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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小盘(180031)

银华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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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3月2日证 监许 可2012 【275 】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6月20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风险收 益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 即当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者 将 可能 无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 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6月20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5年第1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1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按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 华中 小盘 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现行 有效 的 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 公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工商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其 他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 不包括 台湾 地区、 香港 、澳门) 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





















































招募说明书 4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不 包括 台湾 地 区、 香 港、 澳 门) 依 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及相 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基 金管 理 人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构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6.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1.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5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5.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包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36.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8.《业务规则》: 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者共 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将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 管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10% 的 情 形 46.元 : 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48.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





















































招募说明书 6 购款 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49.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 值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日/ 天: 指公 历日 53.月: 指 公历 月 54.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55.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的任 何事 件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 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 例49% )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29% )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 是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 经 营运 作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相 应的 政策 , 并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 实加强 对公 司运 作 的监督 。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 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 固 定 收益部 、 量化 投资 部 、 境 外投资 部 、 特 定资 产管 理 部、 市场 营销 部 、 高 端客 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开 发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养 老金 业务 部 、 风 险管 理部 、 运 作保 障部 、 信息 技术部 、 监察 稽核 部、公司 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战 略发 展部 等 20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 此 外, 公司设 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同时 下 设“ 主动 型A 股投 资决 策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 化和境 外投 资决 策 ” 三 个 专门委 员会 。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 公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 政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事 长 , 经 济学博 士 。 曾 任甘 肃省 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 中 国蓝 星 化学工 业总 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招募说明书 8 会秘书 , 蓝 星化 工新 材料 股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先 后 担任中 国证 监会 发 行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证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审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投 资银 行 业委员 会委 员、 重庆 市证 券期货 业协 会会 长、 盐田 港集团 外部 董事 、 国 投电 力控股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上 海城 投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银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银 华财 富资 本 管理 (北 京 ) 有 限公 司董 事、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兼任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执 行主 任、 中国 退役 士兵就 业创 业服 务 促进会 副理 事长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中 航动 力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 担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务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 员, 深 圳市 证券 业 协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 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创新发 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 吉 林省 高级 专业 技术资 格评 审委 员会 评委 , 第十 三届 长春 市 人大代 表 , 长 春市 特等 劳 动模范 , 吉林 省五 一劳 动 奖章获 得者 , 全国 五一 劳 动奖章 获得 者,吉 林省劳 动模 范 , 吉 林省 人 民政府 第三 届 、 第 四届 决 策咨询 委员 。 曾任 职吉 林 省财政 厅 、 吉 林会 计师事 务所 涉外 业务 部主 任; 广 西北 海吉 兴会 计师 事务所 主任 会计 师; 吉林 会计师 事务 所副 所 长;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总监 、 副总 裁、 总 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 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裁 、 党 委书 记 ; 东证融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东 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 理; 上 海海 博鑫 惠国 际贸 易有限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经理 。 现 任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助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 场拓 展部 总监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代董 事 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后 , 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培训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理 , 副 院 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 美国研 究所 党委 书记 、 所 长; 中国 社科 院世 界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 中 国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 政府 特殊 津 贴享受 者 , 中 国人 民大学 劳动 人事 学院 兼职 教授, 武汉 大学 社会 保障 研究中 心兼 职研 究员 , 西 南财经 大学 保险 学 院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 兼职 教授, 辽宁 工程 技术 大学 客座教 授。





















































招募说明书 9 王恬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 深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 集团 )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现 任南方 国际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曾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北京 市 律师协 会国 际业 务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海问 律师 事 务所律 师 、 合 伙人 , 浩天信 和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律 师 。 现任 北京 天达 共和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刘星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管 理学博 士 , 重 庆大 学经 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 执业会 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 教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 管理现 代化 研究 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 筹法与 经济 数学 研究 会常 务理事 。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 院财务 科长 ; 北 京京 放经 济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曾 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政 府 办公厅 一处 秘 书、 重 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企业 管理 三 处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 委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 务代表 。 杜永军 先生 : 监事 , 大专 学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 北 京赛 特 饭店财 务部 收 款主管 、 收款 主任 、 经 理 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财 务部 总监 助 理 。 龚飒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学 历。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业部副 总经 理;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学硕 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安 证 券综合 研究 所 副所长 、 平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广 发基 金 机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担 任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 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周毅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 巴克莱 银行 量 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 任 银华全 球核心优 选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及 银华 抗通 胀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和公 司总 经理 助理职 务 。 现 任 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代任督 察长 ,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 部主 任 科员 ; 西 南证





















































