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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双息(373010)

上投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50 号文 核准日 期:[2006 年3 月22 日 ] 基金管 理人: 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 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2015 年 7 月 27 日,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二零一 五年 八 月


上 投摩 根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4 八、基 金的 投资 .............................................................. 42 九、基 金的 业绩 .............................................................. 52 十、基 金的 财产 .............................................................. 5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六、 风险 揭示 .............................................................. 66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5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7


1 一、绪 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上 投 摩根 双息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 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或“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 双息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 投摩根 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 指《上 投摩根 双 息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于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并于同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理 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上 投摩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上投摩根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上投摩根 双息平衡混合型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达 到成立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 32.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的 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同 一基金 的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 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 定期定 额业 务:指 投资者按 照与 基金销 售 机构预先 约定 的方式 、 时间和 金额申购本基金的业务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仅 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5、H 类基 金份 额: 仅在 中国香 港地 区销 售, 并收 取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56.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 :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开元 总经理: 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 贰亿伍仟万 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6 上投摩 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2004 年5 月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8 月12 日, 基金管理人 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 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 前的51% 和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 相关手续。 2009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3 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 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 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 同时也是摩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7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 (中国) 有限公司主席、 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香港商会中国委 员会副主席 ;富时台湾交易所台 湾系列五十 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 (主修政治) 及布 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 位。 曾负责管理 J.P Morgan 集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基 金 行 政 总 裁 及 亚 太 区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总 监 ;J.P Morgan 集团投资管理及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成员; 美国资金管理协会 (MMI)董 事会成员;纽约州大律师公会会员。 董事: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胡越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 (台湾)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摩根大通 (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8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及系主任、 中国金融 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 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 企管硕士、 经济硕 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曾经 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 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 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首席运营官;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政官。


9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风险管理及业务协作部总监 。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 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 (台湾)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摩根大通 (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 公 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获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办公 室副主 任(主持 工作) 、市场 管理部 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国证监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香港)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10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中国证监会。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华宝 兴业基金行业研究员; 自 2006 年12 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 担任行业 专家 、基金 经 理助理, 主要 负责投 资 研究方面 的工作 。自 2011 年 12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11 月起担任 上投摩根核心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2 月至2015 年7 月同 时担任上投 摩根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12 月起同时 担任上投摩根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李颖女士,任职时间为 2007 年 8 月 29 日至 2008 年11 月 28 日;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芮崑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6 年4 月26 日至2009 年10 月24 日;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 王振州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9 年10 月 10 日至2011 年12 月8 日;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冯刚先生, 任职时 间为2011 年12 月8 日至2014 年12 月19 日。 6.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 务 侯明甫先生, 副总经理; 杜猛先生, 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孙芳女士, 投资二 部投资总监;孟晨波女士,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赵峰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军先生,基金经理;黄栋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吴文哲先生,研究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11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 违反 《 基金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向第三 人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与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12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 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13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 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 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 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 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 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14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 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 行情 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 、 修 订 内 部 控 制 作 业 制 度 , 并 对 各 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 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8.9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 亿元, 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12.28% ,净利 息 收益率(NIM)2.80%;手 续费及 佣金净 收 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19.02%;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11万户和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 深化网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 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 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 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 逐步显现。


16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 颐”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 ,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 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 万个、结算 量达1.46 万亿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 多 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 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 客户数量增长14.18% , 金融资产 增长18.21% 。 2014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 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 信用卡、 住 房金融和信 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处 等9 个 职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17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18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21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22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21)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全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24 网址:www.gtja.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25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26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27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郭磊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 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38)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 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4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9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30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网站地址:www.foundersc.com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 网站:www.ehowbuy.com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3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57)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咨询电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8)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3 层 1 室,16 层 (实际楼 层 15 层) 、 17 层 (实际楼层 16 层) 、 18 层 4 室 (实际楼层 17 层 4 室) 、 19 层 (实 际楼层 18 层) 、20 层 1 室(实际楼层 19 层 1 室) 、21 层 1、3、4 室(实际楼层 20 层 1、3、4 室) 、23 层(实际楼层 22 层) 、25 层 2、4 室(实际楼层 23 层 2、 4 室) 、27 层 2 室(实际楼层 25 层 2 室) 、28 层(实际楼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站:http://www.sc.com.cn (5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33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王灵 六、基 金的募集 及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50 号文件批准,2006 年 4 月 10 日到 2006 年 4 月 21 日 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6,434,951,616.90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87,360.60 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14,825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434,951,616.9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787,360.60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6,435,738,977.50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4 月26 日生 效。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 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 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5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日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当日 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当日下午三时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其它时间之前提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36 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后 基 金账户中 基金 份额余 额 将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 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 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H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37 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别的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1.0 %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0.5 %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 年 0.35 %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 年 0.2 % 大于等于三年 0%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0.5%。


