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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绝对收益A(000667)

工银绝对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绝 对收 益 策略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4 年5 月20 日证监 许可 【2014 】502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4 年6月26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具有 低波 动率 、 低 下方风 险的 特点 , 并 且运 用股指 期货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但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水 平的基 金。 本基金 优选 数量 化投 资策 略进行 投资 , 可能 存在 因数 量化投 资策 略模 型或 者交 易系统 缺 陷使基 金收 益不 能达 到投 资业绩 目标 的风 险 ; 同 时 , 本基金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波 动风 险, 由于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交 易制 度,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本基 金存 在杠杆 性风 险 、 到期日 风险 、变 现损 失风 险、强 行平 仓风 险、 强行 减仓风 险、 保证 金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同时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基 金募 集时,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经 理将 运用 公司 固有资 金 及基金 经理 自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经 理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经 理有可 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额 。另 外 , 在基金 成立 满三 年之 日, 如果本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合同 将自 动终止 , 投资 者 将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不确 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权 证、 中央银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 权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 本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的 比例 范围 在 80 % —120 % 之间 。 其 中: 权 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 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及 卖出 其他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权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 买 入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不 受证监 会《 证券投资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指 引》 第五条 第 ( 一) 项、 第 ( 三) 项 及第 (五 ) 项 的限 制。 待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业 务 ,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 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初始 面值 1.00 元。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25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 募说明 书更 新部 分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业绩 ............................................................................................................................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 88 附件二 .......................................................................................................................................... 102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瑞 信 绝 对收益 策略 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工银 瑞信 绝 对收 益策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 工银 瑞 信绝对 收益 策略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绝 对收 益策略 混合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信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银瑞 信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于 2012 年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发起 式基金 :指 符合中 国证监会 发布 的《关 于增 设发起式 基金 审核通 道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等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承诺 认购一 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 14. 《 发起 式基金 的通 知》 : 指按 照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6 月21 日颁 布、 同 日实 施的 《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21.投资 人: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发 起资 金: 指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 颁布、 同日 实施 的《 关于 增设发 起 式基金 审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由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资 金、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指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 理资 格者, 包括 但可 能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同时 也可 以包括 基金 经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 下同 ) 等 人员 出 资认购 发起 式基 金份 额的 资金。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人 24.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5.销售 机构: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以 及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则 》 :指 《 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52.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 驻 子公 司董监事 办公 室专职 派出 董监事。1984 年加 入中国 工商银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 三峡分 行行 长、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党委书 记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资深专 家、 工银 金融 租赁 公司董 事长 及四 川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 委、 财经委 副主 任 、 工银 亚洲 董事 。 Neil Harvey 先 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 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 是亚太地 区资产管理副 主席以 及亚 太地区管理委 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 从 事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 务长 达 27 年, 在 亚太 区工 作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 场和亚 太区 的 丰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集团 工作 了 13 年 , 曾 在多 个地 区工作 , 担任 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的 职务是资产管 理部亚太区 和全球新兴市 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 还 担任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和 固定收益部 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 球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 创始人 ,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 管职务 ,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 美、中 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业 务。 郭特 华女士: 董 事,博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划 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副 总 经 理 。 库三 七先生, 董事,硕 士,历 任中国工 商银行北 京市分 行方庄支 行副行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 管理 部、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 亚洲 )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香港分 行总 经理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 部 “ 千 人计 划 ”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 国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商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2007 年调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财务 会计 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机构 产品 部总 监。