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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关于修订公司旗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基金关联交易限制等投资限制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修订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合 同 有关 基金 关联交 易限 制 等 
投 资限 制 条款 的公 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与 相关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对公 司旗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包括: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中证 南方 小康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证南 方小
康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 深 证成份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深 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上 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南方 中证 50 债券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债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 金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等十三 只 指数 基金) 的基金 关 联交 易限 制 等投 资限 制 的 规定 进行 调整, 并对 上述
十三 只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基金 关联 交易 限制 等投资 限制 的条 款予 以修 订。 现将 有关 修
订内容 说明 如下 : 
1 、 将 以上十三 只 指数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条 款 中 有 关基金 禁止 买卖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的 规 定予 以删 除,对 以上 十三只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条款 中 其 他与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不 一致 的 规定 予以 修订 (上述 十三
只 指数 基金 具体 修 订 的条 款目录 和删 除的 内容 见附 表 ) 。 
2 、 本次 上述 十三 只 指数 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的内 容 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原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并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修订后 的基 金合
同自本 公告 发布 之日 起生 效。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经与相关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 在 本公司 对上述 十三 只 指数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进行修 订后, 相关 基金 托 管协议 也将对 托管 协议涉 及的 上 述相关 内容 进行相 应修订。
上述十三 只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本次 修订 的内容 , 将在 上述 十三 只指 数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作 相应 调整 。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nf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费 的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 -889 -8899 ) 咨询 相关 情况 。 
特此公 告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基金 合同 修订 基金名称 章节 基金合同 原文内 容 修订后内 容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十三、 基 金的投 资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但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情 况下, 标的指 数成份股 除外;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但 在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标 的指数 成份股 除 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 但是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十、 基金 的投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但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 的情况下 ,目标ETF 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除外;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但 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目标ETF 与标的 指数成 份 股除外;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十四、 基 金的投 资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 但是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十四、 基 金的投 资 (二)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但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 的情况下 ,目标ETF 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除外;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但 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目标ETF 与标的 指数成 份 股除外;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 、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 资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二)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是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 的证 券交易活 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 南方深 证成 份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十一、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 资; 4、 买卖 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深证成份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十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中证南方 小 康产业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联接 基 金 十一、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但 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目标ETF 与标的 指数成 份 股除外;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中证南方 小 康产业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十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但 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 份股不受 此限;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对 于因上 述第 5 项情形导 致无法 投资的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 股,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 的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他 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替代 。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 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南方上证 38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 金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是法 律 法规或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但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目标ETF 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除 外; (7)从事内 幕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律 法规或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 的证 券交易活 动; (7)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8)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上证 3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十五、 基 金的投 资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但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标的 指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股 不受此 限; (7)从事内 幕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 的证 券交易活 动; (7)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8)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十三、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 、 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南方金 砖四 国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除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本基金 禁 止从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 动产; 5 、购买房 地产抵 押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属 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品 ; 8 、 除 应付赎 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9 、利用融 资购买 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 品除外 ; 10、参与 未持有 基础资 产 的卖空交 易; 11、购买 证券用 于控制 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 12、直接 投资与 实物商 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债 券; 14、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15、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动 ; 16、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除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外, 本基金 禁止从 事 下列行为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购买不 动产; 5、购买房 地产抵 押按揭 ; 6、购买贵 重金属 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购买实 物商品 ; 8、除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 外,借 入 现金; 9、利用融 资购买 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 品 除外 ; 10 、参与 未持有 基础资 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用 于控制 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 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 投资与 实物商 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 14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 交易活动 ; 15 、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不 需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除非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 门 禁止,本 基金可 以投资 境 外托 管人发行 的金融 产品。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除非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 门 禁止,本 基金可 以投资 境外托管 人发行 的金融 产 品。 南方中 债中 期票据 指数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十四、 基 金的投 资 (七)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 制 1 、禁止用 本基金 财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2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90 %, 其中标 的指数 成份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本 基金债券 资产的80%;


(2)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3)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 其它投 资 限制; (七)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 制 1、禁止用 本基金 财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 但是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其 中标的 指数成 份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本基 金 债券 资产的 80% ;


(2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3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 其它投 资 限制;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3、 若将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生 修 改或 变更,致 使本 款 前述约 定 的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 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人 在依法 履行相 应 程序(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3 、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 修改或变 更,致 使本款 前 述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被 修 改或取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 程序后 , 本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 规定。 后,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和 投资限 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