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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债C(001525)

国联安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1 月2 日证监许可 [2012]14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 金 管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固 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 认 购 本 基金 的 金额不低于1000 万 元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限 不 低 于 三 年 。 基 金 管理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基金 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均 不 得 以 召 集 、 召开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使基 金 合同效力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升 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的 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和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 属较低风险品种,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 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型 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 金和股票型基金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5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联 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 中 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 中债信用 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1 、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24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火 灾 、 水 灾 、 地 震 、飓 风 等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骚 乱、中国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发生变化、政府 干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 击、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 (2)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业务) 、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行政总裁。现任德 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 及公 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香港)董事、 研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3)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 ) ,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师。 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 会计经理、财务总监; 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 、亚 太区财务变更计划负责 人及项目总监;瑞银环 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 太区 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董 事;瑞银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及公 司监事;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日本 ) 有 限 公 司法 定 核 数 师 ; 国 投 瑞 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 事长。现任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 务总 监,德盛安联资产管理 公司(香港、日本、新 加坡、台湾)董事、研 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4) 汪卫杰先生, 董 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 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 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5) 程静萍女士, 独 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 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6) 王鸿嫔女士, 独 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主要 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7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 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元湉伟女士, 监事会主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 分行出纳、会计、信息 技术等工作,1992 年 担任 工 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 副主任;1994 年 加 入 君安 证 券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 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9 年 担 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 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 年起任 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 年起担任 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 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事务律师助理、 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 (亚 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 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4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 ; 国 泰 君 安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所 副 所 长 、 咨 询 部 总 经理 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周浩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士。 曾先后 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魏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担 任 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满黎先生,副总 经理,研究生学历。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大学本科学 历,先后在上海红顶金 融研究中心公司担任项 目管理工作、上海国利 货币有限公司担 任 债 券交 易 员 , 上 海 长 江 养 老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薛琳女士于 2010 年 6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5 理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的职务。 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 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 (根据需要 )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为: 谭晓雨( 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 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扬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7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 章 , 自 觉 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 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8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 接的 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9 (5) 公司必须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1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 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 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 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 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 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 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 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处于 较好水平。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 产 托管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 处、客户资产托管处、 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 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 职能 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 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 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 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 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 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 成完 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 副秘 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 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 十届 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 长( 主持工作)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部 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上 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 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 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 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 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 副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副行长专职秘书、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 公室 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 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男,1962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 副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3 长、 党委委员, 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5 年 4 月 1 日起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二 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 金龙 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 长基金、嘉实优质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 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 券型 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 债指数增强型基金、长 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 资基 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信建投稳信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恒财分 级债 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 货币基金、工信瑞信目 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北信瑞丰宜 投宝 货币基金、鑫元合丰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总 净值为368.0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 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 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 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 制体 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 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 开展 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 业务 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 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 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 管理 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4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 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 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 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 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 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 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 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 作规程、员工 职 业 道 德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保 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 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 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对 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 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 用录 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 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 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 稽核 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 对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 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 金管 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 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 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 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 ,维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5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 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 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 项,明确纠正期限。在 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 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 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 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 (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销售 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7 (3)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8 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9)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联系人: 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903—9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 王玉山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 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 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 廉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1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7)名称: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名称: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1)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5 六 、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2 年11 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1450 号文 核准募集。募集 期为 2012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 募集 472,290,945.8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66 户。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案 的 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 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 且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不 得以 召 集 、 召 开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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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与赎 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3年1月29日 赎回开始日:2013年1月29日 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8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 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T+2日后(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份额 的 ,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不 得低 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 剩余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前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0 (六) 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届时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 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 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赎回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赎回 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1 年以下


