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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合 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七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2014 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合 丰A将 表现出 低风 险、 收益稳 定的明 显特 征, 其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低于 普通 的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合丰B则 表现出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显著 特征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 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6月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为 2015 年3 月31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年 12 月31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24 第 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2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鑫 元 合丰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鑫元合丰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鑫元合丰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鑫 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 合丰A 份额和 合丰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2、 合丰A: 指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丰A 份额。 合丰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 应日不符 合此条 件,则 顺延至符 合该条 件的首 个工作日,同下 )和前 一日为 合丰 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但在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 合丰 B:指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丰 B 份额。本 基金在 扣除 合丰 A 的本金、 应计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合丰B 享有, 亏损以 合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合丰B 承担; 合丰B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 上市交易 24、 过渡期: 本基金在 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 等事宜,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开 放日和 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 分级运作周期: 本 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 工作日) 止。 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 合丰A 的开放期: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同下) 和前一日为 合 丰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 丰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 一日, 基金管 理人不接 受 合丰 A 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自过 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 丰 A、合丰 B 的开 放期(开放期包括合 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 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 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在合 丰 B 申购 开放日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合 丰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 丰B 份额余额为基准 接受合 丰 A 的申请, 期间若合 丰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合 丰B 份额的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 丰A 的申购业务 29、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 合丰 A 的折算基准日,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 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 合丰B的开放日: 合丰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 丰 A、合 丰B 的开放期 (开放期包括合 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 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 在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B 的申购; 在合丰B 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B 的赎回 31、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 合丰B 的折算基准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 销售机构: 指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 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 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的赎回份额 (合丰A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 A 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A 巨额赎回。 在过 渡期内, 合丰A、 合丰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 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合丰B 的赎回份额之和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 合丰A 强制赎回份额)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 A、合丰 B 的 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收益分 配和资 产分配进 行资产 分配从 而计算得 到 T 日 本基 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对应 日:指 某一日 期在之后 各日历 月/年 的对应日 期,该 对应日 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 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中 央党 校经济管 理学 士。现 任 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历任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联合社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 理, 南京城市合作银行信联证券部副经理、 经理, 南京市商业银行计划处处长助 理、 副处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 心副总经理、总经理。 徐益民先生,董事。1962 年出生,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 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 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 兼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 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李湧先生, 董事, 总经理。1972 年出生, 厦门大学 MBA。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信贷部、 营业部、 计划部经理助理, 厦信证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天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网上经纪业务部总经理,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 稽核监察部总监。 陆国庆先 生, 独立董 事 。1965 年出 生, 南京 大学企业 管理 博士 , 南 京大学 经济学博士后。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 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 地产管理副主任科员, 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研究、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 士, 独立董 事 。1972 年出 生, 中国 人民大学 财政 学博士 。 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 立董事 。1978 年出生 ,上 海交 通大学金 融学 博士。 现 任深圳 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 员,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 生, 监事长 。1975 年出生 ,硕 士研 究生。现 任南 京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 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 生, 监事。1971 年出生 ,研 究生学 历。现任 南京 高科股 份 有限公 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 生, 职工监 事 。1982 年出 生, 数量 经济学专 业, 经济学 硕 士。 现 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 任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信 用 研 究 员。 马一飞女 士, 职工监 事 。1981 年出 生, 上海 师范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湧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 士, 督察长 。1978 年出生 ,上 海交 通大学工 学学 士。历 任 安达信 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 张乐赛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1979 年出生, 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南京银行资金运营方面的工作,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 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丽洁女 士, 副总经 理 。1979 年出 生, 南京 大学经济 学硕 士。历 任 南京银 行债券交易员, 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 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 益部副总监、鑫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少杰先 生, 总经理 助 理。1976 年 出生 ,新 疆财经大 学货 币银行 学 学士。 曾任职于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 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 先后负责管理人 民币投资团队、 人民币资产管理团队、 债券交易团队。 现兼任鑫元基金首席投资 官。


王辉先生 ,总 经理助 理 。1969 年出 生, 澳门 科技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 理, 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现兼任鑫元基金首席市 场官。


陈宇先生 ,总 经理助 理 。1977 年出 生, 复旦 大学软件 工程 硕士。 历 任申银 万国证券电脑部高级项目 经理, 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工会委 员。现兼任鑫元基金首席营运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 学历: 数量经济学专业, 经济学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8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 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 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 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 年12 月 30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7 日起任 鑫元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12 日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26 日起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12 月2 日起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 16 日起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 时兼任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史少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 首席投资官 李湧先生 :总经理 张明凯先生: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 健全内 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 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 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6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 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 再次更 名 为资产托 管与养 老金业 务部,目 前下设 证券托 管处、客户 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8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 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 男,1965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 男,1968 年 出生,博 士, 高级经 济 师。曾任 上海 银工房 地 产开发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 工商银行总 行副行长专职秘书、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 长安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北京 市分行 党委委员 、副行 长,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副行长 兼北京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 男,1962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会计 师。 