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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纯债A(519152)

新华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重要 提示】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2]1325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6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71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7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9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3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6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1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7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8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31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 《新华纯 债添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 释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新 华 纯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新 华 纯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新 华 纯 债 添 利 债 券 型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新 华 纯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证券 投 资收益、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 件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10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 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 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人事部经 理 ;太平洋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 等事务。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新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 、 执行主任,现任 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 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 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 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 师。 现任北京市东清律 师事务所合伙 人 。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院 教师。现 任 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山西 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 ,曾任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 总监 、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 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新华灵活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行业 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 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人员情况 (1) 历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2 年 12 月 21 日-2014 年 1 月 2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于泽 雨 先生:经济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 任华安财产 保险公司债券研究员、 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 投资经理,于2012 年10 月加入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新华 纯债添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 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信用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惠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5、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 张宗友先 生;成员: 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 崔 建波先生 、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 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年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 人, 平均年龄30岁, 95% 以 上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 以上 学历 , 高管 人员 均 拥有 研究 生 以上 学历 或 高级 技 术 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2014年12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 只。 自2003 年以来,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 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线” 、 “监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 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纯债添利A 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 祺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卢珊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联系人:张曼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7)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方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联系人:梅文烨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48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 cs.ecitic.com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网址:www.hlzqgs.com 3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张思明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ywg.com 3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纪静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 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4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联系人:廉亮 网址:www.wy-fund.com 4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45)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4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纯债添利C 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 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卢珊 网址:www.xsdzq.cn 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张曼 网址:www.hx168.com.cn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1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 、41、42、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方 网址:www.cindasc.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梅文烨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周嬿旻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3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联系人:廉亮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9)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王天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4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1)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孙睿 ( 四) 提供验 资服 务的会 计师 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六、基 金的募集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2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325 号文批准 ,募集期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2012 年 12 月 18 日。经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4,594,141,647.5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4,667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生效。 ( 二)


基金 存 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 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 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 单笔 申购最高不 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 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 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 赎回费,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 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 记 为 M) A 类份 额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 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 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10 元 ,申购费率为0.8%,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83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52.83=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83/1.210=4,919.32 份 若 投资者 通 过 场 外 交 易 投 资 6,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即可获得 4,919.32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 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19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19×1.210=5,951.99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51.99-47.62=0.39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19 份,退款0.39 元。 (2)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10 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4,985.68 份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若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交 易 投 资 6,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即 可 获 得 4,985.68 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 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85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85×1.210=5,999.18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99.18=0.8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C 类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85 份,退款 0.82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 假设持有期 为 10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 ,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1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 金 C 类份额 10,000 份, 假设持有期为 1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75%, 假定T 日本基金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75%=90.75 元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赎回金额=12,100-90.75=12,009.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1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9.25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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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6 )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 于重新开 放日依法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 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 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 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组合 的久期、期限结构、类 属品种以及单个债券进 行积极主 动的配置,力争在严格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 时,提高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及收益率 水平,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 政府债、城投债、金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 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深入分析影响债券市场 的各类因素,科学研判 市场利率发展方向、期 限结构变 化趋势以及信用主体评 级水平,进行积极的投 资管理和组合结构优化 ,获取可持续 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利率预期策略、 类属品种配置策略以及 证券选择 策略。采用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 入分析市场利率发展方 向 、期限结构 变化趋势、信用主体评 级水平以及单个债券的 投资价值,积极主动进 行类属品种配 置及个券选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的目标是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 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 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 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 率、国外利率 等) 、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市场指标 (如新债券的 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 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 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 等)预测利率 的变 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规 避市场风 险。当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 率下降所带来 的资本利的收益。 2、类属品种配置策略 (1)收益率曲线策略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动预 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证 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 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 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 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 、长期品种的 配置比例。 (2)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 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 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 用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 ,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 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 比例;而当经 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 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 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 的信用利差扩 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 利差的合 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3、证券选择策略 (1)信用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 的债券评级在 AAA 级 以下、BBB 级以上(含BBB 级)的投资级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 策略。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轮动和 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多个方面对利 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 进行判断;自下而上策 略是指本基金将采用行 业分析方法及 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 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进 行深入研究,通过内外 结合的信用研 究和评级制度,确定发 债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筛选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优质债券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进行配置。同时,本基金将采取适当方法进行信用风险的控制。具体而言: (1)在自上而下的信用利差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 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 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 相 应扩大。 ④ 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 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 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 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信用债发行利 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 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 信用债市场的 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 在自下而上的信用等级评估方面,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 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 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 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 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 券的发行条款(包含期 限、 票息率、 赋税特点、 增信方式、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 ,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 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 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 对较大的优质 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 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 、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包含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 、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本基金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靠 公司内部信 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 公司外部有效资源,深 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 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 主体情况。 ①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i.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ii.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iii.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 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iv.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②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3)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 两 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4)债券互换 债券互换是指卖出某债 券的同时,买入另一种 相似特征债券以提高收 益率的一 种策略,其实质是债券价值挖掘的一种延伸。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 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得 超额收益 。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 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 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 (MBS )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 其中信用 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 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 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信 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 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 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 评级转移矩阵 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 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然后通 过考虑资 产之间的相关 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本 公司的策略分析 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 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 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 报告、信用评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 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 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 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 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 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 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 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 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 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 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负有监控、处 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 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投资 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 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八)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 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 有债券,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但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228,378,030.02 83.87 其中:债券 1,228,378,030.02 83.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4,027,698.09 9.15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5,712,325.54 3.12 7 其他资产 56,468,635.69 3.86 8 合计 1,464,586,689.34 100.00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4,755,000.00 7.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4,755,000.00 7.53 4 企业债券 435,892,194.40 3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67,735,000.00 47.9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19,995,835.62 1.44 9 合计 1,228,378,030.02 88.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41459057 14三星CP001 400,000 40,324,000.00 2.90 2 041471008 14株城发 CP001 400,000 39,984,000.00 2.87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 041454067 14红狮CP001 400,000 39,940,000.00 2.87 4 124695 14广元控 351,230 36,124,005.50 2.60 5 122502 12哈合力 300,000 31,677,000.00 2.2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能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约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535.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496,516.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263,431.15 5 应收申购款 651,152.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468,635.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发起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2.12.21- 0.10% 0.04% 0.06% 0.02% 0.04% 0.02%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012.12.31) 2013 年 (2013.1.1-20 13.12.31) 1.80% 0.09% -3.55% 0.08% 5.35% 0.01% 2014 年 (2014.1.1-20 14.12.31) 17.96%