招募说明书 10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代 任督 察长 及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 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 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自2004 年3月2日至2007年1月30日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05年6 月9日至2006年 10 月21日期间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16日至2013 年11月4日期 间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管理部总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自2013 年8月6 日起 兼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自2014 年12 月12 日起兼 任 银 华回 报 灵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任职于ABB 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 营 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2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职 务。 自2015 年7 月7日 起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金斌先 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的时 间为2012 年6 月20日至2013 年7 月19 日。 廖平先 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的时 间为2012 年6 月20日至2013 年8 月6日。 3.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详见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情况 。 姜永康 先生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 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 经理职 务。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银 华中证 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及固 定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及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王世伟 先生 ,硕 士学 位, 曾担任 吉林 大学 系统 工程 研究所 讲师 ;平 安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 管理 (北 京 )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现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士 学位 。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原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从 事证





















































招募说明书 11 券自营 业务 工作 , 历 任交 易主管 、 总 经理 助理 兼监 理等职 ; 并 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 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 行 业研究 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 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银 华领 先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 士学 位; 曾任 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 。2010 年10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助 理研 究员 、行 业研究 员。 现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招募说明书 12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 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招募说明书 13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 承担了 责 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





















































招募说明书 14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 上投票 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15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 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或技 术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誉 风险和 外部 风险 。 针对 上 述各种 风险 , 本公 司建 立 了一套 完整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 的人 力资 源与 技术 系统, 设定 风险 管理 的时 间范围 与空 间范 围等 内容 。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 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分 别 进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 理风 险 。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 承担 它, 但需加 以监 控 。 而 对较 为 严重的 风险 , 则实 施一 定 的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些 后 果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 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 监管 部门 了解 公司 风险管 理状 况, 并寻 求咨 询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





















































招募说明书 16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 威性。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D.有效 性原 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 要通 过对 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 公 司的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 在物理 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处 罚措 施。 F.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立 了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度 。 在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 上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务 进行 一定 的 干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 事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 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 核工作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 事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 内 部和外 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将 评估 报告 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 的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运 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 门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的 操作 相互 独





















































招募说明书 17 立,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 职 责明 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互 制约 的 关系 , 以 减少 舞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各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 设 置科 学 、 合 理 、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 每项业 务操 作 有清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同 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续 ,保 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监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性 ,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 会。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招募说明书 19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证 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 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资 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 效、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 直接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招募说明书 20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 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 员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 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 务健康 、 稳定 地发





















































招募说明书 21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 的组织 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 展,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投 融资 、 基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 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约定存 在疑 义, 应及 时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做出 解释 、澄 清或 纠正。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及网 上直 销系统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2)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9)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1)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4)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5)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7) 郑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2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9)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3)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6)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8)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0)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1)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3)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rxzq.com.cn





















































