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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债A(160513)

稳健债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重 要 提 示 】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 监许可[2011]708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 已变更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 已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不同类别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裕祥 A 份额表 现为风险较低、收益 相对稳定 的特征,但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裕祥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裕祥 B 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 分配将优先满足 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 能满足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 裕祥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 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合同生效 .......................................... 54 第八部分


裕祥 A 基金 份额的折算 .............................................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 披露的事项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 件 ..................................................... 129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以 及《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届满时,在满足基 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的情况下, 裕祥 A 份额和 裕祥 B 份额 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转换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3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上市规则》 :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0 、上市公 告书:指《博时 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 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 登 记 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记机构 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开放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记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 额净值 (NAV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 5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 即 假 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内 的 提 前 终 止 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58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59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2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3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7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届 满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68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该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年 封 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69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A ) 和 进 取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B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 70 、 裕祥 A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71 、 裕祥 B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进 取 级 基 金 份 额 72 、 裕祥 A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率 : 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73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 裕祥 A 的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裕 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 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 算 7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 互联网络故障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 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 各投资风格 小组) 、特定 资产管理部 、研究部和 国际组。股 票投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 分别 负 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 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 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 南方 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指 定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 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零售 业务线含零 售- 北京、零 售- 上海、零 售- 南方三大 区域,以及 客户服 务中心。 其中, 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与股东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 的各项工作, 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 股东的日常联络、 沟通及服务工作, 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 , 党委办公室相关 工 作, 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 , 董事长工作支持、 行 政、 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 , 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 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 酬 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 工作。信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31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 , 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 要 成 员情况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洪小源先生 ,双硕士, 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 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综 合 规 划司,后历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及资本管理委员会主 任。2014 年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15 年1 月起 , 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副 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 程师, 董事。1992 年5 月至 1993 年4 月任职于深 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电脑部 信息中心副 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电 脑部副经理、 经理、 电脑中心总经理、 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纪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 兼任招商期 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 ,董事。2002 年进入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 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 (香港) 公司 总 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 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2013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投资部 总经理、投 资部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 、 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时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 出任上海盛业股 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立 董事。1971 年起,先后 在北京西城 区半导体器 件厂、北京 东 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 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 斯 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 ”,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独 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酒泉 卫星基地、 四 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 立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 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 车晓昕女士 ,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 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 海 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 理部(法律 事务部)副 总经理,南 宁办事处副 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 2007 年12 月 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级) 。2011 年7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险公 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事 。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 息系统集成 公司任软件 工程师、北 京 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 、 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 ,硕士,监 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 东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 北京证券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 博士, 总经 理。1990 年 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国证监会工 作。2015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德英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 计 算机公司 任开发部经 理 、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 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 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律 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 电气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05 年 8 月 24 日-2010 年 8 月 3 日) 、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0 年 11 月 24 日-2013 年 9 月 25 日) 、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2 日) 、 博时双债增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13 日 至 2015 年7 月 16 日) 。 现 任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兼博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9 年6 月10 日起任职) 、 博时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 8 日起任 职) 、 博时新 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06 月 24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到2014 年1 月,陈 芳菲女士。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 广发证券有 限公司、广 发基金管理 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 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6 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 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 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宏观 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CFA。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股票(LOF) 基金、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7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 承 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8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 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9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 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 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1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 十三年 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 托 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5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1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368.01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3.98 亿元, 同比增长 68.84% , 托管资产余额 4.35 万 亿元, 较 年初增长 22.90% 。作为公益慈善基 金的首个独 立第三方托 管人,成功 签约“壹基 金”公 益 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 品牌「金象奖」 “ 十大公 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 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5 年5 月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2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 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 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中 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LOF)、中银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成 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 全轻资产投 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纯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3 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安国际龙 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 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共 11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43,542.88 亿元人民币 。 ( 四) 托 管人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4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 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 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 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 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 定了《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5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 行 监 督的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 客服热线: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1 、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7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 国光 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华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 上海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9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广发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浙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 东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温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1) 汉口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 道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全国)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1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 东莞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3) 河北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4) 天相 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5)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6) 深圳 众 禄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2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 上海 天 天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8) 上海 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9) 杭州 数 米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0) 上海 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1) 北京 展 恒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 大厦6 层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32) 万银 财 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33) 北京 增 财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4) 深圳 宜 投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35) 一路 财 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4 (36) 国泰 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7)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8) 国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9) 招商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0)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5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1)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2)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3)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4)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5)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6) 长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7) 安信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8) 中信 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49) 湘财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7 网址: http://www.xcsc.com/ (50) 万联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1) 国元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2)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3) 华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4) 山西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8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5)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56) 东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57) 东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8)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9) 东方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0) 方正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 长城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62)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3) 广州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0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4)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5) 南京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6) 上海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7) 大同 证 券经 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8) 国联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 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1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9) 浙商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0) 平安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1) 华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72) 国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3) 财富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2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74) 东莞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5) 中原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6) 国都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77) 东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3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8) 国盛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9) 华西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0)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1) 齐鲁 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82)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4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83) 金元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84) 中航 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5) 德邦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6) 西部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 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5 (87) 华福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88) 华龙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9) 中国 国 际金 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90) 财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91) 华鑫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2) 瑞银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3) 中国 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 、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 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94) 中山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95) 日信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6) 江海 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7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7) 国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98) 中国 民 族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99) 华宝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00)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8 (101) 英 大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02) 大 通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03) 华 创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762618 网址: http://www.hczq.com/Index.html (104) 泉 州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3 、场内代销机构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 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与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计 算 规 则 一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裕祥A ”) 和进取级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裕祥B ”)。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规则, 裕祥A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0 比约为80% , 裕祥B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20%;两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裕祥A 每6 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并且在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时, 折算成1.000 元; 裕祥B 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 交易,初始的裕祥B 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交易裕祥B 。 在裕祥A 的每次开放日, 并且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裕 祥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 因此, 在裕祥A 的开放日, 如果裕祥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 额极小,裕祥A 、裕祥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8:2 的情形;如果裕祥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裕祥A 、裕祥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8:2 的情形。 二、裕祥A 和裕 祥B 的 资 产及 收 益 的计算 规 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裕祥A 和裕祥B 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即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裕祥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裕祥A 的本 金及自上一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 则为基金成立日)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的总额; 裕祥B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一 开放日(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 计每日约 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 。每份裕祥A 的本金为1.000 元。 裕祥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 月满的日 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果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于2011年6 月1 日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月、满18 个月 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2 月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2 年12 月1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 年 12 月1 日为非 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为2011年11 月30日,则 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11月30日。其他 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裕祥A 和裕祥B 应得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如下:


