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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健(519690)

交银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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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06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 78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 明 书的 内 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会 审 核 同意 , 但 中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作 出 的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投 资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 因 基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人 在 认 ( 申 ) 购 本 基金 前 应 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 表 未 来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14 日 , 有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 值 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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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9
四、 基金 托管人 ............................................................................................................ 17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的募集 ............................................................................................................ 48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9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50
九、 基金 的转换 ............................................................................................................ 63
十、 基金 的投资 ............................................................................................................ 71
十一 、基 金的业 绩 ........................................................................................................ 83
十二 、基 金的财 产 ........................................................................................................ 85
十三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86
十四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 92
十五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十六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十七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98
十八 、风 险揭示 .......................................................................................................... 103
十九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6
二十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108
二十 一、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131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33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6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 137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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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交 银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和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 交 银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 、 准确 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 人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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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 管理 人 或 本基 金 管 理 人 , 公 司或 本 公 司 : 指 交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 合同 : 指 《 交 银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 协议 或 本 托管 协 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就 本 基 金签 订 之 《 交
银 施罗 德 稳 健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 募说 明 书 是基 金 向 社会 公 开 发售 时 对基 金 情 况进 行 说 明的 法 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交银 施 罗 德稳 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 件 、 地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府 规 章、 规 范 性文 件 及 其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证 券法 》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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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投资 于 中 国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国 家 外汇 管 理 局额 度 批 准的 中 国 境外 基 金 管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 机 构 , 以及 可 通 过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销 售 服 务业 务 的 会员
单位
26.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 、 可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开 放 式 基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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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
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37.月 : 指 公 历 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2.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 《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
44.业 务 规则 : 指 《 交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 是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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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注册 登 记 运作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2.巨 额 赎回 :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3.元:指人民币元
5 4 .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55.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向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扣款并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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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0.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基 金 营 销广 告 费 、促 销 活动 费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费 等 , 该笔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签署 之 日后 发 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部 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法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发 事 件 、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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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以 下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 )主 要成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女 士 , 董事 , 硕 士 学历 。 现 任交 通 银 行 执行 董 事 、 副行 长 。 历任 交 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 郑州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阮 红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代 任 董 事长 , 博 士 学历 , 兼 任 交银 施 罗 德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历任 交 通 银行 办 公 室副 处 长 、处 长 ,交 通 银 行海 外 机 构管 理
部 副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上 海 分行 副 行 长,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理 ,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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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贤 达先 生 , 副董 事 长 , 学士 学 历 ,加 拿 大 证 券学 院 和 香 港证 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历 任 巴 克莱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经 理 、 施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执 行董 事 、 交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 放 式 基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
务中心总裁,交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
副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
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 方 德先 生 , 董事 , 硕 士 学历 。 现 任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分析 师 、投 资 经 理,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长 , 施 罗德 投 资 管理 国 际有 限 公 司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 卢
森 堡)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施 罗 德投 资 管理 ( 日 本)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施 罗 德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 副教授 , 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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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张丽女士,监事,注册会计师,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投 资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审 计 员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湖 南 大 学 ( 原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 融 学 院 讲 师 ,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 师 、 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 宏 军先 生 , 副总 经 理 , 博士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兼 任 交 银施 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历 任 交通 银 行资 金 部 副处 长 、 副高 级 经 理、 高 级 经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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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银 行 金 融市 场 部 高级 经 理 、总 经 理助 理 、 副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金 融 市 场业 务
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倩女士, 基金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 C P A , 15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 。 2000 年 至 2004 年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分 析 师 ; 2004 年 至 2006 年 任 中 银 国
际有限公司分析师; 2006 年至 2007 年任香港雷曼兄弟证券公司研究员; 2007 年至
2013 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其中 2011 年 04 月
28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首席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 年 6 月 14 日至 2007 年 7 月 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2007 年 7 月 4 日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昕先生,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8 月 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1 年 7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 月 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乔宏军(副总经理)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皓(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4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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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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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 事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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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理 部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风险 管 理 政策 和 防 范 及控 制 措 施 , 组 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个 部 门 的风 险 管 理系 统 的 发展 提 供协 助 , 汇 总公 司 业 务所 有 的 风险 信 息 ,独
