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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ETF(512070)

非银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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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 行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八月 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3 年 7 月 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3]860 号)、2014 年 5 月 19 日 《 关 于 易 方 达 沪 深 300 非 银 行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 函 》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250 号) 和 2014 年 5 月 27 日《 关于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345 号)的核 准,进行募 集。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6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证券投资 基金 不同 于 银 行 储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 份 额分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的 损 失 。 本 基 金 属 股票 型基 金 , 其风险 与 预 期收 益水 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在股 票型 基金 中属于 指 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完全复 制法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的 表 现 ,本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 指 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分 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 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资 人承 担 的 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1.00 元 发 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 值。 因 折 算 、 分 红等行 为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 会改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风 险或 提 高 基 金投资 收 益。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开展基 金 募 集或因折算 、 分 红 等行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或 1 元 附近 , 在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本基 金 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并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技术风 险、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风险 等。特 有风 险包括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 标的 指 数 的风 险 、 跟踪 偏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 的 风险 、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 份 额 净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 险 、 参考 IOPV 决 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险 、 投 资人 申 购 失败 的 风险 、 投资 人 赎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场 内 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方 式 不 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 额赎回对 价 的 变现 风 险、 套利 风 险 、 申购 赎回 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 场 流 动 性风 险、 退市风 险 、 第三 方机 构 服 务的风 险 等。 对于场内申购: 投 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 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 份额在份额交收成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 当 日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T+1 日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交 收成 功后 T+2 日 可 卖出和 赎回 。因 此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基金 份 额,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 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 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时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 金 是 否和 投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 应。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以 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资产 , 但 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 可能会高 于 或 低于投 资 人 先 前所 支付 的 金 额。 本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 不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 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行 负 担 。 投资 人 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或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其他 机 构 购买 和赎 回基 金, 基金销 售机 构 名 单详 见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 告。 本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6 月26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I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5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28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43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44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52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53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54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8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0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3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4 十九、风 险揭示 .......................................................................................................................... 69 二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4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76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89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4 II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05 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一 、绪 言 《 易 方 达 沪深 300 非 银 行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 投 资 人在 作 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 明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金合同当事 人 应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指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9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 的指 数: 指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11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 要,募 集并 管理 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其 他一 只或 多只联 接基 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3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6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6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8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本 基 金场外 申购 赎回 的销 售机 构和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29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30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 券 公司 31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32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简称"中 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本基金认购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算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33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日 、天 :指 公历 日 39 、月 :指 公历 月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46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同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9.场外:指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 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50.场内:指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 务的场 所 51 、申购 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适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52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购对 价是 指现 金或 其他 对价 53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外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赎 回对价 是指 现金 54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55 、 完 全 复 制 法 : 指 一 种 跟 踪 指 数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 构 建 指 数 组 合 , 达 到 复 制 指 数 的 目 的 56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 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7 、现 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数 量计 算 58 、预 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 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 理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59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式下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60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 6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将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行为 62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3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100% 64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7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72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7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8818088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副 科 长 、 科 长 , 广 东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办 公 室 干 部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董事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财 部副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经理、 基金 经理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广 东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开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马来 西亚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 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现 任广 州金 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广 州 股权交 易中 心有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限公司 董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立 根小额 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易 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粤 信( 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ACE GP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总 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 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 责人、 证 券 交 易 负 责 人 员 (RO )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负 责 人 员 (RO )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员 (RO ), 中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工商管理硕 士(MBA) ,首席产品 执行官。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 分行国际 业务 部 科 员 ,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 市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债 券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产品 执行 官,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1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 经理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8 月 26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易 方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06 年7 月4 日至 2015 年6 月5 日 )、 易方 达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07 年2 月10 日至2015 年6 月5 日)、 易方 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5 日)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6 日至 2015 年6 月5 日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9 月 23 日起 任 职)、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任 职) ,兼 任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就证 券提 供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 证券 交易 负责人 员(RO)。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 析师,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产 品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9 月23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 月22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上 证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4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国企改 革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15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军 工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证 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5 年7 月8 日 起 任职)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张 胜记 先生。 林飞先 生, 同上 。 罗 山 先 生 , 天 体 物 理 学 博 士 。 