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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安心保本(202213)

南方安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文 件 2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5 年 第 1 号 )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截止 日: 2 0 1 5 年 0 6 月 2 1 日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3 5 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6 月 2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九 、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十 九 、 保 本 期 到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7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0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3
二 十 七 、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43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以 及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4
二 、 释 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并 在 2 0 1 2
年 6 月 1 9 日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5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保 证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 指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或 更 换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2 2 、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进 行 相 关 公 告
2 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2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3 、 保 本 周 期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6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3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5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3 6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的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7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3 8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3 9 、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4 0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保 证 合
同 》
4 1 、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 不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时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4 2 、 过 渡 期 申 购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4 3 、 份 额 折 算 日 :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4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 5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7
4 6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7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8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9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0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 1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4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全 部 或 部 分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5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 6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7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5 8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9 、 基 金 收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的 基 金 收 益 即 为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6 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2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5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联 系 人 : 鲍 文 革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文 批 准 , 由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2 0 0 0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0 ] 7 8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了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0 5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2 0 1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1 0 年 , 经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1 0 7 3 号 文 核 准 深 圳 市 机 场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3 0 % 股 权 转 让 给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2 0 1 4 年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金 达 3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5 %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 0 %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 5 % 及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总 裁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张 涛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河 海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学 位 。 1 9 9 4
年 8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总 裁 秘 书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业 务 经 理 、 上 海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裁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 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 9 9 4
年 1 2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并 一 直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人 事 处 职 员 、 人 事 处 培 训 教 育 科 科 长 、 投9
资 银 行 总 部 股 票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发 行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证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夏 桂 英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 2 6 年 法 律 公 司 管 理 经 济 工 作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中 国 法 制 研 究 所 教 师 、
深 圳 市 人 大 法 工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 深 圳 市 光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 深 圳 市 对 外 劳 动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等 职 。 2 0 0 4 年 1 0 月 加 入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职 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通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项 建 国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
曾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 审 计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其 后 在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深 圳 市
商 贸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 战 略 发 展 部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控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运 营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深 圳 对 外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华 润 五 丰 肉 类 食 品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庄 园 芳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负 责
人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兴 证 ( 香 港 )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美 国 N A S D A Q 实 习 职 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2 0 1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担 任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姚 景 源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兼 新 闻 发 言 人 。 现 任 国 务 院 参1 0
事 室 特 约 研 究 员 , 中 国 经 济 5 0 人 论 坛 成 员 , 中 国 统 计 学 会 副 会 长 。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工 程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国 信 证 券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会 副 会 长 。
周 锦 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高 级 资 深 会 员 。 曾 任 职 香 港
警 务 处 (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 及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退 休 前 为 该 会 的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其 后 曾 任 该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顾 问 及 香 港 汇 业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顾 问 。
郑 建 彪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年 以 上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机 构 ,
先 后 担 任 干 部 、 经 理 、 副 主 任 等 工 作 。 现 担 任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董 事 合 伙 人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
周 蕊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工 作 于 北 京 市 万 商 天 勤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华 南 区 管 理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副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联 盟 副 主 席 、 深 圳 市
易 尚 展 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骆 新 都 女 士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民 政 部 外 事 处 处 长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舒 本 娥 女 士 , 监 事 , 1 5 年 的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杭 州 电 子 工 业 学 院 会 计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职 于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处 处 长 工 作 。 1 9 9 8 年 1 0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 丽 花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深 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曾 在 浙 江 兰 溪 马 间 专 厂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工 作 , 2 0 0 4 年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 历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财 务 管 理 、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1 1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深 圳 市 科 实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
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国 科 技 开 发 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 圳 市 深 福 保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安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苏 荣 坚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 、 财 委 , 厦 门
信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部 业 务 主 办 、 副 经 理 , 自 营 业 务 部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林 红 珍 女 士 , 监 事 , 投 资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 后 参 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
曾 任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1 9 9 4 年 进 入 兴 业 证 券 , 先 后 担 任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兴 业 证 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苏 民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师 。 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张 德 伦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2 0 1 0 年 1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林 斯 彬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2 0 0 8 年 1 2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3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简 历 同 上 。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江 苏 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郑 文 祥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 南 方 证 券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国 债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 、 南 方 避
险 增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 中1 2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秦 长 奎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曾 任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纪 委 委 员 。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E M B 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 证 券 ( 现 为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等 职 务 ; 2 0 1 1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海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美 国 A X A F i n a n c i a l 公 司 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8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4 、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2 月 至 2 0 1 4 年 9 月 , 陈 键 、 李 璇 ; 2 0 1 4 年 9 月 至 今 , 陈
键 孟 飞 。
陈 键 , 硕 士 学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执 行 总 监 , 2 0 1 4 年 1 2 月 至 今 , 担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2 0 0 3 年 1 1 月 - 2 0 0 5 年 6 月 ,
