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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优选股票(000884)

民生优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加 银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5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五年 七月 5-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2014年10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4 】1136号 文注册 ,基金合 同于2014 年12月19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 长 期 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 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 投 资所 带 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 险 、合 规 风险 以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 巨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 险高于 混合型 基 金、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 场基金, 属于 高风险高 收益的 基金产 品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信息 披露 文 件,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并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买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风 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最 大的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交投 不活 跃导致 的投 资者 被迫 持有 到期的 风险 。市 场风险 是未 来市 场价 格( 利率、 汇率 、股 票价 格、 商品价 格等 )的 不确 定性 带来的 风险 ,它 影响债 券的 实际 收益 率。 这些风 险可 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业 绩 表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 自 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6月19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言


.................................................................. 3 第 二部分 释义


.................................................................. 4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 6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 30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 48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9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3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54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55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5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60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62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3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63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3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 65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8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69 5-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 言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基 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5-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生加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指《 民生 加银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5-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5-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份额的 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元: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5-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63.33%)、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深圳 管理 总部 、工 会办 公室、 监察 稽核 部、风险管 理部 、 投 资部 、研究 部、 专户 理财 部、 产品部 、固 定收 益部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策划中 心、 机构 部、 客服 与电子 商务 中心 、运 营管 理部、 交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综 合管 理 部、财 务部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2015 年6月19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23 只开 放式基 金: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家盈 理财7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岁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编 辑。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记 者部 副主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公 关策 划处 处长 ,主任 助理 、副 主任 ,企 业文化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现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董事 会秘 书、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5-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吴剑飞先生:董事 ,硕士。15 年证券从 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员;泰达 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助理和基金 经理;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 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担 任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 副 总经理 (分 管投 研) ;现 任党委 委员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 经理 ,硕士。历任招商银 行北 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 ;中 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 2008 年10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 年起担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2014 年4 月起 担 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生 :董 事,学 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 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 产管理的 首席执 行官。 现 任加拿大 皇家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董 事, 学士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汇丰 集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 淮秀,独立董事,经 济学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 大学 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 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党支 部书记,投 资经济系副系 主任,投资 经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 投资经济系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敏, 独立 董事 ,博 士后 。历任 武汉 大学 原管 理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商 学院金 融系 副教授 ,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博 士后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金 融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律 师。 2、基 金管 理 人 监 事 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 席 ,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 副科长, 中国民生银行总 行财会部会 计处处长,中 国民生银行 福州分行副行 长,中国民 生银行中小企 业金融部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 5-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徐敬文 先生 ,监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 伊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从事 战略 发展 与财 务分析 工作 ,其 中包 括加 拿大皇 家银 行资 产管理 公司 的业 务发 展。 现任加 皇投 资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票 市场 研究分 析员 。 李君波 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 资管理 部副 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 裁助 理、 副总 经理 等职。2012 年 加入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专户理财 二部 总监 。 