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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 
 
 
 
 
 
 
 
建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七 月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1 年4 月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月1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了 解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九、风险揭示 ..................................................................................................... 94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件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言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建信 信用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指《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区)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银 监 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立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 作 办 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认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 登 记 人: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封闭期: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本基金; 开放期: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发售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行为;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 销 售 网点 : 指基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 +n 日 :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和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突 发事件。 销 售 服 务 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 会行使 《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2011 年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 建设银行批发 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5 月至2011 年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5 月至2006 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 银行业 务 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 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 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 业。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 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 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 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 台 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 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公 室 副 处 长、 体 制 改 革处 处 长 、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险 有 限 公 司首 席 行 政 员, 美国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张涛女士, 监事会主席,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共 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第一 巡视组组长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 、 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 党委 ( 组) 书记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 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 中国建 设 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 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 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 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 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 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 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 技术部 执 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任 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 ( 任督察长) 。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 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 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 理级)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长。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硕士。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 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 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 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 续,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 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 年《银行 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 跻身全 球银行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 行 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7万亿元, 实现净 利润人民币658.5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 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 业 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 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 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 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 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 南宁分行 行长, 广州 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 年4 月至 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 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 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 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 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此外,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信托计划、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金库宝 资产保管、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LP 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 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 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 金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 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 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gf.com.cn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 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39)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0)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2)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 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六 ) 首 次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的 上 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 七 ) 募 集 场所和 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场内系统”)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TA 系统”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 中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 八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详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及代 销 机构相关 公 告 )。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九 ) 募 集 对 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 ) 通 过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每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1,000 份, 超过1,000 份 的 必 须 是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且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 十 一 ) 认 购 费 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募集期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S<500 万份 0.4% S ≥500 万份 1000 元/ 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 十 二 ) 认 购 金 额 或 认 购 份 额 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 若募 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可 得 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 、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二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予以公告。 本基金 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3、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四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的 备案条件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 金 的 上 市 如果本基金 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七 )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 恢 复 上 市 的 公 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发生终止上 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 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 间 和 开 始 时 间 1.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 年之内为封 闭期,在此 期间投资人 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1 年9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 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投资人可以 使用基金账 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 构柜台系统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 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场外代销机 构、场内代 销机构的具 体名单 由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交易业 务 的,投资人 可 以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 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9:30-11:30, 13:00-15:00)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 登记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 购 无 效 。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通过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 份 基 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申购费用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一收费标准。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7 天 1.5% 7 天≤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


(2) 本 基金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 准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申 购费,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采 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 九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 应的申购费率 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0,000 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 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 购 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 投资人 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 份,退款0.12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十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十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本 基金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 份额(基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 基 金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 、(3)、 (4)项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换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存续期 间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率 届 时 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 业务开始前 2 天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 本基金可为 投资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 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以办 理的非交易 过户情形, 以其公告的 业务规则为 准。 2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 ) 基 金 的 销 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 售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 或 场 内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三 ) 投 资 理 念 在专业分工 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 队投资研究 优势,基于 利率和信用 的 专 业 化 分 析 , 充 分 挖 掘 信 用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化 组 合 管 理 , 创 造 超 额 收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该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依据。 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证 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 而上的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增 加 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 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在 基 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债 券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 券 投 资 组合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 期 限 管 理 、 类 属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体来说,在债 券 组 合 的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理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信用 债 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图 1


