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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融(165315)

网金融: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中 证 互 联 网 金 融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网 金 融 A 与 网 金 融 B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登记结 算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5 年 8 月 10 日 
公告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 
 
 目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2 
二 、 基 金概 况 .......................................................................................................................................... 3 
三 、 基 金的 募 集和 上 市交 易 .................................................................................................................. 6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和 前 十名 持 有人 .................................................................................. 9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9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12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12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14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16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16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16 
十 二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17 
附件: 建信 中 证互 联 网金 融指 数 分 级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 18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网金融 A 与 网金融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管 理人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之网金融 A 与网金 融 B 上市 交易 及 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 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 二 、基 金概况 1、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4、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三种 : 建信 中证互 联网金融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以下简称 “建信网金份额” ) 、 建信中证互联 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场内简称 “网金融 A ” )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 建信网 金 B 份额; 场内 简称“ 网金融 B ”) 。其中,网金融 A 份额与 网金融 B 份额 的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率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建信 网金份 额 的申 购和赎回 :投资 者可通 过场外或 场内两 种方式 对 建信 网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建信网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建信网金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 建信网金份额 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建信网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网金融 A 份额 与网金 融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7、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建信网金份额与网金融 A 份 额 、网金融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建信网金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网金融 A 份额 与一份 网金融 B 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 网 金融 A 份额与一份网 金融 B 份额申请转换 成两份 建信网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 8、定期份额折算 在网金融A 份额、 建信网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网金融A 份额、 建信网金 份额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 网金融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网金融A 份








































































































上市交易公 告书 4 额 每个会计年度11月30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 建信网金份额 分配给 网金融A 份额持有人。建信网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 建信网金份额 将按1份 网金融A 份额获得新增建信网金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外 建 信网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建信网金份额 的 分配; 持有场内 建信网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建信网金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网金融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 整为1.000 元,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 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建信网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或大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 网 金融A 份额、网金融B 份额和建信网金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 网金融A 份额和网金融B 份额的比例为1:1 ,份额折算后 网金融A 份额 、网金 融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当网金融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等于 或小于0.250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网金融A 份额、网金融B 份额和建信网金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 网金融A 份额和 网金融B 份额的比例为1 :1,份额折算后建信网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网金融A 份额和网金融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8月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04,018,425.34 份,其中, 建信网金份额为248,349,485.34 份,网金融A 份额 为 77,834,470.00 份,网金融B 份额为77,834,470.00 份。 11、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建信网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网 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07 元, 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为 0.9993 元。 12、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 网金融 A (基 金代码: 150331) 、网金融 B ( 基金代码:150332)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网金融 A 为 77,834,470.00 份; 网金融 B 为 77,834,470.00 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10 日











































































































上市交易公 告书 5 16、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深圳分公司











































































































上市交易公 告书 6 三 、基 金的 募 集和 上市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 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 可[2015]113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 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中心、 场外代销机构 及第三 方销售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2 )本基金场内 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上市交易公 告书 7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不含利息) 为 人 民 币 403,974,568.06 元, 确认份额 (不含利息转份额)403,974,568.06 份, 利息结转份 额 43,857.28 份,总确认份额为 404,018,425.34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全额 划入本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55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04,018,425.34 份, 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248,349,485.34 份;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55,668,940.00 份, 场内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 网金融 A 份额 和网金融 B 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验资完毕, 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获书面确认, 本基金 《基金合同》 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7 月 31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4,018,425.34 份。 (二) 建信网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建信网金份额 日常申购 、赎回开放日:2015 年 8 月 10 日。 (三) 网金融 A 份额与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 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8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10 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 建信网金融分级 , 场内简称: 网金融, 基金代码: 165315











































































































