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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500ETF联接(050025)

博时标普5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2]284
号文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 效 。 根据基 金管理人 2013 年 12 月 27
日刊登的 《 博时标 普 500 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部分 条款的公 告》,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起 转为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 并相应修 订基 金合同条款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 招 募说明书 的备案,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为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目标 ETF ” 或 “博
时标普 500ETF ” )的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会因为 目标 ETF 份额净值等 因素产生 波动。
博时标 普 500ETF 主要跟踪美国市场 的标 普 500 指数,其投资 的相关风 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投 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 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当 相应的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主要包括: 美 国市场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因素对 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汇 率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博 时标普 500ETF 的联接基
金,主要通 过投资于 博时标 普 500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博时 标普 500ETF 在
投资方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 区别。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
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 险水平与 目标 ETF 类 似,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属于高 风险/ 高收益 特征的开 放式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64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0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21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33 第二十三部 分 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35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文件 ....................................................................................................... 137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以 及《博时 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编 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由 博时 标 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 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 博时 标 普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 》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仅 指该 法人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仅指该 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根 据基 金 托管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基 金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 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代理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 本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登记机构 指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办 理 基 金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目标 ETF 指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或简称 “博时标普 500ETF”)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 即将绝大 多数基金 财产投资 于博时标 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目 标 ETF )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 踪误差最 小化,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 金 基金中的基 金














指投 资对象为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其投资 组合由各 种基金组 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 500 净总收益指数 (S&P 500 Index (Net TR)) 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 标普 500 指数 使用许可协 议及其未 来可能 发生的变 更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 且在同 一登记机 构处注册 登记的 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 商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 完成的行 动, 及 其他与本 基金持 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 息, 包括但 不限于权 益 派发、 配 股、股本变 动 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事件 或因素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借 鉴博时基 金旗下已 有的封闭 式基金和开 放式基金 风险管理 成熟 经验的基础 上,针对 本基金的 特点,确 立科学的 风险 管理理念, 建立相应 的风险管 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基金 持有人谋取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 收益。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可分 为如下三 类, 一是本 基 金特有的风 险; 二是境 外投资风 险; 三是一般风 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指数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为被动 跟踪标的 指数的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 的资产净 值会随标 的指数的 波动而波 动。 2 、与标的指数相 关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 报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美国股票 市场 。 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美国股 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 美国政治、 经 济、 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 投资 者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从而导致 标 的指数发生 波动, 致使 基金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险。 (3 )指数编制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及本 基金可 能投 资的指 数期 货的 基准 指数 均由指 数提 供商 负责日 常 管理。指数 提供商在 编制、计 算相关指 数时没有 义务 顾及到本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 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 不保证标 的指数的 准确性和 正确性, 亦不 保证在指数 编制和计 算时不会 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 和管理人 的利益。 (4 )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如 出现变更 本基金标 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将 变更标的 指数。 基 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 策略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随 之 调整, 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 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 资者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的 风险 与成本。 3 、股指期货的风 险 股指期货与 标的指数 之间存在 价格上的 差异, 这种 差 异称为基差, 在合约到 期时基差 收 敛至 0 。 存在基差的 原因是 由于利息、 分红和期 货价 格的波动。 本基 金可能 投资于同 一标的 指数股指期 货合约, 用以替代 股票投资 ,面临一 定的 基差风险。 4 、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 回报偏离 的风险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 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发 生送配股 、增 发等行为 导致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发 生变化,使 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误差 ;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成份股增 发、 送配等所 获收益可能 导致基金 收益率偏 离标 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 产生跟踪 误差;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误差; (5 )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 本、货 币兑 换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费 等其他费用 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 产生 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技 术手段、 买入卖 出的时 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 基金对标 的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 如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 来的现金变 动;因 指数发布 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 等,产生 跟踪误差 。 5 、投资标的过分 集中的风 险 本基金对标 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分 集中有可 能会给本 基金 带来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 、政府管制风险


政 府管 制风险 是指 国家政 府机关 通过 制定相 关法 律法规 或采 用行政 干预 手段对 社会 经 济行为实施 直接控制 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 受损失的 风险 。 在境外 证券 投资过程 中, 基金所 投资 的国家/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 能会 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 对公司 或行业的 国有化、 没收资产 以及征收 高 额税收等, 造 成相应的 财产受损 、 交易 延误等相关 风险,从 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 不利影响。


2 、法律与政治风 险


由于美国的 法律法规 与中国不 同的原因 , 可能 导致本 基金在投资 运作、 交易结算 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 方面受到 限制,从 而使得基 金资产面 临损 失的可能性 。


