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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3号A(000195)

工银保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3 年5 月15 日证监 许可[2013] 658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3 年6月26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基 金中 的低 风 险品种 。 因为 本基 金可 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票 和股 指期 货 , 所以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围 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股指 期货 的 债券型基 金。本基 金初始 募集净值1 元。在 市场波动 因素影响 下,本基 金净值 可能低于 初 始 面值 。 本 基金 未持 有到 期 , 投 资者 赎回 时不 能获 得 保本保 证 , 将 承担 市场 波 动的风 险 。 投 资 者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基金 在极 端 情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 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股票 、权 证及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本基 金开 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本基金 以保 本运 作周 期和 到期操 作期 相结 合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以3 年 为一 个保本 运 作周期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为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不 含当 日) 及之 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5 个 工作 日) , 在到 期操 作期, 本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本 基金将 在到 期 操作期 结束 后设置 5 至 20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过 渡 期内 , 本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 常赎回 、 转换 转出业 务。 本基 金的 每个 保本运 作周 期以 封闭 期和 受限开 放期 相交 替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 不 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和 转入 转出 ,本基 金的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为 1 个工 作 日,受 限开 放期 间隔6 个 月,在 受限 开放 期本 基金 仅有限 度地 确认 赎回 申请 。因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面临 因不 能全 部赎回 基金 份额 而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5年6月25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6 九、保本......................................................................................................................................... 57 十、基金的投资.............................................................................................................................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91 十二、基金的财产......................................................................................................................... 94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 9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10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10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10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10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11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12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37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工 银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保本3 号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规 章、 规范 性文件 及 对该等 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9.《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修 订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 人 或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担 保 人 :在 基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如 无 特别 指 明 即为第 一 个 保 本 运作 周 期 的保本 担 保 人,指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或 基金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更换 的保 本担 保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6.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36.保 本运 作周 期: 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在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第 一个保 本运 作周 期, 即 3 年


37. 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或 到期日 :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如无特 别指 明即 为第 一个 保本运 作周期 届满 日, 即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 后的 年度对 应日 前一 日 , 如该 对日为 非工 作 日,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38. 到 期操 作期 :本 基金 的到期 操作 期为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不 含当 日) 之后 5 个 工作日 (含 第5 个工 作日 ) 39. 过渡期 :本基 金保本 到 期操作期结 束日的 下一工 作日至下一 保本运 作周期 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 的期间为 过渡期 ; 本基金 将在到期 操作期 结束后设 置5至20 个工作日 的过渡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40. 受 限开 放期: 在首 个保 本运作 周期 中, 本基 金的 受限开 放期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的每6 个 月对 日。 在第 二个及 以后 的保 本运 作周 期中, 本基 金的 受限 开放 期为该 保本 运 作周期 首日 的 每6 个 月对 日。本 基金 的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为 1 个 工作 日 41. 年 度对 日: 指 某一 特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年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若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42. 6 个 月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后 续 每 6 个 日历 月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的对 应日期 , 如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若该 日历 月中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43.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一直 持有 所认 购, 或到 期操作 期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或者 转换 转入, 或从 上一 保本 运作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运 作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4. 保 本金 额 : 指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运 作周 期的 保本 金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运作 周期 后各 保本 运作周 期的 保 本金额 为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至各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金额 及到 期操 作期 、过 渡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45. 保 本: 指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 补足该 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在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日 内( 含第20 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持有人 ;其 后各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到期 操作 期或 者过 渡期申 购或 者 转换转 入、 或从 上一 保本 运作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运 作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由 当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6.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根 据 《基金 合同 》 , 在第 一个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以及 在其 后 各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到期 操作 期或者 过渡 期申 购或 者转 换转入 、或 从 上一保 本运 作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运作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47.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48. 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保本 义务 提供 的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49. 保 证合 同: 指 担保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 工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保证合 同》 50.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1.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52.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53. 开 放日 ( 期) :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 工作期 ) 。 本基金 的 开 放日 (期 )含 到期操 作 日 (期 ) 、 受限 开 放 日( 期) 和过 渡 日 (期 ) 54. 封 闭期 : 指本 基 金 在每 个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 除 受 限开放 期以 外的 期间 。 在 每个封 闭 期内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期间 基金 份额 总额 保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得 申请 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出入 本基 金 55. 定 期开 放: 指 本基 金采 取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放 的 模式 56.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7.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58.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 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9.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60.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1. 基 金转 换: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到期操作期的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65.元 : 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销 售服 务费 : 指从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的 , 用 于本 基 金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72. 基 金份 额类 别 : 指根 据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3.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74.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三 峡分 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目 前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行 资深 专家 、工 银金 融租赁 公司 董 事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 工银亚 洲董 事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银 行部的 各项业 务 。 他目 前还 是 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 近 担任的 职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 日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 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 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工 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 管理 部、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 国工 商银 行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 划 ”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人 民政 府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 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为 中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 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 励机制 设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学 指 导 委员 会委 员 , 美 国国 际 保 险学 会董 事 会 成 员、 学 术 主持 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 香 港 大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商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2007 年调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保 本3 号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王勇先 生, 自2013 年6 月26 日 至2015 年 1 月9 日管理 本基 金。 王佳女 士: 自 2014 年7 月30 日 至2015 年 6 月8 日管理 本基 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联席 总经 理, 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 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担任 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 12 月25 日 ,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10 月24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 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 任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11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 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 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 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 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简 历同 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 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 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 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 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4 月 8 日 ,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 4.9089 万亿 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 充 足率12.45%,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 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 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5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21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368.01 亿 元 。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势 , 托管 费收 入 、 托 管 资产均 创出 历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3.98 亿元 ,同 比增长 68.84% ,托 管资 产余 额 4.35 万亿 元, 较年初 增 长22.90% 。 作 为 公益慈 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方 托管 人 , 成 功签 约 “壹 基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 国公 益 慈善资 金监 管 、 信 息披 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 该 项目 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奖 」 “ 十大 公 益项目 ”奖 ;四 度蝉 联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 业银行 ”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 事 长。 英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 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 有20 余年 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截至2015 年 5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现 金 增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本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双利策 略主 题 分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国 有企业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 易方 达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安 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财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月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增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 利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浦 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保本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保本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建 信 安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利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优 秀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多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新 成长 股票 投资 基金、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投 资基金 、宝 盈瑞 祥养 老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国 际龙头(DAX)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华 安国 际龙 头(DAX)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红 睿 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 活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睿达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研究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 红睿 元三 年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合 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弘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新金融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投 瑞银 新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联安 睿祺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弘 泽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红 领先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 海开 源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招 财一 号大 数据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证高 铁产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 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立 、鹏 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111 只开 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资产为 43 ,542.88 亿 元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 行部门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订 和 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 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234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16)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1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2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锡 )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4)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1)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3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0)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 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4)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刘 鑫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 (027 )87618882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4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8)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9)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50)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1)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2)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4)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5 月 15 日证 监 许可 [2013]