任 南 方 宝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0 4 年 3 月 - 2 0 0 5 年 3 月 , 任 南 方 现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5 年 3 月 - 2 0 0 6
年 3 月 , 任 南 方 积 配 基 金 经 理 ; 2 0 0 8 年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0 月 , 任 南 方 盛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3 月 至 2 0 1 4 年 7 月 , 任 天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1 0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成 份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2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安 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改 革 机 遇 基 金 经 理 。
孟 飞 , 金 融 学 硕 士 学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担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员 、 交 易
经 理 、 高 级 交 易 经 理 。 2 0 1 3 年 5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2 0 1 4 年 7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启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7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5 0 债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7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中 票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安 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润 元 基
金 经 理 。1 3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裁 杨 小 松 先 生 , 副 总 裁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李 海 鹏 先 生 , 总 裁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史 博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王 珂 女 士 , 投 资 部 总 监 陈 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韩 亚 庆 先 生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1 4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
2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1 5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0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1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1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实 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1 7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1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 2 5 2 . 2 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止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4 . 9 0 8 9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2 . 4 5 %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1 . 8 1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 0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1 9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F I 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 O 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 只 “ 1 +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经 过 十 三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 2 0 1 5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 高 收 益 托 管
产 品 营 销 力 度 , 截 止 5 月 末 新 增 托 管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2 1 只 , 新 增 首 发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3 6 8 . 0 1 亿 元 。 克 服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震 荡 下 行 的 不 利 形 势 , 托 管 费 收 入 、 托 管 资 产 均 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 1 3 . 9 8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6 8 . 8 4 %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4 . 3 5 万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2 2 . 9 0 % 。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 目 荣 获 2 0 1 2 中 国 金 融
品 牌 「 金 象 奖 」 “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 奖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丁 伟 先 生 , 本 行 副 行 长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副 研 究 员 。 1 9 9 6 年 1 2 月 加 入 本 行 , 历 任 杭 州2 0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 行 长 , 南 昌 分 行 行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0 8 年 4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 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5 月 3 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了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含
招 商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招 商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泰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海 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新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优
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成 长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优 势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中 央 企 业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蓝 筹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价 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宝 兴 业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双 利 策 略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国 有 企 业 1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易 方 达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2 1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沪 深 3 0 0 等 权 重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1 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中 小 企 业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双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稳 健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消 费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标 普 全 球
精 选 自 然 资 源 等 权 重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优 秀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股 票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瑞 祥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永 益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新 经 济 灵 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睿 达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元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恒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合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新 金 融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睿 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领 先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优 势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招 财 一 号 大 数 据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沪 港 深 优 质 企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上
证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上 证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成 立 、 鹏2 2
华 中 证 新 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共 1 1 1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其 它 托 管 资 产 , 托 管 资 产 为 4 3 ,
5 4 2 . 8 8 亿 元 人 民 币 。
四 、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2 3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业 务 营 运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
(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
(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 成
本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定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磁 带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磁 带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 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2 4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5 、 8 2 7 6 3 9 0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0
联 系 人 : 张 锐 珊
2 、 代 销 机 构 :
代 销 银 行 :
序 号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代 销 机 构 信 息
1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陶 仲 伟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电 话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 系 人 : 王 嘉 朔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4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2 6
5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6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曹 榕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王 硕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东 方
文 化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廉 赵 峰
电 话 : 0 1 0 - 8 9 9 3 7 3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0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9 6 0 0 0 8 8 8 , 0 2 0 - 3 8 3 2 2 2 2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2 7
1 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王 继 伟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2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9 7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1 3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李 博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 2 1 8 9 6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1 4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庆 春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3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1 5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一 飞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4 7 5 5 2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4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1 6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孔 超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2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7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山
联 系 人 : 董 汇
电 话 : 0 1 0 - 8 5 6 0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8 5 6 0 5 3 4 0
客 服 电 话 : 9 6 1 9 8 ; 4 0 0 - 8 8 - 9 6 1 9 8 ;
4 0 0 - 6 6 - 9 6 1 9 8
网 址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8 烟 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海 港 路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文 君
联 系 人 : 王 淑 华
电 话 : 0 5 3 5 - 6 6 9 9 6 6 0
传 真 : 0 5 3 5 - 6 6 9 9 8 8 4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 3 1 1 - 7 7 7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a n t a i b a n k . n e t /
1 9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福 宁
联 系 人 : 施 传 荣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5 7 6 6 6 6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9 6 2 9 9 9 , 4 0 0 6 9 6 2 9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r c b . c o m
2 0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少 泉
客 服 电 话 : ( 青 岛 ) 9 6 5 8 8 , ( 全 国 ) 4 0 0 - 6 6 - 9 6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d c c b . c o m
2 1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服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2 9
2 2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刘 晔
联 系 电 话 : 0 2 5 - 8 6 7 7 5 3 3 5
客 服 电 话 : 9 6 4 0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2 3 临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沂 蒙 路 3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北 京 路 3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进
联 系 人 : 田 宇 吕 芳 芳
联 系 电 话 : 0 5 3 9 - 7 8 7 7 8 2 1 0 5 3 9 - 7 8 7 7 7 7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9 - 6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s b c h i n a . c o m
2 4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张 家 港 市 杨 舍 镇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张 家 港 市 杨 舍 镇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联 系 人 : 施 圆 圆
联 系 电 话 : 0 5 1 2 - 5 6 9 6 8 2 1 2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2 5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人 : 林 波
