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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源(121010)

国投瑞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8月)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瑞 源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8 月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 月11 日证监许可[2011]163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12 月20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投资 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 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权 证以及 股指 期货 等 收益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5年8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 人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30 六 、 基 金的 募 集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61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62 八 、 基 金的 保 本及 保 证 ...............................................................................................................................72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93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117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119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120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126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128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130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131 十 七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136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4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144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162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176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77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78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179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 一 、绪 言 《国投瑞银 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3. 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 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 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4. 担保人: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详细 情况见 本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3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7.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38.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3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 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 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 间 39.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 40. 保本周期到期日 、 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若 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1.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 若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2. 过渡期: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 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 过渡期申购: 指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 份 额 折 算 日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份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5.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46.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8.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为: 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或称“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 为: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 保本赔付差额: 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 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 到期期间: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 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51.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 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2. 保证: 指担保人 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 差额) ,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6 个月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3. 日/天:公历日 54. 月:公历月 55. 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1 年1 月1 日3 年后 的对应日为2014 年1 月1 日 5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 日 5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 《业务规则》: 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6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6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 6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9. 元:指人民币元 70.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1.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2.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国投瑞 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78. 保证费用: 也称为担保费,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 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80.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 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 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终止


81.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的到期期间 , 选择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82. 不可抗力: 指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基 金合同 》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 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 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 主 任、主任 。 凌 新 源 先 生, 董 事, 中国 籍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 瑞士 银 行( 香港 ) 环 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 彬 女 士 ,董 事 ,中 国籍 , 硕 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 任 国 投 泰康信托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 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 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 纯 亮 先 生 ,总 经 理 ,董 事 , 中 国 籍, 经 济 学学 士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协 会 和 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 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 监事会主席, 中国香港籍,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 监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 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 监事, 中 国籍, 经济学硕士, 特 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 总经理 ,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 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 副总经理 ,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 张 南 森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籍 , 北京 大 学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工商 管 理 硕士 。 曾 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 凯 先 生 , 督察 长 , 中国 籍 , 复 旦 大学 工 商 管理 学硕士 , 兼任 国 投 瑞银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中国籍, 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4 年证 券行业从业 经历, 曾任 Froley Revy Investment Company 分析师、 中国建设银行 (香 港) 资产组合经理。2008 年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任高级 研究员。 2010 年9 月8 日起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1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11 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3 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 定期 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 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 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4 )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 最高性原则: 风险 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 及时性原则: 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 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8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 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 具体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 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 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9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 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 高 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0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 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1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立 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如计算 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 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 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 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 年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 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3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率” 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 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 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11 月, 民生银行获得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 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 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 市企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召 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 上, 中国民 生银行被 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 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 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 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 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 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 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 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4 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 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 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 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 争力金 融机构评选” 中 ,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 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 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 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5 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 卓越私人银行”等。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 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 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 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 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 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 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 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3 月31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 36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6 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 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893.3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 风险监督中心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 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 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 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 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 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7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 风险监督中心,该 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中 心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 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8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 查。总行 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2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 、 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1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2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3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4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5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6016 (内蒙、北京) ,967210(深圳、宁波) ,65558555(成都)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胡莹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6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7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 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 51863323 (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3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林武能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1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联系人:俞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2 电话:0571-86609015 传真:0571-86811959


联系人:王佳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 网站:www.bigsun.com.cn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3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马晓男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4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5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7 (5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 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8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49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0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 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1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931-48906280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284 联系人:黄恒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2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7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 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7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5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7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8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6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9665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7 网址:www.ehowbuy.com (8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王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 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8 (8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5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9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gw.com.cn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 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 冯伟


电话: (0755)83575836 传真: (0755)8291253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0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1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1 年10 月11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1638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11 年11 月21 日至2011 年12 月16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464,229,182.1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040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2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2 月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3 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重新 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则 变更后对所有存续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 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4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以 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 份额申购在 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 国投瑞银网上直 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述 10 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 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5 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 投资 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投 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 购费 用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 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2% 1≤T<2年 1.5% 2≤T<3年 1% T≥3 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投 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 率以届 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6 变更 收费方式,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5、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如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 改 《基金合同》 , 及时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但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 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 (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 申购费用)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 ×1.20%/(1+1.2%)=118.58 净申购金额=10,000 -118.58=9,881.42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10,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7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将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2: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8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2.0%=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250=12,2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8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8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量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69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0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 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并适用下 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 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 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 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 四)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1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 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 资方式。 (十 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九)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 他交易业务。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2 八 、基 金的保 本 及 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 “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45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 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 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9.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3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 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 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 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 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 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 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 于 2012 年 8 月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 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 产品已涵盖汽车、 钢材、 化肥、 进口医疗设备等 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 准市政债、年金、 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 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 房地产 (含工业地 产、 商业地产) 结构型 融资、 过桥融资及收购、 交易履约 保证等业务。