658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保 本运 作周期 和到 期操 作期 相结 合的方 式 运作。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为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不含 当日 )之 后 5 个 工 作日( 含第 5 个工作 日) ,在 到期 操作 期 ,本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 本基金 以3 年为 一个 保本 运作周 期, 每个 保本 运作 周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过 渡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至3 年 后的 年度对 日的 前一 日止 。 如 该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运作周 期到 期 日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将在 到期 操作 期结 束后设 置 5 至 20 个 工作 日 的过渡 期 。 过 渡期 的具 体期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上一 个 保 本运 作周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可 以申 请购买 或者 转 换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过渡期 内, 本金 将暂 停办 理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 本基金 的每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以封 闭期 和受 限开 放期 相交替 的方 式运 作, 共包 含为 6 个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封闭期 和5 个受 限开 放期 。 在首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中, 本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每6 个月 对 日( 若该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 在 第二个 及以 后的 保本 运 作周期 中, 本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该 保本运 作周 期首 日的 每 6 个月对 日( 若该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 延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 本 基金的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为1 个工 作日 。 在 每 个 受 限开 放 期, 本 基金 将 对 净 赎回 数 量( 净 赎回 数 量= 申购 数 量+转 换 转入 数 量- 赎回数 量- 转换 转出 数量) 进行控 制,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该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比例 在[0 ,特 定比 例] 区 间内, 该特 定比 例不 超 过 15%( 含) , 且该 特定 比例 的数值 将在 基金发 售前 或在 到期 操作 期、过 渡期 前通 过指 定媒 体公告 。如 净赎 回数 量占 比超过 特定 比 例,则 对当 日的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申请 进行 全部 确认, 赎回 (含 转换 转出 )申请 的确 认 总额度 为该 日净 赎回 额度 (即受 限开 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乘以 特定 比例 )加计 当日 的 申购 ( 含转 换转 入) 申 请 。 投资 者的 赎回 ( 含转 换 转出) 申请 按照 相同 比例 进行部 分确 认, 该比例 为确 认的 赎回 (含 转换转 出) 申请 总额 度占 该日实 际赎 回( 含转 换转 出)申 请的 比 例。 如 净赎 回数 量小 于特 定比例 时, 则对 当日 的申 购 (含 转换 转入) 及赎 回 (含转 换转 出) 申请全 部确 认。 在本 基金 的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内 ,上 述特定 比例 设定 为10% 。 在每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除受限 开放 期以 外, 均为 封闭期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接 受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和转入 转出 。


除封闭 期以 外的 开放 期, 其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开始 。开 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 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 将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在本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运 作周期内, 上述特 定比例 设定为10% ,即本 基金在 受 限开放期 将对当 日的 净赎 回数 量进 行控制 , 确 保净 赎回 数量 占 该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比 例在[0 ,10%] 区间 内 。 适 用 于第二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的 特定比 例数 值将 在第 一个 到期操 作期 开 始前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以此 类推 。


例1:假设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3年12月18 日生效, 则 本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运 作周期 为 2013年12 月18日至2016 年12 月19日 (2016年12月17 日 该日为周六 ,顺延 至19日 周一) ,其 中 受限开 放期 分别 为2014年6 月18日、 2014年12月18日、 2015年6月18 日、 2015 年12月18日、 2016 年6月20日 (2016 年6 月18 日为周六 ,顺延至20日周 一) 。在以 上每个 受限开放 期,投资 者 可 提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本基 金将 对当 日 的净赎 回数 量进 行控 制 , 确保净 赎回 数量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占该受 限开 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比 例在[0 ,10%] 区 间内 。


本基金 的的 首个 保本 运作 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即开 始进 入首个 到期 操作 期, 为 2016 年 12 月19 日其 后的5 个 工作 日 , 为 2016 年12 月20 日至2016 年 12 月 26 日 (2016 年 12 月 24 日 为周 六, 顺延 至26 日周 一) , 在此 期间 投资 者可 以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若本 基金与 担保 公司 达成 第二 个保本 运作 周期 协议 , 则 自 2016 年12 月27 日起 进 入本基 金第 一 个过渡 期, 若首 个过 渡期 确定 为 20 个 工作 日, 则 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 (假 设元 旦休 假1 天) 投资者 可以 办理 申购 及转 换转入 ,而 不能 办理 赎回 及转换 转出 基 金份额 。 自2017 年1 月25 日起 ,本 公司 进入 第二 个保本 运作 周期 ,以 此类 推。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 条。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受 限开 放期 、 到 期操作 期和 过渡 期内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 本 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转 换转入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 受限开放期、到期操 作期 内的每个工作 日。 本基 金在受 限开放期 和到期操 作期内接 受投资 者的赎回 和转换转 出申请 。本基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等业务 的 开 放日 为受 限开 放期和 到期 操作 期内 的每 个工作 日。


