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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理增强A(660009)

农理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农 银 汇理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年八 月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2011 年3 月22日证监许可【2011 】431 号文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变化 对 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为开 放 式 债 券型 基 金 ,属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的较低 风险、较低 收 益 品 种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 认购 ( 申 购)基 金 时 应 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已经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及 与 托管 业 务 相 关 的 更新 信 息进 行 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9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91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117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38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农银汇理增 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 农银 汇理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农银汇理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 农 银汇理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部 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以及有权机关发布的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2013 年 3 月 15 日 修订颁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现行有效 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取得、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的机构。基金的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 资 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者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 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 向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根据销售 过程中涉及的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 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A 类基金份额: 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 (前端) 和赎回费,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49.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收益: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 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 无法克服、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6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 :董事长 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 年 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Bernard Carayon 先生: 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 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 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1979 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 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 近 15 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任 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 总裁。 谢尉志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6 年开始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工作,先后 任总公司财务部、资金部总经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 起, 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并先后兼任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中铝 矿业国际有限公司总裁。2013 年 2 月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财务 总监。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 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9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教授。 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 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 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 财务部 (审计部) 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 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 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10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 省分行 行长。2010 年起历 任中国 农 业银行信 贷管理 部总经 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 年 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 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银行卡部工作。2004 年 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 理学硕士 ,15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 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现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历任中国 银河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债券研究员、 天治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 11 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副总监兼任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消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 7 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基 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 运作投 资外,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 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 和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者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 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 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14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 四道防 线:监 察稽核部 定期和 不定期 的稽核审 计以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15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 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 、 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 、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 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16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 、 建立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 责任;


C 、 建立以督察长 、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 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联系人:郭晓磊 渤海银行是 1996 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 也是第一 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 国 家开发投资 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等 7 家股东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总额 85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 立,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将建设公司治理完善、 依法合规经营、 业务特色鲜明、 经营业绩优良的现代银行作为长期愿景。 明确提出要将渤海银行建设成为能够为 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银行, 成为能够为客户提供 “卓越体验” 服务的银行, 成为 能够为员工提供最佳发展机会的银行, 成为能够以创 新领先同业的银行。 自成立 以来, 不断发挥后发优势、 国际化优势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各项成长性指标 领先于同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 2014 年末, 渤海银行资产总额突破 6500 亿元。 目前, 已在全国设立了 19 家一级分行、14 家二级分行、92 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126 家, 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 长三角、 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并在香港设 立了代表处。


18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和《亚洲银行家》杂志 公布的 “ 亚洲银行 500 强”排名中,渤海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分别从 2009 年的 603 位和 199 位, 提升至 2014 年的 230 位和 2014 年的 63 位。 在 2014 年 亚洲银行竞争力 排名中 ,我行跻身第 32 位,较 2013 年提升 4 位。2014 年, 在 各类机构 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 渤海银行 先后获得 “最具成长性全国性商 业银行奖” 、 “年度最 值得信赖银行奖” 、 “ 年度最佳金融创新银行奖” 、 “年 度优秀金融品牌奖” 等多项殊荣。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付钢,男,1959 年 3 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财经 大学,现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金融系统 “五一 ” 劳动奖章获得者, 南开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兼职教 授。 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 委委员、 副主任, 交通 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 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清华 大学硕士。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历任本行国有和大型 企业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 行长, 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 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赵亚萍女 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9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 部门副经理、 部 门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 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市场营销、 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 需求与 运维四个团队,配备有人员共 32 名。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 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 、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19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 海银行始终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 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并依据不同客户的 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渤金账户托管等业务品种。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 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全程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20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控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3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7 (1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8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 (2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53835888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其它代销机构


30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3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1 年 3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431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1 年 6 月 7 日至 2011 年 6 月 28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004,846,671.70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9,668 户。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4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同 一类别 基金份 额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5、 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 依法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网站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基金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 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35 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银 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代销 网点和 直销网 上交易 投 资者 每 次申购 本基金 同 一基金 类别 的 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A 类基金份额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 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同一基金类别 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A 类基金份额 含 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同一基金类别 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A 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 转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同一基 金类别 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 中同一基金类别 的最低份额余额不 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 0.5%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3%