2014 年9月,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47 亿元。 截至2014年10月初, 中投 保为22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147.85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4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以下简称“保本周期”及“当期保本周期”均指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 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 ) 除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5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自本基金公告 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因 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6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向 担 保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 款方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7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 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 置费 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 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 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应在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 ÷ 当 年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 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 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8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 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 止。 (4)担保人声明,其 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 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 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5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作 为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保 本 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 (四)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 周期内, 本 基金的保证 费用从基 金 管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 中 列支。 保 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 管理费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 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79 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20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计算示例: 例: 某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1.0%, 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认购份额到期,则认购保 本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1.0%/(1+1.0%)=99.01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 元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0 认购份额=(9,900.99 +10)/1.00=9,910.99 份 认购保本金额=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用)+ 募 集期利息= 10,000+10 = 10,010 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则其认购保本金额为10,010 元。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 “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 的基金份额, 或因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的基金份额; 此处的 “申购” 和 “转 换入”分别的以申购 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 “自动转为”以除权日为准 ;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1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 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 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 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 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开 始 计 算 )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国 投 瑞 银 瑞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 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2 (2) 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公告开放 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 为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 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 在到期期间内,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 如果基金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过了到期期间以后 , 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之 前,基金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6) 在到期期间内,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3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 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国投瑞 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国投瑞银 瑞 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 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 适用保本条款。


(2)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 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 基金份额,而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 付差额。


(3)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 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4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 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 付差额。


(4)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 继续 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 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入金 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 “国投 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5 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 保 证责任;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 “国 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 有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将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期。 担保人收到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6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 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 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一保本周 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 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 的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在过渡期 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 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 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 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 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须 自行承担其 所持有相应份额的 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的基金净 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 限以及规模控制的 办法。


4) 份额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份额折算日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3) 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7 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 对于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分别按其 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7.转为变更后的 “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 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资产。


(2) 变 更 后 的 “ 国 投 瑞 银 瑞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 二 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周期 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2. 基金管理人与 担 保 人 签 订 《 国 投 瑞 银 瑞 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以 《保证合同》 的 约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8 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 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 保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基金转型等 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 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 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 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 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 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 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 向担保人发送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 “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89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 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 免除保证责任:


(1)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 但在当 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 或因 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 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0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 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 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 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1 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 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 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 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对本基金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鉴于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证,出于风险预判 和风险控制的需求,担保人有权获得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基金管理人进行 严格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担保人按履行监控职责,对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 监控权,但担保人的的监控行为不应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应影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2 响基金管理独立地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自主的基金管 理运作。知情权和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从基金管理人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向基 金管理人警示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解释、实地检查等权利。担保人对因行使 知情权和监控权而取得的本基金任何未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人提供 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收益资产 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置 策 略 分为 两 个 层 次 :一 层 为 对收 益 资 产 和 保本 资 产 的配 置 , 该 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 收益资产、保 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 进行调整。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CPPI (Constant Proporta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 TIPP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4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要求动 态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投资比例,在力求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 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 融衍 生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 资策略。 1)CPPI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 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 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 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 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T T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保本资产现值, T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 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 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 投资于保本资产。 ) ( t t t t P V n nC E ? ?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5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收益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 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和调整保本资 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举例说明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10亿元于股票和债券, 投资期限为三年, 放大倍数选为3 。 债券三 年预期收益率为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 亿元 债券预期收益率 股票资产 总资产 股票资产 放大倍数 10 ) 1 ( ) ( ) 1 1 ( ? ? ? ? ? ? ?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亿元(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08=7.69亿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1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 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9%。 则T1 时刻基金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 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 可计算得出T1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 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 亿元。 故在T1时刻将2.919 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389 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 拥有的债券市值为7.769 亿元(7.692×(1+1%)=7.769)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380 亿元债券(7.769-7.389=0.380) ,同时买入0.380 亿元股票。 b、 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 在T2时刻, 假设股票资产下跌5%, 而债券资产在此期 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2.919×(1-5%)+7.389 ×(1+1%)=10.236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 可计算得出T2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 亿元。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6 可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 亿元。 故在T2时刻将2.552 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684 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 拥有的股票市值为2.773 亿元(2.919×(1-5%)=2.773)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221 亿元股票(2.773-2.552=0.221) ,同时买入0.221 亿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 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 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 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 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价值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亿元,从而实现 保本的目的。 2)TIPP策略 TIPP 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 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 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 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 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 的数额) 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 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 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本基金的TIPP 策略相对CPPI 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 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CPPI 策略。 举例说明TIPP策略: 在本基金成立时, 基金资产价值为10亿(A0) , 要保比例为90%(f) , 风险倍数为 2(m)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0-F0)=2*(10-9)=2亿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0-E0=10-2=8亿 情形 a、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 2 亿降为 1.5 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 10 亿减少到 9.5 亿,其他因素不变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7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1-F1)=2*(9.5-9)=1 亿