美国因政治 局势变化 (如罢工 、 暴动 、 战争等 ) 或法 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 市场的较 大波 动,从而给 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接的 影响 。 3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 括但不限 于汇率风 险、利 率风险 、外汇 政 策风险等 。由于 QDII 产品涉及 到 人民币与外 币的汇兑, 因此汇率、 利率的变 动以及美 国外汇政策 的改变均 会产生一 定的外汇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风险。 4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 指基金投 资的某些 境外国家 或地区出 现大 的政治变化, 例如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关系 发生危机 等, 以及 财 政、 货币、 产 业和地区 发展政策 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 化等, 这些事 件甚至可 能造成市 场剧烈波 动, 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 影响 基金的投 资收益。 5、衍生品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期货 和期权等 衍生品。 尽 管本基金 将 谨慎的使用 衍生品进 行投资, 但 衍 生品仍可能 给基金带 来额外的 风险, 包括杠 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 信用风险、 衍 生品价格 与其 基础品种的 相关性降 低带来的 风险等, 由此 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 的波动幅 度。 本基金中, 衍 生品将仅用 于避险和 进行组合 的有效管 理。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税务法律 法规的不 同, 本基金可 能会就股息、 利 息、 资本利得 等收 益向各国家 或地区税 务机构缴 纳税金, 包 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 会使得投 资收益受 到一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收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或 者加以具有 追溯力的 修订, 所以 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 缴纳本基 金销 售、 估值或者 投资日并 未预 计的额外税 项。 三、一般风险 1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境内外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 发展状况、 人 员配备、 管 理水平与 内部控制等 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 在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 对投资者 的赎回 ,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金 运 作和收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 净值。由 于境外市 场的交易 日、交易 时间 、结算规则 等与国内 存在一定 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 申购、 赎回 的开放与 交易确认 的安排不 同 于国内一般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 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 者指定账 户需要更 长的时间 。 3 、巨额申购赎回 所隐含的 风险 本基金对标 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在巨 额申 购发生 时, 可能会 出现 在短期 内对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投 资比例 或者 对标 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的 投资比例 被迫处于较 低水平的 状况, 从 而导致跟 踪误差的大 幅增加; 在 巨额赎回 发生时, 可 能会出现 在短期内被 迫卖出大 量的标的 指数成份 股或者被迫 卖出大量 的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 这种流动 性买卖压 力也可能导 致跟踪误 差的大幅 增加。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4 、交易对手的信 用风险 基 金交 易对手 方发 生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仓 债券 的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 债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风险。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 指单笔交 易规模远 大于市场 平均单笔 交易 规模的交易 。 大宗 交易价格 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 由市场供 求关系决 定的, 可能 与市场价 格 存在一定差 异, 从而导 致大宗交 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 损益。 6 、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登 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等 。 7、跨境交易 结算风险 跨境证券交 易结算是 指发生在 交易一方 或双方所 在国 之外的国家 的结算。 相对 于国内证 券结算, 跨境 结算的过 程涉及到 更多的 机构, 这些 机 构包括经纪 商、 清算所 、 中央证 券存管 机构 (简 称 CDS ) 结算 银行 、 以 及当 地代理人 、 全 球 托管人、 国际中央 证券存 管机构 (简称 ISCD)。 相对于国内 交易结算 ,跨境交 易结算的 风险较大 。本 基金为 QDII 基 金,将投 资于境外 证券资产, 涉及跨境 交易结算 ,因此将 担一定的 跨境 交易结算风 险。 跨境交易结 算风险, 主要 由于所采 取的跨境 结算方式 的不同、 较多参 与机构、 各国 对选 择清算机构 的限制, 不 同国别的 法律冲 突、 交易数 据 传输的不同 等, 所产生 的各类风 险, 包 括违约风险 , 结算 高成本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 现金 保 管风险、 操作性风 险、 系 统性风险 、 外 汇风险、托 管风险以 及法律风 险等。 8、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有遭 受 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境内 外基金托管 人、 境内外券 商、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构 和销售代理 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 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及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基金 在境内可 投资于货 币市 场工具等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金融 工具。 此外, 基 金还可投 资于 全球 证券 市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包 括在 境外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与标的指 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 相关的 普 通股、 优先股 、 存托凭 证 、 公 募 基金 、 权 证、 期 权、 期 货等金融 衍生产 品, 结构 性投资产 品 、 银 行存款 、 回购协 议、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货 币市场工 具, 政 府债券 (短 期政府债券除外)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待基金参 与 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业务的相 关规定颁 布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 金融 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 以 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 理。 届时本基金 参与融资 融券、 转融通 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 与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 信息披露 、 估值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获得标的 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 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交易 所买卖或 申购赎回 的方式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份额。根 据投资者 申 购、赎回的 现金流情 况,本基 金将综合 目标 ETF 的流 动性、折溢 价率等因 素分析, 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基金也可 以通过买入 标的指数 成份股来 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 还可适度 参与目标 ETF 基金 份额交易 和申 购、赎回之 间的套利 ,以增强 基金收 益。 本基金还将 投资于期 权、期货 以及其他 与标的指 数或 标的指数成 份股相关 的金融产 品,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投资目标是 更紧密地 跟踪标的 指数。 基金 拟投资于 新 的金融产品 的, 需将有 关投资方 案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公告。 未来, 随着证券 市场的发 展、 金融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的创新 等, 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 会,履行 适当程序 后更新和 丰富基金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本基金将 在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达到这一 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基金 规模变化 等 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 合这一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 整。 本基金的风 险控制目 标是 力争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基金经 理负责做 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的组合 构建、组 合调整等 决策 。 (三)决策程序 研究、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配合 ,构成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1 、研究。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部依 托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整合外 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 外部 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开展标 的指数跟 踪、 目标 ETF 业绩分析、联 接基金套 利分析、 流动 性分析、申 购赎回资 金流分析 等工作, 撰写研究 报告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 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 相关事项 做 出决策。 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做 出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 、组合构建。 结合研究 报告,基 金经理 做 出日常的 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 等决策, 构建 以目标 ETF 为 主的投资 组合。 在 追求跟踪 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 理可采取 适当的方 法,提高投 资效率, 降低交易 成本,控 制投资风 险。 4 、交易执行。交 易部负责 本基金 的具体交 易执行, 交易部同时 履行一线 监控的职 责 。 5 、投资绩效评 估。本基 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并 撰写 相关的绩效 评估报告, 确 认基金组 合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期, 投资策略 是否成功, 并 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归 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 依据绩效 评 估报告总结 或检讨以 往的投资 策略, 如 果需要,亦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 6 、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目标 ETF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赎回的 现金流量 情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况,以及基 金投资绩 效评估结 果等,对 基金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监 控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 四)投资绩效评估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 基金 的 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重点分 析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产生 的原 因、现金管 理情况等 。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 本 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 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9 、利用融资 购买 证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 2 、 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 行 在境 外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 限制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3 、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4 、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项 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5 、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 额的20% ; 6 、为应付赎回 、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若 基金超过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超 过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 致使本款约 定的投资 组合限 制 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 规定,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 (3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 四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 2 、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明; (3 ) 商业票据; (4 )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 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 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 五) 基金可 以根 据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 红 ;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 责任 。 (六)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 证券借贷 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七、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为 标普 500 净总收益指数 (S&P 500 Index (Net TR))。 未来如果目 标 ETF 的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 , 本基金 不变 更目标 ETF 的, 则本基 金的标 的 指 数将 随之变 更,不 需另 行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如果 标准普 尔公司 变更 或停止 标普 5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标 普 5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 致标普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于 本基金投 资的指数 推出, 基金管 理人 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可以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变 更本 基金的标的 指数 ,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 经人民币 汇率调整 的标的 指数收益率 ×95% +人民币 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 ×5% 。 本基金标的 指数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准将 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 资情况和 市场 惯例调整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组成和权 重,不需 另行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标 ETF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与目标 ETF 类似, 高于 混合 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 收益特征的 开放式基 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或债权 人权利时 应遵 守以下原则 :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 进 行融资 , 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十二、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 基金 可以按 照法 律 、 法规和 监管 部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券 以及参 与转 融通 等相关 业 务,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十三、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后由 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 指数 的指数基金 而无须召 开持有人 大会 。 相应地,基 金合同 将 做出相应 的修改 , 届时将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 重大变 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 资策略难以 实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止 ; 4 、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 行合并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5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 发生变 更; 6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 定 ,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存托 凭证 - -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40,482,202.79


