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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服务优选混合(000124)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服务 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306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 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是 一只 主动 型的行 业股 票投 资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都 较高 的品种 , 其预 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相适 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2014年8 月8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进行 了 部分更新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27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5年3月31 日, 数据未 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转换 ........................................................................... 41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财产 ..................................................................................................................... 57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八、 风险 揭示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一、 绪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华宝兴 业服 务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宝兴 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华宝兴 业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服 务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指2013 年6 月 27 日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东 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 股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 总 监。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 市场 执行 董事、 中国业 务 发展 负责 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张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 管 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监事 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曾 任宝 钢自 动化部 组干 科主 办, 宝钢 国贸公 司人 事 部 人才开 发室 主任 ,宝 钢国 际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 组织部 部长 ,宝 钢资 源( 国际) 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华宝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宝 钢集 团金 融系 统党委 副书 记。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高级 管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加 入 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楼鸿强先 生,曾任 职于兴 业证券研 究所。2011 年 3 月加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分析师、华宝兴 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 宝兴业服务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助理 等职务 。2014 年 10 月起任华 宝兴业 服 务优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 任华宝 兴业万 物 互联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 邵喆阳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2013 年6 月至 2015 年2 月。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兴 业 医 药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部 总经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证券 法》 等法 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 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 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统,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督 察长 制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书 1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 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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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中 国建 设银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 票代码601939)。于 2014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市 值约 为2,079 亿美元 ,居 全球 上市 银行 第四位 。 于 2014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 年 增长 8.99%; 客 户贷款 和 垫款 总额 94,745.23 亿 元, 增长 10.30%; 客户 存款 总额128,986.75 亿 元, 增长 5.53%。 营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2.16%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28%,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19.02%;成 本收 入比为 28.85% 。 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6.89% ;净 利润2,282.47 亿元 ,增 长6.10%。资本 充 足率 14.87%,不 良贷款 率 1.19% , 拨备 覆 盖率 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1,188 万 户。 网 点 “三 综合”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综合 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 80% , 综 合营 销团队 1.75 万个 , 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营 销 平台、 体验 平 台和产 品展 示平 台转 变。 深化网 点柜 面业 务前 后台 分离, 全行 超 过1.45 万个营 业 网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 60%。总 分行 之间 、总 分行与 子 公司 之间 、境 1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内外以 及各 分行 之间 的业 务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 要进展 ,集 团综 合性 、多 功能优 势逐 步 显 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 元, 承销 额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 养颐” 为主 品牌 的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 步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 规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 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 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 模增幅 38.06% ,新 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人 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 亿元 。 信用 卡累 计发 卡量 6,593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16,580.81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私人银 行 业务 持续 推进, 客户数 量 增长 14.18%,金 融 资 产增长 18.21% 。 2014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 界广 泛 认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机 构授 予 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位 列全 球第 2 ;在 英 国《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排名 第 29 位, 新兴 市场 500 强 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上 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 列第 2 ;在 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体 评出 的诸 多重 要奖 项,覆 盖公 司治 理、 社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公 司信贷 、零 售业 务、 投资 托管、 债券 承销 、信 用卡 、住房 金融 和信 息 科 技等多 个领 域。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 贷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总 行 审 计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 业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 1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贷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 经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 分 行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 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2015 年6 月末 ,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 51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在 上海 开设 直销 柜台 。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 :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1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6)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 茜


1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8)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1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2)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1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5)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 真:0755-82492962 联系 人: 庞晓芸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1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0)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1)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解 放 东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5)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 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2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 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2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 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3)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2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34)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 (35)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36)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37)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2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9)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http://www.ghzq.com.cn


2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 码: 518028 注册资 本:2000 万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58325395 传





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邮政编 码:518001 注册资 本:2000 万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2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45)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邮政编 码: 310053 注册资 本: 5000 万元 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7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伍 仟万 元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





话: 021-54509998 传





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2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客服:4008-773-772 (48)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9)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5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曦 、康 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2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二) 登记机 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 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张 振 波