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高级 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游凛峰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 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任 美林集中 基金和美 林保本 基金基金 经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合 基金 经理,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 基金经 理;2009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 球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2010 年5 月25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全球 精选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4 月 2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基本 面量化 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绝对 收益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王筱苓 女士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国银 行全 球金融 市场 部首 席交 易员 ;2005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曾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 、 工银 精选 平衡混 合型 基金 、 工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专 户投 资部 专户投 资经 理,2011 年 10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中小盘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 年12 月 5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大盘 蓝筹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6 月26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绝 对收 益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投 资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起担 任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添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杜海涛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4 月1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担 任国泰 基金 金鑫、基 金金 鼎、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先 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汇 理担 任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联席总 经理 , 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 有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经 理;2008 年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 任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战 略转型 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 今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 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 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 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 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 中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6月 ,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2007 年5月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4 年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9位 ,跻 身全球 银行20 强;根 据《财 富》杂 志发 布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交 通 银行位 列第217 位。2014 年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评选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币6.27 万亿元, 实 现 净 利润 人 民 币 658.5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 支诚 实勤勉 、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 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 ,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 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起任 本行行 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刘先生2014 年4 月至今 任本 行资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 任本行 资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产托管部 总经 理,2011年10 月至2012 年5 月任本 行资 产托管部 副总 经理。2011 年10月前 历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 春分 行办 公室主 任、 农行 总行 办公 室正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 处处长 , 农行 总行托 管部 及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本行内 蒙古 分行 副行 长。 刘先生 为管 理 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5 年一 季度 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124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私 募投 资基金 、 保 险资 金、 全国 社保基 金、 信托 计划、 养老 保障 管理 基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金 库宝 资产保 管、QFII 证 券投 资 资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 券 投资资 产、QDLP 资 金、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客户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 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的 健 全 和 各项 规 章 的 贯 彻执 行 , 通 过对 各 种 风 险 的梳 理 、 评 估、 监 控 , 有效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制 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 管要求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全 面性 原则: 通过 各个 处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的 风险 监控 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 则: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 保 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 贯 彻适 当 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从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5、 有效 性原 则 : 在 岗位 、 处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 形 成 科学合 理 的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 控 制措施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6、 效益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与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 务范 围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制 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的 事前 指导 、 事中风 控和 事 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资 金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须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银 监 会 及 其他 有 关 机 关 的处 罚 。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电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传真:010 -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swhysc.com (1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21)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4)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5)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6)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2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1)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5)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6)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 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16号 中期 大厦A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1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9)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3 号3号楼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路5号 曙光 大厦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0)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甲40号 二十 一世 纪大厦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5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 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 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5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6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6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座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3)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6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6) 天风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路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6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1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楼 东楼2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办公 楼东 楼2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


