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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400011)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〇一五 年八 月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 【重要 提示 】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根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09 】302 号 ) 和 《 关于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 【2009】301 号) 的核 准募 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正式 生效 。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 东方核 心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关 风险等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24 日。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


............................................................ 50 九、基金的业绩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6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 一、绪


言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东方核 心动 力股票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 均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 二、释


义 在《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席 办 公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7 月 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2014 年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份额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份额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份额 登记机构 为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或接受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 移到其 他投 资者基金 账 户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资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份额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份额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证 券持有 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 值变动 及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电脑 系统 或数据传 输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 系统非正 常停 止以及 其他 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是 公司 的最高 权力 机构,下 设董 事会和 监事 会,董事 会下设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 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总 经理 办公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产品 委员 会、IT 治理委 员会 和权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量 化投 资部、 专 户投资 部、 产品 开发 部、 销售部 、 公 募业 务部、 专 户业务 部、 运营 部、 信 息技 术部、 财务 部 、 人力 资源 部、 综 合管 理 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 风险管理部、监 察稽 核部十 六个职能 部门 及上 海分公 司 、 北京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设 督察 长, 分管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 组织指 导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和 监察 稽核 工作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 秘书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 党委 书记 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局长 兼党 委书记 , 中 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吉 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汇 智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兴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 市场 处处 长, 吉 林亚 泰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纪委 书记 , 兼 任 吉林省 证券 业协 会监事 长, 东证 融达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注册资 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福 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东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现 任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兼任吉 林省 总会 计师 协会 副会长 、 吉林 省会计 学会 常务理 事 、 吉 林省金 融学 会理事 、 吉林 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事 、 吉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省 青联 委员 、 吉林大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东证 融达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 郭兴哲 先生, 董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度, 河北省 委 科 教部干 部 , 河 北省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 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 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 中国 证监会 石家 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彭铭巧 女士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黑龙 江证 券有 限 公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 研 究员,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 航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 部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田瑞璋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本 科。 历 任中 国北 方 工业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 兵器工 业总公 司总经 济师 、副总 经理、 党组成 员( 副部级) ,中国 工商 银行党 委副书 记、副 行长、 中央金 融工委 委员 (副部 级) ,工 商东 亚金融 控股有 限公司 全国政 协委 员、工 商东亚 董事长 ;现任 中国扶 贫开 发协会 常务副 会长( 中组 部任命 、副部 级) 、 中国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 副 会长、 中国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理 事、 渤海 银行 独立 董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 立董 事, 教 授。 历 任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 长,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 林省 政协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国 人民 大学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 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 心欧 亚社 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 研究员 、 中国 俄罗斯 东欧 中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兼任 山东博 汇纸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石 嘴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本科,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河北华 联商 厦部门 助理 、副经理 、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产运 营部 部长 ; 现 任河 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 矿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晓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职北京 银行 等金融 机构 ,20 余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 经历 ;现 任本公司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肖向辉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现 任本 公司运营部 副总 经理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 孙晔伟 先生 , 总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吉 林大学 行政 管理 硕士 。 历任 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 吉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新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 营业部 副经 理 、 经理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营业部 经理 、 营 销管理 总部 副经 理、 经理 。2011 年 5 月加 盟本 公司 ,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和 市场 部 经理。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华 中理工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证券 投 资一部 经理 、 深圳深 南中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等职 ,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福 民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证券投 资部 负责 人,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2014 年2 月 加盟本 公司 , 曾任特别助 理。 秦熠群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央财经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副院长 、 学校分 部副 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 公司 ,历任 董办主 任、 董秘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务,期 间曾 兼任 人力 资源 部、综 合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等 部门 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曾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延吉 证券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北 京管理 总部 财务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 司, 历任 财务 主管 , 财务部 经理 ,财 务负 责人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薛子徵 (先 生) 2015 年4 月30 日至 今 山西大 学工 商管 理、 应用 心理学 专业 学士 ,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任中 宣部政 研所 研究 员、 中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助理研 究员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09 年 7 月加 盟本 公司 , 曾任权 益投 资部 房地 产、综合 、汽 车、国 防军 工、 机械设 备行 业研 究员 ,投 资经理 。现 任东 方增 长 中小盘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晓栋 (先 生) 2015 年4 月30 日至 今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6 年证券 从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1 经历 。 2009 年12 月加盟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曾任 研究 部金融 行业 、固定收 益研 究、食 品 饮料行业 、建 筑建材 行业 研究员, 东方 龙混合 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东 方精选 混 合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东方 利 群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安 心收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多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龙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鼎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东方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张岗( 先生 ) 2010 年9 月 16 日至2015 年 4 月 30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郑军恒 (先 生) 2009 年6 月 24 日至2010 年 9 月 15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陈振宇 先生 , 副总经理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参 见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介绍。 李仆先 生, 固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东方 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永 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方赢 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15 年证券从 业经 历,历 任宝钢 集团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经理 、宝 钢集团 有限公 司投资 经理 、宝岛 (香港 ) 贸易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资管 部投 资副 总监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2014 年2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曾任特别 顾问 。 王丹丹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理 ,东 方安心 收益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研 究生部 金融 学硕士,9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6 年 6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任 债券 研究 员、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 金 账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志刚 先生 ,量 化投 资部 总经理 ,兼 任产品开 发 部总经理 ,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2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大 学数量经 济学 博士 ,7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历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部 产品开 发经 理、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市场 部副 总经 理兼 产品 开发总 监。2013 年 5 月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曾任 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专户业 务部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 呼振翼 先生 ,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新兴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 方睿 鑫热点 挖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金融 学硕 士,19 年期 货和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 高斯 达期 货公 司投资 经理 , 金 鹏期 货公 司投资 经理 , 海 南证 券研 究员, 湘财 证券 研究员 、投 资理 财部 经理 ,民生 证券 研究 员、 行业 组组长 。2010 年 5 月加盟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权 益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3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 担任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4 (11)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5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9)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并涵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6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部 控制的基 础, 环境控 制包 括管理思 想、 经营理 念、 控制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层 通过 定期学 习、 讨论、检 讨内 控制度 ,组 织内控设 计并 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公 司建 立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 通 过充 分发 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避免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 训 、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 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应 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7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 合规性 进 行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的主 要职权 是 拟定基 金投 资风 险控 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 划 分和 量化市 场风 险, 并进 行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运 作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 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 各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 业务 控制 制度 、 会 计核 算控制 制度 、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 风 险控制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8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 2.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 任,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 中国银 行是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0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风险识 别、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银 行连 续聘请 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柜台 交易 :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2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3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4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5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7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8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29 网址:www.gf.com.cn 27.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0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1.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1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6.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2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7.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8.东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9.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3 网址:www.hazq.com 40.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 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4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6.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5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8.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9.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6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2.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7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3.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5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10 号庄胜 广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5.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8 56.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8.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联系电 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39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 赵立 卿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0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09 年4 月1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 核心动 力 股票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9 】302 号) 和《关 于东方核 心动 力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 【2009 】301 号) 的核准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募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9 年5 月5 日至 2009 年6 月 19 日








