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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180010)

银华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基金 ——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优质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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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6 年 4 月 24 日证监 基金 字[2006]76 号 文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为 2006 年6 月9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9 日 , 有 关 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5 年3 月 31 日, 所披 露的 投 资组合 为 2015 年 1 季度 的 数据(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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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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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银 华优 质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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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 订通 过、2011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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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合 法设立 的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部 分之 规定 召集 、召 开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本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发 售开 始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及募 集金 额 超 过 核准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及最低 募集 金额 , 并且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 书 面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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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该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开放 式基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申 购款 以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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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单位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和 因素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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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 资产 管 理公 司 。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1 %) 及 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 专业 委员会 ,有针 对性地 研究公 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政 策 , 并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对 公司 运 作 的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风 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部、 公司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0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此外 ,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 高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设 “ 主 动型A股 投资 决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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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证券 业 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总裁、 党委书 记;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东证 融达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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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 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 律 师、合 伙人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优 选法统 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银 华国 际资 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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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代任督 察长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 主任 科员; 西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代 任督 察长及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 在2009 年12 月3日至2011 年4 月14 日期间 担任 华商 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职务 。2011 年4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自2011 年9月2 日起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况群峰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 2006 年9 月14 日至 2011 年9 月13 日 ; 蒋伯龙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6 年6 月9 日至 2008 年7 月11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 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 华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及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永 泰积极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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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 生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经 理情 况。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银华 领先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 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 。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监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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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的 控 制,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理 上 和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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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设 立了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就 基金 投资等 发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 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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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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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 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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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 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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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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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网址 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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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1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网址 www.qd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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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00-669-6588 (全 国) 2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郑州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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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 址 http://www.dtsbc.com.cn/ 3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7)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8)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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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1)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6)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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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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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58)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9)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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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6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 丽 网址 www.ajzq.com 6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6)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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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7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3)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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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8)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8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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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6)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7)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90)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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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码:400-880-2888 9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9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4)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6) 长城国 