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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科讯(110029)

易基科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八月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依据中 国证 监会2007 年12 月6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330 号文 核准 的科 讯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科讯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易 方达 科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 起 , 由 《科 讯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成 的 《易
方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2015 年 7 月 25 日 , 根 据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的规 定, 本 基金 变更 基金 类别 并由 “ 易方 达
科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 “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资 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 量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收 违约 和
投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投 资策 略引致 的特 有风 险, 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本报 告中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9 (四) 其他 事项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6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6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6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9 七、基金的存续 ................................................... 70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70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0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7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1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71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71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7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72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72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3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74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75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76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77 十、基金转换 ..................................................... 78 (一)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 78 (二)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78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79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0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0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80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2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3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8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8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84 (一) 投资 目标 ........................................................ 84 (二) 投资 范围 ........................................................ 85 (三) 投资 理念 ........................................................ 85 (四) 投资 策略 ........................................................ 85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88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88 (七) 投资 决策 ........................................................ 89 (八) 投资 限制 ........................................................ 89 (九) 禁止 行为 ........................................................ 90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1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91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91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9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97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9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97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9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9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98 (一) 估值 目的 ........................................................ 98 (二) 估值 日 .......................................................... 98 (三) 估值 对象 ........................................................ 98 (四) 估值 方法 ........................................................ 98 (五) 估值 程序 ....................................................... 100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100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100 (八) 估值 错误 处理 ................................................... 101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10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3 (一) 收益 的构 成 ..................................................... 103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3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4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104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0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105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0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07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08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一) 披露 原则 ....................................................... 108 (二) 基金 相关 信息 披露 ............................................... 109 (三) 定期 报告 ....................................................... 109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110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10 (六) 澄清 公告 ....................................................... 111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112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2 二十、风险揭示 .................................................. 112 (一) 市场 风险 ....................................................... 112 (二) 管理 风险 ....................................................... 113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3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3 (五) 其他 风险 ....................................................... 11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4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114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4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7 (一) 前言 ........................................................... 117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18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20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22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3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29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 131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1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V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32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36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37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39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1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42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4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43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43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 账单 服务 ..................................... 143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43 (五) 资讯 服务 ....................................................... 14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46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易方 达科 讯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 达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科 讯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基金合同: 指《易 方达科讯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合同》由 《科讯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 定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 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易 方达科讯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本托管协议 由《科讯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订而成 ; 业务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售公告: 指《易 方达科讯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其不时作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为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行表决 的会 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 最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科讯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基 金 存续期 限、更换注册登 记人、更 名为“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 政 策、持 有人 大会 等条 款的 一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 金根据《运作办 法》变更 为混合基金前的 《易方达 科 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合同自 科 讯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上 市之日起 生效,原《科讯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存续期: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 T 日) 的第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缴 存 的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不可抗力: 指不能 预见、不能克服 、不能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法 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 :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董事 。