募集 份额 为:771,742,249.97 份








有效 户数 为:17,585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确认 的函》 ( 基 金部函 【2009】419 号) 的批准 ,于 2009 年6 月24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1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办理 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 2.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 式基金 资格 的商业银 行或 其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目 前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二) 代销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增 减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 前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上 午9 : 30-11 :30 ,下 午 1 :00-3 :00。 2.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于 实施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请 。 4.本基 金自 2009 年7 月8 日开始 正常 申购 ;自 2009 年 7 月 8 日 开始 正常 办理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2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具体办 理要 求 以销售渠 道的 交易细 则为 准,但不 得低 于基金 管理 公司规定 的最 低限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费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和 销 售等。 投资 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转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3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前、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 下 1.5% 50 万元以 上(含50 万元)-100 万元以 下 1.2% 100 万元以 上( 含100 万元)-500 万元 以下 0.8% 500 万元以 上( 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后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 天计算)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1.8%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以 内 1.0% 3 年以 上( 含3 年)-5 年以 内 0.6% 5 年以 上( 含 5 年)


0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等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 天计算)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以 内 0.25% 3 年以 上( 含3 年)-5 年以 内 0.1%








5 年以上 (含 5 年)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4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申 购费 和赎 回金额 及赎 回费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费、 赎回 费的处 理方 式: 采 用截 位 法, 即: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采用 四舍五入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误差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2.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前端收 费模 式: 前端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申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达到 一定 金额( 具体 见发售公 告) 、 申购费 用为 固定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时收 取。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4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400 元 ,如 果其 选择前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前端申 购费 用={40,000/ (1+1.5 %)}*1.5 %=591.13 元