瑞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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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8)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100)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4)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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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6)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8)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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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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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2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3)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2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5)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8)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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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29)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0)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3)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4)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张晶晶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5)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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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军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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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金募 集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06年4 月24 日 证监 基金字[2006]76 号 文核准 。 募集 期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及利 息转 份额共 计9,834,925,970.23 份,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211,897 户。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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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6月9 日正 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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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 转换 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第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当 日收 市时 间 ( 目前 为下午3:00 ) 之 前,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为当日 的价 格; 如果投 资者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当日 收市 时 间之后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7 月20 日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9 月8 日起 开始办 理赎 回。 4 、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7 年6 月12 日 起 开始办 理转 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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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对投资者 在T日 规定时 间内 被 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在T +1日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T +2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注册 登记机构 按规 定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T+7 日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按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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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档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18%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0.3%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0.36% 申购金 额<50 万元 0.45%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赎回费率 随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的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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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12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各销 售机 构在 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 子交 易方 式适 用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可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制 , 具 体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各销 售机 构约 定。 5. 本 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申 购方式 时, 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余 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6.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由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定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7.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 +1 日公告。 遇特 殊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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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 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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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 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赎回 时,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个 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报 刊 或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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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 或 其他相 关媒 体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部 分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已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已 公告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更 新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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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兼具 优质 增长 性和估 值吸 引力 的股 票 , 在 严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求取得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快 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在 正常 市场条 件下 , 投资组 合的 范围 : 股 票 (A 股 及监管 机构授 权投 资的其 他市场 股票资 产)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可 转 债等) 、 短期 金融工 具 ( 含央行 票据、 债券 回购 等 ) 以及现 金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股 票 资 产 为 60%-95% ; 除 股 票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为 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本基金 的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中, 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 资于 具 有优 质增 长特 征或 处于优 质 增长阶 段的 公司 。 (三)投资理念 “优质 增长 是超 额收 益的 实质性 驱动 力” 。 秉承和 深化 价值 投资 理念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企 业增 长可以 区分 为不 同的 类型 和阶段 , 不同类 型和 阶段 的增 长对 股票价 格的 驱动 具有 不同 的效力 。 通过 有效 识别 增长 的类型 和所 处 的不同 阶段 , 在 准确 评估 投资价 值的 基础 上, 遴选 出适于 投资 的股 票, 并适 时投资 、 严 格风 险控制 ,可 最大 化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一般情 况下 ,股 票投 资在 基金资 产中 将保 持相 对较 高的 比 例 。 在投资 中 , 本 基金首 先选 取质地 良好 、 估值合 理的 公司 , 并 从中 精选具 备优 质增长 特 征 或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公 司进行 投资 ; 在债券 投资 中, 重点 关注 到期收 益率 、 流 动性 较高 以 及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目前 , 我 国经 济正处 于城 镇化进 程加 快 、 居民 消费 结构升 级 、 经 济全球 化和 工业化 推 动 的产业 结构 升级 的过 程中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在未 来 较长时 期内 , 我 国经 济仍 将 保持稳 定、 良好的 发展 趋势 。 在宏观 经济 长期 增长 的大 背景下 , 将 有大 量的 企业 从中受 益并 获得 快速 增长 。 本基 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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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投资对 象锁 定为 具有 “优 质 增长性 ” 的 上市 公司, 以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带来 的巨 大投资 机会 。 根据企 业生 命周 期理 论, 企业在 运营 和发 展过 程中 将历经 产生 、 成长 、 成 熟 和衰退 等几 个不同 性质 的阶 段, 同时 表现出 各自 不同 的业 绩增 长特征 。 不 同类 型企 业的 业绩具 备不 同的 中长期 发展 趋势 、短 期波 动特征 以及 同宏 观经 济和 行业景 气的 联动 特征 。 传统上 , 企业 的增 长被 划 分为 “周 期类 ” 、 “成 长 类” 和 “稳 定类 ” 等 三种 类型 。 在 实 践中 , 因 该划 分法考 察的 维度过 于单 一 , 即只 考虑 了业绩 增长 与宏 观经 济、 行业景 气的 联 动 性,因 而在 指导 股票 投资 方面难 以达 到预 期效 果。 为此,本 基金 管理人 经过 长期研究 和实 践,引 入两 个维度对 企业 类型进 行划 分:(1 ) 企业生 命周 期; (2 )同 宏 观经济 的联 动性 。 从上述 两个 维度 出发 , 根 据定性 和定 量指 标, 将企 业增长 划分 为以 下五 种类 型: 超常 增 长/反 转类 、增 长- 稳定 类 、增长 -周 期类 、成 熟- 周期类 、成 熟- 防御 类。 股票价 格表 现并 不同 步于 企业业 绩表 现, 企业 业绩 增长也 未必 相应 推动 股票 价格上 升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只有 如下四 种类 型增 长方 式或 增长阶 段, 才会 对股 票价 格形成 实质 性的 驱动: (1) “ 超常 增 长/ 反转类 ” 企 业; (2) “ 稳定- 增长 类” 企业; 当 经济或 行业 处于 高涨阶 段时 的: (3 )“ 增 长-周 期类 ”企 业及 (4 ) “成熟 -周 期类 ”企 业。 经评估 和划 分, 纳入 上述 增长类 型或 阶段 的企 业即 被定义 为“ 优质 增长 ”企 业。 本基金 的目 标即 在于 有效 识别和 选择 具备 优质 增长 特征或 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企业 , 准 确评估 其价 值, 进行 投资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取得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本基金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时 , 在强 调企 业价 值和 成长 因素的 基础 上, 尤其 注重 公司增 长的 优质性 和持 续性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具 体流 程下图 所示 : 股票投资流程 ? 调用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研究投资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确 定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基本 范围 。