1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约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1.50%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裕祥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1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 的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化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开放日后的下一 日起进行调整。 2 、 本基 金的 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 则为基金成立日)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 , 其中, 每 份裕祥A 的本金为1.000 元 。 3 、 如本基金 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裕祥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 则为基金成立日)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 全部分配给裕祥A 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裕祥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裕祥A 持有人获得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 则为基金成立日)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裕祥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一份裕祥A 和裕祥B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3 年时, 按照 《基 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裕祥A 和裕祥B 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份额。 三 、 本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裕祥A 和裕祥B 的份额总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 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 计算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A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C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30 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2 四、裕祥A 和裕 祥B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裕祥A 的开放日计算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裕祥B 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设J 日为裕 祥A 的某一开放日,且非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设K 日为裕祥B 的封闭期届满日。 1 、J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J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乘以J 日裕祥A 的份额余额加上J 日全部裕祥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 和”,则: J 日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1+ 自上一 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 则为基金 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J 日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值=J 日基金资产净值/J 日 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 2 、K 日裕祥A 和裕祥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K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乘以K 日裕祥A 的份额余额加上K 日全部裕祥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 和”,则: K 日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值=1+ 自上一 开放日 (在裕祥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 则为基金 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K 日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值=K 日基金资产净值/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 K 日裕祥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K 日基金资产净值- (K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K 日 裕祥B 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 (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 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裕祥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计算裕祥A 与裕祥B 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例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设自裕祥A 上一次开放日起至3 年期届 满日的运作天数为183 天 , 裕祥A 的约 定收益率为4.5% ,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42亿元 , 裕祥A 、 裕祥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 亿份和8 亿份。 则裕祥A 、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1+4.5% ×183/365]=1.02256164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3 裕祥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2 32 1.02256164 8 ?? ? 1.15975344 五、裕祥A 和裕祥B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裕祥A 和 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T 日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1.000 元乘以T 日 裕祥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裕祥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 和”,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自 上一开放日 (在裕祥A 的 第一个开放日之前, 则为 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 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T 日裕祥B 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 (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 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 裕祥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 与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例2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内, 设自裕祥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30 天, 分别为31天、30天、31天、30天、8 天, 裕祥A 对应的约定收益率为4.5% , 基金运作当 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41亿元 ,裕祥A 、裕祥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 亿份 和8 亿份。则裕祥A 、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1+4.5% ×130/365]=1.016 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1 32 1.016 8 ?? ? 1.06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4 六、裕祥A 和裕祥B份额 转换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届满日,两类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 转 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不同 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和 合 同 生 效 ( 一 ) 份额的 发 售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1 年5 月1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1]70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1 年05 月25日至2011 年06 月03日止(博时裕祥分级债券A :2011 年05 月25日;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封 闭B :2011 年06 月02日至2011 年06 月03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裕祥 A 和 裕祥 B 两级 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裕祥 A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3,199,999,997.87 元 人民币,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2,201,605.49 元人民币;裕祥 B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799,539,150.01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85,626.91 元人 民币。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 计 4,001,826,380.28 份基 金份额,其中, 裕祥 A 为 3,202,201,603.36 份基 金份额, 裕祥 B 为 799,624,776.92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6 月10 日正 式生效。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5 第八部分