净申购 金额=40,000 -591.13=39,408.87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 费模 式: 后端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时收取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5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份额 时收 取。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0 元, 如 果其选 择后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交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2)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交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 则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投 资者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是 1.8%,申购 时的 基金 净值 为 1.01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 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6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1.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7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基 金管 理人将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8 (2)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两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份额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办 理时 , 申请 人按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 费用。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资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49 一并冻 结。 5.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0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 坚 持长期 投资 理念 , 以 全球 视野考 察中 国经 济、 行业 以及个 股 的 成长前 景,通 过“核 心-卫 星”投 资策略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程 中的投 资机 遇,在 控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资 本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债券、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5% -40% ,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坚持 价值投 资理 念, 寻找 具有 长期竞 争优 势、 公司 治理 优良、 估值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 程中 出现 的产 业升级 等造 就具 有国 际竞 争力的 世界 级 企业的 投资 机会 。 (四) 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置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研判 , 确 定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不 同资产 类别 的收 益情 况进 行动态 调整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核心-卫 星” 投资策略 ,分 别构建 “核 心”与“ 动力 ”两个 投资 组合进 行 股票投 资。 其中 核心 组合 的投资 比例 X 控制 在股 票资产 的 70 %以 上。 (1)核心组 合选 择以 沪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 份股为 投资 对象 ,根 据中 证指数 有 限公司 发布 的沪 深300 行 业分类 标准 , 结 合定 量与 定性选 股的 方法 , 在 十大 类行业 中选 择行 业地位突出、竞争优 势明显 并稳步增长的上市 公司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 获得超 过沪深 300 指数的 收益 。 “核心 组合 ” 的 定量 选股 方法, 主要 是根 据增 长性 指标、 盈利 质量 指标 、 估 值水平 指标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1 等三方 面因 素, 根据 中证 沪深300 行 业分 类方 法对 十大类 行业 分别 进行 筛选 , 然后 合并 建立 初选库 。 ①增长 性指 标: 最近 一年 或一个 季度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同比 增长 率、 近三 年平 均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近 三年 平均 息税折 旧前 利润 (EBITDA )增长 率、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②盈利 质量 指标 : 近三 年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ROE) 、 近 三年平 均投 资资 本回 报率(ROIC) ; ③估值 指标 :市 盈率 (P/E) 、市 销率 (P/S ) 、市净 率(P/B)。 在备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基金将 根据 以下 几个 方面 , 对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 选择 具备长 期竞 争优 势、 稳定 增长的 个股 ,纳 入核 心股 票组合 : ①公司 在行 业内 的地 位: 如公司 是否 属于 行业 龙头 ; 是 否具 有较 高的市 场占 有率 ; 是 否 具有产 品的 定价 权或 者能 够影响 主要 产品 的市 场价 格等;


②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与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 清晰的 竞争战 略; 是否拥 有成 本优势 、 规 模优 势、 品牌 优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是 否在特 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 专有 技术 或其 它专有 资源 ;有 较强 技术 创新能 力;