3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1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0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 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与赎回费, 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具体如 下: 申购费率 0 赎回费率 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 T 日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C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000 元。 有三 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另有一笔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 申 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37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500,000 1,000,000 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8% 0.5% 0.3% - 净申购金额 (C=A/(1+B) ) 9920.63 497,512.44 997,008.97 100,000 申购费用(D=A-C ) 79.37 2487.56 2991.03 -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 1.2300 1.2300 1.2300 1.2000 申购份额(=C/E ) 8065.56 404,481.66 810,576.40 83,333.3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四: 假定某二个投资人在 T 日各自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其在认购 /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该二个持有 人持有年限分别为低于 1 年、 低于 2 年但高于 1 年,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持有期 T<1 年 1 年≤T< 2 年 赎回份额(A ) 10,000 10,000 适用赎回费率(B ) 0.1% 0.05% 赎回费用(C=1.25× A× B ) 12.5 6.25 赎回金额(D=1.25× A-C ) 12487.5 12493.75 (2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8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分 C 类基金份额,该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250 元,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250× 10,000=12,250 元 6、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 用(限于 A 类 基金份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费用(限于 A 类 基金份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0、 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 。 费率和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和网站上公告。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39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0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申购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1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发生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依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2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 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 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44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的冻 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4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 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和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享 有如 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 份额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 修改、 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承 担如 下义务 :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48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在对市场利率走势进行科学预判的前提下, 通过久期调整、 类属配置、 信用 策略、 回购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债券市场中蕴藏的 投资机会, 并通过 部分参与股票市场增厚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一个流动性水平较 高、波动率水平较低,具有一定收益率水平的良好投资标的。 四 、投 资策略 1、宏观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是直接影响债券市场的重要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 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未来短期、 中期和长期债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合理分析, 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和股价走势的基本判 断。 对于债券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远期利率水平、 市场短期资金 流向、 央 50 行公开市场操作力度、 货币供应量变动等。 对于股票市场的考察指标包括: 政策 环境、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关系等。 本基金的宏观配置策略主要是建立在综合实现基金的稳健性、 收益性和流动 性的基础上。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状况预期的情况, 在给定风险承受度的限 定下, 具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股票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同时设定债 券组合在组合久期调整、 信用配置、 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并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同时, 考虑到债券市场流动性较差和基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矛盾, 本基金将 在宏观投资策略阶段确立本基金的 流动性目标, 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 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 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流动性券种、 银行存款和股票上的 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或变化趋势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 的调整, 从而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 以期提高收益 水平或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1)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 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 通过增持长 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在市场利率走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参照业绩比较基准或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主流债券指数的期限结构调整目标久期, 确保组合承担的利率 风险与市场基准或市场平均水平相近。 3)随着短、中、长期利率变化的幅度不同,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 非平行移动, 出现曲度变化、 斜率变化等情况。 管理人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变 的合理预期, 合理配置在短、 中、 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 对于预期收益率下降 的期限段增加配置比率, 同时减少预期收益率升高的期限段的配置比 例, 充分利 用曲线形变提供的投资机会。 (2 )类属策略


