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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利债券A(001086)

华富恒利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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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9 十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4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1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42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富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拟 募集发 行华富 恒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于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富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华富恒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 管理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华富 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 华富 恒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华富 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 款解 释。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成立时 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 汇款; 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结 汇、售 汇;同 业外 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保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 有价证 券;自 营和代 客外 汇买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金 融业 务。经 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比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 制、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 严格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地 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 券、次 级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 产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2) 本基 金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140%;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3.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包 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 力而 造成 的损 失。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付 的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风险、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前 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 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 时,应 就相 关事 宜在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披露 ,进 行风 险揭示 。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以 下 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本。 《总 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 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 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 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 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证实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设 与管 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 行账户 。 (2)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投资 指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投 资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 间,导 致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投 资指 令执 行完毕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论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还 是基金 管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领 取





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金 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款 证实 书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用 特快 专递将 存款 证实 书原件寄 送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 系人 ;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的 遗失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并按以 上(2)的 方式 特快专 递 给托 管人 。 (4)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询证 ,并 在询 证 函上加 盖定期 存款 行 公章 寄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5)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通 过特快 专递将 存 款证实书 原件或 其他存 款 证明原件 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计 主管。 存款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书 原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电 话 询 问。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 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 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 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在存 款到期 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 或存款 本 息金额不 符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款 到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结 果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存款行 应立即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在原存 款 证实书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定 会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存 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 节 假日,存 款行顺 延至到 期 后第一个 工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按 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 原因 , 经向存款 行说明 理由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 部分 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时传 真复印 件给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金 托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款 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 款凭 证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流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回 或 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 提 供足额 现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4. 基金托管人 有权根据 基金 管理人制定 的风险控 制制 度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制 制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时 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5.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 符合 比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 异常情 况,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基 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因市场变 化,基金 管理 人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超过投资 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 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协议 所称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且限 于由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的认购, 不得预 付任何 形 式的保证 金,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 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的 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 体的必 要 的信息, 致使托 管人无 法 审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 以及违 反《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 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合 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中期 票据投 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 收益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是 否符合 比例限 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 明原 因和解 决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市 场变化 ,基金 管 理人投资 的中期 票据超 过 投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 相关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资产 及 实物证 券等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基 金管理 人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及其 收益; 由于该 等机 构或该 机构会 员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外 第三方 的欺 诈、疏 忽、过 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资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华 富恒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预 留印 鉴为 托管 人印章 。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开户过 程中相 互 配合,并 提供所 需资料 。 