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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A(150209)

国企改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二 0 一五 年第 一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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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已 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 1206 号)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注 册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 中国 证 监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券 市 场 波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申购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对 申
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 资者 在 获 得基 金 投资 收
益 的同 时 , 亦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可 能包 括 :证 券 市 场整 体 环境 引
发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 暴 跌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经 营过 程 中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以 及 本基 金 特 有风 险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为 股 票 型基 金 , 具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收 益 的 特征 。 从 本基 金
所 分离 的 两 类基 金 份额 来 看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具 有 低 预期 风 险、 预 期 收益 相
对稳定的特征 ;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 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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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52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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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前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富
国 中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 国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 投资 者 在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由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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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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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者: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指 依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 以 及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会员 单
位 。其 中 可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必 须 是具 有
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认 可
的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本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 册 登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
等
27、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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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 指 投 资 者通 过 场 外销 售 机 构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的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 用 于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 圳证 券 账 户: 指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 案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申 购赎 回 业务 实 施细 则 》 、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规则 》 及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 认 购 : 指 在 基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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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 回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 指投 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 资 者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不 进 行基 金 份 额分 拆 ;投 资 者 在场 内 认购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将 在
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指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规 则 所 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指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规 则 所 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 每 份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的本 金 : 除非 基 金 合同 文 义 另有 所 指 ,对 于 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基 金 份 额 ( 包括 富 国 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 金利 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后 的
余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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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 指 在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的 基础 上 , 根据 基 金 合同 给
定 的计 算 公 式得 到 的基 金 份 额估 算 价值 , 按 基金 份 额的 不 同, 可 区 分为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是对 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9、标的指数: 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60、日 /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 指 定 媒介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3、 场 外: 指 不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身 的 柜 台或 者 其 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 场 内: 指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注 册登 记 系 统: 指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放 式 基金 注 册 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上 市交 易 : 基金 存 续 期间 投 资 者通 过 场 内会 员 单 位以 集 中 竞价 的 方 式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内 不 同会 员 单位 ( 交 易单 元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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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自 动分 离 : 指投 资 者 在场 内 认 购的 每 2 份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在 发售 结 束
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行为
71、 配 对转 换 : 指本 基 金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 拆: 指 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每 2 份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场 内份 额 申 请转 换 成 1 份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与 1 份 富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额的行为
73、 合 并: 指 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每 1 份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与 1 份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申 请 转 换成 2 份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74、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率 为 “ 同 期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 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 +3% ” , 同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 利率 以 最 近一 次 定期 份 额折 算 基
准 日次 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一 年 期存 款 基准 利 率 为准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所 在年 度 A 份 额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金 融 机 构人 民 币一 年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 税后 ) +3% ” 。 每份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持 有 人 的本 金 及该 等 约 定应 得 收益 , 如 在基 金 存续 期 内本 基 金
资 产出 现 极 端损 失 情况 下 ,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能 会面 临 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不 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法 避 免 且无 法 克 服的 客 观 事
件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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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 (021)20361818
传真 :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 5 年 6 月 1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和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等 专 业委 员 会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 投 资的 重 大 决策 和 投资 风 险 管理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责 公 司日 常
运 作的 风 险 控制 和 管理 工 作 ,确 保 公司 日 常 经营 活 动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前 下 设 二十 二 个 部门 、 三 个分 公 司 和二 个 子 公司 , 分 别是 : 权 益投 资
部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固 定 收益 专 户投 资 部 、固 定 收益 研 究部 、 量 化与 海 外投 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 养老金投资部 、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 机构业务部 、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 电子商务部、
战 略与 产 品 部、 监 察稽 核 部 、计 划 财务 部 、 人力 资 源部 、 信息 技 术 部、 运 营部 、
北 京分 公 司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 分 公司 、 富 国资 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富 国
资 产管 理 ( 上海 ) 有限 公 司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 权 益类 基 金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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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投资部 :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 公司 自 有 资金 等 )的 投 资 管理 ; 固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部 : 负责 一 对 一、 一 对多 等
非 公募 固 定 收益 类 专户 的 投 资管 理 ;固 定 收 益研 究 部: 负 责固 定 收 益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 定 收 益类 公 募产 品 的 债券 部 分的 研 究 管理 等 ;量 化 与海 外 投 资部 : 负责 量
化 权益 投 资 、量 化 衍生 品 投 资及 境 外权 益 等 各类 投 资的 研 究与 投 资 管理 ; 权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保 、 保 险 、 Q F I 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 负责养老金 ( 企业年金 、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 类养 老 金 专户 等 产品 的 投 资管 理 ;权 益 研 究部 : 负责 行 业研 究 、 上市 公 司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 集 中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 交 易 和风 险 控制 ; 董事 会 办 公室 : 履行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工 作 职责 , 暂 与综 合 管理 部 合 署办 公 ;综 合 管理 部 : 负责 公 司董 事
会 日常 事 务 、公 司 文秘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 宣传 、 信息 调 研、 行 政 后勤 管 理等 工
作 ;机 构 业 务部 : 负责 年 金 、专 户 、社 保 以 及共 同 基金 的 机构 客 户 营销 工 作; 零
售业务部 :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 营销 中 心( 北 京 分公 司 ) 、 西部 营 销中 心 ( 成都 分 公司 ) 、 华北 营 销中 心 , 负责
共 同基 金 的 零售 业 务; 营 销 管理 部 :负 责 营 销计 划 的拟 定 和落 实 、 品牌 建 设和 媒
体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 定客 户 服 务策 略 ,制 定 客 户服 务 规范 , 建 设客 户 服务 团 队, 提 高 客户 满 意度 ,
收 集客 户 信 息, 分 析客 户 需 求, 支 持公 司 决 策; 电 子商 务 部: 负 责 基金 电 子商 务
发 展趋 势 分 析, 拟 定并 落 实 公司 电 子商 务 发 展策 略 和实 施 细则 , 有 效推 进 公司 电
子 商务 业 务 ;战 略 与产 品 部 :负 责 开发 、 维 护公 募 和非 公 募产 品 , 协助 管 理层 研
究 、制 定 、 落实 、 调整 公 司 发展 战 略, 建 立 数据 搜 集、 分 析平 台 , 为公 司 投资 决
策 、销 售 决 策、 业 务发 展 、 绩效 分 析等 提 供 整合 的 数据 支 持; 监 察 稽核 部 :负 责
监 察、 风 控 、法 务 和信 息 披 露; 信 息技 术 部 :负 责 软件 开 发与 系 统 维护 等 ;运 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
负 责人 力 资 源规 划 与管 理 ; 富国 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限 公 司: 证 券交 易 、 就 证券
提 供意 见 和 提供 资 产管 理 ; 富国 资 产管 理 ( 上海 ) 有限 公 司: 经 营 特定 客 户资 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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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到 2015 年 6 月 17 日 , 公 司 有 员 工 279 人 , 其 中 61% 以 上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先 生 , 董事 长 , 研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 历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 分行 监
察 室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 任 、 会计 部 经理 、 证 券部 经 理,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扬
州 营业 部 总 经理 , 兴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托 管组 组 长,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黑
龙 江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兼 党 委 书记 、 上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 公司 机 关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 生学 历 。 历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研
究 所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研 究 员 、基 金 经理 、 研究 部 总 经理 、 总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005 年 4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麦 陈 婉 芬女 士 (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 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 师 ,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KPMG)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方 荣 义先 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高 级 会 计师 。 现 任申 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财务 总 监。 历 任 北京 用 友电 子 财 务技 术 有限 公 司研 究 所 信息 中 心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深圳 监 管局 财 务 会计 处 处长 、 国有 银 行 监管 处 处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先 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上海 万 国 证券 公 司研 究 部 研究 员 、闸 北 营 业部 总 经理 助 理、 总 经 理, 申 银万 国
证 券公 司 闸 北营 业 部总 经 理 、浙 江 管理 总 部 副总 经 理、 经 纪总 部 副 总经 理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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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 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 董事,本科学历 ,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 历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部 、评 估 部 员工 , 山东 省
鲁 信置 地 有 限公 司 计财 部 业 务经 理 ,山 东 省 国际 信 托有 限 公司 计 财 部业 务 经理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先 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战 略 规 划总 部
