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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查看PDF公告

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 002500








编号 : 临2015-056 债 券简称:14 山证01








债 券代码:112218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债 券 (第 一期) 付息公告 特 别 提 示 :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 2014 年公 司债 券 (第 一 期) (以 下简称 “ 本期 债券 ” ) 将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支付 2014 年 8 月 4 日至2015 年 8 月 3 日期间 的利 息 5.60 元 (含 税)/张。 本次 付息的 债权登记 日为 2015 年 8 月 3 日, 凡 在 2015 年 8 月3 日 (含) 前买 入并持有 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 享有获得 本次利息 款的权利 。 一 、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1 、 债券 名称: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 债券 (第 一期) 2 、 债 券简 称:14 山证 01


3 、债 券代 码:112218 4 、债 券期 限:本期 债券期限 为 3 年期 ,附第 2 年末 发行 人上调 票 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 资者回售 选择权 。 5 、发 行规 模: 人民 币 10 亿元 6 、发 行价 格:人民 币 100 元/ 张 7 、债券利率: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5.60%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前 2 年固定 不变; 在 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 如发行 人行使上 调 票 面利率选 择权, 未 被回收部 分的票面 年利 率为 债券存续 期前 2 年票 面 年利率加 上调基点 ,在债券 存续期限 后 1 年固 定不变。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8 、债 券起 息日、付 息日、付 息方式: (1 ) 起息 日:2014 年 8 月 4 日; (2 ) 付息 日:2015 年至 2017 年 间每 年的 8 月 4 日为上 一计息 年 度的付息 日 (如遇 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 日, 则顺 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 作 日) ; 如投 资者行使 回售权, 则 其回售 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 为 2015 年 至 2016 年 每年的 8 月 4 日( 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 休息日, 则顺延至 其 后 的第 1 个 工作日) 。 (3 )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按 年 付 息 、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 利 息 每 年 支 付一次, 最 后一期 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 付。 本 期 债券于每 年付息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利 息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券票面 总额与对 应的票面 利率的乘 积; 于兑 付日向投 资 者 支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债 券 兑付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 面总额的 本金。 9 、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用等级 为 AA+ , 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 级为 AA+ 。 10、 担 保情 况: 公司 控股股东 山西省国 信投资 ( 集团 ) 公 司为本 期 债券本息 偿付提供 无条件、 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 保。 11 、上市时 间和地点 :本期债 券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 上市 交易。 12 、 保 荐人 、 主 承销 商、 债券 受托管理 人: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13 、 本 期债 券登记、 托管 、 代 理债券付 息、 兑付 机构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 ) 。 二 、 本 次 债 券 付 息 方 案 本期 债券票 面利率为 5.60% , 本次 付息 每 10 张“14 山证 01”派 发 利息人民 币 56.00 元 (含税 ) , 扣税 后个人、 证券投资 基金持有 人取 得的实际 每 10 张 派发利息 为 44.80 元; 扣税 后非居民 企业(包 括 QFII 、RQFII ) 取得 的实际每 10 张派 发利息为 50.40 元。 关 于本次付 息对象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如下: 1 、个 人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 得税法》 以 及其他 相关税收 法规 和 文 件的规定 , 本期债 券个人 (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债券持 有者应缴 纳 企 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 征 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 。 根 据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税函[2003]612 号) 规 定, 本 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 网 点 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 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 代缴,就 地入库。 2 、非 居民 企业缴纳 公司债券 利息所得 税的说明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国 税 发[2009]3 号 ) 等 规 定 , 本 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 (包 括 QIFF 、RQFII ) 债券 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 债 券 利息应缴 纳 10% 企 业所得税 ,由公司 负责代扣 代缴。 3 、其 他债 券持有者 缴纳公司 债券利息 所得税的 说明 对 于其他债 券持有者 ,其债券 利息所得 税自行缴 纳。 三 、 债 券 付 息 权益登 记 日 、 除 息 日 及 兑 息 日 1 、债权 登 记日:2015 年 8 月 3 日 2 、除 息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3 、付 息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4 、下 一付 息期起息 日:2015 年 8 月 4 日 5 、下 一付 息期票面 利率:5.60% 四 、 债 券 付 息 对 象 本 次付息对 象为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深交所收 市后,在 中国 结 算 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 册的债券 持有人。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以前 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 券的投资 者享 有获 得本次利 息款的权 利。 五 、 债 券 付 息 方 法 公 司将委托 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 司进行本 次付息。 在 本次派 息款 到 账日 2 个 交 易 日 前 , 公 司 会 将 本 期 债 券 本 次 利 息 足 额 划 付 至 中 国 结 算 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中国 结 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 款项后 , 通 过 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 次利息划 付给相应 的付息网 点 (由债 券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或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 。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自 付 息 日 起 向 其 指 定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营 业 部 领 取 利 息。 六 、 本 次 付 息 相 关 机 构 1 、发 行人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联 系人: 邢 云峰 联 系电话:0351-8686983 传 真:0351-8686667 2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联 系人:艾华 联 系电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3 、托 管机 构: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联 系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中路 1093 号中 信大 厦 18 楼 联 系人:赖 兴文 联 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 真:0755-25987133


邮 政编码:518031 七 、 备 查 文 件 中 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 确认有关 付息具体 时间安排 的文件。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