51 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 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呈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 率水平。 (3 )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 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对 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 状况的分析, 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 给出各目标信 用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信用类债券而言, 其收益率受到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利差两个方面 的影响, 而信用利差则受到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以及该 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变化这两大因素的影响。 针对这两大因素的变化,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相应的投资策略: 1)针对市场信用利差变化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并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从而对信用利 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做出合理的预 判, 从而投资组合在信用类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以及在各分行业信用债上的投资比 例。 2)针对发行人信用状况变化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发行人基本面 的变化情况, 通过卖方报告及实地调研等方式, 对于发行人的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出信用债违约 可能性和理论信用利差水平,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定价。 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后,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该信 用债进行合理定价。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 线下滑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 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 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 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者除了 52 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 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 )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的机会通 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 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 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 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 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 才能够有效执行。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 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6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基金管理人将从可转债的股性和债性两个角度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 1)可转债的股性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充分结合股票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 果, 对于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公司的成长 性和盈利的稳定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充分考虑同行业股票的平均估值水平, 以 判断可转债转股权利的实际投资价值。 在股票市场表现较好的情况下, 增加股性 较强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回报。 2)可转债的债性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债的债券低价以及所对应的收 益率曲线的 变化进行分析, 确定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合理价格。 同时, 通过对可转 债市场价格变动的实时跟踪, 判断价格是否进入债性较强的时期, 并利用投资机 会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将与本公司的股 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7 )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53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 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投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增 厚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以期达到超越债券资产收益水平的目标。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将严格遵循公司股票库制度。 由于股票的投资比例有限, 在行业配置上的空 间也较为有限, 所以在具体的投资策略上将遵循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卖方报告、 实地调研及量化分析等手段, 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等指 标对标的股票进行综合分 析, 目标是筛选出被市场低估、 安全边际较高或具有较 高成长空间的个股。 (1 )定性的评判内容主要包括: A ,行业优势分析 B ,主营产品和服务前 景分析 C ,核心竞争力分析 D ,管理经营能力分析 E ,经营业绩持续性和成长性分析 F ,政策环境分析等 (2 )定量的评判内容主要包括: A, 价值指标:市盈率(P/E )、市净率(P/B) 、每股收益(EPS) 、股息率等; B, 成长性指标: 市盈 增长比率 (PEG ) 、 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 )增长率 、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 ) 增长率等 ; C,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 (ROIC )等。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 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 54 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 溢价率、 隐含 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 五 、投 资管理 程序 1、 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 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 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 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本公司遵循投资 、 研究和交易相互独 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 投资部、 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 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对债券的投资上,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严格的内部信用分析体系和债券备选库制度, 在债券筛选阶段通过制度确保所投 资的债券信用风险可控。 此外,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部分也将严格执行股票库制度。 同时, 本基金 管理人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并设立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投资决策 层级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及受托 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 会制 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 总监、 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 人员组成 (督 察长列席会议) , 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 宏观投资策略、 审定基 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 由投资总监担任, 其 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 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及助理


55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 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 性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 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 化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 独立性不得受到基金管理人其他任何部 门和人员的影响 。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 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投资 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研究员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金融工程研 究人员对投资组合前期业绩进行归因分析并测算和评估组合风险, 对市场未来走 势进行量化分析, 并分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分析结果, 为委员会决策 提供相关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 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本基金的宏观投资策略; (3 )基金经理及固定收益相关研究人员召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和预 期变化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决定本基金的微观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研究和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 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具体实施投资,在严格执行债券备选库制度和股票库制度的 前提下设 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及券种投资。 基金经理将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 室, 由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 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6 )投资组合评价。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控制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事前、 事中和事后 的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 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90%+ 沪深 300 指数× 10%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发布的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综合型指数,基期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样本债券涵盖了 56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绝大多数债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的部分债券, 除了美元 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交易所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都纳入样本债券范围。 样 本债券剩余期限更为多样, 涵盖了包括一年期以下在内的各种债券剩余期限。 由 于该指数的代表性更广,因此适合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指数之一, 其成分股覆盖了沪深两 市大部分的市值, 尤其是基本涵盖了市场主要的大市值股票。 从成交量的情况来 看,该指数成分股的总成交金额约占全部 A 股近一半的成交量。因此该指数基 本能够反映沪深两市的整体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二级市场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公 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57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九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8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433,902.40 4.35 其中:股票


10,433,902.40 4.35 2 固定收益投资


218,111,301.20 90.94 其中:债券


218,111,301.20 90.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043,612.02 2.52 7 其他资产


