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宝收益(240008)

华宝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收益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基金 字 [2006 ]86 号) 和 《关 于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 的确认 函》(基金 部函 [2006]99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2014年8 月8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进 行了 部分更新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暂未更 新。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6月15 日,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数据 未 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4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4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转换 ........................................................................... 41 十、 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7 十六、 基金 税收 ..................................................................................................................... 6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九、 风险 揭示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0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及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华 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 请募 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基金 合 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1 二、 释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招 募说明 书是 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并 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 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2、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华宝兴 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基金 合同:指 《华宝 兴业 收益增 长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兴业收益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并 于 2012 年6 月 19 日 修订 发布 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13、中国 证监 会: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16、个人 投资 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合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销 机构 :指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2006 年 6 月 15 日 31、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2、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3 个月 33、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确 认的投 资人 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放 日:指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日 期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运 作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投 资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在 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6、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4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疫情、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5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韩东 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51%的 股份 ,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 安 国先 生, 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 限公 司发 行部 经理 、 投资 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 薏 )女 士, 董事 ,硕 士。 曾 任加 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 务总 监。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加 入 6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凌 经 济管理 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任 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管 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席 , 管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独 立董 事,法 学学士、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中国 政法 大学教 师、 深圳市 轻 工集团 公司 法律 秘书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总 经理 、国 际业 务总 部总经 理助 理 、 总经理 。现 任北 京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 普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金融 机 构业务 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璐女 士,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钢 国贸 公司人 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 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 钢资源 (国 际)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华 宝投 资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宝 钢集团 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 务 副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7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公司 副 总经 理。 刘 月 华先 生, 督察 长, 硕士 。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 长 混合、 华宝 稳 健回 报混 合 基金 经理。 硕 士学 位。 曾在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证券研 究、交 易和 投资 工作 ,2004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 任职于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 后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的 职务 。 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任纽 银梅隆 西 部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 基金经 理,2014 年 3 月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助 理投资总 监,2015 年3 月起 兼 任国 内投 资部 总经 理。2014 年 7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3 月兼 任华宝 兴 业稳 健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毛文博 先生 , 华宝兴 业收 益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智库 合力 管理咨 询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的职 务。2015 年4 月起任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3、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冯刚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7 月担 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栾杰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担 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 邵喆阳 先生 ,硕士 ,2010 年6 月至 2015 年 2 月 但任本 基 金基 金经 理。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王智慧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医药 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闫旭女士 ,助 理投资 总监 、国内投 资部 总经理 、华 宝兴业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收 益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稳 健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8 5、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9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 己、代理 人、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 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险 管理 战略 、目 标,设 置相 应的 组织 机 构,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查存 在 的控制措 施,分 析风险 发 生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 果并将 风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 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处理 风险。 将风险 水 平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比 , 对于那些 级别较 低、在 公 司所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 与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管 理系统 进行实 时 监视,并 定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报告 与咨询 。建立 风 险管理的 报告系 统,使 公 司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原 则。内部 控 制机制 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岗位,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10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 火 墙原 则。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清 算登 记、 信息 技 术、研 究、 市场 开发等 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 面 性原 则。内部 控制 制度 必 须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并普 遍适 用于 公 司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督 察长 制度 公 司 设督 察长, 督察 长由公 司 总经 理提 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 同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11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 制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12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 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9.17%。营 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4.20%;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2.59%,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增 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 比 24.17% ,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13.89%和11.21%,同业 领 先。 截至2014 年6 月 末, 本集团 资 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负 债 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加 20.35 万 户 ,增长 6.64% ; 个人客 户近 3 亿 户, 较上 年末增 加 921 万 户, 增长 3.17%;网 上银 行客 户1.67 亿户 ,较 上年 末增长 9.23%,手 机银 行客 户数 1.31 亿户 ,增 长12.56%。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 达86.55% , 较上 年末 提高1.15 个 百分 点。 2014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 机构 授予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 “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列 第 2 ; 在 美国 《财 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13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二 部 、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 托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境 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经 济观 察》 14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5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 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17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 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10)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1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农 林 下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1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15)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9 (1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淮 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20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3)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2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57038523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朱 嘉裕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6)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7)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2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郑舒 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9)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0)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1)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2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4 (35)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 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6)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7)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8)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9)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25 住 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0)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2)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43)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26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44)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27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9)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0)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 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28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52)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 (5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54)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5)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29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 红谷 滩新 区 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7)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8)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5399 (59)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6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62)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6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3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6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6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32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68)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振波 3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86 号 《关于 同意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 ,至 2006 年 6 月 9 日止, 共 募集 2,339,809,854.34 份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44653 户。