? 根据上 市公 司增 长的 阶段 特性 , 将 股票 划 分为5 类, 其中4 类纳 入继 续研究 的视 野 。


? 对应每 一类 股票 ,运 用相 应的评 估体 系 , 从基本 面 (F) 、 估值 (V ) 和市场 预期 (E) 三个层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 形成综 合评 级, “三步 曲 ” 式 分析 和评 级, 构建基 金股 票库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调用基 础股 票库 识别“ 优质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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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进而构 建基 金投 资股 票库 。














? 根 据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原 则 和 相 关 风 险 管理指 标, 形成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1) 调用 基础 股票 库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进行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中研 讨 、 委 托课题 、 实 证分析 等多 种形式 的系 统研 究, 结合 卖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 票的 流动性 和估 值指标 , 运用 数 量化的 方法 对A 股所 有股 票进行 筛选 , 经 过风 险管 理组审 核无 异议 后形 成股 票基础 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 和标 准对 股票 库进行 管理 和维 护。 本基金 通过 调用 该基 础股 票库 , 既 可有 效分享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 研究 资源 , 充 分利 用 多年投 资管 理的 成功 经验 和技能 ,又 能有 效提 高股 票选择 的针 对性 和投 资运 作的效 率。 (2) “ 优质 增长 ”的 识别 通过深 入分 析企 业增 长阶 段的本 质特 征 , 本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体 系对企 业 增长类 别进 行动 态评 估和 划分, 包括 如 下 五类 : 增 长-稳 定类 、 增 长- 周期 类、 成 熟- 周期 类、超 常增 长/ 反转 类、 成 熟-防 御类 。 在进行 企业 类型 划分 时, 引入关 系企 业基 本面 的两 个重要 维度 : (1) 企业 所 处的生 命周 期; (2 )企 业业 绩同 宏观 经济的 联动 性。 在生命 周期 维度 上, 根据 定性和 定量 指标 评估 , 企 业可被 划分 为 “ 超常 增长/ 反转” 、 “增 长” 、 “成 熟” 和“衰 退” 等四种 类型, 其中, “衰退 ”类企 业由于 不具备 投资 价值而 被排除 在研究 视野 之外 。 在联动 性维 度上, 根据 定 性和定 量指 标评 估, 企 业 可被划 分为 “ 稳定 ” 、 “周 期” 和 “ 防 御”等 三种 类型 。 通过引 入上 述两 个维 度以 及相应 的分 析 指 标, 对企 业进行 综合 评估 , 确 定企 业所属 的增 长类型 和所 处的 增长 阶段 。 (3) “ 三步 曲” 式分 析和 评级, 构建 基金 股票 库 经过识 别和 选取 “优 质增 长的公 司” 以后 , 将 对其 股票投 资价 值进 行定 性、 定量评 估和 评级。 在该阶段 ,本 基金将 严格 遵循“基 本面(F) —> 估值(V) ->市 场预期(E) ” 层级 式分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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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研究 , 即 依次 经过基 本面 增长趋 势识 别和 评估 、 估 值分析 、 市场 对本基 金管 理人评 估结 论 的 认同程 度三 个层 次的 考察 , 确 认具 备优 质增长 特征 或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企 业。 当然 , 所 考 察层次 的次 序并 非一 成不 变,而 是一 个动 态的 、紧 密衔接 的过 程。 本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基本 面是公 司价 值的 基础 , 这 是任何 投资 分析 的前 提, 必须做 详 尽 分析 ; 估 值是 否具有 吸引 力是投 资决 策的 核心 , 必 须做出 合理 的评 估; 之所 以选择 市场 预 期 这一指 标, 是因 为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股票 价格 表现 并不同 步于 企业 业绩 表现 , 企业 业绩 增长 也未必 相应 推动 股票 价格 上升, 而其 中的 关键 是股 价是否 已经 对此 作出 了反 应, 因 此评 价市 场预期 成为 衡量 公司 估值 是否到 位的 先行 指标 。 本基金管 理人 将综合 这三 个指标做 投资 决策, 这样 有助于避 免“ 价值陷 阱” , 即避免 仅 根据单 一的 估值 过程 作出 买入或 卖出 的决 策。 (4)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 于基 金股 票库 的确 定, 本 基金 将遵 循自 下而 上的选 股原 则, 根据 股票 增长类 别的 评估 和划分 , 及 其综 合评 级结 果, 进 行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增 长-稳 定类 、 增 长-周 期类 、成 熟周 期类 和超常 增长/反 转类 “优 质 增长” 的企 业股 票。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对信 用质 量、 期限 和流动 性等 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重点 关 注具备 以下 特征 的债 券: 较高到 期收 益率 、 较 高当 期收入 、 价 值被 低估 、 预 期信用 质量 将改 善、期 权和 债权 突出 ,或 者属于 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 未被市 场充 分发 现。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采取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配置 和类 属配 置等 积极 投资策 略 , 发现、 确认 和利 用市 场失 衡所蕴 含的 组合 增值 机会 。 (1) 久期 调整 久期调 整的 依据 是对 基准 利率水 平的 预期 : 当预 期基 准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增 加组 合久期 , 以有效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在预 期基 准利率 上升 时, 缩短 组合 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由 于基 准利 率变 动对 债券组 合投 资业 绩具 有决 定性的 作用 , 本基金 将久 期调 整视 为获 取稳定 债券 收益 的关 键。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和 研究 利率走 势和 收益 率期 限结 构, 为 积极 债券 投资 提供 依据。 市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与宏 观 经 济 和货 币 政 策 息 息相 关 , 研 究利 率 走 势 具 有很 强 的 客 观性 和 现 实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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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性。这 是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战略配 置基 础。