董文艳 女士 ,监 事, 学士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民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先生 , 监事 ,学士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市场 部机 构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助 理、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 光大保 德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 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 构业务 部总 经理。2012 年加 入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 长 兼总经理 , 简 历见 上 。 张力女士 ,董 事, 副 总经理 ,硕士 。简历见 上。 林海先生 ,督 察长 , 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 任中 国民生银 行办公 室秘书 、 宣传处副 处 长; 1999年至2000年 ,任 中国民生 银行北 京管理 部 阜成门支 行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年, 历 任中国民 生银行 金融同 业 部处长、 公司银 行部处 长 、董事会 战略发 展与投 资 管理委员 会办公 室处长;2012年2 月 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月 担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现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党委 委 员。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黄一明 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自 2007 年起历 任交 银施 罗德基金 公司 投资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研究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及 高级研 究员 ;自 2012 年5 月加 盟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自 2013 年5 月 3 日起至 今 担任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8 月 1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12 月 12 日起至 今 担任民 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29 日起至 今担 任民生加 银优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5-1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5 名成 员 组成。 由吴 剑飞先 生担 任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于善 辉先 生, 担任 专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简历 见上 ;杨 林耘 女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现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牛洪 振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薇薇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专户理 财一 部副 总监 。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0、保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5-1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的交易 活动 ; (7)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 (8)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公 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 政 法规规 定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基金经 理承 诺 5-1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防 范、 化解经 营风 险和 所管 理的 资产运 作风 险,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据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文件 ,以 及《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章 程》,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管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3)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适用 的内 控程 序, 并适时 调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5-1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 管理 层应 当牢 固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信誉 可靠 、责 任到位 ”的 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 根据 健全 性、 高 效性、 独立 性、 制约 性、 前瞻性 及防 火墙 等原 则设 计内部 组织 架构,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透 明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 规定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 制。部 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内 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险 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风 险管 理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5-1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 控制 风险 评估 包 括定期 和不 定期 的风 险评 估、开 展新 业务 之前 的风 险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 活动的 基本 要点 ,它 贯穿 于公司 经营 活动 的始 终。 授权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 须采取 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须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经授权 人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 获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须建 立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授权 、业务 执行 、业 务记 录和 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投 资和 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用 适当 、有 效的 信息系 统, 识别 、采 集、 加工并 相互 交流 经营 活动 所需的 一切 信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 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系 统, 凡是 属于 超越 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内部 控制 的监 督完 善由公 司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公司 须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适时5-1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改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 立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 度,研 究部 门根 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 资决 策应 当严 格遵 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符 合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 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要有 详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 绩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行 交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 资指 令应 进行 审核 , 确认其 合法 、合 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 出现 指令 违法违 规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害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投 资涉及 关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 1)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和 会 计核算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及 时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5-1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对 所管 理的 基金 以基 金 作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每只 基金分 别设 立不 同的 独立 帐户, 进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公 司应 当采 取合 理的 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新 产品 开发 前应 进行 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 重对 市场 的开 发和 培 育,统 一部 署基 金的 营销 战略计 划, 建立 客户 服务 体系, 为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 司对 信息 披露 应当 进 行持续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 法,对 信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 发应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整 的技 术资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 可稽 性。 