七、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非 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体 销售 网点 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务 。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34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 通 过直销柜台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35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销网 点和直 销 e 网金 的投 资 人欲 转入 直销 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额 余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 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36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赎回 份额 ×赎 回价 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37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 资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某 笔 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2)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某 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 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巨 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 但不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38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媒 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39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个工作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 金管 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40


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 公 司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中 信 银行、 民生 银行、 浦发 银行 、 广 发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苏 银行 、 渤海 银行 、 招 商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万 宏源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 海通 证券、 兴业 证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券 、 光大 证券、 长 江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中信 证券(浙江) 、渤海 证券 、 恒泰 证 券、 中 投证 券、 中信 证券 、平安 证 券 、广 发证 券、 华福 证券 、 江海 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兴证 券、 德邦 证券 、 华 安证券 、 东 北证 券、 上海 证券 、 方正 证券 受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系 列基 金、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多 策略增长基金、先 进成长 基金、行业精选基金 、动 力组合基金、大盘 精选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间的转 换业务 。


东海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大 盘精 选基 金、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证100 指数 基 金(前 端收 费模 式) 间的 转换业务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 经北 证 (北京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已开 通本基 金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动 力组 合基 金、大 盘精 选基 金、 增强 收益债 券基 金、 中证100 指数 基 金( 前端 收费模 式)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 公 司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万宏 源证 券、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 华 泰证券 、 中信 证券 、 东海 证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诺 亚正 41 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本基 金与上 证180 价值ETF 联接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海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万 宏源 证券、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 券、招 商证券 、广 发证券 、长江 证券、 国信 证券、 中信证 券( 浙江) 、中信证 券(山 东) 、 平安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华 泰证 券、 中 银 国际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 城证券 、 渤 海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江海证 券、 安信 证 券、 中国 国 际金 融公 司、 华宝 证券 、 华安 证券 、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 达证券 、国 都证 券、 东兴 证券、 东北 证券 、德 邦证 券、上 海证 券 、 方正证 券、 中信证 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 兴产业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 银行 、 江苏 银行、 渤 海银 行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 商证 券、广 发证 券 、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信 证 券( 浙江) 、国 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长 城证 券、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安信 证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华福 证 券、 信 达证 券、 江 海证 券 、 国都 证券、 东 北证券 、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海证 券、 东 海证 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深圳 众 禄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可转 债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万 宏源证券 、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42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 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中 国国际 金融 公司、 中信证 券(浙江)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询 公 司、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开 通 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万 宏源 证券 、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证 券、国 信证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华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长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福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江海 证券 、 国 元证券 、华安 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民 生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公 司、中 信证 券(浙 江) 、 东 海证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公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公司、 深圳 腾元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经北 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华宝 兴业 医药 生物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国信 证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 券、东海 证券、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信证券 、西 南证 券、 东兴 证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43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 基金与 资源 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 通 银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 华泰 证 券、 中银 国 际证券 、 长 城证 券、 中国 中投证 券、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券 、 信 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东北 证券 、 德邦证 券、 华安 证券 、东 海证券 、中 航证 券、 国海 证券、 山西 证券 、江 海证 券、上 海证 券 、 好买基 金销 售、 众禄 基金 销售、 数米 基金 销售 、 天 天基金 销售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 司、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 资顾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 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开 通 本基 金与 服务 优选 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创新 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 44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生态中 国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长 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量 化对冲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苏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中 45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高 端制 造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品质生 活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德 邦证 46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中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稳健回 报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金 与事 件驱 动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 。 本 公 司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47 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 价值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 基金 转换 公式 为: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出 份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转 出金 额/ (1+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 转出 金额-净 转入 金额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 的 公式 适用前 3 个工 作日 予 以公 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48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进 成长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 金、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新兴 产业基 金、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医 药生 物基 金、资 源优 选 基金 、服 务优选 基金 、 创 新优 选基 金、 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 化对 冲基金 、 高端 制造 基金 、 品质 生 活基 金、 稳健回 报基 金、 事件 驱动 基金、 新价 值基 金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等 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最 低保 留 份额数 量限 制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予 以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49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50


