总 经理 。 历 任福 建 兴业 银 行 厦门 分 行电 脑 部 副经 理 、计 划 部副 经 理 、证 券 部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 国 强先 生 , 独立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 海财 经 大 学 MBA 学 院 院长 、 党
委 书记 。 历 任上 海 财经 大 学 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金融 学 院 副院 长 、金 融
学 院常 务 副 院长 、 金融 学 院 院长 ; 上海 财 经 大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 金 融学 院 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 时 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加拿 大 特 许 会 计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 大 毕 马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 担 任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 监事长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 委书 记 、 风控 总 监。 历 任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济发 展 总公 司 会计 , 山 东正 源 和信 有
限 责任 会 计 师事 务 所室 主 任 ,山 东 鲁信 实 业 集团 公 司财 务 ,山 东 省 鲁信 投 资控 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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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寅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学历 。 现 任申 银 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 管理 总
部 总经 理 助 理及 公 司律 师 。 历任 上 海市 中 级 人民 法 院助 理 审判 员 、 审判 员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女 士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蒙 特利 尔 银 行上 海 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
历 任上 海 大 学外 语 系教 师 ; 荷兰 银 行上 海 分 行结 构 融资 部 经理 ; 蒙 特利 尔 银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女 士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部 总
经 理。 历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上 海分 行 杨浦 支 行 所任 职 ;在 华 夏证 券 有 限公 司 东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生 电 子 股份 公 司职 员 , 东吴 证 券有 限 公 司职 员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
历 任上 海 夏 商投 资 咨询 有 限 公司 研 究员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 究助 理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先 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华 东 营 销中 心
总 经理 。 历 任职 于 郏县 政 府 办公 室 职员 , 郏 县国 营 一厂 厂 长,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先 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电 子 商 务部 电
子 商务 总 监 助理 。 历任 汇 添 富基 金 任电 子 商 务经 理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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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 研究生学历 , 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 王 保合 先 生 , 博 士 ,曾 任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富 国 沪 深 300 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起 任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张圣贤先生, 硕士 , 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 ; 自 2015 年 3 月至今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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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本 基金 历 任 基 金 经理 : 章 椹 元 先生 自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5 月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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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或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 明 示、 按 时他 人 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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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行 政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 明 示、 按 时他 人 从 事相 关 的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述 各 种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建立 了 一 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 体系 , 具 体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构 , 配 备相 应 的人 力 资 源与 技 术系 统 , 设定 风 险管 理 的时 间 范 围与 空 间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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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段 。 定 性的 度 量是 把 风 险水 平 划分 为 若 干级 别 ,每 一 种风 险 按 其发 生 的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 严重 程 度分 别 进 入相 应 的级 别 。 定量 的 方法 则 是设 计 一 些风 险 指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担 它 , 但需 加 以监 控 。 而对 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 则实 施 一定 的 管 理计 划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 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制度 覆 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个 部 门 和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 立 性原 则 。 公司 设 立 独立 的 督 察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们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 部 门和 岗 位 的设 置 权 责分 明 、 相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 要 性原 则 : 公司 的 发 展必 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稳 固 的 基础 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事 会 、 监事 会 重 视建 立 完 善的 公 司 治理 结 构 与内 部 控 制体 系 。 基金 管
理 人在 董 事 会下 设 立有 独 立 董事 参 加的 风 险 委员 会 ,负 责 评价 与 完 善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体 系 ; 公司 监 事会 负 责 审阅 外 部独 立 审 计机 构 的审 计 报告 , 确 保公 司 财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 导下 , 认 真执 行 董 事会 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战 略 , 为了 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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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贯彻 公 司 董事 会 制定 的 经 营方 针 及发 展 战 略, 设 立了 总 经理 办 公 会、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等 委员 会 ,分 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 资 、风 险 管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公 司 的 监察 与 稽 核工 作 , 对公 司 和 基金 运
作 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 合 理 性进 行 全面 检 查 与监 督 ,参 与 公司 风 险 控制 工 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目 标 产 生负 面 影响 的 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 对公 司 总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影 响 的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 计方 面 , 体现 部 门 之间 职 责 有分 工 , 但部 门 之 间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的 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 理、 基 金 运作 、 市场 等 业务 部 门 有明 确 的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的 操 作相 互 独 立, 并 且有 独 立 的报 告 系统 。 各业 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 位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确 , 形 成相 互 检 查、 相 互 制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础 上 , 设置 科 学 、合 理 、 标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程 ,
每 项业 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的 操 作手 册 , 同时 , 规定 完 备的 处 理 手续 , 保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化 信 息 系统 与 业 务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 的信 息
交 流渠 道 , 保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的 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 于各 业 务 部门 的 监 察稽 核 部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 价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 合理 性 、完 备 性 和有 效 性, 监 督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 行情 况 , 揭示 公 司内 部 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 中 的风 险 ,及 时 提出 改 进 意见 , 促进 公
司 内部 管 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内 部 稽核 人 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 , 监 察稽 核 报告 提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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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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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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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0 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1 4 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2 5 4 只 , 包 括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积 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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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巴 黎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大 成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上 证 1 8 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上 证 1 8 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L O F ) 、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长
4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长 4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 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南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深 证 3 0 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国 中 小 盘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 0 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5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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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L O F )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瑞 中 证 2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理 财 1 4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新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理 财 宝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久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目 标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7 天 理 财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央 视 财 经 5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1 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惠 利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焦 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 0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安 短 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行 业
轮 换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高 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永 福 养 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投 资 级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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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基 金 、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安 达 信 用 主 题 轮 动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永 利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活 期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融 通 通
源 一 年 目 标 触 发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信 用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恒 生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航 天 海 工 装 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改 革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周 期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沪 深 3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沪 深 3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季 加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鑫 安 保 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益 平 稳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 利 1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宝 盈 科 技 3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医 疗
保 健 量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月 月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招 商 招 利 1 个 月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添 益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食 品 饮 料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证 5 0 0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鹏 华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惠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富 时 中 国 A 5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南 方
理 财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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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股 息 率 1 0 0 强 等 权 重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开 泰 富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大 中 华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云 端 生 活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消 费 医 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9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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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 蒋超良
联系电话 :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 姜建清
联系电话 :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 95588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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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 田国立
