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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680001)

浙商聚潮: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浙 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浙商聚潮 策略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浙商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3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6 第 六部 分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 19 第 七部 分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5 第 九部 分 基 金收益 分配 .......................................... 30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信息 披露 .......................................... 3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费 用 ............................................ 3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3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保 存 .............................. 3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38 第 十五 部分 禁止行 为 ............................................ 4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42 第 十七 部分 违约责 任 ............................................ 44 第 十八 部分 争议解 决方 式 ........................................ 4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7 第 二十 部分 其他事 项 ............................................ 4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 49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浙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 浙 商聚潮 策略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浙商聚 潮 策 略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浙商聚 潮 策略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浙商 聚潮 策 略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浙 商聚潮 策略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 1. 第 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时间: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 】131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5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浙 商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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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第三部 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 资产、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以及其 他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10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有超出 以上 范围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债 券资 产、 货币 市场工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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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具、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 以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 (2) 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8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报 告所 交易 和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展期 ; (22)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23) 流通 受限证 券投 资遵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 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制 并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合限 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有超出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的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限制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9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部审 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以上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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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 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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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认可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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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确 不适用 或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取得 的除 外)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 就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 在 上述 情形 下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并 与资 产托 管人签 订《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以 及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 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资产托 管人 ,资 产托管人 对 资产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资 产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中期票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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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据 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本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出 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 在 上述情 形下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发 现并提 醒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10、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 认、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现 数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规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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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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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第四部 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债券 托管账 户,是 否及 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如无 异议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给定 的合理 期限内 改进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管理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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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第五部 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7、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届满 后,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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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对 基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收账 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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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商 议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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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 第六部 分 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员 身 份的方 法。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权 通知 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通 知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 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 大额支付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 授权通 知 ”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在当日 完成 划付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如 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能留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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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盖 预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授 权通知 ”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指 令执 行完 毕后,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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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 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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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7. 第七部 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标准并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应 代表 基金与 被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 交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 基金 交易单 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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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进行资 金、证 券 、期货 账目和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在 当日全 部 交易结束 后, 将编制 的 基金资金 、证 券 、期货账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 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 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帐目核对。 四、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金 清算 和数据 传递 的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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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 成的损 失, 由责 任方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责任方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五 、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 益分配 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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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 第八部 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含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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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发现 方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 约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估值,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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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偿。 在符合 上述 估值方 法的 基础上 ,本 基金各 类份 额净值 、参 考净值 的具 体计 算方式应符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的相关约定。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 部分第一款“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5 项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 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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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公布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要 求公 告。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季 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 6 个 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 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以约定方式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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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以约定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 盖章 确认 、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认 书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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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 第九部 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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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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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 第十部 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关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定 进行披 露以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公开 披露前 的基金 信息 、从 对方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及 其他不 宜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应 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 部分 第 七款的 规定 对相关 报告 进行复 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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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和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合 同》 的情 况,是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报 告的组成部分。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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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 失,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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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基金 托管人 对不符 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 同》的其 他费用 有权拒 绝执 行。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约 定, 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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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并 确认认 购申 请后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 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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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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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 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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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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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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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5. 第十五 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 项下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存 在以下 情况或 从事 以下 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得 用基 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 第七十四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 过程 中任何 尚未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头 寸不 足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指令 留出足 够时 间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行政上 、财 务上 互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 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 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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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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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3)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得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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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7. 第十七 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 本托 管协 议 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一 方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另一 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 交由证 券公司 、期货 公司 等其 他机构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金 、期 货合 约等) 及其收 益, 由于 该 等机 构欺诈 、疏 忽、 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 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承担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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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赔偿责任。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 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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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8. 第十八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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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金 份额时 提交 的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协 议当事 人双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 金托 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 金托 管协议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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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 第二十 部分 其他事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 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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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1.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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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 页为 签署页 ,无 正文 ) 基 金管 理人: 浙商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