十、 基金的投 资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 投资 目标 投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 红潜 力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 以分享 该类 上市 公司 的长 期稳定 的 股息收 入及 资本 增值 。


2、 投资 理念 上市 公司 经营 的主 要 目的是 为了 向投 资者 支付 红利, 红利 是股 票投 资总 回报的 重要 组 成部分 。 投 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可 以获 取长 期稳定 的红 利收 入及资 本增 值。


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4、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95% , 权 证占 0 %-3 %, 债券 占 0% -70%,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 例在 5% 以上 。 其中投 资于 稳定 分红 股 票的 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80% 。 稳定 分 红指 过去 三年内 至 少两 次实 施现金 红利 分配 。 (1)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策 略 a. 定量 选股 标准 根据华 宝兴 业股 票估 值系 统, 综合 考虑 稳定 分红 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公 司的 价值指 标、 成长 指标 和盈 利指标 ,重 点投 资综 合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b. 定性 选股 标准 针对稳 定分 红类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有 核心 竞争力 、 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 管理 层注 重投资 者的 现金 回报 、具 有长期 战略 规划 、不 盲目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51 针对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 市公 司, 重 点关 注 处于行 业周 期底 部区 域而 被低估 的上 市公司 ; 重置 成本已 经提 高, 账面 资产 未反映 而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被 市场 忽略而 被低 估 的 上 市 公司; 具有 较 大并 购价 值 的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相对 成熟 市场 被 低估 的上 市 公司; 市场 前景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2) 行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策略 形成 的组 合的行 业比 例为 本基 金的 基本行 业配置 比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尤 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加 大对 政策 扶持 、 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3)


定期 调整 策略 根据上 市公 司过 去三 年的 分红情 况和 研究 员的 分析 定期调 整基 准池; 根据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策略 、行 业配置 策略 ,结 合公 司三 级股票 库定 期调 整投 资组 合。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分类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自上 而下 进行 债券投 资 管理, 以实 现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灵活管理:在 对宏观 经济趋势、金融货 币政策 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基础上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 可接受 范围 内可 以按 照市 场实际 变化 灵活 管理 久期 长短, 以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2) 曲线合理定价:按 照市场 各品种实际成交情 况,得 出合理收益率曲线 ,使用 该曲线 对备选品种进行合 理定价 ,确定其公允价格 ,在此 基础上筛选出价格 低于其 合理价 值的品 种。 3) 曲线下滑策略:对 收益率 曲线形态进行分析 ,并预 测其未来形态变化 ,选择 收益率 52 曲线段上斜率最高 区间进 行下滑操作,买入 曲线上 端品种,等待其剩 余年期 缩短而 自然形 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到 超额 下滑 利润 。 (3)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上证 红利 指 数收 益率,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采用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 益率。 本基 金定 位为 混合 型 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范 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上 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35%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6、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是 混合 型基 金, 风险 高 于债 券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投资 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产 配置 做 出决策 。 2 、量化 投资 部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和分 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 报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 部 门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53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稳 定分 红和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市 公司 的核 心业 务竞 争 力、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测 上市 公司 未来 2 -3 年的经 营情 况, 选择 重点 上市公 司进 行 调研, 撰写 行业 和子 行业 研究报 告及 上市 公司 调研 报告, 对个 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4 、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出 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股票、 权证、 债券、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95% ,权 证占 0%-3%, 债券 占 0% -70%,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 券占 5% 以上,其 中投 资于 稳定 分红 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4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四)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