联 系 电 话 :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客 服 电 话 : 0 5 7 7 - 9 6 6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2 6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联 系 人 : 王 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5 1 8 8 2 6 9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8 8 7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9 6 1 2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4 0 0 1 9 6 1 2 0 0 . c o m3 0
2 7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7 0
传 真 : 0 7 6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2 8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遇 玺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 4 0 0 - 6 0 - 9 5 5 3 7
网 址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2 9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黎
联 系 人 : 余 戈
电 话 : 0 9 9 1 - 4 5 2 5 2 1 2
传 真 : 0 9 9 1 - 8 8 2 4 6 6 7
客 服 电 话 : 0 9 9 1 - 9 6 5 1 8
网 址 :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3 0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3 1 广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广 州 大 道 北 1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广 州 大 道 北 1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建 军
联 系 人 : 唐 荟
电 话 : 0 2 0 - 2 8 3 0 2 7 4 2
传 真 : 0 2 0 - 3 7 5 9 0 7 2 6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g z c b . c o m . c n3 1
3 2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志 强
联 系 人 : 王 娟
电 话 : 0 3 1 1 - 8 8 6 2 7 5 8 7
传 真 : 0 3 1 1 - 8 8 6 2 7 0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2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e b b a n k . c o m
3 3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 李 格 格
电 话 : 0 4 1 1 - 8 2 3 5 6 6 2 7
传 真 : 0 4 1 1 - 8 2 3 5 6 5 9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4 - 0 0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3 4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真 勇
联 系 人 : 杨 洁 莹
电 话 : 0 7 5 7 - 2 2 3 8 7 5 6 7
传 真 : 0 7 5 7 - 2 2 3 8 8 2 3 5
客 服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3 5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龙
联 系 人 : 杨 森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3 3 0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3 6 金 华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光 南 路 6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光 南 路 6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雅 清
联 系 人 : 徐 晓 峰
电 话 : 0 5 7 9 - 8 3 2 0 7 7 7 5
传 真 : 0 5 7 9 - 8 2 1 7 8 3 2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1 1 - 6 6 6 8
网 址 : w w w . j h c c b . c o m . c n3 2
3 7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刘 芳
联 系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客 服 电 话 : 9 6 0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
3 8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继 康
联 系 人 : 黎 超 雄
电 话 : 0 2 0 - 2 8 0 1 9 5 9 3
传 真 : 0 2 0 - 2 2 3 8 9 0 3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3
网 址 : w w w . g r c b a n k . c o m
3 9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联 系 人 : 翁 家 树
电 话 : 0 7 5 6 - 8 1 2 1 0 9 5
传 真 : 0 7 5 6 - 8 1 2 1 7 7 5
客 服 电 话 :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加 拨 0 7 5 6 ) ,
4 0 0 8 8 0 0 3 3 8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4 0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延 宁 中 路 6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延 宁 中 路 6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韩 璐
电 话 : 0 5 1 9 - 8 9 9 9 5 0 6 6
传 真 : 0 5 1 9 - 8 9 9 9 5 0 6 6
客 服 电 话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c
4 1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联 系 人 : 孙 琦
电 话 : 0 4 3 1 8 4 9 9 9 6 2 7
传 真 : 0 4 3 1 8 4 9 9 2 6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6 6 6 ( 全 国 ) 9 6 6 6 6 ( 吉 林
省 )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3 3
4 2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国 中 路 9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国 中 路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晨
联 系 人 : 胡 莹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3 3 2 4
传 真 : 0 5 7 1 - 8 7 9 2 3 2 1 4
客 服 电 话 : 9 6 5 9 2
网 址 : w w w . u r c b . c o m
4 3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 刘 冬 阳
电 话 : 0 5 9 2 - 5 0 3 7 2 0 3
传 真 : 0 5 9 2 - 5 3 7 3 9 7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b a n k o n l i n e . c o m
4 4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人 : 刘 文 静
电 话 : 0 6 3 1 - 5 2 1 1 6 5 1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电 话 : 省 内 9 6 6 3 6 、 境 内 4 0 0 0 0 9 6 6 3 6
网 址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c n
4 5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寿 光 市 银 海 路 1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寿 光 市 银 海 路 1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颜 廷 军
联 系 人 : 周 坤 玉
电 话 : 0 5 3 6 - 5 2 9 3 7 5 6
传 真 : 0 5 3 6 - 5 2 9 3 7 5 6
客 服 电 话 : 0 5 3 6 - 9 6 6 3 3
4 6
浙 江 绍 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绍 兴 柯 桥 笛 扬 路 1 3 6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绍 兴 柯 桥 笛 扬 路 1 3 6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俊 海
联 系 人 : 孔 张 海
电 话 : 0 5 7 5 - 8 4 7 8 8 1 0 1
传 真 : 0 5 7 5 - 8 4 7 8 8 1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9 6
网 址 : w w w . b o r f . c n3 4
4 7 广 东 华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金 砂 路 9 2 号 嘉 信 大
厦 1 - 2 楼 部 分 和 5 楼 全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路 5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泽 荣
联 系 人 : 易 卓 斯
电 话 : 0 2 0 - 3 8 1 7 3 6 3 5
传 真 : 0 2 0 - 3 8 1 7 3 8 5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1
网 址 : w w w . g h b a n k . c o m . c n
4 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陕 西 西 安 高 新 路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高 新 路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西 省
联 系 人 : 白 智
电 话 : 0 2 9 - 8 8 9 9 2 8 8 1
传 真 : 0 2 9 - 8 8 9 9 2 8 9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6 9 6 7 7 9
网 址 : w w w . x a c b a n k . c o m
4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熊 志 强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9 0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服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5 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
联 系 人 : 董 嘉 文
电 话 : 0 3 5 1 - 6 8 1 9 5 7 9
传 真 : 0 3 5 1 - 6 8 1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3 5
5 1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一 段
8 2 8 号 杰 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一 段
8 2 8 号 杰 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永 生
联 系 人 : 杨 舟
电 话 : 0 7 3 1 - 8 9 8 2 8 9 0 0
传 真 : 0 7 3 1 - 8 9 8 2 8 8 0 6
客 服 电 话 : 0 7 3 1 - 9 6 5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x j b a n k . c o m . c n . c n
代 销 券 商 和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序 号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代 销 机 构 信 息
1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7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2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 1 9 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3 8 2 8 1 9 6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3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3 6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宋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6 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t j a . c o m
6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马 晓 男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5 5
传 真 : 0 2 1 - 2 0 3 1 5 1 3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7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3 7
9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公 司 网 站 : 广 发 证 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0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刘 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g w s . c o m
1 1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婵 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1 6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1 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1 3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曹 晔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3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1 4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5 , 1 0 1 0 8 9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5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0 - 8 0 0 8 、 9 5 5 3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1 6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季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1 7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法 人 代 表 : 沈 强
邮 政 编 码 : 3 1 0 0 1 6
联 系 人 : 王 霈 霈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1 1 2 5 0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9 5 5 4 83 9
1 8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1 9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2 0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2 1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1 9 8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m s z q . c o m
2 2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1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4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2 3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基 金 业 务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1 5 2 2 1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8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2 4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张 曼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7 2 3 2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4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2 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长 江 证 券 客 户 服 务 网 站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2 6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袁 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2 7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0 0 6 8 6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e s c . c n4 1
2 8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5 1 9 8 8 8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h z q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1 8 9 1 8 , 0 2 1 - 9 6 2 5 1 8
2 9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周 俊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传 真 : 0 4 5 1 - 8 2 3 3 7 2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3 0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联 系 人 : 沈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3 1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联 系 人 : 李 荣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3 2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9 9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4 2
3 3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吴 琼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3 4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3 5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6 0 1 5 5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w j q . c o m . c n /
3 6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3 7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 5 号
7 号 楼 4 0 1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志 江