话 :(010 )58785588 传


真 :(010 )58785566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晁燕 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5 月 20 日证 监 许可 【2014 】 502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的类型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的 ,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认购 、 申 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B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相关 内容 。 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经 与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申购费 率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调 整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3 年。 高 管或者 基金 经理在 锁定 期内 离职 , 不 能提前 赎回 发起 份额 , 并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基 金定 期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管理 公司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以及基 金管 理公 司股 东 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其中发 起资 金指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 ( 指基 金管 理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资 格者 , 包 括但 可能 不限于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同 时也可 以包 括基金 经理 之外 公司 投研 人员 , 下 同) 等人 员出 资 认购发 起式 基金 份额的 资金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4 年6 月26 日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的自 动终 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 若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改 或补 充时 , 则 本基 金 可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 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4 年9 月 2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网站 上的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 , 自2014 年11 月5 日起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如下 调整: 1.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实际 操 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2.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2.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 情况下对 基金销 售费 用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具 体费 用安排 如下 表 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0%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6% 0% 100 万≤M <300 万 0.4% 300 万≤M <500 万 0.3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 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如 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 销柜台申购。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选 择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1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B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均 随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 体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 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Y<30 天 0.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 Y≥30 天 0% Y≥6 个月 0% 注: Y 为持有年限,6 个月 指 180 天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 人 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2 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5%=62.5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期限 为 2 个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437.5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2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 为 2 个月 ,假 设赎 回 当日 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500 元。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根据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 对于持 有 A 、B 类 份额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 A 类 份额 持有 期少于 3 个月的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于 持 有 A 类 份额持 有期 长 于 3 个 月但 小于 6 个月 的,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于持 有 A 类 份额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 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告 ,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 金销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过 户费 用。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合理地 灵活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等各 类资 产的 比例 , 优 选数量 化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市 场波 动风 险,追 求稳 定的 长期 正投 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权 证、 中央银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在80% —120 %之间 。 其 中: 权 益类 空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票 市值 、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 及第 (五 )项 的限 制。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借助 于数 量化 投研 团队在 模型 计算 、 组 合构 建、 风险 管理 的专业 能力 , 相 机使 用 组合Alpha 对冲 策略 、 个 股 Alpha 策 略 、 事件 驱动 策略等 多个 量化 策略 , 通 过合理 匹配 收 益 与风险 水平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量化 优选 投资 策略 具有金 融工 具分 散、 多 Alpha 来源 、低 Beta 、适 度 风险敞 口 的特点 。 投 资管 理人 依据 对市场 的展 望, 灵活 选择 股票、 债券 、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工 具, 通过 多个Alpha 策略 避免 单一 策略的 超额 收益 率波 动风 险, 构 造低 波动 率、 低 下方 风险的 投资 组 合。 1.组合 Alpha 对 冲策 略 组合 Alpha 对 冲策 略包 括 成长股 投资 策略 和多 因子 基本面 量化 投资 策略,本 策 略利用 主 动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Alpha ) , 并使 用股 指期 货对 冲 掉市 场Beta 取 得稳 定的 绝 对回报 。 (1) 成长 股投 资策 略 根据公 司R0E 环 比增 速并 结合估 值 , 将 成长型 公司 分为稳 健成 长型 、 快 速成 长型 、 拐 点 成长型 三类 , 并运用 成长 股研究 模型 , 以及三 类成 长型公 司的 量化 指标 选股 。 从 成长 性和 估 值水平 两个 维度 对可 买股 票进行 筛选 排序 , 将研 究范 围锁定 于成 长性 高和 估值 水平合 理的 股 票, 通 过对公 司的 产业 空 间、 政 策空间 、 行业 空间 、 产品空 间、 市值空 间、 管理提 升空 间等 基本面 进行 深度 分析 , 最 终选择 既具 备成 长潜 力又 处于合 理价 格区 间的 股票 , 追求 组合 的长 期资本 增值 。 (2) 多因 子基 本面 量化 投 资策略 使用基 本面 数量 化股 票投 资分析 系统 对股 票池 的个 股, 分别 从增 长因素 、 估 值水平 、 盈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利能力 、 负债 率等因 素组 进行量 化评 分 。 然后 根据 每组因 素对 投资 价值 的贡 献, 赋予 相应 的 权重。 最后 通过 每个 个股 的综合 排序 ,选 择最 具投 资吸引 力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投资组 合。