3)对 信息 系统 的项 目立 项 、设计 、开 发、 测试 、运 行和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公 司应 当通 过严 格的 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硬 件要 求应 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应充 分 考虑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 性、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应具备 身份5-1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 立计 算机 系统 的日 常 维护和 管理 ,数 据库 和操 作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应 当分 别由不 同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 管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 时、准 确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 司根 据国 家颁 布的 会 计准则 和财 务通 则, 严格 按照公 司财 务和 基金 财务 相互独 立的 原则制 定公 司会 计制 度、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公 司应 当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严禁 需要相 互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过 凭 证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建 立 账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 计 记账 程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 定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 部门应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负 责。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经 营层 负责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应 保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5-1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全 面推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责任 管理 制度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5)公 司应 当强 化内 部检 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应 当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 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 :李玉彬 电话:(0775) 2216 867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平安 银行 ,股 票简 称:平 安银 行, 股票 代码 :000001)是 原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以 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方 式完 成两行 整合 并更 名 后的银 行, 是总 部设 在深 圳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平 安 ” )及其 控股 子公 司持 有平 安银行 股份 共计 约26.84 亿 股,占 比约 52.38% ,为 平安 银行 的控 股股东 。 截至2013年底, 平安 银行 资产总 额18,917.41 亿元 , 较年初 增长17.75%;存款 总额 12,170.02 亿元,较 年初 增长19.18%; 贷款 总额 (含 贴现)8,472.89 亿元 ,较 年初增 长 17.55% ;在 拨备 大幅 增长 的情况 下, 实现 归属 母公 司股东 净利 润152.31 亿元 ,同比 增长 13.64% 。截 至2013年 底, 按照中 国银 监会 《商 业银 行资本 管理 办法 (试 行) 》,平 安银 行资 本 充足率9.90%、一级 资本 充足率8.56% 、核 心一 级资 本 充足率8.56%;按照 中国 银监会《 商业 银 行资本 充足 率管 理办 法》 及相关 规定 计算 ,资 本充 足率11.04%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9.41% 。 截至2013年底, 平安 银行 拥有分 行38 家, 各类 网点528 家, 基本 形成 对东 北、 华北、 华 东、华 南、 中部 、西 南和 西北地 区的 全面 覆盖 ;在 香港设 有代 表处 ,并 与境 内外众 多国 家和 地 区逾2000家 银行 建立 了代 理行关 系。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资 金清 算 处、规 划发 展处 、IT 系统 支持处 、督 察合 规处7 个处室, 目前 部门 人员 为42 人。 2、主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具备 《中国 证券 业 执业证 书》 。长 期从 事银 行 工作, 具有 本外 币资 金清 算、银 行经 营管 理及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经营5-2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管理经 验。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融 高等 专科学校 任教 ;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任客 户经 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 行任计 划信 贷部 经 理、行 长助 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 行青山 支行 任行 长助 理;2000年2 月至 2001年7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公司银 行部 任副 总经 理;2001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武汉 分行 解 放公园 支行 任行 长, 主持 全面工 作;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机 构业务 部任 总经 理,主 持全 面工 作;2005 年5月至2007年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主持 全面 工作 ; 2007年7月至2008年1 月在 招行武 汉分 行同 业银 行部 任总经 理, 主持 全面 工作 ;自2008年2月加 盟平安 银行 并负 责公 司银 行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 掌握银 行产 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品 的运 作、 营 销和管 理, 尤其 是对 银行 有关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年12月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5 月起 任平 安 银行资 产托 管事 业部 工作 副总裁 (主 持工 作) 。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年8月6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 管要求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和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确保内 部控 制和 风 险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业务的 安全 、稳 健运 行,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 现。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管理 和 运营部 门, 专门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具 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3、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 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5-2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 监督。 2、监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5-2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 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 售 机构 (1)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5-2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5)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5-2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网址:www.bigsun.com.cn (7)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石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5-2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12)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5-2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15)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6)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18)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5-2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19)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www.hexun.com/ (21)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22)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2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5-2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24)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 它 符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 金,并及 时公 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 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5-2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吴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5-3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 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经2014年10 月2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4】1136 号文 注册。 二、 基 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 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 期共 募集1,837,563,753.87 份基 金份额 ,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17,717 户。