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F200(159908)

深F2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于 2011 年 4 月 6 日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98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但 不限于: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 风险/ 高 收 益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投 资 的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策 略,跟踪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6 月10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8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86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深 证 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深证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 ; 登记结算业务: 指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托 管 和 结 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 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 投资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 证基本面 20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资者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 预估现金部分: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的 相 应 资 金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收 益 率 差额之日;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价之比减去 100% ( 期 间 如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则 以 基 金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间 代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 股账户”)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简 称 “ 基金账户 ” ) ,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 T +n 日: 指 T 日起( 不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后 得 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中 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股份 2%。注 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 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会办公室 、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 各投资风格 小组) 、研究 部。股票投 资部负责进 行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 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 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 销售和服务工 作。 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 务部。 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 大区域和养老金部、 券商业务 部 两个部门。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线 含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南方三大区域, 以及客户服务中心。 其中, 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 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 股东的日常联络、 沟通及服务工作, 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 党委办公室相关 工 作, 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 董事长工作支持、 行 政、 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 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 酬 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 工作。信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 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31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 , 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 要 成 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洪 小 源 先 生 , 双 硕 士 , 董 事 长 。1988 年 以 来 曾 就 职 于 国 家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综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 合 规 划 司 , 后 历 任 深 圳 龙 蕃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 局 地 产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招 商 昆 仑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海 达 保 险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中 國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风 险 及 资 本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2015 年 1 月 起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会 主 席 。 桑 自 国 先 生 , 博 士 后 , 副 董 事 长 。1993 年 起 历 任 山 东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泰 安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经 信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永 汇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199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 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 2005 年 12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分 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吴 姚 东 先 生 ,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EMBA , 董 事 。2002 年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国 际 业 务 部 分 析 师 、 招 商 证 券 武 汉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 香 港 )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董 事 、 总 裁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2013 年 5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兼 总 裁 。2013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1988 年 8 月 就 职 于 国 家 纺 织 工 业 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06 年 7 月 就 职 于 上 海 市 国 资 委 直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10 月 至 今 , 出 任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1997 年 9 月 至 今 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 200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2012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酒 泉 卫 星 基 地 、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2008 年 曾 兼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2010 年 退 休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198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 退 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 兼 任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ECNL ) 董 事 ;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2014 年 12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创 鑫 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 会 独 立 董 事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彭 毛 字 先 生 , 学 士 , 监 事 。1982 年 8 月 起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农 贷 部 国 营 农 业 信 贷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开 发 信 贷 部 扶 贫 信 贷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三 部 扶 贫 贷 款 管 理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项 目 评 估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桥 金 融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评 估 咨 询 部 副 总 经 理 , 债 权 管 理 部 ( 法 律 事 务 部 ) 副 总 经 理 , 南 宁 办 事 处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 监 察 审 计 部 ( 纪 委 办 公 室 ) 总 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 今 兼 任 新 疆 长 城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011 年 1 月 至 今 任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专 职 监 事 ( 总 经 理 级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赵 兴 利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 职 于 天 津 港 务 局 计 财 处 。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林 琦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8 年 起 历 任 南 天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 北 京 万 豪 力 霸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任 技 术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IS 系 统 分 析 员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2010 年 4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赵 卫 平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6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大 鹏 证 券 公 司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级管理人员 洪 小 源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江向阳先生 ,博士,总 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 中国农业工 程研究设计 院、中国证 监 会 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北 京 清 华 计 算 机 公 司 任 开 发 部 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200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00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 在 河 北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 硕士。2003 年至2010 年在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工作。201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投资部量化分析师、 博时标普 500 指数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和博 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 现任博 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至今)、博时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07 月 11 日至今)、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今) 、博时中证淘 金大数据 100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4 日至今) 、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5 日 至今)、博时证券保险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 19 日至今 ) 。 历任基金经理: 王政先生,2011 年6 月至2012 年 11 月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董 良 泓 、 邵 凯 、 王 德 英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5 董 良 泓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2005 年加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招 商 证 券 、 银 华 基 金 工 作 。200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大学、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CFA。200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6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7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 法律部, 监察 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 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 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 通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 , 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 根 据 《财 富》 杂志发布的 “世界 500 强公 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 《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7 万亿元 , 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 658.50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 学 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 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 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 ,2009 年12 月至2013年5 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 长。牛先 生1983 年毕 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年9 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 月至2010年4 月任本 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 行 副 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 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 年4 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2011 年10月至2012 年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2011 年10 月前 历 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 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 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 信托 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QFII 证 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 产品。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 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 2 、全面性原 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 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 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 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 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 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简称 “一级交易商 ”) (1)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 中 国银河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 海 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 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5) 东 兴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6) 方 正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 齐 鲁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8) 华 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 中 国 中投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05 、11、12、13 、15、16 、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0) 湘 财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1 )华 泰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和 经办律 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6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1 年4 月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498 号文核 准 募 集 。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1 年5 月3 日 起至2011 年6 月3 日 止 , 共 募 集 403,229,029.00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507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10 日正式生效 。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一 、 基 金上市 本基金 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起在 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08。 二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以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 、 暂 停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 、 终 止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7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深证基本面 200 指 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 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 、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IOPV )的计 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 用现金替 代 的所有成 份 证券的数 量 与其最新 成 交价 乘 积之和+ 申 购赎回清 单 中禁止用 现 金替代的 所 有成份证 券 的数 量 与其最新 成 交价乘积 之 和+申购 赎 回清单中 的 预估现金 部 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投资者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 购与赎 回 办 理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在此 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8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购、 赎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 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 投资者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 对价和 费 用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清单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9 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 投资者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可 按 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 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 购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 为“允许 ” )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 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 参考价格×(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该证 券 参考价格”定义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 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即 T +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 ,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买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 20 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 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 +2 日 (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的第 20 个正常交易日 ) 期间被替代 的证券发生 除息、送股 (转增) 、配 股,以及由 于股权分置 改革等发生 的其他权 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 +2 日后的第 1 个市场交易日 (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的第 21 个市场交易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 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 “ 固定替代金 额 ” 。固定替 代金额的计 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 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估 开盘价。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 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1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总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预估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预估 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预 估开盘价是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 -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要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总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所 有 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 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 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 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 投资者 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 -1 日 信 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 信 息 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T 日 成 份 股信 息 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 固定替代金额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2 率 000001