2.个股 Alpha 策略 结合宏 观经 济、 行业 趋势 、 目标 公司 的特 性, 评估 公司业 绩成 长的 质量 、 幅 度、 持 续性 及确定 性 ; 买 入精选 优质 、 风 险收 益比 最佳的 股票 构成投 资组 合 。 投资 组合 采用重 仓集 中 投 资及中 长期 持有 的交 易策 略。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行业 及公司 本身 的信 息变 化评 估个股 的投 资 价值, 力求 领先 于市 场作 出投资 决策 反应 。 个股Alpha 策略 主要 在市 场 看跌期 间进 行股 指期 货风 险对冲 。 3.事件 驱动 策略 事件驱 动策 略通 过提 前挖 掘和深 入分 析可 能造 成股 价异常 波动 的时 间 , 并 充分 把握交 易 实际获 取超 额回 报。 本策 略主要 包括 财务 报表 业绩 预增交 易策 略 、 指数 调整 交易策 略 、 股 东 增持交 易策 略。 (1) 财务 报表 业绩 预增 交 易策略 通过四 个基 本条 件筛 选个 股:业 绩预 增主 要靠 主营 业务增 长、 预告 业绩 环比 经营改 善 、 预告业 绩不 低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业绩 预增 公告 日之 后股价 还未 充分 反应 业绩 预期增 长。 原则 上在业 绩预 告日 第二 个交 易日买 入甄 选的 个股 并持 有到公 司财 报披 露日 。 (2)指 数调 整交 易策 略 统计表 明, 指数 调入 成分 股在指 数调 整公 告日 与指 数调整 日之 间具 有显 著的 超额收 益 ; 指数调 出成 分股 在指 数调 整公告 日后 具有 显著 的负 超额收 益 , 在 指数 调 整 日之 后具有 显著 地 超额收 益。 指数 调整 交易 策略对 调入 和调 出指 数的 成分股 采取 不同 的交 易策 略。 (3)股 东增 持交 易策 略 股东增 持比 例、 数量 以及 持有期 会对 增持 股票 的股 价走势 产生 重要 影响 , 高 管或大 股东 的增持 比例 越高 , 股 票越 有可能 获得 较多 的超 额收 益。 本 策略 针对 股东 增持 的时间 设置 股价 反应、 增持 比率 等过 滤条 件筛选 构造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 4.市场 风险 对冲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主 要使 用股指 期货 对权 益类 头寸 进行套 期保 值和 现金 流量 管理。 本 基 金在根 据量 化模 型确 定权 益类头 寸的 目标 市场 暴露 度后 , 调 整权 益类 资产 主动 投资比 例并 利 用股指 期货 空头 合约 进行 套期保 值。 当出 现大 量净 申购或 净赎 回的 情况 时, 本基金 将使 用股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指期货 来进 行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根据 基金 净申 购或 净赎回 的规 模, 分别 买入 数量匹 配的 多头 或者空 头股 指期 货合 约, 并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平 仓。 采用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可 以有效 对冲 权益 类头寸 的系 统性 风险 , 有 效管理 现金 流量 , 降 低建 仓或者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 成本 。 本 基金 在 股指期 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将定 期测 算权 益类 头寸 与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 资组合 beta 的 稳定性 ,精 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比 例。 本基金 在多 数情 况下 , 将 保持权 益类 头寸 对股 票市 场大盘 走势 的敏 感度 处 于0-0.2。为 此,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数 量化分 析方 法, 分析 本基 金持有 的权 益类 资产 相对 于沪 深 300 指数 变化的 敏感 度, 即Beta 系 统,然 后利 用沪 深300 指 数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建 立沪 深 300 指 数期货 空头 头寸 ,使 本基 金的整 个权 益类 头寸 对沪 深 300 指数 变化 的敏 感度 处于 0-0.2 。 5.债券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策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各基 金经 理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资 决策支 持平 台。 风险管 理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 场预 期风 险和 投资 组合组合 风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并提 供 权益 类资 产以 及股 指期 货的 数 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 ; 运作 部 每 日提 供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 析报告 ,供 基金 经理 决策 参考。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依 据风 险管 理部 的研究 报 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 核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大 问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以 及量 化风 险分析 报告 和申 购赎 回报 告, 利 用数 量投资 管理 系统 , 选 择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 或者 相 机使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风险 对冲,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6 .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 结合 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 场、 行业 分 析结果 及最 新的公 司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货 市场 状况 、 股 票市 场流动 性、 基金 申购 赎回 情况, 在风 险优 化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优 化、 再平 衡。 (五)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权 益类空 头头 寸的价值 占本 基金权 益类 多头头寸 的价 值的比 例范 围在80 % —120% 之间 。其中 :权益 类空头头 寸的 价值是 指融 券卖出的 股票 市值、 卖出 股指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买入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 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 计 值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95% ; (3)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采 用绝 对收益 型业 绩基准: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3%( 如遇 中国 人民 银 行就该 等基 准利 率进 行调 整则作 相应 调整 ) 。 注:一年以内如果央行调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则按利率执行的时间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为 3 12 1 2 3 365 365 365 N NN r r r r ? ? ? ? ? ? ? ?? r :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r1 、r2 、r3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N1 、N2 、N3 :执行不同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天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具有 低波 动率 、 低 下方风 险的 特点 , 并 且运 用股指 期货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但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水 平的基 金。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和 转融通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九)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1 月1 日起至 3 月31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92,995,666.51 3.39 其中: 股票


392,995,666.51 3.39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1,182,000.00 4.67 其中: 债券


541,182,000.00 4.6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91,777,928.93 43.9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964,220.21 0.4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5,511,317,763.20 47.54 7 其他资 产


55,785,486.40 0.48 8 合计





11,593,058,845.04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18,480.15 0.00 B 采矿业 4,524,412.34 0.04 C 制造业 141,066,054.13 1.2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914,361.12 0.05 E 建筑业 9,475,579.56 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124,078.87 0.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860,185.78 0.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070,798.19 0.30 J 金融业 167,197,125.72 1.47 K 房地产 业 6,693,267.57 0.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260,860.60 0.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7,245.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849,544.64 0.0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75,665.00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33,535.84 0.02 S 综合 234,472.00 0.00 合计 392,995,666.51 3.4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958 东方证 券 4,000,005 90,600,113.25 0.80 2 300285 国瓷材 料 596,797 23,334,762.70 0.20 3 300406 九强生 物 216,341 19,687,031.00 0.17 4 300329 海伦钢 琴 578,809 16,808,613.36 0.15 5 002230 科大讯 飞 277,263 14,417,676.00 0.13 6 600030 中信证 券 342,351 11,235,959.82 0.10 7 000776 广发证 券 341,402 9,525,115.80 0.08 8 300433 蓝思科 技 118,856 9,280,276.48 0.08 9 600369 西南证 券 388,430 8,417,278.10 0.07 10 000750 国海证 券 446,704 8,147,880.96 0.0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1,182,000.00 4.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41,182,000.00 4.7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41,182,000.00 4.7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30 14 国开 30 1,800,000 179,748,000.00 1.58 2 140305 14 进出 05 1,500,000 151,605,000.00 1.33 3 130202 13 国开 02 1,000,000 99,950,000.00 0.88 4 150301 15 进出 01 700,000 69,860,000.00 0.61 5 140218 14 国开 18 300,000 30,012,000.00 0.2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 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IF1504 IF1504 -40 -48,640,800.00 454,500.00 - IF1505 IF1505 -6 -7,332,840.00 -129,338.18 - IF1506 IF1506 -221 -270,092,940.00 -6,557,520.00 - IF1509 IF1509 -5 -6,123,300.00 -129,60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6,361,958.18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20,721,098.05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6,361,958.18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投资 是为 了对冲 股权 买入 方的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074,857.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439,646.35 5 应收申 购款 10,270,982.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785,486.