(2) 组合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是指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进一 步预 测未来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的 变化形 态 , 进而确 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行 配置 , 以 从不同 期限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般 而言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 将采 用集 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平 时 , 将 采用两 端策 略; 梯形 策略 则是将 组合 平均分 配在 收 益 率曲线 不同 的点 上, 一般 在预测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采用 。 (3) 类属 配置 类属配 置是 指各 市场 债券 及各债 券种 类之 间的 比例 分配和 调整 。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市场 、 各 券种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流 动性及 信用 风险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类属 ,减 持相 对高估 、价 格将 下降 的类 属,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债券投 资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 包括自 上而 下确 定投 资策 略和自 下而 上个 券选 择相 互结合 的 动态过 程。 3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大类 资产 配置并 非本 基金 的核 心策 略。 但是, 鉴于 我国 股市 现仍 具备新 兴市 场波 动性 仍然 较大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进 行适度 的主 动性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股 票类资 产系 统性 风险 水平 显著变 动时 进行 相应 的配 置调整 , 以 降低 股市系 统性 风险 的影 响。 在实施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时 , 考察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宏观面 趋势 、 股 市估 值水 平、 市 场预 期以及 制度 因素 。 除以上 考虑 因素 外, 本基 金在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时 , 也将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在 长期投 资管 理过程 中所 累积 的经 验, 有效应 对突 发事 件、 财报 季节效 应以 及市 场非 有效 例外效 应所 形成 的短期 市场 波动 。 4 、风险-收 益匹 配 本基金 管理 人借 鉴国 外风 险管理 的成 功经 验 , 采 用国 际通行 的风 险管 理方 法实 现风险 的 识别、 度量 和控 制, 通过 调整风 险结 构, 突出 股票 选择能 力, 并将 投资 管理 的主动 性风 险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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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 在投 资中 将利 用 Barra 多 因子 模型 优化 投资 组 合, 将与 行业、 投资 风格 密切相 关 的非主 观的 风险 因素 控制 在最低 程度 , 借助主 动投 资于 “优 质增 长” 的企 业 股票获 得超 额收 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选 定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8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 收益率 × 20% 。


由于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一 般情 况下 股票 投资 比例大 约 为 80%, 本基 金采 用业界 较 为公认 的 、 市 场代 表性 较好 的沪 深300 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指 数加 权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评价 基 准。


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若本基 金因 以上 原因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 , 应 经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基金产 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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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60%-95% ;除 股票资 产以外的 其他 资产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2)非 现金基 金资产 中, 不低于 80%的 资产将 投资 于 具有优 质增 长特征 或处 于优质 增 长阶段 的公 司。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基金的融资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 业 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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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62,959,373.51 93.12 其中: 股票


6,862,959,373.51 93.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1,366,514.88 5.99 7 其他资 产