深发展A


1900


允许


21.0%


000002


万科A


10400


允许


21.0%


000006


深振业A


600


允许


21.0%


000009


中国宝安


300


允许


21.0%


000012


南 玻A


800


允许


21.0%


000016


深康佳A


1200


允许


21.0%


000021


长城开发


1100


允许


21.0%


000022


深赤湾A


300


允许


21.0%


000024


招商地产


0


必须





0.000 000027


深圳能源


1600


允许


21.0%


000028


一致药业


100


允许


21.0%


000031


中粮地产


500


允许


21.0%


000039


中集集团


1000


允许


21.0%


000042


深长城


100


允许


21.0%


000046


泛海建设


1300


允许


21.0%


000059


辽通化工


400


允许


21.0%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21.0%


000061


农 产 品


200


允许


21.0%


000063


中兴通讯


1200


允许


21.0%


000066


长城电脑


1200


允许


21.0%


000069


华侨城A


1900


允许


21.0%


000088


盐田港


1200


允许


21.0%


000089


深圳机场


900


允许


21.0%


000090


深 天 健


300


允许


21.0%


000100


TCL 集团


5400


允许


21.0%


000157


中联重科


1700


允许


21.0%


000301


东方市场


800


允许


21.0%


000338


潍柴动力


500


允许


21.0%


000401


冀东水泥


300


允许


21.0%


000402


金 融 街


3400


允许


21.0%


000410


沈阳机床


300


允许


21.0%


000417


合肥百货


200


允许


21.0%


000418


小天鹅A


100


允许


21.0%


000422


湖北宜化


600


允许


21.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允许


21.0%


000425


徐工机械


300


允许


21.0%


000488


晨鸣纸业


2100


允许


21.0%


000501


鄂武商A


200


允许


21.0%


000527


美的电器


1500


允许


21.0%


000528


柳工


500


允许


21.0%


000531


穗恒运A


200


允许


21.0%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21.0%


000539


粤电力A


1900


允许


21.0%


000541


佛山照明


400


允许


21.0%


000543


皖能电力


300


允许


21.0%


000550


江铃汽车


200


允许


21.0%


000554


泰山石油


300


允许


21.0%


000559


万向钱潮


700


允许


21.0%


000562


宏源证券


500


允许


21.0%


000568


泸州老窖


300


允许


21.0%


000572


海马汽车


400


允许


21.0%


000581


威孚高科


200


允许


21.0%


000589


黔轮胎A


600


允许


21.0%


000597


东北制药


200


允许


21.0%


000601


韶能股份


1000


允许


21.0%


000612


焦作万方


400


允许


21.0%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3 000616


亿城股份


1300


允许


21.0%


000619


海螺型材


300


允许


21.0%


000623


吉林敖东


300


允许


21.0%


000625


长安汽车


1800


允许


21.0%


000630


铜陵有色


700


允许


21.0%


000637


茂化实华


300


允许


21.0%


000651


格力电器


1500


允许


21.0%


000659


珠海中富


600


允许


21.0%


000666


经纬纺机


200


允许


21.0%


000667


名流置业


1300


允许


21.0%


000680


山推股份


400


允许


21.0%


000683


远兴能源


400


允许


21.0%


000685


中山公用


100


允许


21.0%


000686


东北证券


200


允许


21.0%


000690


宝新能源


900


允许


21.0%


000698


沈阳化工


500


允许


21.0%


000701


厦门信达


300


允许


21.0%


000708


大冶特钢


200


允许


21.0%


000709


河北钢铁


15000


允许


21.0%


000717


韶钢松山


2900


允许


21.0%


000718


苏宁环球


400


允许


21.0%


000725


京东方 A


2900


允许


21.0%


000726


鲁 泰A


600


允许


21.0%


000728


国元证券


1100


允许


21.0%


000729


燕京啤酒


500


允许


21.0%


000731


四川美丰


800


允许


21.0%


000755


山西三维


300


允许


21.0%


000758


中色股份


100


允许


21.0%


000759


中百集团


700


允许


21.0%


000767


漳泽电力


500


允许


21.0%


000768


西飞国际


600


允许


21.0%


000776


广发证券


500


允许


21.0%


000778


新兴铸管


1500


允许


21.0%


000780


平庄能源


100


允许


21.0%


000783


长江证券


1400


允许


21.0%


000786


北新建材


200


允许


21.0%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允许


21.0%


000793


华闻传媒


600


允许


21.0%


000800


一汽轿车


1300


允许


21.0%


000807


云铝股份


900


允许


21.0%


000822


山东海化


500


允许


21.0%


000823


超声电子


200


允许


21.0%


000825


太钢不锈


8400


允许


21.0%


000829


天音控股


700


允许


21.0%


000830


鲁西化工


700


允许


21.0%


000839


中信国安


600


允许


21.0%


000850


华茂股份


400


允许


21.0%


000852


江钻股份


100


允许


21.0%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21.0%


000860


顺鑫农业


200


允许


2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0%


000876


新 希 望


300


允许


21.0%


000877


天山股份


100


允许


21.0%


000878


云南铜业


600


允许


21.0%


000883


湖北能源


100


允许


21.0%


000895


双汇发展


200


允许


21.0%


000898


鞍钢股份


6900


允许


21.0%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4 000900


现代投资


600


允许


21.0%


000903


云内动力


500


允许


21.0%


000905


厦门港务


300


允许


21.0%


000910


大亚科技


500


允许


21.0%


000911


南宁糖业


200


允许


21.0%


000912


泸 天 化


800


允许


21.0%


000918


嘉凯城


200


允许


21.0%


000919


金陵药业


400


允许


21.0%


000926


福星股份


600


允许


21.0%


000927


一汽夏利


400


允许


21.0%


000932


华菱钢铁


4800


允许


21.0%


000933


神火股份


800


允许


21.0%


000936


华 西 村


400


允许


21.0%


000937


冀中能源


400


允许


21.0%


000939


凯迪电力


300


允许


21.0%


000950


建峰化工


200


允许


21.0%


000951


中国重汽


600


允许


21.0%


000960


锡业股份


200


允许


21.0%


000961


中南建设


200


允许


21.0%


000963


华东医药


200


允许


21.0%


000966


长源电力


500


允许


21.0%


000968


煤气化


200


允许


21.0%


000969


安泰科技


200


允许


21.0%


000983


西山煤电


900


允许


21.0%


000987


广州友谊


100


允许


21.0%


000989


九 芝 堂


200


允许


21.0%


000999


华润三九


200


允许


21.0%


001696


宗申动力


700


允许


21.0%


002001


新和成


200


允许


21.0%


002003


伟星股份


200


允许


21.0%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允许


21.0%


002011


盾安环境


200


允许


21.0%


002024


苏宁电器


2400


允许


21.0%


002028


思源电气


300


允许


21.0%


002032


苏泊尔


100


允许


21.0%


002048


宁波华翔


300


允许


21.0%


002050


三花股份


0


必须





0.000 002051


中工国际


100


允许


21.0%


002056


横店东磁


100


允许