③公司 的盈 利质 量: 如公 司未来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测 性如 何; 公司 的盈 利模式 和扩 张方式 等; ④公司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管理层 对企 业未 来发 展是 否有着 明确 的方 向和 清晰 的思路 ; 是 否建立 了制 度化 的管 理机 制;管 理层 对公 司的 控制 力如何 ; ⑤公司 的分 红机 制: 是否 具有持 续稳 定高 分红 记录 或具备 持续 稳定 分红 潜力 。 (2)动力组 合主 要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 选成分股 以外 、具 备核 心优 势和高 成长 性的中 小企 业作 为投 资对 象,并 根据 价值 和主 题两 个方面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价值 投资 的选 股标 准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①企业 长期 的竞 争优 势: 选择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中 , 能够 通过 成本 或差 异化 等战略 获得 优于竞 争对 手的 竞争 优势 , 并获得 超越 竞争 对手 的市 场份额 或者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的 回报 率 的上市 公司 ; ②公司 的治 理结 构: 如董 事会中 独立 董事 的比 例、 股权结 构是 否过 于集 中等 ; ③估值 水平 : 对稳定 增长 的公司 , 以历 史平均 市盈 率作为 参考 标准 ; 对 高速 增长的 公 司 以公司 未来 有望 可达 到的 股价贴 现值 作为 参考 标准 。 本基金 主题 投资 主要 以国 际竞争 力为 投资 标准 ,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方 法, 以全 球视野 , 从 资本密 集、劳 动密集 、技 术成熟 等三个 方面出 发, 结合中 国现阶 段的产 业环 境、产 业政策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2 考核产 业的 国际 竞争 力和 未来的 发展 潜力 。 在 具备 国际竞 争力 的产 业中 , 本 基金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公司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挖 掘出 面向 全球 市场 、 有望 成长 为世 界级 企业 的上市 公司 。 通 过长期 持有 ,分 享上 市公 司实现 的盈 利及 增长 ,获 得超过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 益。 (3)债券投 资策 略 在目前中 国债 券市场 处于 制度与规 则快 速调整 的阶 段,本基 金将采 用久期 控制 、期限 结 构配置 、 市 场转 换、 相对 价值判 断和 信用 风险 评估 等管理 手段 , 进 行主 动性 投资。 在有 效控 制整体 资产风 险的基 础上, 根据对 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 市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 定组合 整体框 架;对 债券 市场、 收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债券 品种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测, 相机 而 动、积 极调 整。 (4)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股票基本 面的 研究, 结合 权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水平 , 综合运 用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等 策略 , 以 达到获 取权 证投 资收 益、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五) 投资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 的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在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 合作, 又责 任明 确,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 务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 相互制 衡。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2)国家 产业政 策与 宏观经 济。本基 金将 对国家 发展 战略、产 业政 策以及 执行 情况进 行 深入研 究, 在此 基础 上确 立优先 投资 的行 业。 (3)上市 公司的 基本 面及成 长风险。 本基 金将对 受益 于国家产 业政 策的上 市公 司的基 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分 析上 市公司 的成 长风 险。 将成 长风险 控制 在适 当的 范围 内。 2.投资 分析 策略研 究员 、 股票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数量 研究 员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 究报告 , 为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基金经 理依 据策 略研 究员 的宏观 经济 分析 和策 略建 议、 股票 研究 员的 行业 分析 和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的债 券市场 研究 和券 种选 择、 数量研 究员 的定 量投 资策 略研究 , 结合 本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3 基金产 品定 位及 风险 控制 的要求 ,在 权限 范围 内制 定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3.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管理 人有 关规章制 度确 定的基 金 的投资 原则 以及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围 ,审 批总 体投资 方案 和重 大投 资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 资 产配置 等总 体投 资方 案, 并结合 研究 人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 自 己的研 究与 分析 判断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和市 场整 体情况 , 构建 并 优化投 资组 合。 对于 超出 权限范 围的 投资 , 按照公 司权限 审批 流程 , 提交主 管投资 领导 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4.投资 执行 中央交 易室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中 央交 易室接 到指 令后 , 首 先应 对指令 予以 审核, 然后 再具 体执 行。 基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 不 规范 或者 不合 规的, 中央 交易 室可以 暂不 执行 指令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经 理或 相关 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 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 交易 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 交易的 判断和 建议 ,以 便基 金经 理及时 调整 交易 策略 。 5.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和 市场变 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导 致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每 日对 组合的 风险 和流 动性 进行 监控, 确保 基金 的各 项风 险控制 指标 维持 在合理 水平 ,确 保组 合的 流动性 能够 满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要 求。 当组合 中相 关资 产价 格波 动引起 组合 投资 比例 不能 符合控 制标 准时 , 或当 组合 中债券 品 种信用 评级 调整 导致 信用 等级不 符合 要求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调整 组合 。


风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基金 绩效进 行评 估 。 基 金经 理定 期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回顾 前期投 资 运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的 操作思 路, 作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策 的参 考。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决 策程 序作 出调 整。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鉴于本 基金 占权 益类 投资 比重70% 以上的 核心 组合 , 选择沪 深 3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选 股 为投资 对象 , 因 此我 们认 为沪 深 300 指数 与本 基金 实际投 资风 格比 较相 似, 比较适 合作 为本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4 基金股 票类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标准 ; 同时 考虑 中证 全债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 券组成 , 两者 均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因此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品种 。 长 期平 均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 金 资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5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本基 金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5% -40% ,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 产支 持 证券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0)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11)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6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80,017,383.27 89.41 其中: 股票 80,017,383.27 89.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001,200.00 6.71 其中: 债券 6,001,200.00 6.7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57,953.66 3.42 7 其他资 产 421,159.13 0.47 8 合计 89,497,696.06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630,592.00