65,475,805.34 0.89 8 合计





7,369,801,693.7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63,040,000.00 6.34 C 制造业 3,672,696,866.07 50.3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9,693,344.18 0.41 E 建筑业 527,550,000.00 7.2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444,000.00 0.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7,489,852.36 3.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50,269,643.50 11.64 J 金融业 845,749,312.64 11.58 K 房地产 业 20,730,000.00 0.2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302,000.00 0.1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8,653,624.76 0.6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7,340,730.00 1.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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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S 综合 - - 合计 6,862,959,373.51 93.99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81 金 螳 螂 15,000,000 527,550,000.00 7.23 2 300072 三聚环 保 13,900,000 525,420,000.00 7.20 3 601318 中国平 安 5,500,016 430,321,251.84 5.89 4 002595 豪迈科 技 10,400,000 406,016,000.00 5.56 5 002683 宏大爆 破 11,000,000 383,350,000.00 5.25 6 002065 东华软 件 12,200,000 376,980,000.00 5.16 7 601166 兴业银 行 16,409,780 301,283,560.80 4.13 8 002202 金风科 技 13,600,000 259,216,000.00 3.55 9 601877 正泰电 器 4,900,000 201,439,000.00 2.76 10 002475 立讯精 密 4,799,910 186,716,499.00 2.5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债券 。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债券 。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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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32,825.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572,202.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615.62 5 应收申 购款 4,058,161.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475,805.3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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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6.9 —2006.12.31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 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 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 年 84.40% 1.79% 68.71% 1.63% 15.69% 0.16% 2010 年 6.83% 1.50% -9.86% 1.24% 16.69% 0.26% 2011 年 -26.23% 1.12% -19.41% 1.04 -6.82% 0.08% 2012 年 2.17% 1.06% 6.87% 1.02% -4.70% 0.04% 2013 年 32.32% 1.28% -6.22% 1.12% 38.54% 0.16% 2014 年 11.17% 1.10% 42.96% 0.97% -31.79% 0.13% 2015.1.1-2015.3.31 37.14% 1.49% 11.80% 1.46% 25.34% 0.0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06.6.9 )至 2015.3.31 404.96% 1.53% 159.83% 1.47% 245.13%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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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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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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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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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价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3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 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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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 据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公告[2008]38 号《关 于 进一步规 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 的指导 意见 》 , 自 2008 年 9 月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牌股 票等 估值 日无 市价 的投资 品种 的 公允价 值 , 参 照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工 作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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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 基 金 收益 扣除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费 用 等 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现 金方式 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60%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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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对于已确 认的 管理费 ,由 基金托管 人按 月划付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 将 上 月 已 确 认 管理 费 的 计 算结 果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做出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次 月 前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该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已确 认管 理费 给该 基 金 管理人 。 在首期 支付 管理 费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函 件指 定管 理费 的收 款账户 。 此 账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 不可 变更。 如确 有需 要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10个 工作 日向托 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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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基金 管 理 人应 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 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次 月 前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 给该 基金托 管人 。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五)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形 式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五档,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赎回费率 随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的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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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自2013 年 1 月 25 日起 , 本基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金 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 实施 特 定申购 、赎 回费 率, 详见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章 节。 5.各销 售机 构在 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子交 易方 式适用 的申购 、赎回 费率可 不受 上述费 率结构 限制, 具体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各销 售机 构约 定。 6.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 费用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及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平 合理 原则 所 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 构成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转入基金时, 原 则 上从 申 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申购 费 用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每次 收 取确定的 转换 费 用;从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 向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不收 取转 换费用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同 基金 间设 置固 定的 转换费 率。


不同转 换方 向的 转换 费率 设置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7.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用 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申购 方式时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8.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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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两 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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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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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后 方可披 露。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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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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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政策 风 险、利 率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 件或不 可 抗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 基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人才 流失 风险 , 公司 主要 业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 理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 响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5.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积极 型的 股票 基金, 在投 资理 念上 以企 业优质 增长 方式 或阶 段为 出发点 , 通 过严格 的评 估流 程构 造投 资组合 。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可 能会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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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较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鉴于 我国股 市目 前仍 处于 发展 阶段 , 仍 具有 波动性 较大 的特征 , 因而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必 要时 将通 过辅助 性的 类别 资产 配置 ,力求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涉及 基金 合同第九 节第 (二) 项规 定的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 对 基 金 合 同进 行 变 更 ,该 等 变 更 应 当在 两 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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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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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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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批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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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 施进行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外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0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 应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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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资源分 配;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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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外, 不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按法 律法 规妥 善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有 关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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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人追偿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2 )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 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要求 赔 偿 ;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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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该 比例以 提出 提议 之时 提请 人所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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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的基金 份额 与基 金总 份额 之比例 计算 , 下同 )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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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及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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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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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 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生 效后两 日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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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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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存放地和存放 方式 1 、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合同 于投 资者缴 纳认 购的基 金 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 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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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住 所, 供投资 者查 阅,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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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报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新 (代 )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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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 .银 行间 现券 买 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 如遇 特殊情 况无 法按照 以上方式 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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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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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两 名以上 (含 两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结 算银 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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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基 金证券 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相 关规 定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财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在 盖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相应 的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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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月结 束 后5 个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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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日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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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 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务 的投 资人可 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话 、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 包括彩 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于2006 年 12 月1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和 基金 申 购 申 请。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与 普通 申 购 费 率相 同。本 基金 的最 低定 期定 额投资 金额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具体 金额遵 从代 销 机构相 关规 定。 (四) 咨询、查询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 6 位 数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的, 前面 加“0” 补足 。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其 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 为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 息安 全, 新 密码 应为 8 位数 字。 2 、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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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六) 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 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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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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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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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银华 优 质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 基金 托管 人业务 资格 批件 、 营 业执 照 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