-----卖出0.5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1-E1=9.5-1=8.5亿














-----买入0.5亿保本资产 情形 b、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 2 亿上升为 4 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 10 亿增加到 12 亿,其他因素不变,锁高比例为 90%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2-F2)=2*(12-12*90%*90%)=4.56 亿


----买入0.56亿收 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2-E2=12-4.56=7.44亿








-----卖出0.56亿保本资产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 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2) 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在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结 合 数 量 化 模 型,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 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 ,评估申 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 较好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 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 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 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 究指标包括 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 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 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有效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 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得来。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8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 我们会使用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合理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 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 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 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 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1)主要策略 ①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进行 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 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 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严格控制风险,增强盈利性,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债券组合构建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99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 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 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进行配 置。如当收益率曲线较为陡 峭时,可以采用骑乘策略,即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 得收益。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 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0 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 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 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抛出高估债券。 个 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 )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 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各自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 量化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跟踪影响 M 的参数变化, 为基金经理提供资产配置比例的建议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 决定基金的投资方案、 收益资产和保本 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 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3) 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研究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 确定资产组合 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 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 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4) 金融衍生品小组对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金融衍生品运作机理进 行研究, 跟踪研究衍生品头寸与风险敞口情况, 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 根据既定的衍生品投资政策制定调整策略,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会议的决议独立在其职权范围内, 确定其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6) 基金经理下达投资 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 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根据约定的 交易审批流程,通过交易系 统执行交易。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1 7) 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价和归因分析, 并根据市场变化 对投资组 合的资 产配置 和调整以 及衍生 品的运 用提出风 险防范 建议, 对投资组 合与 衍生品投 资的交 易风险 进行评估 ,并对 风险隐 患提出预 警;监 察稽核 部对投资 组合 的执行过 程进行 风险监 控;基金 经理依 据成份 股停牌、 流动性 等情况 控制投资 组合 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指 标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2 5)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等 保本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本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权证 以 及股指期 货等收 益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14)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 权证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0 和40% ) 。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不 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 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3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4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9.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 二) 变更后的“ 国 投 瑞 银 瑞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以 下 简 称 为 “ 该基 金”或 “瑞 源灵活 配置 基金” )的投 资 1.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 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 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 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国债、 金 融债、央 行票据 、企业 债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为 20-70%,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0-3% 。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 3.投资策略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5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 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 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 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 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 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该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 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该基金首先 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 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 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 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该基金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M )的各类资产相对风险收益 评估方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该基金 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 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 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 略,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 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 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自上而下” 的行业分析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 以 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1)“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6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 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 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 股票组合。 ①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②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该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 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 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 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 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 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 业成长源头 (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 , 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 研判公司 的利润增长率和PEG 水平。 ③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 ④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 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 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 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 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风险 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 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2)“自上而下”的行 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 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7 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 财政、 货币、 利率、 汇率等政策, 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 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 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 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 链 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 债券组合构建 该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 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 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 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 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8 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 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 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 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 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 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抛出高估债券。 个 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 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该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收益率×5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45% 该基金选择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1) 中信标普A 股综合指数包 含全部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 同时也是首只提供完 整的中国股票市场行业分类信息的指数,是中国 A 股市场的整体走势表征。


(2) 中信标普A 股综合指数采用自由流通股本的派氏加权计算, 新股上市第二日 开始计入指数,股改首日即除权计入指数。这样去除了新股上市首日带来的虚涨, 避免了大盘股对指数的放大效应,可及时反映股改除权对市场的影响。 因此,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是衡量本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09 想基准。 同时, 根据目 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投资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 ) 该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7 ) 该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该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该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0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该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该 基金 的 总 资 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该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14 ) 该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 ) 该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该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 )该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轧差 合 计 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 (含30%和80%)。 (18 ) 该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 该 基 金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瑞源灵活配置基金之日 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1 监督与检查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瑞源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开始。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359,386.67


2.12 其中:股票 55,359,386.67


2.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6,079,439.90


31.22 其中:债券 816,079,439.90


31.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5,400,888.10


10.9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25,823,837.29


54.55 8 其他各项资产 31,321,168.26 1.20 9 合计 2,613,984,720.22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445,141.50


0.25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02,113.47


0.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5,291,273.00 0.20 E 建筑业 5,701,652.00 0.22 F 批发和零售业 5,371,355.15 0.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4,401,343.30 0.9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46,508.25 0.07 S 综合 - - 合计 55,359,386.67