立 识别 、 评 估各 类 风 险, 提 出 风险 控 制建 议 , 使 公司 在 一 种风 险 管 理和 控 制 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 实 施公 司 合 规审 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项 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 事 务及 协 调 实施 信 息 披 露事 务 , 依 法维 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评 判 并 处理 公 司 运营 中 发 生的 法 律及 信 息 披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 公 司 管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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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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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 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 成 本 收 入 比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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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 中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1,906.01 亿 元 , 增 长 6.99% ; 负 债 总 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 增长 6.00%。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公 司 机 构 客户 326.89 万 户 , 较 上年 末 增
加 20.35 万 户 , 增 长 6.64% ; 个 人 客 户 近 3 亿 户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921 万 户 , 增 长
3.17%;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 12.56%。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境 内 营 业 机构 总 量 14,707 个 , 服 务 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 国 内外 知 名 机构 授 予 的 40 余 个 重要 奖 项 。在 英 国 《 银行 家 》 杂志 2014 年 “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 合处 、 基 金 市场 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监 督 稽 核处 等 9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 海 设有 投 资 托管 服 务上 海 备 份中 心 ,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 总经 理 , 曾先 后 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总 行 审 计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 个 人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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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伟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曾就 职 于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 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 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 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零 售 业 务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 部 、 行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二 部 、 信贷 部 、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经 营 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 行 集 团客 户
部 和中 国 建 设银 行 北 京市 分 行 担任 领 导职 务 , 长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 团 客 户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 严格 履 行 托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 高 质 量的 托
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 稳 步发 展 , 中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 养 老 个人 账
户 、 QFII 、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 的托 管 业 务体 系 , 是目 前 国 内托 管 业 务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关 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定 , 守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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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稳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确 保 有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 与 内控 管 理 委员 会 , 负 责全 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 检 查指 导 。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 独 立 行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资 格 ; 业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行 集
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息 披
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 密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操 作 , 防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组 合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资 运 作 所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 例 超 标等 异 常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 通 知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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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 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 投 资独 立 性和 风 格 显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 报 送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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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 w w w . f und001 .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 期 定额 投 资 等业 务 , 具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 本 公 司网 站 。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网址: w w w . f und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 w w . i c bc .c om .c 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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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 010 )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 w w . a bc hi na .c om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 010 ) 66275654
传真: ( 010 )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 w w . c c b.c om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 021 ) 58781234
传真: ( 021 )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 w w . ba nkc om m .c om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 0755 ) 83198888
传真: ( 0755 )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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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 021 ) 68475888
传真: ( 021 ) 684761 1 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 021 ) 962888
网址: w w w . ba nkof s ha ngha i .c om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 800- 830- 8003 , 400- 830- 8003
网址: w w w . g db.c om .c n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 010 ) 65557083
传真: ( 010 ) 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 nk.e c i t i c .c om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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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10 ) 57092615
传真: ( 010 ) 5709261 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 w w . c m bc .c om .c n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 010 ) 68098778
传真: ( 010 ) 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 w w . c e bba nk.c om
( 1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 021 ) 63586210
传真: ( 021 )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网址: w w w . nbc b.c om .c n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 010 ) 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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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 0755 )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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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 025 ) 58587018
传真: ( 025 ) 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 , 40086- 9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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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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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 0571 ) 85108309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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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传真: ( 0571 ) 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 ( 0571 ) 96523 , 400- 8888-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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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 0512 ) 52909128
传真: ( 0512 ) 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 9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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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 021 ) 22169999
传真: ( 021 )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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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 021 ) 38676161
传真: ( 021 )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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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 400- 8888-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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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 010 ) 85130588
传真: ( 010 )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108
网址: w w w . c s c 108.c om
(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 021 ) 23219000
传真: ( 021 )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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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 38 、 41 、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 020 ) 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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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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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 010 )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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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 82943666
传真: ( 0755 )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 1 1 , 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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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 1 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 021 ) 38565785
传真: ( 021 )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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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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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电话: ( 010 ) 60838888