87.4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3,046,348.79


12.01


8 其他各项资 产 1,522,656.70


0.55


9 合计 275,051,208.28


100.00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 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 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 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具体投资 情 况详见下表: 期货类型 期货代码 期货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价值 公允价值变 动(人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卖) (人民币元 ) 民币元) 股指期货 ESM5 S&P500 EMINI FUT


Jun15 5.00 3,164,461.44 -11,363.07 总额合计








-11,363.07 减 :可抵消 期货 暂收款








-11,363.07 股 指期货投 资净 额








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及存托凭证 。 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及存托凭证 。 4.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及存托凭证 。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期货投资 S&P500 EMINI FUT


Jun15 -11,363.07 0.00 注: 期货投资采 用当日无 负债结算 制度, 其公允 价值 与相关的期 货结算暂 收款 (结算所 得的持仓损 益) 相 抵销后的 净额为0 。 具体 投资情况 可 参见5.1 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下 的备注。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 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博时标普 5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博时基 金管理 240,482,202.79 95.54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有限公 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2)报告期内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41,270.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6,928.42


5 应收申购款 1,374,457.68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522,656.70


(4)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十五、 证券交易 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 力:能 够公平对 待所有客 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 交,可靠 、诚信、 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 等 ; (2 )研究支持 服务:能 够针对本 基金业务 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 研究报告 和较为全 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产 、总市值 、受托资 产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 列,或具 有明显的 安全 边际;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4 )后台便利 性和可靠 性:交易 和清算支 持多种方 案 ,软件再 开发的能 力 强 ,系 统稳 定 安全等 ; (5 )组织框架 和业务构 成:具有 战略规划 和定位, 能够积极 推 动多边业 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 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十六、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 可作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 行使 所 投资股票的 投票权。 基 金管理人 本 着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责地代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 投票权。 在 履行代 理投票职责 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其他专 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票 的建议、 协 助完成代 理投票的 程序等, 基 金管理人应 对代理机 构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并 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2/6/14-2012/12/31 4.29% 0.70% 8.70% 0.81% -4.41% -0.11% 2013/1/1-2013/12/31 26.72% 0.71% 27.58% 0.71% -0.86% 0.00% 2014/1/1-2014/12/31 12.80% 0.65% 12.74% 0.66% 0.06% -0.01% 2015/1/1-2015/3/31 0.94% 0.91% 1.14% 0.91% -0.20% - 2012/6/14-2015/3/31 50.49% 0.71% 58.13% 0.73% -7.64% -0.02%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五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特定 资产管理部 、 年金 投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互联网金融 部、 董 事会 办公 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基 金运作 部、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 管理部、研 究部和国际组。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 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客户服 务中心。 其中, 零售 三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 营销策划、 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 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 权益类特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 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年金 投资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品 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维 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 金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 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推动 公司 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与 股东会、 董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 委员会履职 相关的各 项工作, 股 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 股东的日 常联络、 沟通及服 务工作, 监 事会履职相 关工作, 党 委办公室 相关工 作, 纪委办公 室相关工 作, 博时 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 运营等相关 工作, 董事 长工作支 持、 行 政、 文秘服务及 会务工作, 与 公司治理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总裁办公 室负责公 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 政后勤支 持、 会 议及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化建设 、 品牌 传播、 对外媒体 宣传、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制、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 年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96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一)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洪小源先生,双 硕士 ,董事长 。1988 年 以来曾就职 于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综 合规 划司,后历 任深圳龙 蕃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招商局地产 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招 商局科技 集 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曾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招商昆仑股 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 商海 达保险顾问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 局保 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中国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现任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招商局金 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商局 中國 基金有 限公 司董事长; 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兼风险管 理委员会 主任、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兼风险及 资本管理 委员会主 任。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长暨法定代 表人。2015 年1 月 起,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董事 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 士后,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 公司投资 投 行事业 部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 事长。2014 年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 长。 熊剑涛先生 , 硕士 , 工程师 ,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 4 月任 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 招商银行总 行电脑部信息 中心副经理,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 、 经理 、 电 脑中心总 经理、 技术总监 兼信息 技术中心总 经理;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 国证监会 借调至南 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 任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分 管经纪 业务、 资产 管 理业务、 信息 技术中心 , 兼任招 商期货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董 事。2002 年进 入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历任 国际业务 部分析 师、 招商证 券武汉营 业 部总经理、 招 商证券 ( 香港) 公 司总经 理兼国际业 务部董事 、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董事 总经 理、公司总 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 公司总经 理。 现任公 司 董事, 博时基 金 (国际 ) 有限公 司董事 会副主席兼 总裁、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13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 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部 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 交易部总经 理 (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 机构 业务董事 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 任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第 二届、第 三届监事 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 六届董事 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 于中国华 源集团有 限公司, 先后任华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 司)董秘 、副总经 理、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 委直 属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 公司, 任战 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 任上海盛 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博时 基金管 理 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 ,独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 器件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1997 年9 月至今 任瑞银投资 银行副主 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 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 社会 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 “博源基 金会 ”,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学 士,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 泉卫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 事。