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相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12 月19 日正式生效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5-3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1 月1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 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5-3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最低 金 额限制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通过 销售 机构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含 申购费),民生 加银基 金直 销每 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 于100 元( 含申 购费),超过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部分不 设金 额级 差;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 购金 额规 定限 制;投 资者 可以 多 次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限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定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100 份,本 基 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为准 ,但 不得 低于 100 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 、 赎回 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万 元≤M <200 万 元 1.00%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5-3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部 分确 认时 ,投 资人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赎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投资 人收 取的 赎 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应归 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注 :前款 所述 1 个月按 30 日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2 年≤T 0.0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天 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 持 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1、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5-3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率 )/ (1+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49,261.09 (份 )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2.000 元,则 可以 得 到49,261.09 份基金 份额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2.000 元,则其获 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2 0,00 0.00 ×0.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假定赎 回当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9,900.00 元。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5-3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或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3 、5 、6、7 项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5-3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次 数,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可 不再 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5-3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3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中期 票据 、债券 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80%-9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模式 精选 具有成 长潜 力的 个股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市 场面 、政 策面 等因 素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析 研究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比 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 金在 制定 投资 策 略时, 将充 分考 虑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以 及产 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 置将在 对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进行 充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2、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 货币 财政 政策 形势、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析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着 重分 析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确定在 不同 时期 和阶 段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最大 限度 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益 。 3、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1)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行业的 景气 度受 到宏 观经 济形势 、国 家产 业政 策、 行业自 身基 本面 等多 因素 的共同 影 响,本 基金 将分 析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对 各行 业的 影响, 并综 合考 虑国 内外 宏观经 济形 势、 中国经 济发 展趋 势、 中国 政府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消费 者需 求变 化、 行业 技术发 展趋 势等5-3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因素, 判断 各个 行业 的景 气度, 选择 合适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2)行业 生命 周期 分析 本基金 将分 析各 行业 所处 的生命 周期 阶段 ,重 点配 置处于 成长 期与 成熟 期的 行业, 对处 于幼稚 期的 行业 保持 积极 跟踪, 对处 于衰 退期 的行 业则予 以回 避。 部分 行业 从大类 行业 看处 于衰退 期, 但其 中某 些细 分行业 通过 创新 转型 获得 新的成 长动 力, 本基 金也 将对这 些细 分行 业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3)行业 竞争 格局 主要分 析行 业的 产品 研发 能力和 行业 进入 壁垒 ,重 点关注 具有 较强 技术 研发 能力和 较高 的行业 进入 壁垒 的行 业。 4、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上 ,将 针对不 同类 型的 行业 ,自 下而上 地采 取相 适应 的选 股策略 :对 于传统 型的 行业 ,本 基金 将重点 优选 具备 业绩 弹性 大、收 益质 量高 ,且 具备 估值优 势的 行业 龙头股 。对 于新 兴行 业,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发 展速 度和 发展 可持 续性, 优选 发展 速度快 、可 持续 性强 ,且 估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既分 享上 市公 司高 速发 展阶段 带来 的丰 厚回报 ,又 控制 由于 公司 经营管 理不 善等 原因 造成 投资损 失的 风险 ;


对于以 上两 类优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本 基金 还将 进行 流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此外, 本基 金为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更详 细的 分析 以控 制投资 风险 ,将 通过 更多 的维度 来考 察上市 公司 ,具 体要 求上 市公司 还具 有以 下特 征: (1)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企 业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是保证 公司 业绩 稳定 长期 增长的 必要 条件。 本基 金将 从股 权结 构、股 东权 益、 董事 会治 理、监 事会 治理 、经 理层 治理、 信息 披 露、利 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析 公司 治理 情况 。 (2) 良好 的财 务状 况: 本 基金在 全面 分析 营业 业务 增长率 、营 业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财务 指标 基础 上,将 特别 关注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的财 务指 标分 析。本 基金 在关 注企业 成长 性的 同时 ,也 兼顾企 业的 资产 利用 效率 ,将通 过资 产收 益率 、权 益收益 率进 一步 筛选出 运营 效率 高、 盈利 能力强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偿债能 力和 变现 能力 是影 响公司 长期 增长 性的一 个重 要因 素, 公司 的偿债 能力 越强 ,成 长的 长期性 也就 越有 保证 。本 基金将 通过 分析 流动比 率、 速动 比率 、资 产负债 率等 指标 分析 企业 的偿债 能力 ,从 中筛 选出 能长期 保证 稳定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 (3) 强大 竞争 优势 :企 业 只有具 备强 大的 竞争 优势 ,才有 可能 获得 持续 的盈 利机会 ,进 而才能 保证 成长 的稳 定性 和长期 性。 本基 金将 运用 波特五 力竞 争分 析理 论, 即分析 新加 入者 的威胁 、购 买者 (客 户) 的议价 力量 、取 代品 (或 服务) 的威 胁、 供货 商的 议价力 量及 现有 竞争者 之竞 争态 势, 研究 判断企 业的 竞争 优势 强弱 程度、 企业 的获 利潜 力; 同时, 分析 企业 的竞争 战略 与企 业特 点、 行业环 境等 匹配 程度 ,分 析企业 的竞 争优 势的 可持 续性。 