5.38


C


制造业


49,931,848.15


57.97


D


电力 、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61,442.39


1.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84,493.00


3.7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5,318,917.45


6.17


J 金融业 1,414,505.84 1.64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7 K 房地产 业 12,714,659.60 14.7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572.1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57,200.00 1.81 S 综合 152.74 0.00 合计 80,017,383.27 92.90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24


招商地 产


184,253


6,069,293.82


7.05


2


600048


保利地 产


377,100


4,332,879.00


5.03


3


600060


海信电 器


174,022


4,042,531.06


4.69


4


600690


青岛海 尔


146,901


3,795,921.84


4.41


5


600276


恒瑞医 药


73,189


3,374,012.90


3.92


6


002230


科大讯 飞


64,702


3,364,504.00


3.91


7


000625


长安汽 车


154,300


3,130,747.00


3.63


8


002612


朗姿股 份


65,000


2,652,650.00


3.08


9


002104


恒宝股 份


122,525


2,603,656.25


3.02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13,000


2,547,480.00


2.9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01,200.00


6.97


其中政 策性 金融 债 6,001,200.00 6.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001,200.00


6.97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8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12 14国开12 60,000 6,001,200.00 6.97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投资 贵金 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发现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 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库 之 外的股 票。 (3)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348.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2,039.61 5 应收申 购款 135,770.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1,159.13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59 (4)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3,130,747.00 3.63