债券投 资组合策略 (1) 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和 量 化 模 型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 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 括:货币供 应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 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 金率、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引 导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在 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和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进 行 充 分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建 立 和 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 债券主要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本基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结 合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 的投资比例。 同时,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 分析公司债 券、 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有效 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 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积极运用各类 套 利 方 法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 取超额收益。 A 、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 比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 操作等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 跨市场套利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指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的投资收益。 3、 个 券 选 择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险分析、 隐含期权价值评估、 流 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D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E 、 在剩余 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F 、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G 、 在合理 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4、 可 转 换 债 券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是 一 种 既 具 有 债 性 , 又 具 有 股 性 的 混 合 债 券 产 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全方位考察该类债券股性、 债性、 摊薄率、 流动性等因素,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具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时,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 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品 种 投资 策 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 6、 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权 证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以 选 择 权 证 的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1 ) 投 资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 员会确定 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 、持仓比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投 资执 行 交易部接受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 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人员。 交易部应根 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 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 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 资回 顾 绩效评估小 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 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 投资决策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 险基金产品 。 其预期风 险和 收益水 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 资于除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以外的 信用类金融 工具,因此 本 基 金 投 资 蕴 含 一 定 的 信 用 风 险 ,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一 般 的 不 涉 及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禁 止 用本 基 金 财 产从 事 以 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1) 本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 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 第(3)项 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 性 规定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766,723.56 4.00 其中:股票 25,766,723.56 4.00 2 固定收益投资 589,898,253.84 91.64 其中:债券 589,898,253.84 91.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0,325,688.49 1.60 7 其他资产 17,712,407.94 2.75 8 合计 643,703,073.83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46,000.00 0.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2,520,723.56 5.5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766,723.56 6.36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 年3 月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109 国金证券 495,922 12,665,847.88 3.12 2 601318 中国平安 125,957 9,854,875.68 2.43 3 600219 南山铝业 300,000 3,246,000.00 0.80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287,000.00 12.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287,000.00 12.16 4 企业债券 374,046,230.00 92.2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2,387,000.00 17.86 7 可转债 94,178,023.84 23.23 8 其他 - - 9 合计 589,898,253.84 145.51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480386 14 冀渤海债 700,000 72,184,000.00 17.81 2 101474009 14 沪世茂 MTN002 600,000 62,088,000.00 15.32 3 0980104 09 甬城投债 450,000 45,675,000.00 11.27 4 122591 12 常交债 400,000 41,736,000.00 10.29 5 1280089 12 联泰债 300,000 30,876,000.00 7.62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 金该报 告期 内投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均无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61,947.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0,995.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539,267.13 5 应收申购款 120,197.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12,407.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16,086,671.30 3.97 2 110028 冠城转债 15,409,950.00 3.80 3 113007 吉视转债 15,140,768.70 3.73 4 128008 齐峰转债 11,253,199.76 2.78 5 128005 齐翔转债 8,687,626.06 2.14 6 128006 长青转债 8,108,761.44 2.00 7 128007 通鼎转债 1,824,916.08 0.45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C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3.80% 0.58% 0.32% 0.12% 3.48% 0.46%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41.74% 0.23% 17.38% 0.12% 24.36% 0.11%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3.64% 0.60% 0.32% 0.12% 3.32% 0.48%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托管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调 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 依据新规定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17.03% 0.48% 5.33% 0.16% 11.70% 0.32%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执行。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 消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3)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 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 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分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四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一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在三年封闭 期满转换运 作方式后, 登记在 场内 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仍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 场外TA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项下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 益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 次,至少 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本基 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60%;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 场 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 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 式,投资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5%,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对 C 类各 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 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 其 他 费 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在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的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 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二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 三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上市 日 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定 期 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 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天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 九 、风险揭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同 时 适 度 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 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 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技术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在封闭期, 由于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 , 在此期间 持有人只能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失。


( 五 ) 其 他 风 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 方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②短信对账单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 打 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 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 信 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 2014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6-02 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5-28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4-24 4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28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4-24 6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28 7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指定报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21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8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11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 展直销网上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 活动的更新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1-06 投资者可通过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的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9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 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一 票 表 决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0)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 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它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它情形。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 在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和表决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通 过;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 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的,收益可不分 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 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利润的 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 式,投资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5%,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对 C 类各 级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 第(一)款 第(4)至 第(10)项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 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净值的 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 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 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除上述第3) 项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的股票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③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每个市场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 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代 销机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在 开放期,本 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的 资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 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 遵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书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如 遇 到 问 题 是 否 及 时 反 馈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企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 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值。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中估值方 法的第(1)-(5 )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金管 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 除上述 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七 月 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