管理人保 证 所提供 的账户 开户材 料的 真实性 和有效 性,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后 及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给 托 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 并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 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证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述 存放机 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所 造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权通 知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书 面授 权通 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 , 指定 投资 指令 的被 授权人 员及 被授 权印 鉴, 授权通 知的 内容 包括 被授 权人的 名 单、 签 章样本 、权 限和 预留 印鉴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章 并写 明生 效时 间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授权通知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向 授权人 、 被授权人 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令 是在管 理资产 管 理计划时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交易 成 交单、交 易 指令及 资金划 拨类 指令( 以下简 称“指 令” ) 。指令 应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 权人签 章 。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金 托 管人 的 资金划 拨类指 令应写 明款 项事由 、时间 、金额 、出 款和收 款账户 信 息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依照 授权 通知的 授权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 确保相 关出款 账户有 足够 的资金 余额, 并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网下 申购 缴款 日的 10:00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场内 业务 ,首次 进行 场内交易 前基金 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确认已 完成 交易单元 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 银 行间 成交 单及 相关 划款 指 令发送 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完 成证书 和权 限设置 后方 可进 行资产 管理 计划 的银 行间 交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应于行 权日 15:00 前 将 需要 交 付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16:00 前 支付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小时 将指 令发 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于 15:00 以后 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力 配合 出 款, 但如未 能出款 时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 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 令以获 得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该指令 已成功 接收 之时视 为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依照“ 授 权通知 ”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3.指令 的执 行: 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收到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 指令 后, 应对 指令 进行 形 式审 查, 验证指 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 ,传真 指令还 应审核 印鉴 和签章 是否和 预留印 鉴和 签章样 本相符 ,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不 得延 误。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指 令发 送人员 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 情形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电话 确认 ,暂 停指令 的执 行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重新 发送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传 真提 供相 关交易 凭证 、合 同或 其他 有效会 计资 料, 以确保 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资料 来判 断指 令的 有效 性。基金 托管 人待收 齐相 关资料 并判 断指 令有效 后重 新开 始执 行指 令。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理 时间内 补充 相关 资料 ,并 给基 金托 管人 预 留必要 的执 行时 间。 在指 令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若基金 管 理人 撤销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注 明“ 作废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及 被授 权人 签章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 指令 有可 能违反 《基 金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合 同或其 他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并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纠正 ;如 相关交 易已 生效 ,则 应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 人的 有效 指 令和通 知, 除非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规 定的 有效 指令 执行 或拖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前述有效 指令 ,致 使基金 的利益 受到 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 意或 过失 致使 基金 的利益 受到 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公章的 书面 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以电 话方 式或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后, 于授 权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间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日 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变 更通 知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不 一致 的,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传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令若 以传 真形 式发 出, 则正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指 令传 真件。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的 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管 理人 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指 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清算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成 的传 输不 及时 、未 能留出 足够 执行 时间、 未 能及 时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指 令确 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清算 或交 易失 败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正确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资产 管理计 划发 生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何形 式的 责任 。在 正常 业务受 理渠 道和 指令 规定 的时间 内,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未 能及 时或 正确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而导致 资产 管理 计划 受损 的,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但如 遇到不 可抗 力的 情况 除外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合同 相 关规定履 行形式 审核职 责 ,如果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存在事实 上 未经授 权、欺 诈、伪 造或 未能及 时提供 授权通 知等 情形,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因 执 行有 关 指令 或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而给 基金管 理人或 资产管 理计 划或任 何第三 方带来 的损 失,全 部责任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但 基金 托管人 未按合 同约定 尽形 式审核 义务执 行指令 而造 成损失 的情形 除 外。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代 理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序,并按照有 关 合 同和 规定行 使基金 财产投 资权 利而应 承担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选择 经纪商 及投 资标的 等。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签 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 将 交易 单元租 用协议 及相 关文件 及时送 达基金 托管 人,确 保基金 托管人 申请 接收结 算数据 。 交易单 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交付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半 年 度报告 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 经营机 构的有 关情 况、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 付的佣 金等予 以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及 基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费 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委托财 产场内 清算交 收 及相关风 险控制 方面的 职 责按照附 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执行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 关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决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 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 账户 由注册 登记 机构管理 。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造 成基金 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的 损失 。 8.赎回 、 转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回款 、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 分红 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 照资金 账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资金 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此 确 定资金 交收额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为基金 管理人 提供 适当方 式,便 于基金 管理 人进行查询和 账 务管理 。当 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收日 15:00 时 之前从 基 金清 算账户 划 往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方 式查询 结果;当 存在 资金 账户净 应 付额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在 交 收日 及时 划往基 金 清算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方式 查询结 果。 当存在 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如系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基 金现 金分 红 1.