传真: ( 010 ) 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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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 021 ) 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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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 021 ) 68634518
传真: ( 021 )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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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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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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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 025 ) 83290979
传真: ( 025 ) 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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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 0571 ) 857761 1 4
传真: ( 0571 ) 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 0571 )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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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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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 - 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 0532 ) 85022326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3 2
传真: ( 0532 )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 0532 ) 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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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 0471 ) 4979037
传真: ( 0471 ) 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 0471 ) 4960762 , ( 021 ) 68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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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 0755 ) 82130833
传真: ( 0755 ) 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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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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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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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 0431 ) 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 ( 0431 ) 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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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 0791 ) 86768681
传真: ( 0791 ) 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66-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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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 0755 ) 82558305
传真: ( 0755 )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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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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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10 )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000- 562
网址: w w w . hy s e c .c om
( 4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 027 ) 65799999
传真: ( 027 )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 888- 999
网址: w w w . 95579.c om
( 4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 021 ) 68761616
传真: ( 021 )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128
网址: w w w . t e bon.c om .c n
( 4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 0531 ) 68889155
传真: ( 0531 )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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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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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 0451 ) 85863719
传真: ( 0451 ) 8228721 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66- 2288
网址: w w w . j hz q.c om .c n
(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 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 0755 ) 22627802
传真: ( 0755 )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 9551 1 - 8
网址: w w w . pi ng a n.c om
( 46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 0592 ) 5161642
传真: ( 0592 ) 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 0592 )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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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3 6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 021 ) 68777222
传真: ( 021 ) 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9898
网址: w w w . c nhbs t oc k.c om
( 4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 010 ) 65051 1 66
传真: ( 010 ) 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 w w w . c i c c .c om .c n
( 4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 010 ) 583281 1 2
传真: ( 010 ) 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7- 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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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3 7
电话: ( 021 ) 32229888
传真: ( 021 ) 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 021 ) 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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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 0755 ) 83516289
传真: ( 0755 )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 ) 33680000 , 400- 6666- 888
网址: w w w . c c 168.c om .c n
(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9- 5618
网址: w w w . e 5618.c om
( 5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 028 ) 86690126
传真: ( 028 ) 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600- 109
网址: w w w . g j z q.c om .c n
( 54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3 8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 0731) 85832343
传真: ( 0731) 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 w w . f ounde r s c .c om
( 5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 022 ) 28451861
传真: ( 022 ) 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651- 5988
网址: w w w . bhz q.c om
( 5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 010 ) 63081000
传真: ( 010 )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8899
网址: w w w . c i nda s c .c om
( 5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3 9
电话: ( 021 ) 63325888
传真: ( 021 )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 w w . df z q.c om .c n
( 5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 023 ) 63786141
传真: ( 023 ) 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9- 6096
网址: w w w . s w s c .c om .c n
( 5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 0931 ) 4890208
传真: ( 0931 ) 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 ( 0931 ) 4890208
网址: w w w . hl z qg s .c om
( 6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 010 ) 66555316
传真: ( 010 ) 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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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888-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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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 0591 ) 87383623
传真: ( 0591 )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 0591 ) 9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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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 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 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 0755 ) 82023442
传真: ( 0755 )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网址: 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
( 6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 010 ) 58568235
传真: ( 010 ) 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 010 ) 585681 1 8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4 1
网址: w w w . hr s e c .c om .c n
( 6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 0371 ) 69099882
传真: ( 0371 ) 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 0371 ) 967218 , 400- 813- 9666
网址: w w w . c c ne w . c om
( 6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 010 ) 66045529
传真: ( 010 ) 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 010 ) 66045678
网址: ht t p: / / w w w . t xs e c .c om , w w w . j j m .c om .c n
( 6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惠 州 市江 北 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 播电 视 新 闻中 心 西 面 一层 大 堂 和三 、 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 021 ) 33606736
传真: ( 021 ) 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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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网址: w w w . l xz q.c om .c n
( 6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 028 ) 86135991
传真: ( 028 ) 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 w w . hx168.c om .c n
( 68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 0571 ) 28829790 , ( 021 ) 60897869
传真: ( 0571 ) 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766- 123
网址: w w w . f und123.c n
( 69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 0755 ) 33227953
传真: ( 0755 ) 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788- 887
网址: w w w . z l f und.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m
( 70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4 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 021 ) 20691832
传真: ( 021 ) 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99
网址: w w w . e r i c hf und.c om
(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 021 ) 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 9665
网址: w w w . e how buy . c om
( 72 )诺亚正行 (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 021 ) 38600735
传真: ( 021 )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 w w . noa h- f und.c om
(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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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电话: ( 021 ) 20835789