历任河 南 省财政 厅预算处副处长、 基本建设处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 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5 年4 月 1 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截止到2014 年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二十四只,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 治财富增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9 信金利趋势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指数增强基金、 长 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 华富保本混合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封闭 债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基金、鹏华 丰泰债券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368.08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 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 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 完善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0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 部稽核 等措施 进行监控 ,通过 专项/ 全面审计 等措施 实施业 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 基金合 同及托 管协议约 定, , 对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所 托管基 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 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1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魏鑫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 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鑫元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和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 金的开 户、认 购、申 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司 网站公告 及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 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 将另 行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3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胡逸嵘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一 、概 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 合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合丰A”) 和合丰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 合丰 B ” ) 。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 合丰 A 和每份 合丰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 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 且两级基金在各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 A 与合丰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 、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 合丰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 合丰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合丰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 合丰 B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合丰B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合丰B份 额数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 减。因 此,在合丰A的 开放 期 ,如 合丰A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 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 倍 合丰B 的份额 余额的 情况下对 合丰A 的申购 申请进行 确认; 如 合丰A 的净赎 回份 额较多, 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三、 合丰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1.1+利差 其中, 计算合丰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5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其 后在合 丰 A 每个 申购开 放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 日 或分 级运作周 期起始 日前的 第三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 6 个月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 合丰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 合丰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丰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 作 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 个月合丰A 适 用的约定收 益率的利 差值。 利差值 的取值范 围为 0.5% ( 含)-3%( 含)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 合丰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 并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合丰A 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合丰B。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 合丰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即如本基 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 合丰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开放 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 个工作日, 同下) 和前一日为 合 丰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及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 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 合丰 A 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的开放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6 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 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11 日生效, 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2 年, 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9 月11 日至2016 年9 月13 日 (由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 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 合丰 A 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合丰 A 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14 日 (由于 2015 年9 月11 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 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 ) ,以此类 推。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 10 个 工作日,则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的 10 个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首 个过渡期 ,在此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将办理 基金的 份额折算 确认、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申购、 赎回等事宜。 自 2016 年9 月28 日起进入 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具体 合丰A 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A 的折算基准日对 合丰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合丰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前3 个折 算基准日与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 合丰A 的第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 合丰B 的运作 1、 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 认、 合丰A 与合丰B 的申购、 赎回等事宜。 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第 五 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7 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普通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即 “鑫元 合丰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 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 税收” 。届时 本基金份 额转型 的相关 事宜以基 金管理 人公布 的相关公告 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 合丰 A 的本金、应计约定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合丰 B 享有,亏损以 合丰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 B 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B 的折算基准日对 合丰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丰B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B 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合丰 A 的约定 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 合丰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此时 合丰B 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 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8 六、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 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 计算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合丰 A 与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为自合丰A份额上 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 至 日的运作天数, 为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 日 合丰B的份额余额, 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日合 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 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 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 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日之前无申 购 开放日,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合丰A 与 合丰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合丰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时,则 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2、当 时, 则 合丰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9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七、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其中, 合丰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日不包括合丰A 的申购 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 基金分 级运作 周 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设第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为自合丰A 份额上一次 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至 日的运作天数, 为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 日 合丰B的份额余额, 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第 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 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 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 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日 之前无 申购 开放日,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 合丰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时,则 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0 ; ; 2、当 时, 则 合丰A 与合丰 B 在分 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合丰 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1 第 七部 分 基金 过 渡期的 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丰A 与合丰B 的申购、 赎 回等事宜。 在过渡期内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即“鑫 元 合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 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 届 时本基金 份额转 型的相 关事宜以 基金管 理人公 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过渡期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 、过 渡期内 合丰 A、合丰B 的份 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 其中, 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 B 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 、过 渡期的 时间 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 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3、 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2 4、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 A、 合丰 B 的开放 期(开放期包括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 A 的申购开 放日) ,开放 期的具体 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在过 渡期前 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在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 B 份额余额为基准 接受合丰 A 的申请, 期间若合丰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 合丰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 A 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 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 准。 除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 分级运作周期。


