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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农业(161630)

融通农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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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大农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融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五年 七 月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7 月 4 日 证 监许可[2015]1510 号文准 予注册 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确、完 整。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 的 准予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指数投资风险、 杠 杆 机 制 风 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的特定 风 险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为 常 规 指 数 基 金 份 额 , 具 有 预 期 风 险 较 高 、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 融 通农业 A 份额 具有低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 征; 融通农业 B 份额 由于 利用杠 杆投 资,具 有高 预期风 险、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 的特 征。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诺 也不保 证融 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获得 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融 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的风 险甚 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 最 低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须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 认购最招募说明书 3 高 不得 超过 99,999,000 份 。在本 基金 运作期内 , 投 资者通 过场 内销售 机构 申购 本 基金 ,单笔 申购 申请的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 理人 ..................................................................................................................... 13 四、 基金托 管人 ..................................................................................................................... 22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9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32 七、 基金的 募集 ..................................................................................................................... 36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九、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44 十、 融通农 业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解冻 ............................................................. 57 十二、 基金份 额的 配 对 转换 ................................................................................................. 59 十三、 基金的 投资 ................................................................................................................. 61 十四、 基金的 财产 ................................................................................................................. 68 十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69 十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5 十七、 基金份 额折 算 ............................................................................................................. 76 十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2 十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5 二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6 二十一 、 风险揭 示 .................................................................................................................... 92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二十三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四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3 二十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2 二十六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44 二十七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45 二十八 、 备查文 件 .................................................................................................................. 146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融通 中证大 农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融通中 证大农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中证 大农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融 通中证 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5、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场外认 购的全 部份额 将确认为 融通农 业份额 )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招募说明书 8 赎回 28、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3、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9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转托管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招募说明书 10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与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55 、融通农业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购的融通农 业份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农业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 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6、融通农业 A 份额 :指融通农业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农业 B 份额 :指融通农业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8、 自动分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融通农业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1 份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行 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 金的融通农业份额与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融通 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融通农业 A 份额与 1 份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 行为 61、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 农业 A 份额与 1 份融 通农业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62、融通农业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融通农业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 后)+4% ” , 同期 银 行人 民 币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以 最近 一 次定 期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招募说明书 11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 。每份融通农业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农业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 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包括融通 农 业份 额 、 融 通 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融通农业 A 份额参考净值、融通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大农业 指数 73、日/ 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招募说明书 12 及其他媒介 7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 核准设立, 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40%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 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 杜婕 女士, 民 进会员, 注册 会计师 , 现任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 教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局 一处主 管会 计, 吉林大 学教师 、讲 师、 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金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师, 现任南开大 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 声先 生,高 级 经济师, 现任 新时代 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名誉 董 事长 。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招募说明书 14 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雅) 先生, 教育学硕 士,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 司执行董事长,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 历任日本美林副总, 纽 约美林 总监,美 林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运营 官、代 表董事和 副总、 代表董 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 英国) 首席执行官,巴 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 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 锡 廉)先 生,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 波 士 顿 ) 分 析 员 、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日 本 东 京)经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长 。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 经济学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颜锡 廉 (Allen Yan ) 先 生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历任 美 国富 达 投 资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 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招募说明书 15 3、基金经理 何天翔 先生, 厦门大 学 经济学 硕士,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联合证券研究 所金融工程部,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8 年、2009 年“新财富”金融工程团队第一名成员。2010 年 3 月加 入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 廉(Allen Yan) 先生 , 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5、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 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确 定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16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招募说明书 17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 18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对 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19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招募说明书 20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 指引 》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制订 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 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 避的情 况外, 督察长可 以列席 公司任 何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 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招募说明书 23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 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43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募说明书 24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货币 市场基 金、 交 银施罗德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贰 号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金 元惠理 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LOF)、景顺 长城能 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 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交 银施罗 德信用 添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东吴 中证新 兴 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黄金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 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 国中小盘 股票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交 银施罗德深 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中 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恒 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 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招募说明书 26 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研究阿尔 法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 行业轮 换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 润元大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 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招募说明书 27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 金、 招商招利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 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招募说明书 28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 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 费用)、(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曾艳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033096 (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刘莉 招募说明书 32 六、 基金份额的 分 级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融通农业 A 份额 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的配比 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三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融通农业 份额;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 融 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 融通农业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 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 赎回 ;融通农业 A 份额 与融通农业 B 份额 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 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与 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融通农业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 别,即融通农业 A 份 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 融通农业 份额与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 之间可 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 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融通农业份额按照 2 份融通 农业 份额 对应 1 份融通农业 A 份额与 1 份融 通农业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 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 与 融通农 业 B 份额按照 1 份 融通 农业 A 份额 与 1 份融 通农业 B 份额对应 2 份 融通农业 份 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融通农业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融招募说明书 33 通农业 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 额。投资人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场内 融 通农业 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融通农业份额。 场外申购的 融通农业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融通农业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 第二 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所产生 的融通 农业份 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融通农业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为 融通 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 选择是否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农 业 A 份额和融通农 业 B 份额的模式。上述事 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三、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 业 B 份 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分别进 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融通农业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定期 存 款 利率 ( 税后 )+4% ” , 同 期银 行人 民 币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4%”。 融通农业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 融通农业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 比例确定; 3、 每 2 份融通农业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1 份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农业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农业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 与最近一次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孰少计算。 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 融通农 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 通农业 B 份额和融通农 业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农业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农业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招募说明书 35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 最近一次基 金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次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为 T 日 融通农业份额净值,