传真: ( 021 ) 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 t p: / / l i c a i ke .he x un.c om /
(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 021 ) 54509998
传真: ( 021 )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400- 1818- 188
网址: w w w . 1234567.c om .c n
( 7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 010 ) 57418829
传真: ( 010 ) 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5095
网址: w w w . ni uj i .ne t
(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 010 ) 58325395
传真: ( 010 ) 58325282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4 5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50- 7771
网址: ht t p: / / 8.j r j .c om .c n/
(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 010 ) 62020088
传真: ( 010 ) 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 w w w . m y f u nd.c om
( 7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010- 88312877
传真: 010- 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01- 1566
网址: ht t p: / / 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
( 7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 1 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 20219931
传真: 021- 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 021- 20219931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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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 t ps : / / 8.g w . c om .c n
( 8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 51507071
传真: 021- 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466- 788
网址: w w w . 66z i c ha n.c om
( 8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 52855713
传真: 010- 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 w w . y i x i nf und.c 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以 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份 额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4 7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4 8
六、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6 年 5 月 9 日至 2006 年 6 月 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
募集 7,016,138,522.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8,858 户。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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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不满 两 百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5 0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 w w w . f und 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户 、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 具 体交 易 细 则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站 。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网址: w w w . f und 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请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 资 人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 按 照规 定 的 方式 进 行 申 购或 赎 回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5 1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
(三 )申 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 申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0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5 2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 外 赎回 时 , 赎回 的 最 低份 额 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 场内 赎 回 时, 赎 回 的 最低 份
额 为 5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并 且 单 笔 赎 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账 户 同 时有 份 额 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回 、 转 换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 刊 登 公 告 , 从 2007 年 5 月 8 日 起 将 场 内
和 场 外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限 制 由 原 来 的 100 份 调 整 为 50 份 , 同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 5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人 对该 交 易的 有 效 性进 行 确认 , 在 T + 2日 后 (包 括该 日 ) 投 资人 可 向销 售 机 构查 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 购 采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 若 申 购资 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 资人 赎 回 申请 成 功 后 , 赎 回款 项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 在 发生 巨 额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5 3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并 于 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 基金 的申 购费和 赎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 前端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 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统一
旗下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的分档标准, 统一后的费率分档标准见上表。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时间 后端 申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5 4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 起 ,对 通 过 本 公 司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 成立 的 养 老 计划 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 老 基金 等 , 具体 包 括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地 方
社 会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金 单 一 计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可 的 新 的养 老 基 金类 型 , 本公 司 将发 布 临 时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 客 户 范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 购 本基 金 前 端基 金 份 额 的养 老 金 客 户特 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 前端 特定 申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 关 养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 定 申购 费 率 的具 体 规 定 以及 活 动 时 间如 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 回 费用 由 基 金赎 回 人 承担 , 赎 回 费用 的 25% 归 基 金资 产 , 其 余 部分 作 为 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到 2 年(含) 0.2%
超过 2 年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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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销 交 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管 转 入 网 上直 销 交 易 账 户的 后 端 收费 模 式 的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理 赎 回 业务 。 通
过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 申 购 和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 的 个 人投
资 者将 享 受 前端 申 购 费率 优 惠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 从 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的 零 申购 费 率 的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 出 与 转入 基
金 的前 端 申 购补 差 费 率将 享 受 优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 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 务 已开 通 的 银行 卡 及 各 银行 卡 交 易 金额 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基 金 前 端基 金 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 上 直销 日 常 申购 的 最 低金 额 限 制; 单 笔 转换 份 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转 换 成 其它 基 金, 单 笔 转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 最 低 申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 务 情况 调 整 上述 交 易 费 用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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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 申购费率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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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 可 得到 38,461.54 份 基 金份 额 , 但 其 在赎 回 时 需 根 据其 持 有 时 间 按对 应 的 后 端
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投 资 人对 应 的 后 端申 购 费 是 1.8% , 申 购时 的 基 金 净值
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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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投 资 人对 应 的 后 端申 购 费 是 1.8% , 申 购时 的 基 金 净
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 基 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交易 所 在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 财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有 损 于 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 或 违反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 6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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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项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延 期 支付 赎 回 款项 , 但最 长 不 超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额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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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赎 回 的 部分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该
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 并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通 过 指 定媒 体 、 基金 管 理 人的 公 司网 站 或 销售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公 告 , 说明 有
关处理方法。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一)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于 2 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 少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 管 的交 易 制 度。 投 资 人 可将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在 场 外
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
间 进行 份 额 转移 。 在 上证 所 场 内不 同 会员 营 业 部之 间 进 行转 指 定 ,也 可 以 在上 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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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份额 转 托 管时 , 投 资 人可 以 将 其某 个 交 易 账户 下 的 基 金份 额 全 部或 部 分
转 托管 。 办 理转 托 管 业务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理 基 金 份额 转 出 手续 。
对 于有 效 的 转托 管 申 请, 转 出 的基 金 份额 将 在 投资 人 申 请转 托 管 转出 手 续 后次 一
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 金 申购 业 务 的一 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过 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交 申 请 ,约 定 每 期申 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在投 资
人 指定 资 金 账户 内 自 动扣 款 并 于每 期 约定 的 申 购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 请 。 定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并不 构 成 对基 金 日 常申 购 、赎 回 等 业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 办 理 相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本基金 2006 年
11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11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四) 定时不 定额 投资计 划
自 200 9 年 2 月 26 日 起 , 投资 者 可 通 过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 基 智