38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7.本基金 两类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 8.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1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11.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9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 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2、4、5、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 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0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41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 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42 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 规则为准。 八、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高股息、 高债息品种, 获得稳定的股息与债息收入, 同时把握资本 利得机会以争取完全收益,力求为投资者创造绝对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 基金总 资产 的 20% -75%, 债券为 20%-7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对象为高股息、 高债息品种,80 %以上的非 现 金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 考虑到国内股市发展现状, 缺乏有效避险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保留在 极端市场 情况中 债券投 资最高比 例为 95 %, 股票投资最 低比例为0%的权利。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范围 将 及时做出 相应调整 ,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投资理念 以利息收益强化获利基础, 以资本收益拓展获利空间: 主要投资分红能力较 强的股票, 以及相似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优良债券品种, 通过构建股票与债 券的动态均衡组合,在景气的多空变化中追求长期的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兼具红利与平衡 基金特色,在借鉴 JP 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全球行之有 效的投资理念基础上, 充分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的实际特征, 通过严格的证券选择, 43 深入挖掘 股息与 债息的 获利机会 ,并积 极运用 战略资产 配置(SAA ) 和战术资产 配置(TAA )策略 ,动 态优化投 资组合 ,以实 现进可攻 、退可 守的投 资布局。在 达到预期 投资回报后, 本基金会适度锁定投资收益,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保 证基金表现持续平稳 。 1、股票选择策略 (1 )红 利股预 筛选。 对上市公 司的分 红能力 评价不能 仅建立 在偶然 性分红 上, 而要注意考察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分红能力, 首先要特别剔除 “超能力现金 分红 ” 的公司, 具体包 括: 亏损公司、 未分配 利润为负、 经营现金流 为负、 分红 派息率过高的上市公司等。 (2 )红 利股 甄别。 综 合评价上 市公 司过去 三 年的股息 率、EPS 波动 性、净 资产收益率、 现金充足率等, 特别关注那些能够持续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 息或者有潜力提供高于市场平均股息率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仔细分析入选个股 行业属性,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行业布局合理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最终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 )红 利股再 调整。 为构建核 心股票 池,本 基金将全 面审视 上市公 司竞争 力与发展策略、 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 经营团队素质 , 结合整体行业趋势、 比较 优势分析、 实地公司调研等, 多层面评估上市公司价值与成长特征, 深入鉴别个 股的可投资性能,以增加投资品种的长期稳定效益。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股票投资风险, 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 并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债息 收益,本基金将考虑稳健性资产配置,进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投资,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 44 体策略有: (1 )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金将 首先根 据对国 内外经济 形势的 预测, 分析市 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 在判断利率 变动趋势时, 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应、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以及资金流量变化 等,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估 值策略 :建立 不同品种 的收益 率曲线 预测模型 ,并通 过这些 模型进 行估值, 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 根据收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 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 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 并根据投 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 )久 期管理 :本基 金努力把 握久期 与债券 价格波动 之间的 量化关 系,根 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 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通过久期管理, 合理配 置投资品种。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加大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4 ) 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 动、 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以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3、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是基金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资产配置策略试图基于投资者的投资 目标、风 险忍受 度等, 平衡基金 可投资 品种( 股票、债 券和现 金等 ) 的风险/收 益特征来减少市场波动对组合的影响。 显然, 不同的资产配置策略体现了不同基 金的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以 SAA 资产配置策略为基准, 更侧重运用 TAA 资产配置 策略,积极构建稳健型投资组合。 (1 )以SAA 资产配置策略为基准。