0.16%


6.56%


0.11%


11.40%


0.05%


过去三个月 (2015.1.1-20 15.3.31) 1.80% 0.04% 1.37% 0.09% 0.43% -0.05% 自基金成立至 今 (2012.12.21- 2015.3.31) 24.60% 0.15% 4.09% 0.11% 20.51% 0.04% (2)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发起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2.12.21- 2012.12.31) 0.10% 0.04% 0.06% 0.02% 0.04% 0.02% 2013 年 (2013.1.1-20 13.12.31) 1.30% 0.09% -3.55% 0.08% 4.85% 0.01% 2014 年 (2014.1.1-20 14.12.31) 17.55%


0.16%


6.56%


0.11%


10.99%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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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过去三个月 (2015.1.1-20 15.3.31) 1.57% 0.05% 1.37% 0.09% 0.20% -0.04% 自基金成立至 今 (2012.12.21- 2015.3.31) 23.30% 0.14% 4.09% 0.11% 19.21%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发起 A 类: 2.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发起 C 类: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九)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 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包括中国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6)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报刊和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 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 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 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 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三) 现金 储备管 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信用 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 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 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管理 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风险 指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 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转让所导致的 无法 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 风险将有所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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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时,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届 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 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 的不确定性风 险。 ( 九)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十)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一)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 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 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在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 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 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使基 金合同效力延续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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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应遵守其持有认购基金份额不少于三年的承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 通知载明,基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非 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或 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非纸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日在三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 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 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 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联系人: 闫静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城投债、金融债、企业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 资 比例范围为:固定 收益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 限制:


a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净值的 40% ; j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③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④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债券; ⑥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 行 为。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 会。 ②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 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复核 与 完成 的时间 及程 序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4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 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和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4 年 12 月 26 日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参加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3、 2014 年 12 月 30 日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5 年1 月4 日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资产净值 的公告 5、 2015 年 1 月 20 日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6、 2015 年1 月22 日关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结束参加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5 年 2 月 3 日新华 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全文 8、 2015 年 2 月 3 日新华 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9、 2015 年2 月13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 2015 年 2 月 16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5 年 3 月 26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5 年3 月2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维护公告 13、 2015 年3 月27 日新华 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年度 报告 14、 2015 年4 月22 日新华 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1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季度报告 15、 2015 年 5 月 29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 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纯 债添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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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8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