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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品质生活(000867)

华宝品质生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品质 生活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4】 1117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 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是 一 只主动 投 资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的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都 较高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2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转换 ................................................................................... 3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八、 风险 揭示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宝兴 业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华 宝 兴业 品质 生活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 宝兴 业品质 生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投资 者: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者共同遵 守 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操 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 股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 总 监。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 市场 执行 董事、 中国业 务 发展 负责 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 管 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 璐女 士, 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 高 级工 程师。 曾 任宝钢 自动 化部 组干 科主 办, 宝 钢国 贸公 司人 事部人 才开 发室 主任 ,宝 钢国际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组 织部 部长 ,宝 钢资 源(国 际)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华 宝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宝 钢集 团金 融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 务 副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加 入 华宝 兴业 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胡 戈 游先 生, 硕士 ,拥有 CFA 资格 。2005 年 2 月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金 融工程 部数 量分 析师 、国 内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职务,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华宝 兴业 宝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 华宝 兴业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1 年 2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宝 康 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 7 月起兼 任华 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兼任 华宝 兴 业品 质生 活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任 助理 投资总 监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兴 业 医 药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 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 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统,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督 察长 制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1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书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 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QDII 基金2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 险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 作程 序 与 1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后评 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1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 :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5)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6)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淮 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3)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郑舒 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14)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1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15)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18)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1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0)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1)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1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 (24)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2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8)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30)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2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孙名 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3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3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5)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7)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38)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2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40)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2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43)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2)其它销售 机构情况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韩 东霞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2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边 卓群 濮晓达


2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4 】1117 号核 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 ,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止 ,共 募集 1,770,403,712.60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4,711 户。


2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1 月21 日生 效。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以 及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2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 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资 者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认 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 资者 欲转 入 直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3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 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按照 份 额进 行赎 回, 申 请赎回 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 制、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上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 下 1.5% 申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费 等各 项费用 。 2、赎回 费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表 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 : 此处 一年按 365 天 计算 3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 取 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 于 等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 资者 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者, 应当 将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注:此 处 1 个 月按 30 天计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申 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 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 对应 的本 次 前端申购 费率为 1.5%,该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3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1,500.0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3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3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至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依法 公告。 (十三 ) 基金 转换 3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3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海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渤 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已 开通本 基金 与网金 、官 方微 信 和部 分代 销机构 开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 宝康 债券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 合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业 精选 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A 类/B 类)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B 类/E 类) 、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 收 费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 兴产 业基金 、 可转 债 基金 、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资源优 选基 金、 服务 优选 基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 态中国 基金 、量 化 对 冲基金 、高 端制 造基 金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 信 3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 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深 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已开 通本 基金 与稳 健回 报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事件 驱动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3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 价值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与现金宝 E 类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台 、直销 e 网金 及公 司 指定 的电子 交易平 台办 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 金 财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 费。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金 转换 公式 为: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出 份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转 出金 额/ (1+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 转出 金额-净 转入 金额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3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 金、新 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务优 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现 金宝基 金、 高 端制 造基 金、 品 质生 活基 金、稳 健回报 基金 、事 件驱 动基 金、新 价值 基金 转 出, 单笔 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于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 非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保 留份 额数 量 限 制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货币 市场 工具 主要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4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那些 致力 于提升 大众 生活 品质 的相 关公司 股票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 争 为投资 者带 来长 期、 稳定 的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品质 生活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 其中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投资 于那 些符 合生 活品 质主题 且具 有 较 强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把握中 国经 济增 长和 居民 消费升 级过 程中 的投 资机 会。 (1)品 质生 活主 题定 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那 些提 供的产 品或 服务 能够 提升 大众生 活品 质的 上市 公司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理 念, 在申 银万 国一 级行业 中, 与品 质生 活主 题相关 的行 业 包 括家用 电器 、 医 药生 物、 房地产 、 汽 车、 纺织 服装 、 农林牧 渔、 食品 饮料 、 休 闲服务 、 交 通运 输、 商业贸 易、 轻工 制造 、计 算机、 电子 、建 筑装 饰、 银行、 非银 金融 、传 媒、 通信及 公用 事业 , 这 些行业 内的 上市 公司 将作 为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方向 。对于 以上 行业 之外 的其 他行业 ,如 果其 中 某 些细分 行业 对提 升生 活品 质具有 积极 的作 用, 符合 品质生 活的 投资 主题 ,本 基金也 将对 这些 细 分 4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业内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主 动投资 。 (2)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进行 个股 投资 时, 主要 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 基 本面和 发展 前 景, 并以 定量的 指 标为 参考 , 精选优 质公 司。 优质 公司 需符合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标 准: 1) 公司 所处 行业 具有 良好的 发 展前 景。 公司 所处 的行 业 增长 快, 有较 好的 发展 前 景, 特别 是 在发达 国家 有相 似行 业或 相似商 业模 式的 成果 案例 。 2) 产 品具 有竞 争优 势。 公 司产品 有显 著的 竞争 优势 , 受到 消费 者的 认可 , 并 且这种 优势 可以 在较长 时间 内得 以保 持。 3) 公 司结 构治 理稳 定高 效 。 公司 具有 完善 、 稳 定明 晰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且拥 有一支 高效 稳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质 量管 理、 技术管 理、 成本 管理 等方 面具有 明显 并且 可 持 续的竞 争优 势。 4) 公司 具有 较强 的营 销能 力。 公 司拥 有较 为完 善的 销售体 系, 能够 高效 的整 合内部 销售 资源 并管理 外部 销售 渠道 。善 用公共 媒体 宣传 公司 品牌 和产品 ,且 营销 团队 稳定 。 5) 公司 具有 垄断 优势 或资 源的稀 缺性 。 公 司在 技术 、 营销、 产品 、 监 管等 领 域具有 同业 公司 一定时 期内 所无 法企 及的 垄断优 势, 保证 公司 可以 在较长 时期 内获 得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的利 润 水 平。 6) 有正 面事 件驱 动。 公司 由于整 体上 市、 优质 资产 注入、 并购 重组 等因 素, 而获得 外延 式成 长的契 机。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 康、 成 长性 好、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体 分析 的 指标 为: 1)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2)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 于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资 产支持 证券 , 投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 将 密 切关注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与我 国财 政、 货币 政策 动向, 预测 未来 利率 变动 走势, 自上 而下 地 确 定投资 组合 久期 ,并 结合 信用分 析等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择 方法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 (1)利 率预 期策 略