裕祥A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 算基准 日 裕祥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作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裕祥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开 放 日 )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的, 折算基准日 (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二、折 算条件 在裕祥A 的每一个折算基准日, 如果折算前的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 则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裕祥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否则, 裕祥A 不进 行基金 份额折算。 三、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裕祥A 所有份额。 四、折 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五、折 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 则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裕祥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 裕祥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裕祥A 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裕祥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折算前 裕祥A 的份额数× 裕祥A 的折算比例 裕祥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 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折 算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裕祥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 金份额 折 算 的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6 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内,在 裕祥 B 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裕祥 B 上市后 ,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裕祥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裕祥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2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的时间 博时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4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裕祥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裕祥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 基金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 前 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 、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7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8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裕祥 A 的 申 购 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 裕祥 A 的开放日 对 裕祥 A 进 行申购与赎回; 裕祥 B 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 裕祥 A 的申 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裕祥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裕祥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 裕祥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裕祥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 A 的开 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裕祥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裕祥 A 份额赎回。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 裕祥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8 基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裕祥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 裕祥A 的基金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 裕祥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对 裕祥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裕祥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 裕祥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裕祥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裕祥A 的份额余 额小于或等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裕祥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9 确认;如果对 裕祥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裕祥A 的份额余额大于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额, 则根据经确认后的 裕祥A 份额余额不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额的原则, 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裕祥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6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裕祥 A 的申购费率: 裕祥 A 不收 取申购费。 (2 )裕祥 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 裕祥 A 的一个 开放周期,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裕祥 A 的赎 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 裕祥 A 的 赎回费 为 0 。 (3 )裕祥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裕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裕祥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裕祥 A 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 裕祥 A 份额净值 折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折 算后 的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裕祥 A 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裕祥 A 份 额净值折算 前为 1.02381507 元,折 算后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裕祥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 :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裕祥 A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一年六个月, 对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0 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 设赎回当日 裕祥 A 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2381507=10,238.15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238.15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一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裕祥A 基金份 额净值 折算前为1.0238150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38.15 元。 (3 )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 裕祥 A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裕祥 A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裕祥 A 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裕祥 A 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 、裕祥A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裕祥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裕祥A 份额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裕祥A 份额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 、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 A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 裕祥 A 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1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3 ) ,( 5 )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 、暂停赎 回 裕祥 A 或 延缓支付 裕祥 A 赎回款 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裕祥 A 的净 赎回 份额(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 金前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 裕祥 A 巨 额赎回。 当裕祥A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 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工作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工作 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2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并进 行 基 金转换 后 的 申购与 赎 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 月1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3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 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4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 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 赎回;其中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 基 金的场 外 申 购费率 结 构 A 类 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 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 金 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 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 用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 市 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费率: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5 表 : 基 金的场 外 赎 回费率 结 构 A 类 基 金 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 基 金 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10% 其中, 在场外认购、 申购 并赎回 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都为 0.10%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6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 给投资者 。 例 1 :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 ?1.05=0.25 元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4,482 份 , 整 数 位后小数部 分0.24 份的 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金 份额 ,返还金额 0.25 元。 (3 )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7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 )场外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4 )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8 (5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场外申购 时,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8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9 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 (4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0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 金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1 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转 托管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裕祥A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裕祥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裕祥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 裕祥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裕祥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六、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2 七、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 金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非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3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理念 基于 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 、 投 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 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 在微观方面, 基于债券市 场的状况, 主要采用骑乘、 息差及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 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债 券 申购,提高组合预期收益水平。