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 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任 深圳市昌 红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 届 董事会独立 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 。 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 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 件工程师、北 京万 豪 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 士,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洪小源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 博士 , 总经理 。1990年 起先后在 中国农 业工程研究 设计院、 中国证监 会工 作。2015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总 经理、党委 副书记。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 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 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方维玲女士,双硕士 。1982 年 起先后在云南大 学、 海南省信托投 资公司 、湘财证券、 北京玖方量子公司工作。2001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 师、数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 理、 产品规 划部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基 金 经理助理。 现 任指数投 资部副总 经理兼 博时上证超大盘ETF 及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9月13 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 及 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13日至今)、博时黄金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08 月13日至 今) 、 博时标 普500ETF 及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5 日至今) 、 博时 上证50ETF 及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05 月27 日至今) 、博 时银行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06 月09 日 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王政先生,2012 年6 月至2012 年11 月 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 胡俊敏女士 ,2012 年11 月至2013 年9 月担任本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王红欣先生 (2013 年1 月9 日至2015 年7 月7 日) 担任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董良 泓、邵凯 、王德英 、黄健斌 、李 权胜、欧阳 凡、魏凤 春、王俊 。 江向阳先生 , 简历同 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简历同 上。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兼年 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 高级投资 经理、兼 任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 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助 理 、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投资总监。 现任 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 兼价值组 投资总监 、 博时精选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助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 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 大学硕士 研究生毕业 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金融地产 与公用事 业组组长 、 研究部副总 经理。 现任 研究部总 经理兼 博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 博时国企 改革股票 基金 、 博时丝路主 题股票基 金的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 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2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3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 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4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及历史沿革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由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 资基金通过 基金合同 修订变更 而来。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2]284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 理人为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博时 标 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生效 。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进行发售。 共募集 310,182,625.61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为 3,130 户。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关 于核准博 时标 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750 号)批准募集。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投资管 理效率,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博时 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的联 接基金,并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名称、 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和 估值、 基金的 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及其他部 分条款进 行相应修 改。博时 标普 500 指 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 式变更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本 基 金当事人将 按照《博 时标普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 合同》 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6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 记机构将 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 更名 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 二、基金类 型和存续 期限 1、基金的类 别:ETF 联接基金 。 2、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3、基金存续 期限:不 定期。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限制 本 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二 、 本基金与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 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 博 时标普 500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 通过 主要投资于 博时标普 500ETF 以求 达到投资目 标, 博时 标普 500ETF 的标的指数和本 基 金的标的指 数一致, 投资目标 相似。 在投资方法 上,本基 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来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 金的目标 ETF 主要采用复制法 来跟踪标 的指数, 即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 的股票投 资组合 。 在交易方式 上,本基 金不上市 交易,投 资者只能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以现金 的方式申 购、 赎回;本基 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 可以在二 级市场上 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可以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按照申购、 赎回对价 通过场内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申 购、赎回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 上,虽然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但 由于投资 范围、投 资方 法、 投资比例、 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 的 不同,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可能出现 差异。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名单 及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 在其它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申购和赎回 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但 本基金目标 ETF 投资 的主要市 场 因节假日而 休市的日 期除外 。 本基金目 标 ETF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为 美国 。 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 日 的开放时 间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 与 销售机构约 定, 在开放 日的其他 时间受 理投资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但 是对于投 资者在非 开 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 则,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 5 、若将来条件 许可,本 基金可以 接受投资 者以人民 币以外的其 他货币申 购、赎回 ,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相应 修改基 金合 同的必 要部 分,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指 定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向 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付 申购 款 项,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8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够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 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 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 T+3 日 (包括该 日)后投 资者应及 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 投 资者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 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除外;如 发生目标 ETF 投资所处的主要 市场休市、 目标 ETF 暂停交 易或 赎回、 目标 ETF 延迟 支付赎回 款项等 情形时, 赎回款 项支付的 时间将相 应调整。 在发 生巨 额赎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各代销机构 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和追加最 低申购金额 限制, 具体 以代销机 构公布的 为准; 通过 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基 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2 、每个交易账 户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人不 设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20% , 且随 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 日常申购 的费率结 构 如下: 表: 申购 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9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 用 。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 不高于 0.50% , 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如下 表所示 : 表: 赎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 期限(Y ) 赎回费率 Y <2 年