21.0%


002062


宏润建设


200


允许


21.0%


002069


獐子岛


100


允许


21.0%


002078


太阳纸业


400


允许


21.0%


002082


栋梁新材


200


允许


21.0%


002083


孚日股份


500


允许


21.0%


002092


中泰化学


300


允许


21.0%


002106


莱宝高科


100


允许


21.0%


002110


三钢闽光


400


允许


21.0%


002122


天马股份


300


允许


21.0%


002128


露天煤业


200


允许


21.0%


002142


宁波银行


1000


允许


21.0%


002146


荣盛发展


300


允许


21.0%


002152


广电运通


100


允许


21.0%


002155


辰州矿业


100


允许


21.0%


002191


劲嘉股份


300


允许


21.0%


002194


武汉凡谷


200


允许


21.0%


002202


金风科技


900


允许


21.0%


002203


海亮股份


100


必须





1210.000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5 002233


塔牌集团


200


允许


21.0%


002242


九阳股份


300


允许


21.0%


002244


滨江集团


600


允许


21.0%


002249


大洋电机


100


允许


21.0%


002251


步步高


100


允许


21.0%


002254


泰和新材


200


允许


21.0%


002267


陕天然气


100


允许


21.0%


002269


美邦服饰


100


允许


21.0%


002304


洋河股份


0


必须





0.000 002311


海大集团


100


允许


21.0%


002336


人人乐


100


允许


21.0%


002342


巨力索具


100


允许


21.0%


002385


大北农


0


必须





0.000 002386


天原集团


100


允许


21.0%


002399


海普瑞


100


允许


21.0%


002415


海康威视


0


必须





0.000 002416


爱施德


100


允许


21.0%


002419


天虹商场


100


允许


21.0%


002422


科伦药业


0


必须





0.000 002430


杭氧股份


0


必须





0.000 002440


闰土股份


100


允许


21.0%


002444


巨星科技


100


允许


21.0%


002461


珠江啤酒


100


允许


21.0%


002463


沪电股份


100


允许


21.0%


002470


金正大


100


允许


21.0%


002489


浙江永强


100


允许


21.0%


002493


荣盛石化


100


允许


21.0%


002498


汉缆股份


100


允许


21.0%


002500


山西证券


100


允许


21.0%


300003


乐普医疗


100


允许


21.0%


八、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暂 停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1)、(2 )、(3 ) 、 (4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6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集 合申购 与 其 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 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联 接基金 的 投 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一、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冻 结、解 冻 等 其他业 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7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三 、 标 的指数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 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四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 因特殊 情况 (比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 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包括融资融券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2%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8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 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及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 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 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 (2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的调整。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 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 (4 )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职责 ; (5 )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 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 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 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 (6 )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 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 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 有 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 、 投 资组合 管 理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确定目标组合、 制定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9 (1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2 )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 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 (3 )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 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本 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信息, 如股本变化、 分红、 停牌、 复牌,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 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 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 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 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 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 (4 )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 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 (5 )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 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 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 决定基金 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 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 (6 )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 T -1 日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 权重为基础,并考虑 T 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 以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 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最近组合与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0 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 )每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根 据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分 析 当 月 的 投 资 操 作 、 投 资 组 合 状 况 及 跟 踪 误 差 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 现金管理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六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 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本面 200 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 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 、 投 资禁止 行 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1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 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 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92,155,199.00 98.66 其中:股票 92,155,199.00 98.6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7,090.75 1.31 7 其他各项资产 20,700.99 0.02 8 合计 93,402,990.7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15,484.20 0.23 B 采矿业 3,394,382.54 3.65 C 制造业 53,715,004.72 57.