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等,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期权策略, 在合理管 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 )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 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 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 )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综合 各 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4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 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本基金主 要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 )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 )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 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价值置换。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 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信用债和国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 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 )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5 )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 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本基 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 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 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对发行可转 债的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 3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及股票派发, 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我国现行的新股、 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 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 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 二 级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 个方面。 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 (主要分析波动率、 正股价格等) , 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 以契合当期 的投资环境。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5 4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各 司其责, 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 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 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 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 ) 固定收益部、 股票投资部每周、 每月召开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 (7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 、 投 资决策 依 据 以《基金法》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为决策 依据,并以 维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 、投资 禁止 行 为 与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6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 单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基 金 资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对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 投 资组合 比 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7 时,从其规定。 八、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中证全债指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 、 中证全债指数自 2007 年 12 月发布以来, 已经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被众 多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用作债券投资的基准指数。 3 、中证全债指数的编制方法遵循国际标准和投资实践,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和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债券中选择部分交投活跃的券种作为指数的备选样本集合, 样本券的剩 余期限至少 1 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可见,该指数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债 券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债券市场的走势,具有一致、透明和流动性 较高 等优点。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 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九 、 风 险收益 特 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 裕祥 A 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 表现 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裕祥 B 获 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 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十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8 十 一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96,632,900.00 90.51 其中:债券 196,632,900.00 90.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61,450.56 6.38 7 其他各项资产 6,763,960.26 3.11 8 合计 217,258,310.82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4,000.00 10.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4,000.00 10.56 4 企业债券 136,735,000.00 72.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285,000.00 15.99 7 可转债 9,608,900.00 5.07 8 其他 -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9 9 合计 196,632,900.00 103.8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80075 11 鄂城投债 700,000 73,066,000.00 38.58 2 112220 14 福星 01 300,000 32,424,000.00 17.12 3 101461002 14 神火 MTN001 300,000 30,285,000.00 15.99 4 122329 14 伊泰 01 200,000 21,240,000.00 11.22 5 140212 14 国开 12 200,000 20,004,000.00 10.56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 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 投资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 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9,412.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59,181.60 5 应收申购款 5,36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63,960.26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9,608,900.00 5.07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一 部 分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 、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 根据 《博 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 博时裕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自 2014 年6 月 10 日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裕祥 B (150043 ) 终止 上市之日起, 原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2 、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 )A :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6 月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3.02% 0.50% 4.17% 0.13% -1.15%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8.77% 0.69% 3.52% 0.07% 5.25% 0.6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1.76% 0.16% -1.07% 0.10% 2.83%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3 月 31 日 -1.23% 0.16% 2.66% 0.08% -3.89% 0.08% 2011 年6 月10 日至2014 年6 月9 日 15.00% 0.46% 12.33% 0.10% 2.67% 0.36%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4 年9 月30 日 2.24% 0.40% 1.93% 0.05% 0.31% 0.35%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 )C :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2014.6.10-2014.12.31 24.51% 1.03% 5.25% 0.11% 19.26% 0.92% 2015.1.1-2015.3.31 -1.20% 0.56% 0.94% 0.10% -2.14% 0.46% 2014.6.10-2015.3.31 23.01% 0.92% 6.24% 0.11% 16.77% 0.82%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 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4 年9 月30 日 2.15% 0.40% 1.93% 0.05% 0.22% 0.35% 2014.6.10-2014.12.31 24.27% 1.03% 5.25% 0.11% 19.02% 0.92% 2015.1.1-2015.3.31 -1.35% 0.57% 0.94% 0.10% -2.29% 0.47% 2014.6.10-2015.3.31 22.59% 0.92% 6.24% 0.11% 16.35% 0.82%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2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对 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的 不 含权债券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益 类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3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裕祥 A 的开放 日计算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裕 祥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采用“虚拟清算” 原 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裕祥 A 与裕祥 B 单 独进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4 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裕祥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 A 的折算比例 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裕祥 A 和裕 祥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 折算比例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八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5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6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减轻或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7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本基金不对裕祥A 和裕祥B 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3 年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4 次 , 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2 )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规则为准;