0.50% 2 年≤Y <3 年 0.25% Y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 的 25% 归基金资 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整基 金申购 费率和 调低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基金申购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费率随申 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 计算公式为 : 如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如认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某 投资者 本次申购 本基金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0.8% ,该 投资 者 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0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 +0.8% )=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 =469,727.0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假定 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469,727.04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 2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 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 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 ×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 =330,141.00 元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060 元,持有期 所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330141.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 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4 、申购份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 述涉及基 金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保 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 第三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上述涉及 金 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 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业务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3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常 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登 记手续。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1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 目标 ETF 投资所处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 非正常休市, 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 , 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本基金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5 、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二级 市场交易 停牌 , 且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暂停或 拒绝本基金 申购的; 6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 8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 9 、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11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暂停或 拒绝申购 申请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9 项 、 第 11 项和第 12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时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2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 目标 ETF 投资所处的主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 非正常休市, 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 , 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本基金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5 、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 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 停牌 , 且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6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赎回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时; 8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 9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情 况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成功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的 , 可延期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 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支付, 并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上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等媒介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3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或基金代 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的, 可以经届 时有效的 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 理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4 (2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费为 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 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可 以转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QDII 基 金不 能与 非QDII 基金进行 互换 。 (3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基金转 出视为赎 回,转入 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 +3 日。 (4 )基金分红时 再投资的 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 用“份额 转换”的 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4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 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5 、重要提示 (1 )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本基金暂停办理转 换转出业务 ,转换转 出业务恢 复的 日期将另行 公告。 (2 )转换业务适 用基金详 见具体 公告。 (3 ) 本基金 转换业务 适用于可 以销售 本 基金在内 的 两只以上 (含两只 )QDII 基 金, 且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 构。 (4 ) 转换业务的收 费计算公 式及举例 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 司网站的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5 )本公司管理 基金的转 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 四 、转托管 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 同 一基金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账 户 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业务规 则》的有 关规 定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 一 ) 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 申购费 率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 二 )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 三 )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3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 四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 登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登记机构 或 登记机构 认可的基 金销售机 构可受理 上述 情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 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 2 、基金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5 、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目 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 赎回费 用等) ; 6 、基金进行外汇 兑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7 、基金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 8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 9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相 应协议的 规定,由 基金管理 人按费用 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10 、 基金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在购买 或处置证 券时应当 缴纳或预 提的任何 税收、 税务 代理费、 征 费及相关 的利息、 费用和罚 金 ; 11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2 、并非由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过错造 成的 与基 金有 关的诉讼、 追索费用 ;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0.6% 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 基金 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已扣除本 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的管 理费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2 、 基金的托管 费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7 本基金托管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法进 行 计提。 本 基金 的托管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已扣除本 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 基金托管 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 计提指数 许可使用 费。 上述“( 一 )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 除基金 的管理费 、 托管费、 指数 许可使用 费之外 的 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1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表: 申购费 率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表: 赎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2 年


0.50% 2 年≤Y <3 年 0.25% Y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8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 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除 非基金合 同、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等 媒介上公 告, 并在公告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 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各个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行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基金投资及收 益以及估 值调整 ; 7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8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财产 , 并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在 符合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有 关资 产保管 的要 求下 ,对 境外 托管人 的破 产而 产生的 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金管理 人配 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 偿。 基金托管 人存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0 在故意或过 失行为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 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券的 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 实性(包 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 转让)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 估值日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 持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其 当日份额 净值估 值, 当日无份 额净值的, 以最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 本基金持有 的目标 ETF 以外的 其他资产 ,估值方 法如 下: 2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 证、 存托 凭证、 目标 ETF 之外的其 他 ETF 基金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等按 成本估值; (3 )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证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 日止,若 配股权证 可以 在交易所交 易,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 所交易的 配股权证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 股价, 则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差 额进行估 值, 如果收盘价 低于或等 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5 、对于非上市 证券,采 用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具体 可采用主要 做市商或 行业通用 权威 的报价系统 提供的报 价进行估 值。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6 、未上市交易的 开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其在 估值 截止 时间能取得 的最新净 值进行估 值, 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 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 的净值进行 估值。 7 、 基金持有的衍 生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券, 上市交易 的 有价证券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未 上市交易的,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8 、外汇汇率 (1 )估值计算 中涉及 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的货币 , 将依 据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与 主要货币的 中间价为 准。 (2 ) 其他货币采用 美元作为 中间货币 进行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 以估值日 下午四点 (伦 敦时间)彭 博信息(Bloomberg) 数据为准 。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认可的 其他第三 方汇 率报价为准 。 9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 值;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 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10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果 采用本 项 1-9 中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11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或 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无 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面 估值结 果 上签章或 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 式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基 金估值 出 现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估值错 误 处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 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机构 、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上述估值错 误 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 情况,按 下列 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偿 , 本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 估值错 误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 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 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估值错误 责 任方承担; 若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该当 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 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 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 方负责。 (3 )因估值错 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 估值错 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 )估值错误 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估 值错误 方 追偿。 (6 ) 如果出 现 估值错 误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它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及 数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家 的成交回 报错误或 延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8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值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 的 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 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 正,并就 估 值错误 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出现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情况; 5 、本基金所投 资 的目标 ETF 暂停 估值或暂 停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基金管理人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按双 方约定的 时间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 对 ; 8 、基金管理人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 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 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1 、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 招募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 招募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法律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 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 1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三)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 销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四)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五)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0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选 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5 、对基金投资可 能产生重 大影响 的境外投 资顾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实施分 类或者份 额类别发 生变化;27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六)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七)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 基金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1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 会 议 形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八)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披露信 息 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 别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2 (7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 同》 、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 或由于目标 ETF 交易 方式变更 、终止上 市 、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止而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程 序;