投资人 可在 对应 的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入 或者 转换 转 出,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转换 转 入或者 转换 转出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自每 个封 闭期 或 保本运 作周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 日起 (含 该日 ) , 本基金进入受 限开 放期 或到 期操 作期 、 过 渡期 , 开 始办 理 对应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入 或者 转换 转 出 等业 务 。 在 受限 开放 期 接受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转 入或者 转换 转出 申请, 每 个受限开 放期为 上一封闭 期结束后 的第1 个 工作日。 在每个受 限开放 期,本基 金 将 对净赎 回数 量( 净赎 回数 量=申 购数 量+转 换转 入数 量-赎 回数 量-转 换转 出数 量)进 行控 制 , 确保净赎 回数量占 该受限 开放期前 一日基金 份额 总 数的比例 在[0,特 定比例] 区间内, 该 特 定比例 不超 过15% ( 含) , 且该特 定比 例的 数值 将在 基金发 售前 或在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前 通 过指定媒 体公告。 每个 到 期操作 期 为上一个 保本 运 作周期 到 期日 (不 含当日 )之后5个工作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日( 含第5 个工作 日) , 在 到期操作 期间,本 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转 换转入 或者转换 转 出 申请 , 到 期操 作期 赎回 或 者转换 转出 不受 净赎 回数 量限制 。 如果 本基 金进 入 下一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 本 基金 将在 到期 操 作期结 束后 设置5至20 个 工 作日的 过渡 期 , 具 体日 期 在到期 操作 期、 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 体公 告。投资者在过渡期 内可 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 转 入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过 渡期 内, 本金 将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开放 期的开 始与 结束 时间 ,受 限开放 日 的 信息 , 请 具体 参见管 理人 的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且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后 进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 时,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若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 本运作 周期 ,其 持有 期将 从原份 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4、 若保 本 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变 更为 非保 本 的混合 型 基金, 则变 更后 对所 有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 率。 对 于由 本基 金转 入变 更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期 将从 原份 额取 得之 日起连 续计 算 ;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 在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 本 基金将 对净 赎回 数量 ( 净 赎回数 量= 申购 数量+ 转换 转入数 量 -赎回 数量- 转换 转出 数量 )进行 控制 ,确 保净 赎回 数量占 该受 限开 放期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的比 例在[0, 特定 比例] 区间内 ,该 特定 比例 不超 过 15% (含 ) , 且 该 特定 比 例的数 值将 在基金 发售 前或 在到 期操 作期、 过渡 期前 通过 指定 媒体公 告。 如净 赎回 数量 占比超 过特 定 比例, 则对 当日 的申 购( 含转换 转入 )申 请进 行全 部确认 ,赎 回( 含转 换转 出)申 请的 确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认总额 度为 该日 净赎 回额 度(即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 额总 数乘 以特 定比 例)加 计当 日 的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申 请。投 资者 的赎 回( 含转 换转出 )申 请按 照相 同比 例进行 部分 确 认,该 比例 为确 认的 赎回 (含转 换转 出) 申请 总额 度占该 日实 际赎 回( 含转 换转出 )申 请 的比例 。如 净赎 回数 量小 于特定 比例 时, 则对 当日 的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及 赎回( 含转 换 转出) 申请 全部 确认 。在 本基 金 的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内,上 述特 定比 例设 定 为10%。 7、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性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项,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以及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户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购 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公 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A 类 基金份 额申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1 ) 投 资人 受限 开放 期、 到期操 作期 、 过渡 期等 开 放申购 日期 申购 A 类基 金 份额时 , 需交纳 申购 费用 ,费 率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者在 受限 开放 期、 到 期操 作期、 过渡 期 等开放 申购 日期 申购 B 类 份额时 , 不需交 纳申 购费 用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2.赎 回费 率 (1) 投资 人在 受限 开放 期 、到期 操作 期等 开放 赎回 日期办 理赎 回时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注:N 为 持有 年限 ,1 年为 365 天 ,1.5 年为 547 天 若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其 持有期 将从 原份 额取 得之 日起连 续计 算; 对于 由本 基金转 入变 更后 的 “ 工银 瑞信成 长收 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 期将 从原 份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A 类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赎回 该类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 广、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不 得低 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 信成长 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2) 本基 金 B 类份 额不 收取 赎回费 用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申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 算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4: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 额=49,407.11/1.050=47,054.3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054.39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申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5 :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 申购本 基 金 B 类份 额 1 万 元, 假设 申购 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56 元, 则可 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B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则 其可 得到 9,469.70 份 B 类 基金 份额 。 3.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金 额计算 本基金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6: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1.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1.0%=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0=12,37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375 元。 4.赎 回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金 额计算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7 : 某 投资 人于 到期 操 作期赎 回 1 万份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5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56 =10560.00 元 5.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 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均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基金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放期 前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披 露开放 期前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基 金开 放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扣 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除非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封闭 期或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运 作周 期到期 前 的最后 一个 受限 开放 期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业务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项 除外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而 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除非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封闭 期或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到 期操 作期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前 最后 一个受 限 开放期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 告 。 (十一 ) 到 期操 作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在到 期 操 作期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基金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并重新 开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开放 期与封 闭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运 作方 式 转换的 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十三 )到 期操 作期 、过 渡期申 购的 特别 规定 1.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前公 告 处理规 则, 允许 投资 人在 下一保 本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前的到 期操 作期 、过 渡期 内申请 购买 或 者转换 转入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运作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或 者转 换 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 入 ”。 投资 人在 到期 操作 期、过 渡期 内申 购 或 者转 换转入 本基 金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在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开始 前的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和 申购 费用 ,根 据公 司届时 的招 募 说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确 认下 一保本 运作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并适 用下 一期 的保 本条 款。