定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普 通基 金 定 投 业务 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 资 者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相 关 流 程和 业 务 规则 遵 循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 详 情请 咨
询 当地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的 代销 网 点 或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客 户
服务电话( 95588 ) 。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申 请 办理 本 基 金 的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是 指 投 资人 可 以委 托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每 月固 定
时 间 从 指 定 的 基 金 账 户 代 投 资 人 赎 回 固 定 份 额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自 2007 年 12 月 3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 则 遵 循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 请 咨 询当 地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代销 网 点或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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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95599 ) 。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 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 受 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份 额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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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的转 换
(一 )基 金转换
基 金 转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 某只 基 金 的 部分 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另 一只 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进行。
(二 )转 换业务 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2007 年 12 月 1 1 日 刊 登 公 告 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 起 开 放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基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其 它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 申 请办 理 基 金转 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 办 理时 间 相 同。 由 于 各销 售 机构 的 系 统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 原 因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 )基 金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转换申请日 (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 在 T + 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投 资人 可 向 销售 机 构 查询 基 金转 换 的 成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 或 赎 回该 部
分基金份额。
(四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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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转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 进 行申 请 , 申请 转 换 份 额精 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 基 金遵 循 “ 份 额 转换 ” 的 原 则, 单 笔 转 换份 额 不 得 低于 100 份 。 基金 持 有
人 可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换 成 其它 基 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 入 基 金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 账户 最 低 保 留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易 账 户 保留 的 某 基金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 留 余 额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某 笔 转 换申 请 确 认后 转 出 基金 的 单个 交 易 账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出基 金
的 最低 保 留 余额 , 则 转出 基 金 在该 账 户剩 余 的 基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 如 果某 笔
转 换申 请 确 认后 转 入 基金 的 单 个交 易 账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 金 的 最低 保
留 余额 且 该 账户 当 日 有转 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减 少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 入 基 金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 )基 金转换 费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 照 各基 金 最 新的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及 相关 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 费率 和计 费方 式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 金 或前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 基金 向 前 端 申购 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收 取 前端 申 购 补差 费 用 ;从 前 端申 购 费 用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 费 用 低的 基
金 或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取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 差 费 用原 则
上 按照 转 出 确认 金 额 对应 分 档 的转 入 基金 前 端 申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 前 端 申购 费
率 差额 进 行 补差 ,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购 补 差 费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 分 档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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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 金 或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 基金 向 后 端 申购 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后 端 申 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入 的 基 金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 额 收 取转 入
基 金的 后 端 申购 费 ; 从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向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 金 或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的 基金 转 换 ,收 取 后 端申 购 补差 费 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 回 的 时候 需
全 额收 取 转 入基 金 的 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申 购 补 差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 有 时 间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服 务 投 资者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 金 网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过 “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 务 , 其中 部 分 转换 业 务可 享 受 转换
费 率优 惠 , 优惠 费 率 只适 用 于 转出 与 转入 基 金 申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无优 惠 。 可通 过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理 的 转 换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 优 惠 的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f und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整 , 并 应于 调 整 后的 收 费 方式 和 费率 在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 金转换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 转出确认金额 -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 (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 额 申购 补 差 费用 的 , 转 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 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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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 。
转 入 基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 算 精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 。 若 该投 资 者 将 100,000 份 交 银 趋势 前 端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 交 银 成 长 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010= 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101,000 × 0.5% = 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01,000- 505= 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00,495 × 0/ ( 1+ 0 ) =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00,495- 0 ) / 2.2700= 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0 × 1.0200= 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1,020,000 × 0.05% = 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020,000- 510= 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019,490 × 0.5% / ( 1+ 0.5% ) =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019,490- 5,072.09 ) / 1.010= 1,004,374.17 份
例三 :某投资 者持有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100,000 份, 转换申请 当日交 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 资 者 将 100,000 份 交 银 增 利 C 类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交 银 精 选 前 端 基 金 份 额 ( 非 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2500= 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25,000- 0= 125,000 元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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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25,000 × 1.5% / ( 1+ 1.5% ) =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25,000- 1,847.29 ) / 2.2700= 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 未 结 转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61.52 元 ,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交 银 增 利 A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 币 A 级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交 银 增 利 A 类 基 金 份 额 (非 网 上 交 易 ) , 则 转 入 确 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00= 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00,000 × 0.8% / ( 1+ 0.8% ) =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00,000- 793.65+ 61.52 ) / 1.2700= 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 转出确认金额 -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 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 。
转 入 基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 算 精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2.2700 元 。 若 该投 资 者 将 100,000 份 交 银 主题 后 端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 交 银 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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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250= 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125,000 × 0.2% = 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25,000- 250= 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24,750 × 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24,750- 0 ) / 2.2700= 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250= 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125,000 × 0.2% = 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25,000- 250= 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24,750 × 1.2% = 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24,750- 1497 ) / 1.00= 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0.850= 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85,000 × 0=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85,000- 0= 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85,000 × 0.2% = 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85,000- 170 ) / 1.0500= 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 未 结 转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61.52 元 ,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交 银 增 利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700 元 , 交 银 货币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 若 该 投资 者 将 100,000 份 交 银 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 100,000 × 1.00= 100,000 元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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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100,000 × 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 100,000- 0+ 61.52 ) / 1.2700= 78,788.60 份