曾 任 巴 克 莱 银 行 纽 约 分 行 衍 生 品 交 易 部 董 事 、 新 加 坡 分 行 信 用 产 品 交 易 部 董 事 , 苏 格 兰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权 益 及 信 用 产 品 部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结 构 化 产 品 部 总 经 理 , 诚 信 资 本 合 伙 人 , 五 矿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 安 信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及 量 化 投 资 部 资 深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张 胜 记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行业研究 员、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 理 助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1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1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 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 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 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1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 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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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 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中国 建设银行市值约 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 ;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 。营 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 ,净利息收益 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 。资本 充足率 14.87% ,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 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 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 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 柜 面 实 时 性 业 务 产 品 实 现 总 行 集 中 处 理 , 处 理 效 率 提 高 60%。总分 行 之 间 、 总 分 行 与 子 公 司 之 间 、 境 内 外 以 及 各 分 行 之 间 的 业 务 联 动 和 交 叉 营 销 取 得 重 要 进 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3,989.83 亿 元 , 承 销 额 连 续 四 年 同 业 排 名 第 一 。 以 “ 养 颐 ”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1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 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 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 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资产增长 18.21% 。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 排 名 第 29 位 , 新 兴 市 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 诸 多 重 要 奖 项 , 覆 盖 公 司 治 理 、 社 会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信 贷 、 零 售 业 务 、 投 资 托 管 、 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 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1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1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五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基金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 (一)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一) 监 督 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 1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 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5)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2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3 、场 外份 额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2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外 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中 伦( 广州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中 心23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3 层 负责人 : 林 泽军 电话: (020)28261688 传真: (020)28261666 联系人 :凌娜 经办律 师: 林泽 军、 凌娜 、张书 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2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 机构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玲 、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2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7 月 3 日 证 监 许可[2013]860 号 文 、 2014 年5 月19 日证 券基 金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250 号文 核 准 募 集 。 本基金 为交易 型 、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 要,为 本基 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别 ,而 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 金 份 额 上 市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上市条件, 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 交易。 (二 级市 场交易 代码 :512070 ) (二)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上市 后,本 基金场 内份 额可直 接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场外份 额应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申 请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场 内 份 额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三)暂 停上 市交 易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 暂停基 金的上市 交 易: 1、不 再具 备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第七 部分 “一 、基 金份 额上市 ” 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上 述情形消 除后,基 金管理 人可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申请, 经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本 基金 恢复 上市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公告 。 ( 四 )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终止 基 金 上 市 的决 定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发 布 基金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若 本 基 金 因 上 述 1 、3 、4 、5 项 等 原 因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届 时 将 由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变 更 为跟 踪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 普 通开 放 式 基 金或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本基金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的相关事 项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 公告。 届时,基 金管理 人 可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并 相 应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 2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五)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向 中证指数 有限公 司提供当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证 指 数有 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发布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供投 资者交易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基 金份额 时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必须 现金替 代的替代 金额+申 购、赎 回清单中 退 补现 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 和+申 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 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的 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本 基金可以 申请在 包括境外 交 易所在 内的 其他 它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而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1. 场内申 购赎回 对于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情 况变 更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在确 定、 变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名 单时, 均应 在公 告之 前报 请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2 .场 外申购 赎回 对 于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有 关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的 条 件、开 放日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截止 时间 、业 务规 则等 ,详见 基金 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发 布的《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易方达沪 深 300 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场 外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停止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在 决定 停止 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适当 措施对 原有 场外 份额 持有 人作出 妥善 安排 并提 前公 告。 3. 特殊 申购 如基金 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 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 在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前, 联接 基金 可以 用现 金特殊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 购价 格以特 殊申 购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在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后, 联接 基金 可按 照管 理人公 布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特殊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对于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的深 市成 份股 ,联接 基金 可以 采用 实物 方式或 “深 市退 补”的 现金 替代 方式 进行 申购, 除此 之外 的其 它方 面比照 普通 的场 内申 购。 ( 二)日常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场内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场外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交易截 止时 间为 开放 日 的14:00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加 以调 整, 具体 办理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规定 为准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本基2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金场外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时 间与场 内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时间存 在差 异, 投资 者应 关注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有关 公告 并注 意其 提交交 易申 请的 时间 。 场 外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7 月 18 日开 放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2014 年 7 月23 日 开通场 外申 购、 赎回业 务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 金的 场内 份额 采用 份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本 基金的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2.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为 现金 。 3 .场 外份 额申 购赎 回遵 循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场 外份 额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 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 既可在 不同场外的销售机 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也可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内 份额, 但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场内 份额 不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外份 额; 6 .场 内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当日 的场 外申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7 .场 内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场外 申购 赎回应 遵守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8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或依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相 关规 则及 其变 更调 整上述 规则 ,但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四)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应 数量 的股 票和 现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应提3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交的文 件和 办 理 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而不 予成 交。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金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人 可在 申请 当日 及时 通过其 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销售网 点或 以销 售网 点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在 份额 交收 成功 之前不 得卖 出和赎 回;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即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卖 出,T 日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收 成功 后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投 资者 赎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及 的基 金份 额、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的清 算交 收适 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和 参与 各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 ,对于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业务采 用净 额结 算和 逐笔 全额结 算相 结合 的方式 ,其 中上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申 购当日 并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及对应 的深 交所 上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采用净 额结 算,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及 对应 的深交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的现 金替 代采 用逐 笔全额 结算 ;对 于本 基金 的赎回 业务 采用 净额 结算 和代收 代付 相结 合的方 式, 其中 上交 所上 市的成 份股 的现 金替 代采 用净额 结算 ,深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采 用代 收代 付; 本基 金上述 申购 赎回 业务 涉及 的现金 差额 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采 用代 收代 付。