参考 为 T 日融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参考 为 T 日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参考











参考

















参考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 融 通农业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融通农业 A 份 额参考净值与 融通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5]1510 号文准 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五 、募 集目标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0 元人民币 七 、基 金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 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招募说明书 38 (1 )投 资者通 过场外 销售机构 和直销 机构网 上直销认 购本基 金,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 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 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 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 )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 设置最 高认购金 额和基 金份额 持有上 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费用


(1 )本 基金场 外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方 法,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前 端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招募说明书 39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00 元。 (2 )本 基金场 内认购 采用份额 认购方 法,本 基金的场 内认购 费率由 销售机 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农业份额。 本基金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40 例 1: 某投资者 (普通 客户) 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 +50)/1.000 = 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农业份 额为 99,059.90 份。 例 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假设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9,9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9,900 +5,000)/1.000=10,004,90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农业份额为 10,004,900.00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 业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 额及自动分 离的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 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 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41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计算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融通农业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农业 B 份额认购份 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 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80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100,000×1.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 +100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8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 +80=100,080 份


经 确 认 的 融 通 农 业 A 份 额 = 经 确 认 的 融 通 农 业 B 份额=100,080 ×0.5 = 50,04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1,0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8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期 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各 50,040 份。 例 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1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 /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 +5,000=10,005,000 份 经确认的融通农业 A 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农业 B 份额=10,005,000×0.5=招募说明书 42 5,002,50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001,0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总共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 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各 5,002,500 份。 8、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将 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4 九、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 额 上市交易。 融通农业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 若 融通农业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 融通农业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 业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融通农业 A 份额 与融通农业 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 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46 十、 融通农业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 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融通 农业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融通农业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 融通农业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融 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招募说明书 47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融通农业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融通农业份额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场 外销售 机构赎 回 融通农业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融通农业 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融通农业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融通农业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赎 回成立 ;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外 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融通农业份额 ,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 融通农业份额 , 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万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融通农业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融通农业 份额赎回,融 通 农 业 份 额 不设 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 的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1 、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招募说明书 50 普通客户 场外申购 融通农业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融通农业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 笔 100 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融通农业份额 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 2、赎回费率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 融通农业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融通农业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招募说明书 51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七 、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融通农业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融通农业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农业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总数( 包括融通 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融 通农业 份额的 场外申购 和场内 申购均 采用金额 申购的 方式, 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5: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申购融通农业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 , 其对应 申购 费率为 1.2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招募说明书 52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79 份基金份额。 例 6: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融通农业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 ,则 申购费 用 为 1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900 /1.050=9,523,714.29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 元 申购 融通农业份额,对应 申购 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523,714.29 份 基金份额。 例 7: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农业 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50=94,108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8×1.050=98,813.4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40-1,185.77=0.8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农业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 份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融通农业 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53 例 8: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农业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 ,假定 赎回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25% =303.25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 -303.25=120,9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融通农业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 年,假设赎回 当日 融通农业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96.75 元。 例 9: 某投资者 赎回 10 万份 场内融通农业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0% =606.5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 10 万份 场内融通农业份额,假设 融通农业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招募说明书 54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第 5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5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融通农业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 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 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 融通农业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融通农业份额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6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含 2 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融通农 业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解 冻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外 认购或 申购的 融通农 业 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融通农业 份额,或上市交易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 业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融通农业 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暂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 比分拆为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份额 配比申请合 并为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融通农 业 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 为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58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融通 农业 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融 通农业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需办理已持有融通农业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 融通 农业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 农业 B 份额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融通 农业 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 、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 基金 份 额 的 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 融 通农业 份额 与 融通 农 业 A 份额 、 融通农 业 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包 括分 拆和合 并两 个方面 。 1、 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 融 通农业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 1 份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 农业 A 份额 与 1 份融通 农业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农业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配 对转换 的原 则


