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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分级(502056)

医疗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证 医 疗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基础 份 额、A
类 份 额、B 类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7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0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错误! 未定 义书签。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错误! 未定 义书签。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0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3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13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14 
附件: 广 发中证 医 疗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摘 要 .............. 15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之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
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人”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本 基金 托 管人北京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保证 本报 告书 中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承 诺其 中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 证监会” )和上海 证券交易 所对本 基金上 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 本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请投资者详细 查阅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 息披露媒体和 广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上 的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广发 医疗 分级; 场内 简称 :医 疗分 级;场 内代 码502056 
A 类 份额 简称 :广 发医 疗 分级A ; 场内 简称 :医疗A ;场内 代码502057 
B 类 份额 简称 :广 发医 疗分级B ;场 内简 称: 医疗B ; 场内代 码502058 
2、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医疗分级 。 
3、申 购、 赎回 代码 :502056 。 
4、 基金 基础 份额 总额: 274,589,364.48 份, A 类 份额4,462,511.00 份, B 类份 额4,462,511.00
份( 截至2015 年7 月24 日,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提 供的2015 年7月
27 日确 认的 信息 编制) 。 
5、2015 年7月8 日基 金基 础 份额净 值 :1.0000 元,A 类 份额1.0003 元,B 类份 额0.9997元。 
6、本 次基 础份 额上 市交 易 份额:2,231,257.00 份,A 类份额4,462,511.00 份,B 类份额
4,462,511.00 份( 截至2015 年7月24 日, 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
2015 年7月27 日 确认 的信 息 编制) 。 
7、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8、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7月31 日。 
9、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10、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1 、 上市 推荐 人: 无。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5 年6 月16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5]1266 号 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分 级基 金。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5、发 售日 期:2015 年7月1 日至2015 年7月15 日。 
6、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 币。 
7、发 售期 限:11 个 工作 日 。 
8、发 售机 构 
(1)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 单详见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直销 销售 机构 :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直 销柜 台 ( 非网 上 交易系 统) 、
广发基 金北 京分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②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莞 农村 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河 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泉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天相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州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 华 龙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 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东 莞证 券上市交易公告书 
3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长 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山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 上海 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太 平洋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 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京 钱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 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任 公司 、 浙商 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爱建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嘉实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
京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北京 唐鼎 耀华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期 货 有限公 司 、 海 银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上 海
农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 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信 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等 代销机 构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1266 号文 批准 , 自2015 年7 月1日 起向 全 社会公 开
募集, 截至2015 年7 月15 日 ,募集 工作 已经 顺利 结束 。经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
合伙)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有效净 认购 金额 为283,456,254.50 元人 民币 ,有 效净 认购金 额产 生
的利息 共计58,131.98 元人 民币。 本次 有效 净认 购资 金已于2015 年7 月20 日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
托管人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4,290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设立 募
集期间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为283,456,254.50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58,131.98份基
金份额 。两 项合 计 共283,514,386.48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其中本 公司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基 金份 额510,108.23 份 ,占基 金份 额总 量的0.1799% ,本 公司
未使用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本基金 于2015 年7月23 日 得 到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 《 广 发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7月
23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自 律监 管决 定书[2015]320
号 。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7月31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医疗 分级 ;场内 代码502056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A 类 份额 简称 :医 疗A ; 场 内代码502057 
B 类 份额 简称 ;医 疗B ;场 内代码502058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5、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医疗分 级 。 
6、申 购、 赎回 代码 :502056 。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7、本 次基 础份 额上 市交 易 份额:2,231,257.00 份,A 类份额4,462,511.00 份,B 类份额
4,462,511.00 份( 截至2015 年7月24 日, 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
2015 年7月27 日 确认 的信 息 编制) 。 
8、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包括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份额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全 部为 场内 份额 。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可 以通 过跨 系统 转 托管转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后 ,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跨
系统转 托管 和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将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开 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4290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为 66,087.27 份。 其 中 , 场 内基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53 户 , 平 均每 户持 有 的 基础 基金 份
额 42,099.19 份 。场 内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53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 额
84,198.32 份。 场内 B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53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84,198.32
份 。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场内基础 基 金 份 额 为 1,631,169.00 份 , 占 场 内 基 础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73.11% ;机 构投资 者持 有 的 场内 基础 基 金份 额为 600,088.00 份 ,占 场 内基 础 基金总 份额的
26.89% 。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为 3,262,335.00 份 ,占 A 类 基金 总份 额的 73.11%;机
构投资 者持 有 的 A 类基 金 份额为 1,200,176.00 份, 占 A 类 基金 总份 额的 26.89% 。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为 3,262,335.00 份 ,占 B 类 基金 总份 额的 73.11%;机
构投资 者持 有 的 B 类基 金 份额为 1,200,176.00 份, 占 B 类基 金总 份额 的 26.89% 。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截 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 基础 份额 前十 名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1 
厦 门 柏 事 特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司 




































