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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丰宝A(001697)

大成恒丰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 恒丰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恒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七 月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 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证 监 许可 【2015 】1308 号文 予 以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是 货 币市 场基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和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较 低 的品 种 。 本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 对 申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做 出独 立 、 谨 慎 决策 , 获 得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等 。 本 基金 设有 三 类基金 份额 , 分 别是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和 E 类 份额 。三类 基金 份 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按各自 的费 率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第 3 页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第 4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35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36 八 、 基 金的 备 案 .................................................................................................................................... 39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0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7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3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4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0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3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1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3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3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9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1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 112













































































第 5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恒丰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恒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成 恒 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第 6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恒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恒丰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大成 恒丰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恒丰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大 成 恒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恒丰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暂行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货 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14、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4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 7 页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2、 投资 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5、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第 8 页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日 :指 公历 日 36、月 :指 公历 月 3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投 资方 式 48、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第 9 页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2、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53、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率 54、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5、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可以根 据销 售方 式或 单个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等的不 同, 对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分 类 。 各 类别 可分 设 不同的 基金 代码 , 按各 自 的费率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本 基金 分设 三类 基 金份额 , 三类 份 额的名 称分 别 为 A 类基 金 份额、B 类基 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第 10 页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48%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 公司 组织 架构 下设 二十 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 研 究 部、 社保 基金 及机 构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 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 资部 、 固收 研究 部 、 运 营交 易室 ) 、 数量 与 指数投 资部 、 专户 投资 部 、 市 场部 (下 设 渠道管 理部 、 财富 管理 部 ) 、 战 略客 户部 、 互联 网金 融 总部 (下 设电 子商 务部 、 平 台创新 部、 研发部 与技 术支 持部 ) 、 产品研 发与 金融 工程 部 、 品牌管 理与 营销 策划 部 、 信息技 术部 、 交 易管理 部 、 基金 运营 部 、 客户服 务部 、 国 际业 务部 、 监 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 计划 财务 部以 及 行政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 海、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 州、 沈阳 、 广 州 、 青 岛和 南京等 地设 立了 十家分 公司 , 拥 有两 家子 公司 , 分 别为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中 证










































































第 11 页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中 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份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50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强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略 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恒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消费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 月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大 成景 安短 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健 康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 市场基 金 、 大 成景 益平 稳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添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大成 景利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高新技 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互 联 网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穗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鹏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睿 景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正向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第 12 页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5 月至 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鲁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具注册金 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 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 金融部 资深咨询师 , 以及 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 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第 13 页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吴朝雷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学 位 。1988 年9 月-1990 年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 县峙口 乡 人民政 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 书记 ;1991 年10 月-1998 年2 月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鹿城区 人民 政府 民政科 长; 1998 年3 月-2001 年6 月 ,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李本刚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 职 于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 。2010 年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部 高 级研究 员 、 行 业研 究主 管 。2012 年9 月4 日起任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4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消费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5 月 14 日 至 2015 年5 月25 日任 大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投 资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第 14 页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1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钟鸣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 国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泰 康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 新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201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助 理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达夫 先生 , 数量 经济 学 硕士 。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4 月 就职 于东 莞农 商银 行资金 营 运中心 , 历 任交 易员 、 研 究员。2008 年4 月至2012 年9 月 就职 于国 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部, 2011 年6 月30 日至2012 年9 月15 日担任 国投 瑞银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9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2013 年3 月7 日至 2014 年4 月4 日 任大成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7 日起 任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 17 日 起兼 任大 成景 安短 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9 月3 日 起 任大成 信用 增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固定 收益 )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委员2名 。名 单如 下: 钟鸣远 , 副总 经理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张 翼,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监,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立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助 理,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景










































