三 、过 渡期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原 则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和合丰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合丰 A 与 合丰 B 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购、赎回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对 应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合丰 A 和合丰 B 将 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 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 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3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合丰 A 与合丰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 、过 渡期申 购的 销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过 渡期 的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不收取申购费 用, 合丰 B 收取申 购费 用,具 体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M<200 万 0.2%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合丰B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B 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 、过 渡期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 人通过 代销机 构或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直销首 次申购 合丰 A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4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合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投资 人可在 申购开 放日多次 申购 合丰 A, 对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 人通过 代销机 构或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直销首 次申购 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 购 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投资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 5、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实际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过 渡期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 A、 合丰B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 比达到或 超过7/3; (6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5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合丰A、合丰B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 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八 、过 渡期合丰A 、合丰 B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 A、合丰 B 的单个 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合丰B 的赎回份额之和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 包括 合丰A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6 强制赎回份额) 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 A、 合丰 B 的巨额赎回。 2、 合丰A、合丰 B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部分赎 回 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九 、过 渡期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过 渡期合丰A 、合丰 B 的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7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合丰 A、 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赎回申请, 必须在 合丰A、 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合丰 A、合丰B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合丰A 、 合丰B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 合丰A 、 合丰B 的赎回开放日内, 对于 合丰A、 合丰B 的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 认有效 的赎回 申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同时, 在过渡 期 合丰 B 的申购 开放日, 对于 合丰B 申购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在过渡期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期间若 合丰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 合丰B 份额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 止 合丰 A 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 合丰 A、 合丰B 的赎回以及 合丰 B 的申购结束后, 因 合丰B 净赎 回过多、 合丰 A 赎回过少,导致 合丰 A 份额余额与 合丰 B 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 , 且若届时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 万元, 则不再开放 合丰 A 的申购, 并按照 合丰 A 的的份额余额较 合丰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 对 合 丰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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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在过渡 期内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与合丰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两级 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合丰 A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A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A 份额数 T 日 合丰 B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B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B 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 基金财产。 T 日合 丰A 与合 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 二、 过渡期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 合丰 A、合丰 B 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 合丰A、合丰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 合丰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 A,其申购合丰A 不收取申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合丰 A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1=40,000 元 申购费用 =40,000-40,000=0 元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9 申购份额 =40,000/1.000 =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 40,000 份合丰A 基金份额。 例 2:在过渡期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 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丰 B,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合丰 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1+0.4%)=398,406.37 元 申购费用 =400,000-398,406.37=1,593.63 元 申购份额 =398,406.37/1.000=398,406.3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丰B, 可得到 398,406.37 份合丰 B 基金份 额。 例 3:在过渡期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 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 合丰 B ,其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合丰 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00 =4,999,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合丰B, 可得到 4,999,000 份合丰B 基金份额。 2、 合丰A、合丰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 本基金赎回 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 合丰A、合丰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丰 A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 合丰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丰A, 其赎回 合丰A 不收取赎回费率,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 合丰A 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0=1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丰A 基金份额 可得到10,000 元。 例 2:在过渡期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 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丰 B ,其赎回合丰 B 不收取赎回费率,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合丰 B 份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0=5,0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丰B 基金份额 可得到5,000,000 元。 十 三、 过渡期 基金 的运作 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合丰 A 约定 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1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11 月13 日 证监许可[2014]1194 号文注册。 一 、基 金类型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 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分级 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 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 符合此 条件, 则顺延至 符合该 条件的 首个工作 日)止 。基金 管理人将在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 合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合丰A”) 和合丰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 “ 合丰B”)。 合丰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所募集的两级 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下同) 和前一日为 合 丰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 丰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合丰B 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 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 内接受 合丰 B 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2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在每 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丰A 的申购、 赎回以及 合丰B 的申购、 赎 回等事宜。过渡期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 见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相 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即 “鑫元 合丰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 括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 税收” 。 届时 本基金份 额转型 的相关 事宜以基 金管理 人公布 的相关公告 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 合丰 B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转型后基金的 A 类和C 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合丰 A、 合丰B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3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 、基 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确定,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1 )合丰A 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 在认购合丰 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2 )合丰B 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合丰 B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4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M<200 万 0.2%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合丰B 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合丰A、合丰 B 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 合丰 A、合丰B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合丰 A、 合丰B 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合丰A, 其认购合丰A 不收取认购 费率,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合丰A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 +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丰 A, 可得10,005.50 份 合丰A 基金 份额。 