(七 )业 务规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的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在 同 一注 册 登 记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 金 。 投资 人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 务 时 ,转 出 方 的基 金 必须 处 于 可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 基 金 必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转 换 到 前端 收 费 模式 的 其 他基 金 ,后 端 收 费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 到 后 端收 费
模式的 其他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与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转 该 转 出份 额 对 应的 待 支 付收 益 ,该 收 益 将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 折 算 为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入 的 基 金份 额 , 以及 在 基 金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 回 或 转换 出
的 基金 份 额 不适 用 保 本条 款 , 其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 )暂 停基金 转换
基 金 转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 金 的赎 回 和 转入 基 金 的 申购 , 因 此 有关 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金 关 于 暂停 或 拒 绝申 购 、 暂停 赎 回的 情 形 和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 也 适 用于 暂
停 基金 转 换 ,具 体 暂 停或 恢 复 基金 转 换的 相 关 业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发 布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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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金 赎 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总 份 额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总 份 额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转 出与 基 金 赎回 具 有 相同 的 优先 级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分 转 出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但 在转 出 申 请得 到 部 分确 认 的情 况 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 请 将 自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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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投 资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在 坚 持 交 银 施 罗 德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前提下,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为了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帮助投资人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
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投
资分析模型和方法,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通过前瞻性地分析
和预测长期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全面地考察风险,合理动态地配置资产,
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 )投 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
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 市 场 环 境 在 不 断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在 不 同 方 面 显 示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失 效 , 通 过
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 、 风 险 和 收 益 同 样 重 要 , 在 一 个 尽 可 能 广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 有 效
地分散风险,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将
更全面地考察风险,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生的
概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 、 利 用 专 业 的 分 析 模 型 和 方 法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 在 市 场 状 况 不 好 的 情 况
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将 坚 持 并 不 断 深 化 价 值 投 资 的 基 本 理 念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与 管 理 能
力,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
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 资 对象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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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5%
—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0%; 现金 、 短期金融工具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
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35-95%
债券 0-60%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5%-65%
(四)业 绩比 较标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 +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是 著名 的 全 球 基准 指 数 供 应商 MSCI 按 照 MSCI 全 球 指数 编 制 标 准, 为 中 国 A 股
市 场编 制 的 第一 个 指 数, 科 学 地反 应 了我 国 资 本市 场 上 市公 司 市 场变 化 水 平, 具
有 较高 的 权 威性 和 市 场代 表 性 ,投 资 人可 以 方 便地 从 报 纸、 互 联 网等 财 经 媒体 中
获 取。 同 时 ,根 据 本 基金 的 目 标资 产 配置 比 例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中 加入 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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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由 “65% × MSCI 中 国 A 股 指 数+
3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
中 信 标普 全 债 指数 ” , 详 情见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 发 布的 《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变 更交 银 施罗 德 稳 健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五)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为 : 把握 宏 观 经济 和 投资 市 场的 变 化趋 势 ,根 据 经济 周 期理
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配置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 有效分散风险。
1、资产配置
本 基金 将 采用 “ 自 上而 下 ”的 多因 素 分析 决 策支 持 系统 , 结 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量
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
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
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统的配置
型基金不同,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本基金在资产配
置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 一大 特 点是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 进 行资 产 配置 的 时候 , 除了 考 察各 类 资产 的 风险
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型
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
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
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 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虑到不同经济周期下各
类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并随时间进行动
态调整。
配 置型 基 金灵 活 的资 产 配置 使 得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因 时 制宜 , 把握 投 资市 场 的变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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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趋势,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正确把握投资市
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从短期
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时前瞻性
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
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具 体操 作 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 经济 周 期理 论 下的 资 产配 置 模型 , 通过 对 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
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 基金 综 合运 用 施罗 德 集团 的 股 票研 究 分析 方 法和 经 济周 期 理论 精 选股 票 构建
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 备选 股 票进 行 风格 分 类, 利 用 经济 周 期理 论 在不 同 风格 类 别的 股 票之 间 进行
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债券投资
配 置型 基 金中 债 券投 资 管理 的 目 标是 分 散股 票 投资 的 市场 风 险, 保 持投 资 组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
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
主动式管理,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
平的平均收益。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
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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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 全球 经 济的 框 架下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对 宏观 经 济运 行 趋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金 的 权证 投 资 以 权证 的 市场 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 配 以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 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 券将 综 合 运用 久 期管 理 、收 益 率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 则 以及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固 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低 基 金 财产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 合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6)本 基 金不 得 违 反基 金 合 同 中有 关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 投 资比 例 的 规定 ,
本 基金 股 票 、债 券 、 现金 、 短 期金 融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 其 中 , 股 票 为 :35%-95%, 债 券
为:0%-60%, 现 金 、短 期 金 融 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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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 基 金投 资 于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规模 的
10%;
(11)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同 一 基金 管 理 公 司管 理 的 全 部证 券 投 资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 (12)和(14)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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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七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产品 中 的 中 等风 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处于 股 票 型基 金 和债 券 型 基金 之 间 。本 基 金 力争 在 有 效分 散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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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32,084,445.83 84.33
其中:股票 4,032,084,445.83 84.33
2 固定收益投资 30,009,000.00 0.63
其中:债券 30,009,000.00 0.6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25,284,722.64 6.8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312,292.22 6.26
7 其他资产 94,468,959.77 1.98
8 合计 4,781,159,420.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49,618,349.85 3.26
B 采矿业
64,207.64 0.00
C 制造业
1,445,765,559.84 31.4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6,568,888.28 0.36
E 建筑业
59,585,158.34 1.30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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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46,568,606.38 1.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419,106,998.89 30.88
J 金融业
134,570,396.58 2.93
K 房地产业
497,077,420.07 10.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145,242.62 0.5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5.1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448,529.34 5.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230.28 0.00