招募说明书 28 4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2)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53)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 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招募说明书 30 5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6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1)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 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8)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6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73)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2)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5)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招募说明书 34 029-68918888 8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1) 长城国 瑞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93) 申万宏 源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5)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6)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8)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0)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36 10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95532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5)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0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 厦 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招募说明书 37 11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icaike.hexun.com 11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18) 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 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2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2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 西 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 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95162 、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2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24)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2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 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陈广浩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 22 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 胡 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12【275】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 利息转 份额 共计260,267,198.20 份,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4,220 户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6 月 20 日 生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2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 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前2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 行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已于 2012 年8 月17 日开 通。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4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43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可用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公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招募说明书 44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或 各 代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5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5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全 部一 同赎 回。 3. 投资 人将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 划分 为五档 ,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招募说明书 4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 赎回费 用, 该费 用随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 客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 率而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 入基 金财产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特定赎 回费 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6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2.本基 金申 购费 在 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3.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4.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和 收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并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按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 与 代销 机构协 商一 致 后,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并另 行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招募说明书 46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 后的部 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 金所有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份 额, 其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5% ,假 设申购 当日 本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7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6,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76.72 份 本基 金 份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 有 。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额 10,00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三 个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8.70=11,451.30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 份 额一 年 三 个月 后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 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 47 是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51.3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格 。 依 照上 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顺 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招募说明书 48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予以上 公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依照 本《 基金 合同 》 约定 暂 停估 值;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5 ) 项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2.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招募说明书 49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将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每 个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已 于 2012 年8 月 17 日 开通 。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已 于 2012 年8 月17 日 开通。 (十四 )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 制度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同 一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 实施的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变 更的 操作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 承”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 法 律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冻 结。 如无 法律 明确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的 明确指 示, 被冻 结的 基金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权 益为 现金红 利部 分, 按照 红利 再投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七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





















































招募说明书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 国资 本市 场层 次、 市场结 构和 市场 功能 的不 断 完善 , 通 过投 资于 具有 竞争优 势和 较 高成长 性的 中小 盘股 票, 力求在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寻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和 创业 板) 、 权证、 债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包括 活期 存款 和定期 存款 )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 小 盘股票 的 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80% ;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35% ; 权证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0%-3%;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投资理 念为 “ 把握 资本 市 场脉搏 , 追求 长期 回报 , 力争创 造超 额 收益” 。 根据中 央经 济工 作会 议精 神我国 经济 发展 已进 入转 型阶段 , 而 在经 济转 型过 程中, 将有 更 多的中 小市 值公 司获 得高 成长的 机会 。 随 着中 国经 济转型 以及 产业 结构 调整 的持续 深入 , 中 国 经济已 经由 过去 更多 强调 增长速 度的 发展 阶段 开始 进入速 度和 质量 并重 的发 展阶段 。 在 这样 的 发展阶 段, 符合 经济 转型 和产业 结构 调整 方向 的行 业中更 多的 是中 小市 值公 司。 这 类企 业一 方 面符合 经济 发展 的内 生需 求, 另 一方 面又 受到 国家 政策的 鼓励 和扶 持, 因此 更容易 捕捉 到转 型 带来的 机会 ,更 容易 发展 壮大, 从而 获得 较高 的盈 利增长 。 在选择 具体 行业 和公 司的 时候, 我们 更关 注行 业和 公司的 长期 发展 趋势 和投 资回报 , 力 求 通过从 宏观 到微 观认 真细 致的研 究和 考察 , 挑 选出 长期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的行 业和公 司, 以此 来 获得超 额回 报。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主 动式 投资 管理 的股票 型基 金,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发展 阶段 、政 府政 策引导 方向 、





















