(9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0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9 )在出现《基 金合同》 第十部 分第十三 “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 的处理方 式 ”规定的 情形时, 本基金可 在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由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 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 (10 )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目 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 (11 )在条件许可 时,本基 金接受投 资者以人 民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 (12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基 金合 同》变更之 日起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3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工 207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国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 共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393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 续十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 境 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45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5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法律法 规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或 经有权机 关要求 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 监督基金份 额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资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 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其它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相 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 对基金 的境外财 产,基 金托管人 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 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 职责。 境外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6 托 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本身 过错、 疏忽原 因而 导致的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托管 人承 担相应责任。 在 决定境外 托管人是 否有过错、 疏 忽等 不当行为, 应根 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 外托 管人之间的 协议的适 用法律及 当地的证 券市场惯 例决 定。本条不 受本协议 终止的影 响; 23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 资行为和 资金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4 、 安全保 护基金财 产,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外 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6 、 办理基 金管理人 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付 汇和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3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 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7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8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 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 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 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 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9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基金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 基金的 投融资、 基金 的禁止投 资行为、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申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 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基 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 并且有 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果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存在 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做出 解释、 澄清或 纠正。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0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银行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 注册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办公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成立时间:1784 年 法定代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纽约梅隆银 行公司总 部设在美 国纽约华 尔街 1 号, 是美国历史 最悠久的 商业银行 ,也 是全球最大的金 融服务公司 之一。 公司 集多元化及 其配套业务于一 体,服务内 容包括资产 管理、 资产服务、 发 行人服务、 清 算服务、 资金 服务 和财富管理。 公 司在全球 35 个国 家和 地区设有分 支机构, 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 提供证券托 管服务, 为全球最 大的托管 行之一, 并且 是全球最 大的资产 管理服 务提供商 之一 。 公司在存托 凭证、 公 司信托、 清算贸 易、 融资服务 、 佣金管 理等业务 方面都位 居全球前 列 , 并且是领先 的美元现 金管理、 结算服 务和全球支 付服务供 应公司。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梅隆银 行托管资 产规模 达 28.5 万亿美元, 管理资 产规模为 1.7 万亿美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梅隆 银行股东权 益为 380 亿美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为 12.2% ,TCE 比率为 16% 。被评为全 美最 安全的银行 。员工总 人数为 50300 。 二 、 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的 托管业务 是其主要 的业务组 成部分。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托管规 模达 27.6 万亿美元。 纽 约梅隆的 核心托管 处理系统 称为全球证 券处 理 ,简称 GSP 业务。 该项业务于 1996 年推出,并 由内部人 员结合 Vista 概念进行开 发。 随着业务和 技术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将随 着时间而 变 化, 因此定期 进行重新 评估是重 要 的。纽约梅隆非 常关注业务 运营的恢复 和技术持续 性 解决方案的实 施 ,并继续进 行所需要 的投资,确 保所有关 键业务都 可以在足 以满足业 务要 求的时间框 架内得以 恢复。 纽约梅隆在 全球每一 处理中心, 已 经建立了 清楚、 有 深度的指引。 业 务恢复与 危机管理 活动被密切监督 ,并在 所有 时间得以坚 持。专家团 队 被分配到各个小 组,在组织 内部对所 有级别的员 工进行定 期演习和 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 财产; 2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3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和所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1 户以及证券 账户; 4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5 、保存受托资产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6 、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2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 司及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北京 建国门内 大街 18 号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 )65187055 传真:(010 )65187032 联系人: 尚 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021 )33024909 传真:(021 )63305180 联系人: 周 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35 层 电话:(0755 )83169999 传真:(0755 )83199450 联系人: 程 姣姣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3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4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常振 明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5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孔超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3)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6 (14)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5)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娟 电话 : 0311-8862758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6) 嘉兴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17) 江苏吴 江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 区中 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 区中 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玉 根 联系 人: 傅巍 群 电话 : 0512-63969900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7 传真 : 0512-639690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 www.wjrcb.com (18) 江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 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19) 吉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 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20)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兰 凤 联系 人: 熊志 强 电话 : 0512-69868390 传真 : 0512-69868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21) 威海市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 9 号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8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刘文 静 电话 : 0631-5211651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22) 晋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上官 永清 联系 人: 董嘉 文 电话 : 0351-6819579 传真 : 0351-681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0-5588 网址 : http://www.jshbank.com (23)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4)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懿 联系 人: 张燕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9 (25) 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26) 诺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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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1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33) 中期时 代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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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35) 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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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 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877-899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39)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斌 联系 人: 马鹏 程 电话 : 010-57756074 传真 : 010-56810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56810777 网址 : http://www.chtfund.com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3 (40) 深圳宜 投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鲤鱼门 街 1 号 深港合 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 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41)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42) 一路财 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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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 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 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周君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4 电话 : 010-5357056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44) 中经北 证(北 京)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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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52)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53)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4)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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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56)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57)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8)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8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9) 中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 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60)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61)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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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3)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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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72)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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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2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74)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75) 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76)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3 网址 : www.962518.com (77)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78) 大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9) 国联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80) 浙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4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81)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82)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83)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84)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5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 蔡一 兵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85)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张巧 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86)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87)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6 (88)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89)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90)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91) 华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 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7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92) 申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许建 平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93)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94) 