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兼任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控 股(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经 理,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独立董 事。 曾任中 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副董事 长、总 经理,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廖智先 生, 经 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ACE GP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 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中债 资信 评估 有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 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 基金经理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科讯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9 月 11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 2 月 13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新常 态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4 月30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 (原 科讯 证券 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马骏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1 年 5 月 25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侯 清濯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 。 3.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先 生、 蔡海 洪 先 生、 冯 波先生 、 宋昆先 生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蔡海洪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深基金 经理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同上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转型 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 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嵩 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 中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 ,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2007 年5月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4 年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9位 ,跻 身全球 银行20 强;根 据《财 富》杂 志发 布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交 通 银行位 列第217 位。2014 年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评选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币6.27 万亿元,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 658.50 亿元 。 交通银行 总行 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 。现 有员工 具有 多年基金 、证 券和银 行的 从业经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 支诚 实勤勉 、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要人 员情 况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199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2001 年 9 月至200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刘 树 军 先 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刘 先 生 2014 年 4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2011 年 10 月至2012 年 5 月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1 年 10 月 前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长 春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农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 农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 处 处 长 , 农 行 总 行 托 管 部 及 养 老 金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内 蒙 古 分 行 副 行 长 。 刘 先 生 为 管 理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一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24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私 募投 资基金 、 保 险资 金、 全国 社保基 金、 信托 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 资产保管、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R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券 投资资 产、QDLP 资金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客户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资 产托 管业务中 心制 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 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3)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5)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业务 资料 管理制 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金 业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的 事前 指导 、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行为 ,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及 时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以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宗宽


联系人 : 李玉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6)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17)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8)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9)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0)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1)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明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2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4)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5)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6)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7)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8)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29)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30)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31)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32)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张 雅文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3)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4) 南昌 银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东湖区 中山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5)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36)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和 广北 联系人 :刘 怡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7)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8)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9)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40)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0521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41)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2)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43)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44) 上海 银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5)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7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6)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中区 东吴 北 路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47)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8)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9)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50) 渣打 银行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201 号渣 打银 行大 厦 13 层1 室,16 层 ( 实际楼 层 15 层) 、17 层 (实 际楼层 16 层) 、18 层 4 室 (实 际 楼层 17 层 4 室) 、19 层 ( 实际楼 层 18 层) 、20 层 1 室 (实 际楼 层 19 层1 室) 、21 层 1 、3 、4 室 (实 际楼 层20 层1 、3 、4 室) 、23 层(实 际楼 层 22 层 ) 、25 层 2、4 室 (实 际楼 层 23 层 2、4 室 ) 、27 层 2 室 ( 实际楼 层 25 层2 室 ) 、28 层 (实 际楼 层 26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3 楼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张 晓蕾 联系人 : 郑毓 栋 电话: 021-50163988 传真:021-58769989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8088 公司网 站: www.sc.com/cn (51)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2)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傅凌 燕 电话:0571-87656056/0571-87659831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53)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 焦明 飞 电话:0371-67009917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zzbank.cn/ (54)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5)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6)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7) 珠海 华润 银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8)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9)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0)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61)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2)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3)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64)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5)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6)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7)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8)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9)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70)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n (71)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2)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73)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74)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7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685467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7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9)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0)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81)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2)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3)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84)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85)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86)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87)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88)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9)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0)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1)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9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4)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95)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96)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7)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76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98)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99)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0)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01)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何 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tyzq.com.cn (102)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103)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4)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05)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联系电 话:0755-226218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06)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07)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08)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09)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0)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1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网址:www.hysec.com (1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3)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14)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15)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116)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17)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8)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19)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0)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1)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2) 银河 证券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4) 浙商 证券 确认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25)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26)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7)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28)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2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3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 :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佳苗 联系电 话:0571 -866090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5)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136)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37)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38) 海银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3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4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42)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世贸 丽晶 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9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3)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44)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45)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46)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 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47)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48)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C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49)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50)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1)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2)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网址:www.5ifund.com


(153)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081-6655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54)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55)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56) 宜信 普泽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5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5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59)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60)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61)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62)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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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 由科 讯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科讯 基金 ” )转型 而来 。 科讯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原有 投资 基金 清理 规范的 有 关要求 和 《 关于 广东 省原 有 投资基 金清 理规 范补 充方 案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0]19 号) , 并经广 发基 金一 期、 广信 基金 2000 年临 时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由原 广发 投资 基金一 期和 广 信基金 清理 规范 合并 而成 的契约 型封 闭式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为10 年 ( 自1993 年1 月 12 日至 2003 年1 月11 日 ) 。 当时 基 金总 份额 为 207,250,331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托 管 人 为交 通银 行。 2001 年6 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科 汇 、 科 讯、 科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扩募 和续期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1]11 号) 的批 复,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证 上字[2001]88 号文) 批准 ,科 讯证 券投 资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2001 年7 月, 本 基金 由原 来的 207,250,331 份 基金 单位扩 募 至8 亿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 存续期 延 长5 年 (至2008 年1 月11 日) , 扩募 配售 份额 于 2001 年8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007 年 11 月 9 日, 科讯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现场 方式 召开 ,大 会通 过了科 讯 基 金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科讯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收益 分 配政策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12 月6 日 证监基 金字[2007]330 号 文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 依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管理 人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自基 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易方达科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无限 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等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015 年7 月25 日 , 根 据 《 运作办 法 》 的 规定 , 本基 金变更 基金 类别 并由 “易 方达科 讯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更 名为 “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科讯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请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记 到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为 2007 年12 月 24 日至 2008 年1 月4 日。 本基金最 终有效 净集中 申 购金额为 11,830,863,816.12 元人 民币 ,有效 集中 申购申 请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048,261.03 元 人民 币。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及 其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已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托 管专户 。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申购 户数 为 327,22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 次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11,832,912,077.15 份 , 已 分别计 入参 加集 中申 购的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参加 集中 申购 的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基金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 2 月4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于 2008 年 6 月19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除指 定赎回外,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 原 则, 即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注册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5.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可依 法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 则 实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销售机 构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日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除非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00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100 元人 民币 ;通过 本公司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笔最 低限 额为50,000 元 人民 币,追 加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00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0 份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申 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应在 调整生 效 前2 日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费率设 置如 下表 所示 : 日常申 购费 率为 :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以 及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03%