例2: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合丰B,其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合丰B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50,000 元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5 净认购净金额=50,000/(1+0.4%)=49,800.80 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认购份额=(49,800.80+5.50)/1.00 =49,806.3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丰 B,可得 49,806.30 份合丰 B 基 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合丰 B,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0 元,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合丰B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 +50-1,000)/1.00 =4,999,0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 B, 可得4,999,050 份 合丰B 基金 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 按每笔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认购的限制 (1 )合丰A 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合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 合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通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 合丰A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认购合丰A 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合丰B 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 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 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6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7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折算 在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合丰 B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各级基金 份额的折算。 一、 合丰A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 A 的前3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即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的 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 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 作日 ) 为同一日, 但合丰A 的第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合丰A 所有份额。 (三)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丰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A 的份额数×合丰A 的折算比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点第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合丰A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合丰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9 2、基金 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合丰B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 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合丰B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 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丰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B 的份额数×合丰B 的折算比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点第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合丰B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 算基准日折算前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合丰 A 的 申购 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同下) 和前一日为 合 丰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及 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 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 合丰 A 的申购 与赎回。 在过渡期内, 合丰A 的开放日安排以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 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 合丰A 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 合丰 A 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1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合 丰A 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合丰 A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2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以 合丰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合丰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合丰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丰 A 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合丰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丰 A 每 次申 购开放 日和赎回 开放 日的申 购 与赎回申 请确 认办法 及 确认结 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合丰 A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 合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 人通过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 合丰 A,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的 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4 、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实 际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3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合丰 A、 合丰B 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 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2、 合丰A 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 合丰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 申购费。 3、 合丰A 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投 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合丰A 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 合丰 A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 合丰 A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合丰 A 的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0 例:假设在 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 合丰 A,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丰 A 的申购份额 =40,000/1.000=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 40,000 份合丰A 基金份额。 (八)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合丰A 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T 日 合丰A 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赎回合丰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4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 在合丰 A 的赎回 开放日,投资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 回 申请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50=10,500 元 即该投资人在 合丰 A 赎 回申请日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申 请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九)拒绝或 暂停 申购合丰A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对合丰 A 的 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 过7/3;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 合丰A 或延缓支付合丰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5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 合丰A 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A 的赎回份额 ( 合丰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合丰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 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A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丰 A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部分赎 回 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6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过 渡期内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 、本 基金转 型为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发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得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关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7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8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实际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9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 在申购时 A 类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M<200 万 0.2%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 对 A 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 基金 A 类 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时间不 同设定赎回 费率,具体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0.5 年 0.2% 0.5 年≤Y<1 年 0.15% Y≥1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等。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的计算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0 1、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 A 类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可申购的A 类基 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4%)=39,840.6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 =37,585.5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A 类份额, 可得 37,585.5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A 类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可申购的A 类基 金 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60 =4,716,037.7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 元申购 A 类份额,可 得 4,716,037.7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 , 假 设申购 当日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可申购的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 额=400,000/1.060=377,358.49 份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1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 可得 377,358.49 份 C 类基金份 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A 类或C 类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 日A 类 或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本基金赎回 A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 ,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21 元 赎回金额=10,500-21=10479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9 元。 2、本基金赎回 C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2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份额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来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暂停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4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六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5 七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八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关的业务规则。