投资 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申 购当日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交 收登记 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的交 收与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交 收登记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并将 结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现 金替 代 交 收失 败的, 该笔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基 金份额 的注 销以 及现 金替 代的清 算; 在T+1 日 办理 上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迟 于T+3 日办 理赎回 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上海3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 理。


登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 对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并 在规定 的截 止时 间前 划到 销售机 构指 定的账 户上 ,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场 外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截止 时间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1 日后( 含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接受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七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场 外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1 日起 有权 申请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或在 条件 许 可情 况下 申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 和赎 回的 投资 交易 对于T 日截 止时 间前 收到 的有效 申购 及有 效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轧 差之后 的净 申购金 额或 净赎 回数 量, 采用算 法交 易系 统, 按尽 可能贴 近收 盘价 的原 则, 在 T 日 完成 相应 的证券 交易 。 3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六)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目前 的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为100 万 份基 金份额 。 2.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进 行更 改 , 并在调 整生 效前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七)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1. 投资 者每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万 元,每 次赎 回的 单笔 最低 份额 为50 万 份。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不得 少 于 50 万份 ( 如 该 账户在 该 场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50 万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该基 金全 部场外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 万份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场外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上述 规定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业务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场 内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及费 用 1.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申 购对价 是指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告。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内 容 与格 式示 例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 九) 场外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及 费 用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申 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赎 回相 关费用 (如 有) ,赎 回金 额、赎 回费 用的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请见 基金 合同 “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部分 的约 定。 3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4.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参 考当时 市场 的交 易佣 金、 印花税 等相 关交易 成本 水平 ,收 取一 定的申 购费 和/ 或赎 回费 并 归入基 金资 产, 力争 覆盖 场外现 金申 赎引 起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 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0.05%