第 15 页 兴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第 16 页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第 17 页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 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第 18 页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第 19 页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 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第 20 页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第 21 页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 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第 22 页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 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第 23 页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第 24 页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25 页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 2 月 2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20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16.9 】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同 业 拆借 ; 提 供信用 征用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供保 管服 务 ; 外汇存 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与 贴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结汇 、 售汇 ; 发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二)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 况 恒丰银 行 于 2003 年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 经过 整体 股份制 改造 ,成 为一 家全 国性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总 部设 在山 东省烟 台市 。 目前 , 设 有青 岛分 行、 济 南分行 、 南京 分行 、 杭 州 分行 、 成 都分 行、 重庆 分 行、 烟台 分 行、福 州分 行、 昆明 分行 、西安 分行 、宁 波分 行、 北京分 行 等 12 家 一级 分行 ,在苏 州、 东 营、 义乌 、 济宁 、 滨州 、 乐山 、 温州 、 无 锡 、 达州 、 南 充、 聊城 、 德 州、 潍 坊、 南 通等 地设 立 15 家二 级分 行, 共 167 家分支 机构 。正 在积 极 运 作上海 分行 、郑 州分 行等 机构的 设置 , 加快推 进“ 全国 布局 、走 向世界 ”战 略目 标。 恒丰银 行 力 于创 建中 国最 佳管理 、 最 高回 报的 全国 性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建 立以 股 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 会、 高级 管 理层等 机构 为主 体的 组织 架构和 保证 各机 构独 立运 作、 有效 制衡 的 制度 , 以 及建立 科学 、 高 效的决 策 、 激励 和约 束机 制。 确立 以 “不 求最 大 、 但求最 好 , 努力 打造一 流现 代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为经 营管 理境 界 , 坚持 “ 以卓 越的 服务 创卓 越的品 牌 ”,按 照现代 商业 银行 人力 资源 管理要 求 , 不 断提 升全 行 的整体 素质 ; 按照 市场 发 展需求 , 不断 推










































































第 26 页 出新的 金融 服务 产品 ; 按 照追求 利润 最大 化原 则 , 充分借 鉴先 进商 业银 行的 成功经 验 , 进 行 有效的 业务 重组 , 再造 银 行的业 务流 程和 运作 方式 , 进 一步 完善 银行 的服 务 功能 , 提 高市 场 竞争力 ,实 现银 行的 永恒 发展。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恒丰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市场 拓 展中心 、 估值 核算 中心 、 合规与 投资 监督中 心、 综合 运营 管理 中心。 部门 现有 员工 19 人,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学 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 专 业 分布合 理 , 职 业 技能优 良 , 职 业道 德素 质 过硬 ,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 积极进 取 、 开 拓创 新、 奋 发向上 的资 产托 管从业 人员 队伍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 , 恒 丰股 份有限 公司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恒丰银 行秉 承" 恒久 发展、 安心托 付" 的宗 旨, 致力 于打 造资 产托管 业务品 牌 , 强 化受 托责任 , 集 中技 术和 人才 优势 , 安全保 管受 托资 产。 恒丰 银行 配备 了高 效 的资金 清算 网络 、 先进 的 托管业 务综 合处 理系 统 、 完善的 内控 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专 业的 托管 运作团 队 , 为 客户 提供 全 方位的 综合 托管 服务 。 目 前已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银 行理财托管、 基金公司专 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 专户/ 专项产品 托管、证 券公司 定向/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托 管、 信托 计划 托管 、私募 基金 托管 等多 项业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合规 与投 资监督 中心 , 该中 心作 为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 评价 中 心, 组织 督 促各相 关中 心建 立健 全内 控机制 , 并对 各项 业务 及 其操作 提出 内部 控制 建议 。 中 心配 备专 职 内控稽 核人 员,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制 度, 对内部 控制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3、 内部控 制原 则 (一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渗 透到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所 有 的业务 中心 和岗 位并 由全 体人员 参与 , 任何 决策 或 操作应 当有 案可 查;













































































第 27 页 (二 ) 重 要性 原则 。 资 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 注资 产 托管业 务运 作的 重要 业务 事项和 高风 险领 域; (三 ) 制 衡性 原则 。 内 部 业务中 心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对独 立、 相 互制衡 ,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 施来 消除 内部控 制的 盲点 。 合规 与投 资监督 中心 作为 内 部 控制 的监督 和评 价 部门 , 应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 的建设 和执 行部 门 ; 负 责 内部控 制监 督与 评价 的内 控稽核 岗的 工作 具有独 立性 ,不 得兼 任其 他岗位 的工 作; (四 ) 适 应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体 系应 同资 产托 管业 务规模 、 业务 范围 、 竞 争 状况和 风险 水平及 业务 其他 环境 相适 应,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订 应当具 有前 瞻性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 法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 , 适时进 行相 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 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出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五 )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保证 托 管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内部 制度优 先 ” 的 原则 , 在 新 设机构 或新 增业 务时, 做到 先期 完成 相关 制度建 设; (六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 实施 成本 与预期 效益 , 以合 理的 成 本实现 既定 的内控 目标 ; (七 ) 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 业务环 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 按规 定对 违反 制 度的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负责 人进 行问 责。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务流 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识 别与评 估:合 规与投资监 督中心 指导业 务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第 28 页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第 29 页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大 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 国华 电话:021-38966235













































