(六)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3月31 日, 本报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55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29,316,054.27 84.51 其中: 股票


2,229,316,054.27 84.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8,500,144.25 1.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1,449,766.49 12.94 7 其他资 产


18,670,609.97 0.71 8 合计





2,637,936,574.9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6,269,581.92 2.60 C 制造业 1,039,232,441.91 40.79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13,625,407.68 0.53 E 建筑业 35,167,151.23 1.3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768,158.72 1.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657,597.69 1.2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192,379,648.24 7.55 J 金融业 342,361,012.20 13.44 K 房地产 业 337,490,276.42 13.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7,350,977.26 4.2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8,013,801.00 1.49 S 综合 - - 合计 2,229,316,054.27 87.51 56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10 广联达 2,374,563 98,544,364.50 3.87 2 000002 万


科A 7,120,600 98,406,692.00 3.86 3 300115 长盈精 密 3,277,146 96,610,264.08 3.79 4 300038 梅泰诺 2,230,097 89,426,889.70 3.51 5 002531 天顺风 能 4,831,759 87,551,473.08 3.44 6 000024 招商地 产 2,593,139 85,417,998.66 3.35 7 600048 保利地 产 7,144,800 82,093,752.00 3.22 8 600000 浦发银 行 5,091,210 80,390,205.90 3.16 9 601318 中国平 安 1,023,151 80,051,334.24 3.14 10 600594 益佰制 药 1,810,320 79,635,976.80 3.13 4、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的债 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7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中 国平 安控 股公 司平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 称 “平 安证 券” ) 于 2014-12-8 收 到 《 中国 证监 会行 政处罚 决 定书》 〔2014 〕103 号。 处罚 原因 是平 安证 券出具 的 保荐 书存 在虚假 记载 , 且 未审 慎核 查海联 讯公 开发 行募 集文 件的真 实性 和准 确性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决定 对平 安证 券给 予警告 , 没 收保荐 业务 收入400 万 元, 没 收承 销股 票违 法所得2,867 万元, 并处 以440 万元 罚款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股票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78,675.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305,126.0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802.04 5 应收申 购款 1,187,006.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70,609.97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58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38 梅泰诺 89,426,889.70 3.51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一、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6/15-2006/12/31 46.17% 0.90% 38.78% 0.96% 7.39% -0.06% 2007/01/01-2007/12/31 167.63% 2.00% 89.90% 1.74% 77.73% 0.26% 2008/01/01-2008/12/31 -53.69% 2.62% -50.28% 2.08% -3.41% 0.54% 2009/01/01-2009/12/31 91.39% 1.70% 56.59% 1.40% 34.80% 0.30% 2010/01/01-2010/12/31 -6.40%


1.36% -13.74% 0.94% 7.34% 0.42% 2011/01/01-2011/12/31 -21.40% 0.98% -10.86% 0.76% -10.54% 0.22% 2012/01/01-2012/12/31 14.00% 1.07% 6.13% 0.74% 7.87% 0.33% 2013/01/01-2013/12/31 39.28% 1.68% -6.35% 1.00% 45.63% 0.68% 2014/01/01-2014/12/31 3.75% 1.58% 33.50% 0.75% -29.75% 0.83% 2015/01/01-2015/03/31 36.89% 1.45% 10.69% 1.28% 26.20% 0.17% 2006/06/15-2015/03/31 475.18% 1.66% 131.75% 1.26% 343.43% 0.4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6 年6 月15 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 59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对基 60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量 ;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61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62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63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64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5