S 综合
528,382.57 0.01
合计
4,032,084,445.83 87.7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568 百润股份 4,379,313 351,001,936.95 7.64
2 300226 上海钢联 2,807,309 326,209,305.80 7.10
3 002285 世联行 7,232,061 280,459,325.58 6.10
4 300104 乐视网 2,834,081 265,610,071.32 5.78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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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0763 通策医疗 3,458,245 237,373,936.80 5.17
6 600446 金证股份 1,926,363 234,631,013.40 5.1 1
7 300028 金亚科技 5,531,377 212,017,680.41 4.61
8 300085 银之杰 1,309,776 176,675,684.64 3.84
9 000671 阳 光 城 7,319,742 146,834,024.52 3.20
10 002405 四维图新 3,235,782 132,019,905.60 2.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9,000.00 0.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9,000.00 0.6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0,009,000.00 0.6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40207 14 国开 07 300,000 30,009,000.00 0.65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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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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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671 阳 光 城 146,834,024.52 3.20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0,714.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13,408.86
5 应收申购款 91,494,836.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468,959.77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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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60.58% 2.14% 12.18% 1.14% 48.40% 1.00%
2014年度 13.03% 1.29% 32.94% 0.77% - 19.91% 0.52%
2013 年度 - 2.85% 1.09% - 1.76% 0.89% - 1.09% 0.20%
2012 年度 15.29% 1.1 1 % 6.18% 0.84% 9.1 1 % 0.27%
2011年度 - 22.91% 1.09% - 17.00% 0.86% - 5.91% 0.23%
2010 年度 - 3.73% 1.54% - 4.17% 1.02% 0.44% 0.52%
2009年度 85.46% 1.96% 57.17% 1.31% 28.29% 0.65%
2008年度 - 42.93% 2.16% - 46.18% 1.95% 3.25% 0.21%
2007年度 106.33% 2.01% 86.60% 1.50% 19.73% 0.51%
2006年度
(2006年 6月
14 日- 2006
年12月31 日)
57.11% 0.96% 35.63% 0.89% 21.48% 0.07%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起, 由 “6 5 % ×M S C I 中国 A 股指数+ 3 5 %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
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 “6 5 % ×M S C I 中国 A 股指数+ 3 5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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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6 月 1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 : 1 、 本 基 金建 仓 期 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 的 6 个 月 。 截至 建 仓 期 结 束, 本 基 金 各 项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起 ,由 “ 6 5 % ×M S C I 中国 A 股指 数 + 3 5 % ×新华 巴克 莱资
本中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 “ 6 5 % ×M S C I 中国 A 股指数+ 3 5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发 布的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交银 施罗 德稳 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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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的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与处 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及
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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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反 映 基 金 财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而计 算 出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 算 基 金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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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应 收利 息 ( 自 债券 计 息 起始 日 或上 一 起 息日 至 估值 当 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 行 未上 市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5) 小 项 规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多 种
因 素基 础 上 形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交 易 的 权证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 任 何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 第 (1) 小 项 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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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 )估 值程序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开放 日 闭 市后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 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将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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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 或份 额 登 记机 构 、
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 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 错 , 若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不 能 克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 由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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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 程 中产 生 的有 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 费 用, 从 基 金资 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 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 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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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它 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的 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 故的 任 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复 核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 本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 本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本 基 金管 理 人和 本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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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收益 包 括 :买 卖 证 券 差价 、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入 。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费 用 的 节约 应
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 扣 除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收益 中 扣 除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 额 , 不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4、 本 基金 收 益 每年 最 多 分 配 10 次 , 每次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比 例不 低 于 可分 配 收
益的 50%;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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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 载 明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 行 分红 资
金的划付。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收 益分配 方式 的修改
投 资 人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 理 收益 分 配 方式 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同 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不 同 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 。 投 资者 同 一日 多 次 申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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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终 止 清 算 时所 发 生 费用 , 按 实 际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值 中 扣
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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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 3 ) 上 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3 - 7 、 9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和 收 取 方 式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和 收 取 方 式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费 、 律 师 费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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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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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如 果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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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 用阿 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 请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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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 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提 供 书 面说 明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 止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序 , 说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 同 生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 述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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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 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在公 开 披 露 的第 2 个 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本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 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在 2 日 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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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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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上述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中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的事 项 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除依 法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披 露 信息 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 明 书 或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 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网 站上 进 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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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 债 券 等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 资 人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 额 分 享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风 险 , 既 包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风 险 等。 巨 额 赎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交 易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扣 除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的百 分 之 十时 , 投资 人 将 可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 的 全 部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为 股 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同 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 风 险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应 当 认 真阅 读 《 基金 合 同 》 、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并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目 的 、 投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 金 定期 定 额 投资 和 零 存 整取 等 储 蓄 方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为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变 化 , 不 会改 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不会 降 低 基金 投 资 风险 或 提高 基 金 投资 收 益 。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开展 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近 , 在 市场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响 下 ,基 金 投 资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 基 金 净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不 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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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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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