赎回费 率: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 赎 回费 均全 部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经 公告 后实 施。 5.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通用的 计算 方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6. 由于 场内 与场 外申 购、 赎回方 式上 的差 异, 本基 金投资 者依 据基 金份 额净 值所支 付、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 回所支 付、 取得 的对 价 方 式不同 。投 资者 可自行 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十)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 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 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允 许” )、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和退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 禁止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份 证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3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可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所有 成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必须 使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深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份 证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在 通过 “现 金替代 比例 上限 ”来 控制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的 前提 下, 一 般情 况下 , 将除 设置 为“ 必须 现金替 代” 和“ 禁止 现金 替代” 情形 以外 的股 票设 置为“ 可以 现金 替代” 。采 取可 以现 金替 代时, 应充 分考 虑由 此引 发的市 场套 利行 为对 基金 持有人 可能 造成 的利益 损害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 金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参 考价 格” 目前 为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价 格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入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资 者收 取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若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交 易日 低于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一 次收 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3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工 作日 (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 ④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 者 使用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公 式为: “该证券 参考价 格”目 前 为“该证 券前一 交易日 除 权除息后 的收盘 价”,如 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参考价 格确定 原 则发生变 化,以 上海证 券 交易所通 知规定 的参考 价 格为准; “参考基 金份额 净值” 目 前为“该ETF 前 一交易 日 除权除息 后的收 盘价” , 如果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参考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方 式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通知规 定 的参考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准。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以 及处于 停牌 的股 票 ,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原 则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4 )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 券目前仅适用于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指数 中深交所 股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申 购时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3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赎 回时 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实际 卖出 价格 扣除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并 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 金 额高于 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实 际收 入,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多 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公 司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调 整后 开盘参 考价 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T 日起 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的原则 依次 买入申 购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在 收到 赎回 交易 确认 后按照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的原 则依 次卖出 赎回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在 T 日后 被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有正常 交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 上述交 易。 时间优 先的 原则 为: 申购 赎回方 向相 同的 ,先 确认 成交者 优先 于后 确认 成交 者。先 后顺 序按照 上交 所确 认申 购赎 回的时 间确 定。 实时申 报的 原则 为: 基金 管理人 在深 交所 连续 竞价 期间, 根据 收到 的上 交所 申购赎 回确 认记录 , 在 技术 系统 允许 的情况 下实 时向 深交 所申 报被替 代证 券的 交易 指令 。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即按 照申购 时间 顺序 ,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申 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按 照“ 时间 优先 ”的 原则依 次与 赎回 投资 者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即 按照 赎回 时间 顺序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依 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卖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T 日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按 照前述 原则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申 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若 已卖 出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出 收入3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交 易日 低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卖 出收 入(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T+2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增 )、 配 股 等权 益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 公 告 T 日 预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 式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该 证券 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 成份证 券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 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 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 T+1 日 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3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6/26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2071 2015 年6 月25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4,986.68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净值( 单位: 元) 2426804.32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4268 2015 年6 月26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预 估现金 部分(单位:元) 2330.32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当日累 计申 购上 限 无 当日累 计赎 回上 限 500000000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替代金 额( 单位 :人 民 币元) 3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000166 申万宏 源 5400 深市退 补 10%