联系电话 :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 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 王洪章
联系电话 :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 牛锡明
联系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 李建红
联系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 常振明
联系电话 :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 吉晓辉
联系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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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 李国华
联系电话 :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 廖玉林
联系电话 :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 何沛良
联系电话 :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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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万建华
联系电话 : (021) 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 王常青
联系电话 :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 何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 宫少林
联系电话 : (0755) 82943666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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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 王东明
联系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 陈有安
联系电话 :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 王开国
联系电话 :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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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 李梅
联系电话 :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 沈强
联系电话 :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 吴万善
联系电话 :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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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 杨宝林
联系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 张志刚
联系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 薛峰
联系电话 :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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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 杨宇翔
联系电话 :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2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 常喆
联系电话 :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 杨炯洋
联系电话 :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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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 许建平
联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2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 李玮
联系电话 :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 李剑阁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3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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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 龙增来
联系电话 :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 薛峰
联系电话 :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 其实
联系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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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杨文斌
联系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__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 , 增加 或 调 整本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并 及
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 并 经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 的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 。 本 基金 认 购期 结 束 前获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的 会 员单 位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 (010)59378839
传真 :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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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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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包 括 富国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基 础
份 额( 即 “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 ) 、 富国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 积极 收 益类 份 额( 即 “ 富 国国 企 改革 B 份 额 ” ) 。 其中 , 富国 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分离 与配对 转换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根 据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比 例 , 富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设 置 单独 的 基 金代 码 , 接受 场 内 与场 外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交 易 代 码不 同 ,只 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 资 者可 在 场 内申 购 和 赎回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投 资者 可 选 择将 其 场 内申 购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按 1: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投 资 者可 在 场 外申 购 和 赎回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场 外申 购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 不进 行 分 拆。 投 资者 可 将 其持 有 的场 外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跨 系 统 转托 管 至场 内
并 申请 将 其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 成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后 上
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无 论 是定 期 份 额折 算 , 还是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有 关 本基 金 的 份额 折 算 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第 十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折算 ” ) , 其所 产 生的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不 进
行自动分离 。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 1: 1 的比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例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 三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则
根 据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的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 特 性
不 同,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所 自动 分 离或 分 拆 的两 类 基金 份 额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金 的 存 续期 内 , 本基 金 将 在每 个 工 作日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净 值 计算 规
则对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为 预 期 风险 低 且预 期 收 益相 对 稳定 的 基 金份 额 ,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优 先 确 保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的 本 金 及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累 计 约 定应 得 收
益 ;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为 预 期 风险 高 且预 期 收 益相 对 较高 的 基 金份 额 ,本 基 金
在 优先 确 保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的 本 金 及累 计 约定 应 得 收益 后 ,将 剩 余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为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 本 基金 存 续 期内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 期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 期 存款 利 率( 税 后 ) +3% ” , 同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 存款 利 率 以最 近 一次 定 期 份额 折 算基 准 日 次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为 准。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所 在年 度 的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金 融 机 构人 民 币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利 率 (税
后)+3%”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计 算 。在 进 行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时 , 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 优 先确 保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的 本 金 及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累 计 约 定应 得 收益 , 之 后的 剩 余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为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净 资 产。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累 计 约 定应 得 收益 按 依 据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率 计 算 的每 日 收益 率 和 截至 计 算日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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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定 期份 额 折算 或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 则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在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日应 计 收益 的 天 数按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至计 算 日的 实 际 天数 计 算; 若
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定 期 份 额折 算 或不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则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在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计算 日 应 计收 益 的天 数 应 按照 最 近一 次 基金 份 额 折算 基 准日 次
日 至计 算 日 的实 际 天数 计 算 。基 金 管理 人 并 不承 诺 或保 证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本金 及 约 定应 得 收益 , 如 在基 金 存续 期 内本 基 金 资产 出 现极 端
损 失情 况 下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能 会面 临 无法 取 得 约定 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本 基 金作 为 分 级基 金 , 按照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规 则 依 据以 下 公式 分 别 计算 并 公告 T 日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 T 日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为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T 日 之间 的 自 然日 , 自最 近 一 次基 金 份额 折 算 基准 日 次日 至 T 日 之间 的
自然日}; 为 T 日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为 T 日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为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率 , 则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计 算
方式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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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T 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 公告 。 如 遇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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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已于 2014 年 1 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4】1206 号) 。
(一 )基 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5,885 户, 本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5,804,584,588.2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730,250.79
份,两项合计共 5,805,314,839.03 份基金份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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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1、 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金 额 不 少于 2 亿 元, 并 且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 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 规 及招 募 说明 书 决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 聘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证 监 会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 自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之 日起 ,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形 成的 利 息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折 成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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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本 基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规定 的 上 市条 件
的 情况 下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有 关 规定 , 申 请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六 个 月 内,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上 市 交 易的 时 间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据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 基 金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循《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两 类基 金 份 额上 市 首日 的 开 盘参 考 价为 前 一 交易 日 两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基 金 份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 通 过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 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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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基 金 份额 的 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 恢复 上 市 和终 止 上 市按 照 《 基金 法 》 相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新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加 相应 功能。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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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 金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不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只 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者可 通 过场 内 或 场外 两 种方 式
对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者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场 内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为 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且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 的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投 资者 需 使 用深 圳 证券 账 户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场 外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为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和 场 外 代销 机 构。 投 资 者需 使 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场 内 、场 外 代销 机 构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回 。 本基 金 场 内、 场 外代 销 机构 名 单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 。场 内 业务 办 理 时间 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交 易