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分红 方 案通知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核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分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均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 复核;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结果。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 ,拟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 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 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 证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基 金募集 情况、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澄 清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基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信息、 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息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信息披 露过程 中应以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 宗旨,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宜,对 于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需要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 露文件 ,在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复 核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互 相监督 , 保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方 式 和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时间 内,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 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 开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 露文件 , 由基金管 理人起 草、并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一、 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 真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 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管理业务 资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的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手 续。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 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积极 配合,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将 其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二)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基 金托管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 漏基金 运 作和管理 过程中 任何尚 未 按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和 付款 指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 上 不独立,其高级 管理人 员 和其他从 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 用或处分 基金财 产,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 为,以 及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不履行本 协议或 履 行本协议 不符合 约定的 ,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 过程中, 违反《基 金 法》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根据各 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 应的 责 任。 (三)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给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 赔 偿;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方 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不 可抗 力; 4、基 金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资 产,或 交由证 券公司 负责 清算交 收的基 金资产 及其 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 或该 机构会 员单位 等 本合同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等 。 (四)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 措施,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由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 素导致业 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裁裁 决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 国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 额时提交 的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并 正式 签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 效。托 管 协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 日起至基 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本 协议一 式肆 份 , 协议双方 各持壹份,剩余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需要 上报 监管机 构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 冻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 本协议的 用语定 义适用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协议 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附 件: 托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规定 资产托管 人和 资产管 理人 为确保证 券交 易资金 结算 业务安全 、高 效运行 ,有 效防范结 算 风险, 规范结 算行为 ,进 一步明 确资产 托管人 与其 代理结 算客户 在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业务 中 的责任 ,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登记 结 算管理 办法》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 算参与 人管理 规则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产 托管人 系经 中国银 监会、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保监会 及其 他相关 部门核 准 具 备证券 投资基 金、保 险资 产、企 业年金 基金以 及其 他与结 算公司 结算业 务相 关的托 管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 ;资产 管理 人系经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保监会 批准设 立的证 券公 司、基 金管理 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 第二条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并由资 产托管 人托 管的资 产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达成 的符合 多 边 净 额 结算 要求 的证 券交 易, 采取 托管 银行 结算 模式的 (包 括公 募基 金、 专户账 户、 企业 年金 、 社保基 金等 ) , 应由 资产 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办理 证券 资金结 算业 务 ;资 产托 管 人负责 参与 结算 公司多 边净额 结算业 务, 资产管 理人应 当按照 资产 托管人 提供的 清算结 果, 按时履 行交收 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边 净额结 算方 式下, 证券和 资金 结算实 行分级 结算原 则。 资产托 管人负 责 办 理与结 算公司 之间证 券和 资金的 一级清 算交收 ;同 时负责 办理与 资产管 理人 之间证 券和资 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清算 结 果, 按照 结算 业务 规则 , 与 结 算公司 完成最 终不可 撤销的 证券 与资金 交收处 理;同 时在 规定时 限内, 与资产 管理 人完成 不可撤 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一)因 资产 管理人 头寸 匡算错误 等资 产管理 人原 因导致的 交收 违约实 际损 失,由资 产 管理人 承担 。 (二)因 资产 托管人 操作 失误等资 产托 管人原 因导 致的交收 违约 实际损 失, 由资产托 管 人承担 。 (三)由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的交收违 约损 失,按 照最 大程度保 护资 产管理 人管 理托管资 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除依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规定约定 外, 资产托 管人 不得擅自 动用 资产管 理人 管理托管 资 产的证 券和资 金从事 证券 交易。 资产托 管人擅 自动 用资产 管理人 管理托 管资 产的证 券和资 金 造成损 失的, 应当对 资产 管理人 管理资 产及资 产管 理人遭 受的实 际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资 产 托管人 擅自动 用资产 管理 人管理 托管资 产的证 券和 资金得 到盈利 的,所 有因 此而取 得的收 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资产管 理人 过错且 利用 自有资金 或按 照中国 证监 会规定使 用风 险准备 金垫 付资金交 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产 托管人 按照 结算公 司的规 定, 以资产 托管人 自身名 义向 结算公 司申请 开 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他 结算 账户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用于办 理资产 托管人 所托 管资产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的证券 交易及 非交易 涉及 的资金 和证券 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据 结算公 司业 务规则 ,资产 托管 人依法 向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收 取存入 结 算 公司的 最低结 算备付 金、 交收价 差保证 金及结 算保 证金等 担保资 金,该 类资 金的收 取金额 及 其额度 调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资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结 算备付金 账户 日末余 额低 于其最低 结算 备付金 限额 的,资产 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产 托管人 收到 结算公 司按照 与结 算银行 商定利 率计付 的结 算备付 金(含 最 低 备付金 ) 、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 等资金 利息 后, 于收 息当 日向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 日 ) ,根 据结算 公 司按 照证 券交 易成 交结 果 计算的 资金清 算数据 和证券 清算 数据以 及非交 易清算 数据 ,分别 用以计 算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资 金 和证券 的应收 或应付 净额 ,形成 资产管 理人当 日交 易清算 结果。 资产托 管人 应及时 、高效 、 安全地 完成托 管资产 的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交收 ,对 于结算 公司已 退还各 托管 资产的 交收资 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 产托 管人 完成托 管 资产 清算 后,对于 交收 日 可能 发生 透支 的情 况,应及 时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 )根据 交易 所或 结算 公司数 据计 算的 资产 管理 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 果, 完成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证 券的 交收。 第十二 条