5-4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筛选 本基金 在精 选上 述成 长股 的基础 上, 将运 用绝 对估 值法和 相对 估值 法相 结合 的方法 对于 企业进 行合 理估 值; 同时 ,从流 通市 值、 市场 交易 情况等 评估 其流 动性 ,筛 选出流 动性 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判 断未 来的利 率走 势, 从而 确定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同 时,在 日常 的操 作中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 合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 管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在 保证 债券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适 时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考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包 括是否 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等 要 素,还 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判断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曲 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等 方法 来评 估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对于 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的 债券 ,还 将通 过运 用金融 工程 的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 剩余 期限 和信 用等 级 等因素 基本 一致 的前 提下 ,运用 收益 率曲 线模 型或 其他相 关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 良好的 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定 下行保 护的 可转债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基金 将适 时跟 踪和 分析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债主 体的财 务状 况以 及营业 模式 对偿 债能 力的 影响, 做好 风险 控制 ,并 综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 券收益 率和 流动5-4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性等要 素, 根据 债券 市场 的收益 率数 据, 对单 个债 券进行 估值 分析 ,选 择具 有良好 投资 价值 的私募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尽量 选择 有担 保或 其他 内外部 增信 措施 来提 高偿 债能力 控制 风险 的私募 债券 ,从 而降 低资 产管理 计划 的风 险。 7、套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 跨市 场套 利。 短期 资 金市场 由交 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市 场构 成, 由于 其中 的投资 群 体、交 易方 式等 要素 不同 ,使得 两个 市场 的资 金面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 动性都 存在 着一 定的差 别。 本基 金将 在充 分论证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的 基础上 ,寻 找合 理的 介入 时机, 进行 跨市 场套利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2)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 投 资群体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性 ,对期 限相 近的 交易 品种 同样可 能因 为存在 流动 性、 税收 等市 场因素 的影 响出 现内 在价 值明显 偏离 的情 况。 本基 金将在 保证 高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8、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合 理利 用权 证等衍 生工 具,利 用数 量方 法发 掘可 能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9、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以下 方面 综合 定价 ,选 择低估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主要 包 括信 用因素 、流 动性 因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 素和 提前 还款因 素。 10、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略 为实现 稳定 投资 回报 的目 标,本 基金 在从 资产 配置 、股票 的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选择、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和个 券选 择的 投资全 流程 实施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运 用数 量化 风险 管理工 具, 进行 风险预 算和 风险 控制 。此 外,本 基金 在达 到预 期投 资回报 后, 本基 金会 适度 锁定投 资收 益, 综合考 虑证 券市 场趋 势、 投资组 合计 划、 收益 分配 计划等 因素 ,及 时调 整资 产配置 比例 ,保 证基金 表现 持续 平稳 ,以 达到控 制投 资组 合下 行风 险、优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的目 的, 便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四、投资决 策制 度和 投资 管理流 程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制度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可以 保证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和 投资策 略等 贯彻 实施 。 1、投资决 策制 度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等 立足 本职工 作,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性 ,深 入到 投资 研究 的关键 环节 中,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主 要依 靠严格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来 开展 工作 ,定 期或 不定期 召开5-4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 论基 金大类 资产 、股 票组 合以 及重点 个股 配置 ,审 议基 金的绩 效和 风 险、资 产配 置建 议以 及基 金经理 的基 金投 资报 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投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基 础上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调 查上 市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 销售商 ,考 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定 期或 不定 期撰 写提 供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债 券等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交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行 特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 关决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交 易委托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 馈,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和 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较 大的 偏 离,立 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金融 工程 小组 的评估 报告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行 评估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6)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包括 投资集 中5-4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度、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 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2)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本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18)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5-4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 ×85%+中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15% 沪深300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于 2005 年4 月8 日发布 的反 映A 股市 场整 体走势 的指 数。沪 深300 指 数编 制目 标是反 映中 国证 券市 场股 票价格 变动 的概 貌和 运行 状况, 因此 可以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基准 。 中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于2008 年推出 的覆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指 数。 中证 国债 指数通 过对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交易 、剩 余期 限在一 年以 上的 国债, 采用 发行 量派 许加 权计算 的综 合价 格指 数, 可以准 确反 映高 信用 固定 收益债 券的 价格 走势,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可以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5-4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应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高预 期风 险和 高预期 收益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49,311,138.45 72.32 其中: 股票


849,311,138.45 72.3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8,000,000.00 9.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4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3,178,525.98 17.30 7 其他资 产


13,871,799.69 1.18 8 合计