SAA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是 以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为基础, 构造一定风险水平上的最优投资组合, 并长期维持在均衡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各类金融资产收益率和波动性的 历史数据,建立对金融资产基于长期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的理性预期,从而获得 SAA 最优化比例,并以此作为基金组合资产配置策略调整的可参照基准。 (2 )侧重运用 TAA 资产配置策略。TAA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是指 45 积极、 主动、 动态地跟 踪市场变化并随时进行时机抉择和个股选择的资产配置策 略。TAA 资产配置策略试图不断发现那些价格被误判的资产,按照“回归均衡” 的原则, 只要有这种机会就可以利用市场的暂时偏差来获取积极投资收益。 本基 金将以运用SAA 资产配置策略为基准, 更侧重于运用 TAA 资产配置策略。SAA 策 略控制基金投资总体风险水平, 在此基础上, 根据景气周期的不同阶段与市场具 体表现,本基金对资产类别进行 TAA 配置,实现积极地动态再平衡。 (3 )持续优化 TAA 资产配置策略。TAA 资产组合的构建是一个不断调整、 不断优化 的过 程。所 谓 最优,本 基金 意指追 求 最高夏普 率(Sharp Ratio )的投 资组合。 建立股债均衡资产组合的最初投资理念就是试图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前提 下能够获得相对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同时兼顾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两个方面, 凭 藉不断优化的TAA 资产配置比例,努力提高投资组合单位风险下的收益水平。 (五)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在总结、 借鉴公司旗下已有 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 采用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体系,建立针对本基金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 具体而言, 为更加全面掌握投资组合风险的内在结构, 在计算收益与风险的 基础上调整组合资产, 以达到控制组合下行风险、 优化组合风险水平的目的, 本 基金将充分利VaR 技术进行风险测量, 并对投资组合 VaR 进行分解, 使之能够描 述各资产对组合总体风险贡献度,从而可以动态和精确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 理。 1、 边际 VaR (M-VaR) 。 边际VaR 反映了组合 VaR 对组合中某一资产头寸变 化的灵敏性。 本基金通过边际 VaR 监控, 深入把握某些资产头寸调整时会给组合 市场风险带来的影响程度。 2、 成份 VaR (C-VaR) 。 投资组合VaR 可表示为组合的各资产成分 VaR 之和, 成分VaR 反映了组合中各资产对组合 VaR 的贡献大小。当成份 VaR > 0 时,说 明该资产对组合 VaR 有增加作用;而当成份 VaR < 0 时,则表明该资产减少了 组合VaR 。控制成份 VaR,可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对冲。 3、 增量 VaR (I-VaR) 。 增量VaR 表示当组合增加某项资产时所 带来的组合 46 VaR 变化。 当增 量 VaR > 0 时 ,表 明新加 入 资产增加 组合 风险; 增 量 VaR < 0 时, 表明新加入资产对冲了组合风险。 本基金以增量 VaR 指标, 揭示一项新资产 的加入对组合VaR 产生的影响, 而进一步精确管理组合资产增加所产生的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4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55% 中证红利指数通过筛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 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 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 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 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对业绩比较基准予 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及相似条件下到期收益率 较高的优良债券品种, 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基金, 属于 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7 (2) 本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 回购融 入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20%-75%,债券为 20 %-7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阿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规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48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522,961,436.65 65.86 其中: 股票 2,522,961,436.65 65.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24,202,926.25 26.74 其中: 债券 1,024,202,926.25 26.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49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913,262.21 5.4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5,717,344.31 1.98 8 合计 3,830,794,969.4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5,673,050.80 1.92 B 采矿业 2,768,850.00 0.08 C 制造业 914,903,590.50 26.7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0,536,780.00 1.77 E 建筑业 41,290,868.50 1.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1,586,245.54 5.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387,548.00 0.5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6,805,836.10 0.2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36,551,788.86 27.34 J 金融业 62,619,969.60 1.83 K 房地产 业 115,361,944.29 3.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6,871,897.28 0.7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6,542,291.16 1.9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060,776.02 0.94 S 综合 - - 合计 2,522,961,436.65 73.66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50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571 信雅达 2,214,185 234,371,482.25 6.84 2 300075 数字政 通 5,104,046 192,371,493.74 5.62 3 300166 东方国 信 3,081,841 110,699,728.72 3.23 4 300140 启源装 备 2,547,134 101,324,990.52 2.96 5 002405 四维图 新 2,210,517 96,820,644.60 2.83 6 002462 嘉事堂 1,643,262 87,257,212.20 2.55 7 600129 太极集 团 2,727,426 74,240,535.72 2.17 8 002195 二三四 五 1,662,300 69,085,188.00 2.02 9 300347 泰格医 药 1,950,243 66,542,291.16 1.94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6,299,700 62,619,018.00 1.83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1,355,000.00