第 30 页 传真:012-38966204 联系人 :汪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3 8888 网址: www.egbank.com (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5) 申银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第 31 页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第 32 页 (9) 天 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第 33 页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3)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025-83367888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1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第 34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第 35 页 六、基 金份额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份额 本基 金可以根 据销售方 式或单 个账户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 量等的不 同,对投 资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分 类 。 各 类 别可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按 各自 的费 率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本基金 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 金 份额 和E 类 基金 份额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697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698 ;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699 。 三类基 金 份 额根 据不 同的 认(申 )购 金额 限制 和销 售方式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 (二)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A 类份 额和E 类 份额 的销 售方式 和销 售渠 道有 可能 不同。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销售服 务费 ( 年 费率) 0.25% 0.01% 0.25%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可 以调整 认 (申 ) 购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或 者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三) 基金 份额 类别 转换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第 36 页 七 、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2015 】1308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 到 2015 年 8 月 7 日 ,本 基金 于该期 间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六)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通知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第 37 页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 发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机 构 或 个人 的 每 天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八)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九) 基金 份额 认购 原则 及持有 限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金投资 者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计 算。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E 类 基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为 0.01 元,认购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0 万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累 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十)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可能 增加 新的 收费模 式 。 增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 告 。 新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通 知。 (十一 )基 金认 购费 用和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元













































































第 38 页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 1.000=100,100.00 份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 基 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第 39 页 八 、基 金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 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二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则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第 40 页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第 41 页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 A 级 基 金份额 和 E 级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 B 级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人民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金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第 42 页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申 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定 T 日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0= 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 式 ,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0 元。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 回份 额×1.0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0=10,0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第 43 页 3、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 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 行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3、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或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 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 行或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第 44 页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第 45 页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第 46 页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 47 页 十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保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动 性基 础上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短期融 资券 (包 含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 4、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5、 期限 在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8、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9、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10、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 货币市 场工具的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不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其他 货 币市场 工 具 的投 资,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三) 投资 策略 1、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供 求等 因 素的综 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 率变动 趋势 进行评 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款 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组 合。 2、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评估 各品 种在流 动性 、 收益 率稳 定 性基础 上 , 结 合预 先制 定 的组合 平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配 置 策略 基金根 据对 未来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研判 ,结 合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要求 动态 调整 组合久 期 。 当预期 短期 利率 上升 时 , 降低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资 本损失 或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益 ; 在预 期










































































第 48 页 短期利 率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久期 ,以 获得 资本 利得 或锁定 较高 的利 率水 平。 4、银 行协 议存 款和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协 议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是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在确 保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通过不 同商 业银 行和 不同 存款期 限的 选择 , 挖掘 出利 率报价 较高 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行 协议 存 款和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尽量分 散投 资风 险 , 提 高 存款及 存单 资产 的流动 性 。 通 过对 宏观经 济、 宏观 政策 、 市 场资 金 面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对 资金利 率变 动趋 势进行 评估 ,最 大限 度地 优化存 款期 限。 5、流 动 性 管理 策略 在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 申 购与赎 回资 金变 化情 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等 影响 货币 市场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的因 素 , 建 立 组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 实 现对 基金 资 产流动 性的 实时 管理 。 (四)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和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都 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5)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为 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 资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第 49 页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除发生 巨额赎 回情形 外,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导致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5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7) 本基 金通 过买 断式 回 购融入 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397 天;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或 回售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以定 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9)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b)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第 50 页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本 基 金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6) 、 (13)、( 14 ) 项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第 51 页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观的 或者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长 期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逆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 行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 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协议 存款 , 若 协议中 约定 提 前N 天 通知 支取 , 则 其剩 余










































































