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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机遇(001261)

中融新机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 五 年 四 月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 8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 10 四、清算与交割 ................................................................................................ 14 五、退款事项 .................................................................................................... 14 六、发售费用 .................................................................................................... 15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5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6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重要 提示】 1. 中融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募集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 ( 以 下 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证监许可 〔2015〕 690 号文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混合 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 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 括直销机构和代 销 机 构)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 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指定证券公司和指定独 立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即本公司。 8. 本基金募集对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9.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 目标上限。 10.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 “基 金账户”)。办理注册 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 他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 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 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 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 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 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 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 户当 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 投资人 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 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 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 认购 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限制。 1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并 正 式 发 布 生 效 公告 后 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阅读《中融新机遇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代理销售 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 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示的 销售 机构外, 如出现调整销售 机构 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160 6000 或 010-85003210 )咨询购买 相关事宜。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0.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 基 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 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 值开展 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一 、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基金代码及 简称 代码:001261 简称:中融新机遇 混合 (三)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 点 1、本基金可通过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 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各销售机构 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募集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 也 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若有) 为准。 (八 )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 金合同生效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7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募集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同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 同生效。 若 3 个月的设立募集期限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将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 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投资人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在 直销机构 和公告的代销机构的各个网点同 时公开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销售渠 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及 代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八、 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部分。 (二)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 构 1、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3 、本基金认购采用现金认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 4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 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 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 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 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 请单 独计算费用。 6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7、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8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 用。利息以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结 果按照 截 位 方 式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三) 认购的 金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 金账 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 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 金时,最低认购金额 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三 、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个人投 资者 通过直 销柜 台办理 开户 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个人投资者亲自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 5 )填妥并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 交易) ; 6 )申请人如未满十八周岁,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代理办理,除遵循上述(1)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的材料: a. 提供填写合格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 b.出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c. 出示 未成 年人的 户口 簿原件, 提供 复印件 ( 注:未成 年人 的监护 人 为 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 人的户口簿;如由其他 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人除 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 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 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 明以 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 d. 监护人签署的《未成年人投资行为认可说明》原件。 (2)个人投资者代办人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 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人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 6)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 7 )填妥并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 交易)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 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


2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但开户无效当 天的其他交易也同时无效; 3)身份证请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 4 )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分 红和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2)申请人/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代办需申请人签字) ; (3)有效的银行划款凭证;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业务授权委托书》 。 (5)注意事项: 1) 直销录入员受理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并不表示对该业务申请的确认,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2)直销录入员 17:00 以后受理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3 )只有当投资者有足额认购款项到达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账 户后,对应的认购业务才能确认成功; 4) 如果投资者从未在直销机构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须提交 后再进行认购基金;投 资者须确认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结果与认购基 金的 风险等级是否相匹配, 如不匹配,投资者在《 交易业务申请表》签字 (盖 章)则代表已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若在直销柜台通过传真的委托方式进行有关业务的办理, 需与本 公司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 。 ( 二) 机构投 资者 通过直 销柜 台办理 开户 和认购 1、开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 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私人签章 (加盖业务章 和私章需提交有效的授权文件,下同)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2)企业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的加盖公章/ 业 务章 的复印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 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 业务章的复印 件; (3)法定代表人及被 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 件或加盖公章/ 业务章 的复 印件; (4 )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请被授权人填妥《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并签字和加盖公章/ 业务章或预留印鉴; (5)印鉴卡一式三份 ; (6 ) 加 盖 公 章/ 业 务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私 人 签 章 的 《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7) 开户机构的银行 账户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 业务章/ 预留印鉴的复印 件;若机构客户同一户名对应多个银行账号打款认/ 申购,应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并在账户业务申 请表上填写并指定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唯一的赎 回、 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8 )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 真交易) 。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 加盖公章/ 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私人签章或预 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2)被授权人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 业务章或预留印鉴的 复印 件; (3)有效的银行回单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 (4)注意事项: 1)开户时需临柜办理,暂不接受传真方式; 2 )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 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 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以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 柜 台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4)传真交易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需将交易申请资料原件邮寄至直销柜 台,否则传真件可视同原件处理; 5 )投资者开户当天可进行认购,但开户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也同 时无 效; 6 )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分 红和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7) 《印鉴卡》 中预留的印鉴作为机构投资者授权办理相关业务的印章和 签章; 8 )投资者预留的客户信息是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投资者联系、为 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唯一 信息来源,投资者所填 信息中融基金均视为真 实有 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 资者预留信息有误导致 无法联系投资者本人或 被授 权人,造成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 三) 特别说 明 1、 认 购 期 直 销 柜 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 9:30-11:30 、 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 。 2、 投资者认购基金前, 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额支付号:102100000345 3、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划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办理直 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公司模版的表单, 直销表单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获取。 4、 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 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受理。其中个人投资 者划 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 在开户时的预留账户 。 (2) 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 凭证时,应在银行汇款 单备注栏内准确 填写其在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已 经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号 和产品代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码 ,如果尚未申请基金 账号,则应填写准备用 于开立基金账户的身份 证件 号码后六位和产品代码,两个代码间用 逗号 区分。 (3) 基金 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 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 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发行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 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 的情形。 (4) 投资提示 1)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获 取申请材料 ,按 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在代销 机构办理开户与 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 交割 (一)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 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退 款事 项 (一)基金发行结 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 已开户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 投资者划 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 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到账;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5. 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二) 投资者的无效认 购资金, 投资者需填写 《交易业务申请表》 勾 选 “资金退出” ,申请将该笔认购无效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 募集失败: 在募 集期结束后, 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 2 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 200 人,则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 行规 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 六、 发 售费 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 法定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本基金具备基金备 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 八 、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肖佳琦 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8500 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7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张蓁蓁 网址:www.zrfunds.com.cn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菲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客服电话:95559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鸣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8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91 联系人:辛晨晨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6)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6609015 联系人:王佳苗 (8)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9 联系人:吴阳 (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 国际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东四十条甲22 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 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5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年4月24 日