100 万≤M <500 万 0.12%


M<100 万 0.15%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3%


100 万≤M <500 万 1.2%


M<100 万 1.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注: 对 于投 资者 在基 金退 市前持 有的 原科 讯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自 集中 申购 最后一 日的 次一工 作日 起开 始计 算。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集 中申 购结束 后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2.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的 费率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 。 (七)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 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 结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4.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 益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九)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 限 制。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十)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2 )、3)、4 )项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于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 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6 月27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 销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 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 , 转入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5. 除非有特别说明, 投资者 可在同时 销售拟转 出基金 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机构处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的 基金 ; 6.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业务遵循 “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 份额注 册日期在前的先转 换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 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 迟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余 额不足 1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最 迟 应 于 新收 费 办 法开 始实 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 转出 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金为易 方达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和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月 月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和易 方达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H 为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每笔基 金转 换视 为一 笔赎 回和一 笔申 购。 2. 转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 低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 每 次收 取申 购补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基 金时 , 如涉及 的转 出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 该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 每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科讯 混合 型 基 金至 易方 达策略 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申 购补差费 率为 0.5% ,则可 获得转入 基金 的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 号混 合型基 金 基 金份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中小 盘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易 方 达 科 翔 混 合 型 基金 、 易 方 达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混合型基金 、 易 方 达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 消 费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安 心回报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 资源行 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基 金、易 方达 纯 债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信 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高等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投 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易 方达新 兴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混 合型 发起 式基金 、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 达沪深300 非银 行金融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裕 如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收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改革 红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常 态混合 型基 金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益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瑞 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国 防军 工混 合型 基金 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 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 所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入 或某 笔转 出; 5.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其中 :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代 为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请 材料 ,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可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业 务规 则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六)


在 不违 反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综合 运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各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理念 市场环 境复 杂 , 综 合运 用多 种投资 策略 , 有助 于把 握多 种投资 机会 , 并有 利于 分散 风险, 给投资 者更 稳健 的回 报。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为 混合 基金, 基金 各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 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 及其 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 的 影响 等。 2.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应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 广 泛地 分析 、 研 究、 比 较市 场中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 选 择收益 相对较 高、风 险可 控的投 资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提高 本基金 相对比 较基 准的超 额收益 。 一般情 况下, 本基金 以优 势企业 策略和 成长策 略为 主,辅 以行业 周期策 略、 绝对价 值策略 、 突发事 件/收购 兼并 策略以 及新兴 技术策 略。在 特定 的市场 情况下 ,后四 种策 略中一 种或多 种的资 金容 量较 大、 不确 定性较 小、 收益 预期 较高 时,也 可成 为主 策略 。 (1) 优势企 业策 略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 选择 具有较 强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并长 期持 有。 企业的 核心 竞争力 主要 体现 在: ? 企业拥 有知 名品 牌, 客户 忠诚度 高; ? 企业的 技术 领先 、创 新能 力较强 ; ? 企业的 经营 成本 低于 主要 的竞争 对手 ; ? 企业由于对稀缺或不可 替 代资源的占有、拥有特 许 经营牌照、在规模经 济 明显的 行业 中经 营规 模位 居前列 、 已拥 有较 广泛 的销 售网络 等原 因 , 在 行业 中占 据垄断 地 位 ; ? 企业拥有一只管理能力 较 强的管理团队,专业、 尽 职,能正确制定企业 发 展战略 ,并 创造 较好 的企 业绩效 。 优势企 业的 主要 财务 特征 是: 企业 营业 利润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在行 业内 位居 前列 , 并 将 在未来 继续 保持 这一 趋势 ; 即使 在行 业低 谷期, 优势 企业的 盈利 波动 也小 于行 业内大 多数 企 业。 本基金 将以 合理 价格 或股 价低估 时, 买入 优势 企业 , 并长 期持 有, 与企 业共 同成长 。 当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力发 生实 质不利 变化 时, 出售 股票 。 (2) 成长企 业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 重 点发 掘具 有以 下特 征的企 业: 企业 产品 与服 务具有 较大 的市场 空间 ; 生 产性 企业 的生产 能力 持续 扩张 或闲 置产能 不断 得到 利用 , 服 务类企 业营 业网 点、 业 务范 围等 服务 能力 持续增 加, 营业 收入 不断 增长。 本基 金将 对上 市公 司的产 量、 在建 产能/现 有产能 、营 业网点 数量、 营业额 的数据 进行 统计, 根据行 业特征 ,选 取适当 的反映 生产能 力的 指标 进行 分析 , 选取 在未 来一 到两 年收 入与盈 利成 长速 度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 而 且股价 未明 显高 估的 公司 进行投 资。 (3) 行业周 期策 略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在本策 略下 , 本基金 重点 把握两 个阶 段的 投资 机会 。 一 个是 在行 业低谷 期 , 行 业景 气持 续低迷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和企 业效 益下 滑, 已开 始有企 业退 出该 行业 。 本 基金预 期行 业情 况难以 继续大 幅恶化 ,而 股价已 充分或 过度反 映了 基本面 的不利 影响, 一旦 行业景 气回升 , 企业净 利润 将会 大幅 增加 。 另 一投 资机 会是在 行业 景气上 升周 期 , 行业 景气 好转已 确立 , 企 业效益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出现 普遍 上升 , 本 基金 预期行 业景 气将 会持 续。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企 业效 益对行 业景 气敏 感度 较高 的公司 。 (4) 绝对价 值策 略 绝对价 值策 略指 的是 , 根 据行业 和企 业特 点, 寻找 对企业 的绝 对价 值进 行评 估的合 理估 值方法 , 包括 账面 价值 法、 重置成 本法 和分 拆 出 售法 等。 当企 业的 绝对 价值 高于 企业总 市值 , 而且企 业价 值重 估的 诱发 性因素 有可 能出 现时 ,本 基金将 对此 类公 司进 行投 资。 (5) 突发事 件/ 收购 兼并 策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关 注突发 事件 以及 收购 兼并 信息对 公司 股价 的影 响。 如果突 发事 件对企 业盈 利能 力产 生短 暂的不 利影 响, 但市 场过 度反应 造成 股价 大幅 下跌 , 已低 于其 合理 估值时 , 本 基金 可对 此类 公司进 行投 资。 此外 , 在 公司公 告收 购兼 并信 息后 , 本基 金将 分析 收购兼 并事 件对 企业 盈利 能力造 成的 实质 影响 。 当股 票价格 未充 分反 映收 购兼 并给企 业带 来 的正面 效应 时, 本基 金将 对此类 公司 进行 投资 。 (6) 新兴技 术策 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注 有可 能出 现重 大技 术突破 的领 域, 如生 物、 医药、 电子 通讯、 环保、 新材料 等。 这些领 域的新 技术开 发难 度大、 进入壁 垒高, 一旦 转化为 生产力 , 将会带 来巨 大的 市场 需求 和企业 效益 的高 速增 长 。 本 基金将 密切 跟踪 这些 领域 中技术 水平 处 于前列 的公 司, 了解 其技 术开发 进度 以及 采用 新技 术产能 的建 设进 度, 在技 术突破 即将 实现 而股价 未充 分反 映之 前, 进行投 资。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以 上策 略进行 股票 选择 , 根 据对 各种策 略的 收益 与风 险的 判断、 投资 品种资 金容 量的 分析 ,进 行组合 的构 造与 调整 。 