筹划重 大事 项


2 002612 朗姿股 份 2,652,650.00 3.08


筹划重 大事 项


3 002104 恒宝股 份 2,603,656.25 3.02


筹划重 大事 项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0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6/24-2009/12/3 1 2.83% 1.56% 13.03% 1.68% -10.20% -0.12% 2010/1/1-2010/12/31 -6.35% 1.34% -9.15% 1.27% 2.80% 0.07% 2011/1/1-2011/12/31 -24.39% 1.13% -19.39% 1.04% -5.00% 0.09% 2012/1/1-2012/12/31 6.83% 1.11% 7.08% 1.02% -0.25% 0.09% 2013/1/1-2013/12/31 7.68% 1.34% -6.02% 1.12% 13.70% 0.22% 2014/1/1-2014/12/31 20.14% 1.15% 42.85% 0.97% -22.71% 0.18% 2015/1/1-2015/3/31 27.97% 1.56% 11.94% 1.46% 16.03% 0.10%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1 注:① 根据 《东方 核心 动 力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 本基金 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现金 等类型 资产 及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 -4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比 例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严 格执 行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定 。 ② 本基金 建仓 期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为 2009 年6 月24 日, 截至2015 年3 月 31 日, 本基 金成 立不 满 六 年。 ③ 所述 基金业 绩指 标不包 括持有人 认购 或交易 基金 的各项费 用, 计入费 用后 实际收 益 水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行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股票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4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 的估值 价 。 如 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 /Dl 其中: FV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 场价格 除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Dl 为该非 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估 值日剩 余锁 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易 所的 交易天 数( 不含估 值 日当天 ) 。 2.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5 3.权证 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息 。 5.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6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7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息 、 证券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变 动以 及其 他收 入。 2.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2.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少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4.基金 进行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时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份额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转为 基金份 额。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8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3.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发生 的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69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在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间不 足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2.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公告 ; 3.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2 1.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3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4 十六、 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以下 几方 面: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因素包 括: 1.政策 因素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因素, 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3.利率 因素, 金融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业 绩会 对其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 从而 使基金 投 资收益 受到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受 到影 响。 这种 风险 可能表 现在 基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 类 属 配置不 能达 到预 期收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券 、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目 标等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风险 。 目 前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此 情况 下出现 较大 规模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基 金资 产则 可能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四)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开放 式基 金, 与 其他 同类 基金 类似 , 面临 上述 风险 。 此 外, 由 于本基 金 采用“ 核心- 卫星” 投资 策略 , 分别构 建“ 核心” 与“动力” 两个投 资组 合进 行股 票投 资, 使得 本基 金面临 特定 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组合 选择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份 股为 投资 对象 , 且核 心组合 的 投资比 例控 制在 股票 资产 的 70% 以上,当 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股 以外 其他股 票大 幅 上涨时 , 本 基金 核心 组合 表现可 能落 后于 市场 的综 合指数 表现 , 本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收益 率将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5 有可能 会低 于市 场的 综合 指数表 现。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与 卫星 组合均 采用 主动 选股 、 积 极投资 的方 式, 这增 加了 投资组 合的 风险度 。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度高于 指数的 情况 下,其 投资收 益率可 能高 于指数 收益率 , 但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 收益 率,其 中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五) 其他 风险 1.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2.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 相关 当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3.法律 风险 : 指基 金管 理或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5.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六)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及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 中 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金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6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7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8 意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7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①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②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③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④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⑤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⑥ 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⑦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⑧ 自行 担任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⑨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⑩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 12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资 于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5 选择、更 换律 师、审 计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有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0 关费率 ;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②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③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⑤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⑥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⑦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⑧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⑨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⑩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 11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6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1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②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 ③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④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⑥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②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③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④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⑤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⑥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⑦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⑧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⑨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⑩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 的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2 ○ 11 对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 18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①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②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③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⑥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⑧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①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3 ②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③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④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⑤ 执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⑥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⑦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和 份额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代理 人及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 终止基 金合 同; ②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③ 变更基 金类 别; ④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⑤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⑧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⑨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⑩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4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 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5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①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②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③ 会议形 式; ④ 议事程 序; ⑤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⑦ 表决方 式; ⑧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⑨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6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7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①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②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8 6.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 分 之二)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 者备 案,并予 以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7.计票 (1) 现场开 会 ①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89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管 理人 拒绝按 照上 述规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的 计票 程序进 行监 督或配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的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配 合,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指 派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效力 。 8.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 同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① 自基金 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③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程 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⑦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1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对 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 业场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须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2 十九、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3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①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库 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②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③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 ④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⑤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经 理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总监 批 准。 ⑥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4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⑦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1) 、(2)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6)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监督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自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履行 。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5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 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7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公 允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8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99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资 者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客服 邮箱 留下 本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 们将 按投 资者 的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客 户的 定制要求 和相 应的客 户类 别,寄送 公司 期刊及 各类 研究报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 何需要帮助 的地方,均可 以转接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 中留言;系 统同时 受理 E-Mail 等 多样 化服 务,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 开通 网上交 易业 务,个人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基 金的开户 、 申购、 赎回等 各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循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 本公司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1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户 信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 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 电子 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 -66578700) 、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 户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2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 分 布于北 京 、 上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3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 本基 金存续 期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能 划分可 能会 发生变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 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包 括本基 金管理 人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但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本 《招募说明 书 》 将按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定期进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时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四 ) 从 上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截止 日 2014 年 12 月 24 日 至本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5 年6 月24 日之 间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开通 东方基 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4-12-26 关于旗下 基金参 与邮储 银 行个人网 上银行 和手机 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2-31 关于 旗下基金 参与中国 工商银 行“2015 倾心 回馈” 基金 定投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12-31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5-01-01 关于增加 增财基 金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1-08 关于在 海通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1-20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01-21 关于在 华安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1-30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4 年第 2 号)


2015-02-06 东方核心 动力股 票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摘要 (2014 年第2 号)


2015-02-0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2-27 关于在中 信证券 、中信 证 券(山东 )及中 信证券 ( 浙江)开 通东方 基金旗 下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2-27 关于在 东莞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3-04 关于在 华福 证券 和江 海证 券开通 东方 基金 旗下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3-12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4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5-03-28 关于在 京东 电商 平台 开通 东方基 金官 方旗 舰店 基金 网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015-03-30 关于增加 上海证 券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1 关于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31 关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5-03-3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4-03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5-04-20 关于增加 上海利 得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4-28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5-05-05 关于在 东海 证券 和广 发证 券开通 东方 基金 旗下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5-19 关于旗下 基金参 与农业 银 行网上银 行和手 机银行 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5-29 关于在东 海证券 开通东 方 新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06-1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6-23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办公地 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年第1号) 10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