8.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1,355,000.00


8.51 4 企业债 券 571,702,212.65 16.6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106,000.00 0.30 6 中期票 据 112,716,000.00 3.29 7 可转债 38,323,713.60 1.12 8 其他 - - 9 合计 1,024,202,926.25 29.90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51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32001 14 宝钢 EB 320,500 59,270,065.00 1.73 2 140202 14 国开 02 500,000 53,200,000.00 1.55 3 150211 15 国开 11 400,000 40,140,000.00 1.17 4 113008 电气转 债 200,000 36,208,000.00 1.06 5 101469008 14 华联 MTN001 300,000 30,525,000.00 0.89 6、基金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及报 告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 票 。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03,881.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261,942.91 3 应收股 利 -


52 4 应收利 息 23,433,809.81 5 应收申 购款 6,717,710.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717,344.3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无 流通 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因 四舍五入 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2006/12/31 38.57% 0.91%


25.37% 0.74%


13.20% 0.17%


2007/01/01-2007/12/31 115.81% 1.64% 94.03% 1.21% 21.78% 0.43% 2008/01/01-2008/12/31 -40.45% 1.71% -24.83% 1.43% -15.62% 0.28% 2009/01/01-2009/12/31 38.75% 1.18% 49.65% 1.03% -10.90% 0.15% 2010/01/01-2010/12/31 -2.53% 1.20% -2.23% 0.70% -0.30% 0.50%


53 2011/01/01-2011/12/31 -24.27% 1.01% -8.97% 0.57% -15.30% 0.44% 2012/01/01-2012/12/31 11.04% 0.95% -0.68% 0.51% 11.72% 0.44% 2013/01/01-2013/12/31 32.41% 1.08% -3.18% 0.57% 35.59% 0.51% 2014/01/01-2014/12/31 13.34% 0.95% 27.37% 0.52% -14.03% 0.43% 2015/01/01-2015/06/30 54.36% 2.28% 22.21% 1.04% 32.15% 1.24%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5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 55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5)小 项规 定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56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57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58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59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第(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60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针对 不同份 额类别设 置不 同的收 益 分配方式 :A 类基金 份 额的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5.当 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 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税前) 的 1.5 倍 时,本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接下来的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若中国 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 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 调整 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 6.本基金 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收益的 80%;年度分红 12 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 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如已 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 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 年期 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 (税前) 的1.5 倍时, 本基金 依据市场实际状况 也可能进 行 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61 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按 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 转换费等, 上述费 用具体的费率、 计算公式、 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节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三)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63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64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65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66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67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 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 同 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 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 企 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 这些都会给投资者 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68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投资品种。 红利股投资是指投资于能带来稳定、 丰厚的股票现金红利收 益的上市公司以获得当期的现金回报及长期资本回报。 红利派送反映出上市公司 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重视回报股东的理性行为,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司的成长特 性,相对于高成长性公司而言缺乏一定的扩张空间。 (2 )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运用战略资产配置 (SAA) 和战术资产配置 (TAA) 策略, 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其中, 市场的非有 效性肯定了积极资产配置策略的意 义, 即通过分析掌握不同层面的信息, 并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调整, 以捕捉市场 机会。 但由于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 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 股/债市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 实现投资 组合的动态优化,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 能受到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9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0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71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2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8)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4.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3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 职责。 5.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74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管协议》 ) 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5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8)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76 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77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4. 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B)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78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a)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9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80 1.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 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 佰亿 壹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 基金总 资产 的 20% -75%, 债券为 20%-7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对象为高股息、 高债息品种,80 %以上的非 现金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 考虑到国内股市发展现状, 缺乏有效避险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保留在 极端市场 情况中 债券投 资最高比 例为 95 %, 股票投资最 低比例为0%的权利。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范围 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1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20%-75%,债券为 20 %-7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1 —6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6、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实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规 82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0、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1、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83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84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 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不限 于《证 券交易 席位协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保管。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H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85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 ,400 889 4888


86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12 月 6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2、2014 年12 月 19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3、2014 年12 月 20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 4、2015 年1 月 15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5、2015 年1 月 17 日,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 6、2015 年2 月 2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7、2015 年2 月 11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8、2015 年3 月 6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9、2015 年3 月 24 日,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交 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2015 年4 月 9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11、2015 年4 月 19 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 12、2015 年4 月 24 日,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 13、2015 年 4 月 24 日,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 14、2015 年6 月 8 日,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15、2015 年7 月 24 日,关于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 16、2015 年7 月 10 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站上。


87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 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