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
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
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除 了 上 述 股 / 债 市 整 体 风 险 外 ,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是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进行阶段性的资产动态配置,如果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与
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则可能导致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甚至背离最优策略,影
响组合绩效,产生风险。
(六 ) 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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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 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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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资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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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 5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8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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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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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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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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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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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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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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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不召 集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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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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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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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 举产 生 一 名代 表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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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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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9 ) 、 (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 基金 合同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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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时 ,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可 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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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终 止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清算 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果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 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 对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 所 查
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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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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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
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
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债券回购 、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 ,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下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中 的 第 (4) 条 规 定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
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
例做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百分之四十;
(4)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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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 其 中 , 股 票 为 :35%-95%, 债 券 为 :0%-60%,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为 :5%-65%,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千分之五;
(7)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 — (4)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2 6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2 7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从基金 管理 人的清 算户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2 8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2 9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管原 件。 在基金 运作
中签 订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0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和适 用法 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 700- 5000 , 021- 61055000 )联系。
(二 )网 上 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
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
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
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
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 )信 息咨询 、查 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f und 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进行咨询、查询。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2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 位 数 字 , 不 足 6 位 数 字 的 , 前 面 加 “0” 补 足 。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 金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 w w .f und 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电子信箱: s e r vi c e s @ j y s l d.c 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3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前 端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 12- 31
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1- 7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第五次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1- 14
4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1- 22
5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1- 27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2- 3
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基 金 前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2- 12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2- 13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固 定 收 益类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2015- 3- 20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4
的公告 时报
1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3- 21
1 1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3- 31
1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2
1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3
1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8
1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10
1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14
1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机 构 并 参 与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基 金 前 端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17
1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18
19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21
2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23
2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24
2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4- 27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1 3 5
2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换 转 入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4
2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19
2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19
2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22
2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27
2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5- 30
2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和 手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1
3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基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1
3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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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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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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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 6- 9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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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f und 001.c om ,
w w w . b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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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