¥94,338.00 000686 东北证 券 1400 深市退 补 10%


¥30,352.00 000712 锦龙股 份 500 深市退 补 10%


¥19,800.00 000728 国元证 券 1400 深市退 补 10%


¥53,340.00 000750 国海证 券 1700 深市退 补 10%


¥32,572.00 000776 广发证 券 3600 深市退 补 10%


¥90,468.00 000783 长江证 券 4000 深市退 补 10%


¥61,600.00 002500 山西证 券 1500 深市退 补 10%


¥30,750.00 002673 西部证 券 1300 深市退 补 10%


¥38,506.00 002736 国信证 券 1500 深市退 补 10%


¥41,460.00 600030 中信证 券 95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22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 券 17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 本 27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97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 券 13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 券 28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30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65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 险 10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 券 50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 券 16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38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 寿 20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 券 39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 券 16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 券 4900 允许 10%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同 时暂停 或拒 绝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的 申购 ,也 可以 只拒绝 或暂 停其 中一 种方 式的申 购)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4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设 置 申 购 上 限 , 当 一 笔 新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申 购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 上 限 时 , 该 笔 申 购 申 请 将 被 拒绝; 8. 在发 生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时;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除 上述 第 6 、7 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 十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同 时 对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的 赎 回 实 施 暂 停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其 中一种 方式 的赎 回)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2.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 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 请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赎 回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 上 限 时 , 该 笔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拒绝; 5. 在发 生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时; 6.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占 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因 停牌或 其它 客观 原因 导 致 无法变 现)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除 上述 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场 外 赎 回4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场 外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场 外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场外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十四)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的场外基金份额 已开通与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沪 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 有 关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转 换 业 务 的 交 易时间 、费 率, 业务 规则 、数额 限制 、办 理程 序等 ,请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告 。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投 资 者 通 过 认 购 、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内 份 额 ,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外 份 额,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4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 十七) 集合 申购 和其 他服 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人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推 出 ETF 分级业务, 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分 级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就 分 级 后 的 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申 请上 市, 并制定 、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 他 合 理的申 购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申 购赎 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予 以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可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 别的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4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含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和 配 售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如 股 票 指 数 期 权 、 场 外 衍 生 工 具 等 金融产 品) ,本 基金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因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 三)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以 拟合、跟踪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指 数为投资原则 ,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管理, 力 求 实 现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管 理 透 明 且 成 本 较 低 的 标 的 指 数投资 工具 。 ( 四)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在 因 特 殊 情 形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其 他 指 数 投 资 技 术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 (2) 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 标的指数 成 份 股 进 行 配 股 或 增 发 ; (5 ) 标 的 指 数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 (6 ) 其 他 可 能 严 重 限 制 本 基 金 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 等。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不 超过 2%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正 常 范 围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 如 期 权 、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与 标 的 指 数 或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相 关 的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力 争 降 低 频 繁 调 整 股 票 仓 位 的 交 易 成 本 并 同 时 缩 小 跟 踪 误 差 , 达 到 有 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4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 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 时调整。基 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 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 变化、增发 、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 基金不能投 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 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 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 定期对投资 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 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 六)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深3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由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中 证指数 公司 将沪 深 300 指 数样本 股按 行业分类 标准分为不同的行业,再 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 本编制指数,形成沪 深 300 行业 系列指 数。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指数 旨在 反映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中 非 银行 金 融 行业 公司 股票 的 整 体 表 现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分 析 工 具 。 未 来 若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或 停 止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追 踪 标 的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基 金 名 称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股 票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4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八)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3)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得 高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因 证 券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4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买卖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除 外。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买 卖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4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号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538,835,709.12 98.52 其中: 股票 3,538,835,709.12 98.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094,674.77 1.37 7 其他资 产 3,885,666.90 0.11 8 合计 3,591,816,050.79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 2 的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4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538,835,709.12 99.0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38,835,709.12 99.0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0,141,240 793,450,617.60 22.22 2 600030 中信证 券 15,444,198 506,878,578.36 14.19 5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3 600837 海通证 券 15,877,440 371,690,870.40 10.41 4 601601 中国太 保 6,168,106 209,098,793.40 5.85 5 601688 华泰证 券 5,481,560 165,049,771.60 4.62 6 000776 广发证 券 5,806,859 162,011,366.10 4.54 7 000166 申万宏 源 8,745,840 150,953,198.40 4.23 8 600999 招商证 券 4,558,545 145,098,487.35 4.06 9 601628 中国人 寿 3,268,567 121,100,407.35 3.39 10 601901 方正证 券 8,075,738 113,787,148.42 3.1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根 据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4 年9 月 6 日发 布 的《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行政监 管措 施 决定书 的公 告》 ,中 国人 民银行 南京 分行 于 2014 年6 月 对公 司进 行行 政处 罚。 