招募说明书 52 行业周 期状 况的 考察 ,综 合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平 ,对 各类 资产 采取 主动、 适度 配置 , 在重点 投资 于具 有高 成长 的中小 盘股 票的 前提 下实 现大类 资产 配置 , 以 求基 金资产 在权 益类 资 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中 实现 风险- 收益 的最 佳匹 配。 本基金 大类 资产 的分 析框 架是: 主要 通过 跟踪 分析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指标 、 国 外主要 经济 体 以及中 国的 财政 货币 政策 , 来判 断和 确认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的 阶段 ; 同 时深 入分析 国家 产业 政 策、 行业 周期 状况 、 资金 供 求状况 、 证券 市场 制度 建 设等多 个方 面的 因素 , 对 证券市 场的 短期 、 中期和 长期 运行 态势 进行 预判; 在此 基础 上判 断股 票市场 是否 被高 估或 低估 以及偏 离的 程度, 并据此 进行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具 体实施 过程 中, 将采 用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通 过对 股 票市场 综合 收益 率与 长期 国债到 期收 益率 等指 标的 定量分 析比 较, 并结 合对 宏观经 济指 标、 行 业运行 指标 、 股 票市 场风 险、 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变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定 量和 定性 分 析, 综 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市场趋 势、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和 配置 时机 。 从 而在 遵守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组 合 限制 的前 提下, 积极、 主动 地对 权 益类资 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等 各类 金 融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 行实 时动态 调整 , 力 求实 现投 资组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使得基 金资 产长 期 稳定增 值。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中小 盘股 票的 定义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对 中国A 股市场 的股 票按 总市 值自 小到大 进行 排序 , 累 计市 值占A 股总 市 值前70% 的 股票 ,称 为中 小 盘股票 。在 此期 间对 于未 纳入最 近一 次排 序范 围的 股票( 如新 股、 恢复上 市股 票等 ) , 如果 其 总市值 (对 未上 市新 股而 言为本 基金 管理 人预 计的 总市值 )可 满足 以上标 准, 将纳 入下 一次 排序范 围。 本基金 对于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方 式将 随中 国证 券市 场未来 的发 展与 变革 情况 作出相 应的 调整。 (2)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 置 策略 在自上 而下 的选 股方 面, 我们除 了对 宏观 经济 及行 业的发 展周 期以 及产 业链 利益分 配环 节 的考察 外, 还将 更加 侧重 切合中 国经 济在 特定 历史 发展阶 段的 特点 所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比如 , 在目前 及未 来一 段时 间, 我们的 主要 关注 点将 是中 国经济 转型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A 、 在经 济增 长向 依靠 消费 、 投 资 、 出 口协 调拉 动的 转变下 , 加强 对消 费领 域 公司的 关注 ; B 、在 农业 基础 领域 和新 农 村建设 得到 进一 步加 强的 大环境 下, 加强 对农 田水 利、农 村服 务业及 粮食 领域 的关 注; C 、在 提升 制造 业核 心竞 争 力的过 程中 ,加 强对 高端 制造领 域的 关注 ;





















































招募说明书 53 D 、在 发展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培育新 的经 济增 长点 的过 程中, 加强 对相 关新 兴产 业领域 的关 注。 (3)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精 选 策略 中国是 全球 增长 速度 最快 的大型 经济 体, 中国 企业 是全球 最具 成长 潜力 的企 业, 而 中国 上 市公司 中的 中小 盘企 业则 是此类 企业 的典 型代 表。 因此, 我们 将通 过自 下而 上的方 法精 选出 成 长型企 业进 行个 股投 资。 通常来 说, 成长 型企 业通 常需要 具备 以下 四个 因素 : A 、具 有切 实可 行的 或者 是 独特的 商业 模式 ; B 、能 对产 品和 市场 的发 展 前景能 做出 正确 的预 估; C 、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 D 、具 有科 学的 管理 机制 , 团队执 行力 强。 我们的 基本 面选 股思 路是 : 首先 对中 小盘 企业 的竞 争优势 进行 定性 分析 , 同 时对公 司财 务 进行定 量分 析; 然后, 在 此基础 上挑 选出 需要 进一 步进行 研究 的中 小盘 股票 ; 最后 通过 各种 途 径进行 调研 之后 按照 以上 四个条 件进 行筛 选, 精选 出能满 足以 上四 个条 件的 股票进 入本 基金 股 票池。 在具 体投 资时 ,还 需再参 考中 长期 估值 水平 决定投 资时 机。 3.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主 要目的 是风 险防 御及 现金 替代性 管理 , 一 般不 做积 极主动 性资 产 配置。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将坚 持安 全性 、 流 动性 和收益 性为 资产 配 置 原则 , 采取 久期 调整 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 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策略 、 个券 精 选策略 等 , 以 兼顾 投资 组 合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与流 动性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 市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 进而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组 合的 久期 值, 达到 增加收 益或 减少 损 失的目 的。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的分 配和 调 整,确 定最 能符 合本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具体 包括 市场 配置 和品 种选择 两个 层 面 。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相同 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 曲线发 生变 化时 差异 较大 。 本基 金将 在确 定资 产组 合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 根 据利率 期限 结构 的 特点 , 以 及收 益率 曲线 斜 率和曲 度的 预期 变化 , 一 般情况 下 , 在 债券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bullet strategy ) 组合 表现 较好 ,在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采取哑 铃型 策略 (barbell strategy )组 合表现 较好 。 (4)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通过 对个 券基 本面和 估值 的研 究, 选择 经信用 风险 或





















