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97,508.80 3.65 E 建筑业 1,244,536.74 1.34 F 批发和零售业 4,598,656.46 4.94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0,458.58 0.7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3,214.02 0.77 J 金融业 9,887,463.45 10.62 K 房地产业 12,263,789.05 13.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2,684.20 0.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79,468.30 1.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547.94 0.14 S 综合 - - 合计 92,155,199.00 98.99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398,282 5,504,257.24 5.91 2 000651 格力电器 69,762 3,054,180.36 3.28 3 000776 广发证券 88,742 2,475,901.80 2.66 4 000100 TCL 集团 417,082 2,460,783.80 2.64 5 000333 美的集团 73,738 2,429,667.10 2.61 6 000001 平安银行 151,565 2,387,148.75 2.56 7 000709 河北钢铁 469,429 2,032,627.57 2.18 8 000157 中联重科 277,345 2,030,165.40 2.18 9 002024 苏宁云商 141,250 1,846,137.50 1.98 10 000825 太钢不锈 298,740 1,669,956.60 1.7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4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除 广发证券(000776 )外,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 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 展期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 增长前景, 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 投资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 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34.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6.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00.99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5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 ④ 2011.6.10-2011.12.31 -28.79% 1.31% -25.35% 1.42% -3.44% -0.11% 2012.1.1-2012.12.31 0.76% 1.40% 0.97% 1.41% -0.21% -0.01% 2013.1.1-2013.12.31 -3.34% 1.41% -3.91% 1.42% 0.57% -0.01% 2014.1.1-2014.12.31 50.09% 1.22% 49.34% 1.23% 0.75% -0.01% 2015.1.1-2015.3.31 19.68% 1.76% 20.31% 1.79% -0.63% -0.03% 2011.6.10-2015.3.31 24.58% 1.37% 30.13% 1.40% -5.55% -0.03%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7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 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 位)发生差错时,视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9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0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 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 基 金 以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收 益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原 则 进 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1 3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 以上, 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 、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 基 金收益 分 配 数额的 确 定 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之 比 减 去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 、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 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三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一)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4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2 5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 计提标 准 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E ×I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本基金成立之后的前四个年度, 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分别为万分之四 (第一年度)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3 万分之六 (第二年度) 、 万分之八 (第三年度) 、 万分之 十 (第四年度) 。 从本 基金成立的 第五个年度起, 如果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或等于人民币 40 亿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万分之十; 如果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足人民币 40 亿元, 则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十 二。 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为人民币 壹拾伍万元 (15 万元) , 该下限超 出当季累计指数 使用费的部分 (即: 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当季,不设此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由 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变 更 或 提 高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权 利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 、 与 基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 投资者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可 按 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 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 基 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4 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公告。