1、 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融通农业份额 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招募说明书 60 3、 申请合并为融通农业 份额的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必须 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融通 农业 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融通农 业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 、配 对转换 的程 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 、暂 停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 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大农业 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 股指期货、 权证、 银行存款 、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导致成分股的 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分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农业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招募说明书 62 1、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 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 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 融通农业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 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 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 力 求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 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招募说明书 63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以期获得 稳定的 收益。 坚持价值 投资理 念,综 合考虑信 用等级 、债券 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 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根据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 看作是辅助性 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 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 市场供求关系以及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 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64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 65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6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标 的指数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大农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 括但不 限于编 制机构变 更、指 数更名 等)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 67 95% ×中证大农业 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 大农业指数,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 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 大农业 指数收益 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 中证大农业指数 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 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 农业 A 份 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融通 农业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7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基招募说明书 71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融 通农业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融通 农业 A 份额和融 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招募说明书 72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明书 73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融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融通 农业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 农 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 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招募说明书 74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5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农业份额 、 融通农业 A 份额 、 融通 农业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分配。 在 融通农业份额 、 融通 农业 A 份额、 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如果终 止 融通 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 期份额 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 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 融通农业份额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融通农业 A 份额持 有人。 融通农业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融通农业份额 将按一份融通农业 A 份 额获得新增 融通农业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融通农业份额


后 折算前融通农业份额的资产净值





























前 融通农业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融通农业 份额

















后 其中: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招募说明书 77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持有场外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农业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农业份额 的分配。 (2 )融通农业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 融通农业 A 份额 的份额数 融通农业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农业份额的份额数




















后 其中: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融通农业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的融通农业份额 总份额数 折算后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 农 业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农业份额 的份额数+ 融通农业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融 通农业份额 的份额数 二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定 期份额 折算外 ,本基金 还将在 以下两 种情况进 行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即: 当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 基准日。 招募说明书 78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农业 B 份 额和 融通农业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融通 农业 B 份额和融通农业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 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过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 折算成场内的 融通农业份额。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 (1 )融通农业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 (2 )融通农业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B 份额 与融通农业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2) 将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融通农业份额;


3) 份额折算后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4) 份额折算前融通农 业 B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将持有 融通农业 B 份 额 与新增场内 融通农业份额 。 招募说明书 79


























前 融通农业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融通农业份额 的份额数=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折算前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 )融通农业份额 场外 融通农业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农业份额, 场内 融通 农业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农业份额 。























后 其中:


后 :折算后融通农业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 )折算后的融通农业份额 总份额数 折算后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 农 业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农业份额 数+ 融通农业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融通农业 份额 数 (二) 当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招募说明书 80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 额、融通 农业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和融 通农业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 额折算后融 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 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 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融通农业 B 份额 (2 )融通农业 A 份额 折算后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融通农业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融 通 农 业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3 )融通农业份额 (4 )折算后融通农业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农业份额的总份额数=融通农业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融 通农业份额的份额数+融通农业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81 三 、折 算份额 数的 处理方 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 、基 金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融通农业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 期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届时将进行 公 告 ; 3、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 )因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 算 , 届时将进行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83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 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之外的前 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84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招募说明书 87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 农业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 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农业 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 农业 A 份额、 融通 农业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融通 农业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88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 额和融通 农 业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招募说明书 89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融通农业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融通农业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招募说明书 90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融通 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上市交 易; 30、融通 农业 A 份额 、融通 农业 B 份额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招募说明书 91 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农业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 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融通农业 A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 征;融通农业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招募说明书 93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三 、交 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四 、流 动性风 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五 、运 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 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融通 农业 A 份额的本金与约定年基准收益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融通 农业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 准收益或不亏损,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融通 农业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的风险。 2、指数投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 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 中证大农业指数, 在基金的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价格 可能受到 政治因 素、经 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心理 、 市场情绪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 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招募说明书 94 (2 )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 其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 率可能存在偏离。 (3 )基金投资组合 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 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的因素包括 : 1)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 制方法 等原因使 本基金 在相应 组合调 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增 发 、分 红 等公司 行为导 致成分 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 标的指 数 成份 股停牌、 摘牌或 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 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 4) 由于 基金应 对日常 赎回保留 的少量 现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 券交易 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 5) 其他 因素产 生的跟 踪误差。 如因缺 乏卖空 、对冲机 制及其 他工具 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 合同规 定,如 出现变更 标的指 数的情 形,本基 金将变 更标的 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分级结构 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运作有 别于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 基 金 运 作 特 有 的 风 险 :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规模较小或 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风险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融通农业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融通农业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融通农业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 融通农业 份额的净值和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 即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净 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融 通农业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 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 融 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某一级 份额仍有可能处 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 业 B 份额 的交 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融通农业 A 份额持 有人或 融通农业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 融通农业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融通农业 A 份额 或融通 农业 B 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 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 果投资人通招募说明书 96 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融通农业 A 份额或融通农 业 B 份额 ,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融通农业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 在份额折算前将 融通农业 A 份额或融通农 业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 增的 融通农 业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分级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融通农业 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之间份额配对转 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 变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市场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外)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实施 份额折 算。基金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 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 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 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5、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 )市 场风险 :定义 为由于投 资标的 物价格 变动而产 生的衍 生品的 价格波招募说明书 97 动;


(2 ) 市场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 )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基 差风险 :定义 为期货市 场价格 与连动 之标的价 格不一 致所产 生的风 险; (5 )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 )作 业风险 :定义 为因交易 过程、 交易系 统、人员 疏失、 或其他 不可预 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七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9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农业份额 、 融通 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融通农业份额 、 融通 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 农业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一)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101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融通农业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102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3 ( 二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 104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5 (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融 通农业 份额、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融通 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 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7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 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 调整融通农业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 农业份额的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三十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招募说明书 109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招募说明书 110 与融通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融通 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融通农业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 与融通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招募说明书 111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 表决结 果有怀招募说明书 113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法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招募说明书 114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 、 融通农业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分配。 在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如果终 止 融通 农业 A 份额、融通农 业 B 份额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 相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 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115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116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之外的前 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招募说明书 117 行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 股指期货、 权证、 银行存款、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二)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118 (10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招募说明书 11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 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农业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农业 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农业 A 份额、 融通农业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融通农业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农业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 和融通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 额和融通农 业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募说明书 121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 农业 A 份额与融通农 业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农业份额、 融通农业 A 份额与融 通农业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四、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招募说明书 124 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 股指期货、 权证、 银行存款 、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大 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招募说明书 125 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 存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招募说明书 126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 规定; 1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 指 期货的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招募说明书 127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招募说明书 128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 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129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招募说明书 130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融 通农业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以 及融通 农业 A 份 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招募说明书 131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 业银 行开设招募说明书 132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 提供充分协助 。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招募说明书 133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及 复核程 序 招募说明书 134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资产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融通农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A 份额与 融通农业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融 通农业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融通农业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 融通农业A 份额与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账 款、 其他 投资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招募说明书 135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13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 当融通农业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或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 达到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或 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 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融通农业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农业 A 份 额和招募说明书 137 融通农业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 融通农业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融通农业A 份额和融通农业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融通 农业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融 通 农业 A 份额和融通农业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 融通农 业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融通农业A 份额和融通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38 ( 五)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招募说明书 139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募说明书 140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招募说明书 141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本公司 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公司为 投资者 准备了 “证券市 场大幅 波动报 告” 等 投资理 财资讯 ,并将 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 子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将每月通过电 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 手 机短信 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 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 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 务 。 三、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 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 利用公 司网站 获取基金 和公司 的各类 信息,包 括基金 的法律 文件、招募说明书 143 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 卡 、 农业 银 行 借记 卡、 或 已 关联 银 联 CD 卡 的 其 它银 行 卡 的投 资者 均 可 直 接 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 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邮编:518053)。 五、 客 户投诉 与建 议受理 服务 您可以通过 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电子邮件、 短信、 传真、 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