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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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 的时 间 内 开
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的具 体 日期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或 者 时 间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且 注 册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受 的 , 其申 购 、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开 放 日富 国
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 时 ,需 遵 守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 相关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对场 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 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者 在 提 交申 购 申请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 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 投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须持 有 足够 的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申 购、 赎 回申 请
不成立。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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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 时 应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手 续 、 办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等 在 遵 守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的 前提 下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具 体 规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理 申 购 和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 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 ,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购 不 成 立或 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 将 投资 者 已缴 付
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 资 者,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 款 项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银 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单笔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 制。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 交易 系 统申 购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单 笔 申购 申 请的 最
低金额为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
金 的场 外 销 售机 构 可以 根 据 各自 的 业务 情 况 设置 高 于或 等 于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的 上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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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单笔 最 低 申购 金 额。 投 资 者在 场 外销 售 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 申购 业 务 时, 除 需满 足
基 金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金 额 限 制外 , 当场 外 销 售机 构 设定 的 最低 金 额 高于 上 述金 额
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者通 过 场 内销 售 机 构申 购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 单笔 申 购 申请 的 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投 资 者当 期 分 配的 基 金 收益 转 购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 的
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 每次对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保留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 各代 销 机 构对 交 易账 户 最 低份 额 余额 有 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代 销 机 构的 业 务规 定
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者申 购 本 基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申 购 费 用, 费 率 按申 购 金 额递 减 。 投资 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对 通 过 直销 中 心 场外 申 购 的养 老 金 客户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 者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 费率 。 本公 司 设 定的 养 老金 客 户 包括 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
计 划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 营收 益 形成 的 补 充养 老 基金 等 ,具 体 包 括全 国 社会 保
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 理 事会 委 托的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企 业年 金 养老 金 产 品。 如 将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型 , 本公 司 将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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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 申 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养老 金 客 户申 购 费 率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50 万元 0.24%
250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 上 述养 老 金 客户 外 , 其他 投 资 者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申 购 费 率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50 万元 0.80%
250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 都为 0.50%。
本基 金 赎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
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 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 续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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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 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场 内 申购 份 额 计算 结 果 采用 截 位 方式 , 保 留至 整 数 位, 不 足 1 份 额 对应 的 申
购 资金 返 还 至投 资 者资 金 账 户; 场 外申 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2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 ,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 申 购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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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 : 某 投 资 者 (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641.29=358.71 元
申购份额= 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 申 购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例 6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5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353 ×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 100,000 -98,813.30-1,185.77=0.93 元
即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 申 购 富 国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 , 则 可 得 到 97,353 份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申 购 费 用 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场 外赎 回 和 场内 赎 回 均采 用 份 额赎 回 的 方式 , 赎 回的 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 上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7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100,000 份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在 场 外 赎 回 , 赎 回 费 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 ×1.015=101,500.00 元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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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101,500 ×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 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100,000 份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在 场 内 赎 回 , 赎 回 费 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 ×0.50%=507.5 元
赎回金额= 101,500 -507.5=100,992.50 元
即 投 资者 持 有 100,000 份 富 国国 企 改 革 份 额在 场 内 赎 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或基 金 管理 人 认 定的 其 他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 (除 第 4 项 外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 款 项产 生 的 利息 等 损失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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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拒 绝 接受 或 暂 停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投 资 者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
予以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 金 当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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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日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包 括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和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 ,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 投资 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巨 额 赎 回时 , 场 内赎 回 申 请按 照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相 应 规则 进 行 处理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额 的 申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 回,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 受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 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明 有 关 处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明 确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 开办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 者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 资 者在 办 理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最低申购金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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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 )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 购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中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
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
也 可以 在 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 管 后通 过 跨系 统 转 托管 转 至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 经过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同 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 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企改
革 份额 赎 回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时 , 须 办理 已 持有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系 统
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场内 赎 回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上 市 交 易的 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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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由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 组织 或 者以 其 他方 式 处 分。 办 理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 并按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三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冻 ,
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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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与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 富
国国 企改 革 B 份额 之间 的配对 转换 ,包括 以下两 种方 式的配 对转 换:
1、分拆
分 拆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每 2 份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 申请
转换成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 并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每 1 份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 1 份 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 配 对 转换 业 务 办理 机 构 的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配 对 转 换。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
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配 对 转换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时 间 内 开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开始 办 理 配对 转 换业 务 的 具体 日 期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日 为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 理 人公 告 暂 停配 对
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对 配 对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配 对转换 的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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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或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可视 情 况 对上 述 规 定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配 对转换 的程 序
配 对 转换 的 程 序遵 循 届 时相 关 机 构发 布 的 最新 业 务 规则 , 具 体见 相 关 业务 公
告。
(六 )暂 停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 配对 转 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 资 者申 请 办 理配 对 转 换业 务 时 ,配 对 转 换业 务 办 理机 构 可 酌情 收 取 一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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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采 用 指 数化 投 资 策略 , 紧 密跟 踪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 在 正 常市 场
情 况下 , 力 争将 基 金的 净 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基 准 之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 度 绝对 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的 成