上市交易公 告书 8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 网金融 A , 基金代 码:150331; 网金融 B , 基金 代码:150332。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网金融 A 份额为 77,834,470.00 份,网金融 B 份额 为 77,834,470.00 份。 6、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建信 网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网金融 A 份额与网金 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建信网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网金融 A 份额与 网金融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7、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托管 在场外 的建信网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选择将 建信网金份额 分拆为网金融 A 份 额 和网金融 B 份额后, 即可上市流通。 本基金已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 开通本 基金建信网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内容见相关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安排: 建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本 公司”) 已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 开通本基金 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具体内 容见相关公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和前十 名持 有人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建信网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177 户,平均 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211,022.11 份;网金融 A 为 373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为 208,671.50 份;网金融 B 为 373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08,671.50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网金融 A 与网金融 B 的基金份 额分别为 21,493,967.00 份和 21,493,969.00 份, 分别占本次 网金融 A 与网金融 B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比例为 27.61% 和 27.61% ; 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网金融 A 与 网金融 B 的基金份额 分别为 56,340,503.00 份 和 56,340,501.00 份, 分别占本次 网金融 A 与网金融 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72.39% 和 72.39% 。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网金融 A 份额 占网金融 A 比例(% ) 持有网金融 B 份额 占网金融B 比例(% ) 1 北 京 凯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凯兴阳 光 1 号 分级 套利 基金 10,376,504 13.33 10,376,504 13.33 2 北 京 凯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凯兴阳 光 2 号 分级 套利 基金 4,962,241 6.38 4,962,241 6.38 3 许文彬 4,000,077 5.14 4,000,078 5.14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00,170 4.50 3,500,170 4.50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049 3.21 2,500,048 3.21 6 廖秋红 1,400,027 1.80 1,400,027 1.80 7 朱志 1,385,027 1.78 1,385,026 1.78 8 陈盈颖 1,250,060 1.61 1,250,061 1.61 9 傅松涛 1,200,023 1.54 1,200,023 1.54 10 童佳瑛 1,200,023 1.54 1,200,023 1.54 合计


31,774,201 40.83 31,774,201 40.8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 有 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 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 五 、基 金 主要 当事 人 简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 郭雅莉 咨询 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底, 公司合同制员工共 215 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1 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 洪 昀 先 生 , 金融 工 程及 指 数 投 资 部 总监 。 特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2003 年 1 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 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投资管理部在 执行总监。2009 年 11 月 5 日起任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8 日起任深证基本面 6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3 月 16 日起任 建信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银河证券” ) 公司法定英文名 称: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LTD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时间: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75.3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 】629号 联系人: 李蔚 电话:010-66568278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 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2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 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 时秉承公司 “忠诚、 包 容、 创新、 卓越” 的企 业精神,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 三)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的 信息 无 (四 ) 基金验 资机 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 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 基金发售后至 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3 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项





目 2015 年 8 月 3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169,274,568.06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其 中: 股票 投资














债券 投资


衍生金 融资 产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3,8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收利 息


38,816.71 其他资 产 44,124.00


资产总计 553,157,508.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49,091,775.34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33,208.16


应付托 管费 7,305.80


应付交 易费 用


其他负 债 5,501.25


负债合计 149,137,790.55 所有者 权益


实收基 金 404,018,425.34 未分配 利润 1,292.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4,019,718.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553,157,508.77 基金份额总额( 份) 404,018,425.34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4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止到 2015 年 8 月 3 日,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8.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其中: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3,800,000.00 69.38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9,274,568.06 30.60 6 其他资 产 82,940.71 0.01 7 合计 553,157,508.77 100.00 8.2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3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4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5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未持有债券。 8.5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未持有债券。 8.6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未持有权证。 8.8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8.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8.9.1 本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 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和 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8.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8,816.71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44,124.00 8 合计 82,940.71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6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7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 (二)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四)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关于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 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二○ 一 五年八 月五 日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8 附 件: 建信中 证互 联网金 融指 数 分级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上市交易公 告书 19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 建信网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3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建信网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5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 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 A 份额、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 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6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 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 A 份额、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建信网金份 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7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 建信网金 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 金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8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上市交易公 告书 29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网金份额、 建信网金 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0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 内, 本基金 ( 包括 建信 网金 份额 、 建 信网金 A 份额 、 建信 网金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2 四 、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 相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2%÷当年天数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02 % 的年 费率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计算)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 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4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含中 小板、 创业板股 票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股指期货、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5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6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7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建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或 建信网金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网金 A 份额与建信网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建信网金A 份额与 建信网金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 或建信网金份额 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建信网金A 份额与 建信网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 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网金A 份额与建信网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网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网金 A 份额与建信网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8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市交易公 告书 39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建信网金份额 、 建信 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向 建信网金份额 、 建 信网金A 份额、 建信网金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上市交易公 告书 40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