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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业B(150234)

传媒业B: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 申万菱信申银万
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代码: 163117)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生效, 跟踪的标的指数名称为 “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
投资指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对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及指数使用费等信
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鉴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与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
数更名为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与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的公告 》和
《申万传媒指数和申万电子指数暂停发布公告 》 ,申万指数体系中的“ 申银万国
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的名称将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变更为“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
投资指数 ” (指数代码: 399810 ) 。 自更名日起, 指数将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管理及维护, 编制方法没有变化。 原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从更名日起暂停
发布。 为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 作,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告 相
关要求, 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本基金的跟踪标的指
数名称将由 “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 变更为“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本公司拟对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中涉及标的指数的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 具体修
改如下: 
一、 基金名称的调整 
基金名称 将由 “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为 “申万菱信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相应
修改为 “申万菱信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 , 场内 中文 简称和基金代码
保持不变。 
二 、 关 于该基 金 基 金合同 “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投 资 ”中“ 五 、 业绩基 准 ”
中标的指数的修改


2 修改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 “五 、 业绩基准” 中的介绍内容如下: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5% ×银 行同业 存款利率。 本基金以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 原则上将不低于 80% 的非 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 5% 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类资产, 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 故选用以上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是申银万国行业股价系列指数旗下的一只基于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编制, 用以表征传媒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的可投资指 数,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如果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 更 名 除外) , 或 由于指 数 编 制方法 等 重 大变更 导 致 该指数 不 宜 继续作 为 本 基 金 的目标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5% ×银 行同业 存款利率。 本基金以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 原则上将不低于 80% 的非 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 5% 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类资产, 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 故选用以上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 更 名 除外) , 或 由于指 数 编 制方法 等 重 大变更 导 致 该指数 不 宜 继续作 为 本 基 金 3 的目标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 ,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三 、 关 于该基 金 基 金合同 “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中 “ 二、基 金 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修改 修改前,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二、 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介绍内容如下: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 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累计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 申 银 万 国传媒 行 业 投资指 数 授 权使用 协 议 》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本 基 金 应 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 20 万元人民 币 ( 不 足一年 的 按 比例计 算 ) 。若本 基 金 当年实 际 计 提的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 小 于 年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最 低 金额( 不 足 一年的 按 比 例计算 ) , 则差额 部 分 由 基 金管理人于次年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4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修改, 本基金将采用修 改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 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 费用。 ”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修改, 本基金将采用修改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 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四、关于该基金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中包含标的指数相关内容的修改 基金合同中所有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的文字表述统一修改为 “中 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 五 、 关 于该基 金 合 同“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及权利 义 务 ”中“ 二 、 基金托管人”中关于基金托管人简况的修改 修改前,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基金托管人” 中关于基金托管人简况的介绍内容如下: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银行”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7.0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 本基金 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 上述变更内容自2015 年 8 月3 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 订。


投资者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swsmu.com 或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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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