份 股、 备 选 成份 股 、固 定 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票 据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含 超 短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等 )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 于 中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选 成 份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 要求 有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比例 为 准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 制法 进 行 投资 , 依 托富 国 量 化投 资 平 台, 利 用 长期 稳
定 的风 险 模 型和 交 易成 本 模 型, 按 照成 份 股 在中 证 国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中 的 组成 及
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 根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而 进 行相 应 调整 。 本基 金 力 争将 基 金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 年 跟
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 预 期成 份 股 发生 调 整 ,成 份 股 发生 配 股 、增 发 、 分红 等 行 为, 以 及 因基 金
的 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 基金 跟 踪 中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的效 果 可能 带 来 影响 , 导致 无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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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有效 复 制 和跟 踪 标的 指 数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 情况 , 采 取合 理 措施 ,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 按 照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 指数 的 成 份股 组 成 及其 权 重 构建 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 及其 他 金融 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将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构 建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以 拟 合、 跟 踪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所 构 建 的股 票 投 资组 合 原 则上 根 据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 指数 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权 重 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 应 调整 。 同时 , 本 基金 还 将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中
的 投资 比 例 限制 、 申购 赎 回 变动 情 况、 股 票 增发 因 素等 变 化, 对 股 票投 资 组合 进
行 实时 调 整 ,以 保 证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与 中 证 国有 企 业改 革 指数 收 益 率之 间 的高 度
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本 基 金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 据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 指数 的 调 整规 则 和 备选 股 票 的预 期 , 对股 票 投 资组 合
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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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 成份股在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
原 因发 生 相 应变 化 的, 本 基 金将 做 相应 调 整 ,以 保 持基 金 资产 中 该 成份 股 的权 重
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基 于 对 国内 外 宏 观经 济 形 势的 深 入 分析 、 国 内财 政 政 策与 货
币 市场 政 策 等因 素 对债 券 市 场的 影 响, 进 行 合理 的 利率 预 期, 判 断 债券 市 场的 基
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 控制 下 的 资产 类 属配 置 策 略。 在 债券 投 资组 合 构 建和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具 体 采 用期 限 结构 配 置 、市 场 转换 、 信用 利 差 和相 对 价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法 规 许 可时 , 本 基金 可 基 于谨 慎 原 则运 用 权 证、 股 票 指数 期 货 等相 关
金 融衍 生 工 具对 基 金投 资 组 合进 行 管理 , 以 控制 并 降低 投 资组 合 风 险、 提 高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 根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 则, 主 要 选择 流 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
的 股指 期 货 合约 。 本基 金 力 争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杠 杆 作用 , 降低 股 票 仓位 频 繁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建立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决策 部 门 或小 组 , 授权 特 定 的管 理 人 员负 责
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审 批事 项 , 同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交 易 制定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 定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 产配 置 比 例、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 的投 资 范 围内 制 定 并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 策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 易员 , 负 责执 行 投 资指 令 , 就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 的问 题
及 市场 面 的 变化 对 指令 执 行 的影 响 等问 题 及 时向 基 金经 理 反馈 , 并 可提 出 基于 市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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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面的 具 体 建议 。 集中 交 易 室同 时 负责 各 项 投资 限 制的 监 控以 及 本 基金 资 产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 定基 金 投 资的 重 大 决策 。 基 金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标的 指数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 或证
券 市场 上 有 代表 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 资的 指 数 推出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审慎 性
原 则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依 法 变更 本 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 和 投资 对 象, 并 依据 市 场 代表 性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 指数 , 若 标的 指 数 变更 涉 及 本系 列 基 金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 若标 的 指数 变 更对 基 金 投资 无 实质 性
影 响 (包 括但 不 限于 编 制 机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 等 ) , 则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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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本基 金 投 资标 的 指 数为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 ,且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投 资于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因此 , 本 基金 将 业 绩比 较 基 准定 为 95%× 中 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指 数 时, 本
基 金可 以 在 与本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同 意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若 业绩 比
较 基准 和 标 的指 数 变更 涉 及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 或投 资 策略 的 实质 性 变 更, 则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就 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标 的 指数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 。若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标 的指 数 变更 对 基 金投 资 无实 质
性 影响 ( 包 括但 不 限于 编 制 机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 、指 数 编制 方 案 调整 等 ) , 则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股 票 型基 金 , 具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收 益 的 特征 。 从 本基 金
所 分离 的 两 类基 金 份额 来 看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具 有 低 预期 风 险、 预 期 收益 相
对稳定的特征 ;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 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 放式 基 金 的固 有 特 点, 通 过 分散 投
资 降低 基 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 组合 良 好的 流 动性 。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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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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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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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 益 投 资 1 1 , 3 7 9 , 5 8 8 , 8 4 7 . 3 0 8 6 . 7 9
其 中 : 股 票 1 1 , 3 7 9 , 5 8 8 , 8 4 7 . 3 0 8 6 . 7 9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4 6 5 , 7 2 7 , 0 5 8 . 1 5 1 1 . 1 8
7 其 他 资 产 2 6 6 , 4 4 4 , 5 7 0 . 0 0 2 . 0 3
8 合 计 1 3 , 1 1 1 , 7 6 0 , 4 7 5 . 4 5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3 , 6 6 1 , 9 0 0 . 3 6 0 . 0 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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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3 , 6 6 1 , 9 0 0 . 3 6 0 . 0 3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3 0 , 4 4 5 , 7 7 8 . 3 2 1 . 0 4
C 制 造 业 5 , 6 6 1 , 4 2 8 , 1 2 8 . 9 1 4 5 . 1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 1 0 , 6 3 9 , 6 6 0 . 6 8 1 . 6 8
E 建 筑 业 5 2 8 , 5 9 2 , 0 3 1 . 4 9 4 . 2 2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 1 4 0 , 0 5 4 , 5 3 2 . 7 6 9 . 0 9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7 5 9 , 9 3 4 , 5 5 1 . 1 8 6 . 0 6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5 2 , 6 0 6 , 9 2 9 . 2 0 0 . 4 2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3 4 2 , 6 9 5 , 5 3 5 . 8 9 1 0 . 7 1
J 金 融 业 8 0 6 , 9 7 5 , 6 3 5 . 2 5 6 . 4 4
K 房 地 产 业 2 9 6 , 1 4 7 , 7 5 4 . 7 0 2 . 3 6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 2 6 , 1 3 4 , 5 8 7 . 5 2 1 . 8 0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2 2 0 , 2 7 1 , 8 2 1 . 0 4 1 . 7 6
S 综 合 - -
合 计 1 1 , 3 7 5 , 9 2 6 , 9 4 6 . 9 4 9 0 . 7 4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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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 0 1 9 8 9 中 国 重 工 3 5 , 3 0 3 , 5 8 3 3 5 4 , 4 4 7 , 9 7 3 . 3 2 2 . 8 3
2 0 0 0 7 6 8 中 航 飞 机 1 2 , 4 7 5 , 1 5 3 3 3 8 , 8 2 5 , 1 5 5 . 4 8 2 . 7 0
3 6 0 0 0 5 0 中 国 联 通 5 7 , 1 5 1 , 3 0 0 3 1 2 , 6 1 7 , 6 1 1 . 0 0 2 . 4 9
4 6 0 0 6 3 7 百 视 通 6 , 2 1 8 , 2 9 7 3 1 0 , 1 0 6 , 4 7 1 . 3 9 2 . 4 7
5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1 , 5 6 0 , 5 0 8 3 0 5 , 7 9 7 , 1 4 7 . 6 8 2 . 4 4
6 0 0 0 7 2 8 国 元 证 券 8 , 7 3 2 , 7 1 3 2 9 9 , 2 7 0 , 0 7 4 . 5 1 2 . 3 9
7 6 0 0 4 0 6 国 电 南 瑞 1 3 , 7 0 1 , 5 4 2 2 8 4 , 1 6 9 , 9 8 1 . 0 8 2 . 2 7
8 6 0 1 5 5 5 东 吴 证 券 1 2 , 1 2 0 , 7 6 3 2 7 7 , 6 8 6 , 6 8 0 . 3 3 2 . 2 2
9 6 0 1 6 6 9 中 国 电 建 2 7 , 0 7 6 , 5 0 1 2 6 7 , 7 8 6 , 5 9 4 . 8 9 2 . 1 4
1 0 6 0 0 7 4 1 华 域 汽 车 1 1 , 6 5 0 , 7 4 0 2 3 2 , 8 9 8 , 2 9 2 . 6 0 1 . 8 6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 0 2 7 5 0 龙 津 药 业 7 4 , 4 4 4 3 , 6 6 1 , 9 0 0 . 3 6 0 . 0 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将 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 原 则 ,主 要 选择 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 跃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本 基 金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货 的 杠 杆作 用 ,降 低 股票 仓 位 频繁 调 整的 交
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没 有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 或 在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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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 4 8 9 , 7 6 2 . 3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 1 9 , 3 1 5 . 1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6 2 , 6 3 5 , 4 9 2 . 4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6 6 , 4 4 4 , 5 7 0 . 0 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 0 0 6 3 7 百 视 通 3 1 0 , 1 0 6 , 4 7 1 . 3 9 2 . 4 7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2 0 0 0 7 2 8 国 元 证 券 2 9 9 , 2 7 0 , 0 7 4 . 5 1 2 . 3 9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3 6 0 0 7 4 1 华 域 汽 车 2 3 2 , 8 9 8 , 2 9 2 . 6 0 1 . 8 6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8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9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1 2 . 1 7 - 2 0 1 4 . 1 2 . 3 1 0 . 6 0 % 0 . 5 5 % - 0 . 3 3 % 1 . 6 0 % 0 . 9 3 % - 1 . 0 5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3 . 3 1 1 9 . 7 8 % 1 . 3 5 % 2 2 . 4 7 % 1 . 4 2 % - 2 . 6 9 % - 0 . 0 7 %
2 0 1 4 . 1 2 . 1 7 - 2 0 1 5 . 3 . 3 1 2 0 . 5 0 % 1 . 2 5 % 2 2 . 0 7 % 1 . 4 5 % - 1 . 5 7 % - 0 . 2 0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0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 本 基金 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成 立, 自 合 同生 效 日 起至 本 报 告期 末 不 足半 年 。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 即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 截至本报
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财 产 以 本基 金 名 义开 立 资 金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资 金 的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期 货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代 销 机 构的 固 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 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取 管 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 金财 产 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财 产 的债 务 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 产 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值 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 以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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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价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四 ) 估值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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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 当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 记 机构 、