2.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前,将 根 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规模上 限,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相 关公 告的 处理 规则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受理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的 销售机 构可 按规 定标 准收 取过户 费用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 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九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满足 交易 所关 于基 金上 市要求 的前 提下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 交易所 批准 及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可以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金 上市 交 易事宜 。具 体上 市交 易安 排,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提前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九、保本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担保人 名称 : 中 海信 达担 保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3101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国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为 中小 企业 提 供贷款 、融 资租 赁及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个 人消 费信 贷担保 ; 汽车 消 费信 贷担 保; 投资 及投资 管理 ;接 受委 托对 企业进 行管 理; 信息 咨询 。其他 担保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二 00 七年 四月 三日 , 是经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批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北京市 工商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 股的 全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册 资 本 10 亿人民 币 , 净 资产 逾二 十 亿人民 币 , 公 司总 部设 在 北京 , 目 前已 在全 国设 立 了 13 家分 公司 和2 家 办事 处与2 家 子公 司(香 港 — 中海 信达 控股 集团与 台湾 —中 海信 达股 份有限 公司 , 是大陆 目前 在香 港与 台湾 的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 止目 前, 公司 已在 北京 、 上海 、 南京 , 广 州, 海南, 安徽 、重 庆, 大连 等地担 保房 地产 、风 力发 电、矿 产、 金融 等多 个项 目,担 保规 模 累计逾 百亿 人民 币, 进入 同行前 几名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 名列前 茅。 二、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止 2015 年 1 月, 我公 司 在保责 任余 额 115.37 亿 元 人民币 , 截止 2015 年 1 月 , 我 公 司总资 产 218,057.88 万元 人民币,净 资产 200,942.39 万元人 民币 。 三、保 证合 同 鉴于: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约 定了基 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二 部分 )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 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工银 瑞 信保本3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或 “《 保证 合同 》 ”)。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 本合 同中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包含该 持有 人的 净认 购金 额对应 份额 与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所折 算成的 基金 份 额 部分 ) 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8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最高限 额 为81 亿元 人民 币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保 本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乘积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与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受 限开 放期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但在保 本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且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保本 金 额 。 4、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运 作周 期 ( 如无特 别指 明 , 保 本运 作 周期即 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保本 运作 周期 为三 年,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的 年度 对应 日的 前一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保 本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一 ,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持 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不 低于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转 换 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运作周 期内 申购 、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五) 关于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的 确认 和相 关承 诺


担 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 基金合 同 》 的 投资 条款 , 知 悉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明确 包含股 指期 货,理 解《 基金 合同 》阐 述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充分了 解股 指期 货的 特点 和各种 风险 , 认可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符 合《 基金 合同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并且 对本 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已 作出 充分评 估。 在此 基础 上, 担保人 进一 步 确认,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已 经充分 考虑 到了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相关风 险 , 并 承诺 因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而 发生 的投 资金额 损失 不影 响其 保证 责任的履行。 (六) 责任 分担 及 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 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人 并在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应 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 的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户 信息) 。 2、 担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 承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4、如 果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于 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 运作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 作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的处 理”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直 接要求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七)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 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 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如 有)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八) 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期到期 日 较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应 计入 期间 。 (九)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十) 其他 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 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基 金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后 , 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 人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其 在《 基金 合同 》项 下的义 务的 ,本 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运 作周 期提 供担 保 或 保本保 障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担保人 另行签 署 书 面保 证 合 同。 四、担 保费 用的 费率 和支 付方式 担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提 日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2%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 管理费 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五、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 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 额(即 保本赔付 差额) , 并在保本 运作周期 到 期 日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 第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同 )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担保 人 对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 其 后各 保本 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到 期操 作期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或者 转换转 入、 或从 上一 保本 运 作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 额在 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 其 保 本金 额 , 由 当 期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 保证合 同 》 或 《风 险买 断 合同 》 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的投资 金额 ,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后各 保本 运作 周期 保本 金额为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至各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及到 期操 作期 、 过 渡 期申购 费用 之 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的 保 本赔 付差 额,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 个保 本运作周期的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后各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保 本赔付 差额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到 期 操作期 或者 过渡 期申 购或 者转换 转入 、 或 从上 一保 本 运作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运 作周期 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 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 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二) 保本 运作 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为三 年, 即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保 本的 期限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到期操 作期或 者过渡期 申购或者 转换转 入并持 有 到期、 或从 上一 保本 运作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运 作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 到期操作 期或者过 渡期申 购或者转 换转入并 持有到 期、或 从 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 有到 期的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择赎 回、转换 、转入下 一保本 运作周期 还是转型 为“工 银瑞信成 长收益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第 一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日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的 ;以 及在 其后 各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到期 操作 期或 者过 渡期 申购或 者转 换转 入、 或从 上一保 本运 作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运作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受限开 放期、到 期操作期 和过渡 期申购或 转换转入 ,以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从 上一 保 本运作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运作周 期 , 但 在基 金当期 保本运 作周 期到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某一 保本运作 周期内 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不 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某一 保本运作 周期到 期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 式 保本运 作周 期届 满时 , 经 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续 要 求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运 作周 期 , 下 一 保本运 作周 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 本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本 基金 转 型为非 保本 基金“工 银瑞信成 长收益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 金投资、 基金费率 、分红 方式等相 关 内 容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的处理 方式 1、本基金 的到期 操作期间 为保本运 作周期到 期日 ( 不含当日 )之后5 个工作日 (含第5 个工作 日)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 行 公告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 期或转 型为 “ 工银 瑞信 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进 行公 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三种 处理方式 之一 ,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 或 转型为 “工 银瑞 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4、持有完 整保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赎回时 无需支付 赎回费用 ;选择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时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 差费用 ; 转 入下 一保 本运 作 周期和 转型 为 “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认 购 费用。 5、保本运 作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 出到期选 择,本基 金转入 下一保 本 运作周 期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默 认方 式为 转入 下一 保本运 作周 期 ; 保 本运 作 周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默 认方式 为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默 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进行 到期 操作 的日 期为 到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6、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 运作周 期到期 前 最后一 个受 限开 放期 视情 况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换 转出 业 务 ,并 提前 公告。 7、 在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 本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和转 换 转入申 请。 8、基金赎 回或转换 出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的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9、本基金 的 到期操 作期间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无法 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 如 在到 期 操作期 间内 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安 排变现)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的基 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 管 费。 (三)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在保本 运作周期 到期日 (不含本 日)之后 ,认购 并持有到 期、在受 限开放 期、到 期 操作期 或者 过渡 期申 购或 者转换 转入 并持 有到 期、 或 从上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运 作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本 运 作周期 还是 转型 为“工 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在第一 个 保本运 作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与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 日后20 个工 作日 内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向基金 持有 人支 付差额的 ,担保人 将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清偿 的金 额以 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后的5个 工作 日内主 动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金额 一次 性足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托管 银行 开立 的账户 中 ,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 日 (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自保 本 运作周 期到 期后 第21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按本 《 基金 合 同》 争议 的处 理章 节的 相 关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 3、保本运 作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一工 作日 至其 实际操 作日(含 该日)的 净值下 跌风险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及期 间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为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当 日) 之后5 个工 作日 (含 第5个 工作日 ) 。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运作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 渡期; 过渡 期为5至20 个 工 作日,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 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 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 额的行为 称为 “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 。 (1)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保本 运作周期 保证额 度或保 本 偿付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申 购 或转换 转入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 法。 (2)到期 操作期、 过渡期 申购或转 换转入 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 到 期操作 期、过 渡 期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资 者进行 到 期操作 期、过渡 期申购或 转换转 入 的,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费 率 到期操 作期 、 过渡 期 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5% , 具 体 费率在 届时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到 期操作 期 、 过 渡期 申购 费 用由 到 期操 作期 、 过渡 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5)到期 操作期、 过渡期 申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 确定并 提前 公告 。 (6) 在到 期操 作期 ,本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出申 请。 (7)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 出业 务。 (8)过渡 期内,除 暂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 外,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备 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资产的 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后各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到 期操作 期或 者 过渡期 申购 或者 转换 转入 、或从 上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运 作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运作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 其保本 金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受限 开放期 申购 、 转换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运 作周 期的 , 转 入下 一 保本运 作周 期的 转入 净 值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运 作 周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本 运作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日 ( 即折 算日 ) 所对 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2、到 期操 作期 、过 渡期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到期 操作 期或 者过渡 期申 购或 者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 本运作 周 期的转 入净 值等 于相 应基 金份额 在下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即 折 算日 ) 所 对应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开始 日前一 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认购 、 在受限 开放 期、 到 期 操作 期或 者过 渡 期申购 或者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 保本 运作 周期 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运作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提 下 , 变 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 的计 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 或者 到期 操作 期或 者 过渡期 申购 或者 转换 转入 基金份 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 不 受基 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七)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 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运 作周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运作 周期 认购 、 在受 限 开放期 、 到期 操作 期或 者 过渡期 申购 或者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运作 周期 的 基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的 保本 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运作周 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 保本运 作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低 出的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 付差额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 并 由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人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下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 保本金 额为 : 经基 金份 额 折算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至 下一 保本 运作周 期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及到 期操 作期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八) 转型 后的 “工 银瑞 信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运 作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转型为 “工银 瑞信成 长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乘 积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差 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 保 本运 作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金 转型 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购的具 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3、对于投 资者在本 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在受 限开放 期、到期 操作期或 者过渡 期申购 或 者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 益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 的,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为 “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在“ 工银瑞信 成长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前 一 工作日 所对 应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九)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相关业 务公 告 保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事 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处理方 式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 或转型 为 “工 银 瑞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有 关法 律文 件、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运作周 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运作 周 期后各 保本 运作 周期 涉及 的基金 保本 的保 障事 宜,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届 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买 断合 同 》 决 定 ,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运作周 期开 始 前 公告。