3. 债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类 属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 类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管 理策 略, 实施 积极 主 动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在可转 债方 面, 本基 金将 投资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或正 股价格 被低 估公 司发 行的 可转债 ; 投 资折价 交易 或底 价溢 价率 较低的 可 转 债, 在接 近强 制赎回 点时 卖出 ; 及 时把 握可转 债与 股票 的套利 机会 ; 根据中 签率 预测和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申 购等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动态监 控可 转债 发行 主体 的信用 状况 ,及 时抛 售主 体信用 状况 有恶 化迹 象的 可转换 债券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本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动 态变化 ,选 择合适 的介入 机会, 谋求高 于市场 平均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 在考 虑了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投资 标的、 构建 流程 以及 市场 上各个 股票 指数的 编制 方法 和历 史情 况后, 我们 选定 沪深 300 指数、 中债 总指 数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60%-95% ,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可以 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理论 上其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基 金。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七)投 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①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②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③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④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①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置 计划, 按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②研究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研究支 持。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8) 权证投资比例遵照 《关于股权分 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合同 将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2 日 内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及指 定媒体 上发 布公 告 , 此项合 同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 东 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 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 本报 告的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392,011,861.29 89.49 其中: 股票 8,392,011,861.29 89.49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46,885,528.84 3.70 其中: 债券 346,885,528.84 3.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8,428,468.03 4.68 7 其他资 产 200,053,676.68 2.13 8 合计 9,377,379,534.8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252,000.00 0.03 B 采矿业 2,544,000.00 0.03 C 制造业 1,460,115,335.32 16.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5,448,761.50 1.17 E 建筑业 3,176,000.00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138,100.00 0.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668,000.00 0.0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962,320,588.21 55.13 J 金融业 5,189,994.81 0.06 K 房地产 业 31,237,635.64 0.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15,361,592.45 6.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82,250,600.00 5.3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8,275,887.90 0.7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35,975,565.46 7.0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077,800.00 0.09 S 综合 980,000.00 0.01 合计 8,392,011,861.29 93.2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153 石基信 息 5,339,389 650,871,519.10 7.23 2 600446 金证股 份 5,015,559 610,895,086.20 6.79 3 300359 全通教 育 2,078,528 521,190,896.00 5.79 4 002400 省广股 份 12,600,000 516,348,000.00 5.74 5 300059 东方财 富 17,167,053 505,054,699.26 5.61 6 600645 中源协 和 7,300,000 482,019,000.00 5.35 7 300168 万达信 息 6,287,217 414,830,577.66 4.61 8 600588 用友网 络 8,342,382 380,829,738.30 4.23 9 002657 中科金 财 5,051,164 375,301,485.20 4.17 10 000977 浪潮信 息 5,255,809 308,253,197.85 3.4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6,822,000.00 3.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6,822,000.00 3.41 4 企业债 券 37,900,819.20 0.4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162,709.64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346,885,528.84 3.8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23 14 国开 23 1,700,000 170,170,000.00 1.89 2 018001 国开1301 650,000 66,586,000.00 0.74 3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 50,060,000.00 0.56 4 112118 12 金螳 01 379,920 37,900,819.20 0.42 5 140429 14 农发 29 200,000 20,006,000.00 0.2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15,811.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93,919.47 5 应收申 购款 190,743,946.01 6 其他应 收款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053,676.6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11 歌华转 债 1,892,800.00 0.0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059 东方财 富 505,054,699.26 5.6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300168 万达信 息 414,830,577.66 4.61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三、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封转 开后 的2007 年12月18 日 《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以来 (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2 月 18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78% 0.83% 7.98% 0.89% 2.80%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77% 1.72% -51.23% 2.43% 9.46% -0.7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63% 76.48% 1.65% -34.12%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4% 1.40% -10.18% 1.27% 6.64% 0.1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76% 1.12% -19.51% 1.04% -5.25%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51% 1.08% 5.91% 1.02% -0.40%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1.80% 1.59% -7.17% 1.12% 58.97% 0.4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53% 1.45% 42.82% 0.97% -38.29% 0.48% 基 金 合 同 生效 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11.57% 1.45% -19.96% 1.45% 31.53% 0.00%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十四、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基 金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十五、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 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估值 办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出 现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或 投资 人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本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 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项第5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1)基 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2)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益 。 (3)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目 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指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现金方 式或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6)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十 二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益分配 ; (7)原 基金科讯 终止 上市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更 换 为易方 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原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确 认和重 新登记, 方可通 过其办 理确权 业务 的相关 销售机 构办理 赎回 等业务 。在投 资者办 理确 权登记 之前, 如 本基金 进行收 益分配, 则未 办理确 权手续 的基金 份额 产生相 应的基 金权益 将以 红利再 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 红 后 基金 份额 继 续 托 管在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登 记 注册 中心, 直 至 投资 者办理 确权 登记 。 (8)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则可从 分 红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 或者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作业 手续 费, 如收 取该 项费用 ,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公 告中 列示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3)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前一 工 作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十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在中国 证监 会有 明确 规定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规 定收 取的 基金 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销售服 务费 ; (8) 基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上述“1.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3)-(9)项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5. 其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平 、收 取方式 和计 算公式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 六) 申购 、 赎回 的 费率 ” 和 “ ( 七 ) 申 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的相 关规 定。 2. 转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投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系统(www.efunds.com.cn )进行 申购、 赎回和 转 换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用 于基金 的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 。