3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3】306 号 《关 于 核准 华宝 兴业 服 务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核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 集期从 2013 年 6 月 3 日起 , 至 2013 年 6 月 25 日止, 共募集 1,449,066,584.71 份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308 户。


3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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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3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以 及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8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及赎 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3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通过直 销 柜台 首次 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已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 人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制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等。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3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人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 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费 等各 项费用 。 2、赎回 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表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 此处一 年按 365 天 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小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购费 用、净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资产 承担 。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投 资人 当日申购 本基金 10 万元, 对应的 本次 前端 申 购 费率为 1.50%,该 投资 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 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3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1,50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3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3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暂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3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4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 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航 证 券 有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 州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司 、 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开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 宝康 债券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 合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业 精选 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A/B 类)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 金、资 源优 选基 金、 创新 优选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 份 4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前 端收费 模式 下本 基金 与高 端制造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信 证券 (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北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已 开通 前端收 费模 式下 本基 金与 品质生 活基 金之 间 的 转换业 务。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 以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 为 准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4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基 金 财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 基金 转换 公式 为: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B× C× D 转出总 金额= B× C 净转出 金额= B× C× (1 -D )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 (1 + G) 转换申 购补 差费 用= [B× C× (1 -D )/ (1+ G )]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B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D 为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 率,G为 对应 的申 购补差 费 率, 当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时, 则 申购 补差 费率G 为零 。 2 、 基 金管 理 人在不 损害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公 式,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公式 适用 前 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4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 人可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本基 金 与宝 康系列 基金 ( 宝康 消费 品基 金、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 益增长 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行 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 益 债券基 金 (A/B类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收 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新兴 产 业 基 金、 可转 债基 金、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药 生物 基金 、 资 源优 选基金 、 创新 优选 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 量化 对 冲基金 、 高端 制造 基金 、 品 质生活 基金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因 为转 换等 非赎 回原 因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该 基金 最 低 保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登 记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 转换 申请 进行 确认 ,确 认 成功 后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4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服 务相 关行 业的 稳步 成长,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额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投 资于服 务相 关行 业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现 金、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对服 务相 关子 行业 的精 选以及 对行 业 内 相关股 票的 深入 分析 ,挖 掘该类 型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分享 服务 业快 速发 展所 带来的 行业 高 回 报 。 (1)服 务业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服 务亦 称“ 劳务” ,指 不以 实物 形式 而以提 供活 劳动 的形 式满 足他人 某种 需 要 的活动 。 本基金 所指 的服 务业 是为 社会生 活和 生产 服务 ,拥 有一定 设施 、设 备或 工具 提供劳 务的 国 民 经济部 门。 具体 而言 , 本 基 金所涵 盖的 服务 相关 行业 主要包 括: 电力 、 煤 气及 水 的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业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金 融、保 险业 、房 地产 业、 社会服 务业 、传 播 与 4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文化产 业以 及其 它相 关子 行业。 (2)子 行业 配置 服务相 关的 各个 子行 业由 于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 同, 面 临的上 下游 市场 环境 也各 不相同 , 因 此, 其相关 行业 表现 也并 非完 全同步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经济 周期 、国 家政 策、 社会经 济结 构、 子 行 业特性 以及 市场 短期 事件 等方面 因素 ,在 不同 子行 业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3)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将服 务相 关行 业的 上市公 司分 为以 下两 类: 一 类是以 服务 相关 业务 为主 业的上 市公 司; 另一类 是当 前服 务类 业务 非主业 但是 未来 可能 成为 其主要 利润 来源 的上 市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这两 类公 司分别 进行 系统 地分 析, 依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综合 分 析 其投资 价值 和成 长能 力, 确定投 资标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3、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 于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资 产支持 证券 , 投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 将 密 切关注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与我 国财 政、 货币 政策 动向, 预测 未来 利率 变动 走势, 自上 而下 地 确 定投资 组合 久期 ,并 结合 信用分 析等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择 方法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4、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对 基金 投 资 组 合 进行 管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 平, 以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四) 投资管理 1、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服 务业 类上 市公 司的发 展 状况 和实 地调 研结 果; (4) 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未 来 走势 ; (5)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 资决 策机 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4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 投 资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 或更多 ) 召 开投 资- 研究 联席会 议, 研究 、 交流投 资信 息, 探讨 、解 决投资 业务 的有 关问 题。 双周投 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就研究 部提 交的 全 市 场模拟 组合 与配 置、 宏观 及行业 策略 ,以 及研 究员 提交的 各行 业模 拟组 合、 三级股 票池 、重 点 投 资品种 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经 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 组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投 资流 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投资 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产 配置 做 出决策 。 2)量化 投资 部进 行定 量分析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进行 定量 分析,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 果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 理。 3)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和分 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 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 经济 政 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区域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 ) 、 重大技术 服务 创新等 ,撰 写宏 观研 究报 告,就 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金 比例 提出 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量化 投资 部 定期 提交 的股 票排 名,以排 名靠 前的 股票 为主 要研究 对象 , 考 察上市 公司 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经营 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构 等, 预测 上市 公司 未来2 -3年的 经营情 况,选 择重点 上市 公司 进行调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告 ,对 个股 买 卖 提出具 体建 议。 4)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提出 投资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 告,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并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 投资 计划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投 资指 令, 交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5)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业 绩贡 献 ,由 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6)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员 、副总 经理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 执 行情况 。 4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 证服 务业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证服 务业 指数 是以 中证 全指样 本股 为样 本空 间, 由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建 筑 业、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金 融、 保险业 、房 地产 业、 社会 服务业 、传 播与 文 化 产业以 及其 它服 务相 关子 行业股 票构 成, 用以 反映 沪深A 股中 服务 业主 题股 票的整 体表 现。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加 权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债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 是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 的“ 指示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型 的行 业股票 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都 较 高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 制: (1)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基金 资产的60%-95% , 投资于 服务 相关 行业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4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5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经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有 关规 则及事 项, 本基 金可 以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 资、融 券。 (十)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3月31 日, 本报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40,402,112.27 84.67 其中: 股票