或 代销 机 构 、或 投 资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类 型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 差错 ,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向 估 值错 误 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 费用 , 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估 值错 误 的 当事 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估 值错 误 偏 差达 到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或 富国 国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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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和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对 基金 净 值予 以
公布。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会 计 制 度变 化 或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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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在 存 续期 内 , 本基 金 ( 包括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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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 日计 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 划 拨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延 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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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 日计 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 划 拨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延 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作 为 指 数基 金 , 需根 据 与 中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签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 议
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 支付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 如上 述 指数 许 可 使用 协 议约 定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费 的费 率 、 计算 方 法及 其 他 相关 条 款发 生 变更 , 本 条款 将 相应 变
更 ,而 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按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进行 公 告 。指 数 使用 许 可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从 基 金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所 在 季度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 按 实际 计 提 金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在 季 度的 下 一 个季 度 起,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的 收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
人 根据 其 他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或 摊 入当 期
基金费用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0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 所 发生 的 信 息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 会 计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 期份额 折算
每 年 的基 金 份 额定 期 折 算基 准 日 ,本 基 金 将按 以 下 规则 对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 金 份额 定 期 折算 基 准 日登 记 在 册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后 富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调 整为 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 的部 分 将 折算 为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场 内 份额 分 配给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持 有
人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两 份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将 按 一份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获 得 新 增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 份额 折 算后 ,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将 相应 调 整。 在 基 金份 额 折算 前 与折 算 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其中: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 前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增 场
外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分 配 ;持 有 场内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的份额数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
(4) 折算后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总 份额 数 = 折 算前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份 额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二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除 以 上定 期 份 额折 算 外 ,本 基 金 还将 在 以 下两 种 情 况进 行 不 定期 份 额 折算 ,
即: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 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 本基金将按以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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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高 至 1.500 元 或 以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确 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富 国国 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高 至 1.500 元 或 以上 , 本 基 金将 分 别 对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进 行份 额 折算 ,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国企 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和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 1.000 元 。 基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超 出 1.000 元 的 部分 均 将 折算 为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分 别分 配 给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 。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持 有 场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 前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增 场
外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分 配 ;持 有 场内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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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总 份额 数 = 折 算前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份 额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改革份额数
2、 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低 至 0.250 元 或 以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将确定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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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低 至 0.250 元 或 以 下 , 本 基金 将
分 别对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进 行份 额
折 算, 份 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 将 确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比
例为 1: 1,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均 调 整 为 1.000 元 。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
1)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即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总 份 额数 =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折 算
后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的 份 额数 +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持 有 人 新增 的 场内 富 国 国
企改革份额数
(三 )折 算份额 数的 处理方 式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
折 算 后, 场 外 份额 的 份 额数 采 用 四舍 五 入 的方 式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四 )基 金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 保 证基 金 份 额折 算 期 间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业 务 规定 暂 停相 关 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
和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申 购 或赎 回 等相 关 业 务, 具 体 见 基金 管 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相
关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本 着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 则, 根 据 具体 情 况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 )其 他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有权 调 整 上述 规 则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将相 应 予以 修 改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并在 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年 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 果 基金 合 同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入 下 一个 会 计 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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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 说 明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编制 并 在 基金 份
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按照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 载 于指 定
媒介上。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3 个 工 作日
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两 类份 额 开 始上 市 交易 或 者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开 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富国 国
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 的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以 及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0
(七 )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 载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 时报 告
在 基 金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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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 误 达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停复 牌 、 暂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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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媒 介 中 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 二) 投资于 股指 期货的 信息
在 季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 符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十 三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四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者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查 阅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五 )暂停 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 出 现下 述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暂 停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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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风险 揭示
从 基 金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 看, 本 基 金为 股 票 型基 金 , 具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收 益 的 特征 。 其预 期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 混 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 等国 家 政 策的 变 化 对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 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 晴雨 表 , 而经 济 运 行具 有 周 期性 的 特 点。 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 致股 票 市 场及 债 券 市场 的 价 格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 平。 因 此 基金 投 资收 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生 通 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所 获 得的 收 益 可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 抵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 金所 投 资 债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 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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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 的价 格 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 率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当 利 率下 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 的 固定 收 益证 券 所得 的 利 息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 者 不 能应 付 可 能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 额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金 交 易 过程 中 , 可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 人对 经 济 形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 判断 有
误 、获 取 的 信息 不 全等 影 响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 管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 因内 部 控 制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 、会 计 部门 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 为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 构、 证 券 / 期 货交 易 所、 证 券 / 期 货登 记 结
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 投 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 表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 率与 整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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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 可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经 济 因 素、 上 市 公司 经 营 状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 而 波动 , 导致 指 数波 动 , 从而 使 基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 于 标的 指 数 调整 成 份 股或 变 更 编制 方 法 ,使 本 基 金在 相 应 的组 合 调 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 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发 生配 股 、 增发 等 行 为导 致 成 份股 在 标 的指 数 中 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 份 股派 发 现 金红 利 、 新股 收 益 将导 致 基 金收 益 率 超过 标 的 指数 收 益 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 于 成份 股 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 性 差等 原 因 使本 基 金 无法 及 时 调整 投 资 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 于 基金 应 对 日常 赎 回 保留 的 少 量现 金 、 投资 过 程 中的 证 券 交易 成 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 他 因素 产 生 的跟 踪 误 差。 如 因 缺乏 卖 空 、对 冲 机 制及 其 他 工具 造 成 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能 性 很 小, 但 根 据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 变 更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的 收 益 风险 特 征将 与 新 的标 的 指数 保 持 一致 , 投资 者 须承 担 此 项调 整 带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上 市, 由 于 上市 期 间 可能 因 信 息披 露 导 致基 金
