二 名监 督员 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监督 员按 照如下 办法 确定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 监督 员为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二名 监督 员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监 督 员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的 二名监 督员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监督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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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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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 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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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友 好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及内 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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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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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5)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 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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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规 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 投 资限制 规定 ; (14)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3 、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 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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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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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 金 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规 定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预 留印 鉴 的 保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 更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 对基 金 托 管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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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的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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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 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 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 4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 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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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未上 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 购 权证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 回 购以 成本列 示, 按实 际利 率 ( 当实际 利率 与合 同利 率差 异较小 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 )- (5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3、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规 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4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6、基 金份 额净 值 差 错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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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由于 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 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3)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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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并依 法公告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