招募说明书 54 预期信 用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较高 的个 券, 收益 率相 同情况 下流 动性 较高 的个 券或者 具有 税收 优 势的个 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的 个 券。 在 个券 估值 方面, 本 投资组 合将 重点 关注 估值 合理的 个券 , 信 用利 差充 分反映 债券 发行 主 体的风 险溢 价要 求的 个券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 与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具 有相对 优势 的个 券。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除具 备一 般信 用债 特征外 , 其 投资 人具 有在 一定条 件下 转股 、 回 售的 权利, 同时 也 有被发 行人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可 转债 , 目 的在于 除享 有一 定信 用债 收益外 , 通 过拥 有 较为廉 价的 期权 获取 较高 的预期 收入 。 (1) 一级 市场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 选择 发行 条款优 惠、 期权价 值较 高、 公司 基本 面优良 的可 转债 进行 一级 市场申 购,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得 稳 定收益 。 (2)二 级市 场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 动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选择 其中 债券 收益 率 较高 、 投 资人 期权 实现 概 率较高 、 转股 溢价 率相 对 较低 、 流 动性 较好、 估值水 平偏 低或 合理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获取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 , 定 价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等。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 化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五)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招募说明书 55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b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5%; f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h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i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的约 定; k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招募说明书 56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天 相中盘 指数 收益 率×40%+ 天相小 盘指 数收 益率 ×40%+ 中债 总指 数 收益率 ×2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水 平 高于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与 混合 型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行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复核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57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49,315,220.34 87.97 其中: 股票


1,349,315,220.34 87.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00,000.00 1.30 其中: 债券


20,000,000.00 1.3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4,623,494.51 7.47 7 其他资 产


49,906,859.11 3.25 8 合计





1,533,845,573.9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3,333,447.16 60.7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21,396,618.42 8.1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720,000.00 1.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4,218,592.22 0.96 J 金融业 245,119,062.54 16.4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337,500.00 1.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190,000.00 1.02





















































招募说明书 58 S 综合 - - 合计 1,349,315,220.34 90.71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02 金风科 技 5,500,000 104,830,000.00 7.05 2 300274 阳光电 源 3,121,492 101,136,340.80 6.80 3 002256 彩虹精 化 2,731,307 61,290,529.08 4.12 4 601633 长城汽 车 1,065,116 55,396,683.16 3.72 5 002335 科华恒 盛 1,600,000 53,264,000.00 3.58 6 002072 凯瑞德 1,845,560 46,415,834.00 3.12 7 600310 桂东电 力 1,796,665 42,976,226.80 2.89 8 600703 三安光 电 2,000,000 42,520,000.00 2.86 9 000958 东方能 源 1,999,917 41,518,276.92 2.79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2,250,000 41,310,000.00 2.78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00,000.00 1.3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00,000.00 1.3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000,000.00 1.34
























































