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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65313)

建信优势: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 势 动 力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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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由 建信优势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 会” )2013 年3 月1日 证 监许可[2013]204 号文 核准的《 关
于核准建 信优势 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有关 转型基金 运作方 式决议 的批复》,
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调
整基金投资比例、 修订基金合同 , 并更名为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自2013年3月19日起, 由 《 建信优势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相关
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自 2015 年 7 月开 始更名为建
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
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所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
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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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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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6 七、基金的存续..........................................................................................................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 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建信 优势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建信 优势动 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建信 优势 动力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基金为 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基金合同由 《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 协议》 及 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议由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指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 13 、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 资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的 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 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 的基 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 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 、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 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 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 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存续期届满 日次日(即2013 年3月19 日)起生效,原《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 该日 起 终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1 、 基金转型:指原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届 满 后 , 变更 基 金 的 运作 方式, 基金 更名为 “ 建 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并 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 、存续期:指 原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至 《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终止且 基金财 产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日:指公历日


35 、月:指公历月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指为基 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 工作 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指基 金 存续期内,投资者通 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 、场外:指通过深 圳 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 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46 、场内: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 算系 统


48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 深圳证 券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券的账户 ,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 、 开放式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3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记录基金投 资 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 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的数 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 客观 事件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 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 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筹 资 部 证 券处 副 处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 际北 亚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2012 年获得华 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 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 际有 限公司 大 中华区首 席营 运官。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 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 作) 、中 国华电 集团公 司改制重 组办公 室副处 长、体制 改革处 处长、 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 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涛女士, 监事会主席,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 会第一巡 视组组长 。1999 年 毕 业于东北 财经大 学投资 经济管理 专业。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 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 党委 (组) 书记,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建设银行高级 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1990 年获 新 加坡国立 大学法 学学士 学位,拥 有新加 坡、英 格兰和威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翟峰先生, 职工监事, 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1988 年获得安 徽省安 庆师范 学院文学 学士学 位,1990 年获得 上海复 旦大 学国际经济 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 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部副主任,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 司) 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 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 职工监事, 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 南开大 学金融 系,1995 年 毕业于 中 国人民银 行金融 研究所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 处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 险管理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副经理 (主 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 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 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 副总 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 ,副 总经理 。1992 年获东 北 财 经大 学计划统 计系 学士学 位 。先后 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 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 士, 督察长 。1979 年毕业 于河 北大 学经济系 计划 统计专 业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 管理公 司首席 顾问(公 司副总 经理级 )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 事长 。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万志勇先生,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 硕士。 曾 就职于西安创新互联网孵化器有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5 限公司、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10 月21 日至 2009 年11 月10 日任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 26 日 至 2010 年 6 月 17 日任银华和谐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 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研究部执行总监兼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2010 年 11 月 17 日起任 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任封闭式基金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该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 转换 为 开 放 式基 金 建信 优 势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万 志 勇 继续 担 任 该 基 金基金经理 。 姜锋先生,硕士。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金融学硕士学 位, 同年加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 任研究员。2011年7月11 日至2013 年3月18 日任 封闭式基金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该基金于2013 年3 月19日起 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姜锋继 续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3月21日起任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2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总监。 万志勇先生, 权益投资 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 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 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6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7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 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 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 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8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 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 履行 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 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 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 上年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较上年提升 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1 万亿元 , 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515.2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 钱先生 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 年5月 起任 本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2011 年10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四 季度 末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 资基金116 只。 此外 , 还托管 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QFII 、QDII 、 信托计划 、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计划、ABS 、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个处 室自我 监控和 专门内控 处室的 风险监 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独立 负责受托 基金资 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 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处 室和内 控处室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 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五)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六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投 资 等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 公 司 网 址 : 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详见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5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由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 《基金法》 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批准募集。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 基 金募集规模 46.43 亿份。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存 续期为五年。 2013 年 1 月 28 日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存续 期 届满 前 变更运作方式( 即变 更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 调 整基金投资比例 , 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3]204 号文 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建信优 势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效。基金转型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相关 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5 年 7 月开始更名为建信优 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是 指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后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 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相关服务机构”第( 一) 节“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 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 易所当 日收市 时间( 即 下午3 :00) 之前,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回、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金份额赎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基金投资者 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 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和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均 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 申购、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 10 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 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申购 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 。 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 定申购费率, 以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3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 购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 年 0.50% 0.50% 1年≤Y<2 年 0.25% 0.50% Y ≥2年 0% 0.50% 注: Y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1 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 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 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 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 ×1.148=57400 元 赎回费用=57400 ×0.25% =143.5 元 净赎回金额=57400 -143.5=57256.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56.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5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6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 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7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 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8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 费用。 ( 十四) 基金的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十五) 基金的跨系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9 十 、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 力、 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 上市公司, 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 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环境、 行业特 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精选 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 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 上市公司 , 以此 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 国债券 总指数 收益率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有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经济环 境、 市场状况、 行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股、 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 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 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 出发点, 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 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 态跟踪, 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 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以达到控制风险、 增加 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GDP) 增 长率、 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 水平的因素, 观察市场信心指标、 行业动量指标等, 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 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 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 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 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 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 股 票投资 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 )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 行业景气程度、 拟投资 上市公司代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以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各个行业的权重为参照, 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1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本 因素,因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或指标展开, 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周期性及景 气程度、 行业主要产 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拟投资 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 平, 并据此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 如果发生重大事件, 基金管理 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 )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宏 观经济、行业、子行 业 、上市公司的详细分 析 来选 择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 内生性成长动力方面 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 品 或服务的供需情况、 竞 争结 构以及公司的管理和治 理水平等因素,所 依 据 的 指 标 主 要 是 上市公司 的净资产 收益率(ROE ) 。 外延式扩张动力方面 主 要考虑上市公司整体 上 市、大股东资产注入 的 可能 性以及公司的并购价值 和整合前景等,将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和关联方 的优质资 产状况和扩张战略等因素, 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是 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EPS ) 的预 期增长 幅度。 在 具 备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的 备 选 股 票 构 成 的 股 票 池 基 础 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 ,结合上市公司的成长 性对其股 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 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 ,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 出判断。 所依据的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水 平、预期市盈率水平等。 本基金奉行“成长与 价 值相结合”的选股原 则 ,即选择具有良好内 生 性成 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 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 时,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3 、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 投资策略, 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2 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 益率曲线形 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等级分析、 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②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 券; ③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 、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综 合运用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策略获取 权证投资收益。 5 、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仔细研究资产支持证券池中资产的情况以及发行主体的资信, 认真 分析相关证券的结构,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等级分析、 流 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 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的产品: (1 )有较高信用等级; (2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 (六) 投资管理体制及流 程 1、 投资 管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交易部等 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 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 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 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 交易部根 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 流程 包括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 (1 )研 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 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走 访拟 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 发展状况,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 同时, 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 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 作 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 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 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 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 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 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交易部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4 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规 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 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投资运 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八) 投资限制 1 、禁 止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 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规 定时,本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并相 应修 改限制 规定 。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 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投 资形成 的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 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仅限于保管权利行使依据。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1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 价值时;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2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1.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章第(一) 节中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经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公告。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业务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9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三)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两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深交所行情系统、 以及其他 方式,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20、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五)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上 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 等。 1、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 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 红利 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 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4 5、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 造成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 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资于价值被低 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 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在 交 易所 挂牌 交 易 的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价 格受 到 供 求关系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 市场仍存在较多投机行为, 投资 者心理不稳定, 因此可能 能使本基金份额市场交易 价格同基金份额净值在某些时 候 出现较大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九 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收取 申购费及其它法律 法规规定的费 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 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 务 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 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 制 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 定的 其它权利。 (2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等 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9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 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 内发 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组,参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防止在不 同 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0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季度、半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1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 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 益 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 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 基 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 合 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 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益 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2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 申购、赎回 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 的投票权。 2 、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相关规 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 、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5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开方式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讯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 人确定,但决定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 况下,则召集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 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 上 述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 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包 括临时 提 案) ,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7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 作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 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表主持。在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 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号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9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 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基金投 资范 围和比 例限 制 1、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投资 禁止行 为与 比例 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3、 投资 组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四) 基金合 同的 终止的 事由 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 1 、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3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 郭雅莉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5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6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 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8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电话或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9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其 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7、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行 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8、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 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0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对存放或存管在第三方机构并处 在第三方实际控制下的托管资产 , 基金托管人仅限于保管托管资产的行使依据或 权利证明;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更名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负责 建 信 优 势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银行存 款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资 金账户 或依据 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资金账户进行更名,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1 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 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 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 5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理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3、 基金 证券账 户、 资金 账户 的 更名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证券 账户进行更名。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2 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 基金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处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并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总数的数 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 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3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待条件成熟后,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4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5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 2、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 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 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7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者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8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cbfund ”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 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 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 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1 、 《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 《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 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