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及托 管人 应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可以更 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披 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 二)基 金 相关 信 息披露 本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开始3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2.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 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4. 基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公告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澄 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七)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 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合 基 金, 股票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60% , 受股 票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此外, 为把握 复杂 市场 出现 的多 种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 运用 多种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可能存 在由 于研 究支持 不足 、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机 会判 断失 误等 方面 的问 题 , 导 致本 基金 收益 低于采 用单 一策 略的基 金。 (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等 机构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无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 素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的风 险。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终止 :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前 言 1. 订立 《 易方 达科 讯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合 同” )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易 方达 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的运 作, 保护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 则第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 则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2.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3. 本基金 合同 是约 定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如与 本基 金合同 不一 致 或有冲 突 , 均 以本基 金合 同为准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二)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定 本基 金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之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收 取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其 它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7)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或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1)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2)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按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10)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18)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0)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公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 进 行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7)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1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 基 金转换 转出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17)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 通过 其他 合 法 方 式 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理机 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2.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形 。 4.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以 上” 含本 数 ,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通过 指定媒 体公 告会议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 记人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 ) 项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 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设在 上海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 海分会 , 根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以 上范 围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 资 组 合中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 权 证投 资比 例遵 照 《 关于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权 证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遵照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基金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纠正 。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以上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4.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电话 或书面 回函 确认 ,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7. 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说明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纠正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10 个 交易日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 否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是 否对 非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2. 集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中 申购期 满,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 相 关证 明文 件。 3.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 基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除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 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基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价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将复 核结 果以 加密 传真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方 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账 方式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计算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停止 交易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由 于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的 基础 上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1.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 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江 南农 村商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 在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4-12-22 关于调 整易 方达 官方 淘宝 店基金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2014-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 15 倾心 回馈 ”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哈 尔滨 银行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1-05 易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2015-0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龙 湾农 商银 2015-01-1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行为销 售机 构、 在龙 湾农 商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及 参加 龙湾 农商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证 券为 销售机 构、 在上 海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上海 证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5-01-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长 安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长 安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5-0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泉 州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泉 州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泉州 银行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天 津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2-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数 米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固 定收 益品种 估值 方法 调整的 公告 2015-0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建 投期 货为销 售机 构、 在中 信建 投期货 推出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及 参加 中信 建投期 货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瑞 丰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瑞 丰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参 加瑞丰 银行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4-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利 得基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利得 基金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昆 仑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4-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洛 阳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4-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兴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4-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丰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恒丰 银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2015-04-29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商 业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4-30 易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大 额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5-05-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一 路财 富官 方网站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5-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富 滇银 行为 易方 达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机构 、参 加富滇 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6-09 易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5-06-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假 冒公 司客 服电话 进行 诈骗 活动的 特别 提示 2015-06-11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科 讯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律 意见 书; 6.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