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06 九强生 物 19,687,031.00 0.17 网下新 股自 愿锁 定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4 年6月26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3 月31 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工银绝 对收 益A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4) 2014.6.26-2014.12.31 1.00% 0.39% 3.08% 0.02% -2.08% 0.37% 2015.1.1-2015.03.31 5.05% 0.40% 1.40% 0.02% 3.65% 0.38% 成立以 来(截止 2015-03-31 日) 6.10% 0.39% 4.48% 0.02% 1.62% 0.37% 工银绝 对收 益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4) 2014.6.26-2014.12.31 0.50% 0.39% 3.08% 0.02% -2.58% 0.37% 2015.1.1-2015.03.31 4.58% 0.41% 1.40% 0.02% 3.18% 0.39% 成立以 来(截止 2015-03-31 日) 5.10% 0.40% 4.48% 0.02% 0.62% 0.38% 2.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4 年6 月 26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注: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6 月 26 日生 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一年 ;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至 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的各 项投 资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的规 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期票 据、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本 基金权 益类空 头头寸 的价 值占本 基金权 益类多 头头 寸的价 值的比 例范围 在 80 % —120 %之 间;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公司 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7.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本基 金 从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资产中 划出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 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30%,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分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一 同类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六、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有关 发起 份额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发 起式基 金的 通知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年报 、半年 报 、 季报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固 有资 金 、 基金 管理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 以包 括 基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 以 及基 金管 理公 司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 8.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9.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时 ; 5.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 本基金 特有 投资 方法 的风 险、 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及其它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直 接相 关的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 这 三种 风险 可以使 用数 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及 控制 , 而操作 风险 及其 它风 险可 以建立 有效 的内 控体 系加 以管理 。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不能以 适当 价格 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括 当本 基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时,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所 引致 的 风险。 4.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5 .本 基金 特有 投资 方法 的 风险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采取的多种量 化投 资策略可能存在因模 型或 者交易系统缺陷使基 金收 益不能达 到投资 业绩 目标 的风 险。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股指 期货 作为 风险对 冲工 具。 股指 期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交易 具有 杠杆 性, 本基 金具有 以下 风险 :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本基金的 账户 如仍持 有未 平仓合约 ,交 易所将 按照 交割结 算 价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交 割, 因此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本基 金的账 户中 股指期货 持仓 可能无 法平 仓,存 在 流动性 风险 。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本基金 的账 户中股 指期 货持仓 超 过限 制比例 ,会 被交易 所 或期货 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行 平仓 风险 。 6 )交易 所设置 了强制 减仓 限制,本 基金 的账户 中股 指期货持 仓符 合交易 所强 制减仓 范 围的, 存在 强制 减仓 的风 险。 7 )资产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7. 发 起式 基金 自动 终止 的 风险 本基金 同时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基 金募 集时,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经 理将 运用 公司 固有资 金 及基金 经理 自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1000 万元 , 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低于 三 年。 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 年后 ,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经理 将根据 自身 情况 决定是 否继 续持 有, 届时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经理 有可能 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另外 , 在 基金成 立满三 年之日 ,如 果本基 金的资 产规模 低于2 亿元, 基金合 同将自 动终 止,投 资者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 不确定 性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自完 成备 案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 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证 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以参 照届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证 监会 规定 执行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4.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 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 开户证 件 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对 账单 。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子 邮件、 短信 (彩 信) 对账 单。 上 述对 账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 话、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 主动定 制。 其中 : (1)电 子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 提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手 机短信 (彩信 )对 账单:公 司为 定制手 机短 信(彩信 )对 账单的 份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短 信 (彩 信) 账 单。 手机短 信 (彩 信) 对 账单 在每季 度、 年 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纸 质对账 单:公 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 单的份 额持 有人寄送 交易 发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交 易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 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提示 :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 供的邮 寄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电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原 因 ,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 售网点 或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 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 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 满足 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客户可 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 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网等渠 道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搜索下 载。2、 手机W AP : 互动性 强、 信息 完备 , 客 户可以 随时 随地 通过 访问 手机W AP 网站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开通基金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4-12-31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01-05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调 整 的公告 ,2015-01-05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1-26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02-05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5-02-06 ;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申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03-06 ; 8. 