0.75%


持有 1 年(含)-2 年


0.5%


持有 2 年(含)以上


0%


② 非养老金客户 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1 年以下


1.5%


持有 1 年(含)-2 年


1.0%


持有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1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以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 以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9,448.22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2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1.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5% =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 1.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3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依照《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通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5 额净值。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基于 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 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 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6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某投资者 投资100,800 元申购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 基金, 申购费率为 0.8%,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 , 则 可 申 购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基金 100,000 份。 持有一年半后, 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 数增强型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国联安货币市场 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国 联安 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国联 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105,000 ×1.0% = 1,050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 零), 即申购 补差费率 = max[(0-0.8%), 0] = 0; 申购补差费 = ( 转 出 金额- 赎回费) × 申 购 补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105,000-1,050)×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7 =105,000-1,050-0=103,950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3,950/1.0000=103,950 份。 2、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 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 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 原则上为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 的 优 先 级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 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8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 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 一 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 第(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9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0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 总财富 (3-5 年) 指数成 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精选备选成分券及样本 外债券,将跟踪误差控 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 争取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债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本 基 金 不 直接 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 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 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 债券资产 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对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指数采取抽样复制为主、 增强 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 资,通过将投资组合成 分券的平均久期、信用 等级 结构等特征保持在类似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指数成分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信用等级结构 等对应特征的水平,以 求获得与中债信用债总 财富 (3-5 年) 指数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收益特性, 并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 结合 数量化投资技术、个券 深入研究、利率市场走 势判断等,谋求基金投 资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1 合在严格控制偏离风险及力 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抽样复制组合的债券选择, 在 “平均久期盯住” 、 “信用等级结 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 上,主要通过抽样优选 标的指数成分券和通过 灵活 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 成分券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抽样优选标的指 数成 分券主要是在综合考虑 债券流动性、收益性、 剩余久期、信用等级等 因素 的情况下选择对标的指 数走势影响较大且流动 性较好的成分债券。灵 活优 选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 分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 势影响较大的成分债券 流动 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 合理估值、单只成分券 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 惯例 等市场因素时,本基金 会根据市场 情 况 , 结 合经 验 判 断 , 选 取 关 键 特征 和 相关成分券类似的非成分券或者非成分券组合进行替代。 本基金增强投资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并对各债券品种收 益率、 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 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力 求在 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由于本基金投资策略并非完全被动复制标的指数,本基金组合中个券 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一定差异。 (四) 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 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 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 关标 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 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 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 调整 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 先运 用数量 化模型 以及各 种风险 监控指 标 ,结合 基金管 理人内部 和外部的研究报告 , 对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指 数 化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测 算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2 与归因分析, 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相关 研 究分析 报告 , 定 期召开 或遇重 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 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 ,结 合研究 分析报 告 ,依据 指数成 份券 的权 重 构建资产组合。在追 求合理跟踪误差 的 前 提下 ,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 技术和方法,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部 根据基 金经理 下达的 交易指 令制定 交 易策略 ,完成 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 根 据市 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 期评估 基金投 资 绩效。 风险管 理部对基 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 的 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券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 告等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 ,并予以公告。 (五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 债券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但本 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基金托管人项 下义务仅限于监督基金 管理人管理并在基金托管 人 处 托 管 的 基 金 符 合此 比 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3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托管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8)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4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 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即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 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指数以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 剩余期限 3-5 年的所有信用债作为指数成分, 以发行规模为权重, 对债券全价与利息 再投资收益之和进行加 权平均,采取派许加权 法编制而成。中债信用 债总 财富(3-5 年)指数以 2006 年12 月 31 日为 基日,基点为 100 点。 指数样 本券每两个工作日调整 一次, 根 据 剩 余 期 限 变动 , 进 入 区 间 的 信 用 债券 在 当日调入指数,离开区间的信用债券在当日调出指数。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指数具有市场代 表性好、 市场发展潜力 大、 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流动性相对较好 等综合优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同时变 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对象等。 其中,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5 (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 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9,858,000.00 88.79 其中:债券 89,858,000.00 88.7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4,499,947.38 4.45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6 计 7 其他资产 6,848,253.84 6.77 8 合计 101,206,201.2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 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0,128,000.00 80.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9,730,000.00 63.7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9,858,000.00 144.1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4142 13渝三峡 200,000 19,950,000.00 32.01 2 1382041 13渝高科 MTN1 200,000 19,874,000.00 31.89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7 3 1382071 13津高路 MTN1 200,000 19,856,000.00 31.86 4 112154 12盐湖01 100,000 10,152,000.00 16.29 5 122259 13中信01 100,000 10,045,000.00 16.1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8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92.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99,991.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5,370.4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48,253.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2-12-12 至 2012-12-31 0.20% 0.22% -0.02% 0.04% 0.02% 0.02% 2013-1-1 至 2013-12-31 -2.59% 0.80% -3.39% 0.11% 0.10% 0.01% 2014-1-1 至 2014-12-31 9.94% 10.88% -0.94% 0.16% 0.12% 0.04% 2015-1-1 至 2015-3-31 0.75% 1.14% -0.39% 0.12% 0.09% 0.03% 2012-12-12 至 2015-3-31 8.10% 13.29% -5.19% 0.14% 0.11% 0.0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处 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 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2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3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4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5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6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8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9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 成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该项费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的 许可协议确定、变更。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 日计 算,逐日累计,按季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支 付 ,收 取 标准和方法为: H=E ×0.015%/ 当年天 数 H=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E=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下一季度起收取 , 每 季度收取 下限为 5 万 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0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低上述基金费 用,调低管理费、托管 费或依据与指数编制机 构的协议调整指数许可 使用 基点费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2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3 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4 的次日,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 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 限及 期间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5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八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8 十 七、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证 券 市场 , 而 证 券 市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 的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前 较 少的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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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79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 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 管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 加。此外,基金投资者 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 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或 者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债券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年)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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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80 1、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年) 指数, 资产类别和期限特征都 较为明显,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 市场,标的指数的表现 与总 体市场表现有可能存在差异。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增强指数型,在基于“平均久期盯住”、“信用等级结 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 上,主要通过抽样优选 标的指数成分券和通过 灵活 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 成分券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本基金组合中个 券券 种、数量以及权重等与 标的指数都将存在一定 差异, 同 时 因 标 的 指 数成 份 券调整、债券到期或者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 流动性不足,被限制投 资等 原因)而导致本基金无 法按照原定策略实现成 份券比例配置而使基金 管理 人可能采用其他债券进 行替代,或者因参与债 券一级市场交易、基金 现金 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 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 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 金的 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 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 ,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 差风 险。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 作 为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能 变 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 发生 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八)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1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 以召集、 召 开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5、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 民事 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2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 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招募说明书和 《 基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4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发起资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其持有期限的承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5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6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7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按时足额地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8 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 合法合规且符合托管 协议相关约定的 投 资 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9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0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1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2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手机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3 络、电话、手机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5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6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的, 《基金合同》 自 动终止, 且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 召开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 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点为上海 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8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0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 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 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 托 管 业 务 ; 农 村 养 老保 险 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 ) 境 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 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 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网上银行(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信贷 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 资产 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 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债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本基金不直 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 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 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1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 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投资及其他证券交易所 市场 场外投资,基金托管人 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 于基 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场 内投资,基金托管人在 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 完成 核算后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 债券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 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 数 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 债券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 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3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 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并 负责 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4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 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5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6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 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销 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 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 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 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 行复 核。