资 产管理 人对 资产托 管人提 供的 清算数 据存有 异议, 应及 时与资 产托管 人 沟 通,但 资产管 理人不 得因 此拒绝 履行或 延迟履 行当 日的交 收义务 。经双 方核 实,确 属资产 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理 人实 际损 失; 若经 核实 , 确属结 算公司 清算差 错的 ,资产 管理人 应配合 资产 托管人 与结算 公司沟 通。 若因资 产管理 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条 为 确保资 产托 管人与结 算公 司的正 常交 收,不影 响资 产托管 人所 有托管资 产 的 正 常运 作, 正常 情况 下, 交 易日 (T 日) 日终 资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的 资金 交收 。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 户 T 日余 额无法 满足 T+1 日交 收要求 时 ,资产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 协议 》或《 备忘 录》 中约 定的 时点补 足金 额, 未有 约定 的,应 于 T+1 日 12: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托 管人 及时 完成 清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额 的时 点 可 在托管 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第十五 条


资 产管理 人未 按本规 定第十 四条 约定时 限补足 透支金 额, 其行为 构成资 产 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一)资 产管 理人应 在不 晚于结算 公司 规定的 时点 前两个小 时向 资产托 管人 书面指定 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 120% 的 证券 (按照 前一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 算) 作为交 收履约 担保物 。资产 管理 人未能 按时指 定的, 资产 托管人 依法自 行确定 相关 证券作 为交收 履 约 担 保物,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资 产管 理人。 资产 管理人 未 及时 向资 产托 管人 指定 或 指定 错误 的,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产托管 人可 向结算 公司 申请,由 结算 公司协 助将 相关交收 履约 担保物 予以 冻结,资 产 管理人 应向资 产托管 人出 具同意 结算公 司协助 资产 托管人 冻结其 证券账 户内 相应证 券的书 面 文件( 对于企 业年金 基金 等涉及 资产托 管人、 资产 管理人 及委托 人或受 托人 的托管 资产, 资 产管理 人向资 产托管 人出 具的书 面文件 应经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或 受托人 确认 。委托人或受 托 人与资 产托管 人、资 产管 理人签 署的合 同、操 作备 忘录等 法律文 件中有 相关 内容的 ,视为 确 认 )。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二) 资产 管理 人于 T+2 日在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相 应资 金的 ,资 产托 管人可 向 结 算公司 申请解 除对相 关证 券的冻 结;否 则,资 产管 理人应 配合资 产托管 人对 冻结证 券予以 处 置,如 资产管 理人不 配合 ,资产 托管人 依法对 冻结 证券进 行处置 ,但须 及时 书面通 知资产 管 理人。 (三)证 券处 置产生 的资 金,如相 关交 易尚未 完成 交收的, 应首 先用于 完成 交收,不 足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十六 条


资 产管理 人知 晓并确 认,资 产管 理人管 理资产 中用于 融资 回购的 债 券 将作为 资产托 管人相 关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偿还融 资回购 到期 购回款 的质押 券,若 资产 管理人 债券回 购 交收违 约,结 算公司 依法 对质押 券进行 处置, 但须 及时书 面通知 资产管 理人 。资产 管理人 应 就债券 回购交 收违约 后结 算公司 对质押 券的处 置以 及资产 管理人 委托人 或受 托人所 应承担 的 委托债 券投资 风险, 预先 书面告 知资产 管理人 委托 人或受 托人, 并由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或 受 托人签 字确认 。委托 人或 受托人 与资产 托管人 、资 产管理 人签署 的合同 、操 作备忘 录等法 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 于资产 管理 人原因, 其管 理资产 发生 证券超额 卖出 或卖出 回购 质押债 券而 导致证 券交收 违约行 为的 ,资产 托管人 暂不交 付其 相应的 应收资 金,并 依法 按照结 算公司 有 关违约 金的标 准向资 产管 理人收 取违约 金。资 产管 理人须 在两个 交易日 内补 足相关 证券及 其 权益。 资产管 理人未 能补 足的, 资产托 管人依 法根 据结算 公司相 关业务 规则 进行处 理,由 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十八 条


因 资产管 理人 原因发 生资金 交收 违约时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采取以 下风险 管 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 金比 例;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条 如 因资产 管理 人原因造 成资 产托管 人对 结算公司 出现 违约情 形时 ,结算公 司 实施相 关风险 管理措 施引 发的后 果由资 产管理 人自 行承担 ,由此 造成资 产管 理人管 理资产 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因资产 托管 人原因 造成 未及时将 资产 管理人 应收 资金支付 给资 产管理 人或 未及时委 托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将 资产 管理人 应收证 券划付 到资 产管理 人证券 账户的 ,资 产托管 人应当 对 资产管 理人承 担违约 责任 ;如因 资产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对结 算公司 交收违 约的 ,相应 后果由 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二十 条


本 规定任 何一 方未能 按本规 定的 约定履 行各项 义务均 将被 视为违 约,除 法 律 法规或 结算公 司业务 规则 另有规 定,或 本规定 另有 约定外 ,违约 方应承 担因 其违约 行为给 对 方和托 管资产 造成的 实际 损失。 如双方 均有违 约情 形,则 根据实 际情况 由双 方分别 承担各 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二十 一条


如果协 议的 一方或 双方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行 本规定 时, 可根据 不可抗 力 的 影响部 分或全 部免除 责任 。不可 抗力是 指资产 托管 人或资 产管理 人不能 预见 、不可 避免、 不 能克服 的客观 情况。 任何 一方因 不可抗 力不能 履行 本规定 时,应 及时通 知对 方并在 合理期 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二十 二条


本规定 未尽 事宜及 因履行 本规 定而产 生的争 议或纠 纷, 如经友 好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采 取以 下第_1_ 种 方式解 决: (1 )提 交中 国 国际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 地点 在深 圳,仲 裁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2 )向有 管辖 权的 法院 提起 诉讼解 决。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第二十 三条


资产管 理人 和资产 托管人 本规 定适用 于现在 及以后 由资 产管理 人管理 、 资 产托管 人托 管的 所有 业务 品种。 资产 管理 人和 资产 托管人 第二十 四条


本 规定 有效期 间,若因 法 律法 规、 结算 公 司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规 定 的内容 与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业务规 则的规 定不 一致的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的规定 和上述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协议双 方应 根据最 新的法 律法规 、业 务规则 和上述 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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