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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信用增强(040045)

华安信用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信用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八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2月5 日证监许可[2012]1627 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2 年12月24 日起 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或 “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 ” )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者 基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 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5年6 月24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31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 换 ......................................................................... 33 九、基金 的投资 ......................................................................................................... 44 十、基金 的业绩 ......................................................................................................... 56 十一、基 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 险揭示 ......................................................................................................... 74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8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 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本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本 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联系人:王艳 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 从 业 简 历 、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上投 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上 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 书记。 现任 上海 工业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 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 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 助理、 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 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 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 上投 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上 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4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 生, 金融 学硕士 (金融 工程 方向 ),17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债券 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 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助理总 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 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华 安年年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 益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2005 年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10 月至2009 年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赵


敏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截至2015 年6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1 人 (含香港公司) , 其 中 55.5% 具有硕 士及以 上学 位,87%以上 具有三 年证 券 业或五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具 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 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 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 ,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 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 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 关正街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2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6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7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8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net (19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 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68816000-1876 传真: (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站:www.ebscn.com (2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5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6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9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7 )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号码: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 www.lxzq.com.cn (30 ) 天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1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2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4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 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 )22288888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5 日证监许可 【2012 】1627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 自2012 年 12 月11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2 年12 月20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验资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910,904,328.77 元人民币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7,654.93 元人民币。 募集 资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39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910,904,328.77 份基金份额 ;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7,654.93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910,991,983.70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 ) 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467.90 份( 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1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的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业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日常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时间段。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 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 、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但 交易日下午 15:00 以 后接受的交易 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人 利 益 造 成 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且 经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与转换 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率; 4、 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余额 , 且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时 , 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必 须 同 时 销 售 转 换 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3、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 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金额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已 成 功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时 则 不 受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额 100 元限制;投 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或转出时, 每次 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转出时或赎回、 转出 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 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 回 、 转 出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万≤M<300 万 0.5% 300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90 天 1% 90≤Y<1 年 0.5% Y ≥1 年 0 注:一年指365 天, 依此类推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 =97,740.25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则可得到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1%=1,015 元