世纪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95)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8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96)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97) 华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耿贵 波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98)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9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99)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10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宗 悦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10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10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0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103) 财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0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10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0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0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0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10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2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10)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111)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12) 九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 区西 大街 1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曲国 辉 联系 人: 刘中 华 电话 : 010-63889326 传真 : -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13)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3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14)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15)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16)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邹燕 玲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17)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18) 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19) 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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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容同基 金管理 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陈熹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第 一 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收 入; (4 ) 销售基金份 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 选择、委托 、更 换基 金代销机 构,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 交易所 (如适用 ) 及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则 和《基 金合 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 率、托管费 率和赎回费 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顾问 ; (1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7 (1 )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 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8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 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 选择、更换 或撤销 境 外托管人 ; (5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6 )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7 )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8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9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或 经有 权机 关要 求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 监督基金份 额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 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 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金往 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 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其它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相 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12 ) 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0 (22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原因 而导致的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在决定境 外托管人 是否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行为, 应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 境外 托管人之间 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 证券市场 惯例 决定。本条 不受本协 议终止的 影响; (23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4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基 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 收取 所有应得收 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 汇、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义务以及 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募集 的 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权 ; (6 ) 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7 )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8 )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9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1 (10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基金 合同》 ; (2 ) 交纳基金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及其它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第 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时,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本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 同》 、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或由于目标 ETF 交易 方式变更 、终止上 市、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止而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2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9 ) 在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十 部分第十 三条 “目标 ETF 发生相关 变更情形 的处理方 式” 规定的情形 时,本基 金可在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 由投资于 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 数的指数 基金; (10 )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目 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 (11 )在条件许可 时,本基 金接受投 资者以人 民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12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3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应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提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4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投票 须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 系统。 在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4 ) 上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5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6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委托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7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 方式 鉴于本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行使与 目标 ETF 相关的 持有人权 利,如 ETF 持 有人大会召 集权、参 加 ETF 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 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 票时, 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参会份 额 数和票数 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所持有的 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 、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折算。 本基金持 有人, 如经 基金管理 人确认其 单独或合计 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所对应 的目标 ETF 份额不 少于目 标 ETF 总份额的 10% 的, 可对目标 ETF 行使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权 。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亲自 出席/ 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对 应的目标 ETF 份额 参与投票 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的身份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 ( 十)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第 三 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 式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 别 ,本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6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7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基金合 同》 、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或由于目标ETF 交易方 式变更 、 终止 上市、 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略 的 除外);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0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标 的指数 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9 )在出现《基 金合同》 第十部 分第十三 “ 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 情形的处 理方式” 规定的情形 时, 本基金 可在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后 由投资于 目标ETF 的联接基 金变更为直 接投资该 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 金; (10 ) 由于目标ETF 交易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目 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 变更基金 投资 目标、范围 或策略;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9 (11 )在条件许可 时,本基 金接受投 资者以人 民币以 外的其他货 币申购、 赎回; (12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基 金合 同》变更之 日起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0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 五 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 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 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批准设立 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2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及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基金在 境内可投 资于货币 市 场工具等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金融 工具。 此外, 基 金还可投 资于全球 证券 市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工具, 包 括在境外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与标的指 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 相关的普 通股、 优先股 、 存托凭 证、 公 募 基金、 权 证、 期 权、 期 货等金融 衍生产 品, 结构 性投资产 品、 银 行存款 、 回购协 议、 短 期政 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 具, 政 府债券 (短 期政府债券 除外) 、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待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业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 金融 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 理。 届时本基金 参与融资 融券、 转融通 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 与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 信息披露 、 估值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3 1 ) 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 立的分行 或在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达到 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 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 限制 ; 2 )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 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3 )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 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 他资产。 4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 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 求。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款 约定的投 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限制 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 ②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可 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易 ;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4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4 3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⑤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5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 红 ;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 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5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 的, 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于存 款 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整。 5 、基金管理人 可对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进 行更新,但 任何更新 均应符合 最新 之法律法规 要求。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投 资及其调 整 情况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 以及其境 外托管人 进行投资 合规性检 查, 核对资产状 况, 提供相关 信息, 并确保 信息真实、 准确。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投资机 构的 投资运作和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或电 话 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 并回函;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6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理人 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监管部门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权投 资机构有 重大 违法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有关监 管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有关监 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 认可, 合规投 资责任方 为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 经 纪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 提供用于 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对这些 机构 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 任何担 保、暗示或 表示 ,并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所引起 的损失不 负任何责 任。 