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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信用增强A(001751)

华商信用增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华 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八月 华 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2 月6日证监许可[2015]22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 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特征 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基 金的 财产 ............................................................................................................................. 4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六、 风险 揭示 ............................................................................................................................. 5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06 华 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华商 信 用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商 信用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 合同: 指《华商 信用增 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商信 用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商 信 用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商 信用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约 。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5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52、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 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 金情 况:目 前管理华 商领 先企业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商盛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红 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 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双驱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 董事长。 男, 清华大学 EMBA 。 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 党组成员, 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永 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 党办、 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 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 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锋: 董事。 男, 硕士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 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历任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博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现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业 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 司, 任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 澳项目办公室, 任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项目中心经理; 历任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 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 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 并入信 永中和 会计师事 务所) 、中瑞 华恒会计 师事务 所;历 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董事、 总经理。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 中石油 财务公司 从事金融与 会计研究工作、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和研究工作、 西南证券投资 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 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 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担 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4.基金经理 刘晓晨,男,金融学硕士,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就职于泰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任团体业务管理员; 2004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 就职于瑞泰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 历任投资分析师、 高级投资分析师及固定收益 助理经理。2010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债券 研究员。 2012 年 9 月 21 日转入投资管理部任职, 2012 年 12 月 11 日 起至今担任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研究总监、 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 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梁伟泓: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 司董 事会及 管 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拥有悠 久 的经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 及佣金 净收入 增 长 8.39%, 在营业 收入 中的占 比达 20.96% 。 成本 收 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人客户近3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 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 ,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 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上升3位; 在美国 《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处 等9个 职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有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员工240 余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 份额 发售公告》。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周祎 联系人: 周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2 号 注册 日期:2015 年2 月6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 人认购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次认 购本基 金时, 需按销售 机构的 规定, 提出开 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 3、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 的认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 )认购费用 1、 本基 金采用 金额认 购方法,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采 用前端 收费模 式,费 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 购金 额 (含 认购 费 ) 前 端认 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 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 )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3、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994.50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1,000.46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 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申购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于开 放赎回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或销 售服务 费,投 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6、 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7、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 机构销 售网点 首 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1.00 元,超 过部分 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 最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对于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 前 端申 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5% 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3%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份额 收取赎 回费,赎 回费由 赎回人 承担,在 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 持有期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 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 金财产 ; 基金赎回费用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其他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指365 天。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 述计算 结果 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 定T 日基金 的A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10元,某 投资者 三笔 申 购金额 分别为1,000.00 元、100 万元、400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0.8% 0.5% 0.3% 净申购金额(c=a/ (1+b)) 992.06 995,024.88 3,988,035.89 前端申购费(d=a-c) 7.94 4,975.12 11,964.11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1.210 1.210 1.210 申购份额(=c/e) 819.88 822,334.61


3,295,897.43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万元, 则申 购负担 的申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1.210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d) 申购份额(e=c/d) 4,131,404.96


例四:假 定T 日基金 的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某 投资者 申购 金 额为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 定某 投资者 在T日赎回10,000 份A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420 天,该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4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240=12,400.00元 赎回费用=12,400.00×0.05%=6.20元 赎回金额=12,400.00-6.20=12,393.80元 例六: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持有 二年三个月,该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425=14,250.00 元 (4 )本 基金各 个基金 份额类别 单独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 ,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表现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 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资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资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以及流动性,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定增值。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的投资以信用债为主、 权益 类资产为辅, 通过密切关注市场变化, 持续研究债券和股票市场运行状况、 研判 市场风险, 适当参与确定性较强的股票市场投资, 在确保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主体市场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策略,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通过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移 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主动调整债券杠杆大小。 同 时本基金根据股票市场变化, 深入寻找相对确定性的权益类投资机会, 动态调整 大类资产配置。力争风险最小化的同时,得到资产的稳定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 本基 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展前 景、 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具体来说,管理人将采用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 利差曲 线变化 策略: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周期和市 场变化 的研究 ,分析 债券市场的结构和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判断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定各行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信用 变化策 略:信 用债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后,本基 金采用 最新信 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 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趋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 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 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 )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 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的前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 上, 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为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 )债券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 在精确的投资收益 测算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 收益。 在银行间市场, 本基金将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回购; 在交易 所 市场,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回购策略放大投资。 (6 )浮动利息债券投资策略 国内浮息债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相对固定利息债券而言, 浮息债的利 率通常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幅度的利差。 投资浮息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 风险, 因为其收益率随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 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对它的价值影响 就比较小。 本基金重点研究基准利率类型、 利差水平、 市场发行情况、 发行主体、 债券类型及剩余期限分布等因素, 并结合市场预期分析和对市场基准利率走势的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判断,制定浮息债的投资策略。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 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起步阶段, 仅有小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 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 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 市场参与 者较少, 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 且有持有人数上限限制, 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 差, 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 流动 性也将得到改善, 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 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 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此 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3、 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方面, 充分发挥 “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 结合对宏观经济 状况、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度、 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 选择具备外延 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 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 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 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将根据行 业、 公司状况的变化, 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 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在安全边 际方面, 将加强个股下行风险的策略判断, 并对于因市场阶段性有效性降低时出 现的套利机会保持敏感性。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体现为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在合理估 值的基础上,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市场定价合理的权证进 行投资, 具体包括价 值发现策略、杠杆策略、波动性溢价策略、买入保护性认沽权证策略等。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本基金将在遵 循该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 和丰富投资标的以及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 债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 的 余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H=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 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7)、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二 )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的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基金的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 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7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基金,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 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信用 债券包 括中期票 据、金 融债( 不含政策 性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政 策 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这些品种发 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 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2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的 发行主 体一般 是信用 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 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 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 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 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政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或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在。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 第 (3)款 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4、在 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 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积极进行债券配置, 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表现。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购和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 具、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资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三 )投资组合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对债券 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信用 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进行监督。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 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 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B、估值方法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A、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B、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C、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6、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 基金 管 理 人向 账 单期 内 发 生 交易 、 或 账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成功定制或 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 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 )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 )资讯服务 1、投资 人如果 想了解 申购与赎 回的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华商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商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