第 52 页 期限 按N 天 计算 。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 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 53 页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 54 页 十 二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 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2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第 55 页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收益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第 56 页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产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第 57 页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条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 58 页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和 场地 费等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第 59 页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01% ,E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 60 页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分 配、按 日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日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 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 资人记 负 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付时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待其后 累计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再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可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第 61 页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 当天实 现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节假日 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第 62 页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 63 页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第 64 页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 7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按 每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第 65 页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 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包括 节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 (2)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第 66 页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 (27)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第 67 页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 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第 68 页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 69 页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投资 工具 , 而货 币市 场 投资工 具价 格受 政治 、 经 济、 投资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波动 。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存 在以 下几 种: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债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 央行 票据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进 而影 响 金融债 、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将 影响相 同信 用水 平、 不同 期限债 券的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 信用 风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第 70 页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 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第 71 页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资 产 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第 72 页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73 页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条件 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第 74 页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第 75 页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第 76 页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第 77 页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第 78 页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变 更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变更 的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第 79 页 (4)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或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 《 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第 80 页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第 81 页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 方 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 集 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 开会 原则 上 以 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采取 非书面 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人 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即 视为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第 82 页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以保 证该 等公 告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日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第 83 页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若法律 法规监管 机构 出台新 要求 ,以 届时 有效 的方式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第 84 页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日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 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第 85 页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 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则 增 加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若 当 日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则 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待其后 累计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再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权 益; 7.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可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 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 当天实 现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节假日 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 基金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第 86 页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和 场地 费等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7%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可以 对不 同份 额类 别设定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销售服 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第 87 页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1、 现金; 12、 通知存 款; 13、 短期融 资券 (包 含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 14、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15、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1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17、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18、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19、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20、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 货币市 场工具的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不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其他 货 币市场 工具 的投 资,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第 88 页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和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都 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5)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为 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 资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除发生 巨额赎 回情形 外,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 赎 回导 致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7) 本基 金通 过买 断式 回 购融入 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或 回售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以定 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中国 证










































































第 89 页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6) 、 (13)、( 14 ) 项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第 90 页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 7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按 每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第 91 页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 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包括 节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资 产 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第 92 页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应通 过仲 裁方 式解决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第 93 页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恒丰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 2 月 2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6.9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同 业 拆借 ; 提 供信用 征用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供保 管服 务 ; 外汇存 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与 贴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结汇 、 售汇 ; 发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第 94 页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21、 现金; 22、 通知存 款; 23、 短期融 资券 (包 含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 24、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25、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2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27、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28、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29、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30、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 货币市 场工具的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不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其他 货 币市场 工具 的投 资,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券比 例及 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 款期限, 但根据 协议可 以 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第 95 页 (5) 本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 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除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 本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导 致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7) 本基金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或回售 期限 )不 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以定 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融 资券 及短 期企 业债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 标准: 1)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 用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 信用 级别 ; b)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信 用级 别。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4)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第 96 页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5)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6) 、(13 )、(14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和 权证 ;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 条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非在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第 97 页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 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第 98 页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 核 擅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 期票据前 ,与基 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补 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八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合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合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如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第 99 页 基金 管理人定 期和不定 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资 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如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有 关法律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第 100 页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并使用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网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 务。 5、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6、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第 101 页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第 102 页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2、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采用 上 述 1-2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第 103 页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等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第 104 页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第 105 页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七)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 应每个交 易日核对 账目, 如发现双 方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 若 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收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表 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第 106 页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 关的争 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协 商、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第 107 页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基 金资 产 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5、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第 108 页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3、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109 页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音服 务:提 供7×24 小时电话自 助语音 的服务 ,可进行 账户查询 、基金 净值、基 金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务。 B 、 人 工坐席 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 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服 务 (法 定节假日除 外) 。投 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 业务咨 询、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 情况查询 、服 务投诉 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 基金按季 度和年度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账 单服务, 服务形式 包括网 站自 助查询 、 电子邮 件账 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单 的 持有 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 财经汇 是 专为大成 旗下持 有人 提供 的 资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汇 提供专业 、独家 、一 手的理财资讯, 并 采 用分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资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个人 资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 和 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 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 易 密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中 , 基 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第 110 页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为高 端 (VIP ) 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 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 户 。













































































第 111 页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112 页 二十三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大成 恒丰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予以 的注册 文件 (二) 《大成 恒 丰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恒 丰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