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5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 基 金募集 信 息 披露 1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 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五 、 定 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6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 、 临 时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7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登 记结算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中国证 监会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 信 息 十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 七部分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 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 经验的基础上, 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 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 的 指 数回报 与 股 票市场 平 均 回报偏 离 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 标 的 指 数波动 的 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三、 基 金 投 资组合 回 报 与标的 指 数 回报偏 离 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 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 标 的 指 数变更 的 风 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五、 基 金 份 额二级 市 场 交易价 格 折 溢价的 风 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 错误的 风 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 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 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9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 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 投资者 申购失 败 的 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 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九、 投资者 赎回失 败 的 风险


投资者 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 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 基 金 份 额赎回 对 价 的变现 风 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 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十一、 第 三 方 机构服 务 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 投资者 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 3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 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 管 理 风 险与操 作 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0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 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1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2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 金 代 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3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7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对价;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4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2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追偿过程 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间 进 行 有 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28)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5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 产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对价;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保 存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6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追偿 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 下事由情形 之一时,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7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11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8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表决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9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0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 会议 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1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 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2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 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3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 投资者 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5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6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的约定; 3 、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执行; 7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成 份 股 价 格 的 市 场 变 化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7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 纠 正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9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如 遇 到 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0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及 时 核 查 基 金 银行存款账户 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1 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及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2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电 子 文 件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以 电 子 签 名 文 件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 方 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或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3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4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 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 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9:00-21:00 、 节假日 (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 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 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在线交流的平台。 登陆网站后, 投 资者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 享受资讯服务; 投资者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并提交 投诉与建议。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 客服中心 IVR 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电话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一) 2015 年04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二) 2015 年03 月 2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摘要)》; ( 三) 2015 年01 月 2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 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