1,174,361,464.12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32,770.00 0.05 B 采矿业 80,439,683.98 7.96 C 制造业 449,357,664.04 44.4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625,440.00 0.6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555,060.40 1.2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4,193,696.40 3.3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2,893,992.57 20.08 J 金融业 158,550.00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4,655,358.66 4.4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849,982.40 1.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8,940.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849,311,138.45 84.0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300248 新开普 1,528,434 69,192,207.18 6.85 2 000023 深天地 A 2,071,701 56,536,720.29 5.60 3 600358 国旅联 合 3,327,523 44,655,358.66 4.42 4 000503 海虹控 股 846,394 40,804,654.74 4.04 5 300016 北陆药 业 1,436,136 36,190,627.20 3.58 6 300166 东方国 信 646,586 35,303,595.60 3.49 7 300028 金亚科 技 900,600 34,519,998.00 3.42 8 300240 飞力达 1,407,148 34,193,696.40 3.38 9 600497 驰宏锌 锗 1,878,470 25,678,684.90 2.54 10 300245 天玑科 技 668,065 24,117,146.50 2.39 5-4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20,914.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96,422.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5,094.03 5 应收申 购款 3,599,368.98 6 其他应 收款 - 5-4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71,799.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03 海虹控 股 40,804,654.74 4.04 重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度 (自 2014 年12 月 19 日 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00% 0.33% 4.88% 1.81% -3.88% -1.48% 2015 年(2015 年1 月 1 日至 3 月31 日) 7.52% 1.23% 12.61% 1.56% -5.09% -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4 年12 月19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8.60% 1.15% 18.11% 1.58% -9.51% -0.43% 注: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5% +中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1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5-4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5-5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5-5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5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5-5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5-5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具 体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5-5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5-5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其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5-5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其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5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5-5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一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出 现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5-6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 避免。 二、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决 策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 作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金,在实 际 的投资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在 80%-95% , 所以 将无法 完全 规避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系统 风险。 鉴于 中国 股市 目前 仍处于 发展 阶段 ,具 有波 动性较 大的 特征 ,5-6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因而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必要 时将通 过资 产配 置, 力求 降低系 统性 风险 。 2、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风险 主要 包括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风 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最大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交投 不活 跃导 致的投 资者 被迫 持有 到期 的风险 。市场风 险 是未来 市场 价格 (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 风险, 它影 响债 券 的实际 收益 率。 这些 风险 可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一 定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四、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七、其 他风 险


1、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5-6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5-6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基 金的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的程 序进行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 下一系 列 服务: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 登记机构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登 记服务 。基金 登 记机构配 备安 全、完善 的电脑 系统及 通 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基 金 账户与基 金份额 的 登记、管 理、托 管与转 托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 的登记、 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 算过户 和 基金交易 资金的 交收等 服 务。 二、红利 再投资 服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 红利,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选择红利 再投资 形式进 行 基金收益 分 配,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期分配所 得基金 收益将 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 且不收取 申购费 用。 5-6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三、网上 交易服 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网上交 易平台 。 通过先进 的网络 通讯技 术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高效 安全的 基 金交易服 务、及 时迅捷 的 基金信息 和理财 服务。 四、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 邮件、短 信、主 动致电 等 方式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供各项主 动通 知服务;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及重要信 息将通 过指定 媒 介发布。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 子形式 为主的 确 认单、对 账单等 基金信 息 服务,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需要提 供纸质 的 确认单、 对账单 的服务 , 请致电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索 取。 五、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 时了解基 金管理 人相关 信 息及投资 资讯, 基金管 理 人开通24小时 自动语音 服务、 网上查 询 等方式。 通过以 上方式 可 进行基金 管理人 信息查 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信息 查询。 六、在线 客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访 问 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 陆在线 客 服,实现 基 金管理人 与投资 人网上 面 对面答疑 解惑。 七、多元 资料索 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详细的 专业基 金 投资资料 ,便于 办理各 种 交易手续 ,同 时为方便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索取,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了 多元化的 资料索 取服务 , 索取途径 多样, 资 料内容丰 富详尽 。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 相关历史 文件均 可向客 户 服务人员 索取, 客户服 务 人员可通 过传 真、Email提 供;同 时,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提供各 种 资料、业 务表单 及公告 下 载。 八、资讯 服务定 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 透明度, 提升服 务品质 , 使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时 了 解基金投 资资 讯,基金 管理人 推出全 方 位资讯服 务定制 项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客 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 网站、短 信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管 理人通 过传真 、Email、短信 等多渠 道发送 资讯定制 服务。 九、投资 业务咨 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 有素、专 业知识 全面的 投 资顾问队 伍,基 金管理 人 的专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 在规定 的工作 时 间内回答 客户提 出的问 题 ,提供关 于基金 投资全 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投诉 与建议 的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理建 议是基 金 管理人发 展的动 力与方 向 。如果对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各 种服务 感 到不满意 或有其 他需求 , 可通过电 话、来 信、传 真 、Email、手 机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 时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也 可直接 与 客户服务 人员联 系,基 金 管理人将 采用限 期 处理、分 级管理 的原则 , 及时处理 客户的 投诉与 建 议。 