2.13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958 东方证券 1,077,322 24,401,343.30 0.94 2 002714 牧原股份 87,689 6,445,141.50 0.25 3 600820 隧道股份 513,200 5,701,652.00 0.22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3 4














000028 国药一致 88,915 5,371,355.15 0.21 5














000685 中山公用 213,100 5,291,273.00 0.20 6














600535 天士力 106,584 5,139,480.48 0.20 7














300426 唐德影视 21,355 1,946,508.25 0.07 8














603338 浙江鼎力 13,124 794,395.72 0.03 9














300435 中泰股份 8,849 249,807.27 0.01 10














300429 强力新材 500 18,430.0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055,000.00 4.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0,055,000.00 4.99 4 企业债券 5,700,439.90 0.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80,324,000.00 26.1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16,079,439.90


31.3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4 净值比例 (%) 1 011599021 15 联合水泥 SCP001 1,000,000


100,080,000.00


3.84 2 011565001











15首机场 SCP001 1,000,000 99,990,000.00 3.84 3 011515001








15中铝业 SCP001 1,000,000 99,950,000.00 3.84 4 041553006











15云天化 CP001 800,000 80,016,000.00 3.07 5 011423005











14大唐SCP005 600,000 60,288,000.00 2.3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F1504 沪深300 股指期 货1504 合约 -15 -18,240,300.00


28,800.00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5 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 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733,259.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545,843.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41,819.50 5 应收申购款 2,800,245.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321,168.2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 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未从二级 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6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7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5年3月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2.20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1.12.31 0.10% 0.03% 0.16% 0.01% -0.06% 0.02% 2012.01.01


至2012.12.31 3.20% 0.12% 4.71% 0.01% -1.51% 0.11% 2013.01.01


至2013.12.31 3.33% 0.11% 4.34% 0.01% -1.01% 0.10% 2014.01.01


至2014.12.31 18.17% 0.30% 4.31% 0.01% 13.86% 0.29% 2015.01.01


至2015.03.31 2.63% 0.09% 0.97% 0.01% 1.66%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 至今 29.44% 0.19% 15.26% 0.01% 14.18% 0.18% 注:1、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 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 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8 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 2014 年12 月22 日 (含) 起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含)止,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之 间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时间自2014 年12 月29 日 (含) 起至2015 年1 月21 日止 (含) , 其中,2014 年12 月29 日 (含) 至 2015 年1 月 20 日 (含) 为过渡期申购的限 定期 限,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 年 1 月 21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日, 保本周期三年, 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1 月22 日至2018 年1 月 22 日止。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1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0 十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1 (4 )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 进行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 (7 )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 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2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3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4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5 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6 十三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 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7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及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依法 或依《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 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 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 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29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 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国投瑞 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 按下述标准 开始计提: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销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2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3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4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5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6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1、 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及增 发新股投资,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债券市场 和股票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 影响可转债的交易价格,及导致债券违约风险增大,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 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投资创 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 上市公司规 模相对较小, 且多处于 创业及成 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7 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2、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 )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 CPPI/TIPP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 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CPPI/TIPP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8 保本的目的, 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仓位比例 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 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 CPPI/TIPP 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 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 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 非保本混合型 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 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 内 作出赎回或转出的,将无法在下一个保本周期 开 始 日 前 或 “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变现或进行转 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国 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与其它基金合并,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 保人 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 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且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更换其他担保人,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4 )存在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集中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的基金份额;


③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④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39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 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 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但 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本 基金在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变 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情形除外)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 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保本周期届满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1 (3)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4)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在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2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1) 制作清算报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3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4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6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 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 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书面要求担保人按时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 务。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7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8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49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情形除外)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0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 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8)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4)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1 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2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3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4 1)议事内容为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5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6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7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情形除外) ; 3)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 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8 和义务的除外;


7)在某一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4)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 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59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时, 在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0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 制作清算报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 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合同》 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1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2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 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65,585,2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3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股票 (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 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品种。收益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 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保本周期届满 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上述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4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 持有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等保 本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60%。 本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权 证 以及股指 期货等 收益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11)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0 和 40%) 。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 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3)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5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 “国投瑞银 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上述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6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7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8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法定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69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0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1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及 时 核 查 基金银行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2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3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5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 , 周 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 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7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收到行政处罚。 3、2014 年 12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投 瑞银瑞 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 4、2014 年 12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5、 2015 年 1 月 1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6、 2015 年 1 月 2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 合型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过渡期折算结果及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公告 。 7、 2015 年 2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8、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9、 2015 年 5 月 2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 公告 。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8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 源保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更新 ) 179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 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 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 国投瑞银 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 人 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