(3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6 ) 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A 类份额及C 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 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1 、 场内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2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8 3 、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 一 )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 上 述基 金 费 用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法 律 规定的 范 围 内参照 公 允 的市场 价 格 确定,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 三 )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内, 裕祥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裕 祥 B 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 当年天数


H 为裕祥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与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其 中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 与 基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 赎回;其中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 基 金的场 外 申 购费率 结 构 A 类 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1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 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 金 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表 : 基 金的场 外 赎 回费率 结 构 A 类 基 金 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 基 金 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10% 其中, 在场外认购、 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都为 0.10% 。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2 四 、 基 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公告。 六、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的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届满时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满 3 年后 的 基 金存续 形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满3 年后, 满足基金合 同约定的存 续条件,本 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 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届满日, 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资 产及收益的 计算规则计 算 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3 (NAV )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 日 的 份额转 换 规 则 1 、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裕祥A 和 裕祥B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届满日,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 转换为博时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不同类别份额。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 时持有裕祥A 和裕祥B , 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其 中, 本基金 裕祥A 将转为博时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场外的C 类 份 额 , 场 外 的 裕祥B 份 额 将 转 为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场 外 的A 类 份 额 ; 本 基 金 场 内 的 裕祥B 份 额 将 转 为 博 时 稳 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A 类份额。 2 、裕祥A 和裕祥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


(1 )转换日确定


裕祥A 和裕祥B 的转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 年时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 基 金 转 换 日 日 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裕祥A 和 裕祥B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 转 换 后 , 裕祥A 和 裕祥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 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公式为:


裕祥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转换前裕祥A 份额数×T 日 裕祥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裕祥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转换前裕祥B 份额数×T 日 裕祥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3 、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日 ( 如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工 作 日 ) 后 不 超 过30 天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以申购、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 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 投资者申购、 赎回 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 后 基 金的投 资 管 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4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届 满 后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届 满 后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 时 的 公告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届满日,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 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 并将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满日前三十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还 将进行提示 性 公 告。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 募说明 书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5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 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 市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 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裕祥 A 和 裕祥 B 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 祥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 裕祥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开放日及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6 3 年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 、自本基金生效 3 年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七、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 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 时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7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十三、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托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8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 九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 性 变 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 胀风险。如 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 通 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公司 (主要来源为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等)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 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 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 越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险。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9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于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时参与新 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 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裕祥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裕祥 A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裕祥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 裕祥 A 而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裕祥 A 的开放日有可能延后,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 开放日,本基金将以 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 作为参数, 调整 裕祥 A 的收益 率。 裕祥 A 的收益率有可能上 调也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 3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 裕祥 A ,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裕祥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赎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 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 )基金的净值与参考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 裕祥 A 的 开放日和 裕祥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计算 裕 祥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 裕祥 A 份额 。在 裕祥 A 的非开放 日及 裕祥 B 的非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0 裕祥 A 具有 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裕祥 A 设定的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裕祥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 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 型为 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裕祥 A 份额赎 回、 或是转入 “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 裕祥 A 份 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裕祥 A 的基 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裕祥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在优先分配 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 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 产分配给裕祥 B ,亏损则以裕祥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裕祥 B 承担,因此, 裕祥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 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裕祥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 开放日,本基金将以 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 作为参数, 调整 裕祥 A 的收益 率。 如果届时 裕祥 A 的 收益率 上调,裕祥 B 的资产分 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收益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时, 裕祥 A 、 裕祥 B 的份额配 比约为 8:2 ; 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内, 裕 祥 B 封闭运作,裕祥 A 则每 6 个月 开放一次。由于 裕祥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 确定的,在裕祥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裕祥 A 、裕祥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 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裕祥 B 的杠杆 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裕祥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 裕祥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裕祥 B 的封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裕祥 B 份额,产生风险;裕祥 B 上市后也 可能因交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1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交易风险 裕祥 B 上市 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裕祥 B 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裕祥 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 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 裕祥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裕祥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 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8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 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 , 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招商银行等 基金代销机 构 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2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3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若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4 基金债务 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剩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 若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合同 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各类 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5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6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7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8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裕祥 A 、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其 所持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在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依据 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类似表述均 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 裕祥 A 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 以上且 裕祥 B 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9 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 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0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1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每一类别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每一类 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每 一类别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该类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每一类别基 金份额均应 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类别 的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2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推举临时主 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裕祥 A 、 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3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且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特别决议须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4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5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6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别应得 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剩余基金资产的分 配。 若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合同终 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7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8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 、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9 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的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非 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0 (13 ) 基 金 资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对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2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3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托管 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4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必要的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5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届满 时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裕祥 A 与裕祥 B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6 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 比例 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7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投 资者 交 易 资 料的寄 送 服 务 1 、 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 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 司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 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订阅。 2 、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 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 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投 资 者 使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均 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 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本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动。也可以 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8 四 、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五 、 手 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 时 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 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博时公司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电 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拨 打 博 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博 时 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 话费)可享 有如下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本公司 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 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 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四 部分


其他应 披 露 的 事项 ( 一)2015 年04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二)2015 年03 月 3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9 ( 三)2015 年03 月 2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年度报 告(摘要)》; ( 四)2015 年03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五)2015 年01 月 2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六)2015 年01 月 1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115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分 红公告》;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 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