5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在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为上 述处 罚不 会对华 泰证 券投 资价 值构 成实质 性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 金 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改 变。 除华泰 证券 外,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8,450.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40,350.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865.2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85,666.9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4 年 6 月2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 (3 )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7.12% 2.51% 148.48% 2.55% -11.36%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3.56% 2.94% -3.57% 2.97% 0.01%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28.67% 2.74% 139.6% 2.78% -10.93% -0.04% 5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5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计 价、场 外申 购、 赎回 价格 提供依 据 。 (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5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5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五)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5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达到 1%以上, 基 金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 金 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 配 无需以 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 益分 配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修改或调整,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报酬 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上 市前 一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 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根据前述收益 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 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 配收益,并确定收 益分配 比例 。 3 、截至收益 评价日 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 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 份5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 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 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 比例除以收益评价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不 足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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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2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 而发生的,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6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03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算方 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和 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 4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 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6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八) 场 内申购、赎 回的对价及费 用 ”与“ ( 九 )场外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及 费 用 ” 中的相 关规 定。 ( 三)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6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将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7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基 金 公司网 站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9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6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6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调 整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 (27)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8) 本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9)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6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6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十九 、 风险 揭示 本基 金 属 股票 型基 金, 其风险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型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货币市 场 基 金。 本基 金 在 股票 型 基 金中 属 于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 完全 复制 法紧 密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 表现 , 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指 数的表 现 密切相 关 。 本 基 金 面 临的 主要 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管 理 风险 、技 术 风 险 、本基 金 特 有风 险 及 其他风 险等 。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 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产 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风险。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如货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行业政 策、 地 区 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 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的收 益 水 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 率 的变 动 。 利率 也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 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 风 险 。 上 市公 司的经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如 管理 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 等 , 这 些都 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 能够用 于 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理 人的 知 识 、 经验、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三) 技 术 风 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 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 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 四)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基 金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业 绩表现 将 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 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 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 仓位,在股票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7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2. 标的 指 数 的 风 险 (1)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沪深 300 非 银 行 金 融 指 数 。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非 银 行 金 融 行业 的所有股票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非银行金融行业的 股票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 在偏离。 (2)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 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 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人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3)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经营及 其市场表现 可能受到政治 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也 具有行业自身的特点, 基金的投资将面 临 非 银 行 金 融 行 业 特 有 周 期 波 动 所 带 来 的 行 业 风 险 。 3.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风 险 对于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 ETF 基 金 而 言 ,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反 映 的 是 基 金 份 额 净 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相对 风险的重 要指标 。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误差 的 大小 是 衡 量指数化投资 成 功与 否 的 关键 。 以下 原 因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基 金的 跟 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扩 大 , 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 产生 偏 离: (1) 由 于标的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 与 跟 踪误 差。 (2) 由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行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标 的指数中的 权 重发 生 变 化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派 发 现 金红利 、 新 股 市 值 配 售 收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标 的 指 数收益率,产 生正 的 跟 踪偏 离度 。 (4) 由 于成份 股 停 牌、摘 牌 , 成 份 股 涨 停 板、 跌 停 板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因 使 本 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 投 资 组合 或承 担 冲 击成 本 而 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 。 (5) 由 于基金 投 资 过程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的 存 在 ,使基金投资 组合 与 标 的指 数产 生 跟 踪偏 离 度 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金 指 数 化投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指 数 的 水平、技术手 段 、 买入 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 都会 对 本基 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 响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 跟 踪 程 度 。 (7)基 金 现 金 资 产 的 拖累会影响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踪程 度。 (8) 其 他因素 产 生 的偏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个别股票的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缺 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 工 具造 成的 指 数跟踪成 本较大, 例如由 于缺少衍 生金融工 具,基 金建仓期 间无法实 现对指 数 的有效 跟 踪 ; 因基 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现 金变 动; 因 指 数发布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 由此 产生 跟 踪偏离度 与7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跟 踪 误 差。 4.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 份 额 净 值发 生 偏离 的 风 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 所 的 交 易价 格 受 供求关 系等 诸多 因素 影 响 ,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 险。 5. 参 考IOPV 决 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风 险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 清 单 和组 合证 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布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IOPV) , 供 投 资人 交 易 、 申 购 、 赎回基金份额 时 参 考 。IOPV 与实时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可 能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 投 资 决 策 可能 导 致 损 失 , 需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6. 投资 人申 购失 败 的 风险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 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使用现 金 替 代, 且设 置现金替代 比 例 上 限 , 因此 , 投 资人 在进行 申 购 时 , 可能 存 在 因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临 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 法 买 入 申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成 份股,导 致场 内 申 购 失 败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暂停 或拒 绝接 受投 资人 的场外 申购 申请 ,从 而导 致场外 申购 失败 。 7. 投资 人赎 回失 败 的 风险 投资 人 在 提出 场 内 赎回 申请 时 , 如 基 金 组合 中不 具备 足 额的 符合 条件 的赎 回对 价 , 可 能 导 致 赎 回 失败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人按 原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全部 赎 回 , 而 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8. 基金 场内 份 额 赎回 对 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 金 赎 回对 价 包 括 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等。 在 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中,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人变 现后 的价 值与 赎 回 时赎回 对价 的价 值 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9. 本基 金场 内外 份额 申购 赎回对 价 方 式 、 业务 规则 等 不同 的风 险 (1 )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 所支付 、取 得的 对价 方式 不同。 (2)场 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 的 14 :00 ,并遵循“未知 价”、“先进 先 出”等 原则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不同 。 投资者 需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式 。 10.套 利 风险 由于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和技 术 约 束 , 完 成 套 利 需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 一 定 风 险 。 同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 票和 ETF 存在 冲 击 成 本和 交 易 成本 , 所以 折溢价 在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 不能 形 成 套利 。 另 外, 当一篮 子股 票中 存在 涨停 或临时 停牌 的情 况时 , 也 会 由于 买不 到成 份 股 而 影 响 溢 价 套 利 , 或 卖 不掉 成 份 股 而影 响折 价 套 利。 7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1.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差 错风 险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当日申购赎 回 清 单内 容出 现差 错 , 包 括 组 合证 券名 单、 数 量 、 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 进 行。 12.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 言 ,二 级市 场 流动 性 风 险 是 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 股 的 市 场 流动 性 不 足 使基 金 无法 以 合 理 价格 买 入 或 卖 出所需 股份 数量 所 造 成 的 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发生 在基金 建 仓 期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期 间。 对 ETF 基 金 投 资 人而 言,ETF 可在 二级 市 场 进 行 买卖, 因此 也 可能 面临 因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而 造成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带 来基 金 在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 13.退 市 风 险 因本 基 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所上市 条 件 被终 止上 市, 或被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提 前终 止上 市 , 导致 基金 份 额 不能 继 续 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风 险。 14.第 三 方 机 构 服 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险: (1) 申 购赎回 代 理 券商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代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止,由 此影 响 对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服 务 的 风 险。 (2) 登 记结算 机 构 可能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 制 度 , 对 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组合证 券 及 资 金的 结 算 方 式 发生变 化, 制 度 调整 可 能 给投资 人带 来风 险。 同 样 的风险 还可 能来 自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代 理 机构。 (3) 证 券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违约 , 导 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 益 受 损的 风险 。 15.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 补现金 替代 方式 的风 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 赎回环节新增了 “退补现 金替代 ”方式,该方式不同 于现有其他现金替 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 的 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 “退补现金替代 ”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 定 性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价 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水 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 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 联络或其 他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 处 理,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16.场内 申赎 清单标 识设 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 场内申赎清单的现金替代 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 此引发的市场套利 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赎清单标识 设 置的完 全合 理性 。 7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7.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 整的风 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 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 交易成 本的 变动 而调 整, 场外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成 本可 能受 到影 响。 ( 五)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 人 等 机 构无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有 影 响 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7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7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 外申购 、赎回 现 金对价, 与场内 申购、 赎 回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 方 式不同。 投 资者可自 行判断 并选择 适 合自身的 申购赎 回场所 、 方式。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款项 或认购股 票 、应付 申购 对价 、现金 差额 及 法律法 规 和《基金7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费用;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7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 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 对 价,编 制 申购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 赎回对 价 ;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7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募集 行 为而产 生 的债务 和 全部 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 间网下 股 票认购所 冻结 的股票, 应 予以解 冻;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 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8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场 内 份 额和场 外份 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 在本 基金 成功 募集 并运作 之后 ,如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的: 鉴于本 基金和本基金联 接基金( 即“易方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 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 标 ETF 的 其 他 联 接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联 接 基 金 ” ) 的 相 关 性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 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 决 票 数 为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留到 整数 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8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8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全 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 调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基金管理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调 整、 场内及 场外 开放 时间 的调 整等)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 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调整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调整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 算 和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8)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9 )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标的 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 