4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 可以 通过 缩短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估 值策 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利 差策 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的利差 ,在 组合 中分 配资 产的方 法。 收益 率利 差包 括信用 利差 、 可 提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 赎回 证券之 间的 利差 等表 现形 式。信 用利 差存 在于 不同 债券市 场, 如国 债 和 企业债 利差 、国 债与 金融 债利差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利差等 ;可 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差 形成 的原 因是 基于 利率预 期的 变动 。


(4)互 换策 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信 用分 析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业 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 市场 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 风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定 债券的 信 用风 险。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 动进 行权 证投资 。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融 产 品,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 的规 定及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制定 与本 基金 相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方 式 等。 (四) 投资 管理 1、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4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品质 生活 主题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状 况和 实地 调研 结果; (4) 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未 来 走势 ; (5)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 资决 策机 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以 定 期或 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每 月不 少于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化 组合 配 置方 案。 (2)投 资流 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投资 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产 配置 做 出决策 。 2)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和分 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经 济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重 大技术服 务创新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预测 上市 公 司 未来2 -3 年的 经营 情况 , 选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告 ,对 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建 议。 3)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资执 行 4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并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投 资指 令, 交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4)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察 长、副总 经理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内控 制度 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为中 国A 股市 场中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股 票, 能够 反映A 股 市场总 体发 展趋 势。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加 权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 “指示 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资 的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 益 都较高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品 质生 活主题 类 上市 公司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4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本基 金可 以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资 、融 券 。 (十)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92,341,545.84 48.42 其中: 股票


792,341,545.84 48.4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1,143,890.48 51.40 7 其他资 产


