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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瑞惠(001769)

易方达瑞惠: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瑞 惠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七月













































































1 易方达 瑞 惠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 瑞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已 获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1796 号文 注册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和登 记机 构均 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托管人 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农业银行 ” ) 。 4. 本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者和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7. 发起资 金的 认购 :基 金管 理人将 运用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合 计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3 年。 8. 认 购最低限 额 :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首次认 购的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9.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10.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11.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2.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 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 份







































































2 额。 13. 本 公告仅对 易方达 瑞惠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项和 规 定予以 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 解 本基 金 的 详细 情况,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 的《 易方 达 瑞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14.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了 解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5. 基 金管理人 可综合 各种情况 对募集安 排做适 当调整 , 本公司拥 有对本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的最 终解 释权 。 1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 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风险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 体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暴 跌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用 风险 ; 基金 投资 回 报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风险 ;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股指 期货 、 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品种,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风 险等 。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对 本基金 的发 起认 购 , 并 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 断、 预测 、 推 荐和 保证 , 发 起资金 也并 不用 于对 投资 人投资 亏损 的补 偿 , 投资 人及发 起资 金 认购人 均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满 3 年后 , 发起 资金 提 供方将 根据 自 身 情况 决定 是否继 续持 有 , 届 时发 起 资金提 供方 有可 能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 另 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投资 人将 面临 基金 合同可 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责 。 此外 , 本 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3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易方达 瑞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001769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额 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6.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进行 发售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遵 循直 销机 构的 安排) 。 如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 , 即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购 本基 金 的总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元 ,且承 诺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的 条件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 销售 ,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在 募集 期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另外, 如遇 突发 事件 ,以 上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 也可 以适当 调整 。 (3)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三个月内 ,如果 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 金的总 金额不少 于1000 万 元, 且承 诺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则 基金 合同满 足生 效条 件 。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三个月内 ,本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则 本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并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二 、认购 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







































































4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05% 1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 由认购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 认 购费 率为 0.5% , 假定 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5% )=99,502.49 元










































































5 认购费 用=100,000-99,502.49 =497.51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7.51 +50)/1.00 =99,552.49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552.49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认 购费率 为 0.05% , 假定 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5% )=99,950.0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50.02 =49.98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98 +50 )/1.00 =100,000.02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100,000.02 份基 金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认 购费用 不属 于基 金资 产 。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6.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 认 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3.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 算 账户, 今后 投资 者赎 回、 分红及 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通 过此 账户 进行 。 ( 二)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6 1. 业务办 理时 间: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上午 9:00。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 加盖 机 构公章 )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机构公 章 ) ,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风 险承 受力调 查问 卷》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交易 等业务 申请 表》一 式两 份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的机 构投 资者 无需 再次开 立基 金账 户。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5. 直销中心 咨 询电 话:020-85102506 。 ( 三) 缴款方 式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 认 购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募 集 期内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销 专户 , 机构 投资 者 在 银行 填写划 款凭 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7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广州东 城支 行 账号:44-054001040002258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在发售 截止 时间 之前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账户 , 则投 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请 将可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人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开 户。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 事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今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00。 2.开立 基金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出示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身 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等)并 提供 正反 面 复印 件; (3)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3.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身份 证 明 原件 并 提供 正 反面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 已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无需再 次 开立基 金账 户。 4.投资 者提 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 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8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三) 缴款 方式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 认 购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在 募 集 期内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中国 农 业 银 行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销 专户, 个人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划 款凭 证时 ,请 写明 用途。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广州东 城支 行 账号:44-054001040002258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在发售 截止 时间 之前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账户 , 则投 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请 将可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五 、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 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基 金权益 进行 过户登 记 。 2. 在发售期 内被确 认无效的 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 在 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 效的认 购资 金 , 将 于验 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结 算账 户划出 。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募 集截 止后 ,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不 含 认购费 ) 及有效 认购 申请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 的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登 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2. 若基金合 同达到 生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 3. 若本基金 合同未 能生效, 则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并 将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9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电话:010-6812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三)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10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四)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广州)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497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贞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11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