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 分级运 作存 续 期内,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周期 内任一 开放 日、 任一开 放日 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 作 日,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 置、 类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7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立投资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 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现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 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 本基金根据信用 产品的 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 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债券投资策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8 (1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内部的行业及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 外部权 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 的发行条款 (包括期限、 票息率、 赋税特点、 增信方式、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 ,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及其他信用利差水平, 并力争发现及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本基金在对债券的分析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及对债券市场的 影响、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 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 务状况 (指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 运营能力等) 、 管理水平及 其债券水平等。 (2 )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债券市场的情况,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 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击。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 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9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 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 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可受上述限 制) ; (2) 在任 一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 个开放 日,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合丰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在分 级运 作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转 型后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合 丰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 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即“ 鑫元 合 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上述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 的二 年期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利 率” 。 其后 的每 个自然 日,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 “以配置债券资产为主,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定位,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易于广泛地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2 被投资者理解。 由于本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为二年, 且本基金面向的客户群体主 要为具有长期理财的投资 者,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参 考,因 此本基 金以 “二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1% ”的 业 绩评价 基准 较为适当。 如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业绩比较基准为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特征的 基 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合丰A 将表 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 合丰B 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 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77,196,409.54 97.58 其中: 债券


277,196,409.54 97.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56,372.01 0.90 7 其他资 产


4,305,517.33 1.52 8 合计





284,058,298.8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030,000.00 4.2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30,000.00 4.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30,000.00 4.67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4 4 企业债 券 216,418,409.54 91.5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9,718,000.00 16.8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77,196,409.54 117.28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504 12 通 天诚 196,360 20,209,371.20 8.55 2 112238 15 振 业债 200,000 19,990,882.19 8.46 3 1580019 15 湘 潭九 华债 200,000 19,930,000.00 8.43 4 101551003 15 国 电集 MTN001 200,000 19,760,000.00 8.36 5 124161 13 瑞 水泥 180,000 18,295,200.00 7.74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基 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778.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83,738.6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05,517.33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4 年 12 月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2 月16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0.10% 0.05% 0.19% 0.03% -0.09% 0.02%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9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 基金 持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0 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合丰A 的开放日计算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合丰 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的基础上,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 并公告 合丰 A 与 合丰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2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合丰A 与合丰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合丰A 与合丰B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3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分级运作存续 期内, 本基金 (包括 合丰A 和合丰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转型为 “鑫 元 合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原则如下: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5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7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 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 丰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丰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 送合丰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8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 合丰A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以下简称 “指定媒体” )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1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各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存续期内 (1)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首次办理 合丰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首次办理 合丰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2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1) 本基 金转型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3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4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办理合丰A 及合丰B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22、合丰A 及/ 或合丰B 进行份额折算; 23、合丰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合丰A 及/ 或合丰B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在过渡期内合 丰 B 开放日日终,若合 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本基金转型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本基金转型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1、本基金转型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5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6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7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 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 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8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合丰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 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 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下同) 和前一日 开放一次, 合丰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期的赎回开放日赎回 合丰A, 且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不 接受 合丰A 的赎回。 其他时间, 合丰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 合丰A 而 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合丰A 的赎回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 致 合丰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9 (2)利率风险 在合丰A 的每个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本基 金将根据该日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重新调整下6 个月合丰 A 的约定收益率及利差值 。 若该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利率 出 现调整, 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将相应调整; 若在该日之外出现利率调整, 合丰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在随后下一个 申购开放日或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3)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本基金合丰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本基金 合丰 A 所设置 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 金在短期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合丰A 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4)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合丰A 不再获取约定收益, 其净 值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的价值波动, 因此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净值波动 风险。 (5)过渡期内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过渡期后, 合丰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一旦触发转型条 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后的C 类份额, 其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不再是低预期风险、 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转型后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与约定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2、合丰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2 年中, 本基金在扣除 合丰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将归 合丰B 享有, 亏损以 合丰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合丰B 承担, 因此, 合丰B 在可 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0 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合丰B 可能遭受全部的 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合丰A 的每个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本基 金将根据该日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重新调整下6 个月合丰 A 的约定收益率及利差值 , 若届时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向 上调整, 合丰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合丰 A、 合丰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为 7:3 ,由于合丰 A、 合丰 B 将独 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存在不确定 性; 本基金成立后, 合丰B 封闭运作, 合丰A 则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满6 个月的对应日和前一日进行开放。 由于 合丰 A 每次开放后基金份额余额不确 定性,在 合丰A 每次开放期结束后, 合丰A、 合丰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合丰 B 的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 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合丰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合丰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 计,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上, 但是, 合丰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过渡期内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过渡期后,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过渡期内杠杆消失的风险 过渡期内, 因 合丰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再后去约定收益, 则 合丰A 与合 丰B 不再存在配比关系, 因此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过渡期内面临 合丰B 杠杆消失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一旦触发转型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1 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原 合丰 B 转为转型后的A 类份额, 其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不再是 中偏高预期风 险、 中偏高预期收益 的基金份额, 转型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与约定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和指 定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 合丰A 与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4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8 1、根 据《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9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0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1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合丰 A、 合丰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合丰 A、 合丰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和销 售服 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但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2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合 丰 A 和 合 丰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含 10% )”,下同。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过渡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 本基金直接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3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 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5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合丰 A 和 合丰 B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分别 合计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该级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 “ 有效的合丰 A 和合丰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下同。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6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由出席大会的合 丰A、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下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8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 期内,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或类似表述均指 “经参加大会的 合丰A、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 予以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合丰 A 与合丰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 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2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 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 丰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丰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丰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合丰 A 转为转型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3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 分级运 作存 续 期内,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周期 内任一 开放 日、 任一开 放日 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 日,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以及过渡 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 限制) ; (2) 在任 一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 个开放 日,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5 (7) 本基金 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合丰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在分 级运 作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6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转型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 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即“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7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 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8 价或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7、本 基金 持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各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存续期内 (1)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首次办理合丰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首次办理合丰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9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1) 本基 金转型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合丰 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1 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2 第 二十 三部分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成立时间: 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8920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3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 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 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 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4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 以及过 渡期开 始前 十个 工作日 和结束 后十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在分级运作存续 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 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受上述限 制) ; 2)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5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合 丰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在分级运作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 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是 否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不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7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 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8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等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9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托管人 主动扣 收的 汇划 费除外 )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0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鑫 元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1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2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 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3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4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持 有人 名 册送交 基金托 管人 ,文 件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5 理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6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7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 人可以在 相关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短 信服务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8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 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 订制的信息。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 提出, 对 于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 上采 取 是及时 当日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9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客户留言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 议信息。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0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日期 公 告名 称 2014-12-17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2-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告 2015-3-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 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4-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及领薪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4-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5-4-22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第 1 季度报告 2015-5-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苏宁易 付宝支付结算业务的公告 2015-6-8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丰 A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2015-6-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5-6-11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丰 A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2015-6-12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合丰 A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1 第 二十 五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2 第 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