十一、客 户互动 活动 5-6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举办 各种互 动活动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见面 会 、理财讲 座 等,以加 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互 动联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市场状 况以及 基金管 理 人服务能 力的 变化,增 加、修 改上述 服 务项目。 十三、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联 系方式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容, 可通过 上述方 式 联系本公 司。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经 全面理 解了本 招 募说明书 。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内 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4 年12 月19 日至2015 年 6 月 19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4 年12 月20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4 年12 月31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1 月1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1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基金 网上 直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1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1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方 案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网站 2015 年 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参与 部分 销售 机构基 金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或网 上交 易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2 月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 换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5-6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 年 2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2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2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大 北农 ”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华 泽钴 镍”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海 虹控 股”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新 国都 ”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铜 陵有 色”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昆 明机 床”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21 日 民生加 银优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年 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网站 2015 年 4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新 开普 ”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5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飞 力达 ”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5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浩 丰科 技” 停牌 后估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5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长 百集 团”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万 达院 线”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5-6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 年 6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暴 风科 技”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经理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国 机汽 车” 停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5-6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其 他销售 机 构 和基金 登 记机构的 住 所,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阅 本 基金的 招募 说 明书,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招募说 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等文 本存 放 在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营业场 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民 生加银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银 优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银 优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七月 二 十 九 日 5-7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业务 规则 ; (1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7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7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7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5-7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7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5-7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5-7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5-7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5-7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2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5-8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及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8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 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 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壹亿 贰仟 叁百叁 拾伍 万零 肆佰 壹拾 陆元整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托 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外 汇存款 、汇 款; 境内 境外 借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代 理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外 汇买卖 ;贸 易、 非贸 易结 算;办 理国 内结 算; 国际 结算;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贷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代理收 付款 项; 黄金 进口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币 兑换 ;结 汇、 售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管 机构 批准 或 允许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5-8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一)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权 证、 中期 票据 、债 券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80%-9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80%-95% ; 2、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5-8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18、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5-8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损失 ,及 因 流通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证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5-8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按《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的 约定 执行。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5-8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5-8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本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销户 、变 更工 作,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无需 预留印 鉴, 具体 按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办 理。 4、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执 行。 5-8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开立。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按 规定 公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发 送基 金5-8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