联 系 人 : 李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0 7 8 5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4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3 8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步 国 旬
联 系 人 : 陈 秀 丛
联 系 电 话 : 0 2 5 - 8 3 3 6 4 0 3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3 9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财 智 中 心 B 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甘 霖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6 5 1 6 1 8 2 1
客 服 电 话 : 9 6 5 1 8 , 4 0 0 8 0 9 6 5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a z q . c o m
4 0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7 9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4 1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4 2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4 4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4 3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宗 锐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0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客 服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4 4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华 侨 城 深 南 大 道 9 0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0 2 2 0 1 1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z s z q . c o m
4 5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省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4 6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范 春 艳
联 系 电 话 : 0 3 7 1 — 6 9 0 9 9 8 8 2
客 服 电 话 : 0 3 7 1 - 9 6 7 2 1 8 、 4 0 0 8 1 3 9 6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c n e w . c o m4 5
4 7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6 3 3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0 9 6 - 0 9 6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4 8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 0 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朱 磊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0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网 址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9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5 0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 6 6 号 润 安
大 厦 A 座 2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2 6 3 4 4 0 0
客 服 电 话 : 全 国 统 一 热 线 9 5 5 7 8 ,
4 0 0 8 8 8 8 7 7 7 , 安 徽 省 内 热 线 9 6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4 6
5 1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周 欣 玲
联 系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5 2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甲 6 号 S K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5 3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 1 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 1 2 、 F 1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9 2 8 0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7 1 2 1 2 1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5 4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5 5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夏 吉 慧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4 7
客 服 电 话 : 9 5 3 3 6 , 4 0 0 8 6 - 9 6 3 3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5 6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梁 旭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 8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5 7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6 1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1 6 8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5 8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9 8 9 8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s d z q . c n
5 9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宜 荪
联 系 人 : 冯 爽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8 3 7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4 8
6 0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6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6 1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
6 2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磊
客 服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3 3 4 0 0 - 8 8 - 3 5 3 1 6
( 全 国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f z q . c o m
6 3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魏 巍
联 系 电 话 : 0 4 7 1 - 3 9 5 3 1 6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6 4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8 9 - 8 8 8 8 , 0 9 3 1 - 9 6 6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4 9
6 5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7 5 5 - 5 4 6 5 3 5 2 9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6 6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陈 文 彬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9 9 1 7 1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6 7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5 2 8 4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6 8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红 光
联 系 人 : 谢 立 军
电 话 : 0 4 1 1 - 3 9 9 9 1 8 0 7
传 真 :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5 0
6 9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公 司 基 金 网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7 0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郭 晴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3 9 1
传 真 : 0 7 5 2 - 2 1 1 9 3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7 1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1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9 3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7 2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付 琦
电 话 : 0 2 9 - 8 1 8 8 7 0 6 3
传 真 : 0 2 9 - 8 8 4 4 7 6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k y s e c . c n5 1
7 3 中 邮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唐 延 路 5 号 陕 西 邮
政 信 息 大 厦 9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唐 延 路 5 号 陕 西 邮
政 信 息 大 厦 9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海 涛
联 系 人 : 马 国 滨
电 话 : 0 2 9 - 8 8 6 0 2 1 3 8
传 真 : 0 2 9 - 8 8 6 0 2 1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0 0 5
网 址 : w w w . c n p s e c . c o m
7 4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 0 1 0 - 5 6 4 3 7 0 3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7 5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九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三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谢 兰
电 话 : 0 1 0 - 8 8 3 2 1 6 1 3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5 - 0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7 6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亚
联 系 人 : 郝 俊 杰
电 话 : 0 2 8 - 8 6 1 9 9 2 7 8
传 真 : 0 2 8 - 8 6 1 9 9 3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3 6 6 3 6 6
网 址 : w w w . h x z q . c n
7 7 诚 浩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 4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 4 9 号 恒 信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平5 2
联 系 人 : 付 钢
电 话 : 0 2 4 - 2 2 9 5 5 4 0 0
传 真 : 0 2 4 - 2 2 9 5 5 4 4 9
客 服 电 话 : 0 2 4 - 2 2 9 5 5 4 3 8
网 址 : w w w . c h s t o c k . c o m
7 8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0 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 2 F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王 建 辉
电 话 : 0 2 1 - 3 8 5 0 9 6 1 2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7 9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8 0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 法 兰 桥 创 意 园 ) 2 6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2 0 6 1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8 1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朱 晓 超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5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8 2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8 3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8 4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翟 飞 飞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6 6 6 1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8 5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杰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6 5 3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5 4
8 6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剑 林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传 真 : 0 1 0 - 6 5 8 0 7 8 6 4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8 7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1 0 - 5 3 3 0 0 5 3 2
传 真 : 0 1 0 - 5 9 3 9 3 0 7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1 - 6 6 5 5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8 8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张 紫 薇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1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9 2 0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8 9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传 真 :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9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9 0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 锦
昌 大 厦 ) 1 幢 1 0 楼 1 0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3 号 金 诚
集 团 ( 锦 昌 大 厦 ) 1 3 楼5 5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峥
联 系 人 : 邓 秀 男
电 话 : 0 5 7 1 - 8 8 3 3 7 7 3 4
传 真 : 0 5 7 1 - 8 8 3 3 7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9 1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邓 鹏
电 话 : 1 3 9 8 1 7 1 3 0 6 8
传 真 : 0 2 8 - 8 2 0 0 0 9 9 6 - 8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5 8 8 5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9 2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 话 : 0 2 1 - 2 0 2 8 9 8 9 0
传 真 : 0 2 1 - 2 0 2 8 0 1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9 3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5 8 8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5 2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s : / 8 . j r j . c o m . c n
9 4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马 鹏 程
电 话 : 0 1 0 - 5 6 8 1 0 7 8 0
传 真 : 0 1 0 - 5 7 7 5 6 1 9 95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9 5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姚 付 景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2 9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 w w w . n i u j i . n e t
9 6 深 圳 宜 投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兴 二 道 6 号 武 汉
大 学 深 圳 产 学 研 大 楼 B 8 1 5 房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2 4 0 5
法 定 代 表 人 : 华 建 强
联 系 人 : 黄 晶 龙
电 话 : 0 7 5 5 - 2 3 6 0 1 6 7 6
传 真 : 0 7 5 5 - 8 8 6 0 3 1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5 5 8 1 1
网 址 : w w w . u c f f u n d . c o m
9 7
深 圳 前 海 汇 联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兴 二 道 6 号 武 汉
大 学 深 圳 产 学 研 究 大 楼 B 8 1 5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软 件 产 业 基 地 4 栋
D 座 三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勇
联 系 人 : 贾 海 霞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6 7 2 2 8 5 3
传 真 : 0 7 5 5 - 8 6 7 2 5 1 8 0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6 7 2 2 8 5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l y i n g f u n d . c o m . c n