(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 本运作 周期 由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二 ) 担 保人 与基 金公 司 签订 《工 银瑞 信保 本3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由 担保 人 提供不 可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 担 保范 围 为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保本 金 额。 保证 期为 基金 保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三 ) 当 确定 发生 足以 影 响担保 人继 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力 的情 形时 或在 担保 人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新的 担 保人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新的 担 保人必 须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基 金担保 人的 资 质和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的担 保人 签订 《 保证 合 同》 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项 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新担 保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 (四)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 管理人 无法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保证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 在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后5 个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额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 账户信息) 。担保 人将在 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后的5 个工作日 内,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金 额支 付给 基金持 有人 。 若担 保人 在 保本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作 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未 主动 履 行担保 责任 的 , 自 保本 运 作周期 到期 后第21个 工作 日起 , 基 金持 有 人有权 直接 就差 额部 分向 基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追偿 。 担保人 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 账户 中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担保 责任 ,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五)除 本部分第 八节所 指的“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担保责 任 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以及 《保证 合同》中 所列明的 免责情 形外,担保 人 不 得免除 担保 责任 。当 发生 以下情 形时,担 保人 不承 担 任何支 付义 务: 1、在保本 运作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与 保本运 作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运作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运作 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 运作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 务的( 视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的 影响 程 度 而 定), 该方 将 免 于承 担 责 任, 但 应 及 时通 知 他方 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害,以 及罢 工 、 政 治动 乱、 战争 等事 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七 ) 保 本运 作周 期届 满 时, 担保 人同 意继 续提 供 保本保 障 , 基 金管 理人 与 担保人 将另 行签署 书面 《保 证合同 》 。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但确 定发 生 足以影 响 担保人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形 时或 在担 保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更 换新 的担保 人除 外) 。担 保人 的 更换必 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程 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 上(含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2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运 作周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时向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及 时 接 收 。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 与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 由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基 金的投资 第一部 分 保本 周期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依照保 证合 同, 通过 运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在 基 金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运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按照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CPPI ) 对 债券 和 股票等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实 现投 资组 合保 值增 值。 (三)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 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根据 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股票 、权 证及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本基 金开 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当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 个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操 作 期的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在 受限开 放期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到期操 作期 、过 渡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CPPI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种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它主 要是通 过数 量 分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 调整、 修正 风险 资产 的可 放大倍 数 ( 风险 乘数 )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 在一段 时间 以后 的价 值不 低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 价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 合保值 增值 的 目的。 在基 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和 目前 市场 状况 定期 出具保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 给 出 放大倍 数的 合理 上限 的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 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 的参考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的配 置, 该 层次以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 风险 资产 部分 所能 承受的 损失 最大 不能 超过 安全资 产部 分 所产生 的收 益 ; 另一 层为 对风险 资产 部分 的配置 策 略,依 据稳 健投 资、 风险 第一的 原则 , 以低风 险性 、在 保本 运作 周期内 具备 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要 标准 ,构 建 风 险资 产 组合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情 况对 这两 个层次 的策 略进 行调 整。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 根据 本基 金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时的 最低 目标 价值和 合理 的折 现率 确定 当前应 持 有的安全 资 产的 数量 ,即 确定组 合的 价值 底线 ; 第二, 计算 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cushion); 第三,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中长 期趋 势的 判断 、数 量化研 究等 来确 定风 险资 产与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即组 合的 风险乘 数; 第四, 根据 组合 的安 全垫 和风险 乘数 确定 权益 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并 将相 当于 安全垫 特 定倍数 的资 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资 产, 以创 造高 于最 低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 资产则 投资 于 安全 资 产上 ; 第五, 适时 调整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将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 等对 风险 资产 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将 进行 动态 调整 ,确保 风险 资产 实际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风险 资产 投资 比例上 限。 根据CPPI 进 行资 产 配置 是一 个 动 态调 整 的过 程 ,在投 资 的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 对 投资组 合调 整规 则及 参数 的合理 设计 , 结 合基 金管 理 人基于 基本 面因 素分 析而 得出的 关于 股 票、债 券等 市场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的判 断, 优化 资产 配置, 实现 基金 保本 增值 的目标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 券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第一, 按照 剩余 存续 期与 本基金 剩余 保本 运作 周期 限相匹 配的 原则 ,采 取买 入并持 有 的长期 投资 策略 ,以 回避 利率风 险及 再投 资风 险, 实现基 金资 产保 本目 标。 第二, 在期 限与 基金 剩余 保本运 作周 期限 匹 配 的前 提下, 根据 久期 、凸 性、 信用级 别 及流动 性等 因素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更高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构建本 基金 组合 的基 本配 置,以 实现 组 合避险 增值 的目 标。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股票 特性与 债券 特性 , 为确 保 基金最 低资 产保 存底 线不 被击破 , 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 市末 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 变为 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 随后 反转的投资机 遇。因 此,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直 接进 行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 对 于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 国 内财 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入 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结 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 对 具有 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 基 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 理 性地 分析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 用 产业 投 资眼光 , 采用 长期 投资 战 略, 辅以 金融 工程 技术 ,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 有长 期增 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 买 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中 国经 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新股 投资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 价 水平 , 估计 新股 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 并 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从 而制 定相 应 的新股 申购 策略 。 通过 参 与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 本 基金 对 其 合理 内在 价 值 进行 评估,确 定继续 持有 或者 卖出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 的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 适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 金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证 标的 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 保值为 目的 , 本基 金选 择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对 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 。 此 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额 申购 赎回 、 分 红等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有 效的 现 金管理 。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套期保 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权 益类 投资 组合 与股 指期货 的相 关 性、 投 资组 合beta 的稳 定 性, 精 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套保 时机 、 展 期策 略并进 行保 证 金管理 。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存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 到期 操作期 的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 受限 开 放期、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不高 于 40%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但 在封闭 期内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制 ; 3)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且 每日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 资产后 的余 额。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不 低于 BBB 级。BBB 级债券 具有 很高 的或 者良 好的信 用 质量, 债券 发行 人具 有足 够的履 行债 券发 行承 诺的 能力, 出现 不能 支付 债券 本金及 利息 的 违约风 险很 小。 本基 金将 债券投 资范 围限 定于BBB 级债券 ,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的 信用 风 险。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本 基 金将考 察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权威性 及其 市场 认可 程度 ,参照 评级 机构 的实 质评 级标准 ,遵 循 谨慎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人民币 税后 三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0.25%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 上 述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三年 期 “金 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其 后的 每个 自然 年,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三 年期 “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基 金中 的低 风 险品种 ,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本 金损 失 的风险 。 第二部分 转型为“ 工银瑞 信成长收 益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后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理 念、策 略 工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运作周 期届 满时 ,如 果担 保人同 意 继续 提 供保 本保 障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继 续提供 保本 保障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时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情 况下 , 基金将 转入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否则 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基 金“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如 果基 金不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 基金 将终止 运 作 。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得 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 动 ,侧 重各类 资 产的投 资价 值评 价, 结合 优势主 题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对基 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主 动的 灵 活资 产配 置, 及时 跟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有效 提高不 同市 场 状况下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三)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包 括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创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企业债 、 公 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 及 时跟踪 市场 环境 变化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宏 观经济 政 策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判 断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趋势, 结合 行业 状况 、公 司价值 性和 成长 性分 析,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在 基于充 足的 宏观 形势 判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采 用动态 调整 策略 ,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灵 活 资产配 置, 在市 场上 涨阶 段中, 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降 低权 益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力 求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 资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2、股 票选 择策 略 基金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 在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时,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策 略, 积极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可 行的投 资机 会 , 以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基 金将 契 合 “ 成长 收益 ” 这一原 则 , 将 优势 主题 策 略与个 股精 选策 略相 结合 的策略 框架 下 , 采 取 “自 上 而下 ” 与 “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 (1) 优势 主题 策略 基于 “ 自上而下 ” 的原则 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 行 挖掘, 通过运用 定量和 定性分析 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 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 及 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 筛选出未来的 优势主题,并选择那 些 受益于优 势主题的公 司 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 步 骤如下:


1 )主题发掘。从制 度变 革,产业调整,技术 创 新,区域振兴等各个 角 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 行 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 动 因素,提前发现值得 投 资的主题。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2 ) 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 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这些 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 经 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 影 响程度、受益于该投 资 主题的行业与 产业之数量、受益于 该 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 之 数量与质量、持续时 间 的长短等等, 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 优 势的主题。


3 ) 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 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 业 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主 题投资关 联度较 高的公司,再 做 进一步的研究,以确 定 投资标的。


4 )主题转换。密 切跟踪 主题投资的变化情 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 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 并 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 主 题。 (2)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上 ,选 择治 理结 构完 善、经 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具有 可 持续增 长前 景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基金 股 票投资 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置 、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价、价 值评 估及 股票 选择 与组合 优化 等 过程。 1)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基金将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产 业竞 争结 构、 近期发 展趋 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各 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 力及 投资 吸引力 进行 评价 ,并 根据 行业综 合评 价结 果确 定股 票资产 中各 行 业的权 重。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基金 对于 那些 具有 较强 盈利能 力与 投资 吸引 力、 在行业 生命 周 期中处 于成 长期 或成 熟期 、且预 期近 期 经 济景 气度 有利于 行业 发展 的行 业, 给予较 高的 权 重;而 对于 那些 盈利 能力 与投资 吸引 力一 般、 在行 业生命 周期 中处 于发 育期 或衰退 期, 或 者当前 经济 景气 不利 于行 业发展 的行 业, 则给 予较 低的权 重。 2)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价 值评 估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 型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 票的 合理内 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 场价 格 ,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能力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选 择最 具 有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4)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与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专业研 究 人员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 定 收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导 性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基 金将 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制 定 出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 市 场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 组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基金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其 对 应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基金还 将在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型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基金 选择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此外 ,基 金还将 运用 股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分 红等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基金 在股 指期 货套 期保值 过程 中, 将定 期测 算权益 类投 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的 相关 性、 投资组 合beta 的稳 定性 , 精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 套 保时 机 、 展 期策 略并 进 行保证 金管 理。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6) 基金 投资 于 资 产支 持 证券 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7 )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4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9)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低 于 BBB 级。BBB 级 债券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 的信用 质 量,债 券发 行人 具有 足够 的履行 债券 发行 承诺 的能 力,出 现不 能支 付债 券本 金及利 息的 违 约风险 很小 。基 金将 债券 投资范 围限 定 于BBB 级债 券,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信用 风 险 。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基 金 将考察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权 威性及 其市 场认 可程 度, 参照评 级机 构的 实质 评级 标准, 遵循 谨 慎的原 则进 行投 资。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60 %× 沪深 300 指 数+40 %× 中 证全债 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 型 基金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水平 基金 。 三、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风险管 理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对 市场 预期 风险 和 投 资组合 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并 提供 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股指 期货的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 告; 运 作部 每 日提供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析 报告 ,供 基金 经理 决策参 考。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 风险 管理 部的研 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基金 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置 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 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以 及量 化风 险分析 报告 和申 购赎 回报 告,利 用 数量投 资管 理系 统, 选择 证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或 者相机 使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风险对 冲,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 理 。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市 场状 况、 股票 市场流 动性 、基 金申 购赎 回情况 ,在 风 险优化 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整 、优 化、 再平 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四、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五、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31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724,992.04 13.58 其中: 股票


53,724,992.04 13.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941,813.40 49.80 其中: 债券


196,941,813.40 49.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2,000,228.50 15.6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167,261.21 19.51 7 其他资 产