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 基 准; (10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或 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在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调 整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 务或 暂停 、停 止场 外申购 赎回 业务 ; (11 ) 按 照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的 要 求 ,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费 率和 计算 方法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四)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8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 有 权决定 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8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规 定此比 例下 限低 于 50% 的 ,从其 规定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修改, 规定 此比 例 下限低 于50% 的 ,从 其规 定 ); (4 )上 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示 的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记结算 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8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八)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 规定 此比 例下 限低于 50% 的 ,从 其规 定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规 定 此 比 例 下 限 低 于 三 分 之 二 的 , 从 其 规 定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8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一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8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8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 立、内容 、履行 和解释 而 产生的或 其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 解 途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除非仲 裁裁决 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 :510620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贰仟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仟 叁佰叁 拾 陆亿捌仟 玖佰零 捌万肆 仟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 9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新股(含新股发行、增发 和配售)、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如股票指数期权、场外 衍生工具 等金融产 品), 本基金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 律法规的 规定而 受限制 的 情形除外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 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3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9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的,遵从 其规定 ; (6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或成份 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 整性, 并负责 及 时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9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六)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七)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 (八)若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九)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 9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就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 7.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结束, 发 售代理 机构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资 料对募集 的股票 进行冻 结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的9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 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 对基金 募集的 资 金和股票 进行确 认。出 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股票 解冻事 宜, 基 金 托管人应 提供必要 协助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 资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 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 行。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 结算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9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结算账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存款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另有 规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 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 基金管理人不 可控制的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 会计核算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交 易 日。 (二)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96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三)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2.估值方 法 a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b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97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c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d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e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f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d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四)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98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 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 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 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直 接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原则进 行协商 。 (五)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99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评估基金 资产的 ; 5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六)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七)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八)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 同查出原 因,进 行调整 , 直至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 3.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表 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 整以国 家有关 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100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关 另 有要求的 除外。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 何 冲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 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基金管 理人 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约 定的终 止事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101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102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主要由基 金管理人 、代办 证券公司 提供。投 资者可 通过以下 方 式了 解基金产 品与服务 ,进行 各类业务 咨询,或 反馈投 资过程中 需要投诉 与建议 的情况 , 投资 者如 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 确理解 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具 体内容 ,也可拨 打以 下电话 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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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3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易 方达 沪深300 非银 行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场 外份额 暂停 赎回 、转 换转 出的公 告 2015-1-20 关于易 方达 沪深300 非银 行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场 外份额 恢复 赎回 、转 换转 出的公 告 2015-1-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场外 基金 份额之 间转 换 业务及 与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之 间赎 回转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015-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5-1-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 法调整 的公 告 2015-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的 公 告 2015-4-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场 外基 金份 额之 间转 换业务 及与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之 间赎 回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5-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假 冒公 司客 服电话 进行 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2015-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投资 旗下 基 金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2015-7-7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04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代销机 构 的 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本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funds.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 105





























易方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ETF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 行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易 方 达 沪深 300 非 银 行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3. 《易 方 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 文件。 基金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 和营业执 照存 放在 基金 托 管人处;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及 其余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 管 理人处 。 投 资人 可 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 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复 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