9 8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西 路 3 号
新 恒 基 国 际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
电 话 : 0 1 0 - 5 9 5 3 9 8 6 4
传 真 : 0 1 0 - 5 9 5 3 9 9 8 5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9 9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5 7
司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旭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2 6 2 - 8 1 8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1 0 0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1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刘 艳 妮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8 2 7
传 真 :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1 0 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 5 8 弄 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汤 蕾
电 话 : 0 2 1 - 5 1 5 0 7 0 7 1
传 真 : 0 2 1 - 6 2 9 9 0 0 6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4 6 6 - 7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6 6 m o n e y . c o m
1 0 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史 丽 丽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0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5 8
1 0 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赵 沛 然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7 6 2 6 6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0 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1 8 0 7 -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9 9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 天 盈 基 金
1 0 5 本 基 金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4 9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6 8
联 系 人 : 古 和 鹏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广 东 华 瀚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东 路 1 0 0 2 号 宝 安 广 场 A 座 1 6 楼 G . H 室
负 责 人 : 李 兆 良5 9
电 话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0
传 真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1
经 办 律 师 : 杨 忠 、 戴 瑞 冬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陈 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6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3 5 9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 0 1 2
年 1 1 月 2 2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1 8 日 , 共 募 集 2 , 4 1 5 , 6 7 7 , 6 2 3 . 3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1 7 , 3 0 4
户 。6 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6 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每 周 一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不 予 开 放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时 间 和 开 放 次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保 本 到 期 后 的 申 购 业 务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3 年 3 月 1 8 日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使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6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 0 0 0 元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份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 体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不 对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6 4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如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 . 2 %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 买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2 . 0 % ,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其 中 1 年 为 3 6 5
天 , 1 . 5 年 为 5 4 7 天 )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 5 年 2 . 0 %
1 . 5 年 ≤ N < 3 年 1 . 0 %
N ≥ 3 年 0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 0 %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4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 对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实 行 一 定 的 优 惠 , 费 率 优 惠 的 相 关 规
则 和 流 程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通 知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6 5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对 应 费 率 为 1 . 2 %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8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5 . 7 7 元
申 购 份 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0 = 8 3 , 7 4 0 . 8 7 份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2 .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3 0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3 0 8 = 1 3 0 , 8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3 0 , 8 0 0 × 2 . 0 % = 2 , 6 1 6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3 0 , 8 0 0 - 2 , 6 1 6 = 1 2 8 , 1 8 4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上 述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上 述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6 6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若 开 放
申 购 期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6 7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6 8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十 三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四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五 、 定 投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的 资 格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6 9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八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是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7 0
九 、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一 、 基 金 的 保 本
( 一 ) 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
( 二 )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届 时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7 1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二 、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 。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情 况 和 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7 2
三 、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增 加 或 更 换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 一 )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二 ) 除 上 述 第 ( 一 ) 款 或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三 )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并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后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7 3
十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一 、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1 、 保 证 人 名 称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 7 8 号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 楼
3 、 办 公 地 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 7 8 号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 楼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卫 东
5 、 成 立 时 间
2 0 0 6 年 4 月
6 、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 注 册 资 本
三 十 亿 元 人 民 币
8 、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的 各 种 担 保 业 务 ; 企 业 项 目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与 代 理 ;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从 事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等 。
9 、 其 他
截 至 2 0 1 3 年 末 ,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已 累 计 为 6 0 0 0 余 个 企 业 或 项 目 提 供 担 保 金 额 1 0 8 3 亿 元 ,
在 中 西 部 担 保 机 构 中 率 先 突 破 千 亿 大 关 ; 在 保 余 额 5 5 9 亿 元 , 其 中 贷 款 担 保 规 模 居 全 国 第 一 ,
融 资 性 担 保 规 模 居 全 国 第 二 ;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累 计 提 取 风 险 拨 备 1 6 亿 元 ,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5 0 0 % ;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级 别 A A + , 是 全 国 少 数 几 家 具 备 债 券 、 基 金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担 保 资 质 的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 目 前 内 设 1 2 部 1 室 , 下 设 江 津 、 万 州 、 黔 江 3 家 市 内 分 公
司 及 成 都 、 武 汉 、 西 安 、 北 京 、 昆 明 5 家 异 地 分 公 司 , 全 国 化 区 域 布 局 发 展 战 略 稳 步 实 施 ;
控 股 2 家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及 1 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参 股 6 家 区 县 担 保 公 司 , 集 团 化 、 专 业 化 、 特
色 化 管 理 架 构 已 然 成 型 。7 4
二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公 司 签 订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由 保 证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4 1 亿 元 。
三 、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保 证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担 保 责 任 ,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四 、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外 , 保 证 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7 5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他 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影 响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是 指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并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 水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 以 及 罢 工 、 政 治 动 乱 、 战 争 等 事 件 。
六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保 证 人 不 再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七 、 保 证 费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
保 证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7 6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按 照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 I P P , T i m e
I n v a r i a n t P o r t f o l i o P r o t e c t i o n )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按 照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T I P P , T i m e I n v a r i a n t P o r t f o l i o P r o t e c t i o n ) 策 略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T I P P 策 略 设 置 了 一 条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 该 底 线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增 加 而 调 整 。 T I P P 策 略 改 进 了 C P P I 中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每 当
收 益 率 达 到 一 定 的 比 率 并 持 续 一 段 时 间 后 ,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相 应 提 高 一 定 比 例 , 以 锁 定 一 部 分
前 期 投 资 收 益 。
T I P P 策 略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首 先 , 确 定 期 初 的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 根 据 保 本 周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的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和 贴 现 率 , 计 算 期 初 的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 设 定 期 初 应 持 有 安 全 资 产 的 最7 7
低 比 例 。 其 次 , 计 算 防 守 垫 的 大 小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基
于 T I P P 策 略 计 算 防 守 垫 大 小 , 根 据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确 定 放 大 倍 数 ,
然 后 根 据 防 守 垫 和 放 大 倍 数 计 算 期 初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最 后 , 当 基 金 净 值 上 涨 超 过 一 定
幅 度 后 , 择 机 提 高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 以 锁 定 部 分 已 实 现 收 益 。 整 体 上 看 , T I P P 策 略 相 对 C P P I
策 略 而 言 , 通 过 在 净 值 上 升 过 程 中 提 高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锁 定 部 分 已 实 现 收 益 , 因 此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率 和 波 动 率 会 小 于 C P P I 策 略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并 作 为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的 依 据 。 在 宏 观 分 析 及 其 决 定 的 久 期 配 置 范 围 下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类 属 配
置 以 贯 彻 久 期 策 略 。 对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对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其 为 组
合 提 供 持 有 期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的 能 力 , 同 时 关 注 其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还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 1 ) 持 有 相 当 数 量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相 近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其 中 一 部 分 严 格 遵 循 持