赎回金额=101,500 -1,015=100,485 元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5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与转换转出 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与 转 换 转 出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办 理 转 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并 同 时 办 理 相 关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 、4、5、7 情形之一切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应 在 七 日 内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 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或转换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日 公 布最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公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或转换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回或转换日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合理控制信用风险,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债券 类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城投债、 短 期融资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除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 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本着追求绝对收益的原则 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 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同时,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 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资产配置策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影响证券市场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利用公司研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 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本着追求绝对收益的原则,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 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资产 在股债之间以及信用非信用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略 (1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积极发掘信用风险利差具有相对投 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 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把握经济周期, 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 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 准确的 战略思路和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 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 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 在 于对利率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 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分线。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发展周期、 上下游行业相关性、 行业集中度、 竞争程度、 进入壁垒、 产业政 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 行业竞争力、 行业 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 交易环境、 法律与监管框架、 行业重构、 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 化、 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公司的 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质、 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 、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管理水平、 财务状 况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 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此 外, 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 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 变化的主要因素, 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 债券密切关注 , 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2 )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较长的目标投 资久期是本基金获得收益增强的重要来源。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将优先 配置于久期较长、收益较高的券种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 2)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 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回购融资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同时, 本基金由于特殊的销售费率设计使基金资产可以较少受到申赎的影响, 便 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较高的融资杠杆增强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 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哑铃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基 础 上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相 对 价 值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 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2)个股选择 行 业 配 置 确 定 后 , 基 金 经 理 将 对 股 票 库 中 个 股 进 行 分 类 和 筛 选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 和 财 务 状 况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估 值 , 以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在个股选择的 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 投资限制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债券类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上企业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该指数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2015 年 4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7,797,872.65 18.35 其中:股票 97,797,872.65 18.35 2 固定收益投资 383,287,785.19 71.91 其中:债券 383,287,785.19 71.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547,099.57 7.98 7 其他资产 9,395,084.66 1.76 8 合计 533,027,842.0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730,322.65 10.3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38,000.00 1.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42,930,640.00 8.94 J 金融业 166,110.00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32,800.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797,872.65 20.36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230 科大讯飞 180,000 9,360,000.00 1.95 2 300059 东方财富 280,000 8,237,600.00 1.72 3 002474 榕基软件 450,000 7,942,500.00 1.65 4 600518 康美药业 200,000 6,202,000.00 1.29 5 600686 金龙汽车 295,950 5,936,757.00 1.24 6 300352 北信源 160,000 5,545,600.00 1.15 7 603008 喜临门 285,200 5,350,352.00 1.11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8 601218 吉鑫科技 500,000 5,325,000.00 1.11 9 300287 飞利信 100,000 5,155,000.00 1.07 10 600270 外运发展 200,000 4,938,000.00 1.03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123,000.00 6.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123,000.00 6.06 4 企业债券 195,270,300.00 40.6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570,000.00 29.2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8,324,485.19 3.82 8 其他 - - 9 合计 383,287,785.19 79.80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299 13中原债 300,000 31,062,000.00 6.47 2 124141 13吉利债 300,000 30,261,000.00 6.30 3 1282221 12三一 MTN1 300,000 29,562,000.00 6.15 4 122295 13川投01 200,000 20,776,000.00 4.33 5 122297 13山煤01 200,000 20,266,000.00 4.22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 基 金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789.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48,431.11 5 应收申购款 5,864.45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95,084.6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05 齐翔转债 14,945,124.99 3.1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059 东方财富 8,237,600.00 1.72 重大事项停 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 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2-12-24(合 同生效日)至 2012-12-31 0.10% 0.04% -0.07% 0.03% 0.17% 0.01% 2013-1-1至 2013-12-31 -0.72% 0.11% -2.96% 0.09% 2.24% 0.02% 2014-1-1 至 2014-12-31 17.73% 0.34% 5.92% 0.12% 11.81% 0.2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非公 开发行 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的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其中,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季 度末基金 份额可 供分配 利润超 过 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每年 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的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8、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 市场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 用评级确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 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 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 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 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 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 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 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不足 。证券 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市场 行情、 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 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 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 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均匀 ,存在 个券和 个股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 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主要投资 于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 投资级以 上的信用债 券。信用债券包括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短期融资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中 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这些品种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出现信用风险。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本基 金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5、其他风险 (1 )现金管理风险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 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正常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风险。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 金 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 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 )基金资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 限; (3 )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一 、对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 公 司 在 年 度 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 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 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 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给予 答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将 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 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 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 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 智 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平衡 交易 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天 天 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 页面支付 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 - 转/ 赎 -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 产/ 收益查 询 服务,支持 按照“基 金 产品”和“ 交易账户 ” 两种 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 询; 4 、历史委托、历史成 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 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 、账户管理服务,本 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 、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 、 电子账 单 定 制 与 服 务 定 制 , 本 公 司 提 供 电子 对账单定制服务,以 及其他 电子服务的定制; 7 、电子查询服务平台 ,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 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不同 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 台所支持的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 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2 月24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 账户交易 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2 月25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增 加 申 万 证 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2 月30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17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19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20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21 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红公告 8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22 日 9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2 月6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暨 决 议 生 效 调 整 赎 回 费 率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3 月4 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3 月6 日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3 月7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子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12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申 购金额、 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 余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13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17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太 平 洋 证 券 为 代 销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18 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机构的公告 17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30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方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31 日 1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暂 停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支付宝渠道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4 月8 日 2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暂 停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支付宝渠道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4 月8 日 2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16 日 22 华 安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21 日 2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29 日 2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5 月29 日 2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汇 付 天 下 为 销 售 机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6 月2 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构的公告 2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6 月2 日 2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认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10 日 2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官 方 旗 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10 日 2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10 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法律意见书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托管协议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业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1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业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 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 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 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I、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债券类资产的80%;


(2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 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I、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 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 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直接损失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华安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