十 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六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50% ; 5、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本 基金收 益以现 金形 式分配,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分 红方 式的 设置 与变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红 66 方式的选择, 基金分红方 式变更确认后 对该销售机 构账户内托管 的该基金品 种全部份额 有 效。 投资人未 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情 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条 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2、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五 、基金的费 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 用。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67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 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二)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68




















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 年 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后 在 2 日内 公告 。 十 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69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70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71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有关 销售 机构 及其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72





























十 九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 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 者必 须付 出较 高 成本 才能 买进 或卖 出股 票 ,这 样, 就在 两个 方面 产 生了风险: (1 ) 当发生 巨额申 购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顺 利买 进股票 ,使得 本基金 的持 仓比 例 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较 差, 本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 赎回 , 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在对 分红 类股 票的 投资中 , 可 能会 产生 以下 的风险 : 过 去有 良好 分红 记录的 上市 73 公司在 将来 可能 没有 分红 能力或 分红 意愿 ; 基金 管理 人对上 市公 司将 来分 红潜 力的预 测 可能 出现偏 差和 失误 。 另 外本 基 金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权 证是金 融衍 生品 的一 种, 具 有高杠 杆、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特 征, 风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74


二十、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2)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法 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关 于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 合并 、撤 销;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75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4)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7)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8)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6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登记 机 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 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选 择 、 更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3)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77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 78 项业务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25)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6)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2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79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分享基 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80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事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1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 议形 式; 82 4)议 事程 序;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式 开会 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方式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方式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83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b)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以及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告。 84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85 期第 2 天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所规 定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86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3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 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关于 终止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生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87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 算小 88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作 日 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有 关 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89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查 90 1、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0%-95%,权 证占0 %-3 %, 债券 占0% -7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5% 以上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本基 金股 票、 权 证、 债券、 现 金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0%-95%, 权证占0%-3%, 债券 占0% -7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占5% 以上; 4)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3) 项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 九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91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7)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92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财 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2 、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 93 理退款 等事 宜。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 办 理 基金资 产的 支 付。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94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95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38924558,按“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登记 注册机 构将其所获红 利按分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购 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96 1、 定义





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是指投资 人可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 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 在办 理本 业 务的 同时,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理 时间


本业 务申 请受 理时 间为 开 放式 基金 法定 开放日 9:30 -15 :00





3 、 办理 场所 目前, 本 公司 直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平安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银 行、 广发银 行、 江苏 银行、 华 夏银行 、 渤 海银 行、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海通 证券、 招 商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东吴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券 、 国 信证 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兴业 证券 、华 福证券 、江 海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东 北证 券、中 信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 券、 山 西证 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 亚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的相 关规 定。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销售 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5、扣款 日期


投资 者应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日 )。 6、扣款 金额 97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 申购 ) 金 额。 最低 扣款金 额 应 遵 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投资 人 在本 公司 直销 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少 于 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7、扣款 方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 扣 款( 申购)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申购 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 业务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交易 确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到销售 机构 各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本业 务的 变更 和终 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销售 机构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 业务 变更 和终止 的 生效 日应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规 定。 (四)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 基金 管理 人 已经开 始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98 电话呼叫 中心:021—38924558(未 开通4007电话 地区 ) 4007005588,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 302 、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六)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 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中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14 年 12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 国工商银行“2015 倾心回 馈”基金定投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 月22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5 年 2 月 1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渤海 银行 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2 月 17 日刊 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5 年 3 月 2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杭 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5 年3 月3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申万 宏源 证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及 开通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年 度报告 (摘 要) 》 、2015 年4 月 9 日 刊登 了《 关于 调降 华宝兴 业网 上交易 汇款 交易 方式 申购 基金 优惠 费率 至一 折的 公告 》 及《 华 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华宝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增聘基 金经 理公告》、 2015 年4 月21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 年 5 月 3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国 农业 银 99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 包括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收益 增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收益 增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7 月 28 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