有 到 期 原 则 , 首 要 考 虑 收 益 性 , 另 一 部 分 兼 顾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这 部 分 投 资 可 以 保 证 债 券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尽 可 能 地 控 制 利 率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各 种 风 险 。
( 2 )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性 ,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这 部 分 投 资 包 括 中 长 期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以 及 中 长 期 逆 回 购 等 等 。 积 极 性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 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把 握 市 场 上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利 用 杠 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 益 率 。
( 3 ) 利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现 券 存 量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所 得 的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新 股 增 发 和 配 售 , 以 获 得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的 可 能 投 资 回 报 。
( 4 ) 利 用 未 来 可 能 推 出 的 利 率 远 期 、 利 率 期 货 、 利 率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有 效 地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股 票 投 资 限 额 内 , 精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优 势 个 股 , 控 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市 场 成 长 收 益 。 本 基 金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同 时 兼 顾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价 值 链 分 布 来 确 定 优 势 或 景 气 行 业 , 以 最
低 的 组 合 风 险 精 选 并 确 定 最 优 质 的 股 票 组 合 。 在 行 业 选 择 中 , 本 基 金 注 重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状 况
及 所 处 阶 段 , 主 要 分 析 目 前 经 济 增 长 的 构 成 、 来 源 、 景 气 状 况 , 寻 找 增 长 空 间 较 大 、 持 续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 寻 找 经 济 转 型 中 受 益 程 度 最 高 的 行 业 , 结 合 动 态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与 上 下 游
关 系 与 谈 判 地 位 , 寻 找 产 业 链 中 由 弱 转 强 或 优 势 扩 大 的 行 业 。7 8
在 个 股 的 选 择 上 , 首 先 按 照 风 险 性 由 低 至 高 、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由 高 至 低 和 流 动 性 由 高 到
低 对 股 票 池 内 的 股 票 进 行 排 名 , 累 加 三 项 排 名 得 到 综 合 排 名 , 取 综 合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对 S T 及 * S T 类 股 票 的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1 0 % 。
本 基 金 通 过 选 择 风 险 低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降 低 个 股 集 中 性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4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 1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T I P P 策 略 与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 在 需 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头 寸 时 ,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通 过 买 卖 股 指 期 货 对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进 行 调
整 。 当 需 要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多 股 指 期 建 立 多 头 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 要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空 股 指 期 货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在 弱 市 中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在 强 市 中 提
高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 升 组 合 的 业 绩 表 现 。
( 2 ) α 策 略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分 离 出 系 统 风 险 , 寻 求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被 动 投 资 权 证 为 主 要 策 略 , 包 括 投 资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参 与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以 获 取 这 部 分 权 证 带 来 的 增 量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主 动 进 行 部 分 权 证 投 资 。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以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五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 决 策 依 据7 9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决 定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确 立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针 及 投 资 方 向 , 审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及 行 业 配 置 方 案 。
( 2 )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判 断 , 结 合 基
金 合 同 、 投 资 制 度 向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 3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
( 4 )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意 见 。
( 5 ) 评 估 和 调 整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 策 的 程
序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8 0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5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作 为 本 基8 1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投 资 期 限 上 较 为 类 似 , 并 且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 则 本 基 金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使 用 新 的 利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十 一 、 转 型 后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 理 念 、 策 略
转 型 “ 南 方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 理 念 、 策 略
1 、 投 资 目 标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研 究 , 判 断 经 济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 景 气 循 环 状 况 和 未 来 运 行
趋 势 , 积 极 把 握 股 票 、 债 券 等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 重 点 挖 掘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2 、 投 资 范 围 及 组 合 比 例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2 0 % - 7 0 % , 其 中8 2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今 后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3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的 积 极 把 握 , 实 现 主 动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并 且 在 资 产 配
置 基 础 上 , 精 选 出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以 优 化 流 动 性 管 理 、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为 主 要 目 标 , 同 时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积 极 操 作 , 以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周 期 情 况 、 政 策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组 合 中 的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 力 争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广 泛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调 整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的 工
具 。 当 需 要 增 加 权 益 类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多 股 指 期 建 立 多 头 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 要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空 股 指 期 货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选 股 主 要 依 托 于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的 研 究 平 台 , 抓 住 经 济 增 长 的 机 遇 , 重 点 挖 掘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对 于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三 方 面 的 情 况 :
公 司 管 理 情 况 : 考 察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的 治 理 和 激 励 机 制 , 这 些 机 制 是 否 能 确 保 管 理 层 以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 管 理 层 是 否 能 够 控 制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本 , 有 效 提 高 资 本 回 报 率 ,
使 资 本 回 报 率 处 于 行 业 的 领 先 水 平 等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的 透 明 度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 对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考 察 其 财 务 稳 健 状 况 , 以 及 抵 御 风 险 能 力 及 分 红 派
息 能 力 。
公 司 创 新 能 力 : 通 过 上 市 公 司 研 发 经 费 占 总 支 出 费 用 的 比 例 、 科 研 人 员 占 总 员 工 的 比 例
等 数 据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创 新 、 组 织 创 新 、 业 务 创 新 、 产 品 创 新 等 能 力 , 并 把 握 创 新 这
一 公 司 发 展 的 源 动 力 , 挖 掘 公 司 发 展 为 相 关 细 分 行 业 新 龙 头 的 内 在 潜 力 。
对 于 经 济 增 长 的 机 遇 ,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三 方 面 的 情 况 : 中 国 内 需 增 长 带 来 的 机 遇 : 积 极 扩
大 内 需 , 稳 定 经 济 增 长 是 今 后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战 略 , 在 扩 大 内 需 过 程 中 ,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加 快 技 术 创 新 、 提 升 市 场 份 额 和 提 高 产 品 结 构 将 能 够 获 得 较 快 的 业 绩 增
长 , 并 为 股 票 投 资 带 来 重 要 机 遇 。
城 镇 化 不 断 推 进 带 来 的 机 遇 : 城 镇 化 是 未 来 中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大 展 露 , 也 是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持 久 的 内 生 动 力 。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将 对 日 用 消 费 品 、 地 产 交 通 产 业 、 公 共 服 务 、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医 疗 教 育 文 化 等 产 业 带 来 巨 大 需 求 , 也 为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孕 育 巨 大 的 商 机 和 发 展 机
遇 。8 3
国 内 外 收 购 兼 并 的 机 遇 :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收 购 兼 并 , 可 以 迅 速 获 取 关 键 资 源 、 做 大 做 强 。
全 球 经 济 转 型 , 增 加 了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兼 并 的 机 遇 , 并 且 视 野 从 国 内 拓 展 到 国 外 , 将 支 持 公 司
业 绩 的 长 期 向 好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管 理 情 况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公 司 创 新 能 力
以 及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的 机 遇 ,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 并 持 续 地 进 行 组 合 的 调 整 , 争 取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 债 ) 等 。 本 基 金 将 在
研 究 利 率 走 势 的 基 础 上 做 出 最 佳 的 资 产 配 置 及 风 险 控 制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中 , 采 用 骑 乘 操 作 、 放 大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本 基 金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性 ,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债 信 品 质 , 包 括 发 行 机 构 以 及 保 证 机 构 的 偿 债 能 力 、 财 务 结 构 与 安 全
性 , 并 根 据 对 不 同 期 限 品 种 的 研 究 , 构 造 收 益 率 曲 线 , 采 用 久 期 模 型 构 造 最 佳 债 券 期 限 组 合 ,
降 低 利 率 风 险 ; 对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 结 合 对 股 票 走 势 的 判 断 , 发 现 其 套 利 机 会 , 利 用 杠 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 益 率 。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 5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4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8 4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7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2 0 % -
7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1 5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8 5
( 1 6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转 为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5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6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该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品 种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8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8 6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5 8 9 , 3 0 0 , 1 0 2 . 5 5 2 8 . 4 7
其 中 : 股 票 5 8 9 , 3 0 0 , 1 0 2 . 5 5 2 8 . 4 7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3 6 4 , 4 2 3 , 5 3 0 . 4 0 6 5 . 9 1
其 中 : 债 券 1 , 3 6 4 , 4 2 3 , 5 3 0 . 4 0 6 5 . 9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8 2 , 5 9 6 , 4 7 3 . 1 5 3 . 9 9
7 其 他 资 产 3 3 , 8 6 8 , 9 7 4 . 1 5 1 . 6 4
8 合 计 2 , 0 7 0 , 1 8 9 , 0 8 0 . 2 5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9 0 5 , 6 2 8 . 7 4 0 . 0 6
C
制 造 业 3 1 0 , 4 2 5 , 8 6 6 . 2 5 2 0 . 8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5 , 8 6 2 , 1 1 8 . 4 4 1 . 0 7
E
建 筑 业 1 , 7 2 8 , 9 9 3 . 5 1 0 . 1 2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3 , 1 3 7 , 7 9 5 . 5 9 0 . 2 1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 3 2 3 , 0 8 9 . 8 6 0 . 0 9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4 5 6 , 8 7 6 . 5 7 0 . 1 0
J
金 融 业 1 3 7 , 8 9 0 , 0 5 7 . 4 4 9 . 2 7
K
房 地 产 业 5 8 , 4 5 9 , 4 6 2 . 7 7 3 . 9 3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7 , 7 2 8 , 5 8 8 . 4 6 1 . 1 9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0 , 9 2 1 , 6 6 2 . 0 0 0 . 7 3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 3 , 1 6 9 , 4 0 4 . 5 6 1 . 5 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8 7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6 , 2 6 7 , 4 3 1 . 6 0 0 . 4 2