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或 其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7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以及 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 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 等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法违 规 行 为 , 有 权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8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 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 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9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结束,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募集结束,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 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 入托 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 效认 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 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 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生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 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 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 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 款账 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 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 条例》、《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0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 账户 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 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 务规 则执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 有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1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 的分 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 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 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 账户 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 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 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 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 应当 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 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 开户、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 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 权委 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 印件 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 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 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 存款 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2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 保管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3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4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5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承担 相关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会计核算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6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 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 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 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 开, 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 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 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 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 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 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7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招募说 明书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 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 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 证监 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 制,加盖公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 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8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 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 子数 据。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 年。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 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任 何 必 要 的 协 助。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 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9 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 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0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 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 的 持 有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过 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基 金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转 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的方式为准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2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 公告为准。 本 基 金 并 适时 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 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 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 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基金管理人 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 者 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 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3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定投、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 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 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的优惠。投资人 还可 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 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 投申 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 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投诉和建议, 客户 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4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4-12-1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国南车(601766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4-12-1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三泰电子(002312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4-12-1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国北车(601299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4-12-3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普邦园林(002663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1-0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万达信息 (300168 ) 和宏源证券 (000562)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5 2015-01-21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1-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东方财富 (300059 ) 和泰格医药 (300347)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1-2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哈药股份(600664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1-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银座股份 (600858 ) 和三花股份 (002050)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2-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和讯网申购、 定投、 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2-0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华侨城A(000069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2-1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久其软件(002279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2-1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调整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2-1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东方财富(300059 )和硕贝德(300322)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6 2015-02-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鹏博士(600804)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2-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长 量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3-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众生药业(002317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0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精诚铜业(002171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永泰能源和城投控股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信邦制药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长安汽车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6 关 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7 2015-03-16 关 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和讯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3-16 关 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数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3-16 关 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3-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华宇软件(300271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科金财和华仁药业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1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3-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皖通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交 易 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鑫龙电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8 2015-03-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30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3-30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4-0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桑德环境和传化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华润双鹤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恒宝股份、 宏达新材、 久联发展及键桥通 讯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黄河旋风、中国国旅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航天信息、三元达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9 2015-04-0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0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长电科技、阳光电源、金新农、艾派克、 鼎立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招商地产、招商银行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1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银之杰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1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华昌达、 佳讯飞鸿、 三诺生物、 红日药业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20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度 1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4-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宝鹰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三钢闽光和金达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0 2015-04-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蓝丰生化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4-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5-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新开普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0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江西长运和中源协和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0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华平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1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昆仑万维、 国脉科技、 华西能源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雷曼光电、 远望谷、 海陆重工、 海南 瑞泽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1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一心堂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1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1 2015-05-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延华智能(002178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奥飞动漫、科陆电子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中国南车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金螳螂和西部建设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5-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北新建材、 兆驰股份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首开股份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2 2015-05-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三安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5-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腾邦国际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03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上海钢联、 探路者、 新华 医疗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电广传媒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浩宁达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海亮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2015-06-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浦发银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06-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3 2015-06-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4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5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 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国联 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 人 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