停 牌, 投 资 者在 停 牌期 间 不 能买 卖 本基 金 上 市交 易 份额 , 产生 风 险 ;同 时 ,可 能
因 上市 后 交 易对 手 不足 而 产 生流 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份 额转 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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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外交 易 后 导致 场 内的 基 金 份额 或 持有 人 数 不满 足 上市 条 件时 , 本 基金 存 在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为 复 制 指数 的 股 票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益 的 特 征。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来 看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具 有 低 预期 风 险、 预 期
收 益相 对 稳 定的 特 征;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具 有 高 预期 风 险、 预 期 收益 相 对较 高
的特征。
由 于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 内含 杠 杆 机制 的 设 计,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参 考
净 值的 变 动 幅度 将 大于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 净值 和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的 参 考 净
值的变动幅度 , 即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和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后, 由 于 受市 场 供 求关
系的影响 ,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
交易风险 。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 但
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
易 状态 。 此 外, 由 于份 额 配 对转 换 机制 的 影 响,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 实施 基 金 份额 折 算后 ,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持 有 人 或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持 有
人 将会 获 得 一定 比 例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 因 此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 基 金份 额 折 算过 程 中 由于 尾 差 处理 而 可 能给 投 资 者带 来 损 失。 场 外 份额
进 行份 额 折 算时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 代表 的 资产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场 内 份额 进 行份 额 折算 时 计 算结 果 保留 至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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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增 份额 可 能 面临 无 法 赎回 的 风 险是 指 在 场内 购 买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或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一 部 分投 资 者可 能 面 临的 风 险。 由 于 在二 级 市场 可 以做 交 易
的 证券 公 司 并不 全 部具 备 中 国证 监 会颁 发 的 基金 代 销资 格 ,而 只 有 具备 基 金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司 才 可以 允 许 投资 者 赎回 基 金 份额 。 因此 , 如果 投 资 者通 过 不具 备
基 金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公 司 购 买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在 其
参 与份 额 折 算后 , 则折 算 新 增的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并不 能 被赎 回 。 投资 者 可以 选
择 在份 额 折 算前 将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或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卖 出 , 或者 将 新增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通 过 转 托管 业 务转 入 具 有基 金 代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司 后 赎回 基
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分 级存 续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办 理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之 间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一 方 面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务 的 办理 可 能 改变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市 场 供求 关 系, 从 而 可能 影 响其 交 易 价格 ; 另一 方 面,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务 可 能 出现 暂 停办 理 的 情形 , 投资 者 的 份额 配 对转 换 申请 也 可 能存 在 不能 及
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期 内 , 本基 金 将 不进 行 收 益分 配 ( 除未 来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 基金份额
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 新增 份 额 的情 形 ,投 资 者 可通 过 卖出 或 赎回 折 算 后的 新 增份 额
的 方式 获 取 投资 回 报, 但 是 ,投 资 者通 过 变 现折 算 后的 新 增份 额 以 获取 投 资回 报
的 方式 并 不 等同 于 基金 收 益 分配 , 投资 者 不 仅须 承 担相 应 的交 易 成 本, 还 可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 )声 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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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时,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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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 债 务后 , 分别 计 算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应计 分 配比 例 , 并据 此 由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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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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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决 定 和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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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 申购 赎 回价 格 、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参考净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 予 保密 , 不得 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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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8)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22) 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 投 资 者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 法 规为 基 金 的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基 金 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基 金管 理 人 在募 集 期 间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 其 义 务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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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 同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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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富 国 国 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向 基 金 管理
人追偿;
19)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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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B 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8)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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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 同组 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审议 事 项 应分 别 由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独 立 进行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 况下 , 出现 以 下 情形 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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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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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富 国
国企改革份额 、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 须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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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 书面 方 式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对 其 代表 进 行 授权 ; 在会 议 召开 方 式 上, 本 基金 亦
可 采用 其 他 非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 到 会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统 计显 示 , 有效 的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应占 权 益 登记 日 各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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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 的有 效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授 权 委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 集 人按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 集 人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拒 不 到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 的 3 个 月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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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 等文 件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及 召 集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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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 程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 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二 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 之一 ) 多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 在 公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的 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 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 到 场监 督 ,则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的 各 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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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的 各 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本 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必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为 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 主持 人 可自 行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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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人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票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 响 计票 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的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 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在 存 续期 内 , 本基 金 ( 包括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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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 日计 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 划 拨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延 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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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 日计 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 划 拨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延 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作 为 指 数基 金 , 需根 据 与 中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签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 议
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 支付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 如上 述 指数 许 可 使用 协 议约 定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费 的费 率 、 计算 方 法及 其 他 相关 条 款发 生 变更 , 本 条款 将 相应 变
更 ,而 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按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进行 公 告 。指 数 使用 许 可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从 基 金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所 在 季度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 按 实际 计 提 金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在 季 度的 下 一 个季 度 起,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 的 收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 的规 定 , 按费 用 支出 金 额支 付 , 列入 或 摊入 当
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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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 同生 效 前 所 发生 的 信 息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 会 计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采 用 指 数化 投 资 策略 , 紧 密跟 踪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 在 正 常市 场
情 况下 , 力 争将 基 金的 净 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基 准 之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 度 绝对 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的 成
份 股、 备 选 成份 股 、固 定 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票 据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含 超 短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等 )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 于 中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选 成 份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 要求 有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比例 为 准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 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 放式 基 金 的固 有 特 点, 通 过 分散 投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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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降低 基 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 组合 良 好的 流 动性 。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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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范 流 动性 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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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 两类 份 额 开始 上 市交 易 或 者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将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富 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开 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 富 国国 企