招募说明书 59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200,000 20,000,000.00 1.3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仅持 有上述 债券 。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招募说明书 60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1,060.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3,995.11 5 应收申 购款 48,321,803.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906,859.11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74 阳光电 源 101,136,340.80 6.80 重大事 项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6.20 至 2012.12.31 7.60% 0.38% -4.29% 1.06% 11.89% -0.68% 2013.1.1 至 2013.12.31 25.92% 1.32% 6.54% 1.09% 19.38% 0.23% 2014.1.1 至 2014.12.31 34.00% 1.14% 36.42% 0.91% -2.42% 0.23% 2015.1.1 至 2015.3.31 46.47% 1.40% 23.59% 1.13% 22.88% 0.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6.20)至 2015.3.31 165.93% 1.14% 71.92% 1.03% 94.01% 0.11%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 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招募说明书 64 十二、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作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65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招募说明书 66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招募说明书 67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招募说明书 70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 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招募说明书 75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招募说明书 76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招募说明书 77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招募说明书 78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中小 市值 股票 中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的优 质上市 公司 , 同 时适 度参 与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价 格因 受政 治、 经济、 投资 心理 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 从 而可 能给基 金财 产带 来潜 在的 损失。 影响 证券 价格 波动 的因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 如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 股权分 置改 革 与非流 通股 流通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证券 市场的 价格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 点。 随 着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股 票和 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相应 发 生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 会影 响股 票市 场和 债 券市 场 的走势 变化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持有 证券 的收益 水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销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 人员素 质等 多 种因素 都会 导致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和盈 利水 平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就有 可能 下跌, 或者 可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 比之前 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资 收 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我国 上市 公司 在发 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 同类技 术、 提供 同类 产品 的企业 的激 烈竞 争, 部分 上市公 司可 能会 由于 这种 竞争而 导致 业绩 下





















































招募说明书 80 滑,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8.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因此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会导 致证 券 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 如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 提高 , 或 者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 从而 对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 回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 会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 欺诈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 进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行业 中的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股 票, 因 此相 对于 其它 股票 型基金 具有 如 下特有 风险 : 1 、风 格选 择的 风险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中 小 市 值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由 于 中 小 市 值 股 票 价 格 具 有 高 波 动 性 的 特 点,因 此可 能会 导致 本基 金净值 的波 动率 高于 其他 类型的 股票 型基 金或 市场 平均水 平。 同时 ,





















































招募说明书 81 存在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其他投资风格时(比如市 场走势有利于大市值股票 等) ,基金投资 业 绩可能 低于 其他 风格 股票 型基金 投资 业绩 的风 险。 2 、股 票选 择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 规 模较 小的 企 业虽然 成长 性较 高 , 但 业 绩的波 动性 也较 高 , 因 此 , 如 果对 个股 的研究 不够 深入 、 企 业经 营业绩 的不 利变 化超 出本 管理人 的预 期等 , 都 会对 基金业 绩产 生不 利 影响。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的离 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八、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招募说明书 83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招募说明书 84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二。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订这 些服务 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 机网 站 等途径 自助 查询 账户 情况 。 纸质 对账 单按 季度 提供 ,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0个 工作日 内向 该季 度 内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 电子对 账单 按月 度和 季度 提供 , 包 括彩 信 、 电 子邮 件等电 子方 式 , 持 有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预设 的基 金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 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下的账 户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 在其 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 公司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请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 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投 资 顾问) 交流 服务 。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手 机交 易系统 及电 话交 易系 统进 行基金 交易 ,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披 露以 来涉及 本基 金的 重要 公告 : 2015 年 7 月 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公告 , 自 2015 年 7 月 7 日 起增 聘李 晓星 先生为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小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北京 市众一 律 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 募集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 见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及 其余 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 印件。





















































招募说明书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招募说明书 92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93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招募说明书 94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招募说明书 95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招募说明书 96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招募说明书 97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公 告事 项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 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招募说明书 98 人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招募说明书 99 (四)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5 天 前提 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招募说明书 100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五)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六) 计票





















































招募说明书 101 1 、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招募说明书 102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4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 基金 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 :刘 晓雅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106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 券;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和创 业 板) 、权证、债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 期存款)等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中小 盘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35% ; 权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招募说明书 107 限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d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 从 其规定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h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 、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 ; 一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五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k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l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招募说明书 108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加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保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招募说明书 109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 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 后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





















































招募说明书 110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招募说明书 111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1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14 1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招募说明书 115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招募说明书 116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 方法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误, 进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 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招募说明书 117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为 准对 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 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报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119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