5,654,957.22 1.43 8 合计





395,489,252.3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1,161,639.16 0.30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371,371.78 9.5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063,351.10 2.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490,130.00 0.8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724,992.04 13.6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300406 九强生 物 216,341 19,687,031.00 5.01 2 603368 柳州医 药 136,899 8,063,351.10 2.05 3 300433 蓝思科 技 41,387 3,231,496.96 0.82 4 600643 爱建股 份 90,000 1,692,000.00 0.43 5 002089 新 海 宜 89,930 1,634,028.10 0.42 6 600340 华夏幸 福 22,000 1,218,360.00 0.31 7 600498 烽火通 信 50,000 1,184,500.00 0.30 8 000042 中洲控 股 63,000 1,179,990.00 0.30 9 002746 仙坛股 份 49,813 1,161,639.16 0.30 10 002250 联化科 技 60,000 1,151,400.00 0.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5,210,000.00 14.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86,000.00 5.09 4 企业债 券 136,214,097.30 34.69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517,716.10 1.41 8 其他 - - 9 合计 196,941,813.40 50.1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106 11 唐新 01 370,000 37,481,000.00 9.54 2 122266 13 中信 03 350,000 35,224,000.00 8.97 3 112022 10 南玻 02 250,000 25,225,000.00 6.42 4 130228 13 国开 28 200,000 19,986,000.00 5.09 5 122189 12 王府 01 114,340 11,509,464.40 2.9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未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391.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29,371.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50,194.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54,957.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06 九强生 物 19,687,031.00 5.01 网下新 股自 愿锁 定 2 603368 柳州医 药 8,063,351.10 2.05 网下新 股自 愿锁 定 3 002089 新 海 宜 1,634,028.10 0.42 重大事 项 4 600498 烽火通 信 1,184,500.00 0.30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6 月 26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工银保 本3 号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3.6.26-2013.12.3 1 0.00% 0.07% 2.33% 0.01% -2.33% 0.06% 2014.1.1-2014.12.31 18.40% 0.19% 4.50% 0.01% 13.90% 0.18% 2015.1.1-2015.3.31 7.77% 0.30% 1.05% 0.01% 6.72% 0.29%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今 27.60% 0.19% 7.88% 0.01% 19.72% 0.18% 工银保 本3 号混 合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3.6.26-2013.12.3 1 -0.30% 0.08% 2.33% 0.01% -2.63% 0.07% 2014.1.1-2014.12.31 17.65% 0.19% 4.50% 0.01% 13.15% 0.18% 2015.1.1-2015.3.31 7.50% 0.30% 1.05% 0.01% 6.45% 0.29%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今 26.10% 0.19% 7.88% 0.01% 18.22% 0.18%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3 年6 月 26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6 月26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 股票 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安 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60% ; 本基 金开放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但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个 受限 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操 作 期的 前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制 ,但 在受 限开 放期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本 基金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企 业 会计准 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 净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 中 国证 监 会[2008]38 号 公告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估值 数 据依据 合法 的数 据来 源独 立取得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基金估 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及 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交 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运 用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反映 估值 日 在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 业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时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 保估值 技术 的 有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三)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 法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金融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 (五)估 值程 序 1.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 后,A 类或 B 类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日该类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B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A 类和 B 类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A 类或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A 类或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3.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 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3.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4.本基 金仅 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 转型 为“ 工银瑞 信 成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5.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所 需的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规 则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本 基金 从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至 登 记结算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 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率 ,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以 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下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 保证 合同》 作为 保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的附 件, 并 随 《基 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四)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五)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封 闭期 间 , 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和A 类、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放期 前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披露 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的 A 类和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在基金 开 放期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A 类和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4.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A 类、B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投 资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指期货 投资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在 受 限 开放 期 , 本基 金可 确 认 的 净 赎回 数 额 占该开 放 期 前 一 日基 金 份 额的比 例 区 间; 22.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23.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4.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5.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6.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8. 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29. 变 更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30.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即将 到 期或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本 基金 转型 为 “工 银瑞信 成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1.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四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属于 会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不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 资 产 的紧急 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作为 保本 基金 , 投 资 者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 投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在 理论上 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但其 中 的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够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整 , 而在 现实 投 资过程 中可 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场 急速 下 跌等方 面的 原因 影响 到投 资组合 保险 技术 机制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 恒定比 例投 资 组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 (2)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不能 偿 付本金 ,由 此产 生保 证风 险。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本 基金更 换管 理 人,而 保证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或发 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导 致本 基金 亏损或 保证 人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或在 保本运 作周 期内 保证 人因 经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务 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不 利变 化而 无法 履行 保证责 任。 (3)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1)套 期保 值风 险 期货交 易的 套期 保值 是用 基差风 险代 替了 价格 波动 风险 , 套 期保 值的 成功 与 否, 将取 决 于套期 保值 者的 价格 预期 、 现 货市 场与 期货 市场 的 价格变 动方 向和 幅度 是否 一致 , 以 及现 货 市场上 需要 保值 的股 票与 期货指 数是 否匹 配 。 当 价 格预期 错误 、 持有 仓位 不 合理 、 对 期货 价 格的大 幅波 动缺 乏足 够的 资金实 力时 ,将 会导 致保 值失败 。 2)强 制平 仓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跌 穿最低 保障 资金 底线 时, 将 采用股 指期 货做 空交 易进 行反向 套 利。 当市 场价 格预 期与 股 指期货 变动 方向 相反 时 , 基金公 司将 面临 巨大 的市 场风险 。 在保 证 金制度 和强 制平 仓制 度的 执行下 ,可 能会 导致 巨大 亏损。 3)流 动性 风险 股指期 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流动 性差 或合 约交易 活跃 性差 , 交易 参 与者少 , 买 卖意愿 不高 , 期货 交易 难 以迅速 、 及时 、 方 便的 成 交所产 生的 风险 。 由于 期 货交易 逐日 结算 机制的 广泛 使用 , 导致 传 统的风 险价 值模 型依 赖于 市场价 格 。 一 般股 指期 货 的流动 性风 险可 分为资 产流 动性 风险 和筹 资流动 性风 险 。 其 中资 产 流动性 风险 的评 估受 清算 价格影 响 , 而 筹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资流动 性风 险则 与资 金管 理和潜 在的 资金 需求 有关 。 (4) 赎回 受限 的风 险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可自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 不 受特 定比 例净 赎 回数量 限 制。 但受 限开 放期 本基 金仅 确认不 超过 特定 比例 的 净 赎回申 请 , 当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该比 例时 , 本基金 将对 赎回 申请 进行 比例确 认, 因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能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全额基 金而 出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5) 巨额 赎回 的风 险 若 本 基 金 在到 期 操 作期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因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着赎回 款项 被延 期支 付的 风险。 (6)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风 险 风险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 期间为 保本运作 周期到期 日及之 后5 个工作 日(含 第5个工 作日) , 在 到期操 作期 间 ,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 转换 转出 申请 。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运 作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 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过渡 期内 , 本基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 因 此 , 如果投 资者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没有 提出 基 金份额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 申 请,则 存在 在过 渡期 无法 赎回 和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7)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及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的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前 的 最后一 个受 限开 放期 视情 况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 因此存 在受限 开放期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及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的风险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涉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2)终止 基 金合 同;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运作 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成 长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因 歇 业、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 情况除 外; (8)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的 费率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依 据 《 基金合 同》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信 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高 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如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调低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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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 增设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4) 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保 人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 (7) 某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结 束 后更换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8)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 由此 变更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 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短 信 (彩 信) 账单 。 