600,088.00


26.89% 2 白静丽



































400,034.00


17.93% 3 杨晖



































200,007.00


8.96% 4 方雯






































99,993.00


4.48% 5 张永






































99,993.00


4.48% 6 欧忠诚






































59,768.00


2.68% 7 王芬






































39,846.00


1.79% 8 于美荣






































39,846.00


1.79% 9 丁永秀






































39,450.00


1.77% 10 周明生






































35,662.00


1.60% 合计




















1,614,687.00


72.37% 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A 类 份额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1 厦 门 柏 事 特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司
































1,200,176.00


26.89% 2 白静丽



































800,068.00


17.93% 3 杨晖



































400,014.00


8.96% 4 方雯



































199,987.00


4.48% 5 张永



































199,987.00


4.48%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6 欧忠诚



































119,538.00


2.68% 7 于美荣






































79,692.00


1.79% 8 王芬






































79,692.00


1.79% 9 丁永秀






































78,898.00


1.77% 10 周明生






































71,324.00


1.60% 合计




















3,229,376.00


72.37% 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B 类 份额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1 厦 门 柏 事 特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司
































1,200,176.00


26.89% 2 白静丽



































800,068.00


17.93% 3 杨晖



































400,014.00


8.96% 4 方雯



































199,987.00


4.48% 5 张永



































199,987.00


4.48% 6 欧忠诚



































119,538.00


2.68% 7 于美荣






































79,692.00


1.79% 8 王芬






































79,692.00


1.79% 9 丁永秀






































78,898.00


1.77% 10 周明生






































71,324.00


1.60% 合计




















3,229,376.00


72.37%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 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 %、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 定 公 募基 金 的投 资 理念、 投 资 准则 ; 研判 市 场时机 , 审 议公 募 基金 经 理提 交的资产配置报告, 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 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 略及拟 重点 投资 的证 券; 对委员 会决 议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等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审 核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和 风险 管 理流 程 ,确保 公 司 整体 风 险的 识 别、 监 控 和 管理 ; 负责 检 查风险 控 制 制度 的 落实 情 况,审 阅 公 司各 项 风险 与 内控 状 况 评 价报 告 ;针 对 公司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发 生 的紧急 突 发 性事 件 和重 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 制 定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等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权益投 资一 部 权益投 资二 部 主动权 益投 资, 包括 公募 、专户 和社 保等 业务 数量投 资部 被动 型 指数 基金 产品 及资 产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量化投 资部 负责主 动型 量化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另类投 资部 负责衍 生 品 、资 产证 券化 等新业 务 的 投资 、研 究及 相关工 作 数据策 略投 资部 负责大 数据 业务 品种 的投 资、研 究等 相关 工作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 管理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负责属 地内 全产 品销 售业 务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网 络直 销及 与互 联网 相关的 营销 业务 产品营 销管 理 部 负 责 产 品开 发 、设 计 、报批 , 营 销策 划 、品 牌 推广、 渠 道 服务 和 客户 服 务等 业务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新 业务 研究 规划发 展 部 负责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 社 保基 金 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4、2015年6月30日, 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人数281 人 , 博 士学位14 人, 硕 士 学位160 人,学 士学位92 人。 5、本 基金 经理 陆志明 ,男 ,中 国籍 ,经 济学硕 士, 持有 基金 业执 业资格 证书 ,1999 年5月至2001 年5 月在大 鹏证 券有 限公 司任 研究员 , 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月 在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 公司任 部门 总 监,2010 年8 月9日 至今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6 月3日 起任 广发 中小板300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1 年6 月9日 起任 广发中 小板300ETF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2 年5月7 日起 任广 发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4 年6 月3日 起任 广发中 证全 指 可选消 费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10 月30 日起 任 广发百 发100 指 数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4 年12月1日 起任 广发 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ETF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5 年1月8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ETF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1月29 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ETF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3月23 日 起 任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ET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4月15 日起 任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5月6 日起任 广发 医药 卫生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上市交易公告书 9 理,2015 年6月25 日 起任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ETF 和广 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ETF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7月1 日起 任广 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ETF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7 月9日 起任广 发能 源 联接和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7 月23日 起任 广发 医疗 指数 分级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截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三) 验资 机构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5 年 07 月 24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5 年 07 月 24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5 年 07 月 24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83,514,405.27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 投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767.98








