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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680001)

浙商聚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浙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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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 要提 示 ........................................................... 3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6 
二 、认 购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9 
三 、办 理开户 (或 账户注 册) 与认购 程序 .............................. 11 
四 、清 算与交 割 .................................................... 16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 17 
六 、发 售费用 ...................................................... 18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19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 录 ........................ 21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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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1、浙 商 聚 潮策略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2 】1233 号文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为 浙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 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 通银行” ) 。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中心、网上直销 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通过销售 机构公开发
行 。 
6、本 基金 募集对 象为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 资者 欲购买 本基 金,需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对于 投资者 重复 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 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基金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只需在该销售网点办理
账户登 记后, 即可 认购 本基金 。个人 投资 者必 须本人 亲自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 。 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认 购费)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直销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认购业 务的 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 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不设最高认购份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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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限制。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的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自 T+2 日起, 通过其
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 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11、本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之日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 门 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 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 阅读刊登在 2015 年4 月25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 《浙商 聚潮
策略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1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 (http://www.zsfund.com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 有关 申请表
格和了解基金 募集相关事宜。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 。 
15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垂询认购事宜。 
16、在 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 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 本公
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基 金”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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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
投资者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风 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 资人根 据所 持有 份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 但同时 也要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经济周期判断的错误、 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的失误、 无法准确把握行业轮动节奏、 上市公司分析错误与个股投资机会判断
失误等产生的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能会因发
债主体违约产生信用风险, 或无法及时转让产生流动性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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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基 金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80001)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 元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
如需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
基金发售,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
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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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 备案的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10 楼 
电话:021-6035085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陈潇毅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销售机构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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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争 
网址: 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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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购 方 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按 每笔认 购所 对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计入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1 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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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 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1.00=9,882.42 份 
即:该基金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得 到9,882.42 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认购 业务的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其认 购份额 按照 单笔认
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人不得
撤销 。 
(3)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的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4)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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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办理开户 (或账户注册) 与认购程序 
? 本 公司 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 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 申请程序: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 (周六、 周
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军官证、 警
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②本人 指定 银行账 户信 息(开 户银 行、账 户名 、账号 )及 银行卡/存 折复印
件。 
③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个人) 》并签字确认。 
④填妥的《浙商基金 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⑤个人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⑥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 还需签订 《浙 商基金直销个人客户传真委托
书》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个人 投资者 办理 认购申 请时 须提交 填妥 的《 浙 商基 金开放 式基 金交易
类业务申请表 》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 
①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 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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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
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 
(5)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
顺延) 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
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
顺延)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 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 凡使
用其它银行账户、 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 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 ” 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 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方式, 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 以免耽误
交易。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 (周六、 周日 及
法定节假日 不营业)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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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 
①加盖 单位 公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应有有 效的 年检记 录)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 还应提交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③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写完毕的预留 印鉴卡一式二份。 
⑤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复印件。 
⑥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 机 构 ) 》 , 并 加 盖 公 章 。 
⑦机构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⑨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 还需签订 《 浙 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
书》。 
⑩填妥的《浙商基金 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 
(3)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请 时须 提交 填妥的 《 浙商 基金 开放式 基金 交易类
业务申 请表 》 ,并 加盖 预留交 易印鉴 ,同 时提 供经办 人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①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 电汇等 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
定 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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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
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受理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
名称。 
B.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 ” 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
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
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 本 公司 网上直 销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周 六、周
日照常受理认购 ,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3、浙商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http://www.zsfund.com 
4、支持的银行卡种类 :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 天 天盈账户 、 中国民生银行卡、
通联支付账户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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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 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
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其 他代 销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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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算与 交割 
1、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全部认 购资 金将被 冻结 在本基 金募 集专户 中, 不得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投 资人 通过代 销机 构进行 认购 时产生 的无 效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
出。 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
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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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 验资与基金合同生 效 
1、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决定
终止基金发售的 ,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2、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 满足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募 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4、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满 足基 金备案 条件 的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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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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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次募 集当事人或中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高玮 
设立日期: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571-28191863


传真:0571-28191919 联系人:庄东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设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三)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法人代表人:高玮 电话:021-60350851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卢珊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罗琼 经办注册会计师: 罗琼、王国蓓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附:本 基金直销机构及各 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名录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10 楼 电话:021-6035085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陈潇毅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 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