S
综 合 2 3 , 1 2 6 . 7 6 0 . 0 0
合 计 5 8 9 , 3 0 0 , 1 0 2 . 5 5 3 0 . 4 5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1 6 6 兴 业 银 行 4 , 8 9 8 , 7 7 7 8 9 , 9 4 1 , 5 4 5 . 7 2 6 . 0 5
2 0 0 0 0 0 2 万 科 A 2 , 7 7 9 , 7 4 2 3 8 , 4 1 6 , 0 3 4 . 4 4 2 . 5 8
3 0 0 2 1 2 6 银 轮 股 份 1 , 6 2 5 , 6 5 0 3 0 , 4 1 5 , 9 1 1 . 5 0 2 . 0 4
4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1 , 9 0 1 , 7 9 6 3 0 , 0 2 9 , 3 5 8 . 8 4 2 . 0 2
5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1 , 1 8 0 , 9 8 0 2 7 , 2 6 8 , 8 2 8 . 2 0 1 . 8 3
6 6 0 0 3 3 2 白 云 山 7 2 7 , 5 0 0 2 4 , 8 5 8 , 6 7 5 . 0 0 1 . 6 7
7 6 0 0 7 0 3 三 安 光 电 1 , 0 2 6 , 5 6 6 2 1 , 8 2 4 , 7 9 3 . 1 6 1 . 4 7
8 0 0 2 4 6 5 海 格 通 信 6 6 9 , 1 0 7 1 8 , 7 4 1 , 6 8 7 . 0 7 1 . 2 6
9 0 0 2 0 4 8 宁 波 华 翔 1 , 0 1 7 , 9 5 7 1 7 , 6 9 2 , 0 9 2 . 6 6 1 . 1 9
1 0 6 0 0 0 4 8 保 利 地 产 1 , 5 2 1 , 3 1 7 1 7 , 4 7 9 , 9 3 2 . 3 3 1 . 1 7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9 , 3 0 5 , 7 3 6 . 0 0 0 . 6 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7 2 , 9 9 6 , 0 0 0 . 0 0 1 8 . 3 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0 2 , 5 4 8 , 0 0 0 . 0 0 1 3 . 6 1
4 企 业 债 券 5 1 8 , 9 1 8 , 1 8 3 . 6 0 3 4 . 8 8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0 , 2 4 9 , 0 0 0 . 0 0 2 . 0 3
6 中 期 票 据 5 3 1 , 3 7 6 , 0 0 0 . 0 0 3 5 . 7 1
7 可 转 债 1 , 5 7 8 , 6 1 0 . 8 0 0 . 1 1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 3 6 4 , 4 2 3 , 5 3 0 . 4 0 9 1 . 7 0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0 1 3 5 4 0 1 6 1 3 陕 交 建 M T N 0 0 2 9 0 0 , 0 0 0 9 1 , 4 7 6 , 0 0 0 . 0 0 6 . 1 5
2 1 2 2 2 6 6 1 3 中 信 0 3 7 0 0 , 0 0 0 7 0 , 4 4 8 , 0 0 0 . 0 0 4 . 7 3
3 1 2 4 3 9 2 1 3 荆 门 投 5 0 0 , 0 0 0 5 2 , 7 0 5 , 0 0 0 . 0 0 3 . 5 4
4 1 2 4 3 6 3 1 3 郑 投 资 5 0 0 , 0 0 0 5 1 , 8 6 5 , 0 0 0 . 0 0 3 . 4 9
5 1 0 1 3 5 1 0 1 8 1 3 金 隅 M T N 0 0 1 5 0 0 , 0 0 0 5 1 , 0 0 5 , 0 0 0 . 0 0 3 . 4 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8 8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8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8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 1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T I P P 策 略 与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 在 需 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头 寸 时 ,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通 过 买 卖 股 指 期 货 对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进 行 调
整 。 当 需 要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多 股 指 期 建 立 多 头 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 要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空 股 指 期 货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在 弱 市 中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在 强 市 中 提
高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 升 组 合 的 业 绩 表 现 。
( 2 ) α 策 略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分 离 出 系 统 风 险 , 寻 求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0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
1 0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8 9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1 7 , 5 5 2 . 9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 , 9 9 5 , 2 8 7 . 8 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 0 , 4 5 6 , 1 3 3 . 3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3 , 8 6 8 , 9 7 4 . 1 5
1 0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0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2 7 , 2 6 8 , 8 2 8 . 2 0 1 . 8 3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2 . 1 2 . 2 1 - 2 0 1 2 . 1 2 . 3 1 0 . 1 0 % 0 . 0 4 % 0 . 1 4 % 0 . 0 1 % - 0 . 0 4 % 0 . 0 3 %
2 0 1 3 . 1 . 1 - 2 0 1 3 . 1 2 . 3 1 - 0 . 4 0 % 0 . 1 3 % 4 . 7 4 % 0 . 0 1 % - 5 . 1 4 % 0 . 1 2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2 2 . 7 7 % 0 . 3 0 % 4 . 5 0 % 0 . 0 1 % 1 8 . 2 7 % 0 . 2 9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3 . 3 1 1 2 . 3 4 % 0 . 5 7 % 0 . 9 9 % 0 . 0 1 % 1 1 . 3 5 % 0 . 5 6 %
自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今
3 7 . 5 0 % 0 . 2 9 % 1 0 . 7 0 % 0 . 0 1 % 2 6 . 8 0 % 0 . 2 8 %9 0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9 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9 2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9 3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9 4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9 5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9 6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本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基 金 收 益 是 指 基 金 利 润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9 7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9 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保 本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9 9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1 0 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1 0 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1 0 2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1 0 3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 0 4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1 0 5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 0 6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赎 回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采 用 T I P P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的 、 连 续 的
调 整 , 而 在 现 实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或 市 场 急 速 下 跌 这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 响 到 T I P P 投1 0 7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的 保 本 功 能 ,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为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的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将 暂 停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3 、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担 保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保 本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管 理 人 , 而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保 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而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等 。
4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风 险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无 法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5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方 式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当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六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1 0 8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七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 1 ) 市 场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 3 ) 基 差 风 险 :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 4 ) 保 证 金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5 ) 信 用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 6 ) 操 作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1 0 9
十 九 、 保 本 期 到 期
(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率 、 分 红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做 相 应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
( 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时 间 及 处 理 规 则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4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4 个 工 作 日 ) 。
2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2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可 转 入 的 基 金 将 另 行 公 告 ;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选 择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和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申 购 / 认 购 费 用 。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1 1 0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
7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8 、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9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 三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本 日 ) 之 后 ,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2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支 付 差 额 的 ,
保 证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金 额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二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 争 议 的 处 理 》 章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日 至 其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四 ) 过 渡 期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保 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1 1 1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3 ) 投 资 者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 6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 7 )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 六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自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 时 公 告 。
( 七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资 产 的 形 成
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八 )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1 1 2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申 购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3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接 受 的 申 购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的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有 关 到 期 的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方 式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1 1 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1 1 4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1 1 5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6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1 1 6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1 1 7
2 7 .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
2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 1 8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1 1 9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8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 新 增 或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 1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1 2 0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5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变 更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7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8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9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1 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 2 1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2 2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1 2 3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1 2 4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1 2 5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1 2 6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1 2 7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1 2 8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5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1 2 9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1 3 0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1 3 1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成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1 3 2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1 3 3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5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对 于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当 限 制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本 基 金 若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及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1 3 4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1 3 5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六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1 3 6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 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 影 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1 3 7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1 3 8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8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资 产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1 3 9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1 4 0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2 . 估 值 依 据 及 原 则1 4 1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 2 0 0 7 ] 2 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