基 金投 资


应付托 管费 1,553.60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22,681.16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1,568.33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0,889.91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83,514,386.48


未分配 利润 11,810.04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83,526,196.52








资产合 计: 283,537,086.43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283,537,086.4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5 年 07 月 24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3,514,405.27 99.9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2,681.16 0.01 8 合计 283,537,086.43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五)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日 未持 有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股 指期 货交 易。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在本 报告期 内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22,681.16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22,681.1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 发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广 发中 证医 疗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广 发中 证医 疗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七月 三十 一日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附件: 广发中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邮政编 码:5103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5]470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08]776 号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 医疗 A 份 额、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仅在其 各自 份额 类别 内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 医疗 A 份 额、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仅在其 各自 份额 类别 内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广 发医 疗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广 发医 疗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或 者 有权机 关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广发医 疗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广发 医 疗份 额 、 广发医 疗 A 份 额、 广发 医 疗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广 发医疗 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与 广发 医疗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并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当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终止 上市 ; (7)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基金 销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广发 医 疗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 额 与广发 医疗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医 疗 A 份额 与广 发医 疗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5、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广发 医 疗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 额 与广发 医疗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广 发医疗 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与 广发 医 疗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广 发 医疗份 额、 广发 医疗 A 份 额与广 发医 疗 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 对应级 别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广发 医疗 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 与广 发医 疗 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对 应级别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第 1 款第(2 )项、 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各 自基 金份 额分别 合计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对应 级别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广发 医疗 份额、 广发 医疗 A 份额 与 广发医 疗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 医疗 A 份 额与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的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 金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广 发医 疗份 额、 广 发医 疗 A 份 额与 广 发医 疗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该级 基金 份额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广发 医疗 份额 、 广 发医 疗 A 份 额与 广发医 疗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该 级基 金份额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广发 医疗 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 、广 发医 疗 B 份 额)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有 关限 制, 则基 金管 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对上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进行修 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4、基 金的 上市 费;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护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支 付日期顺延至 下一个 工 作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E=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 不 足 5 万元 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费 区间不 足一 季 度的 , 根 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季度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指数供 应商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按季 支 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等 相关 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固 定收 益资 产 (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 (股 指 期货 、 权 证等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投 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9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可 根据 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从 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广发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广 发医 疗 A 份 额 和广发 医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计 算规 则依 据以 下公 式分别 计算 并公 告 T 日广 发医疗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广发 医 疗 A 份 额和 广发 医 疗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广发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广发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广发 医 疗 A 份 额、 广发 医疗 B 份 额和广 发医 疗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广发 医疗 A 份额 和广 发 医疗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N t R NAV A ?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日 ,T=1,2,3??N ;N 为 当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T 日 之间 的自 然 日,自 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日 至 T 日 之 间的自 然日} ; 为T日 每份 广发 医疗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 T 日 广发医 疗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 为 T 日广 发医 疗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R为 广发医 疗 A 份额 约定年 基 准收益 率。 广发医 疗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广发 医疗 A 份额 和 广发医 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计 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 的广 发医 疗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广 发医 疗 A 份额和 广发 医 疗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公 告。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方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 医疗 A 份 额和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开始上 市 交易或 者广 发医 疗份 额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广 发医 疗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广发医 疗 A 份 额和 广发 医 疗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广发 医疗 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 和广 发医 疗 B 份 额开始 上市 交易 或者 广发 医疗份 额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广 发医 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广 发医 疗 A 份额和 广 发医 疗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 医疗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广发 医疗 A 份 额和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广 发医 疗份 额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广发 医疗 A 份 额和 广发 医疗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八、基金合同 变更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 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根据 清算 的具 体情 况适当 延 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分别 计算 广发医 疗份 额、 广发 医 疗 A 份额 与广 发 医疗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例 ,并 据此 由广 发医 疗份额 、广 发医 疗 A 份额 与广发 医 疗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