2,895,792.03 0.18 8 合计





1,636,381,228.35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4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6,486,041.58 23.03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2,738,617.35 6.6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6,849,785.00 1.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33,370,925.87 2.16 J 金融业 38,738,333.16 2.5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2,387,612.14 9.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748,000.00 0.3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5,200,886.94 5.5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21,343.80 0.05 S 综合 - - 合计 792,341,545.84 51.1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00 省广股 份 1,708,700 70,022,526.00 4.52 2 300244 迪安诊 断 699,977 57,440,112.62 3.71 3 300058 蓝色光 标 1,500,101 54,678,681.45 3.53 4 002589 瑞康医 药 904,202 50,454,471.60 3.26 5 002216 三全食 品 1,628,145 50,049,177.30 3.23 6 600887 伊利股 份 1,507,146 46,495,454.10 3.00 7 601166 兴业银 行 2,109,931 38,738,333.16 2.50 8 002594 比亚迪 700,249 36,693,047.60 2.37 9 002462 嘉事堂 797,623 32,263,850.35 2.08 10 300347 泰格医 药 509,559 27,760,774.32 1.79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4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也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 特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7,97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2,479.90 5 应收申 购款 2,525,337.56 5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5,792.0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1/21-2015/03/31 8.50% 0.47% 15.46% 1.19% -6.96% -0.72%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比较 华宝兴 业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1 月21 日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 截止 2015 年3 月31 日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未 满一年 。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 至 2015 年3 月31 日 ,本基 金尚 处于 建仓 期。


5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5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三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5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 以内( 含第 三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5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5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5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 致 后, 自动 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自动 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5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6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 6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6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6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6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变 化 的申 购和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80%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 也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投资 型股 票基金 ,存 在主 题轮 动风 险,即 集中 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 票的 业绩表 现不一 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6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 等级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其他 销售 机 构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销 售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6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后 生 效, 自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效5日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6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7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 记事 宜; 7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7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7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7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7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7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 7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 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7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 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8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后 生效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效5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8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8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8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 人” )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间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 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肆 佰陆 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8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拟投 资的 品质 生活 主题类 上市 公 司 股票证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 投资 于品 质生 活主 题类 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现金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投 资于 品质 生活 主题 类上市 公司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3) 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交易 行 为进 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8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1 、2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理 原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8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和入 账 (1)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5、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88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 的 规定。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基 金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89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值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三位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及 时进 行 公 告。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额 进行 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 与保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90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91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改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投资 者的 需要 寄送 以下 资料 : 1、认购 确认 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工 作日 内向 已经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 资者 提供 电子 版 认购 确认 书。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 质认 购确认 书,可 拨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转 人工 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 系电 话, 客 服人 员核 对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2、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按 “0”转 人工 服务, 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将其所 获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92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理 时间 本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 放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理 场所 目前 , 我 公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已开 通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其 中, 中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务 的 投资者 ,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 者除外 ) , 具体 开 户程序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已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请到 销售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 请办理 此项 业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款 日期 投资者 应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 扣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日 )。 6、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 体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93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扣款 方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投 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个 有 效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 扣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 须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 额不 足将 会导 致相 应月 份 扣款 (申 购) 不成 功。 请 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若 因投 资者 原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 款( 申购) 不 成功 ,则视 为投资 者自 动终 止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8、 申购 费率 如无另行 规定(详细情 况请 参见各销 售机 构相关 业务 公告), 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及计费方 式等 同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易 确认


以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份 额。 基金 份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 者可在 T+2 日 到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 月扣 款 金额、 扣款 日期 、 扣 款账 户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 点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务 , 须到销 售机 构申 请办 理业 务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本 业务 变更 和终 止的生 效 日应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 体规 定。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 管 理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六)资 讯服 务 1、 投资 者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94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打基 金管 理人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50988055 2、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 容, 请 联系 本公 司客户 服 务热 线。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95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在指定 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2014 年12 月 22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宝兴 业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2014 年 12 月 30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宝兴 业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加 代销 机 构 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 7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宝兴 业品质 生活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 12 日 刊 登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华 宝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 22 日 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品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 年 3 月 18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品 质生 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5 年 3 月 21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参加 部分代 销机 构定 期定 额投 资及电 子渠 道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提 示性 公告 》 、2015 年 4 月 9 日刊 登了《 关 于调 降华 宝兴 业网 上交 易 汇款 交易 方式 申购基 金优 惠费 率至 一折 的公告 》及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华宝 兴业品 质生 活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2015 年4 月21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 业品 质 生活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2015 年 5 月 28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一 次分 红公 告》。


96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97 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8 月3 日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