[ 2 0 0 8 ] 3 8 号 公 告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估 值 数 据 依 据
合 法 的 数 据 来 源 独 立 取 得 。 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指 导 价 格 估 值 。
估 值 的 基 本 原 则 :
(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 . 2 5 %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2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 并 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 确 保 估 值 技 术 的 有
效 性 。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3 .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1 4 2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1 4 3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1 4 4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计 算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数 据 并 核 对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1 4 5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的 职 责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 4 6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得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1 4 7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及 发 送 服 务
1 、 交 易 确 认 单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或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对 账
单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3 、 电 子 对 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二 、 网 上 在 线 服 务
( 一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账
户 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2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公 告 、 业 绩 报 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等 各 类 最 新 资 料 。1 4 8
3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4 、 自 助 答 疑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 ,
便 可 自 助 进 行 相 关 问 题 的 搜 索 及 解 答 。
5 、 网 上 人 工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 取 消 、 账 户
查 询 等 专 项 服 务 。
6 、 专 用 客 户 端 下 载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专 用 客 户 端 , 如 P C 版 、 i P h o n e 版 、 i P a d 版 和 A n d r o i d
版 等 ,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手 机 上 网 , 访 问 h t t p s : / / w a p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可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的
理 财 资 讯 , 办 理 各 项 基 金 查 询 和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手 机 W A P 交 易 具 体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 三 ) 投 资 人 通 过 微 信 添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 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 微 信 号
“ N F 4 0 0 8 8 9 8 8 9 9 ” ) 为 朋 友 , 可 查 阅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动 态 及 活 动 、 服 务 资 讯 等 。 如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 还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仅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 、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持 有 理 财 基 金 到 期 日 查 询 等 服 务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1 、 电 子 邮 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各 类 电 邮 资 讯 等 。
2 、 手 机 短 信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各 类 短 / 彩 信 资 讯 等 。
四 、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服 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1 4 9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4 种 方 式 进 行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 包 括 联 系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固 定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交 易 联 系 信 息 的 变 更 , 请 遵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1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账 户 查 询 ” 或 “ 网 上 交 易 ” ( 仅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
系 统 自 助 修 改 联 系 信 息 。
2 、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修 改 。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
4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在 线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9 - 8 8 9 9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2 、 人 工 服 务 : 提 供 每 周 七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3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换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0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 题 公 告 日 期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2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开 通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转 购 业 务 并 实 行 0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0 8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2 9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1 8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2 0 1 5 - 0 5 - 1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5 - 1 3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7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等 信 息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2 8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2 3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0 4 - 2 1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情 况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1 8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业 务 增 加 苏 宁 易 付 宝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1 5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晋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2 0 1 5 - 0 4 - 1 5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淘 宝 直 营 店 销 售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1 0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4 - 0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4 - 0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4 - 0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4 - 0 2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增 财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3 1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2 7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度 报 告 2 0 1 5 - 0 3 - 2 6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2 0 1 5 - 0 3 - 2 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5 - 0 3 - 2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2 3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西 安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2 3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 0 1 5 - 0 3 - 1 7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最 低 赎 回 限 额 的 公 告 2 0 1 5 - 0 2 - 2 51 5 1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情 况 的 公 告 2 0 1 5 - 0 2 - 1 2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金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2 - 1 1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2 0 1 4 年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0 1 - 2 2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诚 浩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1 2 - 3 0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4 - 1 2 - 2 51 5 2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 5 3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基 金 成 立 的 文 件 ;
2 、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5 年 7 月 3 0 日1 5 4
二 十 七 、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住 所 地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4 4 0 3 0 1 1 0 3 1 2 9 5 3 7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邮 编 : 5 1 4 0 4 8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人 ” )
住 所 地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 7 8 号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卫 东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5 0 0 0 0 0 0 0 0 0 0 4 4 7 9
电 话 : 0 2 3 - 6 3 8 2 1 0 2 5 传 真 : 0 2 3 - 6 7 8 8 5 3 2 1 邮 编 : 4 0 0 0 1 0
鉴 于 :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为 落 实 保 本 机 制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保 证 合 同 》 ) 。 保 证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通 过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除 非 本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 认 购 并 持1 5 5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以 下 简 称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
2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以 下 简 称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以 下 简 称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4 1 亿 元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本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四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保 证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1 5 6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3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上 述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 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根 据
本 条 第 1 、 2 、 3 款 规 定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所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保 证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条 第 1 、 2 、 3 、 4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六 、 追 偿 权 、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保 证 人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1 5 7
义 务 的 , 保 证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清 偿 的 金 额 及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 利 率 为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为 清 偿 及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
七 、 保 证 费 的 支 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2 、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保 证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 至 保 证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
八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九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4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5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及 乙 方 各 执 二 份 , 其 余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 5 8
( 本 页 为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地 点 : 中 国 重 庆 市 渝 中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