640,402,112.27 84.6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7,783,639.50 12.93 7 其他资 产


18,141,634.76 2.40 8 合计





756,327,386.53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7,178,918.09 24.43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362,126.75 1.8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425,194.16 3.2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5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304,717,803.16 44.52 J 金融业 43,618,770.00 6.3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781,333.43 2.8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2,809.20 0.0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9,805,157.48 10.2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0,402,112.27 93.5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53 卫宁软 件 325,185 53,037,673.50 7.75 2 300244 迪安诊 断 507,590 41,652,835.40 6.09 3 600446 金证股 份 273,446 33,305,722.80 4.87 4 002405 四维图 新 816,200 33,300,960.00 4.87 5 300075 数字政 通 520,244 32,416,403.64 4.74 6 300033 同花顺 265,200 32,089,200.00 4.69 7 300347 泰格医 药 516,746 28,152,322.08 4.11 8 300036 超图软 件 466,558 25,903,300.16 3.78 9 601021 春秋航 空 257,672 22,425,194.16 3.28 10 002022 科华生 物 664,733 21,111,920.08 3.08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5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 的 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华 宝兴 业服 务优 选基金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十 名证 券中 的 600446 金 证股 份于 2014-07-29 公 告公 司在 2014 年 4 月内 部自 查工 作过 程中, 发现 公司 于 2008-2013 年度 存在 部分 关联方 及关 联交 易信 息未 披露的 情况 ,并 于 4 月 30 日向上 交所 做出 汇报 。2014 年 5 月 8 日 收到 上交所 关于 规范 关联 交易 问题的 口头 警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该 处罚 不会 对公司 的投 资 价 5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值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股票 的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4,015.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46,080.8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904.22 5 应收申 购款 15,789,634.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41,634.7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36 超图软 件 25,903,300.16 3.78 重大事 项停 牌 5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6/27-2013/12/31 5.30% 1.14% 10.34% 1.04% -5.04% 0.10% 2014/01/01-2014/12/31 11.02% 1.58% 46.03% 0.95% -35.01% 0.63% 2015/01/01-2015/03/31 58.77% 2.18% 19.86% 1.42% 38.91% 0.76% 2013/06/27-201503/31 85.60% 1.58% 93.14% 1.05% -7.54% 0.5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 较 华宝兴 业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3 年6 月27 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 5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注: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自 基 金成 立日 起 的 6 个月内 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规 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5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5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5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 以内(含第 三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5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6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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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 利润的 20%,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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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 6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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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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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 示、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6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6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6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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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 赎回 ,必 须 以较 高的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60%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 也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本基金 属于 行业 投资 型股 票基金 ,存 在行 业轮 动风 险,即 集中 投资 于目 标行 业股票 的业 绩 表 现不一 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7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 险。 一 般认 为: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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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后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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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1、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安 国 设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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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7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 人 1、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7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 设证 券账户 和期 货结 算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结算 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8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的 基 8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8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 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8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8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8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 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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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安 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期 :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伍 佰亿 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仟 肆佰 捌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8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60%-95% ,投资 于服 务相 关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现 金、 货 币 市场 工具、 债券 资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义 务仅 限于 其托管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义务 仅限 于其 托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义务 仅限 于其 托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8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 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8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 锁 定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任 90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 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 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 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 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比 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 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的 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理 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 完 善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9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9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 产开户 银行 扣收 结 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9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 金结 算账 户,并 9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 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95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96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书 面说 明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5) 项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 的 建议 执行 ,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 97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 失 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虽 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不可 抗力 等其 他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四)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98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99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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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 料: 1、开户 确认 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存 续 期间,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人 寄送。 2、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可 拨打 我公 司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转 人工 服务 ,提供 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 免 费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机 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理 时间


本业 务申 请受 理时 间为 开 放式 基金 法定 开放日 9:30 -15 :00





3 、 办理 场所 目 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101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 责 任公 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 有 限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建 设银 行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开 立本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请到销售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 请办理 此项 业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款 日期


投资 者应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 规则 ,与 销售 机构 约 定每 月固 定扣 款日 期, 该 扣款 日期 视为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遇 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日 )。 6、扣款 金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低 扣 款金 额应遵 循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投资 人在本 公司 直销 e 网金 申请 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 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7、扣款 方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102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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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 个有效 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 款 (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若 因投 资者 原因造 成连 续 3 期 扣款 (申 购 )不 成功 ,则视 为投资 者自 动终 止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8、申购 费率


如无 另行规 定( 详细情 况请参见 各销售 机构相 关 业务公告), 定 期定额 申购费 率及计费 方式等 同 于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9、交易 确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基金 份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 者可在 T +2 日到 销售机 构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本业 务的 变更 和终 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投 资者 终止 本业务 , 须到 销售 机构 申请 办理 业 务终 止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规 定;


(3) 本 业务 变更 和终止 的 生效 日应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规 定。 (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 管 理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六)资 讯服 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基金 管理 人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103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传真:021 -50499663,50988055 2、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人 还 可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104 华宝兴业服务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在指定 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2014 年 12 月 29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及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 年 2 月 1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渤海银 行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2 月 17 日刊 登了 《华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5 年 3 月 2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及《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华 泰证 券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 3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申 万宏 源证 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及开 通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 1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 及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25 日刊登 了《 关于 调整 华宝 兴业直 销 e 网金 基金 申购优 惠 费率 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摘 要) 》、2015 年 4 月 9 日刊 登了 《关于 调降华 宝兴 业网 上交 易汇 款交易 方式 申购 基金 优惠 费率至 一折 的公 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定 投及 转 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 报告》、 2015 年 4 月 2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服 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调整 大额 申购 (含定 投及 转换 转入 ) 上 限的公 告》 、2015 年 5 月 2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及 《华 宝兴 业服 务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5 年 5 月 30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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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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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 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服务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兴业 服务 优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8 月10 日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