关于工 银瑞 信绝 对 收 益策 略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暂 停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03-06 ;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5-03-14;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3-16 ;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3-16 ; 12. 关于增加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3-23 ;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5-03-25 ;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 交易业务开通中国银行和 交通 银行支 付方 式及 部分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3-27 ;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的公 告,2015-03-27 ; 1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示 ,2015-03-27 ;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 上 海 大 智 慧 财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04-20; 18.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 金参与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4 ; 19. 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4-24 ; 2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04-28 ; 2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5-05-12; 2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05-28; 2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06-02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绝对 收益 策略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绝 对收 益 策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绝 对收 益 策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八 月七日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附 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除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 类 份额参 与基 金收 益分 配及 清算后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获得分 配的 金额 可能 存在 一定差 异外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但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其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完全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4)上述 第(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 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 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 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证 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以参 照届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证 监会 规定 执行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4.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均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中 央 银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 指期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在80% —120 %之间 。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票 市值 、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 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 及第 (五 )项 的限 制。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 参与 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 行 风险管 理 。 届 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 转 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 用收支 、 信息 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 金 权 益类 空 头 头寸的 价 值 占 本 基金 权 益 类多头 头 寸 的 价 值的 比 例 范围在 80 % —120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 卖 出 股指期 货的 合 约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是 指买 入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买 入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值 的合 计 值 ; 2.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3.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4.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6.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1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以 上名 单发 生变 化的, 应及 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对 方。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应 遵 守 《 关于 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2.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首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一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并 在投 资日期 前反 馈审 核情 况 。


4.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指令 前 一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 金 投资 出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 风 险的 消 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否 则,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托管 人 ,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2.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 应向 托管 人 提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 买中 期票据 的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数量和 价格 、 应划 付的 金 额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 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3.托管 人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应认真 审核 ,并 及时 反馈 审核结 果。 4.如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规 定的 ,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 因拒 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5.双方 应严 格依 照约 定发 送和执 行相 关的 投资 指令 。 6.托管 人根 据约 定及 时划 付资金 ,保 证交 易的 顺利 完成。 7.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相关 规定, 在基 金季 报、 半年 报、年 报 等报告 中公 开披 露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相 关信 息。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会报告 。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根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 是 否及 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是 否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 照 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3. 基金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4.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 10 日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 完毕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配 合托 管人 提供 备案及 开户 的相 关资 料, 并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 资产 托管 人 根据与 期货 公司 三方 签定 的 《 金融 期货 投资 操作 备 忘录 》 约 定 开立相 关期 货账 户。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 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如托 管人计 算正 确的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 如双方 错误 的 , 托管人 与管 理人 按托 管费 与管理 费的 比例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 告 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 完成 当日,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 内进 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 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工银瑞信绝对收 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日 内应 就 清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 不少 于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