5,248,123.22 2.19 8 合计





239,836,938.8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717,800.00 2.85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716,102.40 5.1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33,902.40 8.00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88 中国银行 1,100,000 4,818,000.00 3.70 2 600028 中国石化 580,000 3,717,800.00 2.85 3 601318 中国平安 24,260 1,898,102.40 1.46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799,280.00 1.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49,000.00 7.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49,000.00 7.63 4 企业债券 160,944,923.40 123.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5,300,500.00 11.74 7 可转债 30,117,597.80 23.10 8 其他 - - 9 合计 218,111,301.20 167.3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190,000 26,081,300.00 20.01 2 1182339 11 方正 MTN3 100,000 10,218,000.00 7.84 3 112069 12 明牌债 98,220 10,075,407.60 7.73 4 110258 11 国开 58 100,000 9,949,000.00 7.63 5 122125 11 美兰债 79,990 8,546,931.50 6.56


60 6、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期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236.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6,089.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34,409.12 5 应收申购款 732,387.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48,123.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26,081,300.00 20.01


61 2 128008 齐峰转债 141,886.80 0.11 3 113007 吉视转债 118,856.00 0.0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7 月 1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农银 增强收 益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701-20111231 3.49% 0.09% -0.28% 0.16% 3.77% -0.07% 20120104-20121231 6.69% 0.12% 1.25% 0.13% 5.44% -0.01% 20130104-20131231 -0.62% 0.20% -3.95% 0.17% 3.33% 0.03% 20140102-20141231 23.16% 0.31% 10.55% 0.16% 12.61% 0.15% 20150105-20150331 2.99% 0.63% 1.33% 0.20% 1.66% 0.43% 基金成立至今 39.18% 0.26% 8.63% 0.16% 30.55% 0.10% 2、 农银 增强收 益债券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701-20111231 3.30% 0.09% -0.28% 0.16% 3.58% -0.07% 20120104-20121231 6.32% 0.13% 1.25% 0.13% 5.07% 0.00% 20130104-20131231 -0.95% 0.20% -3.95% 0.17% 3.00% 0.03% 20140102-20141231 22.69% 0.31% 10.55% 0.16% 12.14% 0.15% 20150105-20150331 2.87% 0.63% 1.33% 0.20% 1.54% 0.43% 基金成立至今 37.30% 0.26% 8.63% 0.16% 28.67% 0.10%


63 二、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农银汇理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 农银 增强收 益债券 A : 2、 农银 增强收 益债券 C :


64 注: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非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其 中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 基金持 有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六个月, 建仓期满时, 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例。


6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 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四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67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计方法 :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8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69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0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1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2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基金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7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 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收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仅适用于 C 类基金份额);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 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7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9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2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83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84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5 第二十 二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因 此其 面临的 主要风 险包 括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政 策风 险等。 具体 如下: 1、 市场 风险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 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 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 此外, 经 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 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和股票等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带来负面的影响。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 从而导致基金份额 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衡量。 (3 )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债券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 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 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5 )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有不超过 20 %比例的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价格的 波动将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在股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或基金管理 人投资的个股出现非系统性风险时,会对本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2、 流动 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 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 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债券变现的 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 86 并迫使基 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的债券, 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 度波动的风险。 3、 信用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 )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3 )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信用利差水平不合理, 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 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 (4 )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 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 的损失的风险。 4、 政策 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 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 国家临时对 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 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 特有 风险 当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可能会出现普遍性的价格下 跌,并由此引发本基金的净值出现下跌。 此外, 若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长期未形成交易价格, 而基金管理人在估值 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估值方式或程序, 导致估值结果与所持有债券的公允市场价 格发生较大偏差,则可能会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 6、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 对于经济 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 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有 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7、 操作 风险


87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8、 合规 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由于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 风险。 9、 其它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8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变更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包括: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89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 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0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第二 十 四 部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92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3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94 2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邮政编码:300204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95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6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97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6.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 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99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100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10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02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0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4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105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06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基金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仅适用于 C 类基金份额);


107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108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 )上述第 1 条中 (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109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非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10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金额。 2.估值方法


111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 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112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113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 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包括: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4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15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6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天津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7 第二十 五 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 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亿零壹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证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18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19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120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121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122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123 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124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125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126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应与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127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3.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8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129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 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 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130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4.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131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132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 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33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4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账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 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基金 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1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 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 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136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137 第二十 七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8 第二十 八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农银汇理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