改 革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富 国国 企 改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富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以 及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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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时,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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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 债 务后 , 分别 计 算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额 、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应计 分 配比 例 , 并据 此 由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与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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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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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五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基 金 管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 公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 卖 外汇 ; 结 汇、 售 汇;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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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箱服 务 ; 代理 资 金清 算 ; 各类 汇 兑业 务 ;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 贷款 承 诺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贷 款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借款 ; 发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 现; 自 营 、代 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 兑换 ; 外汇 担 保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 务 ;证 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资 金 存管 业
务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 金 托 管业 务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 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网 上 银行 业 务; 金 融 衍生 产 品交 易 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 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的 成
份 股、 备 选 成份 股 、固 定 收 益资 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票 据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含 超 短期 融
资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质 押及 买 断式 回 购 、银 行 存款 等 )、 衍 生 工具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等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 要求 有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比例 为 准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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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 质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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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如 果 法律 法 规 对基 金 合 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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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慎 重 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 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 对手 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但不 承 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国 家 有 关账 户 管理 、 利率 管 理 、支 付 结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选 择存 款 银 行时 有 违 反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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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审 核 擅 自将 不 实 的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上, 则 基金 托 管 人对 此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并 将 在发 现 后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 制 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 控制 预 案等 规 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基 金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基 金 出 现流 动 性风 险 。 上述 规 章制 度 须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 上 述规 章
制 度经 董 事 会通 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将 上述 规 章制 度 以及 董 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的 批 准 证明 文 件 复印 件 、 基金 管 理 人与 承
销 商签 订 的 销售 协 议复 印 件 、缴 款 通知 书 、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
划 款账 号 、 划款 金 额、 划 款 时间 文 件等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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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 如认为因市
场 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的 具体 投 资 行为 可 能对 基 金财 产 造 成较 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对 该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和 整 改, 并
做 出书 面 说 明。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 经事 先 书 面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其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 并确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受 限证 券 登 记存 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的责 任 与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虚 假 的 数据 , 导致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履 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依法 承
担 相应 法 律 后果 。 除基 金 托 管人 未 能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履 行 职 责外 , 因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产 生 的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本协 议 履行 监 督职 责 后 不承 担 上述 损
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 议, 并 按照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补 充协 议 的约 定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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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以 及 富 国国 企 改革 份
额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 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 基 金管 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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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立 的 备付 金 账 户。 该 账 户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由接 受 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 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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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本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有关 规 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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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与 结 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妥 善 保 管, 保 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 属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 基 金分 别 计 算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 国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富 国 国企 改 革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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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后 , 将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和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 注册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任 意一 个 交易 日 或 全部 交 易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 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 按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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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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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六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 并 定制 对 账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或 在第 四 季 度有 交 易、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 网上交 易 服务
投 资 者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网 点 和 销售 机 构 的销 售 网 点办 理 申 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确 认 信 息、 富 国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 度 、季 度 电子 对 账单 等 , 基金 管 理人 通
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 资 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登 录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 客 户 服务 ” 栏 目 ,
可 享有 账 户 查询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改 , 投 资刊 物 查阅 , 在线 咨 询 等多 项 在线 服
务。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 户 服务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系统 提 供 7 × 24 小 时 基金 净 值 信息 、 账 户交 易 情 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 户 服务 中 心 人工 坐 席 提供 每 周 5 天 、 每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座 席 服 务,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 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 务 投诉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改 等
专项服务。
(六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柜台 、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投 诉 栏目 、 自 动语 音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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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栏 目 、 客户 服 务中 心 人 工热 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等 6 种 不同 的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 public@fullgoal .com.cn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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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七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公 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3 、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关 于 开 通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托 管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富国 中 证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开 放 申 购、 赎 回业 务 公告 》 、 《 富
国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国 企 改 A 与 国企 改 B 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公告书 》 。
4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之 国企 改 A 与 国企 改 B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更正公告 》 。
5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改 革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之 国企 改 A 与 国企 改 B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 提示 性
公告》 。
6 、 2015 年 1 月 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 2015 年 1 月 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富 国 中 证国 企 改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最 低 申购 金 额的 公
告》 。
8、 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9 、 2015 年 4 月 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 。
10 、 2015 年 5 月 14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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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5 年 5 月 2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
12 、 2015 年 5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
13 、 2015 年 5 月 2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关 于 富 国 中 证
国 有企 业 改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办 理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业 务 的公 告 》 、 《 富国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办 理 不定 期 份额 折 算业 务 期 间暂 停 申购 、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4 、 2015 年 5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关 于 富 国 中 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 。
15 、 2015 年 5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关 于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及 恢 复 交 易 的 公 告 》 、
《 关于 富 国 中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 国 企改 A 和 国企 改 B 不 定
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16、 2015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
17、 2015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 。
18、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网 点 开 展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第二 十八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 查 阅 、复 制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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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九 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监 会 准 予 富 国 中证 国 有 企业 改 革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富国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