五、无投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应 理解, 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的交 易监 督服务 是一 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资服 务。 除下列第 六条及法 律法规明 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 将不会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服务 而承担任 何 因基金 管理 人违规投资 所产生的 责任, 也没有 义务 采取任何手 段回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信 息和 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 人 或其授 权机 构 要求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息 和报 道作回应的 书面 指示 。 六、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本着诚实 尽责的原 则, 采取合理的 手段、 方法和 实施 工具, 来提高交 易监督服 务的质量, 除 非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因疏 忽、 过失或故 意而 未能尽职尽 责, 造成交易 监督结果 不准确, 并进 而给 基金资产或 基金管理 人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不 应就交易 监督服务 承担 任何责任。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7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致 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 基金 管理人监督 与检查与 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 相冲突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与检 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 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 示后, 应及时 对提示内 容予以确 认 , 如无 异议, 应在基金 管理人给 定的合理 期限 内改进,如 有异议, 应作出书 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 基金管理人 须尽其最 大努力保 证其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 的正 常营业活动 。 第 四 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4 、除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或第三 方谋取利 益, 违反此 义务所得 利 益归于基金 财产, 由此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该 等责任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 金 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 所引起的 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6 、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在任 何 基金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但 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7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8 管理人。 到账 日没有到 达托管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基金募 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资产保 管内容和 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 同意, 现金账户 中的现 金将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 的银行身 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 人按指令 程序发送 的指令另 有规定,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在 收 到被授 权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付 现金、 或收付 证券: (a ) 按照 交易发 生的司 法管 辖区或市场 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程 序作出; 或 (b ) 就通 过证券系 统进行的 买卖而 言, 按照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 人应不时 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 序、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清算财 产。 基金托管 人应 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 其境 外托管人建 立安全的 数据管理 机制, 安全完 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财 产相关的 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或者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形 式在其营业 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 人处 开立基金的 资金帐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基 金资金账 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 保管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五、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按照投资 地法律法 规要求或 行业惯例 需要,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或证 券交 易 所适 用的登 记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9 托管人的代 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 何一方与 基金联名 名 义的证券账 户。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 手续,基 金管 理人提供所 有必要协 助。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以及 境外托管 人均不得 出借或未 经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合 法合规、 符合基金 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 市场的投 资品种时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 开立进行 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 需 要的各 类证券和 结 算账户, 并协 助办理与 各类证券 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 投资资格 。 5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 责 开立, 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所有必 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 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 券的 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证 券。 3 、基金托管人应 该: (a )在 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基 金的证券 ,并且 (b ) 要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境外 托管人在 其账 目和记录中 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 不属于 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 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 境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 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 人自有资 产分别独 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应 指示存放 在证券系 统的证券为 基金的实 益所有人 持 有, 但须遵 守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例和条 件。 6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为基 金的利益 而持 有的证券 ( 无记 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 应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0 7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 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 本协议约定 的证券登 记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的境 外投资顾 问) 的 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 运作 的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 第 五 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会计核 算和估值 的处理原 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 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 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相 关信息。 基金 管理人应 依据与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 计原则和会 计准则进 行会计处 理。 2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 基金管理人要 求对托 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 行帐实核对 。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 独立机构进行 会计核 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第三 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 的资产净 值进行复核 。 二、基金托 管人的会 计核算处 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 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 核算方法 和处理原 则进行会 计核算, 并对 基金单独建 账、 独立核算, 并 应指定专 门人员负责 会计核算 与会计资 料保管。 属 于基金财 产 的收益应全 额计入会 计账簿, 不 得与其 他托管资产 的收益相 混淆。 2 、 托管资产 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 : 证券 买卖业 务 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息 、 兑 付、 分红等业务 的核算、 证券 发行认购 业务的核 算、 货币 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 核算、 银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 户间的资 金划付 业 务的核算 、支付费 用的 核算、汇兑 损益的核 算等。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1 三、净值计 算 1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 除以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 一基金开放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的 非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计算 日估值价 格截止时 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近 市场价格 后,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确 定的估值 方法和处 理原则对 各类估值资 产进行估 值, 如监管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相 关规定进行 估值, 计算出 基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 子 或文档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法律 法规规 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 规规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露,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 的 而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 的人员范 围之内。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 基金份额 持有人信 息的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 承担 法律责任, 赔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遭受的全 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2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第 七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托管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依照其解 释。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 商可以解决 的, 均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裁 , 按 照申请仲 裁时 该会 现 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 二、 当任何争议 发生或任 何争议正 在进行仲 裁时, 除 争议事项外, 双 方仍有权 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 它权利并 应履行本 协议项下 的其它义 务。 第 八 部分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书面形 式对本协 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协议终 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3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情 形。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 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 投 资者 应在 T +3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 认单, 或在 T +2 个工作日 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 况。基金管 理人不向 投资者 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向 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 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 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自助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询服 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网站查 询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 信息咨 询服务 :投资 者可以 利用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互动。 也可以在 “您问我 答”栏目 中,直接 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和 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 WAP 网站、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享受 基金理财 所需的 基金 交易、 理 财查询 、 账户 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 博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4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博时快 e 通 、客服 中 心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电子 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 所订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 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合 服 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 务,投资 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 电话交 易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投 资者可 通过博时 一线通 电话交 易平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撤单等直 销 交易业务, 其 中已开通 协议支 付账户的 投资者还可 以在线完 成认/ 申购款 项的自动 划付 。 3 、 人工电 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 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一) 2015 年 05 月 0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的 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 ( 二) 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标 普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 三) 2015 年 04 月 1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河北 银行有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 交易 申 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四) 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网 上交易申购 业务及定 期定额申 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五) 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六) 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标普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摘要 ) 》 ; ( 七) 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博时标 普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正文 ) 》 ; ( 八) 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银 行、手机 银行和柜 面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 九) 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泉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十) 2015 年 02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江苏 吴江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十一) 2015 年 02 月 26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基 金参加杭 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 十二) 2015 年 01 月 3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江苏 张家 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柜面、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和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 十三) 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 十四) 2015 年 01 月 0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分红公告》 ;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6 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备案 的文件; 2、《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托管 协议》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法律意见书 ; 7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各年 度审计报 告正本 ; 8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 ; 其余 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