手机短 信 (彩 信)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 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 不进 行 红利再 投资 。 转型 为 “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并通 过 本 公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 四、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五、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六、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户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便客 户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交易 业务。 两种方式 满足不同 客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 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助 手、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 机W 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七、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 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九、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如下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1、 工银瑞 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12 月26 日受限 开放 日申 购、 赎回 、 转换结 果公 告,2014-12-30; 2、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开 通基金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31; 3、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电子自 助交易 系统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1-05;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5-01-13 ; 5、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01-26 ; 6、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2-05; 7、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2015-02-06; 8、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6; 9、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员 以及其 他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5-03-14 ; 10、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03-16; 11、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 销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1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示 , 2015-03-27; 13、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基金直 销电子 自助交 易业 务开通 中国银 行和交 通银行 支付 方式 及部 分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5-03-27; 14、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品 种估值 方法的 公告,2015-03-27; 15、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4-20; 16、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 金参与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 申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04-24; 1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04-28 ; 18、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员 以及其 他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5-05-12 ; 19、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一 路财 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2015-05-28 ; 2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06-02 ; 21、 工 银 瑞 信 保 本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6 月26 日受限开放日开放日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业务 公告 ,2015-06-19。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保本3号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保 本3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保 本3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八月 七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附件 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为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仲裁或 诉讼 ;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 履行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时,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追 偿;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3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4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 如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应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并要 求担 保 人在 收到 通知 书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 将 代偿 款项 划入 指定 账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代 偿 款在期 限内 未划 入指 定账 户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履 行催付 职责 。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5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报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6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瑞信 成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外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后在 《基 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因 歇 业、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 情况除 外; (8)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率 的 费率 标准 , 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信 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高 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尽管 有前 述第1 款 的约 定,如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调低 赎回费 率;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7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 增设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4) 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当确 定担保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新 的担 保人 ; (7) 某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结 束 后更换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8)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 由此 变更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8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求(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9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5)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0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1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所规 定 的事项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以外,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2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涉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2)终止 基 金合 同;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运作 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成 长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3 围内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因 歇 业、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 情况除 外; (8)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的 费率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依 据 《 基金合 同》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信 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高 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如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调低 赎回费 率;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 增设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4) 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 当确 定担保 人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 (7) 某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结 束 后更换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8)保 本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 由此 变更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4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5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8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1)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小 板 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则其 投资 组 合范围 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 基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 资工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9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股票 、权 证及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本基 金开 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当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 个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操 作 期的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在 受限开 放期 、 到期操 作期 、过 渡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2 、 如 本基 金变 更为 “ 工 银 瑞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则 其投 资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2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0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 到期 操作期 的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 受限 开 放期、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不高 于 40%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但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制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1 3)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 每日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 资产后 的余 额。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若 保本 运作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成长收 益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相 应修 改。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2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 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 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3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4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且锁 定期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期限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 法 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5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制 度》 ) ,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甲 方《 制度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的, 以本 协议 的约 定为 准。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期 限限 制;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因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6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纠 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7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内的 资金 、期 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 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 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8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9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上 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A 类或 B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A 类或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0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A 类或B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错 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 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1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保 管 , 则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3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4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